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同一天的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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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xin chen | 11 月 30, 2011
从佛教根本戒律看僧人自焚事件 李德成 最近,在四川藏区发生了几起僧人自焚事件,原本以慈悲济世、普度众生为己任的修行传教者,未能践行“法门无量誓愿学”、“众生无边誓愿度”的宏大誓愿,而以无明、残忍和极端的方式引火烧身,自绝于释门信众,令人震惊,令人发指。这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佛教的核心要义,更是对佛教根本戒律的肆意践踏。 按照佛教的教理教义,佛门四众弟子要以戒定慧三无漏学来实践佛陀的教诲,净化自他身心,圆满无上菩提。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发慈悲心、行菩提道、守根本戒的优良传统。三无漏学中以戒为先,戒是佛法住世的根本。遵规守戒是佛教徒的基本行为准则。 无论何种戒律均以“五戒”为基础,五戒是佛教的根本戒律。所谓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和不饮酒。五戒是一切佛教信徒的戒条,也是他们用以指导自己行为的道德规范。 不杀生既是佛教之根本戒,也是佛教之性重戒,是必须持守而绝对不能违反的。佛祖制戒:“若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杀生戒以杀人为最重。”(《佛说梵网经菩萨戒本・第一杀戒》) 所谓“波罗夷”罪,意译为“极恶”罪,又称“断头罪”,即如人断头而不可救治,不可悔罪,为佛教根本重罪。波罗夷共有杀、盗、淫、妄语四种,称“四波罗夷”。故《大智度论》有云“诸余罪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因此,杀罪或自杀成为佛教中最为严重的罪业,而不杀则成为最高尚的善业,不杀与自杀善恶分明。 根据佛祖制订的戒律和藏传佛教所强调持守的“四根本戒”的内容,“不杀生”为不杀一切有生命的东西,而破戒杀人罪孽最重。如果是杀人,其含义包括自杀、自己杀(杀他)、教唆杀、遣使杀等一切促成杀的行为在内。因此,不管何因,无论是自杀,还是教唆自杀、鼓励自杀,都违反了佛教的根本戒律、性重戒律,是一种根本重罪。因此,僧人自焚,以残忍手段自杀,不但违背自然和社会伦理,更违背了佛教的根本戒律。佛教,特别是藏传佛教,只有禁止杀生的根本戒律,而从来没有主张杀生、杀人、自杀的教义,更没有教唆他人杀生、自杀的信条。 四川藏区僧人自焚事件发生后,个别别有用心者竟视佛教根本戒律于不顾,妄称自焚“完全没有违反佛教杀生的教义,也没有与佛法见解相违,更没有犯戒”,因为“自焚的动机与目的,毫无沾染一点个人私利的味道”。且不谈其动机与目的,佛祖之戒明白无误地申明,无论何因何缘,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杀生即违背了佛教不杀生的根本戒律,犯了波罗夷罪。而且不论是自愿,还是听信谗言而自杀也均已违背根本戒律且犯波罗夷罪。自佛陀创教传法以来,禁止杀生的根本戒律早已深入教界人心,昭彰经律论藏,天理昭昭,举世皆知,那种“完全没有违反佛教杀生的教义”、“更没有犯戒”的荒谬言论,正暴露了别有用心者的险恶用心。 同时,还有别有用心的人置佛教的根本戒律于不顾,竟将此种恶行罪业妄称为“造就最大善业”,是“举世罕见的高尚行为”;还有人振振有词,称“自焚是作为一种宗教行为,以此显示人们对菩萨的献身”,并称“这的确发生在过去的古代”。 据载佛陀传教时期,佛陀曾于毗舍离教示众比丘修习“不净观”。(所谓“不净观”为佛教五停心观之一,被认为是“观身不净、观受是苦”的真实修行的证验法门,即观察自己和他人的身体皆污秽不净,可治贪欲。)他们依教奉行,结果“厌患身命愁忧不乐,叹死赞死劝死”现象发生,于是有比丘或索刀绳,或服毒药而自杀。因此佛陀立即令阿南尊者召集众比丘集会听讲,亲自制定并颁授杀戒,任何比丘不管是杀人还是自杀,不管是教唆杀人还是教唆自杀,皆犯“波罗夷”。《五分律》明确规定:“若人、若似人,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誉死赞死:‘咄!人用恶活为?死胜生’。作是心随心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五分律》卷二)这确实是“的确发生在过去的古代”的事实真相。然而,这一事实却被别有用心者所歪曲和利用。 根据佛教对“波罗夷”的解释,犯有这种重罪的人,不能修得道果,且必须摈出僧团,丧失出家资格,并堕入阿鼻地狱。如此重罪,如此恶果,何谈“善业”、“高尚”,只是欺师灭祖、离经叛道而已。佛、菩萨的根本宗旨是救苦救难、普度众生,只有不许杀生的戒条,而从来没有所谓杀生献身的说教。因此,无论从犯戒获罪角度讲,还是从佛、菩萨的本愿看,僧人无视生命的自焚行为绝不是“一种宗教行为”,更谈不上是“对菩萨的献身”。上述别有用心的说法,不仅是在为被佛祖早已定罪禁止的恶业翻案招魂,而且是对佛、菩萨慈悲济世精神的严重玷污,严重背离了佛陀传教的真实本意和佛教弃恶扬善的核心要旨。 另外,根据戒律,听信教唆、听信谗言而自杀者,也犯波罗夷重罪。佛陀于毗舍离针对自杀现象集会颁授杀戒时,明确对阿南等众比丘宣布:“口说者,或作是说,汝所作恶无仁慈,怀毒意不作众善行,汝不作救护,汝生便受罪多不如死;若复作是语,汝不作恶暴有仁慈,不怀毒意,汝已作众善行,汝已作功德,汝已作救护,汝生便受众苦,汝若死当生天。若彼因此言故便自杀者波罗夷。”(《四分律藏》卷二)简言之,意即听信他人教唆未做好事生不如死之言,或听信他人教唆已做好事死会生天之言而自杀者犯波罗夷根本重罪。 对于教唆杀生、鼓励杀生等行为,佛教也坚决反对和禁止,规定“教人杀”、“赞叹杀”、“见作随喜”等,都严重违反佛教的根本戒律,也是一种根本重罪。 佛教不杀生的根本戒律,不仅坚决禁止杀生,而且积极主张离杀生、救生。《十善业道经》说:“若离杀生,即得成就十离恼法”,最后“命终生天”,“若能回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后成佛时得佛随心自在寿命。”而救生则更是功德无量。 珍爱生命、反对自杀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普世价值,特别是在宗教领域内,教徒和信徒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已然成为邪恶的象征和化身,为世界各国所不许和坚决反对。臭名昭著的太阳圣殿教的教徒就曾以自焚等方式结束生命,遭到了世界各国的禁止和取缔。邪教“奥姆真理教”教魁麻原彰晃“杀人有功、杀人有德”的叫嚣也早已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必将遗臭万年。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反对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暴力活动已然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和自觉行动。对于僧人自焚这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也一定会被世界上正直、善良的人们所唾弃和鞭笞。 总之,僧人自焚,这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既严重违背了佛教的根本戒律,也是佛教的一种根本重罪,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制止和反对。“戒律存则佛法存,戒律灭则佛法终”,戒律是佛教弘扬发展的基本保证,只有持守根本戒律,才能正法久住;只有坚决制止犯戒行为,才能保证佛教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阅读更多发布者岂能因为声音微小而不呐喊 | 11 月 22, 2011
来源:杏仁儿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3c9cf30100ui71.html 先把我昨日才发现的新浪删掉我博文发给我的通知复制如下: 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1-10-31 13:11 您的文章《气候与心情的关系》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money | 11 月 21, 2011
人民日报:让公民“说话”更畅通 作者:张洋 来源:人民日报 来源日期:2011-11-16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21 2:17:15 阅读量:1次 推进公民的表达权是增强政府开放度、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如何制约权力,如何有效地监督政府是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同样的群体,同样的问题,解决的途径不同,结果完全不一样。”“百姓说事点”充分证明,以社会制约权力能够有效防止权力的异化。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 □ 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 (全文)公民对公共事务充分、自由地表达意见,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不但是国家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包容的标志。十七大对“表达权”的强调,有力地证明了中国社会的政治进步和政治文明。 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吉林省“百姓说事点”提供了公民表达的渠道,允许公民自由地表达意见,确保广泛的信息网络畅通,减少决策失误的风险,尽可能地保证了政府作为的确是群众所需。 推进公民的表达权是增强政府开放度、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如何制约权力,如何有效地监督政府是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同样的群体,同样的问题,解决的途径不同,结果完全不一样。”“百姓说事点”充分证明,以社会制约权力能够有效防止权力的异化。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 增强公民的表达权是保障政府合法性、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有赖于群众的支持,尤其是在民主政治的今天,更有赖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吉林“百姓说事点”注重对百姓的教育和舆导,增强了公民对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认知度,有利于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更多有效地表达“能够有助于满足公民对其声音受关注以及其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和追求的期望”,从而强化公民对政府的认同,重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因此,公民表达及其利益诉求的实现,既是政府自觉的结果,也是群众主动的表现,有利于增加公众与政府的合作,提升政府公信力。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今天,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已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利益的表达也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政府当务之急是正视公民民主诉求,开拓民主表达的渠道,建立健全民主参与的机制,让公民“说话”更畅通。
阅读更多发布者xin chen | 11 月 20, 2011
《人民日报》刊文为发改委反垄断叫好 《人民日报》刊文为发改委反垄断叫好 虽然此次开出的700万罚单针对的还不是垄断大鳄,对两大电信巨头也还仅仅只是展开反垄断调查,但这无论如何已经是一个良好开端 上周,国家发改委对山东两家药企开出了国内首张反垄断巨额罚单,引起海内外舆论关注。这两家企业因凭借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操控药品原料价格,导致一种国家基本药物几乎断供,因此成为国内第一批遭到反垄断制裁的企业。 此前几天,联通和电信因涉嫌依靠骨干网的垄断地位,通过价格歧视打压竞争对手,也受到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成为首批被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央企。 垄断历来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因此,发改委此番出手,虽然也有舆论质疑,比如,认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甚至有个别媒体质疑对两大央企的调查,认为是“阴谋论”,但总体而言,此举深得人心。 笔者还认为,此轮国家发改委反垄断举措的意义还不仅仅在于顺民意、得民心。虽然此次被罚款的药企名不见经传,可能的确属于“苍蝇”而非“老虎”。而对两只“老虎”――联通和电信的调查目前还很难预判事件的最终走向。但是,这毕竟是我国反垄断走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用符合法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手段,对垄断行为的合法干预,不仅值得肯定,而且意义非同凡响。 纵观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诸如电信体制、电力体制、民航体制等等改革,其目的都在于打破垄断。因此,在我国经济领域,反垄断早已不是新话题。而且,客观来看,这些改革也或多或少取得了成效。比如电信体制改革,由于打破了中国电信 (微博) 独家垄断,形成了中国移动 (微博)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微博) 等多家电信企业同台竞争的格局,最终让消费者获益。电信价格的不断下降,电信业务的日益多样以及电信服务的不断改善就是最好证明。 我们也必须看到,以往的电信体制改革也好,电力体制改革也罢,改革的目标仍然是打破行政垄断,旨在形成竞争格局。因此,可以说前十几年我们高喊的反垄断,针对的是限制市场准入的行政性垄断。打破行政垄断对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中国非常必要。而且,就是到今天,这一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在铁路、石油等领域,彻底打破行政垄断依然任重道远。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入,如果反垄断仍然局限于打破行业的行政垄断,显然已经不够。道理很简单,垄断并非仅仅来自行政性垄断,市场竞争同样能产生市场垄断,而且危害同样不容忽视。比如上述两家药企通过对原料市场的垄断,不仅能导致药价高涨,甚至可能导致药品断供。因此,在竞争格局形成以后,对个别企业以历史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以在竞争中逐步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如恶意打压甚至扼杀竞争对手,操控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同样不能坐视不管,必须纳入反垄断范畴。 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市场垄断可能更是常态工作。纵观西方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的重心恰恰在反市场垄断这一层面。比如欧盟对微软 (微博) 开出的反垄断巨额罚单,美国当年对电信巨头AT&T的拆分,就都是反市场垄断的行为。 综上,虽然此次发改委开出的700万罚单针对的还不是垄断大鳄,对两大电信巨头也还仅仅只是展开反垄断调查,但这无论如何已经是一个良好开端,它值得舆论为之击掌欢呼,而不应该是苛求和责难。 当然,随着反垄断的深入,明天我们真的能够看到打“老虎”也能像打“苍蝇”一样毫不再手软,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就会更加好转。让我们拭目以待。 分享到: > 相关专题: 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及联通垄断案专题 微博推荐 | 新浪科技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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