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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胡耀邦之子领头批党内民主不如30年前

联络我们 | 繁體 | 简体 2011年 8月 28日 飓风“艾琳”横扫美国东海岸七人丧生 反恐有成:911十周年,美国更安全 港大集会捍卫言论自由,内地人士超感动 赖幸媛:九二共识是协商基础应被尊重 胡耀邦之子领头批党内民主不如30年前 选择语言 Afan Oromo Albanian Amharic Armenian Azerbaijani Azeri Bangla Bosnian Burmese Cantonese Chinese Creole Croatian Dari English Worldwide French Georgian Greek Hausa Indonesian Khmer Khmer (English) Kinyarwanda Kirundi Korean Kurdi Kurdish Lao Learning English Macedonian Mandarin Ndebele Pashto Pashto – Deewa Persian Portuguese Russian Serbian Shona Somali Spanish Swahili Thai Tibetan Tibetan (English) Tigrigna Turkish Ukrainian Urdu Uzbek Vietnamese Zimbabwe – English 中文主页 节目介绍 视频点播 英语教学 粤语 藏语 关于我们 现场广播 点击收听 中文主页 新闻快讯 美国 中国 台湾 政治 经济与金融 人权 法律 更多主题 亚太 中东 欧洲 美洲 非洲 社会问题 教育 宗教 科学技术 劳工 军事与战争 灾害和事故 环境 健康 体育 生活方式 文化艺术娱乐 港澳 专题栏目 国会报道 对比新闻 媒体看中国 信息往来 政府声明 专题报道 图片汇集 互动空间 Facebook YouTube Twitter 读者评论区 网上服务 订阅新闻 掌上快讯 播客 聚合新闻 中文主页 中文主页 更新时间 2011年 8月 28日 星期天 10:12 AM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聚合新闻  2011年 8月 28日 胡耀邦之子领头批党内民主不如30年前 记者: 黎堡 | 香港 中国体制内几十位改革派精英聚集一堂,呼吁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加强党内民主。评论人士说,这次批判性很强的座谈会对推动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但会议未能突破一党统治的禁区。 星期六,来自中国体制内几十位很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主管聚集在北京一家宾馆开会,纪念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发表三十周年,并借题讨论当今中国的政治现状。 *体制内多路精英聚会 批党内民主退步* VOA 前中共总书记胡耀邦 与会者包括前中共总书记胡耀邦的儿子、全国政协常委胡德平,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和多家官方媒体的总编。会议的主办方是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南方周末和滕讯网。 会议一天后,几个主办机构都没有公开发布任何相关消息和报道,但是根据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律师以及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在多个博客上发表的信息,与会者纷纷表示,三十年前,中共党内正在进行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对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当时的党内民主得到了弘扬和发展。但是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党内思想受到禁锢,党内民主已今非昔比。 据何兵和其它几位与会者的转述,中央党校蔡霞教授在会上表示,目前中共对文革反思不够,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被抛弃,导致了许多问题。而胡耀邦之子胡德平在座谈会上质问,为什么在党的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总是处于弱势,而集中总是处于强势?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在发言中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到了最危险时刻,要再次解放思想,进行大讨论。 陈有西律师在自己的博客中说,他在发言中表示,中国现在需要新的思想解放运动,改变执政理念,改变维稳模式。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也在发言中说,现在一些人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民主政治、司法权威和言论自由这些普世价值也要批评,比三十年前起草决议的那些人差很远。 *金钟:座谈会值得肯定 取得突破* 香港开放杂志总编金钟说,在中共中央发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三十周年后的今天,党内民主和思想解放程度都比不上三十年前。正因为如此,他认为体制内的精英能公开举行这次座谈会实属罕见,值得肯定。 金钟说:“当然我们肯定,昨天这个会议是相当有意义的。这个不是党内的政治会议。光从这点来说,它有一定的突破性。能够开起这么一个会来,党外能讨论现在中国的政治状态,这是一个很难得的进步。” 有评论人士说,在中共召开十八大之前,党内不同派别正激烈争夺控制权,而体制内一些精英举办这次座谈会可能是为了帮助改革派增强实力。 *座谈会未突破一党统治禁区 作用有限* 参与这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主管在发言中多次提到中国需要政治改革,司法改革,但没有人提出需要在中国实行多党制。相反,据与会者的转述,资深媒体人张木生在发言中说,大家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也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而胡德平在总结座谈会时表示,大家聚集一堂讨论问题、表达遗憾和希望,是为了党更好更快地进步。 对此,金钟表示,实行多党制是中国实行政治改革的关键,但也是最敏感的话题,这次的座谈会回避了这个问题,体现了座谈会的局限性,同时也再次证明在当今的中国,政治思想遭到严厉禁锢。 金钟说:“他们这次会议强调这个东西,强调维护党、改善党,而不是说要改变这个一党制,说明了这个会议的保守性。它还是反映了不敢讲话,还是有框框,有一个鸟笼,(他们)在笼子里说一点意见。” 今年三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年度人大会议上明确表示,中国不搞多党制,要继续走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提交评论 * 必须填写 名字 (任意) 国家 (任意) 发送人留言 字数限制在500 * 提交 提交对本文发表的评论表示您同意以下条款: 如果评论中出现与所评论文章无关的内容,或者评论中出现中伤、诽谤或粗俗词语,美国之音保留不发表您的评论的权利。由于篇幅或时间等限制,不是所有提交的评论都会被发表。 提交本评论表示您授权美国之音可以在任何美国之音媒体上使用您的评论 免责声明 收听: 黎堡香港报道: 胡耀邦之子领头批党内民主不如30年前 MP3 新闻快讯 更多»   美国之音中文部正式推出iPhone中文新闻应用程序: 应用程序让您通过易于操作的界面,阅读简繁体版新闻报道…… 网上问卷 过去半年来,中东地区的民主运动风起云涌,势不可挡-从突尼斯到埃及,从利比亚到叙利亚,从和平请愿到抗议示威,从武装起义到国际干预,各国人民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取得民主和自由。您认为改变政治体制的最佳途径什么?  内部改良  和平请愿  抗议示威  武装起义  国际干预  不知道 投票 检视结果 » 星期一以来最受关注文章 世界媒体看中国:卡扎菲与中国 央视公开报导解放军攻击海外异议网站 中国再传食品安全事故 学者呼唤NGO 美国会考虑禁止践踏人权的中国官员入境 中国调整利比亚政策 速度之快令人意外 女神卡卡歌曲中国遭禁为哪般 拜登直指美中人权分歧 川大校友反应各异 西藏一把手易职 预示政策重大改变? 中文博客 加载… 欢迎来到美国之音中文网! 如果您对我们的网站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来函。 来函请寄: chinese@voanews.com。   节目表与点播 » 节目预告 » 现场广播 » 现场电视 » 下载广播电视节目 » 档案资料 温故知新,检索历史,欢迎您光临VOA文库查看美国之音自2004年以来数以万计的中文稿… » 专题报道导航 欢迎使用专题库存,透过我们导航信息,让您回顾千变万化的世界,也为您留住历史的热点… » 听众热线电话 在中国大陆请直接拨400-120-0551,在台湾请拨00801-148-940。 我们期待您的来电。 VOA中文手机网 简体版地址: cn.voa.mobi 繁体版地址: tw.voa.mobi 上网办法 » 登陆美国之音网站还可以通过下列路径,请您试试看:lutian.info 美国之音美语教学强档 网站 goEnglish.me » 美国之音新闻 中文主页 节目介绍 视频点播 英语教学 粤语 藏语 关于我们 存档 网站服务 订阅新闻 掌上快讯 播客 聚合新闻 关于美国之音网站 VOA简介 中文部简介 常问问题 免责声明 广播理事会 自由亚洲 友谊联网 关于美国之音 RSSリーダーで見るために変換しています まるごと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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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关于查处江西仁和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赠药的申请书_

2011年04月01日 16:1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1月,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下称儿基会)发出《关于启动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中国阳光护苗爱心行动”的函》。主要内容:儿基会联合江西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仁和公司)共同发起“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下称优卡丹儿童基金)。优卡丹儿童基金从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中国阳光护苗爱心活动”公益捐赠活动,即仁和公司面向全国幼儿园,免费捐赠儿童流感防治用药优卡丹,用于幼儿园流感防治。儿基会根据各地区幼儿园的申请捐赠的时间和规模,统一安排各地区捐赠药品发放进度。     经申请人检索发现,优卡丹外包装上具有红色OTC标记,即优卡丹属于我国药品分类中的甲类非处方用药,而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可知,优卡丹属于该规章严禁向公众赠送的药品行列。《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可知,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儿基会作为社团组织,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权向幼儿园发放甲类非处方用药优卡丹。     申请人认为,仁和公司实质上是借本次赠药活动对其生产的药品优卡丹进行变相宣传。申请人发现,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儿基会发文,明确要求接受赠送优卡丹的幼儿园须进行“摆拍”:由园所组织教师统一发送到在园宝宝家长手中,并拍摄发放照片。照片须上传至安康家园网站。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审查。仁和公司和儿基会的宣传行为违反了药品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审查的规定。     仁和公司赠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少儿的身体健康。据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披露,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没有感冒的情况下,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2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其间,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此事已造成家长们的恐慌。     《药品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监督管理全国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现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仁和公司本次违法赠药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之于众。     申请人: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2011年 3月29 日       上一篇: 新年第一贴:山青水绿才是最基本…   下一篇: 关于查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违法… 阅读数(29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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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关于查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违法赠药的申请书_

2011年04月01日 16: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0年1月,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下称儿基会)发出《关于启动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中国阳光护苗爱心行动”的函》。主要内容:儿基会联合江西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仁和公司)共同发起“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下称优卡丹儿童基金)。优卡丹儿童基金从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中国阳光护苗爱心活动”公益捐赠活动,即面向全国幼儿园,免费捐赠儿童流感防治用药优卡丹,用于幼儿园流感防治。儿基会根据各地区幼儿园的申请捐赠的时间和规模,统一安排各地区捐赠药品发放进度。     经申请人检索发现,优卡丹外包装上具有红色OTC标记,即优卡丹属于我国药品分类中的甲类非处方用药,而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可知,优卡丹属于该规章严禁向公众赠送的药品行列。《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可知,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儿基会作为社团组织,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权向幼儿园发放甲类非处方用药优卡丹。     申请人认为,儿基会本次赠药活动实质在于对优卡丹进行变相宣传。申请人发现,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儿基会发文,明确要求接受赠送优卡丹的幼儿园须进行“摆拍”:由园所组织教师统一发送到在园宝宝家长手中,并拍摄发放照片。照片须上传至安康家园网站。而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审查。儿基会帮助药厂企业作药品宣传,违反了社团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宗旨,亦与其自身章程中所载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的宗旨相违背,直接损害了儿基会的形象。     赠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少儿的身体健康。据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披露,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没有感冒的情况下,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2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其间,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此事已造成家长们的恐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民政部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儿基会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之责任。现申请民政部就儿基会本次违法赠药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布于众。     申请人: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2011年 3月29 日       上一篇: 关于查处江西仁和发展有限公司违…   下一篇: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 阅读数(27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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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声援书_

2011年04月01日 16:13:10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     应依法追究责任的     声援书     我们对近期发生的多名出版商、作家、音乐人就“百度文库”涉嫌侵犯著作权一事先后集体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提出交涉的事件表示关注。     我们获悉,面对出版商与著作权人旷日持久的维权呼声,在谈判破裂后不久百度公司发布了声明。遗憾的是,这个珍贵的怀有“道歉”字眼的声明并没有涉及侵权事件本身,并没有表达出和解与悔改的诚意,尤其没有以法律的思维对待纠纷。     因此,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关乎公民权利与法治进步的事件表明态度,有必要对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初步研判后发表专业意见,以供社会公众与相关部门参考。     我们观察到,此前著作权人与百度公司之间进行的诉讼中,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对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的苛刻规定,著作权人普遍难以举证证明百度公司对侵权事实的“明知”或“应知”,这导致绝大多数维权诉讼以著作权人败诉告终。     我们注意到,百度公司将搜索推广和关联广告等网络营销手段作为其主营业务,在搜索结果呈现页面中将自己的产品(文库、百科、知道、贴吧等)提权,以增强用户黏性,延长用户在baidu.com站内的停留时间,增加站内广告链接被阅览、点击的机率,具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获知:百度文库中绝大多数的作品传播未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法律规定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当属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研判,我们认为,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其运营的、包括百度文库在内的baidu.com网站中,利用他人上传的大量侵权作品,增加自身流量及广告收益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侵犯著作权罪,属单位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获取信息、传播思想和交流观点的平台的现时代,相对于其他权利,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侵犯,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使知识产权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民事诉讼不足以为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保护和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因侵犯著作权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弥补民事诉讼保护之不力。     我们深知,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的数字出版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关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讨论与正视,但在明确的知识产权理论与法律规定依然有效的今天,互联网企业理应与著作权人及传统出版企业共同协作,互惠互利,实现内容、平台与用户的共赢。     百度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以自身占据的庞大平台和垄断优势,诱导利用用户的逐利心理,从侵权作品中非法榨取广告价值并掠夺著作权人的微薄利润,广泛、持续地侵犯著作权人法定的权利与利益,理当为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本次著作权人维权行动能否成功,将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妥善保护的标志。     为此,我们对百度公司涉嫌侵权与违法一事表示关切,对广大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表示声援。     联署人:(按姓氏拼音为序)     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     何  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刘晓原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孙国栋《律师文摘》杂志社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     徐  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夏  楠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     周大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赵国君  中国律师观察网     2011年3月28日       上一篇: 关于查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违法…   下一篇: 李庄漏罪案的法治意义 阅读数(32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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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李庄漏罪案的法治意义

2011年04月22日 15:20:02   网上传来李庄案检方撤诉的消息,无疑大快人心.这一案件必将载入共和国法治史.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一、通过民间的努力,斩断公然摧毁法治的黑手.李庄案之所以引发民间众怒,是因为它公然摧毁法治,而不是偷偷地进行。检方撤诉的理由是:因为辩方提供的证据,致使案件发生变化。其言外之意是,检方此前的证据足以证明李庄是有罪的.而本案诉讼中展示的事实是,就以检方自己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检方在程序上有权力指控,在实体上已证明李庄有罪.检方的起诉属于公然无视共和国法律,属于“莫须有”式的公然构人以罪.它的恶劣之处在于,在众目睽睽之外,在所有法律人关注之下,非法行为公然进行,非法对法律人公然进行。如果任由这样的悲剧发生,改革开放几十年所做的法治努力将荡然无存。     二、律师队伍经受了风雨考验,律师们在风雨中成长。李庄一季的陈有西律师,李庄二季的斯伟江律师等,充分展示了律师的铮铮铁骨。这些年来,律师队伍确实良莠不齐,李庄一季以后,律师队伍受到全面打压,刑事辩护出现重大问题,司法改革出现严重倒退。对此,司法部门应作全面反思。必须清醒地看到,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出现长治久安,不可能出现稳定。稳定不是吹出来的,更不是压出来,是民主和法治才能带来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不要认为对于国家建设,人民无能为力。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国家法治建设,不仅仅是法律人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要认为重庆发生的事,与北京无关,与上海无关,与浙江无关……。李庄就是被重庆构陷的北京人!今天是李庄,明天就是你和我!     四、体制内的法律人,除了坚持法律之外,必须坚守道义和良知,这是底线,这是最大的政治。底线守不住,社会道德一定全面滑坡,国家无法治理。司法建设的责任既在于律师,更在于法官和检察官。希望法官和检察官以此案为诫,全面反思。借用斯伟江律师的话: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我们看得到!       上一篇: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   下一篇: 从“学毛选”到“唱红歌” 阅读数(1699) 评论数( 9 ) 9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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