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游云庭 | 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存在的四大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笔者阅读该司法解释全文后认为,该解释企图以”治乱世用重典“的思路解决互联网存在的谣诼问题,但打击用力过猛且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该司法解释对法治和言论自由的破坏作用可能会远大于打击谣言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正向价值。下面是笔者的具体评论: 一、两高越权解释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定是第五条,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传统的寻衅滋事行为都发生在非网络空间,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中国法院和检察院从未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因此,这显然属于法律制定后的新情况。而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立法法》规定: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况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均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因此,至少就打击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两高超越了全国人大的授权。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条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在司法解释中,却有数个条款使用了没有具体含义的”其他“型规定。如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又如第三条第七项: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因为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其解释权实际在政府手中,这些软条款使法律的不确定性大增,这对法律公开明确的价值是一个很大的损害,考虑到司法解释涉及的实际是公民言论自由边界的问题,这个不确定也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了很大危害。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向公民提供对违反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因此对于第一、第二点涉及的问题目前没有办法进行法律救济。 三、具体内容规定不合理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显然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打击网络谣言行动才出台的,因此,不少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比如前面说过的第五条,将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但两高刚刚在今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完全没有在网上发布言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且实际上述行为本来就有刑法法条进行规制,具体为诽谤、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这样朝令夕改的做法无疑对法律的严肃性是个极大的讽刺。 又如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个规定中的转发和浏览标准显然太低,在新浪微博上,任何一条信息如果被粉丝超过5万人的微博主转发,其浏览量肯定就会超过5000次,同时,转发数量超过100次的微博浏览量也会突破5000次,这里存在两个问题:起刑点显然太低,将使很多不应该入罪的行为被以刑法打击,还会造成网民因为怕被追究责任而不敢在网上发言;转发浏览数不成比例,让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大减。 四、反违法删帖对民不对官的问题 目前互联网大量删帖指示来源于政府,其中存在公权私用甚至寻租的情况,滥用公权力删帖的问题比个人或者公司贿赂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删帖要严重的多,但此次司法解释却用了多个条款针对民间删帖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公权力删帖问题视而不见,没有进行任何规定。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目的是为了打击互联网谣言,由于其规定的刑罚措施重得有点蛮不讲理,因此,短期内对于遏制互联网谣言可能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内容违反了《立法法》和其要解释的《刑法》,因此从长远看,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将远大于短期内遏制谣言的价值。 文 /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 本文由 游云庭律师 授权 虎嗅网 发表,并经虎嗅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 虎嗅网 )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www.huxiu.com/article/20129/1.html 向作者提问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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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 | 法官的致命诱惑

若无意外,上海四名法官招嫖事件,约莫就如此告了终结。其中三人,赵明华、陈雪明、倪正文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而王国军留党察看、撤职。6月9日当晚为他们嫖娼活动埋单的国企下属企业高管郭祥华也被开除出党,并解除劳动合同( 人民网 ,8月6日)。 事情的起因是一位在过往案件中被判败诉的当事人陈某(在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使用化名倪某),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明华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于是暗中跟踪其近一年之久。终于在今年6月获取了赵明华和其法院同事在今年6月9日晚,至衡山度假村参与嫖娼活动的视频监控录像。当月,陈某便将长达30小时的原始视频提供给了上海市纪委。8月2日,将编辑后的8分钟短视频在网上披露,随即引起疯狂转发( 中青网 ,8月8日)。事发当日,和赵明华一起被拍到前往度假村的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倪政文,以及该院民五庭副庭长王国军,但王国军因醉酒而未参与嫖娼,因此最终被“从轻发落”。 我有时候很是佩服官方对于腐败事件的处理方法,他们总是能够找到一个良好的切口,把一件明明是败坏官家形象的坏事,说成是端正党风、决心反腐的好事。《人民日报》在处理结果出来的当日立即就出马欢呼道:“从8月4日,4人被停职接受调查,到处理结果公布,仅用了短短两天时间,相关方面的反应可谓雷厉风行。处理结果显示了从严治党的决心,也兑现了“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的承诺。”( 《人民日报》 ,8月7日) 对比《人民日报》的花言巧语,事件的发生地的父母官,上海市市委书记韩正的话就显得实在得多,他认为此事令“给上海整个法院系统、政法系统乃至整座城市抹黑”( 《解放日报》 ,8月8日)。我倒觉得没那么严重,如果出现几个贪官污吏(是的,法官就是官)就足以使一个城市蒙羞的话,那么中国大概已经没有一个城市不生活在羞耻之中了。 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处理,涉事的法官顷刻间轰然倒台,隐藏的爆料人依旧行动自由并不断接受媒体采访,这一切都显示出上海官方对于事件处理的有力、公正和高效率。这似乎也是公众对于上海处理此事的理解。微博上对上海市民尊重法律精神以及当地官方行动神速有颇多赞誉,连 《燕赵都市报》 的署名评论中都如此赞道:“此起案件,从最初在网上曝光到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历时不足一周,体现了上海有关方面对党政干部违法违规决不迁就姑息的鲜明态度。” 虽然上海市对于负面事件的处理,向来比别的城市来得迅捷而且貌似公正,它也向来以高效率以及相对专业的官员形象,屹立在中国的政治层面之中。不过此次事件中,还有太多的疑问尚未被廓清,就此来表扬上海反腐之决心或者行政之高效,为时尚早。 按照我们的常识推断以及爆料所知,这4位法官当然并不是自掏腰包“集资嫖娼”的,而是中国官场中普遍的“吃请”。5位被处理者中的郭祥华就是“先请吃饭,再请嫖娼”的“苦主”。他的身份是上海建工集团下属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副总经理( 《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8日)。 建工集团的董秘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时候称,这次请吃,并不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可能是郭跟涉事法官私下的交情。我们当然知道这是有可能的。官员的“客户”请吃饭,未必真的就涉及到一个具体的事情,很可能只是联络感情的需要。但是,事实是否如此?这恐怕必须调查上海建工才能得出结论吧? 就此,从逻辑上推理,此案中有太多的后续前情后事,未曾得到明确的解答。 既然爆料人陈某称自己跟踪赵明华的原因,是因为他认为赵明华在审判他的案子中枉法,并且明确地指认赵明华就是与他案件中被告方的堂兄,那么这起案子是否需要重新审理? 赵明华既然在陈某的案子中有枉法的嫌疑,那么,赵明华审理的其它案件中是否有枉法的可能性?是否应该重新检视赵明华所审理的案件,进行甄别并且恢复公正? 涉事的四人中,除了倪正文从事纪检工作之外,其它三人均是法官。从视频上看他们驾轻就熟的情状,就知并非第一次进入此等风月场所,那么还有多少次?即算我们认同此次上海建工并非因为具体案件,那么有多少起案件,在这种吃请中被枉法了?对于这三人所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全部重新检视甄别,以图恢复公正? 四人除了吃请招嫖之外,是否还有其它行贿受贿的事实?根据中青网对陈某的采访,陈某发现赵明华拥有多处房产,保养“二奶”,涉嫌受贿。那么对其财产状况及有无不正当收入是否应深入调查?建立在单次事件上的双开处理,岂能清晰明了地确认四人的所有罪与过? 三名法官之中,陈雪明为民一庭庭长,赵明华为副庭长,王国军为民五庭副庭长。亦即是说,上海高院三名高级法官有着吃请枉法的情况,那么,在上海高院之中,到底有多少法官有这种情况?对于上海高院,是否应该进行彻底的调查,了解有多少法官已经落入了贪赃枉法的致命陷阱? 在如此众多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与解决之前,这么欢呼对上海高院反腐的胜利,似乎有些滑稽吧? 《人民日报》的评论以下这段话无疑是正确的:“法谚有云,对司法裁决的尊重,有赖于公众对法官正直和独立的信心。这也是短短几天内,新浪微博对这一事件竟有30多万条相关评论的原因。司法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屏障,而法官行使着司法权,其形象不仅关涉个人,更与司法公信力乃至公众的法治信仰息息相关。” 然则,中国官方在面对此类事情的时候,往往有意地进行两个方向的误导:其一是归咎于官员个人的道德,指出这些犯罪个人道德败坏,与大局无关;其二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把这些行为演化成个别事件,而罔顾这些人的长期行为,以及其机构的长期行为。 也就是:强调个别,忽略制度。 我们其实很容易判断得出来,陈雪明、赵明华等等的吃请招嫖,固然并非个别单次行为,也并不是只有他们是这么做的。而他们这么做,只不过是海量法官中普遍通常的行为。而他们这么做,只因为他们是整个中国官方体制中同样普遍通常的行为:因为他们就是普通的官员。 法治信仰的来源绝不是依靠反腐能够得来,而是法律必须独立于官方系统而存在,他们的产生和职权行使,必须通过民众的参与和监督,而后,他们才可能不枉法、不腐败、不被腐蚀。这是对法治有信仰的国度里通行的制度。 揭露和惩处赵明华们,并不能恢复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改变整个法官生产和法律执行的制度,才是根本之道。官方渲染对于四位法官的处置,以此彰显对于法治的信心重建,才是缘木求鱼。 连清川为IBTimes中文网总编辑。 纽约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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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月刊 | 危牆下的中國刑事辯護律師

2012年11月,李金星挽救了一個人的生命。他並沒有抬起一輛汽車,也沒有自己的身體擋住子彈。但是,考慮到中國的死刑案件歷史,他做了一件非凡的事情:他為當事人雷立軍(音)爭取到 “無罪”判決。李先生是刑事辯護律師,也是北京緩慢發展起來的維權事業老手。 然而,稱他為“律師”可能會使西方的讀者對他有誤解。
在美國,這個行業有一定的尊榮,這不僅因為許多律師收入可觀,還有別的原因。相比之下,在中國,大多數律師的收入只夠過活而已。只有少數得到大型跨國公司聘用的才會成為巨富。

此外,在美國,律師面臨的個人風險相對較少:在履行完法務職責之後,他們就可以過自己的生活。在專利法,兼併收購,或私募股權投資的世界裏,這是相當不言自明的。即使是那些代表恐怖分子、戀童癖者以及其他“低等生命”的律師在美國對抗性法律制度的重要地位也一樣得到普遍接受。當然,那些在民事訴訟個案中大量投資的美國律師可能會面對使人心碎的局面。儘管如此,他們還是可以照樣工作,因為他們確知某些極端的報復形式—比如親人被綁架等—不會發生。相比之下,北京維權律師的經驗使他們了解到,甚麼事情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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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 | 中国的“死刑双轨制”

在刚刚过去的一周,有两个案子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与激烈争论。即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和滥用职权案,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个案件是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该案因未通知当事人家属而被认为是秘密处决、暗藏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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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 | 唐慧:不断上访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

唐慧的遭遇受到广泛关注。 唐慧是一个悲情人物。因女儿被迫卖淫不断上访,又因不断上访被处以劳教。她的遭遇受到广泛关注。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7月15日,唐慧二审获胜并获得2641.15元赔偿,但没有得到书面道歉。而在此之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昨天下午,唐慧和代理律师做客人民网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唐慧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 热点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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