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条

徐斌: 大片锦衣卫即将上演

锦衣卫现实大片,即将上映,同志们小心观看,防止刀剑碎片四飞误伤……   这两天网络上关于新刑法修正案的73条的议论沸沸扬扬,法律,我是外行,琢磨了相关半天,才明白过来。据说修正案73条是,警察可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秘密抓捕公民,而不可以通知其家属——也就是人间蒸发,草案规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网络一片群情激昂。此两项条款,在去年网络公开的时候没有,此时开两会悄悄的塞进来,搞了大家一个措手不及,显然里面有鬼。据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3月10日下午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由于新法案还没有公布,我也不知道是否真的有此内容。但如果真有,并在14日通过,那么可以推测出,红朝气运,估计也就在十年前后,七十大运,几乎是全球所有斧头帮的宿命,真是奇哉怪也。 真拿法律当回事的,说明这人对斧头帮的内功心法,还是懵懂啊……哎…… 为何有此论断?如果有谁对此条款唧唧歪歪,哀嚎东厂西厂重新挂牌啥的,说明此公知不是天真,就是别有用心。红朝立国从来都是法制而非法治。你以为,以前到现在,老大真的要修理你,还真的循规蹈矩依法行事?动手前后,真的还通知你父母家人?这么说吧,从我看到的案例中,除非是不真心想搞你,真的要你完蛋,老大们嘴巴一撇,你就没了——锦衣卫们动手会和你讲理将规矩?此次两会立法之后,红手党们会有所顾忌?反贼叛党,从来都不被老大们容于天地间,以为区区一纸条文约束锦衣卫们手脚,不是天真就是二。   此次73条如能过会通过,只意味着两件事:红色指数下穿历史支撑位,从此进入熊市,构成完美牛熊反转图形;福祸无门惟人自召,玩刀剑者,必死于刀剑下。 如果以严谨的司法学术研究眼光判断,这就是作秀更是做戏,但相信我,这在当时绝对是了不起的大事,因为它意味着现代文明…… 同志们,1978年搞定四人帮的时候,大家还不知道法治法制什么意思呢。这时老大们开会琢磨着,干事不能学四人帮那么胡来,都得有规章制度,得讲法,四个妖孽枪毙也就是一句话的时候,但得对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有交待,得法庭公审。同志们,在大家都忘记法律二字怎么写的时候,突然开庭审判大人物,这是什么概念?这是中国大牛市开始了!是的,其实王洪文还得遭遇逼供信,除了江青之外的几个小老大,也没少吃苦头,整个流程,今天看来,和演戏其实差别不大。 但这毕竟是底部放量温和上涨的标志啊 不管当时如何的糟糕,但老大们真心真意想搞好这个国家,革故鼎新的意志和愿望都很强烈,那么这事,基本有搞头了。反过来,到今天呢?其实老大们搞人间蒸发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是明白人的,都知道底线在哪里,除了愣头青和殉道者之外,一般人不会找这个霉头,如区区在下,顶多也就是在网络嘀咕几声,大家都齐声憋气做太监,出来混,都哈腰低头装做公公,只要不是摆明抢老大的马子银子,一般都没事。除非你是阔佬,被老大盯上你的马子和银子,那就没辙了…… 你要是家里银子妹子乃至马子被老大们看上了,这事,你没办法了,我只能劝你早点闪人是正经,我是穷逼苦逼我不怕…… 搞人间蒸发,其实欧美国家情报机关干起这个,也不含糊,但这事,毕竟是下作勾当,好比大餐厅,都有厕所,但没有在餐厅中间装个马桶,甚至连个玄关都没有,你脱裤子拉屎撒尿让人一览无余的!凡事,得讲究个体面。所谓做贼心虚,但凡做起贼来理直气壮的,肯定是乱世末世。刑法73条,就是餐厅中间安马桶,在大家吃饭的地方,公开拉屎撒尿……这是什么心态? 熊市心态 老大们为何有此心态,我很久之前发帖子曾说明这个道理:长老社会是农耕文明的治理模式,一旦过度到城镇化社会,原先的长老治理模式一定要转变,不转变也得转变。简单说,就是法治宪政公民社会,取代之前的行政权一枝独大的长老社会,因为城镇化带来的人口集聚,需要的制度,与分散居住,人口且不流动迁徙的农耕社会而言,完全是两回事。中国从1998年开始进入城镇化加速时期,目前城镇化率过50%,按目前速度计算,大致在10年左右,就会完成城镇化70%左右的目标——这个时候中国社会将会发生五千年来第一次真正的变迁,第一次整个社会的7成以上人口集聚在城镇而非农村生活,其生活来源不是土里刨食而是工商业。那么整个社会如果不想完蛋,其运行的模式和观念,与之前必定大不一样。 我惊奇的发现,少有学者注意到,数亿农民进城引发的社会变迁,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这是五千年一遇的大转折啊,你们怎么居然就忽略了呢?当然,也许是他们不敢说,嘿嘿…… 如果老大们日日新月月新苟日新,这个社会变迁的过程,应该是平缓顺利的,但现在看来,社会形势的急剧发展,让老大们抓狂了,否则不至于如此。逆势者亡,七十大运,看来是任何斧头帮都逃脱不掉的宿命啊…… 至于玩刀剑者,必死于刀剑之下,这个嘛,你想想制定法规,和通过法规的,都是些什么人?难道都如你我这样的穷逼苦逼?能混到那里面投票的,基本上非富即贵,好了,这人间蒸发,你以为,到头来,真的就老老实实用作对付危险分子?嘿嘿,这么说吧,法律是人执行的,要是锦衣卫东厂西厂小弟们觉得酒钱不够,或者老大之间……这个,我不说下去了,再说,我就搞不好人间蒸发了…… 相信我,没权没钱在中国也许是好事,但不能没智慧,否则大难来临,你都不知道怎么回事,目前为止,同志们要做好大熊来临的准备了……准备外国护照和黄金白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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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争议刑诉法73条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王思璟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与这些场外抗议相反,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另一种态度。 据财新网报道,10日的主席团表决中,仅出现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而主席团成员数为170。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抗议者们,正在争夺最后的时间。 补充: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此后,据媒体报道和见到三读稿的人大代表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进一步调整时,未涉及73条。 lang: ‘zh-CN’ 相关日志 2012/03/10 — 纽约时报:中国镇压工具合法化 迈向警察国家的信号 2012/03/07 — 卫生部副部长:”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2012/03/06 — 刘志勤:援助欧洲的八条建议 2011/12/16 — 蝙蝠侠不敌城管,克里斯蒂安·贝尔探望陈光诚律师挨打,其出演的金陵十三钗传遭封杀 2011/11/22 — 韩国内脏移植案告破 中国出售死囚脏器铁证如山 2011/11/19 — 《纽约时报》笑蜀:中国为什么就不听? 2011/10/16 — 世界媒体看中国:陈光诚案件及影响 2011/02/05 — 中国司法独立的障碍——兼论政法委体制对司法独立的侵害及其对人权的侵犯 2010/05/06 — Lorne W. Craner:美国在中国的人权事务上所做的努力 2010/03/16 — 中共北京方面宣称:美国发布的《中国人权纪录》基本不真实,而中国发布的《美国人权纪录》是完全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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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

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是一个大筐,其边界含混,解释的任意性过强,且可秘密拘捕,且可遭遇被宣布“意外死亡”,这意味着什么?“丧钟为你而鸣”,绝不是夸大其词! 在我们没有把权力装进笼子,对公权力实现有效约束之前,搞出此法,其指向和有可能被伤害的社会力量可以预见,社会付出的代价将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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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1)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一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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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 学者紧急呼吁暂缓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因保留了“秘密拘留”和“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而备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提交表决。 今天(3月11日)有法律学者提出,该修正案似乎未能依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因此存在严重瑕疵,许多法学者在网络上紧急呼吁“暂停表决”该草案。 昨天的官方信息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他的说法,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人大全会表决通过。 NGO工作者熊伟今天在微博上发出紧急呼吁。他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他的理由是,该法案因为在审议程序上违反了《立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法律草案文本。 此前,《刑事诉讼法》曾经进行了征求意见和一轮审议,在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王兆国此后披露: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草案是否已经提前一月下发到人大代表手中,仍有争议。 根据赞成熊伟观点的媒体人陈宝成的论证,据官方权威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2月13日还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而有权威消息渠道透露,2月19日,全国人大相关人士还对草案做了修改。因此,陈宝成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因此其违反中国《立法法》的程序问题显著。 此前,虽然官方媒体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报道都是一片赞歌,但中国网络舆论的指针新浪微博客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尤其是关于该法“秘密拘捕”条款引起了许多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和担忧。 许多人担忧,目前的这一版本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有种种的改进,但将“秘密拘留”和“指定场所监视居住”修入正式条文,其实是将去年艾未未等上百名异议者莫名失踪数月的做法“合法化”,结果只会使原尚有顾忌的维稳警方变本加厉。 资深投资人薛蛮子就认为“关于秘密拘捕一条争议很大。公安检察认为事关国家安全保密,秘密拘捕有高效率。反对者则意味司法不独立,监督不透明,近年全国每省每年都公安政法领导滥用职权,涉黑涉黄,甚至滥用公权以谋私器,最近被判死刑的文强局长和正在被中纪委调查的王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就是恶例。” 薛蛮子说,“我今年五十九岁,经历了共和国大部分岁月。彭德怀案(彭黄张周)习仲勋小说反党案,文革更是不胜枚举,许多政治案件都是没有法律程序下冤案的受害者。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表决此法更当慎之又慎,此次匆忙表决应该暂缓。” 而所谓“国家安全”,许多人担心,回和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一般,被无限扩大解释,届时,即便不是政治异议分子,也可以被援引该条,“合法”地被秘密抓捕而失踪。 商人王冉就认为,“基于中国的法治现状,本条(国家安全理由拘捕可不通知家属)一旦入法一定会被滥用。国家安全听起来事大,但远没有公民权利和宪法大。” 熊伟等学者的呼吁,其实是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从立法技术和宪政危机角度的最后杯葛尝试。 媒体人陈宝成呼吁中国宪法学者关注此事,他说,在立法时,宪法学者不能沉默,而要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否则,宪法永远是“闲法”,宪法学者永远是“吃闲饭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永远也树立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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