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环球邮报:中国对阵天才阿飞

(香港国际艺术展,5月25日,一个参展商坐在中国艺术家艾未未的作品“大理石手臂”旁。中指与Fuck是艾未未艺术作品的主题) 中国对阵天才阿飞 分析:共产党能否审查掉中国领衔艺术家艾未未? 作者:David Case 译者:@duyanpii 校对:@ruanji 六月三日 波士顿报道-中国的共产党总是有办法。它毕竟是有史以来最富有的政府之一,拥有比其它任何国家都多的美国国债。它不允许任何对手存在,并通过独裁统治着世界近四分之一的人口。 但是有一个人,艾未未,却将中国政府置于困境当中。4月3日,中国政府在北京机场将艾未未逮捕,并关押到现在。 问题是,艾未未不是一个普通的囚犯。把他关起来也许比他在外面更麻烦。 作为中国艺术界领军人物,艾未未在全球都享有盛誉。他在伦敦泰特现代美术馆,以及慕尼黑的艺术之家和威尼斯双年展都举行过大型的展览。他与瑞士建筑事务所赫尔佐格和德梅隆合作设计了北京最具现代化标志性的 “鸟巢”国家体育场,是共产党的2008年奥运会举行的地点。 就像鸟巢一样,艾未未的艺术和他的个性极其迷人。他的作品客观来讲是美丽、有趣,而且很容易接触,即便是对艺术毫无兴趣的人。 他用充满活力的颜料和绘画给单调的古瓮——文物,如共产党所称谓——注入活力,吸引人们的眼睛。他用1亿颗手工绘制的葵花籽填满了泰特美术馆巨大的漩涡大厅。在艺术界,泰特的展览被评论为与中国特性如此一致——数量巨大,消费,廉价劳动力,亚洲式的整齐划一。 但是它也带来很大的乐趣:当别的艺术家把作品放在天鹅绒的绳子后面的时候,未未邀请博物馆的观众在瓷瓜子里四处走动,捡起它们,和它们一起玩——但是不要拿走它们。正如他的其它作品一样,它们可用于出售。(在展览的末了,瓜子的涂料上发现含有铅,所以最终不允许接触它们) 纽约客的欧文(Evan Osnos)曾经写过 一篇优秀的文章 ,文章中把艾未未比作中国的安迪.沃霍尔,他的工作室是一个“有着古怪创造性的蜂巢式建筑,他的一位朋友称之为寺院和罪犯家庭的交叉点 ”。 未未用他自己的方式上镜,这在美国记者Alison Klayman的工作中很明显;她跟踪拍摄艾未未近两年,为了一步将要发行的纪录片《艾未未:从未抱歉》。“他是一个和蔼可亲的小鬼,一个身材魁梧的泰迪熊玩具,有着胡志明式的胡子,当他说英语的时候带着如婴儿般的温柔口音(环球邮报6月2日 对Alison Klayma 进行了采访并在网络上播出 ) 他同时也极具恶搞。朋友们称呼他为艺术流氓。纽约时报的艺术评论员Holland Carter 称他为“学者小丑”。虽然异议者与活动家通常被认为应当是严肃的、义愤填膺的,但是艾未未却以大不敬的方式狂欢。 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拥有一系列照片——讽刺地命名为“ 透视学研究 ”——主要是艾未未在艾菲尔铁塔、白宫、蒙娜丽莎和其它文化偶像与权力面前竖起中指。 竖中指及以“fuck”这个字的形式是艾未未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上个月,香港的收藏家展览了一个漂亮的大理石雕塑叫“大理石手臂”,“苗条的二头肌和前臂上经过精心修剪的中指”。 未未的北京工作室名字叫“发课设计”(Fake design)。这在某种程度上象征着这个事实:一个未经过任何正规的职业训练而取得巨大成功的设计师。然而这也是一个大胆的玩笑:当用汉语读“发课”这个词时,听起来像英语一句粗口。 从艾未未出生以来,他与共产党的关系就充满争议,这是他恶搞的动力和行为的目标。 在他小时候,他的父亲艾青,这个国家最杰出的诗人、毛泽东早期的支持者,被流放到中国最遥远的西部新疆。他的父亲多年来被迫从事清洗厕所的工作。后来党又将这个家庭迁到戈壁滩,住在用于动物分娩的地下洞穴里。这是一种羞辱,至今仍然背负在他的儿子身上,并激励他为公正而抗争。 作为一个成年人,如欧文所言,未未似乎“天生缺乏合作的能力”。虽然他对 “鸟巢”体育馆做出贡献,但他拒绝参加奥运会奢华的开幕式,相反,他用他巨大的名声宣布这个运动会被共产党操纵,愚弄了整个世界,是个“虚假的微笑”。 近些年来,他的工作日益政治化。艾未未极力透明化,作为对共产党的审查、压迫的一种明显的反应。 在他被捕之前,他的工作室经常挤满记者。Klayman为她的纪录片拍摄了约200个小时,包括与艾未未的家人单独在一起。他以一种危险的方式(在中国)在网络上展示他的生活和思想,通过他的博客(现在已被关闭)和推特(基本上花去了他每天很多时间)。尽管在一个推特被官方禁止的国度用中文发推,他依然拥有超过8万5千个跟随者。 在2008年四川大地震后,未未与中共官员的冲突加剧。正如Klayman在PBS的节目中讲述的,地震中总共死亡7万多名中相当一部分在学校与公共建筑中人遇难,这是不成比例的。这些遇难者死于中国称之为“豆腐渣工程”中——也即主管的政府官员显然偷工减料,中饱私囊而形成质量低劣的建筑。 地震之后,官方删除了质疑的新闻,拒绝公布遇难学生的名字。为此,艾未未召集志愿者前往灾区,并找到了超过5000名遇难学生的名字。 随着与官方关系日益紧张,艾未未反应也越恶作剧,与党做猫与老鼠的游戏,这可能成为他最勇敢的艺术。政府在他工作室的外面安装了一个大的监控器,他拍摄这些监控器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并据此创造了相仿的大理石雕塑。 在一次去四川的旅行当中,警察在凌晨3点破门进入他旅馆的房间,并打了他。他将此发布到推特上,并将事件录音发布到网上,争执的照片在欧洲画廊和新闻杂志上出现。今年1月份,官方强拆了他在上海新建的、价值百万美元的工作室,而该工作室是当初官方邀请他前往建造的。 他记录了强拆过程,并宣布这是他最有力的作品之一。Klayman对事件的录像中显示,他戴着一顶橙色的安全帽,面带微笑注视着他花两年时间建造的建筑变为废墟。每次当政府试图恐吓他的时,他总是把他们的攻击转向他们自己,并将其变为艺术,在追随者中传播。 艾未未被捕是中国政府为防止茉莉花革命的进行打压的一部分。现在的问题是,这次他是否能再次最终获胜? 将具有如此创造力和巨大声望的公民投入监狱与国家的利益根本不符。对中国统治者而言,对他们派对场所的设计者进行打压尤为尴尬。此外,为了要提升经济价值链上的位置,为数百万新毕业的人提供工作,中国处在一个需要创造力的时期,用来创新和发展艺术、娱乐以及其它高附加值产业部门。 通过拘留艾未未,共产党有效地遏制了他的行为。但是他们同时也使得数百万原先没有听说过艾未未的人知道了他。他被拘留后, 用谷歌搜索他名字的数量飙升 ,羁押艾未未还激起了艺术界和艺术界之外的抗议,这些抗议活动成为了共产党的眼中钉。 与其他异议者不同的是,未未具有一种他们关不住的魅力。不管党如何对待他,他的艺术都将存在。 原文链接: http://goo.gl/tsl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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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刘晓原律师:发表时间:2011-5-21 8:36:00 5月19日,【文汇网讯】据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经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现已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http://news.wenweipo.com/2011/05/20/IN1105200103.htm 从报道中可知,公安机关在外面给艾未未指定居所进行了监视居住。有些网友不懂监视居住规定,打来很多电话咨询这个问题,我实在是无法一一解答,故搜集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写成此文。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有关监视居住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中的第三节,共有十一条。具体规定是: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这个会见是不需要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如会见除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 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并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使用通讯工具。按我个人理解,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享有通讯自由权。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犯采取监视居住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进行,另一种是在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进行。这个“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按照《刑事》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六个月。 在刑事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的规定有: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3、《律师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按照上述规定,艾未未和家属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据我所知,艾未未和家属还没有正式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链接: http://liu6465.fyfz.cn/art/9869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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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艾未未被“监视居住”,还涉嫌两个罪名?

艾未未被“监视居住”,还涉嫌两个罪名? 刘晓原律师 发表时间:2011-5-21 0:01:00 【文汇网讯】据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经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现已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http://news.wenweipo.com/2011/05/20/IN1105200103.htm 新华社的报道,无非是想告诉外界三个方面信息:1、由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涉嫌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刑法第201条),另一个是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62条);2、艾未未已被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权利,即指在5月15日允许路青会见艾未未。 从报道中可知,这两个涉嫌的罪名,是指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即单位涉嫌犯罪。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自然人犯罪,一个是单位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构成犯罪,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对单位则处以罚金。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路青,但警方指控艾未未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中“逃税罪”的规定,逃税金额较大的,刑期三年以下,并处罚金;逃税金额巨大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但是,只要补缴了税款和罚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注:警方只是指控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故涉嫌罪名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如果销毁会计凭证的情节不严重,则不以犯罪论处,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监视居住问题。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指市、县内)有固定的住处,监视居住就应在其固定住处进行。如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就要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但艾未未在北京是有固定住处,因此,监视居住就应在其家中进行。 同样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如犯罪嫌疑犯在公安机关指定居所里被监视居住,原来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指原住在一起的家属)可以会见,聘请的律师也可会见。 按报道所称,警方指控艾未未公司涉嫌两个罪名,且指控的逃税金额巨大,假使指控成立,有可能会被数罪并罚,看来问题变得严重化了。 但是,仅从报道中透露的消息,还是难以准确判断指控的会是两个罪名。如果销毁会计凭证是出于逃税目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这是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判处,而不能数罪并罚。逃税金额巨大,最高刑期是七年,销毁会计凭证罪,最高刑期是五年。假使属于牵连犯,应按逃税罪判处。但逃税罪,只要补缴税款和缴纳罚金,是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可我还是担心司法机关会用两罪名指控,不会放过销毁会计凭证罪。因为他们难以左右逃税罪,除非不补缴税款和罚款。 艾未未被带走后,税务机关就对公司账务进行调查,如今一个多月了,不知为何还没有出结论? (注:由于没有介入案件,但既便介入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也看不到案卷。因此,上述所作的分析,只是依报道的内容,按法律规定作判断,很可能不准确,在引用时请注意。) 来源: http://liu6465.fyfz.cn/art/986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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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每日电讯报:为什么艾未未案对中国未来立足国际舞台意义重大(2011.5.17)

每日电讯报:为什么艾未未案对中国未来立足国际舞台意义重大 Why Ai Weiwei’s case matters for the future of China on the world stage 原文链接: 英国每日电讯报 2011 年 5 月 17 日 (the Telegraph) 作者: Peter Foster 在英国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人权问题只不过是自由左派的老生常谈,只有人权组织 ” 大赦国际 ”( A mnesty International ) 的年度订阅者才会关注这个问题。 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因为人权,或者更宽泛的说,政治改革和国家治理—是中国能否在本世纪成长为发达国家并且保持稳定的最根本的因素。这显然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 华尔街日报最近引用了欧洲工商管理学院的一份最新报告,这个研究追溯了良好的国家治理(法律规则,财产权等)和社会繁荣之间清晰的相关性。 过去的经验证明,当经济寡头和独裁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达到 15,000 美元的水平时,经济就会陷入泥潭停滞不前。有预测显示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今年将达到 8,300 美元,这意味着中国正在快速逼近这种增长压力。 “没有政治改革,这种增长是不稳固的,这对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有着清晰的现实意义”,这份研究报告的联合编撰者,欧洲工商管理学院的经济学家 Antonio Fatas 如是说。 这也是高盛证券的 O’Neill 在上周造访中国时表达如下担忧的原因,他认为现时中国最大的忧虑,不是近期的通货膨胀,也不是资产泡沫和银行坏账,真正的问题是共产党在一个全新的世界环境下的长期政治适应能力。 当被问到正在进行中的“中国奇迹”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时, O’Neill 先生(他也是金砖四国这一名词的创造者)先是引证了通胀和华府正在高涨的贸易保护主义呼声这些“较小”的风险,接着才抛出他真正的警告。 “对中国来说,第三个风险是个更长期的挑战;中国人民正在变得越来越富裕,中国的中央政党机器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期和人民不断增长的需求相适应,这也许才是一个真正的挑战,” O’Neill 警告说。 这正是艾未未案例值得被关注的原因——它不仅仅以个体存在(虽然他显然是一个个体),艾未未的案例恰恰印证了中国的统治者共产党在建立一个 可信的政治体系 的失败之处,可信的政治体系才是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信心所在。 就像德国 联邦政府人权事务专员 Markus Loning 本周在北京说的那样。“我们不只在谈论艾未未这个案例,这关乎整个法律的规则。一个国家想要发展进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他的人民有权表达抗议 [ 在法律的保护下 ] 。” (感谢 @puppyguy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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