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

香港独立媒体 | 在警察家族里抗议——818核心成员自白书_

作者: 香港獨立媒體  |  评论(0)  | 标签: 所见所闻 , 香港 , 香港大学 , 港大百周年庆典 , 李克强到访港大 , 警察进驻校园 , 香港警权 , 都柏灵 文:都柏灵 明报编按:官员与警方在前天的立法会上,表现出球赛旁述员之风,大谈现场情。总之,大家想象不来的,他们都有本事说得出来。是日作者柏灵顿出身警察世家,港大毕业后不做警察,反而加入抗争行列。8月18日,他在自己的大学面对重重包围的警察,到底有没有遇上自己的亲人?警权日渐异化,这名与别不同的见证者,向大家亲述各种处境。 ———- 每次在示威期间见到日渐凶狠的警察,我心情都很复杂,因为,我家长辈大都是警察。 近年香港警察的政治打压,与民为敌的行为令人发指,笔者参与了很多近年的集会游行,这种和警察正面交锋的敌对感觉,在这两年,特别是现任警务处长曾伟雄掌权后,加深了很多,甚至有一触即发之感觉。这次港大“818”事件,无疑是第一个爆炸点。 “站在铁马两边的,都是香港人” 说起来,其实我是很感激香港政府的,如没有公务员福利,我也没有机会到英国留学,所以我一向都想用我所学去贡献香港。一如那些“香港传奇”的表表者,我都是出身于警察家庭,年幼时在天光道警察宿舍(即现今半山壹号)住了一阵子。 然而,我选择了的方式,相信令到我的家人十分失望。 自从入了港大读书后,我就是一个在一般家长眼中比较离经叛道的孩子。选了一科读完出来不知可以做什么的哲学,三年来都是在搞什么学生组织。但对于当警察的家人来说,最不能接受的应该是我经常走到街上游行示威。 学生组织一向都喜欢搞什么游行,通常都只是几间院校的学生会干事参加,三几个人,成不了什么事。不知好运还是倒楣,在我学生会的任期内,刚好遇上了反高铁、五区公投等事件,也亲身感到香港政府也文也武的打压香港人的自由和权利。一般家长,都会担心自己的儿女为了一些虚无缥缈的理想走上街头,怕他们被捕,怕他们受伤,怕他们前途受影响;大家都可以想象到,如果父母是一名警察,就不止上述的问题了。有时,我会用心去向家人解释我对社会的看法:我们为什么示威,为什么不满,为什么不惜挑战法律。有时,家人会明白我的观点,也叹息香港竟然落得今日困境,可是,在执法者的角度,他们不能、也不会去质疑法律是否公义;犯法,就是犯法,始终都不能认同我所说的。我的父母怎样看待经常去“搞事”的儿子?只得愤怒地抛下一句“畀人拉鰦唔好叫我鈬保释你”。 出于这种心理压力和本身对警察的“类亲属”关系,我对警察── 特别是前线警员的反感,一向都比较少,心中总会以“打份工鎹”这个理由,去为他们开脱。实际上,以往我在游行遇到的警察还有很多比较友善的。记得在反高铁集会时,我和几个同学分别与几个警察闲谈,当时的感觉,没有什么敌意,站在铁马两边的,都是香港人。 不过,不知是不是反高铁示威者的行动,令当权者感到震惊,认为要用更强烈方法去处理示威?随覑曾伟雄上台,一切都变了。自此,示威者如旧行使公民权利,要求政府改变,这些人都会堕入被预设的布局中,被传媒拍到怎样的一班漠视法纪、破坏社会秩序的刁民暴徒,或是受政棍利用的无知群众。示威者在许多个午夜被无故堵路、年初菜园村收地、胡椒喷雾误喷小童、重案组通缉涂鸦少女、七一游行不许用乐器……政治打压已由过往的秘而不宣,升级到今天的明刀明枪。 香港警察政治工具化 对政治不敏感甚至有洁癖的香港人来说,更会相信曾伟雄的一句“维护法纪要道歉系天方夜谭”。听说,一哥这句话一出,没有一个警察不起身鼓掌!这句话对执法者来说,是大壮士气的,可是,执法者有没有想过,这种看似“方便工作”的状态,也有可能令大家都不用思考,每次行动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它有没有干涉示威者的基本权利。 小时候,老师都告诉我们,警察除暴安良,是值得信赖的。今日,警察不只会捉贼,还会把示威者一车一车的捉走。这说明了什么?是示威者变得和贼一样,还是警察不再是纯粹的人民公仆?前线警察,由昨天面有苦笑“打份工鎹”的大哥,到今天目露凶光的官差,这是纯粹的执行职务,还是打从心里接受“示威者=暴徒”?上周五晚港大集会后,一班大学生、旧生和社会人士(包括人民力量的朋友),用近来见过最温和的方式,无声行到西区警署交请愿信。如此“理性”的做法,还是换来警察无理的阻挠,顶多半个小时的路程拖了个半小时才结束,其中有两件事令我特别印象深刻。 示威者和警察的新敌对关系 首先是警察的态度。经过港大818事件后,警察当然不敢走入大学来,只是在校外准备。一开始警民关系组的人员态度尚算合作,途中虽有小冲突,但大致是和平的。然而到了警署前的一小段路,警察就把大队拦住,强硬地要求游行人士以潮水式通过,在我们递交请愿信之时,也不得不停下步伐,这和一开始谈好的安排完全不同。警察除了在此事上出尔反尔,态度也是180度转变。过来和我们说话的警员态度强硬,好像来知会我们要做什么一般,全无沟通可言。纵观在场警察,都是满面厌恶、不耐烦、全无配合之意的。可见近日之冲突,对警察而言,好像未有令他们有什么反省。 第二件事,就是在游行途中有一路人,指覑我们说,这班学生拿我们纳税人的钱读大学,不好好读书,出来搅屎棍,完全是读屎片的。我想,对有这样想法的人说,今次有这么多人来游行,是因为我们能明辨是非,知道若我们不用行动去捍卫我们的自由,不去警告执法者和政府已经完全穿越底线的行为,香港人那仅余的自由,也会灰飞烟灭。自由不是别人给予我们的,而是要我们去争取去捍卫。如果当日有大学生参与那个游行.我们应该是庆幸他们没有心里只有赚钱,而还知道有些价值是不容侵犯、不能妥协的。 警权倒退四十载? 今次港大事件,是近日警权膨胀和政治压倒一切的爆发点,因为他们碰触到象征自由的学府,也是民主自由的“核心保安区”:香港大学。这也说明了“维护法纪”不是一个能合理化所有政治打压的万能圣药。 我对已经没有“皇家”二字、反成了朝廷鹰犬的香港警察感到痛心,这次警察在港大的行为,令人想起四十年前威利警司在维园指挥警察殴打保钓学生的一幕。香港何以在政权移交之后十多年内,倒退到殖民地高压统治时期的景?有很多人都说,其实现在香港只是处于中共殖民时期,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过是一个又一个赤裸裸的谎言;或说,管治者捉错阿爷的用神,根本与阿爷无关。到底香港会继续倒下去还是能振作起来,就要看铁马两边的香港人,能否捍卫自己的家。 (刊于2011-08-31《明报》副刊世纪,) 作者简介 柏灵顿,出身警察世家,却选择以另一种形式,维持社会公义。2010年于香港大学文学院毕业,曾任香港大学学生会行政秘书(2009-10年度)。现为“港大百周年关注行动”发起人之一。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香港獨立媒體的最新更新: 香港大学伤痕录 当警察进入港大校园之后 / 2011-09-01 16:25 / 评论数( 5 ) 红旗下的陆佑堂 / 2011-08-31 14:56 / 评论数( 3 ) 港大精神代表香港价值,一位九十后青年的话 / 2011-08-27 10:26 / 评论数( 1 ) 菲佣事件:目标是人大释法在舆论层面合法化 / 2011-08-16 11:43 / 评论数( 0 ) 阶级结构还是行动:评《中产心事》 / 2011-08-09 11:30 / 评论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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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生拒绝警察检查身份证被强制传唤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8月31日中午,北京外交学院学生、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毕业生董德贤同学在地铁,因警察未出示证件,要求其进屋检查身份证,董德贤拒绝并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警察拒绝出示有效证件,双方发生撕扯,董德贤被公交派出所(亮马桥站,电话01065022685)强制传唤,后被送到北京大兴拘留所关押了一夜,9月1日早晨回家。 根据中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违法犯罪嫌疑、实施现场管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这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如果警察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而进行查验身份证的,属于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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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 | 张培鸿: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

经济观察网 张培鸿/文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诉法修改草案全文。通读草案,我们不难发现类似14年前第一次“大修”中业已存在的问题,那就是理论上虽然前进了一步,但是到实践中却可能要倒退三步。略举几例如下: 首先是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办案机关应当在两到五日内安排。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仅需凭借“三证”(指律师证、委托书和介绍信)即可会见。然而,此法自2008年6月开始实施后,由于与刑诉法的冲突,各地各行其是,出台了无数坚硬而琐碎的地方性“小法律”,使得全国范围内整个侦查阶段的律师参与模式混乱不堪。 此份修改草案,吸收了已经生效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来是一个进步。然而,紧接着又通过排除的方式,规定诸如重大贿赂犯罪等共同犯罪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仍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有的贿赂都不可能自行自受,一定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偶关系,这就是共同犯罪了。刑法又规定,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贿赂即属于重大犯罪。显然,如果侦查机关不愿意让律师会见,就总能够找到理由,而且是法定的理由。 其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事实上,如果立法机关真有杜绝刑讯逼供的决心,只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就足够了,而且一劳永逸。但是它们显然没有这个决心,草案虽然规定了通过刑讯等非法手段得到的口供需要排除,但是同时又规定控方可以通过更换办案人员的方式重新固定非法取得的口供,这就等于没有排除。草案还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本是一个伟大的宣告,其意义不亚于第一次刑诉法大修时宣告“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草案并没有删除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两个相互矛盾的条文出现在同一部法律中,按照过往的经验以及目前的司法现实,几乎可以肯定,只有对控方有利的一面会被真正得到执行。 再说说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问题。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事实上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都是普遍存在的,就算是法治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同样如此。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允不允许秘密侦查和监听监视的问题,而是该如何限制这些措施被滥用,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对此问题,草案的规定完全不能让人放心。且不说它将通过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得到的线索和材料完全合法化、证据化了,而且启动这些针对不特定公民实施的手段在审批和决策程序上又实在过于随意,因此一旦颁布实施,势必面临被滥用的危险,严重侵犯人权。 最后是关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问题。在过去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作用和价值被严重低估了。鉴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取保候审应当是作为强制措施的常态,没想到却一直只是例外。遗憾的是,草案似乎无意改变目前这种极不合理的现状。要不然,立法仅需将现成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提法直接改为“应当取保候审”就足够了。 至于监视居住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虽然不多,但此次修改却有几处值得警惕的动向:一是明确了可以不在自己家中,而是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实施监视居住,这事实上已经是一种变相羁押;二是草案规定有碍侦查或者符合其他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家属监视居住的地点,这事实上就是所谓的“强迫失踪”。鉴于监视居住时间可以长达半年,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是非常恐怖的。 纵观草案,本来是为了限制警察权扩张的刑诉法修改,最终却成了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检察机关不合理的法律监督权与相对不起诉权得到保留,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做法也不会修改,算是打平;至于剩下的律师权利,忽悠来忽悠去,最终不过镜花水月。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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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东 | 京城警察故事之夜查

2011年09月02日 14:19:36   京城警察故事之夜查       十多年前的某一年,我正在有司做秘书,其时我家还在大兴黄村。     考虑到我的工作性质,有司开恩,给我在有司附近的胡同临时安排了间宿舍。     宿舍在一个四合院里,是改造过的简易房二层,门是铁皮的。     我的邻居,都是有司食堂或其他的临时工。     这年3月,两会将开。     某晚,我和太座在简易房刚吃完饭。     “砰砰砰。。。”     前面传来了巨大的砸门声,连房子都被震得有些晃动。     “干什么的?拿证件出来!”不善的声音传了过来。     原来是警察在查夜。     过了一会,前边安静了下来,脚步声过来了,停住了。     正坐着看书的太座,猛地跳了起来,一个箭步,到了门口,一把拉开了铁皮门!     一个警察站在我们房门前,正举着拳,未及砸下。     “你干什么的?站着这儿想干什么?”     太座怒目圆睁。     警察一愣。     太座家里是老北京,普通话字正腔圆,不像我,一开口就是外地人。     字正腔圆,也容易给人义正词严的感觉。     北京的警察,一般遇到说话本地口音的,也会礼貌三分;遇到戴眼镜斯文样的,也会礼貌些。     老北京理论起来很难缠,加上地头蛇,所以警察对他们礼让三分。     戴眼镜斯文样的,大多识字断文,也难免其中卧虎藏龙,所以,警察对这些人一般也比较客气。     毕竟北京是鱼龙混杂之地,警察也不愿意招惹难惹之人。     但对明显特征的打工的,态度显然有差别。     所以,当太座先发制人,责问这个警察时,警察竟然呆住了。     这个警察是片警,大概他从未遇到过自己片区跟民工住在一起的人,竟然敢责问警察是干什么的!     楞了片刻,警察说:“我是警察,看一看。”     口气有些软。     “有什么可看的?你说你是警察,证件呢?”     太座乘胜追击。     警察更楞了,他在自己的片区,大概也从未遇到过,自己查询时,被片区居民追着要看证件的。     “没带,忘了”。警察支吾了一下,随后指指身上的警服,意思是这身警服可以证明自己是个警察。     “忘了?没有证件怎么证明你就是警察?现在做坏事的人,经常穿着警察的服装,假扮警察干坏事。没有证件,怎么证明你是警察?”     太太不依不饶。     这个警察没想到碰上了刺头。     “您好,我是**区**街道**派出所的警察***,警号******,电话是********,您可以查证核实。今天主要是为两会安全,查看一下。”     警察一下子庄严了起来。     “查看需要这么横么?”     太座继续教育警察。     我赶紧过去圆场,邀请警察同志进屋一坐。     警察腼腆了一会,进来了,直说对不起。     警察走后,我对太座说,你碰上了一个还算不错的警察。要是碰上浑不吝的,准是你倒霉。     第二天,我步出胡同时,特别留意了胡同里墙上张挂着的片警铭牌,果然是昨晚挨太座教育的那位。 上一篇: 中国周刊检讨之假面时代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4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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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与最小使用武力原则

       歹徒劫持人质,警察开枪竟然打偏击中人质面部,但在事后警方向新闻媒体提供的通稿中,却只说成功解救人质抓获歹徒,而丝毫没提及人质受伤,真相被披露后,警方不但被舆论指责为忽悠市民和媒体,更被质疑现场处置不当……这是8月30日下午南京劫持人质事件发生后出现的戏剧性一幕。 这一事件使南京警方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其显而易见的硬伤有两处,其一是对公众和媒体隐瞒事件真相,只报喜而不报忧,这与公然撒谎已相去不远;其二是狙击歹徒而居然命中人质,暴露出特警业务的不熟练,所幸是人质并未当场死亡。 那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当初特警顺利将歹徒击毙,救出人质,是否就会有一个光荣的大结局呢?从以往的惯例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如由此进行推断,这次南京人质事件最大纰漏是出在“枪法”上。但这可能并非事实。 综合媒体报道,8月30日下午13时左右,4名负有命案在逃者乘坐的长途大巴抵达南京长江三桥收费站,在警察上车检查时,其中一名歹徒持刀在车内劫持了乘客李先生和一名9岁的小女孩,南京特警赶到后,因劝说无效,于14时50分左右第一次开枪,未击中歹徒,却射中人质李先生脸部,半小时后,狙击手第二次开枪,但也只是擦伤了劫匪脖颈,众警察上前扭住了劫匪并解救了剩下的一名未成年人质。事件中,警方在没把握救出人质的情况下先后向歹徒开了两枪,之间还间隔了半小时之久,这无异于故意激怒歹徒伤害人质,幸亏两枪都脱靶,否则结局恐怕会比现在要凄惨的多,而歹徒在警方开枪后居然仍没有狗急跳墙伤害人质,也反证出警方有可能对现场局势产生了误判,使用枪械过于随意。 由此可知,在这次南京人质事件中,警方主要问题不是枪法不准业务上的不熟练,而是在指导思想上出了问题,他们行事过于简单粗暴没有把人质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没有遵循警察执法“最小使用武力”的国际惯例。所谓“最小使用武力”原则,简单说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开枪,他不但意指执法者要首先保卫人质安全,而且也涵盖了尽量不伤害犯罪嫌疑人的意思,具有人权内涵。在动辄开枪的解决方式下,即便特警枪法准确,成功击毙了歹徒,救出人质,也难称完美–完美的解决方式是人质和歹徒最后都活了下来。鉴于警察工作的高风险和特殊性,当然对这类“完美结局”不能苛求,但至少这应该一个目标。 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却见多了“抢劫拒捕当场击毙”、“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的宣传标语,看多了歹徒被“成功击毙”的新闻,而很多新闻中的歹徒可能仅仅是拿了把匕首而已。在7月11日晚陕西渭南发生的一起凶杀案中,一名手头只有镰刀、砖头的嫌疑人(无人质)在武警包围后仍被击毙,即便抛开人权及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剥夺罪犯生命的问题不谈,从破案角度看,活捉嫌疑人也比击毙更有益处,活捉后可能会招供更多罪行,死人却不会说话。 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一句名言:为保持法律学准绳的垂直,必须加入人和生命知识的重量,立法如此,执法亦是如此,所以从1829年警察创立之初,就明确了限制使用武力原则–这也是警察和军队的最大区别之一;所以联合国发起将执法者人权培训课程列为所有国家警察培训内容;所以中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载明要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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