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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河南固始维权人士周德才案开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6月13日,河南省固始县维权人士周德才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在固始县法院开庭,原定8点开始的庭审,因为开庭前法院门口出现便衣殴打周德才妻子的事而耽误到将近10点才开始,庭审持续到下午4点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出席当天庭审的被控方辩护律师给周德才作了无罪辩护,周德才自己也作了无罪自辩。 法院原本允许三名家属参加旁听,结果因开庭前发生的殴打事件,法院临时居然不允许周德才家属参加旁听,后来一位周德才的亲戚据理力争,与法院法官大吵一通,法院才只允许了一位周德才的亲戚进入法庭旁听,而整个旁听席上大部分是当地公检法人员。据律师说,当天主持庭审的是三位女法官,法官对律师还比较尊重。 代理律师王全章随后在自己的博客上就周德才案发表了辩护词如下: 把维权当作犯罪来打击只会让已经 失衡的社会进一步失去平衡 —周德才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词 合议庭: 在周德才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这个案件中,根据公诉机关的说法,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而且“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是这些大量的证据是什么呢?绝大部分属于证人证言,十七本卷宗,200多个证人证言,根据庭审中周德才的辩解,这些证人中,很多他都不认识,而且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根本无从考证。 其实这些证言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周德才对起诉书指控的那些事实没有否认,只是他不认为自己是组织者,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得出如下的事实: 1, 在被告人周德才参与公诉书指控的八起上访事件之前,失地农民、烟草失业职工多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多次上访过;有的事件中,村民长期上访达五十余次。 2,周德才在所有的事件中,总共做了两件事,一是制作横幅,另外一件是拍照、录像写文章上网。 3,另外周德才在所有的事件中,都跟村民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了收费项目,和委托的内容。 4,周德才做的每一件事情,都跟当地的国保部门负责人报告过。公安部门都没有正式的阻止。 一、失地农民、失业工人为什么选择上访? 在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总共分为两类,一类是失地农民的上访事件,另外一类是烟草失业工人的上访事件。 失地农民部分,公诉机关拿出文件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此类事件得到解决,而证明上访村民没有正当理由。而实际情况是,有村民卢先道抗议征地吊死在乡政府(访民卢先满的哥哥)。几乎所有的拆迁中,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竟然没有谈判、定价的权利,政府主导拆迁的价格,而且拆迁政策、文件对村民隐瞒,很多村民被迫签订协议,完全是一种强迫交易的行为,而且村民在得不到合理补偿后阻止施工方侵占土地竟然被一些施工方雇佣“小黄毛”小混混袭击成伤。 烟草失业工人部分,如,邓州烟草几百余职工,有的在烟草工作长达三十余年,在企业的所谓富余人员下岗分流中,全部失业。 这些人最初无一例外的都选择了诉讼,通过司法的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他们经过旷日持久的等待之后(有的失业工人已经先后离世),他们得到了法院“最终告知”:这些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周德才在涉案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由上可见,在土地征用,和企业改制中遭遇不公正的待遇才是这些公民选择维权的原因,而法院拒绝受理案件,又让他们被迫走上了街头。这些上访事件不会因为周德才的参与而起,也不会因为周德才的不参与而结束。 反而因为周德才的参与和建议,公民通过打横幅表达诉求更加明确,更加的有秩序,文明,如果没有他的参与和建议,村民上访可能目标更不明确,更不理性,手段更激进,前面访民卢先满的哥哥吊死在乡政府就说明了这一点。 几乎每一起案件,周德才都跟村民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取费用和委托事项,这些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保护,周德才的所有行为,全部来自村民的授权,就是说是村民允许他做,他才能做,不允许他做,就不能做。这种关系,跟律师和委托人的委托关系是一样的。如果越过了委托人的授权,那么委托人可以解除委托,既然委托人没有解除这些授权,等于村民认可周德才参与事件的做法。 周德才实际上充当了公民代理人的角色,或者说是公民律师。至于拍照,录像,撰写文字,发布上网部分,周德才又充当了一个公民记者的角色,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 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 从法理上来说,该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换句话说,不是只要组织聚众了,就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情节严重是定罪的要件,而不是量刑的要件。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 该案中,在侦查阶段,我们看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建议中,就明确的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所涉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些后果是可量化的,不是靠主观来判断的,那么就等于说,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损害后果”的证据,但是很遗憾的是,直到开庭之前,公安机关都没有向公诉机关提供相关任何关于损害的证据。因此“情节严重”这个要件就无任何证据去证明。犯罪要件缺乏,因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条残缺,根本不能定罪。 四、一个现代和进步的政府,应该以开放和积极的心态面对民众游行、集会、示威以各种和平的手段表达意愿。人民和政府的矛盾,是自政府产生以来就开始存在的矛盾,只要有政府,这个矛盾就不会消失。在过去的很长一段历史上,这些矛盾的最终解决都是以王朝的更替、暴力循环为特征的。 现代社会对待公民和政府的矛盾,基本上放弃了暴力循环的解决方法,为避免人民自相残杀,现代社会通过人民组成的立法机关,颁布了很多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释放对政府的不满,来平衡政府和人民的矛盾,譬如游行、示威、集会等。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公民的表达诉求的方式仍然有法可依。 因此任何一个层级的政府,对待公民的请愿等诉求上,必须持有开放和包容的心态,而不能一概称之为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 反过来,如果将公民的这种陈情方法当作一种犯罪来看待,把事件的参与者和建议者当作首要分子来抓捕,审判,这种维稳思路是极其有害的,甚至非常危险的,可能维持了表面、暂时的平静,但这个社会不会永远平静下去,暗流涌动,只会让公民对理性维权渐渐失去希望,只会让已经失衡的社会更进一步的失去平衡。更大的社会危机就可能会到来。 综上,无论是证据的部分,还是事实的部分以及法律的部分,被告人周德才的行为完全合法,不构成任何犯罪。 律师 王全章 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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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西安第二印刷厂在门前泼屎尿阻止职工静坐抗议(图)

卑劣行径阻止不了职工们在马路上静坐抗争 ( 维权网信息员于富民报道 ) 本网信息员获悉, 6 月 11 日早晨 8 点多,西安第二印刷厂维权职工继续到厂大门前静坐堵路,发现现场臭气熏天,大门前的马路中间有一滩屎尿。大门对面店铺里的人告诉职工说,是刚才从厂大门里出来的人倾倒的,太缺德了,这么热的天,气味这么大,怎么受得了。不用说职工也明白是什么人干的,就是企图阻止职工静坐堵路抗议。 维权职工们纷纷谴责:这些侵吞贪污分子把心思都挖空了,能想出这样的坏主意来。这些卑劣的行径不能阻止我们抗争维权的行动,我们斥责这种卑劣行径,继续打起标语,在厂大门前马路上静坐抗议。 维权职工跟本网信息员说:“我们从 4 月 22 号起,数百职工打着几幅标语封堵了厂大门,从 5 月 2 号起,封堵了厂南边的青年路,至今静坐堵路已在酷热监控中坚持五十多天了。企业是全厂职工的企业,我们有知情权、参与权、获取分配权。我们坚决要求激扬公司公示所有资产的去向,我们要为我们的合法权益抗争到底。”                   附 较早前西安第二印刷厂维权职工投诉的有关文章 我们西安市第二印刷厂至今有 116 年的历史,最早是 1896 年清朝秦省布政使开设的秦中官书局,地点就在我们厂所在的现在的青年路 13 号,有陕西第一台铅印机,印刷陕西第一份报纸《秦中书局报》。 1921 年更名为陕西印务局,以后几经变更, 1951 年 1 月改名为新华印刷厂西安厂, 1968 年 8 月定名为西安市第二印刷厂。 1991 年 12 月 13 日 ,西安市政府批准:由西安市第二印刷厂、第三印刷厂在组建西安激扬彩印包装公司。零资产的激扬公司是由西安市第二印刷厂(简称二印)投资 30 万元注册成立的,西安激扬彩印包装总公司地址就在我们二印厂。 陈庶安是八十年代末由上级单位从外单位委派调任到我们厂担任厂长的,组建激扬公司后,他既是二印厂厂长又是激扬总公司的总经理,由于陈庶安一贯蛮横,第三印刷厂在一年多后就退出了激扬公司,遗留下激扬彩印包装公司这个怪胎守候在二印厂。 1996 年二印厂百年厂庆时净资产 1.1 亿元,时隔一年多,到 1998 年改制时,二印厂原有的资产不知经怎样的评估变成零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从未公布,竟然被零资产投入的激扬公司“收购”。 几年时间,激扬公司资金由零资金摇身变为 1997 年的 4072 万元。   1997 年,陈庶安以减员增效为名,要求全厂 100 多职工 “内退”、下岗。这些被“内退”下岗的职工,每月只发 100 多元,以后最多涨到 360 元,直到法定退休年龄。 1998 年 5 月,陈庶安将激扬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要求职工每人入股至少 5000 元,干部至少一万元。此后,有更多的职工被迫陆续下岗、辞职,这些职工的股金以 28% 至 38% 不等的比例,强行退给了职工,例如入股 5000 元缩值到 1400 元。还有 28 位职工认为强行退股违法,至今没有领取强行退还的股金。 2004 年又进行改制,成立了西安激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41 万元,自然股东 48 位,法人股东是公司工会。 2012 年 1 月 22 日,这 48 位自然股东和法人股东(工会),在被要求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分得十几万到几百万不等的钱,据说陈庶安拿到上千万,这些钱以什么名义分得,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二印厂价值至少上亿元的设备,已经全部被拆除卖掉,我们厂的 20 亩土地,价值至少 2 亿元,据说使用权也被陈庶安卖了,也有人说陈庶安与某个煤老板“共同开发”。 截至现在,我们厂被迫下岗的 200 余职工,四处打工为生,年龄大、缺乏生产技能、身体状况差,找活路非常困难,有的在街头擦皮鞋、捡破烂。这些职工工作十几年甚至三十年,上有老下有小,大部分租房住,没有医疗和养老保障,有些人体弱多病,不能找活路打工,没有生活来源,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矛盾,有的离婚、自杀。 还有 400 多退休职工,目前只能领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养老金,因为激扬公司给职工缴纳的是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激扬公司欺上瞒下,借改制之名,哄骗职工,美其名曰内退,实质为其办理的是失业,骗取侵吞国家失业救济金。 改革开放,企业体制改来改去,厂干部拉帮结派,挖空心思千方百计逼走职工,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个人资产,侵害国家和工人的利益。 我们从 2005 年就开始上访,最初找的是西安市轻纺建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接着到西安市人民政府、中共西安市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多次。因为我们上访,陈庶安的儿子陈 昇 伙同保卫科长张晓荣和雇佣的打手,闯入一分厂厂长辛顺乐家,将辛顺乐打伤送医院救治两月多。工人薛小俊在市政府上访时死死攥住标语不放,被抢夺标语的警察拉倒,在大街上拖过来拖过去、打、踹、扭胳膊,衣服被扯烂,被连拖带拉带扭抓了附近的北院门派出所。工人刘冬意到中共西安市委上访,被莲花池派出所抓走,关押 5 天,家人出了两万元,并写了保证才获释。 从 2012 年 4 月 22 号至 5 月 2 号,我们数百职工打着几幅标语封堵了厂大门,接着从 5 月 2 号起,我们数百职工又打着标语,封堵了厂南边的青年路,至今静坐堵路已经一个月多了。西安市轻纺建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莲花池派出所、青年路街道办事处的书记、警察、联防队员百余人到现场监控我们。厂党办主任藏华对维权的工人说:“你们现在这样闹没用。没人理你们。钱早都分完了。你们想要钱没门。找谁也没用。你们到法院告去。”在厂门口和家属区还贴出了恐吓信。 西安市第二印刷厂全体维权职工 2012 年 6 月 6 日 维权职工代表 王惠茹 18992876625 王颗心 13186153855 王晓丽 18991187451 谢苏梅 13022943044 朱爱丽 13891891723 刘秋意 1399119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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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长沙访民状告劳教委遭对方代理人当庭攻击(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成报道) 6 月 12 日上午,长沙市访民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一案,于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上,作为原告的被劳动教养上访维权人士辩护代理人,义正言辞陈叙长沙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裁定原告是违法的,要求法判决拆销劳动教养决定书。 在原告代理陈述的当时,作为被告席的一位年轻少妇,当时被告席也只有这位少妇,她没有听原告陈述,而是专心玩她的手机,公然藐视法庭。在原告陈述后,法庭审判长要求被告陈述,在她陈述中,一下找不到发言稿,一下找不到证据词,前后倒置,一时要书记员拿她递交的材料。 在这时一个原告对她说“你今天是不是知道法院开庭,你这样不知那样不知,晓不晓得法庭的规则啊”,她回答当事人说“关你什么事,要你插嘴。” 在法庭辩论到上午 11:30 分左右,这位被告席上的少妇的手机突然响起,她拿起手机就接听电话,当时在场的旁听和当事人强烈抗议此等藐视法庭的行为,她听到这种对她抗议的语言,接完电话就大发雷霆,拍桌子,骂街,“你们算什么东西”当事人史雪娥很气愤,就回了她一句,她就从被告席下来要打人,法庭审判长宣布休庭。 2011 年 9 月 2 日,长沙上访人员 25 人在北京天安门升国旗时向下跪,遭到武警驱逐,然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公安分局的两个干警把他们带到天安门分局,北京警察向访民们讲解了天安门治安管理条例,对他们提出违反了天安门治安管理条例,原谅他们是此次是初犯,以口头训戒处罚。 然而,当上访者回家后,长沙市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把 21 人从长沙市五区内抓捕, 2011 年 11 月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被长沙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裁定劳动教养, 2 年、 1 年 6 个月、 1 年,有 4 人逮捕至今未判。 原告代理:刘腾   15111465815 旁听:周文凯       13036792267 庭审现场 被劳教人员姓名 年龄 性别 劳教时间 家属姓名 关系 联系方式 备注 王跃辉 50 女 18 个月 柳国良 丈夫 13077358736 失地农民,征地纠纷 李沙娜 25 女 18 个月 李德辉 父亲 13203131542 房屋拆迁 任艳兰 46 女 18 个月 周春华 丈夫 15674922317 房屋拆迁 李毛芳 54 女 18 个月 房屋拆迁 史雪娥 57 女 12 个月 雷志荣 丈夫 18229799677 房屋拆迁 夏利仁 45 女 12 个月 杨小平 丈夫 13187216338 房屋拆迁 文武和 46 男 12 个月 房屋拆迁 曾菊香 48 女 12 个月 周孜怡 女儿 13135310358 房屋拆迁 周建跃 51 男 12 个月 周孜怡 女儿 13135310358 房屋拆迁 彭银华 48 女 12 个月 文建军 丈夫 13787179455 房屋拆迁 郭金池 45 女 12 个月 陈军 丈夫 13508479184 房屋拆迁 谭光明 56 男 12 个月 刘福民 妻子 13975880217 房屋拆迁 张建鸣 54 女 12 个月 马国旗 丈夫 13272049961 房屋拆迁 余爱香 43 女 12 个月 杨正辉 丈夫 18608406448 房屋拆迁 张爱华 44 女 12 个月 李建飞 丈夫 13974929578 房屋拆迁 黄雪萍 47 女 12 个月 陈平 丈夫 18974867087 房屋拆迁 赵仕栾 49 男 12 个月 周琪 妻子 15526435161 房屋拆迁 曹艳 49 女 12 个月 房屋拆迁 李大兵 45 男 12 个月 房屋拆迁 揭国彬 58 男 12 个月 梁建辉 妻子 18907488586 房屋拆迁 艾树林 35 男 12 个月 房屋拆迁 被逮捕人员姓名 年龄 性别 家属姓名 关系 联系方式 备注 阮翔 男 刘文超 弟弟 13548749766 房屋拆迁 张石红 男 失地农民,征地纠纷 徐斌 49 男 女儿 13657316068 13787037903 房屋拆迁 姚文安 62 男 丁慧英 妻子 15874962695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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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北京律师前往恩施会见被捕维权代表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今天(6月12日)北京人权律师黎雄兵、陈强安前往恩施公安局要求会见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的恩施白果乡维权代表胡体和、蒲甲宽。 据悉,黎雄兵、陈强安律师已经于6月10日便赶到了恩施,11日(周一)向恩施市公安局递交了会见申请手续,但当时公安局接待的警员以“局领导去州局开会去了”为由推迟会见安排,今天上午两律师再次前往公安局要求会见,负责办案的警方答复说依照规定是48小时内作出安排,所以明天(6月13日)上午9点安排会见符合有关规定。 胡体和、蒲甲宽是恩施白果乡推选出的维权代表,为了维护当地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多年来一直依法向恩施、湖北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但均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只好几次前往北京上访,结果被拦截回去,被关黑监狱。今年4月24日,恩施检察院以胡与蒲两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先批准逮捕,再于4月28日大举征占当地村民土地而遭到村民阻止时,将他们抓捕归案,以镇慑当地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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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黑龙江访民梁艳被劳教后表示不会放弃上访(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成报道) 3 月 9 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访民梁艳因上访被黑保安自北京抓回七台河市,关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没有任何的法律文书。 72 小时后,家属找到看守所才得知她的消息,梁艳被关押在看守所一直到 5 月 22 日 。最后被判劳教一年,监外执行。 5 月 28 日 ,梁艳家属去七台河市公安局要梁艳被劳教一年的法律文书,七台河公安局说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判处劳教梁艳劳教一年,监外执行。但判决书上没有省劳教委员会的印章,只有七台河市劳教委员会印章。 6 月 9 日 ,梁艳表示,七台河市公安局长朱孔勤,是黑龙江十大法治人物,他对梁艳家遭遇十分清楚,深知梁艳是受害者,但是依然在看守所中折磨梁艳,关禁闭,戴脚镣手铐两天两夜,逼梁艳签字。梁艳表示还要接着上访。 相关报道。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4/blog-post_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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