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

图片为湖南某女生“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一词是指,中国警方习惯性将中国上访者或异议分子冠以“精神病”的名义进行关押的行为。这一行为背后是中国警方所管理的“安康医院”系统。这一系统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伦理道德争议。然而,就是这样,在现实中,往往警察和医院人员相互勾结,官方规定的入院程序往往也得不到遵守。在三分之二的安康案件中,受害者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精神评估。其中,著名的泼墨女孩董瑶琼、湖南教师李田田等都是受害者,然而保护卫士调查后称这些数字只是“冰山一角”。

根据保护卫士的调查,受害者中超过80%的人是上访者。他们往往是中国社会的最底层,无权无势,所以很容易成为安康医院的目标。保护卫士还发现,2015年和2016年是记录案件的高峰期,每年记录的案件超过30起。在安康医院中,最令人震惊的地方在于安康医院里充斥着虐待等暴行,许多被关押者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并造成了长期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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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 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

  下面转发的文章,刊于《南方周末》报。         我认同陈瑞华教授在文章中提出的观点。           在精神病人鉴定和强制治疗问题上,除了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精神病”、被强制治疗的问题,也要防止对疑似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问题。         如贵州省何胜凯故意杀法警案,辩护律师和家属递交了何胜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在精神病鉴定专家也提出了质疑意见情形下,公检法三家竟然全部拒绝了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仅依证人证言就得出何胜凯无精神病的结论,据此判处何胜凯的死刑。       我的观点是,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且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办案机关不依职权启动精神司法鉴定情形下,只要被告人或家属、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就必须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决不可象现在那样,有选择性地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我以为,如果何胜凯杀人案不是发生在法院内,杀的人也不是司法人员,在家属和辩护律师提供基本证据后,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肯定是没有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不少普通暴力犯罪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就拿审判何胜凯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吧。在1998年时,曾德国杀死了自己的女朋友,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上诉后,在家属、辩护人、被告人都没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情形下,由于无法合理解释曾德国杀人动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程序,经过司法鉴定证明曾德国患有精神病,作案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何胜凯案在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时,我在辩护中以曾德国案作为案例,要求对何胜凯案应慎重,最终还是驳回了司法鉴定申请。案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我们又递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在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情形下,最终核准了何胜凯的死刑。在我看来,何胜凯成了一个典型的“被不精神病”的人。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窃听、技术侦查的规定,我的观点是,必须要严格加以限制使用,否则,一旦公权被滥用了,后果会非常地严重。     修正案草案中还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特定人员”行使秘密侦查权。为了保护“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他们秘密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审核。       这样的规定,让人感到十分恐怖,且权力被滥用的话,后果会更加地严重。从规定来看,这些“特定人员”不是侦查机关人员,而是所谓的“线人”。他们是不具有警察(自侦案件中的检察官)身份,因此,赋予他们行使侦查权与法理不符。如果属于“证人”身份,他们的证言或其他证据,同样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怎么能允许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呢?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虽然作出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规定,但因为没有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仍然可作为指控证据使用,因此,不得“自证其罪”规定,也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已。     至于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是一个进步,但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太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只是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但我以为,在近亲属中,还应包括姐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还有一个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即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也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不少网民认为,这是给“被失踪”合法化了。这方面的问题,我专门写了文章谈及,在此不多说了。我的观点是,不论涉嫌任何案件的犯罪,只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就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联系不上家属的,则必须通知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 http://nf.nfdaily.cn/nfzm/content/2011-09/02/content_29340967.htm                                                               回归人伦确属进步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             为了避免普通公民被随意监听、私人财产被任意没收、无辜者“被精神病”,立法者应该为相关人设置必要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   □北京大学教授 陈瑞华   刑诉法时隔十五年大修,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亮点不少,比如媒体聚焦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没有的制度,它们中有的回归人伦,有的是朝更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方向靠拢,确属进步。   仔细研读了草案的99个条文后,有三条新增的规定引起了我的注意。   监听、窃听等手段没有相应制约   草案规定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所谓技术侦查权,也叫秘密侦查权,指侦查员利用窃听、电话秘密跟踪、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在秘密状态下对嫌疑人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之前实践中,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都在使用秘密侦查技术,这次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对四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第一次准许检察院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使技术侦查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秘密侦查权本身无可厚非,它可以使侦查人员获取物证书证和更为广泛的言词证据,不用过分依赖嫌疑人的口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另外,因为人证物证俱在,也可以防止翻供,容易把案件办成铁案。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因为秘密侦查权具有巨大的风险,比起搜查扣押、拘留逮捕,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要严厉得多,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权利更容易在这些侦查手段面前遭到损害,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对这种措施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首先,秘密侦查权的使用要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即法院来加以审查和授权,绝对不能让侦查机关拥有批准权。目前草案的规定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可以自己审批,自我授权,这就背离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很容易造成怎么方便怎么来,一旦滥用,便会造成人人自危。其次,对技术侦查权应当有时效和次数上的限制,在有效期过后如果想继续秘密侦查,必须重新申请许可令。但这次草案放得很开,规定一次审批三个月内有效。这就意味着只要批准了对一个公民的秘密录音、秘密录像或者手机定位,三个月内可以每天24个小时监控你,而且可以无限期延长,时间次数不受限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第三,很多国家都规定,秘密侦查权只要存在滥用的嫌疑,作为“被侵权者”大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告到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审得不到批准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而纵观这次草案99条规定,对技术侦查一旦滥用没有任何救济手段,既不能申请上级法院宣告无效,也不能申请同级法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如何防止“文革式抄家”   草案中还新增了一个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程序。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出现逃逸或者死亡的情形,法院经过司法程序,就可以在没有对他进行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应当说,任何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都要收归国库,这是无可厚非的。我所担心的是,公检法机关本身和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有利益上的牵连。实践中经常是赃款赃物经过几个弯,并没有上交国库,而是变相地变为公检法机关的办案经费。那么,究竟如何杜绝这种现象出现呢?从草案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诸如检察机关启动程序、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发出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无疑是对此有过考虑的。但问题在于,检察机关作为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自行启动这种没收程序,这本身就有违客观中立的理念。这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检察机关为追缴“赃款赃物”而自行启动了一项民事程序。另一方面,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呢?在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他是犯罪人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是不能被缺席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应该立即终止。既然一个人因为逃逸、死亡而无法被宣告为法律上的罪犯,那么,何来“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说呢?不仅如此,这种程序涉及到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问题,需要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应当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对任何一个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逃匿者或者亡故者,哪些是贪污所得哪些是合法所得,哪些是他本人的财产哪些是他共同居住人的财产,一定要分清楚,如果这些分不清楚的话,那么所谓的没收财产就很可能变成文革式的抄家。这种局面一旦得不到遏制,那么,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将成为一句空话。要知道,在贪污贿赂和恐怖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比较富有的人,通常会被没收动辄上千万上亿的资产,而目前的财产没收程序,并没有给利害关系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权利保障,没有建立财产分割程序,也没有对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权力做出有效的制度限制,我担心这样的做法会带来非常危险的后果。   “被精神病”的危险   还有一个新增的程序,就是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应该强制医疗,确立这一程序本身在正当性上没有问题。我的担忧在于,实践中有过极个别公安机关对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这种带有授权式的立法方式会不会强化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必须对这种行为确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公安机关的权力,避免把无辜的公民当成强制医疗的对象。首先,目前草案的规定是,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我认为关键在于,究竟有哪个机构、哪个鉴定人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送交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对此应有专门的制度设计。最低限度的要求是,鉴定机构必须是中立超脱的,必须构建对抗式的鉴定程序。一个公民被说成精神病,为什么他不能请一个精神病专家证明他没有精神病,和警方的精神病专家进行对抗,让法官兼听则明?而假如仅仅允许公安机关委派自己所信任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而又不允许被告人聘请本方的精神病专家,那么,想把谁变成精神病都并不是一件难事。其次,对于这种强制医疗措施,刑事诉讼法要不要建立完备的权利保障和司法救济机制?从现在草案的规定来看,那些“被精神病”的被告人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他们一旦无力委托辩护律师,法院并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的义务。这些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且被决定送交强制医疗,根本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显然都会造成公权力滥用的隐忧。   无论是技术侦查权、财产没收程序还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都有它的必要性,但都是极容易对公民的宪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规定,如果立法者能根据私权制约公权力、诉权平衡裁判者的理念,为相关人设置必要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力的滥用。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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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刑诉法修正的最大盲点在哪里

刑诉法修正的最大盲点在哪里 作者:郎遥远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9-1 本站发布时间:2011-9-1 8:09:10 阅读量:596次   “秘密拘捕”等惊悚字眼,成为当下中国刑诉法修正草案的传播热词。更有媒体标题党,直接以《刑诉法修订被指开倒车,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为题,火辣辣吸引公众眼球,勾起人们“被失踪”、“被精神病”等现实种种悲剧联想。公众不免忧心忡忡,中国司法莫非要倒退到特务横行的黑暗专制时代?这显然是一些媒体为追求新闻轰动效应的误导。   此间中国立法机构指出,刑诉法修订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司法权力配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学专家普遍认为:15年来首次大修的刑诉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修法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更加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刑诉法修订立法善意,毋庸置疑。   中国立法机构8月30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了刑诉法修订内容,并向社会长达一个月公开征集意见。据悉,已收集社会各界意见6000余条。此次开门修法,阳光透明,民意表达得很坦率;立法机关对民意的倾听,也真诚,原汁原味向公众呈现,没藏着掖着。这无疑又是中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巨大进步。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刑诉法修正,绝不是一件小事,是当下中国公民都应极为关注的一件政治大事。其修法质量,彰显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高度,也彰显一个国家保障公民“四大自由”尤其是“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力度。   刑诉法修正案一公布,立即引起法律界、舆论界及社会大众的热烈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些修法条文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期间,有学者提出,绝不能在条文中包含“等”与“其他”之类的模糊表述。否则,必然导致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法将不法,以公民为枯草。   在我看来,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内容,空前地凸显了律师在场权,更严谨地遵循了程序正义,更有力地捍卫了犯罪嫌疑人人权,从而也更有效地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利益,无疑是一大进步。相信那些尚有争议的修正条款,经过充分吸纳各方意见,逐步修改,会更完善。   但是,此次刑诉法修正存在一个最大的立法盲区,那就是“司法公正”的立法体现。我逐字逐句地认真审读了刑诉法修正案内容,翻阅了相关法律,结合中国国情,试作如下抛砖引玉的思考,请教于方家。   其一、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是司法功能实现的基础,其关键内涵是公正。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刑诉法作为程序公正的一种载体,从实体公正中独立出来,并以其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体现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如果司法公正在外界干扰下无法实现其公正目标,那程序公正岂不成一张白纸,岂不只是虚晃一枪?   当一个权力热线电话,便可决定一个案子立与不立,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抓与不抓;当一个权钱交织的关系网,让罪恶者逍遥法外,含冤者死不瞑目;当习惯性软骨的司法,逃不出权力的手掌心,程序公正岂不只是一头蒙着眼睛、规规矩矩拉磨的毛驴?   刑诉法修正内容对诸多诉讼弊端进行完善,是否应该进一步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影响、损害司法公正的因素进行强有力地破解呢?   其二、今年“两会”,两高工作报告引起舆论热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公开痛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必须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直言不讳表示,没有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就没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司法腐败案件要严格实行零容忍。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政法舆情事件来看,司法公正显然已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无论是司法机关的庄严承诺,还是代表委员的积极提议,抑或媒体网民的高度关注,无不透露法治中国的官民对司法公正的共同期许:第一,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以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第二,严格保证司法审判独立,排除不当干预,打击司法腐败,为司法公正创造风清气正的氛围;第三,通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完善国家赔偿等法律,把冤假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修复司法公信力;第四,在提高人民监督员、陪审员等制度实施效果的同时,厘清外部监督与干扰司法的边界,善用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而这一切美好期许,如果不切实落实在法治建设中,用孔武有力的法律加以规范,以权力约束权力,岂不照样是南柯一梦?刑诉法修正案能否果敢斩断这只黑恶的魔手?   其三、作为我国宪法原则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外独立,即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和干扰;二是对内独立,即法官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三是保持中立,在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独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遇有影响司法独立时应当及时回避;四是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   但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落地生根,宛如镜中花水中月。翻遍诸如《监督法》之类其他法律,也难觅片言只语之司法剑芒。刑事诉讼,人命关天,如蒙不公,必冤魂遍野,招致民愤,危及政权矣。   其四、影响司法公正的,不仅仅是权力和金钱,还有好心帮倒忙的媒体。本文开头所描述的媒体误导,以及我们常见的媒体对有关案件添油加醋报道或倾向性评论,误导公众视听,进行舆论审判,损害法庭尊严,这都与法治精神大相径庭。媒体记者为了提高新闻关注度,热衷有冲突、有悬念的案例故事,常常出现有失公正的倾向性报道。更有甚者,迎合公众围观心理,进行煽情报道和评论,使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认同感,相信新闻媒体的“公正”,造成新闻媒体的权威高于司法的权威。当下许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热衷于找新闻媒体曝光来得到公正。如果容忍新闻媒体任意对案件事实或诉讼活动妄加评论或先行作出结论,不仅会误导社会公众还会造成社会舆论对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产生无形的压力,更会对法院的权威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司法独立之要旨,在于司法活动只唯法,不认人。在人类司法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非西方国家,独立和公正都是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没有司法公正,法律条文就会成为碎片。   司法独立是中国法律界有识之士一直疾呼的法治社会建设瓶颈。真正意义的司法独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三权分立”不符合当今中国政治现实的国情下,如何在刑诉法修正案凸显“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原则呢?   首先,完善党的领导,走出司法独立的认识误区。中国宪法规定党领导一切,作为司法机关必然接受党的领导。地方党委、政法委常常或明或暗地干涉司法,面对如此窘境,司法部门该不该接受?接受了这种领导,显然违背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宪法是党领导下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体现了党的根本意志,如果法院接受地方党委的这种肆意干涉的领导,岂不是违宪,违宪不更是违背了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是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而决不能对个案进行干涉,党的意志已集中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服从和坚持党的领导,首要的就是司法机关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要敢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应以法律明文保障刑事诉讼的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基于以上思考,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单独增加一条“干涉司法公正罪”,对一切以权力干涉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的各种行为,视为严重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凸显司法独立和尊严。同时在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现行刑法的“渎职罪”,虽明确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犯罪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漠视、轻视、忽视追究权力干涉司法公正。现行刑诉法对司法独立的保障,更是一个立法盲区。设立“干涉司法公正罪”,旨在对一切外在干扰司法独立因素进行法律震慑和法律制裁,极有必要。   再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并贯彻在刑事诉讼法中。西方国家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时,常常会因蔑视法庭或诽谤而受到指控。法治社会应当确定这样一种信念,即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独立让路,因为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与维系的源泉。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现在再审案件越来越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越来越难,武力抗法的案件接二连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缺乏对司法的信赖。不崇尚法律权威的人,会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公正”评判标准,他们总认为没有得到“公正”,不停地缠诉和抗拒执行。现在必须改革整个司法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改善法院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   公民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才会有人们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在道德水准低下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会是权力、关系和钱权交易。它不仅危及和破坏着诉讼程序和实体公正,更严重危及和破坏着司法秩序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信仰法律,认同判决,视司法权为唯一能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和国家社会秩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既是一种政治文明,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公民道德素质。   和谐社会并非消灭了社会冲突的绝对和谐,而是各种社会冲突都能通过法制的渠道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没有社会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槛。这道门槛,权贵不能肆意踩踏,媒体也不能哗众取宠,公民都有责任去自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是我们建立司法公正的一个历史契机,切莫错过!   本文参考书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全国人大网站   《试论司法公正》作者: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 罗启明等   《西方国家如何保障司法公正》雅虎资讯   《司法公正的中国式误区》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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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周刊 | 签订《中苏特别协定》的几种可能性

  各位网友:毛澤東辩护士章立凡先生的大作《〈中苏密约〉文本真伪考》终于在香港《开放》八月号上发表了。在他只有3700字的作品中,有将近2000字都是他人材料和注释所堆砌的,而剩下一千多字的个人论述中,也大部分是一种鹦鹉学舌式的重复。看过这份作品之后,人们会产生疑惑:这是一个专家学者写的还是一个言之无味却强词夺理者所写的文章?!   中國有句俗话,叫做“小人得志便猖狂”,当《开放》编辑金钟先生向章立凡先生约稿,准备为他发表文章时,他那手舞足蹈的高兴劲立即表现了出来。他相信《开放》一定会登他的文章,就马上给我们发信说:“无兴趣与您继续作无意义的争论,但金钟先生来信沟通,于是决定就作伪文件的来龙去脉作一考证……”“金钟先生邀我将自己的观点整理成文(日后您会看到的,这里就不赘述了)。”他还以教训的口气要我们好好学习他发给我们的材料,说“随手附上一束关于中苏条约的研究论文及档案译本,望好好学习。日后听您谈学习心得。”想不到我们这些被中共黨文化洗了六十多年的脑,接受过“贫下中农再教育”后的七老八十的人,还要接受章立凡先生的这套“贫乏谎言的再教育”束缚,不然的话,他就对我们破口大骂,他骂我们“找抽”,“被社会唾弃的人”,“这辈子的罪白受了”……在章立凡发给我的信中,那更是恶语伤人,脏水四溢,称我是“逻辑混乱,言不及义”“心智昏聩”的“脑残人士”。而我所写的文章则是“只是为了不断制造文字垃圾,制造得越多,留下笑柄也越多”东西而已,只有像章立凡那样充当毛澤東的辩护士,才算是像样的作品。   我本想为此事作一了断,不再回应。但是细细一想这不是又为章先生找到了许多口实吗:朱先生这下子“沉默无言”了吧,“蔫”了吧,“无法回答”了吧,“退却”了吧,“心虚”了吧……于是我又提起笔来写了这篇文章《签订〈中苏特别协定〉的几种可能性》,用理性来说服这个狂傲之徒。我准备把此稿投寄给《开放》,看看他们会不会刊登?在我印象里,香港回归后很快在变化,这“一国两制”好像在向“一国一制”迅速过渡,曾是融汇全世界普世价值的国际化都市香港,许多报刊媒体越来越变得像共產黨的喉舌和工具了。我不知道《开放》杂志是不是中共在香港地区的喉舌和工具,仅以这次而言:《开放》杂志是月刊,每月出一期,七月号刊登了铁流的文章《中苏特别条约曝光》,其实这篇文章是我所写,有人却冒用铁流的名字发表,经过质疑,《开放》编辑答应更正向作者道歉。八月份的《开放》上才能刊登这些更正和道歉,或者再以朱忠康的名字把文章重新发表一次,发表时可以加上编者按语。然后是章立凡先生看了我的文章之后,对我引用的材料提出伪证的质疑,他的文章应该在《开放》的九月号上才能刊登出来。如今却是在八月号上刊登用“朱忠康”名字发表《中苏特别条约曝光》一文,同时又发表了章立凡的一篇文章《〈中苏密约〉文本真伪考》,对朱忠康文章中所引用材料的真伪提出异疑。这样《开放》挽回了面子,他不用如此麻烦了:既要公开发表更正声明,又要向作者表示赔礼道歉:一份香港刊物竟向一个小人物道歉多丢人现眼!如今不但可以避免,而且还从“暗箱操作”过渡到“明箱操作”进行一次性完成。于是《开放》不得不令人怀疑它是不是也从一份公开公正公平的讲普世价值的民主刊物,向着中共的喉舌和工具转变?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签订《中苏特别协定》的几种可能性   我曾写过一组《用事实说话》文章,它由两部分组成:一组是《用照片说话,揭开惊世罪恶之谜——公布〈中國同胞的地狱〉〈日本战犯的天堂〉照片集》;另一组是《用文件说话,揭开惊世罪恶之谜——公布〈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文章在我的博客上发表后又发给了网友,于是其中的一篇用《文件说话》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命运。先是《开放》七月号上以铁流名字发表此文,标题为《中苏特别条约曝光》。为此我向《开放》提出质疑,要求澄清。《开放》以实事求是精神表示更正和道歉。就在我们双方交流之际,冒出了一个章立凡先生,来信指出我引用的材料是伪证,并以共罪论谴责说:“必须谴责一切卖国行为,同时谴责屏蔽伪造历史;但以伪造历史文件的方式来谴责,相当于以伪证伪,把自己降低到作伪者的同等地位……”章是玩弄文字游戏的高手,这段话的意思说卖国行为可恶要谴责,伪造这份材料的人也很可恶要谴责,而引用这份假材料的人也同样的可恶要谴责。也许章先生可以反驳称他没有说过此话!是我自己按上去的!但是请问“把自己降低到作伪者的同等地位”不就是与和作伪者一样可恶吗?章先生的这段话真可谓是一箭三雕。章的“共罪论”证耍了个花招:汉奸卖国贼不怎么样,揭发汉奸卖国行为的人也不怎么样,都是半斤八两!而在章立凡先生的眼里,可能汉奸卖国贼不算什么,可恶的倒是揭发汉奸卖国贼的人,因为他们用假证揭发别人汉奸卖国贼的行为。   这样章立凡先生的假面具真面目终于暴露无遗,原来他想用这篇文章把毛澤東的汉奸卖国贼行为一笔勾销,变成一个英明伟大的领袖。章先生的腔调与中共官方的论调是何等“相似乃尔”,不愧为被操控的五毛分子。在他的“以伪证伪”这句中有两个“伪”字,这前后两个“伪”字可谓是大相径庭完全不同的概念:前一个“伪”字,有不同的含义:一是指《协定》是“伪”的,一是指把伪材料取来作“伪”证的人;而后一个“伪”字,就是一个真的人被作“伪”了。也就是说原本英明伟大的领袖——被伪证者作伪后变成了汉奸卖国贼了。章立凡像耍魔术一样,竟把毛澤東大汉奸大卖国贼行为说成是别人给他伪造的,当然那饿死四千万人的罪行也不是他一手造成的,而是“国策”不是阴谋。相反我们所有揭露毛澤東滔天大罪的人倒变成了有罪的人。   为此我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对他进行了驳斥。他又来了第二封信,我对他这种学霸文痞式争论进行了驳斥。当他来第三封信时,我不理睬他,他却对支持我的两个网友发起了攻击,一方面他称我“沉默”了“理智”了,不是像第一封信里指的那样“心虚”了。另一方面又大骂他们“找抽”,“被社会唾弃的人”,“这辈子的罪白受了”等脏话,给人印象这不是有修养的历史学家,倒像个嘲骂别人的地痞流氓。他还把寄给我们的材料教训我们要好好学习,并要向他汇报。我们这些被中共洗了六十多年的脑,至今已经醒悟,难道又让我们像“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那样,去“接受贫乏谎言的再教育”吗?   我们这些七老八十的人,怎能忍受如此对待,于是我又不得不提起笔来作了回应。他又骂我是“逻辑混乱,言不及义”“心智昏聩”的“脑残人士”。而我所写的文章则是“只是为了不断制造文字垃圾,制造得越多,留下笑柄也越多”东西……这究竟是在为《协定》真伪争论还是在进行一场打架的对骂?   现在我要对他的这篇文章作一次理性的回应。   首先我要为“引用”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引用网上的材料可不可以?章的文章大量引用了 沈志华 和栾景和的文章,都是正确的,而我引用网上的文章就是不正确的,难道他引用的文章比网上材料更可靠吗?   第二、网上的材料有真有假,我们这些网民怎么知道有些是假的呢。就像消费者在商店超市不小心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一样,我们究竟谴责谁?难道要谴责不知情而无辜的消费者?而章立凡现在做的就是把消费者摆在与出售假货者同一地位来谴责,甚至与生产假货者一起来谴责,这公平吗?章立凡不去找制作伪材料和发布伪材料的单位和网络,却找我引用者纠缠不止,甚至以共罪论证,这公平吗?   第三、今天是信息化网络时代,它拥有强大的优势和众多的网民。而中國的网络又是受中共当局严格控制的部门,任何一两个敏感词组都逃不过层层过滤和筛选。我相信经过严格筛选后侥幸存下来的材料呢?还是相信个别专家学者教授的研究成果呢?我相信网络上的材料,哪怕只有百分之五十的正确。何况还没有确定这份材料是真是假。   现在我们再来理论这个《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这个《协定》是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签订前两天签订的,即1950年2月12日签订的。章始终回避这个问题,却大谈2月14日公诸于众的这份《条约》及当时签订的几个附加协定,而他所引用的材料也是签订《条约》时的情况。章立凡应该举证12日那天毛澤東和斯大林没有签订这份《协定》的证据来,如毛澤東周恩来去外地参观去了,他们去串亲访友去了,以证明这一天不可能签《协定》的。   章立凡是用想当然来论证《协定》真伪的,第一封信中说如果有这协定,那是“完全背离当时的历史背景、国际关系及中國国情”的,“足见伪造者缺乏基本的历史知识”是“荒诞不经”的。此谬论被我驳得哑口无言:当时二战之后,冷战开始,世界划分为社會主義阵营和帝国主义阵营、华沙条约和北大西洋公约两大军事集团。欧洲德国分裂为东西德,亚洲发生了朝鲜战争,中國出兵一百多万,核大战迫在眉睫。专以斗别人的两个好战分子坐下来签订《协议》共同对付帝国主义怎么不可能呢?   在理屈词穷情况下他又搬出了人口理论,称毛澤東说过“人多好办事”“ 人多议论多,热气高,干劲大。”说毛澤東决不会订减少一亿“人口”协定的。我们知道毛澤東是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言而无信”的人,他的所有摆在台面上的正确的话都是对别人而言的,而他自己则可以“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整风运动中,他刚说过“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两个星期之后,已经在“暗箱作业”准备反右运动了。   而对于在大跃进运动中饿死数千万人的人类浩劫,章立凡先生竟还为毛澤東的罪恶开脱,说“大饥荒饿死数千万人,是国策错误,而不是预定的阴谋!”把毛澤東好大喜功,一心想当“馬克思加秦始皇”暴君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为毛辩护说是“国策”错误!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而且竟是从五七冤民儿子的嘴里说出来的。   现在我们再来论理这份《协定》,它究竟有没有签订过?是不是存在过?回答这个问题最权威的是签订此条约的当事人。可惜这些当事人都已不在人世。即使他们还活在世上也是没用的,因为双方已经在《协定》第十九条上写明:“协定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既然见证人不能开口,我们只能让档案文件来说话了,只要能翻出这份文件来,一切都迎刃而解了。但是数十年以来,政治家们从合纵到连横,从冷战到热战,世界格局在变,形势在变,中苏两国从蜜月期很快走到了对立动武的地步,就说明了这种瞬息万变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领导者和子民们无不都在干着有利于本身的事情,于是见证时代变迁的档案材料也就经历着不同的命运。   我们可以把档案材料的遭遇列出几种可能性来:   第一种可能:这份《协定》正如章所说根本没有订立过,现在网上公布的是伪造的赝品。   第二种可能:这份《协定》的确签订过,网上公布的是真的。   第三种可能:这份协定的确签订过,但是原档被销毁了或是弄丢了。所以 沈志华 先生没有找到这份档案,并不表示未曾签订过此协定。我们知道斯大林办公的地方不单单在克里姆林宫办公室内(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有两套住宅),他还在近郊孔策沃别墅和远郊祖巴洛沃别墅里办公过,各处都有存放他档案的地方。1953年3月2日斯大林中风,5日死亡。死后内务部长贝利亚就把斯大林家里所有物品都搬走一空,不知去向。他不是为物品而来,而是为档案而来。许多档案都是成包成包地烧毁,因为这些档案也记录着这些后继者们过去助纣为虐的记录,他们不想把那些丑事暴露在别人面前。   斯大林死后,继承者的政治斗争加剧,先后有许多人轮番下台,贝利亚被处决,马林科夫、莫洛托夫、伏罗希洛夫、布尔加宁被赫鲁晓夫打成反黨集团,最后赫鲁晓夫也被赶下了台。每一次黨内领导人的更迭,首先都要把不利于自己的档案销毁。所以沃尔科戈诺夫曾指出:“他(斯大林)去世后,其私人文献遭到不止一次的清洗。”(转引自《斯大林鲜为人知的剖面》一书第80页——新华出版社出版)现在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实际就是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的第二套住宅,可以想像饱经几度沧桑的住宅,留下的还会有什么?   第四种可能:这份协定的确存在,只不过没有被中國学者找到。因为苏联过去的档案多如山海,它们不是集中放在一个地方,而是散落在各处。在苏联有许许多多档案馆,除了现在放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外,过去还有人民委员会、黨中央、政治局、国防部、外交部及其它部委的档案馆。而各加盟共和国也建有档案馆,甚至下面还有档案馆,如乌克兰政治局档案馆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一份目标档案,犹如是大海捞针。   第五种情况:许多档案还没有公开公布,一位中國通的苏联外交官叫列夫多斯基,曾在中國工作了十年,先后担任过苏联驻华大使馆秘书、驻北京总领事、驻沈阳总领事,与国共两黨领导人都打过交道。退休后专门从事苏中关系、苏美关系问题的研究。他在《斯大林与中國》一书中曾写道:“由于新闻检查和长期保密的档案文件虽已开放,但有限制,而许多档案文件迄今仍未解密……”此书后面还附有翻译陈春华所写的《译后记》,他说:“近年来苏联档案虽已开放,但开放的并非全部。许多档案对俄罗斯学者也有限制,而对外国学者根本不开放。”“‘冷战’结束后,这一题目需要根据不久前才解密的档案文件作全面研究和重新认识,而许多文件现在仍不对研究者开放。这不仅指苏联和俄罗斯档案馆,而且也指外国档案馆。”   像这样一个苏俄外交官要弄清一个问题搞到一份真实的资料都很困难,那么 沈志华 先生就这么容易把中苏绝密的档案资料都搞到了手,难道都是全面的都是正确的吗?   章立凡提供的 沈志华 先生从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收集来的材料,难道就都这么可信吗?中苏的档案是不是都全部收集了?有没有遗漏的?有没有还未曾公布过的?有没有已经被销毁的?   其实有没有这份《协定》章立凡已经作了肯定的回答,是有的,只不过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过吧了。   我们知道毛澤東访问苏联之前已有两批高级代表团进行过互访:1949年1月26日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肩负秘密使命出使到当时中共中央所在地西柏坡与中共领导直接会谈,为了保密,他化名为安德列耶夫,在那里一直呆到2月8日。接着这年夏天刘少奇率领了一个代表团于6月26日秘密抵达莫斯科,8月14日刘少奇带着百名苏联专家离开莫斯科回国,刘少奇在苏联呆了将近五十天。此时中共尚未建立政权,但已经与苏联在做秘密交易了。所以当毛澤東于12月16日抵达莫斯科时,许多事项早就准备就绪了。当毛澤東于1950年2月17日离开莫斯科时,他已经在苏联呆了两个月。中共两个领导人在苏联呆了超过百日之久时间,难道仅仅只签订这几份表面文章的条约吗?   章提出十九条《协定》的母本是来自1947年5月《哈尔滨协议》十三条、1948年12月《莫斯科协议》七条和1949年12月26日《中苏协定》十三条等等,“这三个文件的共同特点,即发布者均为国民黨官方‘中央通讯社’,消息来源据称都来自国外,均无可质证的同时期证据材料,实际上只是冷战时期常见的宣传品而已。”章先生承认这是冷战宣传品,但没有说这些材料是真还是假的,而且前两份材料还被台湾学者引用过,可见十九条《协定》决非空穴来风而是它脱胎于其它三个协定的。   于是章立凡先生的论点已经处于十分荒谬荒唐的地步:他一口咬定十九条的《协定》是不存在的,但是《协定》的母本《哈尔滨协议》十三条、《莫斯科协议》七条、《中苏协定》十三条倒是存在过的,而且十九条是十三条的“扩展本”。章立凡可能会说我没有说过这些都是真的啊,我说的是这些是冷战时期宣传品,是国民黨官方“中央通讯社”和来自国外的消息,在章的眼里这些都是不可靠的。那么请问中共喉舌和造假机器制造出来的消息就这么可信吗?中共中央权威机关报《人民日报》在大跃进期间每天刊登的粮食亩产十多万斤,三年饿死了四千万人是自然灾害,五七年反右不是黨开展整风运动引起的,而是右派向黨进攻造成的,连章的父亲粮食部长章乃器也在进行着反黨反社會主義,而章立凡竟相信造谣机器的喉舌,却把有着普世价值的自由世界新闻报导称为冷战宣传品,章立凡充当毛共辩护士是否太露骨了吧!   还有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如果毛澤東与斯大林的确签订过这份协定,中國的历史学家们敢不敢写,写了之后,可不可以出版。那些《红太阳的陨落》、《墓碑》、《毛澤東和他的女人们》、《毛澤東私人医生回忆录》、《毛澤東不为人知的故事》不都是在境外国外出版的吗?何况此《协定》属于高度机密文件,在大陆谁敢捅这个被中共《保密法》紧紧捂着的《协定》,只有国外媒体才敢于做出这惊天动地的事来。最近7.23动车撞车事件的发生最能说明问题,在全世界人民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在事故刚发生不久,伤亡人员尚未全部救出前,中共就出动大功率工程车进行了切割、砸碎和掩埋工作,进行着毁尸灭迹工作。配合这项犯罪行动的还有曾被毛澤東称为“阎王殿”的中共中央宣传部,为了不使这件丑事在黨的生日蒙羞,几次下达禁令,不许记者进入现场采访,不许新闻媒体公开报导。许多媒体不得不纷纷撤下已经排好的版面,用开天窗的方式进行无声抗议。   在暴政如虎的体制下,只有像章立凡先生那样的应声虫和中共辩护士们才能活得自由自在,当然谁想发表《协定》真本,其后果可想而知。台湾学者张玉法在《中國现代史》一书中曾引用过《哈尔滨协议》和《莫斯科协议》,章立凡听说这位作者还健在,他就确信如果他的书再版的话,“上述引文不会保留”了。章立凡说这番话时,简直像是一种隐形杀手的威胁,为了使“上述引文不会保留”,他们将会采用除了变相的暴力專政手段外,可能还会采用流氓地痞的手段。从中共对待7.23事件中的态度中,也可窥见中共在推行黨文化时的專制和粗暴!   章立凡先生为了辩证一件历史事件材料的真伪,锲而不舍斤斤计较。原来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证明大跃进期间饿杀4000万中國人只不过是国策的失误,而不是毛澤東蓄意的阴谋。这是我第一次领受到毛派人物为消灭毛澤東罪证的辩护,如果按章的逻辑推理,五七的反右运动只不过是毛澤東的“阳谋”,而非阴谋也。毛澤東在建政后开展的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反右、反右倾、四清、文革运动,也都是国策而非毛澤東的蓄意的阴谋了!   令人惋惜的是充当辩护士角色的人竟是五七受难者的儿子。可见,中共的黨文化教育不但能把杀人魔王日本战犯改造成人,把毛澤東的受害者变成毛澤東的辩护士,还能把杀父、杀夫的仇人家属和谐到一笑泯恩仇的地步。这是中共洗脑和驯服教育结出的硕果,不啻是人类教育史上的一次奇迹。但是历史又告诉我们:凡是拥毛崇毛的人都是没有好下场的,刘少奇最早歌颂,最先崇拜,林彪举得最高,喊万岁喊得最多,他们也是受害最深下场最惨的人。   如果章先生真的具有历史学家的客观和良知,他应该把曾被篡改涂抹伪造过的中國近现代史,来个正本溯源返璞归真,把千千万万件曾被颠倒过的历史再次颠倒过来,还其本来面目,那将是国家之幸事,人民之幸事。   2011-8-20   作者:朱忠康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8-28.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签订《中苏特别协定》的几种可能性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历史长河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谁砸开了苏联专制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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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弓 | “第一信号”的悖论

《三国演义》写东吴特使张温与蜀汉秦宓以天为题互相辩难 , 堪称小说出彩、表现文化底蕴的文字,其实基本是照抄史书原文。秦宓的“脱口秀”令人不能不叹服。能答出天“姓刘”,凭借主流的正统观念和脑筋急转弯的技巧就行,而要回答天有头、耳、足等难题,且是应声而出,则全靠满腹诗书、博闻强识做资本。 譬如,关于天有耳,秦学士就吟诵如下诗句作答: “ 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 ” 倘无耳,何以闻得鹤鸣声?其实,古老的经典《尚书》对上天的视听还有更明晰的表述:“天视自我民视,天聪自我民聪。”“天聪明,自我民聪明。”由此引申,把帝王的视听也称作“天视”、“天听”。耳听谓之聪,目视谓之明,聪明的源头活水在于听闻观察,最重要的就是细心体察民情民意,诚心谛听草根声音。把这个道理充分说透,凸显其极端重要性的,还要数当代领导人的论述。HJT同志曾经强调指出,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这“三个第一”,是对执政为民的最好诠释,如果各级干部都严格遵循“三个第一”,何愁社会不和谐、民心不舒畅、干群关系不水乳交融? “三个第一”中,呼声又是第一位的,盖需要、满意也要通过声音来传达。然而,恰恰是“第一信号”的民声,常常陷于无人理睬的尴尬,甚至遭遇严厉打压的困境,这无疑是一个悖论。 也不必劳驾仆人“迈开双腿”深入田间地头,去调研采风,送上门的“第一信号”——访民的声音,就足够认真倾听,最是需要认真对待。我无由确知每日全国各地究竟有多少访上的民众,但我亲历过前年 8 月 19 日的京华访上,目睹了冒雨参访草民的浩大队伍和某些不便言说的细节,推断每个工作日的举国F民当不下万数。老实憨厚、胆小怕事又囊中羞涩的小民,不惜一切去访上,其实是一种非常无奈的选择。满腹枉屈,渴盼倾吐;天大难题,热望解决。完全可以这样说:绝大多数的访上诉求,都是原汁原味的民声,属于不平之鸣,委屈之呼,愤懑之音乃至血泪之泣。面对如此难得的“第一信号”,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仆人,用心倾听犹觉满面愧色才是。因为,逼出来的访上表明:有多少干部,作为“第一信号”的“接收器”,是失聪失灵失职的;他们的失聪,才导致“第一信号”越级向上传递。非常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是,满怀热望向上倾诉的民声,迎来的多是冷遇冷面冷眼,更等而下之者,会遭遇“被精神病”等严厉惩罚! 理论一再宣称,人民是国家主人。然而,主人的呐喊,求个热脸善待尚且难得之极,更遑论“第一信号”的礼遇了!何以如此?从授权源头上就注定了仆人不可能把所谓“主人”的声音当回事,不管你是哭还是叫。聪明的仆人哪一个不心知肚明,他的权力是上司赋予的。缘此,他宁愿把上司特别是一把手的声音乃至一颦一笑当成“第一信号”,察言观色,琢磨入微,竭力迎合,闻风而动,民声于我何有哉? 从舆论氛围讲,虽说摆脱“舆论一律”的桎梏了,但“正”与“负”的比例,“红”(颂红)与“黑”(抹黑)的界定,僵硬怪异的规则导致某些人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喜欢选择性视听,视其乐见,听其喜闻,并利用话语垄断权,广为宣传,借以证明自家头脑里固化的“主题”是如何正确,就势必偏离真相,背离真理。而明明白白说瞎话、听瞎话,那和曾经闭着眼睛扯开嗓门狂吼“就是好”比较,实在没有什么质的区别! 还有一个宏大的命题“WD压倒一切”,被一些地方官不正确地极端化理解为:稳定的最重要指标就是“访上”的人次越少越好——最好是“零”。于是就千方百计消灭“第一信号”,甚至不惜借助黑保安那样的“非典型专政工具”来扼制访民咽喉。以“维W”的名义堵塞民口,窃以为那是一种为掩盖目前矛盾而酿造更大危机的愚蠢做法。暂时把有声变无声,甚者伪造虚假的欢笑掩盖真实的哭诉,殊不知表面的欢歌笑语背后,地火在燃烧,岩浆在迸突,于无声处响惊雷! 信息时代,互联网为迅速传递“第一信号”,为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提供了一个最快捷最节省的特别通道。然而,所谓“MGC”越来越阻滞者这条Y路的畅通,每每让人啼笑皆非。 真正实现“把 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务之急是消除不利于第一信号发声的种种障碍,保障公民依法说自己想说的话,包括哭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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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陈有西)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陈有西   贺卫方按 : 假如 2009 年的冬天,李庄先生在重庆为被指控涉嫌黑社会犯罪的龚刚模辩护,重庆法院依法审理,程序无暇,案件判结,一切顺利,李庄也回归常态。那样,天下没有多少人会记住这位原本不甚著名的律师的。但是,重庆方面的所作所为,硬是把他变成了中国当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人物。某些政界人物的未来走向,所谓“重庆模式”的难测命运,都跟这起臭名昭彰的审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里转载李庄案“第一季”辩护律师陈有西先生三天前的檄文,并表达对于陈律师维护司法正义的铮铮铁骨的敬意。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130694 ———————————————————— 李庄连续剧第二季开始了。这一季注定会比第一季更精彩。   我原本希望帮助重庆尽快忘却恶梦,各地演讲提问中尽量回避谈李庄,让李庄静静地出狱。大家一起淡忘这个中国法治史上的臭名昭著事件。但我再一次高估了他们的智商。   这一次重庆可以进一步扬名国际了。四天中,国内朋友给我的电话、留言不说了,国际媒介来电已经有八家。在下胆小,一概婉拒。确实也无可奉告。但是,这次重庆已经无法避免国际社会的关注。我不说,也会有人说。而且会说得比我好。重庆再养一万个网络水军,再有十个华龙网,再做通新华、新浪、凤凰的工作发布御用消息,删除所有评论,也都已经没有用了。这次祼奔得太厉害了。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剧本早已写好,结局早已设定,只需要一些演员。但是我同高子程律师不一定还会去陪练。我们是中国律师,不是演员。我们的第一季早已谢幕。第二季的导演有了,演员却无法由导演来决定。   好多天了,一直没有回答朋友们的潮水般的问询。不能太辜负朋友们注视的目光。不说几句,似乎无以谢天下。   那就说几句吧。   第一、没有独立公正的法院,所有审判就只是完成既定目的的演戏。只是完成一个虚假的表演程序。只要是在重庆审理这个案件,一切结果已经确定。律师的出场,只是陪练。辩得越精彩,配合其选择性录播和报道,正中其下怀。李庄案的意义,只是进一步告诉国人一个明确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是司空见惯的。这能够引发所有的立法人士、法学家、人大代表、法律实务人士真正的思考。在今年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你们真要好好思考。好好解剖这个案例,现在真该醒悟了。如果看到这样的事例,还认为司法独立只是西方的专利,而不适合中国国情,司法权不能去监督政府权,那么这个人就是十足的白痴。   第二、本案已经无关辩护,只有揭露。任何一个律师去,都无法改变李庄的命运。越是有水平的律师、努力去辩的律师,只会为这场肮脏的审判增加看点,为他当好配角演员。他们会选择进场的媒体,他们会对全国媒体和国际媒体如临大敌,他们会用御用媒体对庭审实况断章取义,他们会隐藏所有的对李庄有利的辩护真相,而选择丑化李庄形象的片断反复报道,反复播放,搞臭李庄。御用官媒和五毛党会密切配合。公检法专政和舆论操纵两手抓,打翻李庄永世不得翻身。因此,有没有律师出场已经无关紧要。如果审判是独立公正的,如果媒介是独立客观的,以李庄的刑辩水平,不用请其他律师,只要平等开放媒体进场,只要搞电视现场直播,重庆公检法在李庄的自辩面前,就会落花流水。一个李庄,足以对付所有他们的违法侦查和审判。因为罪名和证据,包括立案理由和管辖理由,基本上不堪一击。不需要太高明的律师。   第三、重庆的目的,是想用这次自以为罪证确凿、理由扎实、准备充分的审判,来挽回其声名浪籍的司法形象和政治形象。但是这次他不用审,就已经输光。为了掩盖一个已经犯的错误,为了不让李庄出狱说出认罪交易的真相,他们正在犯一个更大的错误。司法的公平正义,无关强权。强判一个人,并不能真正把他涂黑,只会让更多的人进一步认清所谓的中国司法的本质。把李庄判上十年,重庆会输得更惨,比现在还惨。基本上这段政治史(已经不是司法史),已经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人到现在都会没有想到这点,我很惊讶。或许他们也明白,也准备了,已经没有退路。既使自己死,下台,也要拉个垫背的,不惜一切代价也不能让这个搅局的李庄好过。只要我在位一天,我就不让你出去。   第四、到今天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李庄认罪是假的,他从不认罪。他的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的。本来这些话可以让李庄出狱后说,现在他只要没有被精神病,不傻掉,我相信在这次开庭中是一定会说的,李庄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 8 号下判, 9 号放他出狱。专案组通过法院,也一直告知高子程律师不开庭了,高律师和李家属于是决定请一个北京有名望学者,先拟请张思之、陈光中,后请了刘仁文,提供一份书面的辩词,我不再参加二审辩护,我完全同意,因此一直没有再作出庭准备,也一直没有见上李庄。而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他们的背信弃义从那时就已经开始了,不只是缓刑变实刑问题上。高子程律师说:“重庆疯了,真的疯了”。他们对公开开庭大张旗鼓地在华龙网上进行事先宣传。并在开庭时由华龙网独家进行选择性的庭审直播。开庭十分钟即曝出李庄认罪的让全国目瞪口呆的大新闻,一切尽是事先策划好的。李庄家属和高子程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得知这一变卦,前一天下午才匆忙来电,一再要求我继续参加二审辩护。我出于道义再次同意出庭,从温州中级法院法庭上请假赶往机场,连夜飞重庆,通宵写出二审辩护词,出席了上午九点的开庭。李庄当庭认罪时,我一再提醒他要注意后果,示意他不要搞投机交易。在李庄仍然同意认罪后,我立即申请二审法庭休庭,按最高法院认罪减轻程序直接由律师同控方进行诉辩和解,目的就是不让其开庭搞臭李庄的闹剧如期上演,同时将认罪程序法庭化,将看守所交易公开化、法庭化,记录在案,让缓刑不变卦。但是重庆早已志在必得,检察院坚决不同意休庭,法院配合检察不同意我的休庭申请,决定继续开庭。李庄为了揭露真相,同时想玩玩重庆公检法,做了配合认罪的傻瓜。于是才有了李庄法庭上时而大怒时而检讨认罪的闹剧,让华龙网做足了文章。中间休庭时,李庄请法警请我到后台羁押室会面,我质问他为什么要认罪?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注你?你知不知道全国律协、全国政协、司法部都在关注你?李庄一再请我谅解,不要发火,他说到 9 号结果出来,我就知道原因了,先不要急。我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不变卦?不会骗你?李庄说他们不敢骗我,我有把握,我有秘密。我说你还是太天真了,你铸成了大错。李庄过于轻信了,低估了一些公权力人士的卑鄙和无耻,过于自信于自己的技巧,精心迷醉于他的“藏头诗”,过于忽视了重庆裸奔的决心。大错铸成,导致了全国律师对他的切割和痛批。但是我理解他。我相信在这种全封闭的环境中,在软硬兼施的高压下,很难有完全清醒的人。一审硬判后,李庄对在重庆能够寻求到司法公正这一点,已经完全绝望,他想走一条投机取巧的路。我辩护过那么多高官,基本上没有许云峰,李庄也未能免俗。特别是重庆发生了高院执行局长乌小青在看守所群体关押室,中午十二点半能够在门框上自杀成功这种事件后,我更加理解李庄即使是狗洞也想尽快爬出来的心态。所以我当时就写文章说:李庄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的强悍的人都会这样,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是无法保护一个普通百姓的。   第五、很多人问,重庆这次追诉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可以明确告知:这次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根本站不住脚的。实体上的定罪理由则更加不着边。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这次审判将会是重庆进一步大出丑的闹剧。他们低估了信息社会的工具力量和中国二十年来普法的民智成就。即使法庭上一句不辩,全国的审判会变成对重庆的大审判,会有无数的高明律师和法学家写出辩词,彻底理清法律要义。为了不把辩护思路过早暴露,不给出庭律师添麻烦,不让重庆控方过早作对策准备,我现在不想说出他们的致命伤何在。但是大家也要明白,中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模糊界线,有空子可以让重庆利用。在司法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都在他们手中的时候,他可以表面上把程序硬走下去,达到不让李庄出来的目的。我相信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些法学家不会再为这种裸奔陪绑,不会再为他们背书。否则他们今后无法再上讲台,也无法面对他们的学生。但是他们在这一年多中,肯定是有一些没有良知的法律人在背后为他们出谋划策的。他们以为已经万无一失。只有到开庭后,全国舆论出来时,这些笨蛋才会知道漏洞在哪里。大家可以静观这场有意思的大戏。   清明节了,万物清明,中华复苏。大家先去祭祖踏青。重庆检察院已经多次催李庄家属请好律师,他们已经急了。我们不急。中国的法治之路正长,但是春天已经来了。无边春色在山涧,多看看陌上山花,调整好心情。不用悲愤,不用绝望。会有中国律师说话的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 2011-4-2 ,愚人节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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