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转载]李庄漏罪案:亚洲周刊专访陈有西

来源:亚洲周刊. 来源日期:2011-4-21. 本站发布时间:2011-4-23 10:17:48. 阅读量:185次. 中国司法界已很久没有这样一个案件牵动人心,引发大规模的讨论。大约一年前,被控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入狱的北京律师李庄,再一次出现在人们视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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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法律顾问团的偏执型特征

李庄案法律顾问团的偏执型特征 (2011-04-18 09:51:5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ecb1610100rwrr.html 据悉,李庄案法律顾问团已经组成,并在某些个人网站上公布。从公布的成员名单和编排格式来看,坐在顾问团第一排的成员,在中国法学圈子里的历史地位和学术地位是无比崇高的,特别是两位前辈年过八旬,被称为中国的法学泰斗、律师界的老爷子。但我看了这张名单后,却深感不安。   这些年来,在刑事审判中,出现过引起国民关注的许多案例。李庄律师案件,仅仅是其中的一起,其实并没有引起太多国民的注意,唯一不同的是,它引起了全国法学界和律师界的注意,或者说,它引起了法律界的一部分知识分子群的注意。李庄案法律顾问团的阵容,其形式史无前例,超出了当年引起世界注意的审判“四人帮”时的辩护阵势,开中国刑事辩护史之先河,必将成为一个经典而耐人寻味的案例。   李庄律师为什么能够享受到如此高级的辩护待遇呢?当然,李律师有权享受,任何人无权指责,只是其他人没有李律师那般幸运罢了。李律师是中国公民,但应该不算中国平民,而应该算中国贵族。以前,很多人都说中国有贵族,但谁也说不清中国的贵族是什么样子的,都只是愤愤不平地道听途说。现在,李律师法律顾问团的隆重登场,足以让中国平民看到什么才叫做中国的贵族。   中国贵族不是富甲天下的地产商,也不是日进斗金的贪官,而是京城大律师,这的确让我这个半路出家的律师感到了一丝鼓舞。但冷静一想,李庄律师能代表我吗?李庄律师能代表全国的律师吗?   回头再看李庄案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同样发现,这些成员跟李庄律师一样,也是法律的贵族,这就让我想起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句话。是的,李庄律师和他的法律顾问团,的确非常集中、非常及时、非常清白地代表了一类人,这类人生活在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的中国社会的最尖端,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是普通国民望尘莫及的。   我说这些话,很多人会以为我有仇富心理。那我就不说这些了。我要说的是,李庄法律顾问团,除了在经济地位上同属于贵族外,他们的理想志趣,也是特别情投意合的。君不见,坐在第一排的两位长者,他们的年龄,惊人的相近吗?他们的经历,惊人地相似吗?他们的学术成就,惊人的相等吗?他们的价值取向,惊人的一致吗?而贺卫方与陈有西,都是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我之前对他们知之甚少,只是近来拜读了他们愤世嫉俗的文章,才知道他们也是英雄所见略同。看了顾问团高山仰止的大名,我感到特别自卑,与他们相比,我这个所谓的律师只能算文盲和法盲(我写了这篇文章,他们的粉丝们也一定会这样骂我)。但转念一想,如果象我这样的一群文盲和法盲,跟在这些聪明绝顶、登峰造极的贵族专家教授的屁股后面闹革命的话,将来革命成功之后,我最终能分得一丁点什么呢?   这些专家教授们,他们生活在遥远的天国,我对他们是那么地可望而不可及。唯一与之心灵相通的,是万人敬仰的贺卫方教授。 1982 年,当贺教授意气风发地从西南政法大学他现在天天在骂的母校走到京城的时候,我正在倒霉地钻进战火纷飞的中越边境的猫耳洞;当我正在履行一个铁血男儿保家卫国应尽职责的时候,他正在出国深造成为一个时髦的传教士;当我人到中年正面临转业安置的时候,他发表了令他成为“学术明星”的《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与贺教授相比,他是天之骄子,而我是天之草民。但反过来一想,如果我与大多数中国平民百姓相比,我甚至也算得上天之骄子了,还有更多的人生活得比我差很多很多啊!因此我始终感恩于自己的祖国,并时常觉得有愧于人民。   抱着对贺教授的羡慕,这些天我认真自觉地学习贺教授的思想。昨天,我仔细拜读了贺教授2003年3月24日在他母校的演讲稿《西南法律人的精神》。他在演讲中对他如痴如醉的师弟师妹们说:“在广东,你们知道在广东,我们西南的毕业生特别多,我去年的 12 月份吧,好像是 12 月 15 日,西南政法大学广东校友会在广州成立,他们邀请几位外地校友去捧捧场,其中包括在下。我就在那儿发表了一个半个多小时的演讲,一个关于母校精神的演讲。广东那边的校友特别多,然后咱们学校也不失时机地利用我们这样的无形资产,在广东那儿办一些法律硕士课程班啊,有一个课程班也叫我去讲过一次。我发现广东那边的法律界的人特别愿意成为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他们觉得,我参加这个班,我就拿一个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证,这个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啊,然后我就可以跟我们那个头儿说,咱们俩是一个学校毕业的噢!(笑声)我想他们非常愿意接受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在广东,居然有 3000 到 4000 以上的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因此校友会规模很大,而且他们还很有钱(笑声)。今年的 50 周年校庆,广东校友会已经决定准备给母校的新校区捐一个大门(掌声) —— 哎呀,我已经提前把他们的秘密给泄露出来了啊!在广东的法律界,许许多多的律师事务所,许许多多的法院、检察院他们都愿意接受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不仅仅是因为有些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是西南政法的毕业生,而且更重要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他们的谦虚谨慎、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保证来一个人才成一个人才,能够保证他们的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遗憾的是,从这段话里,我总觉得,贺教授追求的“法律人的精神”和“心中的那份理想”,多多少少有些庸俗,甚至有些低级趣味。贺教授的校友中,有一个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二级大法官,和一个广东最牛律师同时出了事,也许正是这种低级趣味思想的现实反映。   李庄律师案件,毫无疑问最终会载入中国法制史,只是看会以何种方式记载而已,从长远来说,有其进步的意义。对李律师案件,我也投入不少精力予以关注,这种关注只是我作为个体的一种独立的思考或评论,我没有跟风,但也没有谩骂任何人。我也希望,我写了此文,不至于引起别人对我的谩骂,尤其不希望引来专家教授以及他们弟子们的围攻。因为,我是孤独的,我只是一个人在战斗,或者说只是一个人在自言自语。 (本文作为博主的《李庄律师与中国律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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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李庄案后重整旗鼓 中国律师凝聚共识

李庄案后重整旗鼓 中国律师凝聚共识 图片:Reuters/Bobby Yip 作者 凯文 4月24日,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建院一周年,“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论坛在人大校内举行。这是自“李庄漏罪案”检方撤诉后中国律师界的首次大型学术研讨,著名律师陈有西和法学教授贺卫方现身会场,受到与会者热烈鼓掌呼应。 “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论坛旨在探讨司法体制改革中律师应有的地位与作用,推动中国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此前两天,万众瞩目的“李庄漏罪案”出现戏剧性转折,重庆江北区检察院以证据冲突为由撤回起诉。该论坛成为中国律师界紧随其后集体发声的场合。 来自法院、检察院、高校和全国及各地律师协会的与会者参加了长达7个多小时的论坛,针对律师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尤其以李庄案为例各抒己见,普遍对近期事态发展表示乐观和振奋的态度,其中也不乏敦促律师界加强反思,重塑社会形象的声音。 论坛的高潮出现在著名律师陈有西和法学教授贺卫方的发言中。曾经担任过李庄案代理律师的陈有西在演讲中提到,中国司法改革必须克服五种心理,即畏难、恐惧、等待、本位、排外,他引用并改造北宋王安石变法时的三句名言,作为自己的期望,即:人治天命不足畏、苏联祖宗不足法、欧美人言不足惧。 此前发表公开信批评重庆当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发言中再次呼吁司法独立,他提醒说,李庄案的变化在于检方主动撤诉,而非法院宣布无罪,体现了司法权配置的内在缺陷。他强调,律师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市民社会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分割司法权、塑造司法模式,也在改造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 在论坛上,来自信访部门的官员也公开地表达了对现行司法体制改革滞后的不满,并坦率地承认,司法改革最难点在于司法独立,这只是落实宪法原则的问题,而非超越法律的要求。 此外,在4月22日检方撤诉的同一天,以曝光黑幕著称的《财经》杂志在记者博客空间上发表题为《李庄“漏罪”真相》的长篇调查报告,但指作者为“某团队”,刻意与《财经》杂志保持距离,并称该稿“因众所周知原因未刊”。   关键词 中国 – 司法 –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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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原文地址: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 谭敏涛法律农场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文/谭敏涛 按语:在贺卫方教授在博客中刊出 《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一文后,网络转载率和评论率都颇为高涨,在贺文刊发之后,文化学者刘仰先生随即刊出一篇 《 致 贺卫方的一封 公开 信 》的回应之文,学生在看过刘文之后,未曾想到刘文中个中观点不堪一击,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一位文化学者的学术水准难以相称,亦甚觉有和刘仰先生探讨的必要,而从刘仰先生个人博客以及刘文被转载的文后留言来看,呈现两种不同看法和认知,而不管哪种看法和认知,学生总认为,回应的目的在于探讨和交流,在此,作为后辈和后学,学生斗胆致信刘仰先生,兼与刘仰先生商榷法治的点滴感悟和看法,还望其海量包涵。   刘仰先生言及:“ 这条附注仿佛是一个网络动员令,虽然还没有见到传统媒体转载(可能因为传统媒体比较慢) ”,其实,未见传统媒体转载,只因传统媒体在当前的权力操纵下不敢轻易转载,而不是传统媒体比较慢,任何一家媒体,在贺教授之文 12 号刊出后,难道 13 号的传统媒体版面都难以刊出吗?如果真的想刊出, 13 号的传统媒体便可转载,只因,贺教授之文写得“太好”(好到触动了有关领导的利益,所以传统媒体不敢轻举妄动),于诸多传统媒体而言,实在不敢转载。在此,不仅仅是贺卫方教授的名字有不小的号召力,而是贺教授之前对司法的关注和热情在民众心中埋下了法治的种子,在举国关注的李庄案中,诸多人期待着贺教授发出声音,而当贺教授终于发出正义的声音时,民众怎能放过围观的机遇呢?   对重庆打黑唱红的批评,南方系媒体缘何最为激烈,不知刘仰先生深知此意否?在当今的媒体氛围中,唯独南方系媒体最为勇敢和胆大,在打黑唱红的浩大声势下,难道要全国媒体一片赞扬之声吗?而我们也深知,在历来的打黑运动式执法中,根本不乏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司法陋习,难道这样的违法裁判不应予以批评吗?当然,刘仰先生一定又要说我毫无根据和事实可言,纯属无端猜测,但是,在任何事件发生后,哪一位仁人志士能身临其境参与呢?如果质疑之声四起都以不了解事实和毫无根据而搪塞,那么,请问刘仰先生,您判断重庆打黑一定依法进行的依据又何在呢?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玩弄的是一些小花招、小动作,都没什么用,那不知刘仰先生在此是否要说明,重庆在打黑的违法裁判中就一定是耍大花招、大工作吗?至于南方系媒体在刊发的批评中是否是小花招和小动作,这个虽然已被刘仰先生判定为没什么用,但是,在诸多的批评和质疑声中,我却坚信正是因为南方系媒体的批评,才有了全国仁人志士的围观和质疑,这,才是南方系媒体的积极作用和价值,而并不是如刘仰先生所说的毫无作用?   刘仰先生还举例说明,南方系媒体批评不够光明正大,不能摆事实讲道理,只能含沙射影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那么,我倒有些许的疑问试问刘仰先生,何为光明正大的批评呢?难道直接说重庆打黑不对不好就是光明正大吗?南方系媒体所刊发的时评中,那一篇不是在摆事实讲道理呢?难道质疑重庆打黑中的违法裁判就是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吗?而刘仰先生又从哪一篇文章中读出南方系媒体彻底否定重庆做法的意蕴呢?刘仰先生还说,南方系媒体不能使我们对重庆的一系列做法有清楚的认识,而我在此的认识是,在公检法联合办案,在政法委操纵案件的司法窠臼中,我们能有何种对重庆的清楚认识呢?对于正确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我亦深知,打黑当然是全国人民都支持,但支持不等于对于打黑中的违法裁判也认同?难道质疑打黑的违法裁判就是否定打黑吗?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对重庆持续的冷嘲热讽和围攻真的很失败吗?我看未必,君不见,在重庆当地媒体的一片赞扬声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还有异见和批判在这个国家发出,这正说明,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赞扬,更需要质疑,而对打黑中的违法裁判进行质疑,这正是南方系媒体的可贵之处,正是因为有了南方系媒体的质疑,我们才清晰的发现,原来运动式执法的背后有这么多违法裁判深藏不漏。而刘仰先生将贺卫方老师的文章说成是道德判决,那么我要试问刘仰先生,道德判决的主宰应是道德规范,而贺教授的文章分明是在宣讲法治,怎被刘仰先生说成是道德判决呢?在此,不知是刘仰先生不懂法律还是不懂道德,就此将贺教授的文章判定为“道德判决”呢?   刘仰先生觉得:“贺教授的这篇文章让其明白了一个问题:贺教授所提倡的法治理想,不过是 “ 我们心中 ” 的那一份理想。这里的 “ 我们 ” ,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但是,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到底是指什么,我想从贺教授之文后的留言中便可察觉,如果说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那么,小圈子的人们怎能将贺教授之文疯狂转载?怎能大力赞同贺教授的文章观点?怎能不在小圈子内传阅而要大范围传阅呢?再者,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难道就是在打黑过程中违法裁判,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主导案件吗?在此,请问先生,相比与贺卫方教授,您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从刘仰先生之文被转载的留言来看,批评大于赞同,倒是在刘仰先生的博客原文中有赞同之声,而被其他网站转载的留言中还有人将刘仰先生称之为“专家五毛”,当然,我肯定不认可为刘仰先生贴什么形式的标签,而很尊重刘仰先生的表达,但在先生表达过后,他人的批评和质疑却容不得刘仰先生辩驳,诚如学生此文,一样为批评和质疑之作,先生还可以说学生之文只是小动作,丝毫不会起什么作用,毕竟,按照先生的知名程度,学生的习作也只能算作雕虫小技,但是,再为雕虫小技之作也无法否认学生之文于先生的批评和质疑价值。   刘仰先生断定,南方报系和贺教授故意把打黑歪曲成“文革”,所以,这只是贺教授小圈子的看法,而不是事实,先生还举例说明,有过文革经历的人应该知道,文革时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就此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与文革 “ 砸烂公检法 ” 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在此,我很是纳闷,先生何以就断定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都是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呢?重庆打黑,大众赞成,打黑变黑打,多人指责,那么在李庄案中,各种违法行为难道都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码?都是按照公检法的程序办事吗?在此,我很想得知先生所谓的严格法律框架是指什么?法律框架应是在依法程序之内办案,但是,从李庄案的各类程序来看,公检法联合组成调查组,政法委从中协调案件,案件在所有程序之中都是重庆速度,速战速决,只为不给辩护律师充裕的辩护时间,好让李庄尽快入狱,证人被限制自由被法院说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样的法律框架,这样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难道就是先生所说的法治理想吗?难道就是先生所理解的法治内容吗?当然,上述的违法办案肯定不可与“砸烂公检法”同日而语,毕竟,重庆还没有胆量砸烂公检法,但是,行政指导公检法办案的司法沉疴却不比砸烂公检法优越多少,一个是行政权办案,一个是以司法权的名义让行政权在背后指导案件,这样的司法程序,我看只是司法略微进步的显证,但却远远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贺文中公检法被谁掌握,我倒认为,公检法不仅被“造反派”掌握了,而是被权力操纵了,权力操纵下的法治理想,只不过是领导人权力追求的工具罢了,而司法人员也只是做了司法权充当工具的一个棋子,但却付出了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代价。贺教授的法治理想在此应是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法律层面内依法打黑,而不是运动式执法,而不是政法委指导案件办案,这样的法治理想,刘仰先生难道觉得不够“理想”吗?   刘仰先生将贺教授的公开信中: “ 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 ‘ 群众来信和检举 ’ ),抓获 ‘ 涉黑 ’ 人员近五千人。 ” 说成贺教授文中的 “ 我们 ” 不是群众,说贺教授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这种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正气,在贺卫方眼里,不过是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我要试问先生,群众来信和检举肯定是反腐败的一个主要方式,但是为何不见在之前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呢?当然,先生可以说,之前未打黑,那难道之前社会就不黑吗?打黑的社会正气,人人都赞同,贺教授所说的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主要是指在一些案件,群众的密告完全是当局一手操办而成,而不是群众的真正举报,是以群众之名,行打压律师之嫌,换做李庄案而言,被告人举报律师,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难以想象之事,但在重庆就可以发生,而且当局还据此对被告人龚钢模予以减刑,这样的司法丑态怎会是社会正气的表现呢?   贺教授也不是不屑群众提供犯罪线索和证据,而是不赞同当局假借群众之名提供线索和证据,换作在打黑程序中,律师被自己的被告人检举,这是为什么呢?当然,先生可以说,被告人因为被律师诱供,供出律师后可以为自己减刑刑罚所以举报律师,那么,律师到底改变了被告人何种证词呢?按说,当局是代表国家打击犯罪,律师是代理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在重庆打黑中,却发生了被告人和当局联合收拾律师的司法病态,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收拾了律师,以后的打黑程序就可以少有律师辩护呢?这样就可在没有律师辩护的环境下顺利打黑呢?说句题外话,在朱明勇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难道先生不得而知还是视而不见呢?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先生说贺教授大力反对,那么,请问先生,何为群众呢?是不是举报和检举犯罪的是群众,被举报和被检举的人就不是群众呢?难道在举报和检举中不会发生举报和检举不实吗?难道每一起检举和举报都是犯罪吗?都需要依照打黑的特定程序办理吗?换做在李庄案中,被告人举报和检举律师,那是不是被告人在此就是群众,那是不是龚刚模这位群众也支持以重庆的违法方式打黑呢?而被被告人举报的律师在此就是敌人吗?律师为涉黑人员辩护就是反对打黑吗?李庄律师在此就是打击的对象吗?在李庄案中,我们充分见到重庆打黑的个中违法行径,这样的群众和政府联合,贺教授的质疑难道有错么?   贺教授也不是对文强伏法不服,而是对重庆打黑过程中的 “ 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 ” 的违法程序不服,刘仰先生撇开程序违法不说,首先拿出文强案来说事,显然是想借文强案的民意来反驳贺教授,但是我想说,贺教授未曾说及对文强伏法不服,请不要随便给贺教授戴高帽,然后再一棒子打死,这样的学者伎俩,应非您所为。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伏法不服,先生的这个逻辑实在让学生失望,你要攻击贺教授完全可以摆道理,但您却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案不服,这明显是想借支持文强案的汹涌民意来对抗贺教授,对此,学生倍感心痛。而文强有无喊冤,他是基于自身的犯罪行为而言,罪有应得的下场是文强之死的写照,而贺教授对重庆打黑程序违法的慨叹是在表达对重庆打黑中的程序不公和不义的不满,难道质疑和批判打黑的程序违法就是为文强翻案吗?难道就是为文强喊冤吗?这样的逻辑推理恐怕并非与先生学术水准相称吧?   贺教授在文中说:“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未曾想到,刘仰先生竟然举出了美国的例子,真不知刘仰先生是装糊涂还是真糊涂,难道连贺教授在此所指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查找相关规定都不得而知吗?难不成按照刘仰先生的意思,在中国审理案件却要适用美国法律吗?如果刘仰先生连这个都未予搞清,我的建议便是再读贺老师之文,顺便温习一下中国的法律规范。再者,我要请问刘仰先生,重庆为证人出庭作证做了哪些便利条件?提供了哪些方便呢?难道将证人全部关押起来便是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吗?刘仰先生也说了:“美国的公权力机构为证人提供保护,包括改名换姓、异地安置等,条件就是换取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美国证人保护法的本质就是: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 “ 出庭与否 ” ,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在此,我们反观在李庄案中公权力的做法,哪一位证人享受到了公权力的优待呢?哪一位证人被公权力以其他条件做交换而为了澄清案情而出庭作证?在所有证人都被公权力关押的情况下,公权力再声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难道还能取决于证人的意愿吗?   贺教授的“可能”、“如果”等字眼是对重庆打黑中刑事案件程序的质疑,法律是讲证据,而在民众质疑之时,质疑的证据便是已被公布的信息,难道刘仰先生要贺教授如公检法一样调查取证吗?“如果”和“可能”都是重庆打黑中已经犯的错,已经酿成的司法冤案,在贺教授质疑的同时也应该是重庆相关部门回应质疑的机会,质疑便需要重庆相关部门排除质疑,拿出确凿的证据,而不是搬出刘仰先生为重庆打黑中的程序违法而叫好。能否将猜测和假设落实,这个已有李庄案中的司法黑幕昭示,具体详情请刘仰先生阅读质疑文章,在此,无须学生详述。还有,辩护律师对重庆打黑程序中的违法程序揭露,这些,都是贺教授的猜测和假设落实情况,所以,既然这些已经落实,之后的质疑当然很具有意义,逃脱法律制裁的不是先生所说的小圈子中的“我们”,而是已经犯罪,却以权力来为自己开脱的行政官员,哪一个百姓会有资本逃脱法律制裁呢?   在李庄案中,重庆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诸多法学专家讨论案件,这的确不是违背审判独立,的确不是非程序正义,但是,刘仰先生是否清楚?政法委亲自主导讨论,而且是公检法三家集体讨论案件,案件审理讲究的是速战速决,不给辩护律师留有充分的辩护时间和空间,这样的司法程序难道就是独立审判?难道就是程序正义吗?再者,为何被邀请的专家学者第二天齐声说李庄案程序公正,程序合法,而其他未被邀请旁听的学者都说审判不公,程序违法呢?当然,先生可以批评我说,因为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不了解案件真相,当您如果说出这个理由时,我不由得笑了——不是因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而是其他学者和重庆没有达成内部协议,没有违背学者的良知,在权力面前低头。还有,不知哪一个案件政法委要亲自主导公检法联合开会讨论,而且还要连夜召开专家座谈会?这样的兴师动众是否背后有什么司法黑幕?是否必须让专家学者在听取案件后统一意见呢?在重庆邀请的专家学者中,既然一审被诸多专家学者质疑,那么重庆为何二审不邀请质疑其程序违法的专家学者旁听庭审,而非要邀请重庆当地的专家学者呢?我们看到,力挺李庄案的专家学者多为西南政法教授,如果我没猜错的话,重庆当局管着西南政法,那么让西南政法的教授为自己说话当然是有权行使,而重庆没有咨询贺卫方等专家学者的意见是担心这些学者不为自己说话,反倒还照样质疑程序违法,毕竟,重庆左右不了其他地方的专家学者,除非动用高压权力手段,但成本太过高昂,所以,在李庄案中,重庆还是邀请被自己管辖的西南政法教授为宜。至于是要开门办案还是要关门办案,关键在于要依法办案,在重庆邀请西南政法的专家学者座谈中,专家学者的意义就在于第二天齐声力挺李庄案程序公正,而不在于质疑和批评,这样的“司法规律“何以能在李庄案中显现,刘仰先生作何解释呢?   连同我一介草民都觉得这是一场“司法闹剧”,更何况贺卫方教授呢?我的依据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审判只是走形式、政法委指导案件、行政权染指司法权、限制和剥夺律师辩护权、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刑讯逼供 …… ,这些,足矣吗?请问刘仰先生?重庆的法律界是否 “ 消极顺从与积极逢迎 ” ,这个不防看看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程序中,只要被立案侦查最后肯定判处有罪,积极逢迎的现实是,在行政权指导司法权的司法审判中,公检法人员统一作为行政权中的一个棋子,他们需要做的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在行政权的指引下以法律的名义将某人治罪,当然,打黑中肯定已将诸多罪有应得之人判处刑罚,但是,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难道就不是打黑的牺牲品呢?积极逢迎还在于,在所有司法程序中,公检法只为权力服务,只向权力低头,案件不是依法办案,而是依据一些领导人的意志办理,例如李庄案。   至于说重庆的行为是否为“非法”行为,请刘仰先生参阅本文其他理由。我还要告诉刘仰先生,不仅民众拥护审判黑恶势力,我也拥护审判黑恶势力,全国民众都拥护审判黑恶势力,但是,我以及我们不拥护公检法联合办案,不拥护政法委指导案件,不拥护权力染指司法,不拥护剥夺律师辩护权,不拥护刑讯逼供,不拥护 …… ,那么,我以及我们的这些不拥护是否就是反对打黑呢?是否就是与重庆作对呢?而审判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的意愿,是否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这个,也请刘仰先生看看民众的看法和认知,例如:陈有西、杨金柱、周泽、陈光武、、魏汝久、杨学林、伍雷等人的博客文字以及后面留言。   打黑中当然不乏以民营企业家为首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只要违法犯罪,打击肯定无妨,但是,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这一点不知刘仰先生认同否?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公正的裁决,例如司法独立审判、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而对打黑程序中的违法裁判表示质疑,这就是与民众对立吗?质疑打黑中程序违法的不是一个“贺卫方”教授,而是身处外地以及重庆当地的仁人志士,难道这些仁人志士都不是民众吗?难道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众和重庆民众对立吗?   打黑中的体制,已经不是“坏”这么简单,而是已经腐烂,由此,必须改变打黑中的腐烂程序,还司法一份实质公正和程序正义。在打黑只追求办案指标的前提下,那为何还要以司法的名义将被告人治罪呢?既然已经认定有罪,何不直接处以刑罚即可,一系列的司法程序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黑社会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难道重庆打黑的程序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吗?贺教授是在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未审先定罪,公检法联合办案,这样的办案程序,只要被立案侦查,肯定要被治罪,那么,在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冤假错案是否就此酿成呢?   净化社会的观念没什么不对,但是,不让社会人员犯错的观念对着吗?只要犯错就被治罪的观念对着吗?在打黑中,危险就在于,注定会有一些轻罪被重罚、无罪变有罪的冤假错案酿成。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当然非打击不可,但是,在一些不是黑社会,也不是犯罪行为的打黑运动中,注定一些人要被以打黑的名义治罪,而这些人,只是犯错却不构成犯罪,但在打黑的运动中,司法不讲究依法办案,只讲究办案指标。贺教授所说的“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在此的容忍未曾想到被刘仰先生理解为容忍黑社会,真是可悲,容忍不是容忍黑社会,而是容忍一些不是犯罪的犯错和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但是,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那些犯错和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注定要被治罪。这样的社会是否健康,这样的民众自由是否还有自由可言,想必被冤屈的罪犯家属心里明知。而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当然打击了多数犯罪分子,而且正是因为打击了黑恶势力,重庆的违法犯罪也渐趋较少,但是,在已经被打击的黑恶势力中,肯定不乏轻罪重判、无罪被判有罪之人,这些,难道是一个健康社会的表征么?   黑社会发展到可怕程度也一定是白社会出了问题,那么白社会是指什么呢?黑社会所依赖的公权力便是白社会的写照,黑社会与公权力共同勾结,黑社会借助白社会的公权为自己谋取权力利益,白社会借助黑社会的私利为自己获取资本利益,这便是黑社会壮大白社会有病的写照。重庆公检法对内部蛀虫的清理,这首先是清理白社会中的隐藏黑社会分子,而公检法中出现腐败蛀虫难道不是白社会出了问题吗?白社会打黑,是将白社会中隐藏的黑社会分子揪出来,然后绳之以法,但是,在白社会自净和自律的司法体制中,任何黑社会分子都注定毫无权利可言,毕竟,这是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式执法,除了真正的黑社会分子外,那些不是黑社会的民众也一样要被以黑社会的罪名治罪,毕竟,这是打黑,而且是运动式。   贺教授的那封信,是否存在偏见,是否自相矛盾,我想凭借他自己的身份,哪怕登高一呼,也难以抹杀重庆打黑的成果,但是,为何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就被贴上反对打黑的标签呢?对此,我一直不甚明白,如果说质疑打黑程序违法就是反对打黑,那么重庆不妨在全国做一统计,到底有多数人质疑打黑程序违法,那么是否就可以断定,这些人都是反对打黑呢?贺教授也不是太拿自己当回事,而是太拿法律当回事,总以为法律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挡箭牌,岂不知,在打黑程序中,任何依法办案,什么公检法相互监督和制约,什么法院独立审判,都是浮云和神马,丝毫不会对被冤屈的被告人有何帮助,丝毫不会对李庄案有何价值。而贺教授也未得出打黑就是“非法”的结论,更没有声称打黑就是“以黑制黑”,刘仰先生从哪里得出贺教授这样的认知呢?所以,有请重庆的某某人员不要随便给他人乱贴标签,这样,有损自己的人格。   最后,吴邦国委员长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所说的话,我之前已说,打黑肯定打击了诸多犯罪分子,但是,这些打击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式却不同程度的存在程序违法,而且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也注定要被打击,当我看到任何地方的黑恶势力猖獗时,我也一样声称,全国都要打黑,但请依法进行,你看行不行?先生最后搬出领导人话语做结束,那是不是可以断定:“在中国,什么法最大——领导人的看法”。而贺教授更不是为黑恶势力辩护,而是为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辩护,重庆当局一再声称的为黑恶势力辩护注定是要将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一起对付和打压,毕竟,打黑中的所有异见都是反对打黑,所有质疑都是不赞成打黑,这样的重庆逻辑,这些质疑打黑程序违法的仁人志士,注定都要被打入冷宫,因为,他们说了对不起重庆的话。而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不是让司法在行政权的指导下违法办案,法治理想更不是司法甘受行政权的指导,如果,“我们”的朴素法治理想都难以实现,中国社会必定遍地都是权力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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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原文地址: 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作者: 公民杨金柱         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李庄案第一季回放之十一(杨金柱2010年9月3日新浪博客)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lf26.html       本文已发   腾讯论坛(上) / (下) 、 网易论坛 、 红网论坛 、 正义网杨金柱律师法律博客 、 点睛网杨金柱律师网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 2010 年 3 月 6 日在人大会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在人大会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 2010 年 3 月 18 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 《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 此后,金柱连续撰文近 10 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 10 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 《李庄案法理研判》、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 《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序!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       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7日发表 《 我为李庄因“眨眼睛”获罪而纳闷 》、 3月18日发表博文 《李庄即使“教唆”龚刚模事实成立,也不构成伪证罪 》、 《李庄没有采取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 、2010年7月17日发表 《 “眨眼门”———中国律师心中永远的痛》 ,上述文章已详细阐述了李庄不构成“眨眼罪”,本文不再赘述。           金柱特别纳闷的是: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没有李庄“眨眼”教唆的事实认定,而重庆市第一中院的三位法官却堂而皇之地在共和国的判决书上白纸黑字记载着李庄“眨眼”教唆的“罪恶”,开创了中国几千年历史上第一个“眨眼罪”的范例,成为世界级的一个司法笑话!金柱在此不是不尊重司法权威,而是“眨眼”获罪的重庆司法权威无法使金柱去尊重。因为“眨眼”获罪是反人类的行为。如果重庆以金柱律师不尊重司法权威而请我去跨省“喝茶”,只要金柱不被躲猫猫,则一定要把官司打到联合国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21世纪的刑事判决书上竟赫然写着“眨眼”获罪,与汉代的“腹诽”罪和宋代的“莫须有”罪等驾齐驱,使该判决书上鲜红的国徽蒙羞,李庄焉得不冤!         四、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在庄严的法庭上爆料李庄嫖娼,21世纪的重庆刑事法庭象中世纪欧洲那样对李庄进行道德审判,此乃李庄冤之四也。         金柱律师在狗屁十三评 《重庆打黑不应该污名化中国律师》 中指出: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在2009年12月30日的法庭庭审最后十分钟爆料李庄嫖娼,是对李庄的污名化,并恭请幺宁和重庆警方对四个问题做出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金柱特别纳闷:戴着“全国十佳公诉人”光环的幺宁,作为重庆公诉人的形象代表,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应该知道在法庭上所说的“法言法语”是怎么回事、应该知道中世纪欧洲的道德审判是怎么回事,但幺宁的“嫖娼”爆料使金柱律师大跌眼镜。重庆的全国十佳公诉人的法律素养如此,金柱又夫复何言、只好而已而已!       金柱在此要质问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以下问题:       即使李庄嫖娼属实,又与2009年12月30日的庭审有何干系?当日的庭审是审理李庄的伪证罪还是审理李庄的嫖娼罪?是哪一位老师教育幺宁可以在刑事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道德审判?       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之后,金柱律师将建议李庄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起诉幺宁名誉侵权。金柱律师还将毛遂自荐,免费担任李庄的代理人。只要李庄同意,金柱律师将十分乐意在重庆法庭上见识见识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的法律素养,领教领教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的法庭风采!         五、重庆中院没有查清李庄是在哪一次会见“教唆”龚刚模翻供,即判李庄有罪,此乃李庄冤之五也。         金柱律师于2010年4月13日致信重庆市检察院余敏检察长《 杨金柱律师建议重庆市检察院对李庄案提出抗诉》 、2010年5月15日第三次致信重庆市高院钱锋院长《 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建议重庆市高级法院对李庄案提审 》 ,指出李庄案二审判决书没有查清李庄是在哪一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翻供的,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是判决李庄有罪的先决条件。但李庄案的二审判决却没有查清李庄案的以下基本事实:       1、二审判决没有查清李庄是第一次会见(11月24日)还是第二次会见(11月26日)“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如前所述二审判决的证据认定部分确认了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三人的证言,即李庄是在2009年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但二审判决又同时确认了马晓军、吴家友二人的证言,即李庄是在2009年11月26日第二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二审判决对上述五人的完全截然相反的彼此矛盾的证言,竟然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同时进行认定,所以我说这是我二十多年刑事辩护生涯中所见过的最吊诡、最荒唐的证据认定!       由于上述完全矛盾的证据认定,使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中来了一个“无为”而判,对李庄到底是哪一天“教唆”龚刚模避而不谈,干脆来个不予认定。二审判决的这一“暗渡陈仓”之计是对中国律师的嘲弄!是对中国法治的玷污!       幸好李庄案不是杀人案!否则,重庆一中院在没有查清李庄是在何时杀人的情况下即判处李庄死刑,李庄岂不死得太冤!       李庄是第一次(11月24日)会见时“教唆”了龚刚模,还是第二次(11月26日)会见时教唆了龚刚模,或者是两次会见时都“教唆”了龚刚模,这是李庄案二审判决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判决的不予认定,“无为而判”真让中国的法律人开了眼界:这就是重庆办理的“铁案”?世界上有如此的铁案?!     这就是重庆法院的“铁案”!李庄焉得不冤?!           六、特别说明。         李庄被冤之处尚多,但有此五冤,足以说明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金柱律师此文一发,可能明天又会接到领导的电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领导打电话”,此乃“文革”时期的一个笑话,但金柱律师现在却是真的如此。         但一根筋的湖南蛮子杨金柱已经认准李庄是无罪的,执意要为李庄翻案到底。金柱律师在写完狗屁十八评之后,接着撰写《杨金柱九评重庆打黑之失策》,然后接着撰写《杨金柱九评李庄冤案》,然后去中南海为李庄告御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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