自由
台湾/新闻自由: 台湾通过修法迫害新闻自由的规定终於排除
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27, 2010
台湾的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原本严重侵犯新闻自由的规定已经修改,新的规定是,媒体基於新闻报导的公益目的,搜集发布个人资料可以不必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原来的规定因为没有排除新闻媒体,引起台湾舆论界强烈反弹,各大报都发表社论批评,马英九总统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今天终於修改后三读通过。
如果依照上星期已经二读通过的旧条文,未来台湾的媒体将会动辄得咎,因为包括报导陈水扁海外秘密帐户的金额,都必须先取得陈水扁的书面同意,台湾各界都认为这种规定简直匪夷所思,媒体揭弊的功能势必完全无法发挥。
另外,旧有的规定也没有将一般人民「合理使用」个人资料的限制加以排除,和朋友合照之后,把照片贴上部落格或FACEBOOK网站,就必须取得朋友的书面授权,台湾舆论一般认为,这样的规定难以执行。
新规定是,单纯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以及在公开场所搜集的个人影音资料,只要没有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都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台湾这次修正个人资料保护法引起的违宪争议,虽然在最后关头紧急煞车而落幕,但强调捍卫新闻自由的马英九政府提出这样的修法至今仍让人不解。
[转载]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启迪_指尖鸢尾_新浪博客
发布者苏吴男爵 | 4 月 27, 2010
这种第三权力具体表现就是舆论监督权。对于舆论监督权马克思这样论述道“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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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27, 2010
中国加强打压透过互联网散发信息,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新增要求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应配合公安及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中国舆论不直接批评新建议,但指草案未有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而境外人士则担心,修订通过后,网民私隐更无保障,「师涛案」可能重演,影响市民维权。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稿早已规定,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发现明显的国家秘密信息后要按照规定作出报告,并按部门要求删除有关信息的规定,但周一在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稿新增上述要求,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孙安民指出,有人大常委和部门反映,光有二稿的要求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后,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调查。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同意新增相关要求。
草案同时建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并要求部门要按定密规定为政府信息订定守密等级,违者会受罚。
中国舆论认为,总体而言,是次修法的主旨在于强化保密,在此背景下,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保障未获得重视,因为只是增加一款宣示性的「公开」规定,缺乏实质意义。
中国约有三亿网民,当中六成半是青少年网民,不少维权信息均经互联网发送,而雅虎便是在在2004年经公安要求下,提供把《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发往境外的计算机使用者数据,导致湖南《当代商报》编辑部主任师涛被捕,师涛其后被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雅虎披露有关资料时,政府尚未有相关规定,雅虎因此备受指责,若有关条例获得通过,网民的私隐更不受保障,利用互联网发布消息者,更可能动辄得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