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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让人民在真相和法律面前成熟

2011年08月16日 19:15:02   面对强权违法,为受害律师辩护,人们心里充满敬意;面对全国性反腐恶,四处与反贪反腐的民意作对,为贪官不法外商辩护,引起人们警惕——这些专门出场搅局的律师,都是些什么人?!     一网友刚刚的留言     我为澳籍华人企业家吴植辉辩护,没有公布辩护词前,一些舆论人说我是为国际骗子辩护,吴植辉是空手套白狼的骗子,把广州国企“广之旅”骗走卖给英国外商了;     我辩护后,真相是吴不但没有骗走一分钱,反而投进了7800多万,广之旅的国有股东岭南集团的股份一分没有转让,这个公司也一直在广州没有被卖掉。     这些舆论者又改口说不是卖了,是被吴骗走了国有控股权,广之旅被控股后拿到英国卖了。我公布辩护词,告知英国上市的是另外的股东,广之旅好好的在中国根本没有卖掉一个股份。     于是他们又说是郑烘和吴植辉勾结让外商增资,丧失了控股权,我于是将原始证据2006年的岭南集团的批复、广州国资委的批复公布出来;     他们又改口说,国有是没有损失,但是33个个人股东被害惨了,广之旅的股权置换成了英国ETC的股权,现在ETC倒闭退市了,被吴植辉骗得血本无归。我告诉时间表,英国ETC公司去年瑞士旅游业巨头康尼公司要花一亿美元收购,被岭南发函制止,吴郑被公安抓捕,才导致退市。倒底是谁搞得33个股东持有废纸?     他们见这个理由也不成立了,于是说吴植辉是个花花公子,在国内花天酒地。而我知道的情况是,他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而且这同指控的四个犯罪又有什么关系?搞不成法律审判,最后就搞道德审判,一些人的心理的庸俗阴暗,由此暴露无遗。     我为无锡国土局副局长的冤案辩护,网民说现在的国土局长,不用审就该判死刑,哪有一个有干净的?     我说一审判决都是用口供孤证定案,证人没有到庭质证,赃款没有来源,受贿没有去向。一位具名“翻供就无罪?”的明显有较高法律知识、纪、检系统的人为这种做法辩解,说现在的贪渎犯罪,都比较隐蔽,只能靠逼取口供办案,如果不让逼供,会严重影响打击腐败。律师这样辩护是吹毛求疵。     我为池州贵池法院错判的胡永钿、程远东辩护,池州中院开庭两次查明了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总算有点依据了吧?贵池法院原办错案的刑庭庭长不但不回避,还伙同法警抢夺辩方鉴定证据,对冤案重新原样判决,公安、检察、法院配合继续错下去。宣判时公安和法院派了四十多个警察法警对付两家十多个家属。而一些网民没有同情这些冤枉的被告,相反说,到池州去投资的浙江老板都是奸商,没有几个好的。坐牢活该。     上午一个网民在我的学术网留言说:面对强权违法,为受害律师辩护,人们心里充满敬意;面对全国性反腐恶,四处与反贪反腐的民意作对,为贪官不法外商辩护,引起人们警惕——这些专门出场搅局的律师,都是些什么人?!     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我们律师在干什么?律师是角色分裂吗?是什么让我们的人民是非不分,对那些被折磨得如此悲惨的、自由和财产都被冤枉剥夺的可怜的人,不但不同情,反而为这种冤案欢呼?对那些一手制造冤案,搞得人家家破企业亡的违法办案人员不去谴责,反而谴责揭露这种丑恶、为冤案被告申张正义的律师?     近年来,刑事案件拖了我大量的精力。我的重点业务原并不在刑事,而是公司业务和项目业务。其实我在辩护的这些案件,都是涉及公司上市、外商投资、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土地批租、税务合规等項目业务,而且是最重要的項目法律事务。因为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第一步就是刑事法律风险,自己的人身安全。见到了太多的这类悲剧。最大的问题,是中国官方一些人商战搞不过人家,民事诉讼没有道理,总是想方设法动用刑事手段去解决。而不管对方有没有犯罪。没有罪也要造出一个罪来,因为搞成刑事,即使最后错了平反了,我们的公、检、法程序一二年走下来,这个企业肯定没了,民事上搞垮对方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这些年找我办冤案的人太多了,推辞了大部分,凡是接的都是初步分析后明显的冤假错案,都是背景复杂、背后的罪恶公权力很强大的。秉性使然,又盛情难却,因此这些年办的都是癞痢头案,大风浪案,一办就拖进了很大的精力。但是我穷追真相、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的标准从来没有改变。被告是我的委托人,我必须按照事实、证据和中国现有的法律,守护他的合法权益。而不管这个人是你的亲友,还是你的敌人;是你认为应该帮助的草根,还是你认为应该不审就枪毙的贪官和奸商。在我的职业操守面前,这些人是面临着强大公权力审判的弱者,他们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个时候没有任何其他人能够保护他,只有律师。如果律师也是同你们这种观点一样的,也是先把他假定为罪该万死的、不可能冤枉的,那么律师就会同公权合流,真正的辩护就会走样,他的保护人就会成为共同的打击者,冤假错案就不可能被揭露和防范。这样简单的法律伦理,我们的一些愤青们,一些可能自己将来也会被公权抓进去误伤的人,怎么就不明白呢?中国的法律伦理,确实基本还处于蛮荒时代。     律师为什么会比一般的百姓不盲从?为什么能够比较早地、清醒地发现冤假错案?有两大优势:     一是他能够看到别人看不到的内幕证据。能够见到别人见不到的被告听他细细陈述,能够仔细审查《立案报告书》、《提请逮捕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能够看到口供的形成经过,旁证证言的形成经过,能够对各种矛盾点进行细致的比对分析。也就是说,认真的有证据分析水平的律师,能够在开庭前就真正明了案情的真相。     二是律师精通法律。他能将各种被公安、检察作出判断的法律行为,根据自己的法律水平,进行认真的再审核,按照国家成文法,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判断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越是有水平和负责的律师,越能够具备发疑、抗辩的能力。每一个公安、检察办出的案件,都是律师的审查对象。审查后同他们的法律观点一致的,就作有罪的罪轻情节辩护;严格审查后认为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的,就会决定无罪辩护。现在中国的公、检、法中,已经有很多法学院科班出身的人,因此他们不可能办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冤案。因此我发现的大量冤假错案,都不是真正的法律人独立在办的,或者不是他们独立判断在办的,而是受到权力人的要求和指使,昧着法律良知在办案。大量的是利用刑事手段的故意罗织罪名,不是不懂法搞错,而是明知错了,故意曲解法律搞人。不是“办案子”,而是“做案子”,故意制造出冤案达到搞垮别人,为自己的请托人夺取财产的目的。所以我办的案件中,不是同法律在作对,是同以法权面目出现的恶势力在作对,是同司法腐败和罪恶强权在作对。     而由于这些人以公权面目出现,以反腐败面目出现,以保护国有资产面目出现,很容易煽动民粹情绪,很容易蒙蔽一些善良简单的百姓,以为律师都是为了赚钱而没有立场的,总是为奸商、贪官、杀人犯、骗子辩护。是无事生非,破坏反腐败和打黑。     过去由于信息的闭塞,大量的官方谎言,是能够掩盖冤案的真相的。法庭不公开或者变相不公开,一篇短短的官方通稿,就能够把一个人的一生贴上标签。社会百姓也很能够相信。因此过去的公、检、法形象很好。冤案蒙冤人关在监狱里劳改,喊破天,自杀抗议,社会上的人也不会知道。信息社会改变了一切。真相已经很难掩盖。     但是,要真正扎实有份量的展示,仍然只有律师才能够做到。如果说我有什么贡献,就是我从李庄案开始,已经开始了法庭真相的原味公开的尝试。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给了我一个《陈有西学术网》和微博,话语权已经不可能让指控方垄断。我绝不炒作,所有文章和证据要经得起全社会长期的检验。李庄案开始了这种不加修饰的辩护词、起诉书、证据的原样公开。一切的谎言在这样的事实面前,都已经无身藏身。杨金柱、陈光武的“北海案”,开始把我的这一做法发扬光大。全程公布证据和质疑起诉,使北海节节败退,根本不敢开庭,最后只好请被害人家属来为他们救驾。北海伤害案于是有了一个全国全民的陪审团。     很多我办的案件,一开始都很少有人相信我的冤案判断,虽然有的网友很相信我,说凡是陈律师说是冤的,我相信肯定是冤的。但是仍然会将信将疑。但是当我公开开庭后,公布了《辩护词》和相关焦点证据,人们会真正相信我说的是事实。最典型的是湖州的贪污汶川赈灾捐款的四人冤案,原先所有人都相信这四个镇干部肯定是贪污私分了62万捐款,都非常痛恨这些人没有良心贪污善款。现在通过三百人旁听的公开审判和所有材料的公开,真相已经大白、湖州检察院和两级法院将永远被钉在制造这个惊天冤案的耻辱柱上。因为社会已经成了一个大陪审团,强权在这样的全民公理面前是渺小的。     现在法院不学好,学恶招。不能把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这一条废止,他们就搞变相不公开。近二十年中,是中国法院硬件建设最好的时期,有的法院占地五十多亩,造价数亿,全国法院大楼一片新,但是法院的大门越来越难进,停车场是不向百姓开放的,越是大案他们的法庭越小,搞二十人的小法庭审全国关注的大案,搞旁听票,说法院没有大法庭。纳税人的钱给他们造好了法庭,他们说法庭没有大的。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他说我公开了,人坐满了,家属只能两张票,记者对不起,没有地方坐,你站着也不行,影响我法庭秩序。而这些已经有票的人,大量是他们叫他的“托”,和办出冤案的经办人。中国的法院现在已经公开撒谎不脸红。法院已经成了马戏团。内衣都不穿了,他们还以为群众都没有看到他的祼体。这种现象已经是全国性的。不是哪一个法院更过分些,而是成了所有法院不撒谎没有办法过日子。最应讲诚信的国家司法机器,已经根本不要脸。政治道德的沦丧,已经是从很高的层级开始的。     而我们的一些人民,在这样的封闭中,就会很好操纵。因为没有真相,只好听他的“通稿”。唯一难对付的,就是这些讨厌的律师。于是很好办。“讼棍”、“只要给钱就会给贪官奸商说话”、“混淆是非”、“用炒作博出位”等等污水,他们尽情往律师头上泼。“五毛党”没有份量,有些办案人只有自已出马,来涂黑律师了。其实得简单,你放开法庭让大家平等地来听,看看是公安、检察、纪委乱说,还是律师在造谣乱说,让百姓亲自来听,不就明白了吗?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公理都在阳光下。别想到我的网上来散布你们的愚民手法的言论。说多了,我会集中起来扒开你华丽的皮肤,放到阳光下晒晒,让你发臭,看还有几只苍蝇来围着你飞。(8月14日)       上一篇: “广之旅”国有资产流失了吗?   下一篇: 《南方周末》评论员文章:《刑诉… 阅读数(212) 评论数( 1 ) 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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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南方周末》评论员文章:《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2011年08月26日 18:43:17   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       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2011-08-26 10:03   南方周末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ixiangpinglun/detail_2011_08/26/8703427_0.shtml         《南方周末》特约评论员 陈有西     刑事诉讼法十五年后第二次修改,即将提交人大审议。已到最后阶段,基本文本的讨论,仍然限于高层立法圈很小的范围。修改稿全文到现在都未公布,仅有参加立法活动的专家学者的零星透露。据参加过讨论的若干学者说,有进步,但不能抱太大期望。他们甚至认为现在尚不是修法的最好时期。但修比不修好,积跬步以行千里,小的积累,能积成大的突破。     修订稿已定型,不会大变,有意义的讨论都只能限于微观的条款了。但在上会期间,人大的审议仍然会涉及一些重大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仍有几点宏观思考需要厘清。     刑诉法修改需要一种大局观,公安、检察和律师界要达成共识。毋须讳言,当前刑诉法修改中的一些改进,阻力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和纪委系统。律师法经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后,中国的刑事辩护领域的争议和摩擦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掺杂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现在所有的争议点,都在于被告权利界线应保护到哪里;争议背后,就是警察权、检察权和律师权的争夺。律师权代表着潜在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并不是律师自已的权利,律师只是民权的代言者。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取证权、质证权、抗辩权、控告权、违法证据质疑和排除权,都体现了民权同犯罪侦查权、检察检控权这种公权的交锋。是打击犯罪优先,还是保护人权优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确定的一个大问题。     有人说,“打击犯罪就是为了保护人民”。那么打击中的误伤和冤案,是不是在保护人民?在打击过程中如何严格程序,限制滥用权力,保护民众的基本人权,并不能让位于“打击犯罪第一”。     律师的辩护权也是帮助公权查明真相,防止失误,实现不枉不纵,两者总体目标一致。同时,警察、检察官、法官也是公民,律师权其实也代表着他们的个人权益——现在公检法人员犯罪的比例也很高。因此,刑诉法修改必须摒弃门户之见,需要公安、检察、纪检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修法,必须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从各个细节保护公民权利。很多冤案,并非出于过失,而是一种故意。其原因,一是权力干预,二是金钱收买,三是人情关系,四是意气滥权。第五,才是水平失误。大量涉法上访,不是百姓刁蛮,而是因为司法未能实现正义。没有一件冤假错案不是歪嘴和尚念经,严重破坏法律程序造成的。如果刑事诉讼法中少一些模凌两可的条款,不给一些恶意执法者提供故意恶意执法的空间,刑事司法的现状就会更好一些。     由于公权强势,修法时很多良好的出发点,最后反而收获了跳蚤。老刑诉法的会见权、阅卷权,就是在97修法后才恶化的。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师法后的一些实践较量,侦查权、检控权、辩护权的争夺点已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坚守律师法的已有成果,进一步限制被告权、律师权的条款势必产生。     比如这次修法加强技术侦查权力,加强这类证据的法定效力,貌似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但监听、监控手段如果法定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能是灾难性的。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有严格限制,而且有对人权的强势保护。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还成了正面政绩,这说明人的基本隐私权根本没被真正尊重。现成的教训是:高检全程审讯录像,花了这么多投入,并没有真正制约刑讯逼供现象。法庭基本上不放录像,即使放,也不是律师申请的要害时间的。如此一来,技侦手段收获的,不是限制违法审讯,反倒成了刑讯的遮羞布。     惟有真正将人的权利摆在高处,被告的各项权利、律师的各项权利等等,才可能有实质性的明确规定,吸收十五年来的实践成果,一些尖锐的矛盾,才有望通过这次修法,得到实质解决。                《刑诉法》再修改需要观念突破          陈有西          供《南方周末》原文稿,今天南周已发表1700字               刑事诉讼法的十五年后再次修改,已经到了将提交人大审议的最后阶段。基本文本的讨论,仍然限于高层立法圏很小的范围。修改稿全文到现在都没有公布,只是参加立法活动的一些专家学者有一些零星的透露。据已经参加过讨论的若干位学者感觉,有进步,但是不能抱太大的期望。他们甚至认为现在尚不是修法的最好时期。但是我的观点同主流观点一致,修比不修好,少许的进步,也是一种法制进步的记录和巩固。积蹪步以行千里,小的积累,能够积成大的突破。     从时间阶段看,因为修订稿已定型,不会大变,有意义的讨论都只能是限于微观的条款了。但是在上会期间,人大的审议仍然会涉及一些重大问题,我还是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几点宏观思考。     第一,刑诉法修改需要一种大局观。需要公安、检察和律师界达成一种共识。毋须讳言,当前刑诉法修改中的一些改进,阻力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和纪委系统。《律师法》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后,中国的刑事辩护领域的争议和摩擦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刑辩实务中对律师的限制越来越多,李庄事件、北海事件比较全面地、非常形象地展示了这样一种现实。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毫无疑问,现在所有的争议点,都在于被告权利界线应该保护到哪里;而这种争议体现的,就是警察权、检察权和律师权的争夺。律师权代表着一种潜在嫌疑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是律师自已的权利,律师只是民权的代言者。无论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取证权、质证权、抗辩权、控告权、违法证据质疑和排除权,都体现了一种潜在的嫌疑人即普众民权同犯罪侦查权、检察检控权这种公权的交锋。是打击犯罪优先,还是保护人权优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确定的一个大问题。我们一直以偷换概念的方法说,“打击犯罪就是为了保护人民”。而打击中的误伤和冤案,恰恰不是保护人民而是残害人民。在打击过程中如何严格程序,限制滥用权力,保护普众的基本人权,是不能用“打击犯罪第一”的概念涵盖的。从价值取向看,律师的辩护权也是帮助公权查明真相防止失误,实现不枉不纵,总体目标一致。同时,警察、检察官、法官,大范围上也是公民,律师权其实也代表着他们的个人权益。因为现在公检法人员犯罪的比例也很高。漠视被告权利的保护,有时恰恰也会害了他们自己。因此,刑诉法修改必须摒弃门户之见,需要公安、检察、纪委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当前的修改趋势必须是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大力加强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近年中由于网络社会的到来,很多平面传媒时代一直隐藏着的问题得以暴露。这些重大冤案和事件,不是现在突然严重起来,或者突然被制造挖掘出来,而是一直在中国司法现状中存在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中国的司法现状确实是不容乐观的。我们的很多冤案,并不是一种过失行为,而是一种故意行为。其原因一是因为权力干预,二是因为金钱收买,三是因为人情关系,第四是意气滥权,第五才是水平失误。中国的大量涉法上访,不是百姓刁蛮,而是因为司法充满了各种诟病。而所有的冤假错案,没有一件不是钻法律空子,歪嘴和尚念经,严重破坏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果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似是而非的规定、模凌两可的条款,不给一些恶意执法者提供故意恶意执法的空间,我们的刑事司法的现状就不会如此糟糕。     第三,要防止改劣,形进实退。由于中国的公权强势环境,我们很多的修法的良好出发点,到最后反而收获了相反的后果。种了龙种,收获跳蚤。象老刑诉法的会见权,阅卷权,就是在97修法后才恶化起来的。监视律师,以伪证判律师,以“只移送主要证据”为由不让律师阅卷,隐藏无罪证据,中国的律师辩护权都是在修法后恶化起来的。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师法》后的一些实践较量,侦查权、检控权、辩护权的争夺点其实已经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坚守《律师法》已经有的成果,接受公安检察系统的一些落后保守观念,刑诉法进一步限制被告权、律师权的条款势必产生,有的会更加留有模棱的余地。比如这次设计中的加强技术侦查权力和这类证据的法定效力,貌似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但是这种监听、监控手段如果合法化、法定化、普遍化,对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会是灾难性的。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是严格限制的,而且以人权的基本保护强势来控制着。象水门事件,象英国报业的窃听门事件,是会导致大人物倒台的。而中国,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是作为正面政绩在鼓吹的,普通的街道大伯大妈们还是非常支持的。中国的人权常识、人的基本尊严权利,人的基本隐私权,根本没有被真正尊重。国民意识还没有进步到这一程度。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下,一旦这种间谍手段合法化,就不单会将中国变成一个警察国家,还有可能变成一个特务国家。这不是危言耸听。而这种证据对证实犯罪的实际效果,则可能变种。高检全程审讯录像,化了这样多的投入,并没有真正制约刑讯逼供现象。因为中国的法庭基本上不放录像,而且放的也不是律师申请的要害时间的,都是选择好的。技侦手段收获的,不是限制违法审讯,相反成了刑讯的遮羞布。良好的设计,如果没有良好的措施,往往形进而实退,严重破坏中国的人权状况。     第四,要解决一些已经发现的实际问题。近年中矛盾尖锐的一些问题,期望能够通过这次修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比如律师会见自由不受审批不受监视的权利、律师辩护期间不被侦查伪证的权利、律师在场权问题、律师起诉期间获得完整阅卷权问题、被告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问题、证人保障出庭问题、证人不得被关押审讯问题、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嫌疑人亲属有权聘请律师问题、大量增加取保侦查改变关押侦查问题、法庭必须实质性公开审判问题、取消审判委员会定案问题、不得内部请示未审先定问题、开庭后必须限期宣判问题、不得重复侦查不断连续新罪长期关押问题、死刑程序审判化问题、检察撤诉后严格禁止重诉问题、刑事程序不可逆问题、审限不得借口变通问题、死刑核准执行前应当公开宣告问题、违法证据排除明确写进判决书问题等等,都应当有实质性的明确规定。吸收十五年来的实践成果,防止再由各家用解释去进行扯皮。(8.24)          关于权力和权利的微博讨论:          陈有西回复@木岛主世界:高速摸胸门事件,就是公共权力侵犯到私人空间的例子。但是这个照片就是全国泄露流传了。当事人如果是在外国,会有起诉。而中国如起诉,这两人会被网民口水淹死。还有扫黄祼照也同样。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并无必然界线。 //@木岛主世界:其实国外也有公共摄像头的。人在公共区域行事就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是严格限制的,而且以人权的基本保护强势来控制着。象水门事件,象英国报业的窃听门事件,是会导致大人物倒台的。而中国,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是作为正面政绩在鼓吹的,普通的街道大伯大妈们还是非常支持的。          陈有西回复@老赵ZXS:权力人的权利,就是他能够享有权力随心所欲。对于有些嗜权者来说,“权力欲”的实现也是一种“利”。 //@老赵ZXS:窃以为HERO所言更确。有西兄或许是笔误吧。权力中可以包含权利,权利中则并非一定包含权力。涉及公权机关时,似应更强调权力而非权利。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8月25日 23:25 来自新浪微博     转发(51) | 评论(14)     12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删除| 转发(6) | 收藏 | 评论(2)     回复@沙皮博客:正确。行政法上课时如果说不清,用这两词解释就明白了。 //@沙皮博客:陈老师,我正好看书看到,权力是power,权利是right。英语比中文翻译要好理解一些。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陈有西回复@Hero_Guevara:行政法中,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非常重要。往往用英语的两个词去厘清。公权其实是既有权力又有权利的。 //@Hero_Guevara:回复@陈有西律师在上海:i我能理解陈律师的用意,但如此解释似乎仍显牵强,对于行政机构来讲拥有的是公权力,他们公权力的扩大,就意味着公民私权利的进一步让渡。不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陈有西回复@Hero_Guevara:不,他们也有权利。很多情况下,他们用权力来争取自己的权利。部门立法的很多动因是公权机构为了自己争权利。摄取各种权力自用,包括在他们的权利之内。 //@Hero_Guevara:陈律师这地方似乎用错了字,对于公安检察来讲应该用权力一词。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回复@风清黛色远:这是谁都知道的常识,但是中国就是发生了。所以我们一直在说要落实宪法权利。中国的宪法不如警察局长的批示。 //@风清黛色远:我是门外汉。个人观点,赞同技术侦查从严及强势人权保护。但街头监控还是有作用的,只是管理和使用权限应控制在较严格的程序下,较高级别的专门部门。另有一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是严格限制的,而且以人权的基本保护强势来控制着。象水门事件,象英国报业的窃听门事件,是会导致大人物倒台的。而中国,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是作为正面政绩在鼓吹的,普通的街道大伯大妈们还是非常支持的。       上一篇: 让人民在真相和法律面前成熟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7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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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陈有西)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陈有西   贺卫方按 : 假如 2009 年的冬天,李庄先生在重庆为被指控涉嫌黑社会犯罪的龚刚模辩护,重庆法院依法审理,程序无暇,案件判结,一切顺利,李庄也回归常态。那样,天下没有多少人会记住这位原本不甚著名的律师的。但是,重庆方面的所作所为,硬是把他变成了中国当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人物。某些政界人物的未来走向,所谓“重庆模式”的难测命运,都跟这起臭名昭彰的审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里转载李庄案“第一季”辩护律师陈有西先生三天前的檄文,并表达对于陈律师维护司法正义的铮铮铁骨的敬意。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130694 ———————————————————— 李庄连续剧第二季开始了。这一季注定会比第一季更精彩。   我原本希望帮助重庆尽快忘却恶梦,各地演讲提问中尽量回避谈李庄,让李庄静静地出狱。大家一起淡忘这个中国法治史上的臭名昭著事件。但我再一次高估了他们的智商。   这一次重庆可以进一步扬名国际了。四天中,国内朋友给我的电话、留言不说了,国际媒介来电已经有八家。在下胆小,一概婉拒。确实也无可奉告。但是,这次重庆已经无法避免国际社会的关注。我不说,也会有人说。而且会说得比我好。重庆再养一万个网络水军,再有十个华龙网,再做通新华、新浪、凤凰的工作发布御用消息,删除所有评论,也都已经没有用了。这次祼奔得太厉害了。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剧本早已写好,结局早已设定,只需要一些演员。但是我同高子程律师不一定还会去陪练。我们是中国律师,不是演员。我们的第一季早已谢幕。第二季的导演有了,演员却无法由导演来决定。   好多天了,一直没有回答朋友们的潮水般的问询。不能太辜负朋友们注视的目光。不说几句,似乎无以谢天下。   那就说几句吧。   第一、没有独立公正的法院,所有审判就只是完成既定目的的演戏。只是完成一个虚假的表演程序。只要是在重庆审理这个案件,一切结果已经确定。律师的出场,只是陪练。辩得越精彩,配合其选择性录播和报道,正中其下怀。李庄案的意义,只是进一步告诉国人一个明确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是司空见惯的。这能够引发所有的立法人士、法学家、人大代表、法律实务人士真正的思考。在今年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你们真要好好思考。好好解剖这个案例,现在真该醒悟了。如果看到这样的事例,还认为司法独立只是西方的专利,而不适合中国国情,司法权不能去监督政府权,那么这个人就是十足的白痴。   第二、本案已经无关辩护,只有揭露。任何一个律师去,都无法改变李庄的命运。越是有水平的律师、努力去辩的律师,只会为这场肮脏的审判增加看点,为他当好配角演员。他们会选择进场的媒体,他们会对全国媒体和国际媒体如临大敌,他们会用御用媒体对庭审实况断章取义,他们会隐藏所有的对李庄有利的辩护真相,而选择丑化李庄形象的片断反复报道,反复播放,搞臭李庄。御用官媒和五毛党会密切配合。公检法专政和舆论操纵两手抓,打翻李庄永世不得翻身。因此,有没有律师出场已经无关紧要。如果审判是独立公正的,如果媒介是独立客观的,以李庄的刑辩水平,不用请其他律师,只要平等开放媒体进场,只要搞电视现场直播,重庆公检法在李庄的自辩面前,就会落花流水。一个李庄,足以对付所有他们的违法侦查和审判。因为罪名和证据,包括立案理由和管辖理由,基本上不堪一击。不需要太高明的律师。   第三、重庆的目的,是想用这次自以为罪证确凿、理由扎实、准备充分的审判,来挽回其声名浪籍的司法形象和政治形象。但是这次他不用审,就已经输光。为了掩盖一个已经犯的错误,为了不让李庄出狱说出认罪交易的真相,他们正在犯一个更大的错误。司法的公平正义,无关强权。强判一个人,并不能真正把他涂黑,只会让更多的人进一步认清所谓的中国司法的本质。把李庄判上十年,重庆会输得更惨,比现在还惨。基本上这段政治史(已经不是司法史),已经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人到现在都会没有想到这点,我很惊讶。或许他们也明白,也准备了,已经没有退路。既使自己死,下台,也要拉个垫背的,不惜一切代价也不能让这个搅局的李庄好过。只要我在位一天,我就不让你出去。   第四、到今天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李庄认罪是假的,他从不认罪。他的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的。本来这些话可以让李庄出狱后说,现在他只要没有被精神病,不傻掉,我相信在这次开庭中是一定会说的,李庄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 8 号下判, 9 号放他出狱。专案组通过法院,也一直告知高子程律师不开庭了,高律师和李家属于是决定请一个北京有名望学者,先拟请张思之、陈光中,后请了刘仁文,提供一份书面的辩词,我不再参加二审辩护,我完全同意,因此一直没有再作出庭准备,也一直没有见上李庄。而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他们的背信弃义从那时就已经开始了,不只是缓刑变实刑问题上。高子程律师说:“重庆疯了,真的疯了”。他们对公开开庭大张旗鼓地在华龙网上进行事先宣传。并在开庭时由华龙网独家进行选择性的庭审直播。开庭十分钟即曝出李庄认罪的让全国目瞪口呆的大新闻,一切尽是事先策划好的。李庄家属和高子程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得知这一变卦,前一天下午才匆忙来电,一再要求我继续参加二审辩护。我出于道义再次同意出庭,从温州中级法院法庭上请假赶往机场,连夜飞重庆,通宵写出二审辩护词,出席了上午九点的开庭。李庄当庭认罪时,我一再提醒他要注意后果,示意他不要搞投机交易。在李庄仍然同意认罪后,我立即申请二审法庭休庭,按最高法院认罪减轻程序直接由律师同控方进行诉辩和解,目的就是不让其开庭搞臭李庄的闹剧如期上演,同时将认罪程序法庭化,将看守所交易公开化、法庭化,记录在案,让缓刑不变卦。但是重庆早已志在必得,检察院坚决不同意休庭,法院配合检察不同意我的休庭申请,决定继续开庭。李庄为了揭露真相,同时想玩玩重庆公检法,做了配合认罪的傻瓜。于是才有了李庄法庭上时而大怒时而检讨认罪的闹剧,让华龙网做足了文章。中间休庭时,李庄请法警请我到后台羁押室会面,我质问他为什么要认罪?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注你?你知不知道全国律协、全国政协、司法部都在关注你?李庄一再请我谅解,不要发火,他说到 9 号结果出来,我就知道原因了,先不要急。我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不变卦?不会骗你?李庄说他们不敢骗我,我有把握,我有秘密。我说你还是太天真了,你铸成了大错。李庄过于轻信了,低估了一些公权力人士的卑鄙和无耻,过于自信于自己的技巧,精心迷醉于他的“藏头诗”,过于忽视了重庆裸奔的决心。大错铸成,导致了全国律师对他的切割和痛批。但是我理解他。我相信在这种全封闭的环境中,在软硬兼施的高压下,很难有完全清醒的人。一审硬判后,李庄对在重庆能够寻求到司法公正这一点,已经完全绝望,他想走一条投机取巧的路。我辩护过那么多高官,基本上没有许云峰,李庄也未能免俗。特别是重庆发生了高院执行局长乌小青在看守所群体关押室,中午十二点半能够在门框上自杀成功这种事件后,我更加理解李庄即使是狗洞也想尽快爬出来的心态。所以我当时就写文章说:李庄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的强悍的人都会这样,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是无法保护一个普通百姓的。   第五、很多人问,重庆这次追诉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可以明确告知:这次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根本站不住脚的。实体上的定罪理由则更加不着边。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这次审判将会是重庆进一步大出丑的闹剧。他们低估了信息社会的工具力量和中国二十年来普法的民智成就。即使法庭上一句不辩,全国的审判会变成对重庆的大审判,会有无数的高明律师和法学家写出辩词,彻底理清法律要义。为了不把辩护思路过早暴露,不给出庭律师添麻烦,不让重庆控方过早作对策准备,我现在不想说出他们的致命伤何在。但是大家也要明白,中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模糊界线,有空子可以让重庆利用。在司法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都在他们手中的时候,他可以表面上把程序硬走下去,达到不让李庄出来的目的。我相信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些法学家不会再为这种裸奔陪绑,不会再为他们背书。否则他们今后无法再上讲台,也无法面对他们的学生。但是他们在这一年多中,肯定是有一些没有良知的法律人在背后为他们出谋划策的。他们以为已经万无一失。只有到开庭后,全国舆论出来时,这些笨蛋才会知道漏洞在哪里。大家可以静观这场有意思的大戏。   清明节了,万物清明,中华复苏。大家先去祭祖踏青。重庆检察院已经多次催李庄家属请好律师,他们已经急了。我们不急。中国的法治之路正长,但是春天已经来了。无边春色在山涧,多看看陌上山花,调整好心情。不用悲愤,不用绝望。会有中国律师说话的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 2011-4-2 ,愚人节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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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转载]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原文地址: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 谭敏涛法律农场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文/谭敏涛 按语:在贺卫方教授在博客中刊出 《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一文后,网络转载率和评论率都颇为高涨,在贺文刊发之后,文化学者刘仰先生随即刊出一篇 《 致 贺卫方的一封 公开 信 》的回应之文,学生在看过刘文之后,未曾想到刘文中个中观点不堪一击,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一位文化学者的学术水准难以相称,亦甚觉有和刘仰先生探讨的必要,而从刘仰先生个人博客以及刘文被转载的文后留言来看,呈现两种不同看法和认知,而不管哪种看法和认知,学生总认为,回应的目的在于探讨和交流,在此,作为后辈和后学,学生斗胆致信刘仰先生,兼与刘仰先生商榷法治的点滴感悟和看法,还望其海量包涵。   刘仰先生言及:“ 这条附注仿佛是一个网络动员令,虽然还没有见到传统媒体转载(可能因为传统媒体比较慢) ”,其实,未见传统媒体转载,只因传统媒体在当前的权力操纵下不敢轻易转载,而不是传统媒体比较慢,任何一家媒体,在贺教授之文 12 号刊出后,难道 13 号的传统媒体版面都难以刊出吗?如果真的想刊出, 13 号的传统媒体便可转载,只因,贺教授之文写得“太好”(好到触动了有关领导的利益,所以传统媒体不敢轻举妄动),于诸多传统媒体而言,实在不敢转载。在此,不仅仅是贺卫方教授的名字有不小的号召力,而是贺教授之前对司法的关注和热情在民众心中埋下了法治的种子,在举国关注的李庄案中,诸多人期待着贺教授发出声音,而当贺教授终于发出正义的声音时,民众怎能放过围观的机遇呢?   对重庆打黑唱红的批评,南方系媒体缘何最为激烈,不知刘仰先生深知此意否?在当今的媒体氛围中,唯独南方系媒体最为勇敢和胆大,在打黑唱红的浩大声势下,难道要全国媒体一片赞扬之声吗?而我们也深知,在历来的打黑运动式执法中,根本不乏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司法陋习,难道这样的违法裁判不应予以批评吗?当然,刘仰先生一定又要说我毫无根据和事实可言,纯属无端猜测,但是,在任何事件发生后,哪一位仁人志士能身临其境参与呢?如果质疑之声四起都以不了解事实和毫无根据而搪塞,那么,请问刘仰先生,您判断重庆打黑一定依法进行的依据又何在呢?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玩弄的是一些小花招、小动作,都没什么用,那不知刘仰先生在此是否要说明,重庆在打黑的违法裁判中就一定是耍大花招、大工作吗?至于南方系媒体在刊发的批评中是否是小花招和小动作,这个虽然已被刘仰先生判定为没什么用,但是,在诸多的批评和质疑声中,我却坚信正是因为南方系媒体的批评,才有了全国仁人志士的围观和质疑,这,才是南方系媒体的积极作用和价值,而并不是如刘仰先生所说的毫无作用?   刘仰先生还举例说明,南方系媒体批评不够光明正大,不能摆事实讲道理,只能含沙射影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那么,我倒有些许的疑问试问刘仰先生,何为光明正大的批评呢?难道直接说重庆打黑不对不好就是光明正大吗?南方系媒体所刊发的时评中,那一篇不是在摆事实讲道理呢?难道质疑重庆打黑中的违法裁判就是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吗?而刘仰先生又从哪一篇文章中读出南方系媒体彻底否定重庆做法的意蕴呢?刘仰先生还说,南方系媒体不能使我们对重庆的一系列做法有清楚的认识,而我在此的认识是,在公检法联合办案,在政法委操纵案件的司法窠臼中,我们能有何种对重庆的清楚认识呢?对于正确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我亦深知,打黑当然是全国人民都支持,但支持不等于对于打黑中的违法裁判也认同?难道质疑打黑的违法裁判就是否定打黑吗?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对重庆持续的冷嘲热讽和围攻真的很失败吗?我看未必,君不见,在重庆当地媒体的一片赞扬声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还有异见和批判在这个国家发出,这正说明,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赞扬,更需要质疑,而对打黑中的违法裁判进行质疑,这正是南方系媒体的可贵之处,正是因为有了南方系媒体的质疑,我们才清晰的发现,原来运动式执法的背后有这么多违法裁判深藏不漏。而刘仰先生将贺卫方老师的文章说成是道德判决,那么我要试问刘仰先生,道德判决的主宰应是道德规范,而贺教授的文章分明是在宣讲法治,怎被刘仰先生说成是道德判决呢?在此,不知是刘仰先生不懂法律还是不懂道德,就此将贺教授的文章判定为“道德判决”呢?   刘仰先生觉得:“贺教授的这篇文章让其明白了一个问题:贺教授所提倡的法治理想,不过是 “ 我们心中 ” 的那一份理想。这里的 “ 我们 ” ,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但是,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到底是指什么,我想从贺教授之文后的留言中便可察觉,如果说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那么,小圈子的人们怎能将贺教授之文疯狂转载?怎能大力赞同贺教授的文章观点?怎能不在小圈子内传阅而要大范围传阅呢?再者,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难道就是在打黑过程中违法裁判,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主导案件吗?在此,请问先生,相比与贺卫方教授,您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从刘仰先生之文被转载的留言来看,批评大于赞同,倒是在刘仰先生的博客原文中有赞同之声,而被其他网站转载的留言中还有人将刘仰先生称之为“专家五毛”,当然,我肯定不认可为刘仰先生贴什么形式的标签,而很尊重刘仰先生的表达,但在先生表达过后,他人的批评和质疑却容不得刘仰先生辩驳,诚如学生此文,一样为批评和质疑之作,先生还可以说学生之文只是小动作,丝毫不会起什么作用,毕竟,按照先生的知名程度,学生的习作也只能算作雕虫小技,但是,再为雕虫小技之作也无法否认学生之文于先生的批评和质疑价值。   刘仰先生断定,南方报系和贺教授故意把打黑歪曲成“文革”,所以,这只是贺教授小圈子的看法,而不是事实,先生还举例说明,有过文革经历的人应该知道,文革时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就此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与文革 “ 砸烂公检法 ” 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在此,我很是纳闷,先生何以就断定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都是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呢?重庆打黑,大众赞成,打黑变黑打,多人指责,那么在李庄案中,各种违法行为难道都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码?都是按照公检法的程序办事吗?在此,我很想得知先生所谓的严格法律框架是指什么?法律框架应是在依法程序之内办案,但是,从李庄案的各类程序来看,公检法联合组成调查组,政法委从中协调案件,案件在所有程序之中都是重庆速度,速战速决,只为不给辩护律师充裕的辩护时间,好让李庄尽快入狱,证人被限制自由被法院说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样的法律框架,这样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难道就是先生所说的法治理想吗?难道就是先生所理解的法治内容吗?当然,上述的违法办案肯定不可与“砸烂公检法”同日而语,毕竟,重庆还没有胆量砸烂公检法,但是,行政指导公检法办案的司法沉疴却不比砸烂公检法优越多少,一个是行政权办案,一个是以司法权的名义让行政权在背后指导案件,这样的司法程序,我看只是司法略微进步的显证,但却远远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贺文中公检法被谁掌握,我倒认为,公检法不仅被“造反派”掌握了,而是被权力操纵了,权力操纵下的法治理想,只不过是领导人权力追求的工具罢了,而司法人员也只是做了司法权充当工具的一个棋子,但却付出了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代价。贺教授的法治理想在此应是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法律层面内依法打黑,而不是运动式执法,而不是政法委指导案件办案,这样的法治理想,刘仰先生难道觉得不够“理想”吗?   刘仰先生将贺教授的公开信中: “ 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 ‘ 群众来信和检举 ’ ),抓获 ‘ 涉黑 ’ 人员近五千人。 ” 说成贺教授文中的 “ 我们 ” 不是群众,说贺教授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这种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正气,在贺卫方眼里,不过是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我要试问先生,群众来信和检举肯定是反腐败的一个主要方式,但是为何不见在之前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呢?当然,先生可以说,之前未打黑,那难道之前社会就不黑吗?打黑的社会正气,人人都赞同,贺教授所说的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主要是指在一些案件,群众的密告完全是当局一手操办而成,而不是群众的真正举报,是以群众之名,行打压律师之嫌,换做李庄案而言,被告人举报律师,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难以想象之事,但在重庆就可以发生,而且当局还据此对被告人龚钢模予以减刑,这样的司法丑态怎会是社会正气的表现呢?   贺教授也不是不屑群众提供犯罪线索和证据,而是不赞同当局假借群众之名提供线索和证据,换作在打黑程序中,律师被自己的被告人检举,这是为什么呢?当然,先生可以说,被告人因为被律师诱供,供出律师后可以为自己减刑刑罚所以举报律师,那么,律师到底改变了被告人何种证词呢?按说,当局是代表国家打击犯罪,律师是代理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在重庆打黑中,却发生了被告人和当局联合收拾律师的司法病态,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收拾了律师,以后的打黑程序就可以少有律师辩护呢?这样就可在没有律师辩护的环境下顺利打黑呢?说句题外话,在朱明勇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难道先生不得而知还是视而不见呢?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先生说贺教授大力反对,那么,请问先生,何为群众呢?是不是举报和检举犯罪的是群众,被举报和被检举的人就不是群众呢?难道在举报和检举中不会发生举报和检举不实吗?难道每一起检举和举报都是犯罪吗?都需要依照打黑的特定程序办理吗?换做在李庄案中,被告人举报和检举律师,那是不是被告人在此就是群众,那是不是龚刚模这位群众也支持以重庆的违法方式打黑呢?而被被告人举报的律师在此就是敌人吗?律师为涉黑人员辩护就是反对打黑吗?李庄律师在此就是打击的对象吗?在李庄案中,我们充分见到重庆打黑的个中违法行径,这样的群众和政府联合,贺教授的质疑难道有错么?   贺教授也不是对文强伏法不服,而是对重庆打黑过程中的 “ 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 ” 的违法程序不服,刘仰先生撇开程序违法不说,首先拿出文强案来说事,显然是想借文强案的民意来反驳贺教授,但是我想说,贺教授未曾说及对文强伏法不服,请不要随便给贺教授戴高帽,然后再一棒子打死,这样的学者伎俩,应非您所为。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伏法不服,先生的这个逻辑实在让学生失望,你要攻击贺教授完全可以摆道理,但您却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案不服,这明显是想借支持文强案的汹涌民意来对抗贺教授,对此,学生倍感心痛。而文强有无喊冤,他是基于自身的犯罪行为而言,罪有应得的下场是文强之死的写照,而贺教授对重庆打黑程序违法的慨叹是在表达对重庆打黑中的程序不公和不义的不满,难道质疑和批判打黑的程序违法就是为文强翻案吗?难道就是为文强喊冤吗?这样的逻辑推理恐怕并非与先生学术水准相称吧?   贺教授在文中说:“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未曾想到,刘仰先生竟然举出了美国的例子,真不知刘仰先生是装糊涂还是真糊涂,难道连贺教授在此所指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查找相关规定都不得而知吗?难不成按照刘仰先生的意思,在中国审理案件却要适用美国法律吗?如果刘仰先生连这个都未予搞清,我的建议便是再读贺老师之文,顺便温习一下中国的法律规范。再者,我要请问刘仰先生,重庆为证人出庭作证做了哪些便利条件?提供了哪些方便呢?难道将证人全部关押起来便是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吗?刘仰先生也说了:“美国的公权力机构为证人提供保护,包括改名换姓、异地安置等,条件就是换取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美国证人保护法的本质就是: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 “ 出庭与否 ” ,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在此,我们反观在李庄案中公权力的做法,哪一位证人享受到了公权力的优待呢?哪一位证人被公权力以其他条件做交换而为了澄清案情而出庭作证?在所有证人都被公权力关押的情况下,公权力再声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难道还能取决于证人的意愿吗?   贺教授的“可能”、“如果”等字眼是对重庆打黑中刑事案件程序的质疑,法律是讲证据,而在民众质疑之时,质疑的证据便是已被公布的信息,难道刘仰先生要贺教授如公检法一样调查取证吗?“如果”和“可能”都是重庆打黑中已经犯的错,已经酿成的司法冤案,在贺教授质疑的同时也应该是重庆相关部门回应质疑的机会,质疑便需要重庆相关部门排除质疑,拿出确凿的证据,而不是搬出刘仰先生为重庆打黑中的程序违法而叫好。能否将猜测和假设落实,这个已有李庄案中的司法黑幕昭示,具体详情请刘仰先生阅读质疑文章,在此,无须学生详述。还有,辩护律师对重庆打黑程序中的违法程序揭露,这些,都是贺教授的猜测和假设落实情况,所以,既然这些已经落实,之后的质疑当然很具有意义,逃脱法律制裁的不是先生所说的小圈子中的“我们”,而是已经犯罪,却以权力来为自己开脱的行政官员,哪一个百姓会有资本逃脱法律制裁呢?   在李庄案中,重庆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诸多法学专家讨论案件,这的确不是违背审判独立,的确不是非程序正义,但是,刘仰先生是否清楚?政法委亲自主导讨论,而且是公检法三家集体讨论案件,案件审理讲究的是速战速决,不给辩护律师留有充分的辩护时间和空间,这样的司法程序难道就是独立审判?难道就是程序正义吗?再者,为何被邀请的专家学者第二天齐声说李庄案程序公正,程序合法,而其他未被邀请旁听的学者都说审判不公,程序违法呢?当然,先生可以批评我说,因为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不了解案件真相,当您如果说出这个理由时,我不由得笑了——不是因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而是其他学者和重庆没有达成内部协议,没有违背学者的良知,在权力面前低头。还有,不知哪一个案件政法委要亲自主导公检法联合开会讨论,而且还要连夜召开专家座谈会?这样的兴师动众是否背后有什么司法黑幕?是否必须让专家学者在听取案件后统一意见呢?在重庆邀请的专家学者中,既然一审被诸多专家学者质疑,那么重庆为何二审不邀请质疑其程序违法的专家学者旁听庭审,而非要邀请重庆当地的专家学者呢?我们看到,力挺李庄案的专家学者多为西南政法教授,如果我没猜错的话,重庆当局管着西南政法,那么让西南政法的教授为自己说话当然是有权行使,而重庆没有咨询贺卫方等专家学者的意见是担心这些学者不为自己说话,反倒还照样质疑程序违法,毕竟,重庆左右不了其他地方的专家学者,除非动用高压权力手段,但成本太过高昂,所以,在李庄案中,重庆还是邀请被自己管辖的西南政法教授为宜。至于是要开门办案还是要关门办案,关键在于要依法办案,在重庆邀请西南政法的专家学者座谈中,专家学者的意义就在于第二天齐声力挺李庄案程序公正,而不在于质疑和批评,这样的“司法规律“何以能在李庄案中显现,刘仰先生作何解释呢?   连同我一介草民都觉得这是一场“司法闹剧”,更何况贺卫方教授呢?我的依据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审判只是走形式、政法委指导案件、行政权染指司法权、限制和剥夺律师辩护权、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刑讯逼供 …… ,这些,足矣吗?请问刘仰先生?重庆的法律界是否 “ 消极顺从与积极逢迎 ” ,这个不防看看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程序中,只要被立案侦查最后肯定判处有罪,积极逢迎的现实是,在行政权指导司法权的司法审判中,公检法人员统一作为行政权中的一个棋子,他们需要做的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在行政权的指引下以法律的名义将某人治罪,当然,打黑中肯定已将诸多罪有应得之人判处刑罚,但是,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难道就不是打黑的牺牲品呢?积极逢迎还在于,在所有司法程序中,公检法只为权力服务,只向权力低头,案件不是依法办案,而是依据一些领导人的意志办理,例如李庄案。   至于说重庆的行为是否为“非法”行为,请刘仰先生参阅本文其他理由。我还要告诉刘仰先生,不仅民众拥护审判黑恶势力,我也拥护审判黑恶势力,全国民众都拥护审判黑恶势力,但是,我以及我们不拥护公检法联合办案,不拥护政法委指导案件,不拥护权力染指司法,不拥护剥夺律师辩护权,不拥护刑讯逼供,不拥护 …… ,那么,我以及我们的这些不拥护是否就是反对打黑呢?是否就是与重庆作对呢?而审判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的意愿,是否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这个,也请刘仰先生看看民众的看法和认知,例如:陈有西、杨金柱、周泽、陈光武、、魏汝久、杨学林、伍雷等人的博客文字以及后面留言。   打黑中当然不乏以民营企业家为首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只要违法犯罪,打击肯定无妨,但是,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这一点不知刘仰先生认同否?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公正的裁决,例如司法独立审判、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而对打黑程序中的违法裁判表示质疑,这就是与民众对立吗?质疑打黑中程序违法的不是一个“贺卫方”教授,而是身处外地以及重庆当地的仁人志士,难道这些仁人志士都不是民众吗?难道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众和重庆民众对立吗?   打黑中的体制,已经不是“坏”这么简单,而是已经腐烂,由此,必须改变打黑中的腐烂程序,还司法一份实质公正和程序正义。在打黑只追求办案指标的前提下,那为何还要以司法的名义将被告人治罪呢?既然已经认定有罪,何不直接处以刑罚即可,一系列的司法程序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黑社会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难道重庆打黑的程序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吗?贺教授是在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未审先定罪,公检法联合办案,这样的办案程序,只要被立案侦查,肯定要被治罪,那么,在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冤假错案是否就此酿成呢?   净化社会的观念没什么不对,但是,不让社会人员犯错的观念对着吗?只要犯错就被治罪的观念对着吗?在打黑中,危险就在于,注定会有一些轻罪被重罚、无罪变有罪的冤假错案酿成。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当然非打击不可,但是,在一些不是黑社会,也不是犯罪行为的打黑运动中,注定一些人要被以打黑的名义治罪,而这些人,只是犯错却不构成犯罪,但在打黑的运动中,司法不讲究依法办案,只讲究办案指标。贺教授所说的“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在此的容忍未曾想到被刘仰先生理解为容忍黑社会,真是可悲,容忍不是容忍黑社会,而是容忍一些不是犯罪的犯错和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但是,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那些犯错和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注定要被治罪。这样的社会是否健康,这样的民众自由是否还有自由可言,想必被冤屈的罪犯家属心里明知。而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当然打击了多数犯罪分子,而且正是因为打击了黑恶势力,重庆的违法犯罪也渐趋较少,但是,在已经被打击的黑恶势力中,肯定不乏轻罪重判、无罪被判有罪之人,这些,难道是一个健康社会的表征么?   黑社会发展到可怕程度也一定是白社会出了问题,那么白社会是指什么呢?黑社会所依赖的公权力便是白社会的写照,黑社会与公权力共同勾结,黑社会借助白社会的公权为自己谋取权力利益,白社会借助黑社会的私利为自己获取资本利益,这便是黑社会壮大白社会有病的写照。重庆公检法对内部蛀虫的清理,这首先是清理白社会中的隐藏黑社会分子,而公检法中出现腐败蛀虫难道不是白社会出了问题吗?白社会打黑,是将白社会中隐藏的黑社会分子揪出来,然后绳之以法,但是,在白社会自净和自律的司法体制中,任何黑社会分子都注定毫无权利可言,毕竟,这是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式执法,除了真正的黑社会分子外,那些不是黑社会的民众也一样要被以黑社会的罪名治罪,毕竟,这是打黑,而且是运动式。   贺教授的那封信,是否存在偏见,是否自相矛盾,我想凭借他自己的身份,哪怕登高一呼,也难以抹杀重庆打黑的成果,但是,为何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就被贴上反对打黑的标签呢?对此,我一直不甚明白,如果说质疑打黑程序违法就是反对打黑,那么重庆不妨在全国做一统计,到底有多数人质疑打黑程序违法,那么是否就可以断定,这些人都是反对打黑呢?贺教授也不是太拿自己当回事,而是太拿法律当回事,总以为法律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挡箭牌,岂不知,在打黑程序中,任何依法办案,什么公检法相互监督和制约,什么法院独立审判,都是浮云和神马,丝毫不会对被冤屈的被告人有何帮助,丝毫不会对李庄案有何价值。而贺教授也未得出打黑就是“非法”的结论,更没有声称打黑就是“以黑制黑”,刘仰先生从哪里得出贺教授这样的认知呢?所以,有请重庆的某某人员不要随便给他人乱贴标签,这样,有损自己的人格。   最后,吴邦国委员长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所说的话,我之前已说,打黑肯定打击了诸多犯罪分子,但是,这些打击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式却不同程度的存在程序违法,而且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也注定要被打击,当我看到任何地方的黑恶势力猖獗时,我也一样声称,全国都要打黑,但请依法进行,你看行不行?先生最后搬出领导人话语做结束,那是不是可以断定:“在中国,什么法最大——领导人的看法”。而贺教授更不是为黑恶势力辩护,而是为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辩护,重庆当局一再声称的为黑恶势力辩护注定是要将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一起对付和打压,毕竟,打黑中的所有异见都是反对打黑,所有质疑都是不赞成打黑,这样的重庆逻辑,这些质疑打黑程序违法的仁人志士,注定都要被打入冷宫,因为,他们说了对不起重庆的话。而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不是让司法在行政权的指导下违法办案,法治理想更不是司法甘受行政权的指导,如果,“我们”的朴素法治理想都难以实现,中国社会必定遍地都是权力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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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陈有西: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转载)

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陈有西 贺卫方按:转载陈有西律师文章一篇,以为今天这起审判的纪念。由于决策过程法院的不独立情况和本案巨大的影响,我们现在还无法判断究竟是怎样的因素导致了今天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律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的辩护具有难以撼动的坚实感。这种情况下,如果江北区检察院依旧执着的起诉而非撤诉,法院坚持判决,那么结果将导致把这次荒唐指控和判决更清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当然,比检察院撤诉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做法也许是法院判决检方败诉,宣布李庄无罪。众所周知,在体制上,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不大可能的。   最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千千万万的网民的围观和呐喊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力量,令决策者不得不有所顾忌。可以说,假如没有网络,李庄想逃过这一劫是不可想象的。   另外,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律人在中间起到的作用不得而知,我愿意相信,他们中会有勇敢者据法以争,表达对于践踏法治准则后果的担忧甚至批评。我希望等云开雾散的那一天,大家可以在重庆开一个严肃的研讨会,对于李庄案系列审判作出真诚的总结。   今天,我在微博里发表了一点进一步的要求,希望能够就本次侦查和起诉对于重庆公安机关问责:“用了一年时间,北京、辽宁、上海到处调查,花费重庆纳税人银两无数,最后闹出这样一出,证人不许出庭之下,证据尚且如此弱不禁风,丢尽重庆司法颜面。古代尚有反坐之条(唐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今天即便不按指控罪名追究公安与检察责任,至少公安局长要向重庆市民说清楚。”   让我们继续关注! ——————————————————————————   李庄案终于阻击成功。这是法治中国和人类良知的胜利。   感谢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出庭律师,感谢全体辩护律师顾问团的专家和律师。我们组织的这场法治战役,没有辜负广大人民的期望。   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办公室,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   其实更要感谢的是,重庆的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去掉了一个合同诈骗的罪名。法院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他们发出了中国法官应当有的正义的声音。中国的司法站起来了。   有的朋友担心他们还有什么名堂,还会补充侦查其他漏罪。不会。重庆专案组和公安局已经再也没有机会了。李庄去重庆只办了一个龚刚模案,只去了三次五天,已经判了一年半的冤案,他们再也找不到任何的借口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检察不得重新起诉;法院不得重新立案。中国已经有法可依。重庆不是独立王国。   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他们专案组的决策者和李军等承办人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平反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不应当再如此麻木和熟视无睹。否则无以惩戒那些违法乱纪者。他们以后还会继续荼毒百姓。这种现象不只是重庆有,其他地方照样有。安徽池州我现在在办的另一冤案,受政府安排,公安查私刻公章不成立,就查合同诈骗,诈骗不成立就起诉挪用资金,我们辩护后挪用资金不成立,二审检察院连忙要求休庭,一审的公安居然来查隐匿会计账册罪。我们的公权力的裸奔,早已经是肆无忌惮。中国的法律原则,早已被强权蹂躏成破布。   这是一场捍卫法治的大战役,这是检查中国二十多年启蒙和普法成就的大考试,这是未来中国走什么路的重要抉择的关口。朝野的人们,都要认真思考这个大问题。   谨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呼喊: 中国法律人的良知万岁! 中国法治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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