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

万延海 | 爱知行2008年底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来自公民社会的呼声     背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 ①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 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该报告第二部分第七十一条指出:“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分析各国人权行动计划后可看出着重于三点方向:( 1 )检视当前人权状况;( 2 )发现尚待改进之处;( 3 )决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权行动计划会从几个面向着手,在国内方面为检讨现行法律谋求改进,改善人权机制并与民间团体合作,以及检讨人权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国际面向则是说明未来所欲加入之国际人权条约,如何加强与区域及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及加强援外及人权保障之促进。 [ ② ] 媒体报道和相关讨论: 有媒体报道对中国政府此举表示了极大的赞许: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之前国家还没有一个专门的人权行动计划。”他说,《行动计划》的制定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阶段性标志,是中国改革开放和人权发展的“逻辑结果”。 [ ③ ] 纽约国际关系委员会委员杰罗姆·科亨指出:“如果中国政府能够开宗明义的探讨这些具体的问题,这将是一个极好的事情。”同时,有学者指出:“政府此举反映了在态度上的变化,显示了国家对‘人权’这一概念的接纳。”普通民众则表示:“此举对民众将会是有好处的。” [ ④ ] 但是,仍然有许多质疑的声音出现:有学者指出,“此消息的内容因为缺乏具体的细节,同时是与过去一贯的承诺口吻是一致的,因此,其受到了许多人权组织的质疑”。 [ ⑤ ] 更有学者指出:“虽然官员指出此计划将会推进民主和加强法治,但是只有文字和计划是不够的。虽然中国宪法中包含了很多具体的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条款,比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但是这些权利经常在实际生活中被忽略。” [ ⑥ ]   综上, 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消息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不管是赞许的声音还是质疑的声音,其出发点都是希望看到一个真正务实的、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而我们在分析相关争论以后也认为:中国政府此消息的发布是一个良好的起点,但是,在很多方面我们依然是模糊的。诚然,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发布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因此,我们特制作次“建议”,力图使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能够更为透明、务实和民主的推进此项工作的进程! 一、广大民众需要知晓什么是“人权” “人权”在新中国属一个至外舶来的词语。不管是 1991 年中国政府从政治上确立“人权”的概念,还是 2004 年“人权”入宪,还是 2007 年“人权”概念被写入党章。给人的感觉都是一场虚无的政治举动,没有多少实际效果,也没有给广大民众带来根本性的实惠。 17 年过去了,虽然“人权”从政治的角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人们依然不清楚到底什么是人权,人权的作用是什么?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中国缺乏一种基本的人权教育机制。人权教育的根本作用在于赋予个人力量,使每个人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赋予力量是对未来的重要投资,其目的是实现所有人的全部人权都受到重视和尊重的公正社会。 [ ⑦ ] 此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制定被国人寄予了很大的希望,民众都希望能够通过次计划的制定来推进人权保护的发展。因此, 首先有必要在《计划》颁布之前和颁布的过程中加强对人权知识的普及,开展人权教育和人权知识宣传,使广大民众知晓什么是人权,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以使《计划》制定出来以后能够为广大民众所用,同时使民众能够在《计划》的框架内得到应有的保护。 否则,一项万众瞩目的“计划”又会沦为纸上的东西。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不说,势必使更多的民众丧失追求正义和公正的信心。 二、《计划》的制定需要广大民众特别是 NGO 的参与 根据报道,我们知道,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由 50 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但是,以下问题我们是不清楚的: 首先,这 50 多个单位的具体名单以及他们各自代表的领域?其次,这些单位的选择和组成是否经过了民主选举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再次,联席会议的运作机制以及各单位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再其次,非政府组织代表是否是在中国所有非政府组织中产生出来的,他们代表的是谁的利益?最后,是否需要公众的参与以及公众如何参与到这样一个计划的制定当中?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同时回顾了联合国的相关指引文件:联合国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 [ ⑧ ] 指出: n    在准备和起草阶段,除了政府、议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外,还需要( 1 )关注人权事务的 NGO 组织参与,包括那些专门性的 NGO 组织,比如专注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组织。( 2 )弱势群体的代表。( 3 )社区组织(那些并非经常性专注于人权的 NGO 组织),因为他们处理诸如健康、住房、教育、社区发展、少数族裔、宗教等实务。同时还应该包括( 4 )媒体、( 5 )私人基金会等。 n    在谘商会议或联席会议中应该有一定数量的 NGO 组织席位、一定数量的社区组织席位、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席位等。 n    对于关注人权的 NGO 来说,政府与其合作可以找到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n    同时需要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在形式上应该设立可以互动的网站、公众参与的会议、个人递交意见的途径,同时还可以利用媒体的作用。     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在整个国家日益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今天,社会多元一体的格局正在形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一个关涉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计划的时候,我们希望看到的是这个计划应当首先要使其程序真正的实现民主。至少在现有资讯条件下,在仅有的公开信息中,我们尚未得到肯定的答案。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吸纳更多的意见到这个计划之中,使其能够真正的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呼声,同时能够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并使这些意见能够得到妥当的处理。 三、《计划》需要有实施和监督的主体 我们意识到,制定这样一个影响深远的计划是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的。然而,广大民众最为担心的可能还是这个计划会不会又将成为一个“政绩工程”或者“政治宣言书”。从本质上来讲,“计划”应该是详细和周到的,甚至其可实施性要超过一般的法律规定。而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我们更希望它能够填补立法的不足,并能够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然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这个事情。 《巴黎原则》指出:重申按照国家立法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国家机构,并确保其成员的多元化和独立性的重要性;鼓励会员国设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或加强已有的这类机构,并将这些事务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内;鼓励会员国设立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防止和制止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有关的国际文书中所列举的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 [ ⑨ ] 这里所指的“国家机构”实质上既是要求各国建立一个专门负责人权事物的人权委员会 (NHRIs) 。《人权行动计划手册》也指出:凡是制定了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都应该有相应的人权委员会。那么人权委员会的特征、职责和作用分别是什么呢?根据《巴黎原则》: n    人权委员会特征 此人权委员会必须由宪法或法律赋予其独立性;其必须有不受政府干涉之自主性;其成员必须多元化;应当拥有适当之调查权;应当拥有足够之资源。 n    人权委员会的职责 提供政府部门咨询意见,以协助立法、修改及行政措施之改善,促使人权保护之增进;促进及确保人权保护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激励国内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提供独立意见,做为国家人权报告之参考;与联合国、区域及各国内人权机构合作;推广人权教育;推广人权知识以排除各种可能违反人权之因素。   再者,为了有效实行上述职权,《巴黎原则》亦认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应可:拥有独立之调查权及调阅资料之权利;可独立且直接地对外表示意见;可定期集会讨论其职权范围内之事项;自由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可接受个人之申诉。 [ ⑩ ] 从这里来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产生和存在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同时使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一个国家行动计划没有实施的机制,那么,其只能流于形式,永远也没有生命力。   结 语 我们希望《国家人权人权行动计划》能够真正的做到对人权的保障。诚然,以上所提的三个问题或许只是其中很小的三个问题,但是我们希望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以使这个计划的制定和形成能够更加的民主、科学,更能够做到实事求是。   [ ① ] 新华网:《我国将制定首份 》,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04/content _10303745_1.htm (2008-11-04) [ ② ] 廖福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速拟定》,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0/12/08/148/ [ ③ ] 新华网:《专家认为, 将对中国人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http://news.xinhuanet. com/ newscenter/2008-11/04/content_10305036_1.htm (2008-11-04) [ ④ ] John M. Glionna. China’s ‘action plan’ on human rights meets with skepticism. http://www.latimes.com/news / nation world/world/la-fg-rights7-2008nov07,0,2674520.story (2008-11-7) [ ⑤ ] Geoff Dyer. Beijing to draw blueprint for human rights reforms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lang=en& storyid=001022909(2008-11-05) [ ⑥ ] China flags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 .http://www.abc.net.au/news/stories/2008/11/05/2410343.htm (2008-11-5) [ ⑦ ] 联合国:《人权教学入门》( 2004 ), HR/PUB/2004/2 。 [ ⑧ ] UNITED NATIONS, Handbook 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Plans of Action ,   New York and Geneva 29   August 2002, HR/P/P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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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关于同性恋人权: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关于同性恋人权 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信息。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关于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极大的发展趋势。 2006 年 11 月,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办的国际法学专家会议上,通过的旨在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问题的《日惹原则》,已经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发布并在会议上介绍。同时,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开始不断的注意到这些人群的人权问题。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消除对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歧视、改善这一人群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已经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新的使命。     正确认识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人群   “性倾向( sexual orientation ) ”是指每个人对异性、同性或多种性别的人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情和性吸引,并与之发生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性别深切的内心感觉和个人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身体的个人感觉(如果能够自由选择的话,这可能包括用医学、手术或其他方法改变身体外观和功能)和其他性别表达包括衣着、言语和独特的行为举止。 [ ② ] 对于同性恋来说,虽然历史上针对其有各种各样的偏见和歧视,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大众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隐秘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 1992 年在修改后的第十版 《国际疾病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并声明“ 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 ”。 中华精神科学会 2001 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划归为病态。   为什么要保护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的区别对待。在这其中,同样包括不应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区别对待。 世界各地由于人们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针对他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和偏见,基于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健康和经济地位的歧视破坏了受虐待者的完整和尊严,削弱了他们的自尊和对社群的归属感,导致许多人隐瞒或压抑自己的认同并过着恐惧和不可见的生活。 [ ③ ] 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致使同性恋人群和拥有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群同样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污名。   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   n    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后果是取消或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应该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完善对这一人群在就业、入学、获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保护。 n    对个人的尊重和人身安全的保障 首先应该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完善对这一人群的隐私保护,尊重其基本的人生尊严;其次,在职能部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这一人群的基本权利。不得因为其不同性倾向和不同性别认同而给予羞辱和不当惩罚。 n    创造正确的教育环境     在教育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教育制度往往回避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还会产生出一些不符合科学的错误教学手段和方式。因此,应该: 确保教育的目标是让每个学生的人格、天赋、以及精神和身体能力向最充分发挥其潜能的方向发展,并且回应所有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的需要;确保教育的目标是以理解、和平、宽容和平等的精神发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成员,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的尊重,考虑和尊重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确保教育方法、课程和资源适用于提高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理解和尊重,包括对学生、父母和家庭成员与之有关的特殊需要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律和政策为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员工和教师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他们免遭学校环境中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和暴力,包括欺凌和骚扰;确保受到这些排斥或暴力的学生不会因为保护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确保用参与分享的方式来识别和尊重其最佳利益。 n    表达自由的权利     我们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长期以来将同性恋相关话题作为禁止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言论自由和表达的权利。因此: 应当开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上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确保同性恋者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确保人们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充分享受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接受和传播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与之有关的宣传合法权利,资料出版,广播,组织和参加会议,传播和获得安全性知识的自由,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n    支持同性恋社会组织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目前同性恋社会组织在各个地方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对于同性恋相关人群的自我认同、互帮互助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 应当支持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组织发展,为男女同性恋者社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社会支持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治经济支持。 n    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国际合作 落实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公约的精神,特别是参考《日惹原则》的精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含保护我国男女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权的内容。 n    在联合国层面的各项决议和声明中,支持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保护 特别是, 2008 年 12 月中旬,在联合国大会上,目前已经有 50 多个成员国同意签署由法国提出的一项相关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权侵害的联合声明。 2008 年 12 月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 60 周年,在这一历史时刻,该联合声明旨在重申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的人权,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和两性人。   联合声明要点如下:   联合声明中文   我们很荣幸地代表[……]做出这一关于人权、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声明   1 – 如同宣布 “ 所有人类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 ” 的《世界人权宣言》 —— 今年是该宣言发表60周年 —— 第1条中所昭示的那样,我们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2 – 如同《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中所陈述的那样,我们重申所有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 —— 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 —— 的区别对待; 3 – 我们重申要求将所有人权平等应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的非歧视原则; 4 – 我们深切关注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现象; 5 – 我们还对世界各国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针对人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化和偏见,以及这些做法破坏了遭受这些虐待者的完整性和尊严感到不安; 6 – 我们谴责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发生在哪里,尤其是以此为由使用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做法,任意逮捕或拘留,以及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 7 – 我们回想起2006年,五十四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面前发言,请求理事会主席提供一个未来在适当的理事会会议上讨论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机会; 8 – 我们赞赏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对这些问题给予的关注,并且鼓励他们继续将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考虑纳入其有关权限中; 9 – 我们欢迎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在其2008年6月3日的第3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 “ 人权、性倾向与性别认同 ” 的AG/RES. 2435 (XXXVIII-O/08)决议; 10 –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人权机制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所有人 —— 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 的人权; 11 – 我们敦促各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 —— 尤其是立法或行政措施 —— 以确保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刑事处罚 —— 尤其是处决、逮捕或拘留 —— 的根据; 12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到调查,犯罪者为此承担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3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对人权捍卫者有足够的保护,并且消除妨碍他们就人权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开展工作的障碍。   联合声明英文   We have the honour to make this statement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on behalf of […]   1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s enshrin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whose 60th anniversary is celebrated this year, Article 1 of which proclaims that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2 – We reaffirm that everyone is entitled to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as set out in Article 2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Article 2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in article 2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3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which requires that human rights apply equally to every human being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4 –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by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5 – We are also disturbed that violence, harassment, discrimination, exclusion, stigmatisation and prejudice are directed against persons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nd that these practices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and dignity of those subjected to these abuses;   6 – We condemn th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herever they occur, in particular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this ground,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the practice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and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arbitrary arrest or detention and depriva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health;   7 – We recall the statement in 2006 before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by fifty four countries reques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at an appropriate future session of the Council, for discussing these violations;   8 – We commend 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se issues by 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nd treaty bodies and encourage them to continue to integrate consideration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ithin their relevant mandates;   9 – We welcome the adoption of Resolution AG/RES. 2435 (XXXVIII-O/08)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during its 38 th session in 3 June 2008;   10 – We call upon all State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to commit to promot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of all persons,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11 – We urge States to take all the necess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to ensure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may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the basis for criminal penalties, in particular executions, arrests or detention.   12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tha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re investigated and perpetrators held accountable and brought to justice;   13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adequat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nd remove obstacles which prevent them from carrying out their work on issues of human rights and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日惹原则》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10   附录: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Yogyakarta Principles” a Milestone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 Experts Set Out Global Standards for Sexual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March 26, 2007, Geneva) —   A groundbreaking set of principl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ndmark advance in the struggle for basic human rights as well as gender equality, Human Rights Watch and the Center for Women’s Global Leadership said today.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after the city where it was adopted, was launched today in Geneva by a group of 29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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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2008年)

艾滋病与人权:十个理由和十个方面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2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利保护的信息。再者,我们也没有看见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文字和提法。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 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该报告第二部分第七十一条指出:“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分析各国人权行动计划后可看出着重于三点方向:( 1 )检视当前人权状况;( 2 )发现尚待改进之处;( 3 )决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权行动计划会从几个面向着手,在国内方面为检讨现行法律谋求改进,改善人权机制并与民间团体合作,以及检讨人权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国际面向则是说明未来所欲加入之国际人权条约,如何加强与区域及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及加强援外及人权保障之促进。 [ ② ]   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 人权应该占据全球抗击艾滋病工作的核心的 10 个理由 [ ③ ]        在 2006 年举行的联合国 HIV/AIDS 问题高级别会议上,各国领袖们重申: “ 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球应对 HIV/AIDS 疫情的重要元素。 ” 但是,在艾滋病疫情出现的 25 年里,这一 “ 重要元素 ” 仍然是抗击艾滋病工作中失落的一角。 宣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最早在 2006 年发布,共有全球 24 个非政府组织和网络签署。宣言主张:现在人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该占据全球抗击 HIV 和艾滋病工作的核心。宣言英文和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soros.org/initiatives/health/focus/law/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human_20071017 。 1. 没有人权就不能实现 HIV 服务的普遍获得 2006 年,各国领袖们承诺: “ 2010 年之前,努力使需要 HIV 服务的人普遍获得全面的预防项目、治疗、护理和支持。 ” 但是,在众多需要 HIV 服务的人群中,以下人群是最难得到这些服务的: ·妇女和女孩 妇女和女孩面临普遍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婚内歧视和暴力,不仅阻碍了她们获得信息和服务的机会,还增加了她们被感染的危险。 ·儿童和年轻人 儿童和年轻人缺乏 HIV 药物的儿科处方,也不能自由获得 HIV 信息、性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机会。 ·罪犯 例如: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吸毒者和性工作者 —— 他们常常落入负责执行鸡奸、毒品和卖淫法的警察和法官手里,因为警察和法官对他们的歧视和暴力,使得他们不能够获得 HIV 服务。 在各地区和各国关于 HIV 服务普遍获得的磋商中,上述问题都被列为实现普遍获得 HIV 服务目标的主要障碍。然而在全国应对 HIV 和艾滋病的工作中,很少有政治承诺、资金或项目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 法语有一个简单的词语 les exclus 说明了一切: HIV 的传播和感染已成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 “ 被排斥者 ” 的主要问题。 —— 乔纳生·曼( Jonathan Mann ), 1998 2. 性别不平等让妇女更加容易感染 HIV ,在艾滋病感染情况严重的国家中,妇女和女孩的感染率最高。 目前,全球 HIV 感染者中妇女占据将近一半。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妇女成为 HIV 感染中的多数。这是由于妇女长时期处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性上的从属地位导致的。妇女的从属地位被写在法律中,融入到社会文化和生活习惯里。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的妇女每天都会受到歧视、污名和暴力。 ·在许多国家,国家法律限制妇女拥有、继承或处置财产的权利。在教育、贷款、雇佣机会和离婚上,妇女同样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律和社会的不平等造成了妇女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她们不能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或坚持使用安全套,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她们只能维持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在丈夫死亡或婚姻解体之后,妇女常常陷入贫困,她们的选择和可能性非常少,不得不以卖淫为生,或者在面临性虐待或暴力的条件下居住或工作。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 ·针对妇女的暴力在全球普遍存在,其本身就会增加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妇女通过被迫的性行为感染 HIV 的风险比通过自愿性行为的风险更高。暴力和对暴力的恐惧会阻止妇女寻求 HIV 检测、使用安全套或向性伴侣透露其 HIV 状况。许多国家仍然拒绝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即使在法律禁止暴力对待妇女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常常也不能执行。在许多司法制度下,由于警方的调查不充分和司法部门的偏见和腐败,强奸和性暴力的幸存者很少得到赔偿。性暴力幸存者也很少能够得到接触艾滋病毒之后的预防治疗。 ·对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或容易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来说,健康系统仍然是偏见和歧视的场所,而不是治疗和护理的场所。获得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 这是妇女和女孩 HIV 预防的核心,但是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实践中严重缺乏以及受到限制。妇女在被发现 HIV 阳性之后会受到责备和虐待,这阻碍了她们去寻求 HIV 检测或治疗服务。已感染 HIV 或艾滋病的怀孕妇女常常会面对医疗保健工作人员的论断和指责,而不是得到有效的预防 HIV 母婴传播的治疗。 3. 应对 HIV 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和需求,即使在许多情况他们最易被感染。 HIV 在年轻人中广泛地流行。尽管在怀孕和出生时可以有效地预防 HIV 的传播,但出生时携带 HIV 的儿童比例仍然惊人。尽管对 HIV 和艾滋病及其原因有了空前未有的认识和了解,但年龄在 15 至 24 岁之间的青年超过了世界新增 HIV 感染人数的一半。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或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社会的保障,即使其人数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就膨胀到了数千万。 ·尽管 HIV 的母婴传播在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但发展中世界只有不到 10% 的孕妇得到了预防 HIV 传染给孩子的服务。这导致每天将新增大约 1500 名感染 HIV 的儿童。如果儿童能够像成人一样获得同样的延长生命的 HIV 药物,这一显著的不平等可以被减轻,但事实是接近 90% 的儿童无法得到他们所需的 HIV 治疗。 ·因为性或注射吸毒而有感染 HIV 的风险的年轻人常常缺乏获得预防 HIV 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的机会,以及获得 HIV 自行检测、咨询、安全套和治疗的机会。在学校和青年项目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完整详细的资料常常被审查,以防破坏禁欲和性道德的环境。注射吸毒的年轻人在使用消毒注射器和口服美沙酮替代治疗以预防 HIV 上常常面临法律的限制。 ·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中的儿童 —— 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其人数就有数千万 —— 经常受到亲属的虐待、剥削、歧视和抢夺财产,而不是得到他们应得的照顾和保护。由于教育系统上存在歧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辍学的比例高于其同龄人。被艾滋病夺去父母的孤儿和弱势儿童,只能被日益年迈的祖母收养。而老人的工作往往不被重视,也没有报酬。在缺乏儿童福利或社会保障系统的国家中,这些老人像他们所照顾的儿童一样无法得到受到保护的权利。 4. 在全国应对 HIV 的工作中,最易感染的人群得到的关注最少。 许多感染 HIV 风险最高的人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往往因为身份而被法律认为是犯罪。负责执行禁毒、反卖淫、反鸡奸法的警察常常从毫无防备的人那里敲诈勒索、索要贿赂、刑讯逼供,有时邪恶地对这些人使用暴力行动,强奸和谋杀。对吸毒、性工作和同性恋的惩罚性措施加重了人们对社会边缘化群体的污名化和歧视,促使他们进一步隐瞒自己的情况,远离 HIV 和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减轻了艾滋病的预防效果。 ·在许多国家,使用非法毒品的人只占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人中很小的一部分,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感染了 HIV 。严厉的毒品法实际上认为吸毒者的身份是犯罪,这导致警官从弱势群体那里勒索贿赂和刑讯逼供,以便完成逮捕定额。吸毒者通常被关到监狱或者被强迫接受反复无效的戒毒治疗,但却很少得到他们非常需要的减轻毒品上瘾或 HIV 预防和治疗的服务。 ·由于警察性工作者的普遍暴力,根据禁止卖淫、拉客、拉皮条、开妓院和贩卖人口的法律,性工作者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刑罚,而且常常缺乏获得 HIV 服务的机会。警察强制将性工作者驱逐出商业发展区,进一步阻碍了性工作者获得以社群为基础的 HIV 服务的机会。对性工作者带有偏见和强制性的治疗阻碍了他们去寻求 HIV 治疗和护理。打击人口贩卖的结果常常转化为反对侵犯性工作者的健康和人权。 ·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在全世界面临普遍的暴力和歧视,许多国家仍旧以鸡奸罪处以刑罚。对艾滋病是 “ 同性恋疾病 ” 的持续的刻板印象加重了对男同性恋和 HIV 携带者的排斥,这常常驱使这两个人群远离主流的健康服务。在许多地区,警察更可能嘲笑或加入到对男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中,而不是正确地调查这些犯罪。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怂恿反同性恋,而不是与弱势群体一起抗击 HIV 。 ·许多国家的犯人和被拘留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接触自愿 HIV 检测或治疗的机会。他们常常被禁止得到 HIV 预防信息和工具的机会,即使是在监狱外能够得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是如此。监狱常常不提供安全套和清洁注射工具,即使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能够有效预防 HIV ,而且不会给更多的犯人带来危险。在监狱和其他拘留所的许多侵害人权的事件中,隔离 HIV 阳性的犯人和被拘留者,拒绝给予药物和不采取有效行动来禁止监狱强奸,扩大了 HIV 的传播,使艾滋病的后果恶化。 5.HIV 的有效预防、治疗和护理项目受到打击。 过去 25 年里,结果一再显示,人们自愿、知情和公开参与循证健康服务时, HIV 项目取得的效果最明显。这种服务应该告诉和教给人们关于 HIV 的知识,支持他们采用健康的行为,提供给能够尊重他们生命的各种预防和护理的方法,并允许他们选择最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护理。但是目前,采取强制和 “ 一刀切 ” 方法的趋势把 HIV 和艾滋病服务置于空前的危险之中。 ·在许多进行了艰苦斗争才建立起预防 HIV 性传播的全面服务的国家,外国捐赠者、宗教保守派和其他意识形态力量阻碍人们对强调安全性行为和安全套使用的信息的获得,导致年轻人无法得到关于 HIV 传播的救助信息;年轻妇女无法得到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男女都无法得到安全套和全面的 HIV 信息。 ·在许多国家,政府诉诸于强制的 HIV 预防措施,例如给过失暴露和传播 HIV 定罪,以及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集体 HIV 检测。这种政策可能会促进对 HIV 感染者的歧视和阻碍人们自愿前往所需的健康服务。 ·尽管无保护的商业性行为会给性工作者和嫖客都带来危险,但许多国家的警察仍然从性工作者那里没收安全套并用它们来作为非法卖淫的证据。最近,许多与性工作者合作的组织无法得到资助,除非他们正式通过 “ 反对 ” 卖淫的明确政策,这样的要求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表达,破坏了尊敬地与性工作者合作预防 HIV 和向性工作者提供护理和治疗的努力。 ·联合国和许多政府给予的压力削弱了官方对针具和注射器项目的支持,项目能够最有效地在注射吸毒者中预防 HIV 。尽管关于其有效性有着无可辩驳的证据,但针具和注射器项目与美沙酮维持治疗在许多国家仍然受到法律或政策的限制。即使在这些项目为合法的地方,吸毒者也可能由于因持有吸毒设备或受控物质而被逮捕的风险而不敢使用。 ·为临终护理而使用鸦片止痛药,对全世界多数需要的人来说仍然是无法得到的。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受到 HIV 和艾滋病重击的国家仍然没有在控制非法使用吗啡和医疗使用吗啡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对吗啡的进口和处方的限制一直存在,大部分是由于对吗啡的成瘾性的过分恐惧和政府没有教育医生和其他保健工作者吗啡在对艾滋病和其他威胁生命的疾病进行临终护理上的重要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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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光诚 探访行动不完全记录

http://ichenguangcheng.blogspot.com/view/magazine “墨镜肖像”声援陈光诚 #freecgc #自由光诚 蟹农场邀请大家一起来拍照 chengmin1968 深蓝NO马英九 早就说过,黑帮在光诚的事件上Hold不住时,就会拿临沂那帮SB当替死鬼。今天只不过让胡锡进的《环球时报》先给丫们吹吹风,给朝廷找个台阶 下! mmworm 暮鼓晨钟 把问题压缩在所谓的农村小环境,替主子脱罪 a13887665440 朱承志 流氓@liuyun1989:@慕容雪村: 临沂位于沂蒙山区,是所谓的革命老区,这样的地方往往也是官府耍流氓最厉害的地方。这事在微博上传播了这么久,却一直没人过问,令人忍不住要问,山东省委 省政府在干什么?北京在干什么?他们是否真的甘心做流氓的靠山?或者说,他们甘心当流氓?#自由光誠 digitalboy DavidZhang RT @pearlher: 生日快樂!陳光誠!這是給你最好的生日禮物,你的堅持感動了那麼多人。 RT @chen_yunfei: 正计划用青布蒙住双眼,从成都出发上北京公安部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的同胞盲人陈光诚上访鸣冤叫屈。成都有陪去的吗〔限一名,国保首选〕? lihlii lihlii ichenguangcheng.blogspot.com/view/magazine “墨镜肖像”声援陈光诚 #freecgc #自由光诚 蟹农场邀请大家一起来拍照 刘国慧:我在探访陈光诚后的遭遇 https://plus.google.com/101969914461424619112/posts/EkqAKV3F4Eh 卢秋梅:我目睹了雪臻在临沂被绑架的全过程 https://plus.google.com/101969914461424619112/posts/NjdA7rFCb2W MZ-杨明哲:#自由光诚#【尸骨村探妖行】5.这地方原来是临沂的郊区,等了好长时间,才拦了一辆小货车送我到了医院,包里钱都没了,还好有原 先藏在袜子里的两百快,脚上缝了13针,现在在挂盐水,感觉有点累,看到怎么多的博友关注我,我哭了,很感动 谢谢你们。 https://plus.google.com/115240321428089100226/posts/Hr6wGic2CWf 为陈光诚自由 我们能做什么 https://plus.google.com/u/0/104802289453542970648/posts/DUUaqzpvggJ zengjinyan zengjinyan 投票 http://t.cn/aFR98y:11月12日,光诚生日。亲友我如何庆祝? 1. 去东师古村探访他一次 2. 每天都公开发言要求自由光诚 3. 见chenguangcheng.com zengjinyan zengjinyan 一下没盯住,投票“不存在了”。最后看的一眼,有四十多人参加了投票,有六人说要去东师古探望光诚庆祝生日…… 单仁平: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 https://plus.google.com/104802289453542970648/posts/KCV6kNspd5F yangpigui 许晖 读环球屎报社论和评论员文章,总是让人感觉执笔者绞尽脑汁怎么把无理辩成有理,但又违背基本的事实。非常同情。单仁平《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 化》:is.gd/ygcfzA 此文同样提出去政治化,呵呵,异曲同工啊! RT @virushuo 看了环球时报那么多社论,看来看去就一句话:“吃屎反正比饿死强”。 sigig453 wenzi @lihlii @mranti @laokalaoka 屎报适用的汉语屎得无与伦比,全无逻辑,狗屁不通。呼吸紧有郭沫若遗风。颠三倒四理屈词穷的伪光正盛世体汉语令人抓狂 wenyunchao 北风 《环球时报》时报的社论还透露出一个信息,即是中央对地方是失控的。文章说“当地的反应出现某种过激…不如说是在不知怎样应对情况下的天然反 应”。此事扰攘多时,山东省和中央岂能不查?无法让下面正确应对,不是上面不作为,就是都没能力应对。 laokalaoka 老卡 【环球时报: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 goo.gl/TxEXq  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制造的压力是那个没见过世面的小地方很难承受的,当地的反应出现某种过激,与其说是一种精心的组织,不如说是在不知怎样应对情况下 的天然反应。——幻屎比笑蜀够意思,连小喽啰也没抛弃。 nantiexin 一滴水的力量 叫毒药不毒人是不可能的。毒,就是混球时报,屁民日报,CCAV等党的喉舌的本质。RT @lihlii @mranti @laokalaoka 【环球时报: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 goo.gl/TxEXq . Joe G – 又是环球屎报! lih lii – 看来火候到了。黑帮顶不住了,准备出卖下层奴才了。而大家注意环球屎爆这种口吻,象谁经常说的话?“非政治化”“非意识形态化“,这只是下层官僚作 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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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中国大陆正在掀起“自由陈光诚”的公民行动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综合报道)适逢2011年10月10日辛亥百年,大陆网络上又形成了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声援陈光诚浪潮。在新浪微博上有不计其数的网友呐喊着陈光诚的名字,痛斥着当局践踏陈光诚一家基本人权的无耻而野蛮的行径。在“墙外”的推特上亦有网友通过私信相互沟通联系相约赴村。很多著名学者、作家、大学教授、媒体策划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商界精英、网络名人、演艺界明星等社会名流、精英纷纷不断发出呐喊和舆论支援,其中有不少人表示将身体力行前往东师古村探访陈光诚。由于海量的转发,陈光诚的名字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大陆的网络封锁,“自由陈光诚运动”的公民行动正在形成。 网络微博上随处可见以陈光诚的各种头像作为自己标志的微博。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昨天将自己微博换上了陈光诚的头像,并且呼吁:“光诚何罪之有?当局如此蛮横!呼吁全网关注,直到恢复自由!”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愤怒地表示:“这个国家不要脸了吗?公然囚禁一个自由公民,公然有组织地殴打,抢劫,关押所有探望他的人。如果这些人有罪,请起诉他们,如果没罪,给他们行走的自由!”“向公安部报警:临沂一带,已成匪区,只要经过那里,就可能遭到殴打抢劫和关押。请速派武警前去剿匪,否则,严重影响中国国家形象。”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对张鸣教授的提议予以赞同,他表示:“凡路过临沂被匪盗打劫过的公民,皆应向公安部、全国人大以各种自己方便的形式报警并围脖备案。其他知情网友亦可同时报警,要求中央政府剿匪救人。” 著名作家章诒和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对陈光诚的人权现状予以关注,她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大代表以及临沂市人大代表,你们当中能站出几个来,能成立一个“陈光诚调查组”吗?你们若无能力,那就退而求其次,能组团看看陈光诚吗?这是你们的起码责任吧!!!” 而广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影视界名人宋祖德更是在微博中向温家宝总理发出呼吁,这一微博被广泛转发,他说:“恳求温总理救救盲人律师陈光诚!盲人律师陈光诚,为当地村民维权,举报当地政府丑行,疑似遭当地政府打击报复,被判刑四年零三月,出狱后仍被当地政府安排人马软禁,怕他去省、去京上诉,每天看守者多达几十人,其手机被非法屏蔽,贫病不堪,而当地耗巨资“维稳”,对一个盲人,怎能如此心狠?”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导沈阳教授说:“临沂暴力黑洞像一枚天下英雄召集令,驱使着既有行动力又有正义感的网友如飞蛾扑火般的去探访陈光诚,让一个盲人感受到网络的一点点光明也许是网友能做到的所有,本来我们这个社会没有英雄,但是时代苦难造就了英雄。解救陈光诚已经成为网络群体大共识,有司应该尽快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正在探访陈光诚的作家卢海涛发了简短的总结:“试着写了下,一两句话说不清楚,晚上应该能到家,到时再详细向大家汇报吧。总结应该说,1陈光诚是健康的,而且衣食无忧。2虽戒备森严手法粗暴,但应该算是当地政府行为。3陈光诚极度想逃出村庄,曾试图挖地道,被发现后所有地面给浇灌了钢筋水泥。4看管们没有本村村民,当地村民对他有好感。” 知名作家慕容雪村在微博中气愤地说:“临沂位于沂蒙山区,是所谓的革命老区,这样的地方往往也是官府耍流氓最厉害的地方。这事在微博上传播了这么久,却一直没人过问,令人忍不住要问,山东省委省政府在干什么?北京在干什么?他们是否真的甘心做流氓的靠山?或者说,他们甘心当流氓?” 原《商务周刊》主编高昱说:“发生在山东临沂的丑恶,像一个巨大的漩涡,已经将当局本已稀缺的信誉与合法性越来越快速地卷入深渊。从一个沂蒙山盲人律师在小小村镇的计生维权,发展到光天化日之下对各地探望公民的非法囚禁、殴打、抢劫,被绑架的何止几个公民。” 作家土家野夫在微博上大声疾呼:“【要有光,要有诚】要有光,上帝或许会应;要有诚,却指向每个人自己。…..他看不见,但内心明亮,在漆黑夜里为人领路; 他听得见,是光天化日,我们就不能让四野无声。为他呐喊,就是为自己呐喊;争他自由,就是争自己的自由。” 据本网信息员今天(2011-10-11)不完全统计,在微博上以发言和转发来表达对陈光诚命运关注的各界名人还有:清华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导师郭于华、宪政学者刘军宁、著名地产商任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著名维权人士吴淦(屠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著名记者王克勤、时评作家杜导斌、演员孙海英、历史作家十年砍柴、资深媒体人笑蜀、维权人士刘沙沙、律师浦志强、独立学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姚中秋、维权律师郝劲松、财新传媒调查记者刘建锋、新快报国内调查记者刘虎、共识网编辑部主任王科力、财经作家苏小和、《时代周报》记者何光伟、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院长王天定、独立策划人、央视黄金栏目《一线》专访嘉宾胡晨晨、中山市长滨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志军、维翰咨询首席顾问、清华大学城市与公共管理课程客座教师殷冬明、广州日报集团旗下《共鸣》杂志编委彭晓芸、耶鲁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陈志武、《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主编袁莉浙江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徐彦、江西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魏仁平、广东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微基金发起人兼执行主席梁树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思璟、凤凰周刊记者杨桐、等等。。。。。 这些社会精英微博上的粉丝一般都上万,很多是十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名博,他们对陈光诚的关注显示出社会主流在人权领域的责任意识,这势必将对陈光诚命运的转折产生积极的影响。无论如何,我们已经看到了一场“自由陈光诚”的公民行动正在中国大陆上展开,成百上千的网友正在准备着新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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