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

广州人大代表质疑千亿奢侈亚运- 石述思- 名家博客- 博客- 《财经网》

但改革开放前沿就要显得开放、民主、法治一些,作为 公权力 主要 监督 部门的人大,有代表积极履职,以对政府公信力高度负责的态度,利用两会公开质疑,令人倍感鼓舞。 有了他们,俺对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充满了期许——亲爱的代表,尽管您代表俺参政议政时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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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觉醒的刘萍踢爆了人大制度的潜规则

江西新余的刘萍因为积极竞选人大代表,受到当地政府的打压,被警方监控,家里甚至给抄查,这是为什么?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不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为什么要阻挠? 表面原因在于刘萍本人是一个上访维权人士,在当地官方有不良声誉。所谓上访维权人士,就是认为自己遭遇不败冤情,或者受到了权势者的不公平待遇,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公正解决,就走上了向上级乃至中央信访部门的告状申诉活动的人。这其实也不是什么不良行为,同样受到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的保护,但由于她的行为在上级政府那里损害了地方政府形象,或感受到来自上级权力的压力,因此地方政府倾向于认为上访者是在同政府作对。 在一个现代民主法治的社会,公民和政府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公民有权反对政府的不合理行为并诉诸法律等渠道。但中国的司法不健全,不独立,司法机构往往成为权力的后盾而不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因此,想通过法律诉讼往往很难维权,结果就开始另外一个渠道,就是信访渠道,向上级政府部门告状。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其实就是其直接上级政府任命的,所以一般来说,上级权力就是下机权力的保护人,是古老的官官相卫体制,所以上访其实也只是一种虚幻的救济渠道。在这种情况下,上访者通过越级上访来规避权力体系的官官相护,这种途径往往也可以产生一些作用,于是产生了很多的上京告状的群体,也导致一些地方规定越级上访是犯罪来给予打压,并想一切办法截访,甚至把当事人关进精神病院。其目的就是地方权力机构不希望自己的问题被捅给对自己没有直接庇护关系的上上级,甚至遭到惩治。 但由于上访的人多,中央信访部门也解决不过来,他们只好把问题交还给地方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去解决,地方政府自然不会去解决,而是怀恨在心,打击越级上访者。这也导致一些坚持不懈的上访专业户,他们一生就这样消耗在毫无希望的维权的路上。 但也有醒悟者,刘萍就是一个,她终于知道司法途径走不通,上访走不通,于是另寻出路,这个出路当然依然是体制内的出路,就是参选人大代表,不是说人大代表是最高权力机构吗?不是可以质询甚至弹劾政府和司法部门吗?刘萍无疑找到了一条更有希望的途径,于是她积极传选人大代表。 可是一个上访公民要竞选人大代表,容易吗? 从民意而言,只要参选人具有行使人大代表的能力和符合民意,就很容易获得支持,不过,国内的人大代表实际上基本上还不是民意代表,而是权力部门的自主挑选钦定。谁当人大代表,往往是党政部门提供候选名单。这样一种安排可以保证人大代表的职位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既有的官僚团体,从而保证人大代表的意志依然是权力意志,为权力集团说话,代表权力部门的利益。 也因为这个原因,各级政府绝不欢迎那些自主要求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因为这样人,其代表身份不是权力本身的赋予,而是公民的赋予,所以,肯定很难为权力机构所控制,从而将打破权力垄断的格局,等于是侵犯了权势集团的利益,想分垄断权力一杯羹,他们又怎么愿意让自己拥有的专断权力受到外人的觊觎,压制自发参选者,竟选者就成为权力垄断的必然逻辑! 而公民争取选举权被选举权,这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下,以合法和和平方式 推动社会走向民主和法治一个最有力量的途径。 很多知名人士学者都表示了对刘萍的支持和声援,所以她依然被剥夺了玄机资格,但她的行为必将鼓励更多人主动去竞选人大代表。 @于建嵘:自首书。中共江西新余市委书记:据称,你己下令追查支持@刘萍196412 的敌对势力,特自首。本人于建嵘,中国公民,无党派非人士,热爱祖国,坚守宪法,始终支持内退女工刘萍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合法行为。如跨省约谈,可派贵市听过我讲座的数位市县公安局长来北京宋庄画家村。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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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访权有了,人大代表选举权没了

原文地址: 上访权有了,人大代表选举权没了 作者: 王传涛 那些与上访权绑架在一起的权利剥夺 上访权有了,人大代表选举权没了 王传涛 今年 4 月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开始后,原新钢设备材料公司工人刘萍参选区人大代表,共有 17 人签名推荐她作为候选人。然而,她未被列代表候选人。这可能与其曾 3 次进京上访有关。新钢选举工作组相关人员回应称,因为她本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新华网 5 月 15 日)   有不公,才有上访。现在这句话反过来写也成立:有上访,才有不公。   这样的例证有许多。几天前,深圳为确保大运会期间的社会秩序,先是规定部分上访群体必须离开深圳,后又规定“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作,否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再往前推, 2010 年 4 月深圳公安部门还通报了一个“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规定“越级上访人员不能办理居住证”。   一个纠结的现实摆在面前,上访的权利总是不能与其他权利并列生存。套用小沈阳在小品中的句式,可以说“人生最大的悲剧是,上访权有了,别的权利没了。”现在,这个句式又多了一个新的佐证,人大代表候选人刘萍因为参选有过 3 次进京上访,被新钢集团认定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难道说,当人大代表的条例是一定不能有上访的“前科”;或是,当了人大代表之后,就一定不能上访?   遗憾的是,在与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我并没有找到上访与选举之间的冲突点在何处。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样的权利也在《选举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显然,与参选人大代表冲突的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剥夺了政治权利,和上不上访根本没有冲突。   上访不是什么坏事,它只是公民们的普通权利。这个权利,来源于天赋,神圣不可侵犯,同样不能和其他权利绑架在一起。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是对公民信访权利的保护提高到了制度化的高度。《信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虽然在参选区人大代表一事中,刘萍没有受到很明显的打击报复,但剥夺掉其选举权,也算是当地人大代表工作机关对其一种打击报复——对权利人权利的打击报复。   问题是,上访对于需要维稳的地方政府来讲,却好像是一件坏事。地方需要维稳,这并不为过,但维稳的途径不应该是打压上访,相反,而应该是倾听民意、疏导民意。把当地的信访工作做好了,把民众的权利诉求解答好了,社会的稳定只是一种水到渠成的事。如果视上访为洪水猛兽,故事阻塞民意上传通道,打压民意,则地方政府发生不稳定事件,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上访有个“上”字,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悲剧。因为正常的信访渠道并不通畅,信访才会“越级”,才变成上访。但上访也好,信访也罢,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上访与否不能成为剥夺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充分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官员、司法工作人员、普通市民都可以上访,上了访也应该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官员、司法工作人员等。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代表人民的,必须有代表人民信访的权利。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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