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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黄璇 任剑涛:城市演进与国家兴衰历程的现代启示

   [摘要] 城镇化正在成为中国发展的新引擎。对城镇化的准确理解,需要切入世界现代史的大背景。城镇化是所有现代国家兴起的最重要的动力。城市从古典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变,对于城市是否能够推动国家现代化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城市体系是国家体系中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诸方面发展的强劲动力,是国家权力体系得以实施的支撑。城市的相对独立地位、城市特色、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决定着一座城市在竞争中的兴衰趋势。而一个国家形成大、中、小城市各得其所的发展格局,拒斥资源吞噬性的单一中心城市,是健全的城市体系推动成熟的国家发展之必须,是国家昌盛的保证。    [关键词] 城市;古典城市;现代城市;国家兴衰       城镇化是中国发展最大的潜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将是一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对此,人们一般会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内在转型方面加以解释,从农村中国向城市中国以及农业向工业、农民向市民、分散向集约的历史大转变视角加以具体说明。这是一个正确的解释进路,但视野尚未打开。只有放开视界,在全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中理解和解释中国的城镇化布局,才能深入系统地理解城镇化对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决定性意义。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中,城镇化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也只有在现代世界的城市化总体进程中,才能完整把握中国城镇化发展的核心问题。一言以蔽之,城市的演进与国家的兴衰命运密切相关。       一、城市与国家实力    历史表明,国家一经诞生,就具有依赖城市机制的特点。比较文明史研究已证实,东西方发达的古代文明体系,都是以其城市体系的发展为标志的。    城市的发展,可以区分为无国家时代的文明性城市发展,以及有国家的古代城市与现代城市发展几个阶段。    人类最初的聚居处所是村庄,这是一些家庭结成的小群体,其间出现了初步的分工,但基本上还是一个封闭的世界。不过“城市的胚芽构造”已经存在于村庄之中了。“房舍、圣祠、蓄水池、公共道路、集会场地———此时尚未形成专门化的集市———这一切最初都形成于村庄环境之中:各种发明和有机分化都从这里开始,后来才逐渐发展成为城市的复杂结构。村庄的一般物质结构同它的组织结构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组织化的道德、政府、法律、正义,这类都起源于村庄社会的长老会议。”[1](P14)随着村庄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多以及外来的挑战,村庄无法维持其原初的饮食与生育轴心状态。村庄缓慢地向城市综合体过渡。终于,发生了人类社会早期的“城市革命”。城市成为人口聚居的场所。在城市中,生产与分配方式更加有效,基于权威与服从关系的政治结构较为稳定,新兴僧侣阶层构造出宗教建制,早期城市的那种政治、经济与宗教联合体样式浮现出来。所有著名的古典文明体系,这个时候都出现了一些历史留名的城市。这些城市大多处在大江大河流域,有利于城市聚集物质资源,但它们已经完全突破了早期村庄的明显局限,成为社会活力、权力与财富的集散地。村庄的那种聚居规模和功能已经发生结构性的转换。城市开始建设人造环境,出现交通设施、通信手段、机械制造、艺术创作等等,促使城市成为人们的生活中心。而这个时候,古典国家也相应地获得了发育、生长和稳固的支持条件。    当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对峙性的古典国家的时候,城市的演变更具有建设性和破坏性双重功能。国家的政治结构对城市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从古代阶段来看,一方面,由于国家结构与功能不同,开始出现因应于国家结构、具有独特性的城市。另一方面,由于人类还处于一种资源短缺的状态,城市成为古代掠夺性国家蓄积能量、展现实力、储存资源、侵略扩张的场所。城市的结构日益复杂,城市的功能日益健全。此时,中西城市发展的特质开始显现。西方古代国家的城市,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重镇、经济发展的轴心,更是市民政治活动的场所。卢梭的名言“房屋之构成镇,市民才构成城”,较为准确地显示了西方古典城市的特质。市民生活模式的不同,促成了西方古典城市多元中心的特质。中国古代的城市,则主要是围绕国家权力中心生成的政治和商业中心。尽管中西方城市特质与文化旨趣不同,但城市本身对其所在的国家与文明发展,产生了几乎相同的巨大影响。“城市一旦建立之后,它的物质结构,甚至连它的总体形式,都会被其他团体来效法……于是,城市生活的各种细小因素、建筑物和街道的杂乱的聚合(这些仅只构成了城市的最粗浅的外观形式),城市中拥挤的居住区和市场,便开始传播到每一个地方,这种仓促偶然的聚合形式往往连村庄社区中那样便利的社会条件也不具备。”[2](P71)可见,城市的兴起,既是人类集约型生活模式兴起的结果,也是人类不得不应对的紧凑型生活状态使然。早期的古代城市,至少不是人类从容筹划的结果。    在城市发展相对成熟的阶段,城市精神、制度安排与生活样式开始呈现多姿多彩的局面。一方面,城市功能迅速繁多起来。不同城市的不同落点开始浮现出政治权力的分层、经济功能的分化、宗教权威的高低、文化影响力的大小,出现了明显的差异。从城市功能的形式一致性上看,城市对创造力的垄断、对文化的把持、对分工的推动、对财富的聚集、对人格的养成、对生活的刺激,远非农村所可比拟。另一方面,城市开始出现重大的分化。最为重要的是,西方一些城市开始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如古希腊城邦(city-state)的发展,而东方城市大多还维持着原生城市的那种国家权力发生或转移的政治附属特性。在这一点上,城市以其是否具有政治独立性,分化为城市是否具有现代文明创新性的两类。    在古代国家的城市类型出现重要分化的情况下,城市按照自身的资源聚集惯性,书写了辉煌的古代城市史。人类轴心文明的奠基以及此后差不多两千年的发展,都是这一时期城市做出的彪炳史册的突出贡献。不过,“在15世纪与18世纪之间,一种新的文化特性在欧洲形成,结果使城市生活的形式和内容彻底改变了。新的生活方式是从以下几种新的东西中产生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即商业资本主义,一种新的政治结构,主要是中央集权专制政治或寡头统治,常常以国家的形式出现;一种新的观念形态,是由机械的物理派生出来的,它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很久以前就在军队和修道院中制定”[3](P261)。这是城市的革命性变化,是西方城市体系与非西方城市体系发生分化的标志性事件。这样的分化,出现在西方中世纪晚期。随着城市里展开的教权与君权的斗争、民族意识的觉醒、领土与主权观念的勃兴、绝对主义君权与市民权利的冲突、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家与城市共同演进:城市的革命性变化,催促现代国家的诞生;现代国家的诞生,强有力地推动着城市的飞速发展。正是这样的变化,使西方城市获得了全球的城市领导权,城市的能量与国家的实力相互辉映。    城市成为国家发展的一个尺度,国家为城市发挥领导权聚集资源。城市作为资源流向、理性配置和高效呈现的聚集场所,对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占有国家间竞争的优势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西方的城市终于脱颖而出,成为其他地区或国家城市发展的样板。而其他地区或国家在城市发展的理念、制度与举措上的尾随状态,甚至是对城市发展的掉以轻心,恰好形成鲜明对照。以城市呈现的国家实力出现巨大的差别,就在意料之中。“正当东方衰弱的趋势不断显现时,在欧洲的城市中,先是在意大利,后来在大不列颠和荷兰,新的资本主义精神正在兴起。16世纪晚期,这里有些城市已经和东方一样富有,并且后劲不减。中国、印度和穆斯林的政权不了解、也没有兴趣了解这些发展。有权有势的人———在自己的体系中安然度日———统治着北非、近东、印度和中国的大城市,当来自于西方的探险者出现在他们的海滨城镇时,他们一般没有感觉到威胁。”[4](P94-95)今天东西方国家悬殊的实力,在城市发展的大分流中,就此可以得到解释。       二、城市的古典与现代形态    城市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随。同时,城市的演进与国家的兴衰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城市对人类史的意义大不相同,而不同城市在国家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迥然相异。唯有那些对国家兴衰和人类进步发挥过重大影响的中心性、大规模城市,才能进入城市史的书写范围,真正进入国家的历史进程,切入世界发展史。城市、国家与世界的联结,并不是任何一个城市都可以贯通的自然连接状态,而是一座城市发挥了影响国家与世界格局的重大影响的结果。    因此,探讨城市演进与国家兴衰、世界变迁的关联,需要针对具体城市进行分析。只有在一个国家的兴衰史上、在世界历史的复杂演变过程中留下了鲜明的印迹,一座城市才能占据不可替代的历史位置。审视城市的历史地位,落在某座具体的城市上,常常为具体的城市叙事所左右;但落在国家兴衰与文明盛衰的历史上,则为城市的原初形态与现代转变所注定。毫无疑问,城市的具体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从规模上划分,城市可以分为超大、大、中、小城市。从地位上区分,城市可以分为中心城市与边缘城市。从历史渊源上看,城市可以分为历史悠久城市与新兴城市。从结构要素上看,城市可以分为政治性、经济性、宗教文化性城市与科技型、资源型城市等。从影响力上观察,城市可以分为区域、国家与世界城市。这些城市类型,都是基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从形式结构特征对城市进行的类型划分。从社会基本结构演变的大历史角度看,城市的形态大致能够区分为古典城市与现代城市两种类型。这样的城市形态,不是从形式结构上进行的古今通观,而是从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态做出的城市基本类型区分。它与人类文明的轴心期与发展期这样的大时代划分正好呼应。    城市兴起于古典文明的发轫期。这一时期,从历史追溯上确定,当然非常久远。但从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角度看,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这一区间是孕育并促成古典城市体系的关键时段。这一时期,在初步形成的城市体系中,随着主要的古典文明体系中“人”的发现,展现了古典文明建构城市的辉煌成就。本来,原生城市的兴起,是与神圣的宗教祭祀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具有“心理一致”特点的城市建构特质,是几乎所有古典文明体系中大城市体现出的共同特征。“祭司阶层成为新的城市秩序的主要组织者。他们负责阐释人高于自然的神圣法则,完善礼拜体系,在复杂的大型公共活动中规范很多往往看似无关的人们的活动。”[5](P5)在苏美尔、埃及、印度、中国与美洲的文明载体———城市中,都显现了这样的态势。直到“人”的发现,展现出人性光辉的古典城市开始出现,城市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城市,从此成为古典国家发展程度高低的一个标尺。比如,雅典所象征的古希腊的高度文明发展,亚历山大城代表的希腊化城市显示的古代国际都市实力以及城市的跨国影响力,罗马城呈现的恢弘气势与古典文明所具有的兼容包纳能力,都可以证明。这些城市构成了相应的古典文明国家的精神物质载体。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成为宗教与政治权力的中心,城市自身的辉煌反而不作为发展的目标。“在大多数的地方,古老的城市文明几乎都消失了。”[6](P60)倒是东方的中国,由唐朝创造了一种城市典范。长安成为中国皇权政治时代创造出政治威权与商业文明相互辉映的城市极品。直到18世纪,这样的发展局面一直在起伏波折的中国政治演变中维持着。东方的伊斯兰国家,也以大马士革、开罗的兴旺繁荣为代表,创造了东方城市史的奇迹,显示出远远领先于同一时期欧洲城市的发展水平。 古典城市是古代社会的产物。古代社会的具体结构,或者说古代国家的政治结构,决定了城市发展的相应状态。正是由于国家或社会结构的差异,古典城市发生东西之分。东方城市的发达,大多与城市之作为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心相关。不论是长安、大马士革或是开罗,都是由于国家的中央权力提供的强大政治动力,(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72891.html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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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色 | 夏博义大律师:西藏是否应有民族自决的权利?

作者 Paul Harris, S.C. ( 夏博义资深大律师 ) 香港大学 法律学院 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 第十八期专题论文( 2008 年 8 月) 西藏是否应有民族自决的权利? 本文的目的是探究在国际法的意义上是否可以说西藏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 中国政府对此问题的官方立场是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像法国曾声称阿尔及 利 利亚是法国本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样)。质疑此论点的人经常被中国官方媒体攻击为“分裂主义分子" [1] 和反华。如果这些人自己就是中国人并且居住在中国,那么他们就会被监禁。以前的魏京生和近期的胡佳便是因呼吁中国政府对西藏问题转变态 度而被监禁的中国大陆著名异见人士。 同样地,质疑西藏问题的中国境外人士亦惯常地被中国批评为“干涉中国内政"。然而对于西藏人及大部份中国境外熟悉西藏情况的人来说,西藏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国际问题。 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值得注意的一个例外是英国—它传统上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且西藏在这个前提下拥有自治权。这个逃避问题的巧妙做法,近似于清朝( 1644-1911 )末年中国和西藏关系的实际情况。美国自 1966 起正式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许多国家一直掩盖或刻意回避了它们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是“法理上的承 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即承认中国对西藏具有法律上的主权还是仅仅承认中国在统治西藏这个事实。 即使存在以上不明确之处,大部份国家对某一领土状况的承认,在国际法上已构成对这一状况的有力的,甚至具有结 論 性的证据。那么就产生 了 这个问题:为 什 么在西藏问题上这一点应该有所 不 同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需考虑国际法上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以及中国与西藏关系的事实。   何谓主权? 三百年来支撑国际法体系的是传统的主权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国家的统治者们通过互相之间的协议来决定各自统治的领土范围。这个通过 1648 年的《威斯特伐里亚条约》得以确立的体系没有赋予被统治者任何角色以选择其统治者。主权若不是通过征服来确定,就是通过双方同意的割让来决定。西班牙根据 1713 年《乌得勒支条约》把米诺卡岛割让给英国的时候没有人征求岛上居民的意见;在被法国占领后,根据 1763 年《巴黎条约》再一次割让给英国的时候,或者是根据 1802 年《阿敏条约》以割让的方式重归西班牙的时候,情况也是如此。在欧洲有许多小国,它们也曾被多个欧洲大国觊觎,而米诺卡的遭遇就是它们当中的典型代表。海外殖民地的命运也与此情况类似,它们的割让也是完全无视当地居民的意见的。孟买在 1662 年成为英属 領 土,它是作为查理二世的葡萄牙新娘凯瑟琳的嫁妆由葡萄牙割让给英国的。 当代国际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世界上的每个国家,但总的来说还是一项欧洲的发明创造。 [2] 特别是其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更是如此,而中国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主张对西藏的主权的。有一个比较具信服力的说法是, [3] 中国将这个欧洲概念用于主张对西藏的主权是扭曲了清朝皇帝和西藏达赖喇嘛之间那种保护人与宗教领袖之间的传统历史关系,而非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如果这种说法正确,那么中国根据清朝与达赖之间的关系(还有近期根据更早的(元朝)蒙古皇帝和西藏之间的关系)而作出其对西藏拥有主权的所有主张都存在误解。然而,下面我会论述,无论是否误解,这些主张在任何情况下对西藏现在是否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都不构成影响。 自决 威斯特伐里亚的国家主权概念与十九世纪的欧洲民族主义者希望组成自己国家的愿望存在冲突。波兰的民族主义者不愿波兰被德意志和俄罗斯两帝国瓜分;捷克也不愿作为奥斯托 – 匈牙利帝国的一部分。英国支持希腊脱离奥特曼帝国独立的大业,而欧洲强国亦普遍支持塞尔维亚人、罗马尼亚人和保加利亚人的独立大业。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巴黎和会上,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在以下这个原则上推动和解:“本次战争中的每个领土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从其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以他们的福祉为宗旨,而不是作为立场对立的国家之间的利益调整或妥协"。尽管如此,这项原则仅在其符合出席巴黎和会的主要国家的利益的情况下,才得以选择性地被适用,而在其他情况下此原则被公然忽视,特别是在不顾中国青岛居民的意愿而将这一前德国势力范围下的中国港口划归日本的事件上,这个情况更为明显。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成立之时,人们已经广泛地承认各民族有民族自决的权力。《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尊重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因此,可以说每一个批准联合国宪章而成为联合国成员国的国家—包括中国—已经接受了尊重民族自决的原则。 在《联合国宪章》之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在两个更加具体的公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与《世界人权宣言》不同的是,这两个公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都规定:“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 位"。联合国的 192 个成员国中,已有 161 个 [4] 国家批准 了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有五个国家,包括中国,已签署该公约但尚未批准。一个国家如果签署了一个公约,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么根据国际法该国就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该条是对 习惯国际法内容的编纂)。中国在 2001 年 3 月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且就该公约适用于中国大陆来讲,对其第一条未进行任何保留。 因此,出于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并作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有义务尊重民族自决的原则。 民族自决权的实质内涵是什么? 在自决权被写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时,人们对其保障的内涵还未形成共识。总的来说,西方国家是不愿把这一权利列入公约的,但为了响应新独立国家消除仍存在的欧洲殖民主义的渴求,他们感到有义务把民族自决权列入公约中。共产主义国家和受苏联影响的国家一般将民族自决解释为选择 社会主义政府的权利。 自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 1976 年正式生效之后,就出现了一种普遍的担忧:如果第一条中规定的民族自决权按其字面意思适用的话,就会导致许多现存国家的解体,特别是对非洲国家来讲,它们的国界大都是在殖民时期确定的;同样地,对于国内存在少数民族在特定地区内构成大多数人口的许多国家,这一担忧也是存在的。 一种普遍(尽管并非得到了绝对认同)的观点是两公约第一条规定的自决权只适用于以下主体:( 1 )居住在一个独立国家的所有人民;( 2 )尚未独立国家的所有人民;以及( 3 )处于外来军事占领之下的领土。 [5] 这一限制性的概年排除了无数在一般语言意义上可被称为“民族”的群体。它排除了许多人口集中在一国某地或多国多地的非洲部落。因此,这个概念不会催化诸如尼日利亚贝尔法 蘭 战争或肯尼亚近年情况那样的分裂非洲的趋势。这个限制性概念比较有争议的一点是,它也排除了那些长期为独立而斗争的一些民族,比如(分布于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和叙利亚的各部分的)库尔德人。 殖民地的自决的问题在联合国大会《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的宣言》( 1960 年 12 月 14 日通过的联大 1514 号决议)中得到了考虑。该宣言的第一条规定“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乃系否定基本人权,违反联合国宪章,且系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之障碍"。联大后来在 1970 年又通过另一决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这一决议重申“异族奴役、统治和剥削违反了(自决)原则",幷且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以及违反《(联合国)宪章》"。 这两个联大决议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联合国将异族统治这一概念适用于以下情况:苏联入侵阿富汗;越南入侵柬埔寨;以色列占领阿拉伯领土;前苏联占领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美国占领格林纳达;印度尼西亚占领东帝汶;及伊拉克占领科威特。 [6] 异族奴役、统治和剥削违反了一民族的自决权,已经被强烈主张为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即 不是通过条约,而是通过国家之间的习惯而确立的国际法。 中国与西藏的历史关系 中国目前对西藏的控制始于 1950 年人民解放军入侵西藏并于昌都击败西藏军队。中国主张在其入侵西藏之时,西藏已是中国的一部分。 这一主张是基于始于 18 世纪清朝对西藏的主权。近期中国更主张对西藏的统治可以追溯至蒙古人对西藏的统治,即中国的元朝。 从历史角度而言,中国的主张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正如上文已经指出,清朝和元朝的统治者与西藏之间的关系是否是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存在疑问。康熙皇帝在 1720 年占领了西藏,在他于 1722 年去世之后,他的继承人雍正皇帝继续占领西藏直至 1728 年。后来在 1750 年和 1792 年中国再次入侵西藏。然而,在 1728 年的占领结束后,以及在其后的每次入侵之后,中国军队都撤出了西藏,而西藏事实上是完全独立的。 [7] 第二点,两个朝代中都没有宣称过这种占领关系使得西藏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如果这能算得上是一种政治关系,那么只是一种附属关系,即现代语言的殖民关系。以此为基础,就可以做出西藏是一个殖民地的结 論 ,而西藏亦因此应有自决的权利。 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中华民国在 1911 年承继清朝之后,它与西藏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既不存在类似清朝与西藏之间的关系,也不存在类似现代的主权关系。 1912 年,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做出了西藏独立的正式声明。尽管中华民国针对这一声明对西藏主权提出了主张,但除了侵占一些 領 土存在边界争议的远东地区之外,它并未对西藏实施任何控制。 1911 至 1950 年之间,西藏是完全独立于任何外来控制的。 即使从历史角度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的主张比实际情况更强,也不能作为入侵一个独立国家的依据。许多国家都曾在某时期内异族统治。爱尔兰在若干世纪前都处于英国统治之下,直到 1911 年也是如此;芬兰曾被俄国统治;朝鲜曾被日本统治。联合国成立的明确目的,就是防止类似的侵略战争;发动这 類 战争的原因往往是基于虚假或存疑的历史统治或文化身份等主张之上,就像纳粹德国和日本帝国主义曾经采取的手法一样。 中国经常以西藏社会封建落后,中国要将西藏农奴从封建统治中解放出来作为其入侵西藏的依据。 学者们同意 1950 年之前的西藏是封建落后的, [8] 它的落后之处之一,就是未能向其他国家派遣大使或在中国入侵前申请加入联合国。然而,这个不足不是由于西藏的独立性不够而导致的,而是因为西藏政府的极度的传统和封闭使其未能清楚了解现代国家需要与其他国家保持关系这一概念。 尽管这样说可能只是重复显而易见的事实,我还是要指出一个国家落后不能作为被侵略的 理 由。“落后"经常被用来作为十九世纪殖民主义的依据,当吉卜临( Kipling )鼓励美国将所谓落后的菲律宾殖民化时就说这是“白人的责任"。中国经常以「落后」这一论据来支持其占领西藏, [9] 也是进一步 S 说明那是一个典型的殖民主义占领。 [10] 1950 年之后的中藏关系 中国于 1950 年 10 月 7 日入侵西藏。 1950 年 11 月 7 日,西藏政府向 聯 合国求助,但未得到响应。藏军很快败给比它们强大得多的中国军队,其主力在昌都被围困,最后被迫投降。 西藏政府投降之后,中国政府在西藏开展开了现在称为“讨好对手( charm offensive )"的活动。人民解放军代表给予藏民金钱,并鼓励他们在传统生活方式不变及西藏享受高度自治的情况下接受中国的占领。 1951 年,中国和达赖喇嘛的代表签署了《和平解放西藏十七点协议》。这个文件的措辞看起来好像曾被负责起草《香港基本法》的人士作为借鉴。这个文件中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第三条)、“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第四条)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第四条)。 这些关于自治的条款从来就没有得到遵守。中国共产党统治西藏与统治中国如出一辙,即根据传统共产主义理论,以中央集权的政党组织作为统治手段,从而使政府内每个部门都相应的配以一个政党组织。这些政党组织对中国共产党负责,但并部根据自治理念运作。这些在西藏新建的政府机构坚持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并对藏人的日常生活日加干涉。因为中国严酷的统治,藏人在 1958 年起义。中国很快镇压压该次起义,而十四世达赖喇嘛与大约其他八万藏人亦于 1959 年流亡至印度。中国镇压该次起义的行动受到了联合国大会的谴责。 在此之后,中国在西藏的所有严酷镇压行动都被完备地纪录。 [11] 藏传佛教受到了严酷镇压,更于 1997 年被称为“外来文化”。西藏中、高等教育的所有班级都用汉语而非藏语教学,造成了藏人的高辍学率。城市的发展普遍造福了中国移民,他们大量迁移至西藏,现在已构成西藏自治区人口的 12% 。藏人常会未被起诉就被长期羁押,或因为和平主张西藏独立或与达赖喇嘛保持联系而被判以长期监禁;监禁中的酷刑和虐待也很普遍。藏人的言论自由亦受到严严格限制。和平政治示威总是遭到驱散,其参与者更会被捕。藏族文化的待遇低于中国文化,而且政府的主要职位都由中国人担任,经济也由中国人控制。能够进入中国政府任职的少 數 藏人,他们付出的代价是要疏远其本身的人民和文化。西藏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中国的 利 益而被无情剥削。总体而言,此情况在各方面都与阿尔及利亚被法国统治时或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被苏联统治时的情况相 若 。 自决的案例 没有人会否认藏人是一个拥有自己语言和文化的独特民族,他们构成了西藏人口的绝大多数,却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中国为了自己的 利 益而用军事占领的方式控制西藏。西藏是一个处于外来军事统治下的国家,根据联合国《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的 宣言》和《关于各国依 聯 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西藏人民处于“异族奴役、统治和剥削”之下。 藏人在中国统治下遭受的镇压之严酷,以及中国对西藏领土主张之薄弱,都意味着若民族自决这一权利还有任何意义的话,则必须适用于西藏。 由于近期科索沃的独 立 ,西藏地位这一话题又被提起。在塞尔维亚还是南斯拉夫联邦的一个共和国之时,科索沃是塞尔维亚内的一个自治区。科索沃人口的约 90% 是阿尔巴尼亚人,塞尔维亚人占科索沃其余 10% 的人口但却是塞尔维亚的多数人口,阿族人与塞族人差异明显。在南斯拉夫时代,科索沃曾享有一定程度的真正的自治,但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其自治程度一直被缩减。 1996 年,阿尔巴尼亚人起义,反抗塞尔维亚人的统治并爆发了游击战。 1999 年,由于北约的空袭,塞尔维亚军队出科索沃,而联合国则在当地建立了政府机构。根据联合国特别代表 Martti Ahtisaari 的建议,一个为实现科索沃独立的计划书得以起草。虽然这一计划书受到了塞尔维亚的强烈反对,但是科索沃还是在 2008 年 2 月 17 日宣布了独立。自宣布独立到现在为止,科索沃的独立已经得到了 43 个国家的承认,包括所有七大工业国国家的承认,但还未得到俄罗斯、中国和西班牙这些国内也存在分裂问题的国家的承认,(尽管土耳其也是承认国之一)。 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看起来是超越了自决权只适用于传统殖民地或外来占领的情况。科索沃从来就不是一个殖民地,而且塞族军队在独立问题决定之前就撤出了科索沃。承认科索沃人民以建立独立国家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唯一合理的法律依据就是,在其独立之前,当科索沃还处于塞尔维亚统治之下时,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受到了“ 異 异族奴役、统治和剥削”。 科索人与塞尔维亚人是历史仇敌,双方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都曾经剥削过对方。但令人信服的是,在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统治塞尔维亚的晚期,科索沃受到了塞族政府的迫害,而且确实在此意义上受到了奴役、统治和剥削。这里的奴役者、统治者和剥削者,尽管一直也是同一国家的人民,但在文化上是不同的,所以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异族。 如果科索沃有民族自决权,那么西藏的便应有更强的民族自决权。一 連串 的严酷镇压、中国统治下藏人的二等公民身份,以及西藏作为一个国家的地位,都比科索沃的情况更明确。 自决、自治和独立 自决不一定意味着独 立 。在许多情况下,在一个大国中实施自治对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自治一方既可以作为大国的一 部分,享受大国的国防、外交关系和经济机会,又可以保留当地的法律、习惯和文化,避免受到外来干涉。香港就是一个好例子。 [12] 达赖喇嘛已经多次说明,他希望西藏在中国的管治下享有自治,但是有关自治必须是具有真正意义的自治。基于他在藏民中的权威性,只要他在任何公投中明确表示支持自治,那么藏民大概也会支持。 然而,除非中国政府改变思路,真正的自治不会是一个选择。这一点从中国官方发言人对达赖喇嘛措词严厉的批判和抹黑中可以看出来。   除非中国政府容许真正的自治,西藏的自决就意味着独立。中国可以长期用武力压制藏人,但由乌克兰和俄罗斯的例子可以看出,对于无可置疑是一个民族的人民来说,即使几百年的压迫都不能灭绝对民族自决的渴望。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 隶属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中心)成立于 1995 年。本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公法和比较法领域的研究及相关活动。自成立今,本中心已经在香港筹办过多个关于国际法和人权法的讲座,而且在香港宪政改革、国际人权标准在香港的立法和司法中落实的问题、平等与法律、向香港地区贩卖妇女的问题,以及关于反性骚扰法律的比较研究等多个范畴亦开展了研究。 本期的专题论文是由夏博义 (Paul Harris) 撰写。夏博义是香港的资深大律师。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在英国内务部担任公务员,期间他曾于警察部门工作。在英国海外发展局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夏博义在伦敦取得执业大律师资格,并成为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公会的人权委员会的创会主席。及后,夏博义亦在香港成立了人权监察( Human Rights Monitor )这一本地的主要人权组织。除此之外,夏博义还在马拉维、哥伦比亚、尼泊尔和东帝汶等多个国家从事人权工作。夏博义也是《示威的权利》这一书的作者。本文的中文文本由本中心助理研究员邢菲、研究员蔡迪云翻 译。 关于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的其他资 料 ,以及本中心出版的往期专题 論 文,请浏览本中心网站: http://www.hku.hk/ccpl 。 注释: [1] 诸如此类的典型表述,见《中国政府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和藏独利的勾结》,载于( 2001 年 3 月 15 日)《人民日报》英文网上版。 [2] 尽管许多国际法概念有更古老的起源,但是当代国际法的发明创造经常归功于 17 世纪荷兰作者格老秀斯。 [3] 参见:例如 Dibyesh Anand , “ Tibet, China and the West, Empires of the Mind ”,载于( 2008 年 4 月 2 日) Open Democracy 。 [4] 最近期的批准国是萨摩亚( 2008 年 2 月)。 [5] 参见:如 Antonio Cassese,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第 59 页。 [6] 见 Cassese 书中的 列 举,同上,第 94 页。 [7] 在清朝灭亡之前不久的 1910 年,作为针对英国 1904 年入侵西藏的滞后反应,清朝又一次入侵西藏。中国在十八世纪的入侵中,每次都得到了西藏某部的欢迎,但与这些十八世纪入侵不同的是, 1910 年的这次入侵是违背所有西藏人意愿的纯粹打击。 1910 年中国占 領拉 萨之后,十三世达赖喇嘛流亡到英属印度 度 ,双方的战争直到 1911 年中国革命才停止。 1912 年,在西藏的中国军队投降,并在英国的帮助下通过印度被遣返回国,十三世达赖喇嘛也结束流亡回到西藏。 [8] 见 Melvy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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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要闻解说: 马航客机在南海上空消失后的焦虑

法新社周六下午发自河内的消息说,当天在南海海域上空失踪的、从吉隆坡起飞前往北京的马来西亚航空客机上共有239人。来自吉隆坡(Kuala Lumpur)的相关消息说,马来西亚航空的这架客机,于周五国际标准时间16:21从首都吉隆坡起飞,本应在国际标准时间周五22:30(即北京时间周六上午6:30)抵达中国首都。但现在,这架客机在南海上空失去了踪影。失踪的客机上共有239人,其中227人是乘客,另外还有12名机组人员。就此,本台法文网站周六夜间刊登网文,标题是:“马来西亚航空客机消失后的焦虑”。 本台法文网站上的这篇网文介绍说,失踪客机上的227名乘客分别来自至少十四个国家和地区。越南人民军副总参谋长Vo Van Tuan(音译:武文俊)在电视媒体上宣布,越南的两架飞机在海面上发现了两条长度近15至20公里的平行油迹带。这两条平行的油迹带之间,相隔近500米。越南方面目前还不知道这两条平行油迹带是如何形成的,但已派出船只前往相关海域。 另据路透社报道,中国和菲律宾也已向南海相关海域派出了搜救船只。路透社北京时间周六夜间的报道还说,根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公布的数据,失踪客机上的227名乘客中,至少有152名中国人,38名马来西亚人,7名印尼人,6名澳大利亚人,5名印度人,4名法国人和3名美国人等等。路透社还特别提到,客机上有两名婴儿。 来自北京的消息显示,中国总理李克强紧急同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通电话,敦促马方迅速有力开展马航失联客机搜救工作。中国外长王毅在得知马来西亚航空客机失踪的消息后表示,人们都很揪心,祝愿每一个人都能平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早些时候的相关报道提到,此前出现在乘客名单上的奥地利乘客和意大利乘客并未登上这架被报失踪的客机。这两人目前分别在奥地利和泰国。他们的护照早在2012年和2013年就已被偷,可能有人盗用了这两本丢失的护照登机。 据路透社报道说,越南媒体稍早援引越南海军将领Ngo Van-Phat(音译:吴文发)透露的消息,从吉隆坡飞往北京的波音777-200ER客机已在越南南部海域坠毁。对此说法,马来西亚交通部长希沙穆丁予以否认。希沙穆丁在吉隆坡国际机场附近对媒体人士表示,吉隆坡方面正在竭尽全力确定这架飞机的位置,竭尽全力确保考虑到所有可能的角度;航空公司正在向马来西亚军方寻求准确的信息,同时也在等待河内方面的信息;马来西亚和越南正在进行联合搜救。另据中国国内媒体的更新报道,越南海军将领Ngo Van-Phat(音译:吴文发)现已否认曾说过失联客机已坠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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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色 | 纪录片《Bringing Tibet Home》(把图伯特带回家)

 相关介绍见: http://caamfest.com/2014/films/bringing-tibet-home/ 纪录片《Bringing Tibet Home》(把图伯特带回家),由两位年轻的藏人艺术家丹增茨旦(Tenzin Tsetan Choklay) 和丹增热珠(Tenzing Rigdol)于2013年完成。 导演丹增茨旦(Tenzin Tsetan) 影片讲述住在纽约的藏人艺术家丹增热珠的父亲于异国去世,让他意识到父亲也成了无数流亡不得归乡的藏人之一。于是他远赴尼泊尔,与友人从被严密封锁的图伯特日喀则境内秘密运出20吨土壤,带往流亡藏人中心印度达兰萨拉,把故乡之土献给了尊者达赖喇嘛及流亡中的族人。达兰萨拉的学校操场上铺满了故乡之土,在名为“我们的土地,我们的人民”的仪式上,丹增热珠说:“连续三天,让族人同胞踏上我们故乡的土地,感受回家的感觉。” 纪录片《Bringing Tibet Home》的导演丹增茨旦(Tenzin Tsetan Choklay) 生于藏人难民家庭,成长于流亡藏人中心——印度北部的达兰萨拉,在首尔韩国电影艺术学院攻读导演专业,现住纽约,有数部影片完成。 实际上,前不久,我已经看了这部纪录片,是丹增热珠辗转赠送的。有人感叹“回不去的故乡”;我也感叹“回不去的父母,回不去的孩子”,但我还是觉得不能这么悲观。总有一天,流亡者将返回因缘中的应许之地,这是不可能逆转的。 Description BRINGING TIBET HOME is the poignant debut feature documentary by Tibetan filmmaker Tenzin Tsetan Choklay. In it, New York-based artist and poet Tenzing Rigdol navigates the international borders between China, Nepal and India to smuggle 20 tons of Tibetan soil to use in an installation piece in Dharamshala, India, where the largest community of Tibetans in exile currently re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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