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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 贺卫方人大论坛点评李庄案引发强烈反响

贺卫方人大论坛点评李庄案引发强烈反响 贺卫方人大论坛点评李庄案引发强烈反响 作者 北京特约记者 周西 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近日举行的首届律师论坛上,贺卫方教授无疑是最抢眼的人物了,他刚一出场,就引来全场热烈而持久的掌声。作为本次论坛的点评嘉宾之一,谈到中国律师的地位,贺卫方直言不讳地说:“我觉得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存在着对于律师的防范甚至是仇恨倾向”。 “比如说,去年的李庄案之后,司法部赶紧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全国的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按说文强案是比李庄案更为严重的事件,文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出了那么大的事儿,作为重庆司法局的顶头上司,司法部不仅不发文,也不进行任何自我检讨及全国警示;而一个律师出了问题,手却伸得老长,去对全国的律师说三道四,这岂非咄咄怪事”?话音未落,全场再次响起热烈的掌声。 陈有西学术网上作者陈光武的文章接着说,谈到司法独立,贺卫方教授说:“如果法院不能够独立决策,你怎么能够真正地让法官在他认为无罪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无罪意见呢? 我们说李庄案最后检察官撤诉了,为什么不是法官宣布李庄无罪呢?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司法的配置方面检察权的强势”。在谈及拆迁律师王才亮否定李庄及李庄案,并倡导律师执业要“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 的问题时,贺卫方教授毫不客气地强调说:“我也要批评王才亮律师,我想说的主要问题是,律师的执业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进行抗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这是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比如说,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最难受的事儿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 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此时,会场又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 陈光武的文章又说,在谈到律师制度的重要性时,贺卫方教授直率地说,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有人说,法治最落后的国家就是最野蛮的国家,其实,那些律师制度最落后,律师的权利最糟糕的国家,才是最野蛮的国家!此时,会场上不仅是掌声,而且还响起了欢呼声。最后,贺教授以一个政治笑话结束了演讲:一位飞机驾驶员到西部地区重庆执行飞行任务,当时,由于雾大迷失方向而找不到重庆的位置。求助指挥台时则被告知,当你听到嘹亮的红歌声和律师们的叹息声的时候,那就是目的地了。这一次,会场上除了经久不息的掌声和欢呼声以外,又掺杂了爽朗的笑声。 综上所述,不少与会者纷纷感慨道,贺卫方教授敢说、敢做、敢于担当,真是名不虚传! 中国的资深法学专家和教授数以万计,其中如果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一的人,能够像贺教授这样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话,中国的法治进程将指日可待! 对此,有网友点评说,听了贺教授的讲话, 我掉下了热泪。只要中国拥有10个贺卫方,重庆薄书记妄图复辟文革的梦想,就绝不可能得逞。(网友小桥) 北京周西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部专稿   关键词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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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世间已无楚霸王_公民杨金柱_新浪博客

中国没有全国人大的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地方 权力 要包庇、消化一个冤案,易如反掌。那我们为什么还要这样说?这是一种历史记录。人民会记住。这些人必须在全国人民的公理面前被审判,让同例的冤狱制造者以后有所顾忌。我们手中并无 权力 ,追究与不追究,目前 我们说了还不算。 ….. 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为,现在社会, 仇富仇官 ,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社会上有地位, 仇富仇官 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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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陈有西:世间已无楚霸王

中国没有全国人大的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地方 权力 要包庇、消化一个冤案,易如反掌。那我们为什么还要这样说?这是一种历史记录。人民会记住。这些人必须在全国人民的公理面前被审判,让同例的冤狱制造者以后有所顾忌。我们手中并无 权力 ,追究与不追究,目前 我们说了还不算。 ….. 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为,现在社会, 仇富仇官 ,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社会上有地位, 仇富仇官 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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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陈有西:这篇演讲,可以载入史册_vivian_新浪博客

【提问八】:范老师好,我觉得现在老百姓之所以总是上访,就是因为我们的法治没有权威,党在法之上, 党大于法 。所以我觉得,什么时候可以把 司法独立 出去,党受法律限制的话,那么信访就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了,大家就会注重司法问题,这样才能慢慢解决信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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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   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检察长深以为然。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國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不只限于重庆。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好好弄明白,我们从苏联学到了什么样的刑事审判模式。很多法官、检察官其实已经中毒很深,强词夺理已经成了他们的职业习惯。法官也往往把自己定位成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和被告。因为他们要“公检法联合办案”,体现同一專政机器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中國的法官、检察官其实早就已经异化了。   中國的大量涉法上访源头,其实是从这样的法庭开始的。因为这样的法庭,建立不起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作者:陈有西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9.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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