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朝平被跨省抓捕若干问题的回答(转)
作者: 王不二 | 评论(3) | 标签: 所见所闻 就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跨省抓捕这一司法事件,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不断有媒体记者向本人提出采访要求,并给本人发来采访提纲。鉴于时间和精力,无法对记者们的问题一一回答,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统一回答如下: 1、记者:请您先还原一下整个事件。 周泽:事件的基本概况是,谢朝平在做记者期间,采访过渭南的三门峡移民问题,了解到三门峡库区移民遭遇的诸多苦难,以及渭南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问题,写了上万字的长篇调查报告,已经由《方圆法治》杂志上版了,结果被渭南地方宣传部门“公关”掉,被撤版。之后,谢朝平应移民之请,决定为移民著史,反映他们的疾苦,反思国家决策的科学性,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历时三年,多次自费前往渭南采访,收集大量资料,写出了长达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通过《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自费出版后,谢将载有自己著作《大迁徙》的《火花》增刊运往渭南,分发给董生鑫、马连保两名移民代表及渭南市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民,准备由他们提供给供给请求自己写著史的广大移民收藏、阅读。杂志在6月26日晚9时许运抵渭南,刚分发给李万民、董生鑫和马连保,次日凌晨李万民、董生鑫处存放的杂志即受到查抄,马连保处存放的杂志也于8月27日被查抄。8月19日,谢被从北京的家中被渭南警方带走,20日凌晨被拘留,公安告知的涉嫌罪名是“非法经营”,但律师及家属至今没有看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 2、记者:有关部门将《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有何依据?您觉得是否合理? 周泽:我注意到,山西省新闻出版管理局2010年6月28日给渭南方面出具有一个《出版物鉴定书》中提到,陕西省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0年6月28日提请对出版物《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大迁徙》进行鉴定,“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查获”,“鉴定结论”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以上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我觉得将以《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形式出版的《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完全没有道理:《大迁徙》是由具有正式刊号的《火花》杂志社的负责人接受谢朝平作家的投稿后,经过杂志社审稿程序进行审读,确认符合发表要求,不违法,决定由《火花》杂志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是合法出版物。当然,我注意到,有媒体报道说《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发表出版《大迁徙》没有经过报批。但这根本不影响《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大迁徙》的合法性,最多是杂志社存在出版程序上的违规而已,责任也不在作者谢朝平。 3、新闻出版部门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山西新闻出版部门将《大迁徙》一书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对渭南警方的执法有什么影响? 周泽: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技术鉴定。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一部图书、一期杂志属于非法出版物,相当于作出一个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决定,需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告知相对人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渠道!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作为一个对作者谢朝平及及以《火花》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没有对作者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进行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也未告知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应有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根据《火花》杂志山西本部出具的“2010年,我刊从未申请出版任何增刊,陕西省渭南市新闻出版局查处的查处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一书,与我社无关”的说明,认定《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与事实不符!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出版物鉴定书》。 诉讼证据的三大特征之一,就是合法性。对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出具不具有合法性的《出版物鉴定书》,不能作为渭南警方认定谢朝平“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 4、记者:警方立案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为什么? 周泽:我不知道,警方以非法经营罪追诉作家谢朝平的“事实”,除了其写书、出书并将载有《大迁徙》一文的《火花》增刊运到渭南分发给移民代表及重要的当事人李万民这一行为,是否还有其他,比如非法经营外汇、证券、电信业务,倒卖许可证、非法传销、贩卖私盐等。如果就是写书、出书、发行书这个事,我认为他们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行为人在主观需有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而谢朝平作为一个记者、作家,其采访、写作、出书以及发行载有自己作品的杂志,是一个完整的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而其作品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救灾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腐败问题,则是作者本人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的具体体现。这显然不是营利性质的经营行为,更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从谢朝平采访、写作和自费出版、发行作品的过程来看,其根本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更不用说,其作品通过合法的期刊予以发表,属合法出版物,其予以发行,完全是不属于印刷、出版、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更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必须强调的是,一个记者、一个作家,将自己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作品予以出版,向他人发行,无论其是否通过合法印刷、出版机构印刷、出版,也无论其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及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以非法经营追责。因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使,对等的义务是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而无其他。权利人有权通过任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需问其目的(是否为了营利)!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即使在方式上有缺陷,也应为该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所包容,否则就可能根本损及该公民权利本身,违背法律的目的。 5、记者:在这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地方让您觉得违反常理? 周泽:首先是对《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的“及时”查抄违背常理。《火花》杂志增刊6月26日晚上9点多才运抵渭南,6月27日凌晨,渭南的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就以“疑似非法出版物”予以查抄,他们是如何获知这批《火花》增刊发运情况的?是否一直在监听作者与其采访对象——移民代表及移民局干部李万民的通信?由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请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火花》增刊的出版物鉴定书所述“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哪个“群众”那么先知先觉,在杂志一运到渭南就知道是“非法出版物”从而以高度的觉悟举报了? 其次,对谢朝平的抓捕过程违背常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决定,应通过当地公安部门。作为检察日报记者的谢朝平与其妻子多年来一直居住在石景山区的检察日报社附近,渭南民警抓捕谢朝平,理应通过其住所地的公安部门,即石景山公安分局及其辖区派出所,但此次协助渭南警方抓捕谢的却是朝阳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而且是直接将人带到朝阳分局进行审讯。渭南警方是不信任石景山区的公安部门还是朝阳分局的民警在办人情案?另据了解,谢在8月19日被抓捕之前就已被渭南警方实施“网上追逃”,其根本没有逃过,“网上追逃”从何说起?“网上追逃”实为变相通缉,检察机关至今未对谢作出批捕决定,渭南警方凭什么对其“网上追逃”? 其三、渭南警方拘留谢朝平后长期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合情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期限可延长至30日,谢朝平作家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理应最迟在7日之内提请检察机关批捕,但却至今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6、记者:警方在处理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或不当的地方?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是根本的违法。而作为律师的我在要求会见时,警方坚持要派人陪同,进行监视并对本人会见过程录相,这也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7、记者:有说法称此次事件中抓捕谢朝平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您怎么看? 周泽:对于任何一个事件,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去解读。但人的行为目的只有行为人才能确知。行为人之外的人,只能分析、猜测。我认为渭南抓捕谢朝平,目的在于彻底禁绝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的《火花》增刊发行流通,掩盖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问题。同时,恫吓其他试图为移民说话、揭露渭南问题的记者、作家。 8、记者:您认为本案中是否有公权滥用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本身就是滥用公权。而新闻出版部门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不过是适用法律性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由专门技术人员作出专业技术鉴定,根本不属于司法鉴定意义的鉴定,却以鉴定之名作出,将一本涉及作者重大权益的书籍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却完全无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实际上也是滥权行为! 9、记者:“最近记者被迫害的事时有发生,记者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危职业”,通过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待这句话? 周泽:记者在一个国家的受尊重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成正比。记者在一个国家成为高危职业,是这个国家的悲哀。 10、记者:谢朝平事件跟仇子明、李万明的经历有什么共同点? 周泽:都是因言获罪。 11、记者:谢朝平秉持了一个记者的良知和道义,反而受到如此对待,这是否可以被定义为新时代的文字狱? 周泽:在谢朝平著书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某些部门官员腐败行为的背景下,查抄其图书,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无论渭南警方以什么罪名,都难以摆脱以言治罪,制造文字狱的质疑! 12、记者:以刑事手段来对付一个记者、作家的正常表达,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周泽:以刑事手段对付记者、作家,是对公众知情权,及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粗暴践踏。这将可能产生寒蝉效应,让记者、作家不敢批判和揭露腐败,反映大众疾苦。其结果是,社会的不公平与非正义,以及种种邪恶,被遮掩,民主、法治、人权等人类文明的进步受到阻滞。 13、记者: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你对于谢朝平案是否有什么顾虑,比如自己的安全什么的? 周泽:我自己的安全倒无所谓。我所顾虑的是,谢朝平的作品反映了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的疾苦,以及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省某些政府部门官员的腐败问题,渭南乃至陕西的司法部门对谢朝平案的办理,能否做到公正?!而在目前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声中,陕西省及渭南有关部门无动于衷,也让我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与公众为敌的“强硬”作派感到忧虑。 (延伸:附:谢朝平的妻子李琼所写的情况说明) 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lurw.html?tj=1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3 个评论 王不二的最新更新: 猫鼠理论对政府是把双刃剑 / 2010-09-09 23:55 / 评论数( 1 ) 病人的眼里为什么满含着泪水 / 2010-09-07 21:27 / 评论数( 1 ) 民防事务部长浪费了一个表功请赏的机会 / 2010-09-07 21:27 / 评论数( 1 ) 城市味道:五花肉还是金枪鱼 / 2010-09-05 11:21 / 评论数( 0 ) 致富之葵花宝典 / 2010-08-27 11:20 / 评论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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