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 | 解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共前不久印发了“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而类似的话语也见诸习近平日前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人的讲话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
阅读更多发布者小熊维尼 | 11 月 1, 2013
在西方国家,媒体通常被称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监督公权力,守望社会的责任。而在中国,媒体则是广义的公权力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整个公权力谱系中,相对于其他权力机构,甚至不是公权力的机构,如国有垄断企业,媒体也是一个弱势者。这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还是有必然的因素? 不妨以新近发生的陈永洲案来剖析。...
阅读更多发布者老子到处说 | 10 月 18, 2013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最近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谈到改革时称,“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 习的这句“警语”看似平实,但却暗藏刀锋,所以抛出后引发舆论关注,出现了各种解读。大致说来,无论左右,一个共同的认知是,习所谓的“根本性问题”指的是中共的意识形态,也即是在意识形态问题上不能出现反马克思主义的“颠覆性错误”。 笔者认为,要理解习的这句警告的确切所指,可以从三个层面的展开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针对改革走回头路的现象,警告在要不要“改革”这一根本性问题上,不能不改革,也不能拖延改革,更不能走回头路,如果这样,就是颠覆性错误。这一点应该很清楚,习是在谈到中国改革时抛出这一说法的。他说,“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涉及各方面体制机制完善。”在“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时候,“要一鼓作气,瞻前顾后、畏葸不前不仅不能前进,而且可能前功尽弃”。在这样的语境下,习提出“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显然,这里的“根本性问题”,指的是“在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改革”中,改革不能停滞不前,也不能拖泥带水,畏首畏尾,如果出现这种现象,导致改革倒退,丧失发展机会,这就是“颠覆性错误”。 习所以在国际场合强调中国不能走回头路,不会走回头路,是因为习李上台后,意识形态之争以及中共采取的言论管制措施和打压异己的行动比过去更甚,从而导致国际社会忧虑中国会不会事实上停止进一步改革开放,走回头路。习借助国际场合,高调谈论改革,为的就是打消国际社会的这个忧虑。因为习明白,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靠改革。在习演讲中所列举的问题清单中,如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行政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科技体制与技术创新,收入分配与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都是中国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影响到中国下一步健康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改革。所以,习近平才会说,中国要前进,就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坚定改革开放信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开放;并呼吁,在改革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不停顿、不止步。这等于说,任何在改革问题上的犹豫不决,“走回头路”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颠覆性错误”。从而,宣告了他将带领中国继续改革——当然不涉及政改——的决心。 第二个层面,是针对中国的发展道路问题,警告不能脱离中国实际和发展阶段,不顾中国国情,推进激进的政治改革,如果这样,也是颠覆性错误。 如前所述,在习李执掌权柄后,中国社会对发展道路的争论比过去更激烈。是走宪政民主和普世价值的道路,还是坚持中共“发明”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或者像极左所主张的那样重回毛主义的路线上去,中国社会的各种力量、各色人等,这大半年来都在进行激烈辩论,并未因薄熙来的受审而偃旗息鼓。尽管薄的极左路线在政治上受到打压,但在思想上并未遭受清算,反而和官方意识形态结成同盟,所以,中国社会的发展道路之争,实际上主要是普世价值派与中国特色派的论战。这就是今年5月以来的所谓宪政与反宪政的较量。反宪政派得到了官方支持,但在这场较量中未占到上风,因此才会有后来的借整治谣言对大V的整治,以及在习的“8.19讲话”后,官方进一步升级的亮剑举动。因为官方清楚,不把社会鼓吹自由民主宪政的风潮打下去,社会主义会更会失去信仰,从而有可能会把中国带向一条激进民主之路。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10 月 11, 2013
邓聿文 “批评与自我批评”被中共看作是三大优良作风和党建“法宝”,现在,它被当作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武器”出现在了省级常委的民主生活会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最近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时对这一“武器”提出了要求:“不能持有偏见,也不能心有余悸,而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中共日前下发的有关贯彻习讲话精神的通知中,则要求各地以整风精神把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开展起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亮丑揭短,直指问题要害,为班子其他成员做示范、立标杆。而在习的亲自监督下,河北省委常委每个人都互相“揭短亮丑”。 目前,批评与自我批评在省级党委和市县层面都已经展开。在中共七大常委的督促和强大舆论的监督下,各省纷纷响应最高领导的号召,个别省委书记甚至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求常委们“向我开炮”。 不过,对习发起的这场批评与自我批评运动,尽管官方媒体在不遗余力鼓吹,但民间却冷淡对之。另从各地报道来看,除河北省委常委的民主生活会因有习的督阵而被详细披露外,其余各地都把省委常委们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应“四风”要求概括为几个方面,内容基本大同小异,公众从这些报道中,根本看不到哪个官员做了哪些自我批评,互相之间又揭了什么样的短、亮了何种丑。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大众相信其会取得成效,加深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感情,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确实很难。 批评与自我批评,难以走出中共整风的“自娱自乐”,从其欲借鉴的延安整风来看,就似乎是注定了的。在延安整风中,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作为主要手段来使用的,中共和习这次重新启用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希望能够达到当年延安整风的效果。不过,延安整风能够取得“肃清”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用毛泽东思想统一中共的效果,考察历史,并不真的是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武器”。 今天来看,延安整风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似乎是搞得很好,自由批评的氛围浓厚,自我批评的主动性很高,“治病救人”的导向明确。根据《陈云文选》记载,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首先集中几十个高级干部,开了几个月的整风会议,大家面对面地指名道姓,开展批评。周恩来把自己封闭半月,写出了5万字的学习笔记,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博古、张闻天等也对自己曾经所犯的错误进行了深刻的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目的不是为了整人,而是“治病救人”。因此,对受到批评的人不轻易进行组织处分还给予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如王明,尽管其推行的左倾路线使革命事业遭受重大损失,但仍被推荐为中央委员人选并当选。 然而,关于延安整风中这个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神话”,近年来一些严肃的历史学家通过还原那段历史以及亲历者的回忆,实际上真相与此相去甚远。例如,根据已故历史学者高华的研究,延安整风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之所以有“成效”,与毛泽东采取的以下两项措施密不可分:一是为及时掌握延安各级干部的思想动态,要求所有参加整风的干部必须写出具有自我批判性质的反省笔记,并且建立起抽阅干部反省笔记的制度。它的好处是,可就此观察全党接受自己新概念的程度如何,以因势利导;并在干部反省笔记中搜寻异端,择其典型打击之,以起警戒之效,用大棒配之以胡萝卜,以纠“和风细雨”思想改造之弊,使全党对新权威顿起敬畏之心。二是为引导干部作出比较深刻的自我批判,必须及时推出一些有代表性的反省标本,作为引导全党进行反省的示范。这些文章包括犯有“经验主义”错误的中央领导干部政治表态性的反省、犯有“教条主义”错误的高级文职干部的反省、具有“经验主义”倾向的高级军职干部的反省,以及革命历史雄厚,且不掌实权的党的元老的反省四种类型。再结合组织措施的落实,其中主要是康生领导“抢救运动”,从而对延安干部的心理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和震荡,尤其使有“教条主义”背景的干部自惭形秽,无地自容。有了这一系列“触及灵魂”的配套措施的实施,思想和作风不想改造成功也难。 因此,中共此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如果要想各级领导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延安整风的效果,必须像毛一样,辅之一些非常手段。还应看到,毛在延安整风时,虽然其威信尚未达到后来的顶峰,但在高级干部中,已具有很大权威。另外,那时的共产党人,还是很真诚地信仰自己的主义,对用“列宁式”的“新人”标准改造自己并不抵触。现在,中共这两样都欠缺,故要使得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起到效果,“和风细雨”的方式肯定不行。 不仅延安整风,事实上,在中共历次整风中, 被作为法宝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未像宣传的那样有如此“神功”。除此外,理论和现实都决定了公众对此次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必太当真。 一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同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必须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冲突。所谓民主集中制,按照中共的解释,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但从实际来看,从来都是集中高于民主。这是因为,根据列宁建党原则建立的中共,它需要一个核心,而这个核心,在正常情况下,自然是各级党委一把手,即书记,在全党就是党的总书记。尽管理论而言,党的书记只是一个召集人角色,它在党内的投票权并不高于其他常委。但实际上,冠以“核心”称号,表明其权力要比其他领导人大,其意见也比其他领导人重要,在某些关键时候,还会起到最后仲裁者的作用。这样看来,民主集中制下的民主生活会,多数情况下是先集中后民主,集中指导民主。而要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批评者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如果说,常委与书记的权力在党章里差别还不大的话,那么,对一些兼任政治局委员的省委书记而言,很难想象,其所在省的常委敢对他真正进行批评。没有权力的对等,批评就没意义,这样的批评只能是蜻蜓点水,隔靴搔痒,甚至是以批评之名行赞扬之实。 二是中共最高领导层能否做到像他们要求下属那样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中共等级制的体系和文化里,传统的做法是上行下效,领导的表率作用非常重要。最高领导若要求地方各级领导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无疑自己首先要做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根据报道,中共政治局在6月用4天时间召开专门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个政治局委员自己动手撰写了发言提纲,对照检查,会议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看来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过,人们在报道中看不到政治局委员,尤其是政治局常委,做了哪些批评与自我批评,他们的思想和工作存在哪些问题。这当然不是怀疑政治局委员没有在专门会议上进行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相反,他们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比省委常委们的要深刻得多,尖锐得多,但由于这些批评意见没有向社会公布,人们不知晓每个政治局委员对自身问题认识得怎样,要下面的领导干部内心如何臣服?这无疑会削弱党的号召力。各地省委不公布每个领导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 只列举问题,可能就与此有关。 三是中共发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目的也使得这个“武器”的作用受到限制。虽然中共的通知中强调要“坚决反对和纠正表面一团和气、实际上相互较劲设防的假团结”,而“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大力提倡和弘扬掏心见胆、并肩奋斗的真团结”,“积极营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但是,只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目的是要达到领导干部团结的效果,不论这种团结是真是假,客观上限制了任何实际手段的运用。正如上述分析延安整风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所指出的,没有非常手段,不可能使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真效果”。从中共来看,虽然它倡导用整风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但鉴于过去整风的教训,并不打算采用过激的手段和方式,比如,让群众直接行使批评领导干部之权利,以免破坏团结,造成党内分裂。其实,对中共而言,即使是它批评的“表面一团和气”的“假团结”,也比公之于众的“真分裂”重要得多。中共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限制在“四风”领域,就表明它害怕党因整风而“分裂”。 鉴此,任何认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切实扭转党的干部作风,改善与群众的关系,都是不现实的。当然,这并非说它对改正作风就一点用处都没有,应该还是能够解决百姓当下关心的一些问题,缓解一下舆论的压力,仅此而已。 相关日志 2013/10/06 — 无题 2013/10/03 — 习近平亲自挂帅 自我批评运动已成笑料 2013/10/03 — 林保华:自贸区缩水,周永康露面 2013/10/01 — 奇闻录:「批评与自我批评」段子荟萃 2013/10/01 — 中国网络观察:习总与荒诞 2013/09/30 — 围观河北省领导”洗澡” 2013/09/30 — 习近平督导高层互批效仿延安整风? 2013/09/30 — 習無意政改 只想破蘇共統治紀錄 2013/09/29 — 中国罕见有学者对习近平推出党内新的整风方法提出不同看法 2013/09/29 — 杨支柱:梁山泊的整风运动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9 月 17, 2013
笔者在上篇刊于 FT 的文章中,认为网络谣言应该治理,但必须依法治理,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要警惕警察权的滥用。 9 月 9 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 司法(胡)解释 (以下称为 “ 司法(胡)解释 ” )。 “ 两高 ” 的 “ 司法(胡)解释 ” 虽然目的在于净化网络环境,但由于其出台时间和眼下这场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专项行行动是如此接近,从舆论看来,这一行为是在为这项专项行动 “ 背书 ” ,引起争议和反弹。 的确,有 司法(胡)解释 比完全由警察充当思想和言论的判官强得多,起码警察在判断某个网络言论是否谣言时,必须依照 司法(胡)解释 的规定,而不能“随心所欲”,而公民在抗辩警察的权力时,也有个标准。例如,按照 司法(胡)解释 的规定,日前一些地方抓捕网民的行为,其理由就完全站不住脚,是违法的。从这个角度看,这个 司法(胡)解释 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司法权力的有限约束。 而且从 司法(胡)解释 的文本来看,以下几点还是值得肯定的。一是对于无意免责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化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二是“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的规定,“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于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的规定,“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司法(胡)解释 的这些规定,区分了主观与客观、故意和无意、公权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并给予了在法律制定者看来对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最大化保护,或许这是此次 司法(胡)解释 的最大亮点。 但是,这并不表示该 司法(胡)解释 是完善的。虽然它填补了网络诽谤等刑事界定的法律空白,为依法治网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公民的表达权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保护和行为规范;但,鉴于中国有关网络空间的法律尚未出台,对于谣言的界定也尚未立法,“两高”的 司法(胡)解释 大有越俎代庖之嫌。另外,由于它的出发点是为这次清谣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出台时间比较仓促,很多条款没有仔细斟酌推敲,客观上容易为公权力曲解法律,滥用法律钻空子。当然,也有可能,制定这个 司法(胡)解释 的潜在用意,就是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 两高 司法(胡)解释 文本上的最大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解释”规定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就算犯罪。这两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最高法发言人认为数字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是个 “ 严格的门槛 ” 。但舆论对此并不认同。因为从常识来看,一个引起关注的事件或言论,点击量达到 5000 次,转发达到 500 次并不很难,假如是由网络大 V 发布和转发的话,达到这个数字更是轻而易举。这样,两高要证实这是个 “ 严格的门槛 ” ,就必须公开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过程,哪些专家参与其中,参考标准和取证样本,只有这样,才能打消人们的疑虑,认可“严格门槛”的说法。 问题还不在于此。有了这个数字标准后,当某些利益集团或人士要打击某个认为威胁其利益的人时,他很可能发动网络水军或动员其他方式故意点击和转发其信息,让其达到“情节严重”的诽谤标准。对于此种故意陷构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如何去甄别和处理?这样的行为一多,势必将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从而,导致为公共利益而不利某些利益集团的监督大大减少,因为对大多数正义的人来讲,即使他有心行使网络监督之权,也不想在自己的生活中带着被诬陷犯罪的印记,更不想有牢狱之灾。 其次,对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司法(胡)解释 规定了七类情形,貌似是将刑法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但实际上,仔细看这七类条件,除了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民族、宗教冲突的这两类,相对好认定外,其他五个条件 —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 认定起来则很模糊,从而为地方政府曲解 司法(胡)解释 ,滥施公权力提供了可运作的空间。尤其是最后一条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 ,什么叫“其他”?解释权就完全在地方政府手里。 但是,对于 司法(胡)解释 规定的这七类公诉条件,某些学者竟然认为这是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是在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真是丧失起码的法治精神。试想,在地方警察权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当某个地方长官认为某个网民的举报对地方政府的形象有很大损害时,指示地方警察按谣言处理,警察敢不去办吗?这何谈得上是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它维护的只能是某些官员的利益。可以讲,此种对网络诽谤案件随意扩张公诉范围的行为,最后只会使两高的 司法(胡)解释 沦为公权力打击公民网络权利的“遮羞布”,公诉范围扩张一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督权利就受侵害一分。 第三,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司法(胡)解释 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作出这样界定的理由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虽然没有造成网络“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可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然而,这正如徐昕教授所剖析的,两高对此的 司法(胡)解释 属于越权解释。因为根据《刑法》第 293 条规定,寻衅滋事罪虽然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而 司法(胡)解释 将网络空间推定为公共场所,突破了立法的明文规定,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寻衅滋事罪原本就是一个 “ 口袋罪 ” ,从旧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列出来,却延续了流氓罪的定义不清、内容宽泛、适用混乱的缺陷,本是应该废除的,但现在通过 司法(胡)解释 ,又多了个网络寻衅滋事罪,这将为公权力打击网络举报等行为,又提供了渠道。因为人们看到,在最近这场清谣行动中,个别记者就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而遭拘捕的。 当下转型时期,各种网络谣言和传言确实很多,给社会秩序和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一定冲击也是不言自明的,鉴于这种危害,依法处理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是必要的。然而,首先是立法,随后才有 司法(胡)解释 ,而且决不可扩大化。中国的公权力本来就很强大,扩大解释网络谣言,只会给公权力的越权和曲解法律制造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网络的言论自由关乎公民基本人权,虽然在网络上也要讲究公共秩序,不可滥用言论自由。但当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有可能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时,就必须由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来界定和谣言,并交由全民讨论。现在两高匆忙出台这一 司法(胡)解释 ,实则是对谣言的一项立法,从法理上导致很大的司法缺陷,从实践上则会严重损害促使互联网发展的自由精神,从而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应有的后果。 转自:《 FT 中文网》原文链接: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2526?full=y 子实 2013/9/16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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