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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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周刊] 为什么写不出新《捕蛇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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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万里如虎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2010-5-6 作者:傅一河

  早年读书,读到《捕蛇者说》,老师要求背诵,我能倒背如流,但对“苛政猛于虎也”,其实并无体会。

  今天,个人所得税工薪族扛大头。无数落马贪官都有说不清楚来源的巨额财产。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几十年都搞不出来。原因何在?财政部公布,今年1-3月,全国税收增长35.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9.2%。政府收的多,民众收得少,政府把该让民众多收的部分都收去了。这是不是唐代柳老先生说的“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

  数据显示,居民的消费近十几年来一直在下降,政府的消费增长并不慢,公务接待吃喝之风泛滥。不少公务员抱怨:“上级动辄就下来检查,不喜欢吃喝也得陪好,谁也得罪不起。”“有时一天甚至要接待三四批来客,以至吃饭犹如赶场子。”南方有一个镇,每年接待费用就达上千万。”

  政府的权力又派生出蝗虫般的临时性机构飞起吃人。如湖北省竹山县42岁的无业妇女陈少红,因新开的餐馆被认定违规装修,被法院裁定执行总计14.15万元罚款。陈少红气愤难耐,当着该县装修办主任的面喝下农药。中国大地上什么时候冒出了一个“装修办”?之前耳熟能详的有:“馒头办”,“养犬办”,“双拥办”,“扫黄办”,“打非办”,“防爱(滋病)办”,“文明办”,“打拐办”;“禁毒办”,“扶贫办”,“招商办”,“综治办”,“项目办”,“安全办”;“节水办”“防洪办”……群众总结出一句顺口溜:“您有难事找谁办?常常不知哪里办。如果没有这些办,可能事情还好办!”全国不少地方的还有形形色色的“钓鱼办”……他们侵吞了多少民脂民膏?2009年,郑州市“养犬办”收取的千万元管理费不知去向。

  政府除了名正言顺的税收来源之外,还以政府名义从事营利性管理,不知道收了多少费?中国政府有两个经费来源:一是税,二是费。尤其是这个那个费,难道不是“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不少政府机构的“小金库”根本见不得阳光。中央部委的公务接待被视为“国家机密”。咄咄怪事!

  2008年11月,辽宁沈阳市民、律师温洪祥向沈阳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相关部门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财务账目,而被告知“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不能公开。2008年12月30日,河南南阳小伙王清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其中主要是“三公”消费问题。让人错愕的是,有些单位收到申请后,还将其当成了间谍。

  在芬兰,上至总理下至普通公务员,一起吃饭的有哪些人,点了什么菜,花了多少钱,都要在网上公开其清单,每位公民都能看得到、查得清。芬兰就曾有一位中央银行高官,在公务接待中不小心上了一道鹅肝,被媒体上网查阅菜单曝光后而下台。

  而在中国,奢靡铺张,中饱私囊,数不胜数。最近一地方官员说:“官员财产公开会引起大乱。”大实话!

  由此观之,社会财富的蛋糕,政府切割的过多,显示出权力者的贪婪与自私;民众获取的就会变少,不少群众被剥夺了公平感,与政府离心离德,江山不固,乱象丛生。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重伤;4月28日,广东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师生19人被杀伤;4月29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32人被杀伤;4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尚庄小学4月30日五名学生被铁锤打伤。凶手都是对社会绝望的平民。许多网友把问题归咎于社会贫富悬殊或对权势者的憎恨。一名学生写信给凶手:“如果你心中有恨,请你去杀贪官”。

  难道要这样书写新《捕蛇者说》?

  不要以为封建幽灵一去不返,不要硬定“解放区的天是晴朗朗的天”,不要一味歌唱今天是个好日子,今儿个老百姓呀真呀真高兴。有些现象是超越时空、超越民族的,譬如吸毒强奸犯罪,哪个社会都有;再如走私偷渡,那个国家都会发生,无论哪个党派执政都会产生。但是有一条,只有健全完善民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肃清邪恶而丑陋,才不会写出一篇新《捕蛇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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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

    第四节 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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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风云》连载十

    作者:曹思源 | 评论(1) | 标签:时事观点

    第二章 无冕之王 参与立法 四(下)

    四、电视特别节目与人大旁听制建议

    二是所有发言者应在发言后三日内将自己的发言记录校对完毕,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正式刊印,在国内公开发行。

      建立这一制度的理由,简要地说,有以下六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全国人民公开,在政治上法律上是题中应有之意。过去也并非完全没有公开,而是公开的方式太有局限性了。以往的电视报道只见代表嘴动,不闻其声或只闻片断之声;报纸上刊登的代表发言摘要,也难以全面反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过程,不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他们所代表的公民互相认识。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的主要是立法议案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一些大政策,因此一般来说没有保密的必要。

      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一些东西需要保密,自有相应的措施:1. 如前所述,作为特例的某些正式会议可以秘密举行;2. 非正式会议、委员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不一定全都公开;3. 会议文件资料仍然可以有保密和不保密之分。人大代表及工作人员有依照法律规定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三、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因此他们的发言公开,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此外,一般而言,全国人大代表起码都具备忠于国家的素质,尽管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上意见可能不尽一致,但我们应当相信他们发言的基本态度都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他们的发言向人民公开,没有什么不良影响。

      四、人民代表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社会上有什么不同意见,人民代表中也就会有什么不同意见。他们把自己的意见公开出来,有利于群众参政议政,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要求了解权力机关的决定是怎样作出来的?在决定过程中有几种什么意见?这些意见各有什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面前阐述自己的意见及其理由的同时,也就启发了广大群众开动脑筋思考问题,自然而然地把广大群众吸引到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规的讨论研究中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的电视播出之后,有的常委委员曾收到人民群众许多来信,就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意见,便是一个好的证明。

      五、人民群众对国家政策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既然有看法,总要在一定场合说出来。如果有幸通过新闻媒介旁听人大讨论会的话,人们能够接触到各种不同意见在进行证明和反驳时所提供的大量材料,同时又有主动分析这些材料的兴致,容易取得共同语言。当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讲台是有限的,不可能让每个公民都去登台讲演,但只要有“旁听”的机会,不同意见的公民可以从不同意见的人民代表的争论中感到:我的意见确实已经通过代言人得到了反映(或渲泄)的机会。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破产法,带动许多干部职工提高了思想认识,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人,对企业破产法的意义没有搞清楚。不过这些人从电视特别节目中已经亲眼目睹,一些常委委员曾经表达了他们的意见。这些意见在法律草案付诸表决之前已经被充分考虑过了。因此,当破产法终于颁布时,人们的抵触情绪便小得多了。这显然更有利于今后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

      六、人大代表的发言同全国人民直接见面,为人民群众考察其代表人物政治思想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提供了方便。当亿万选民能够通过新闻媒介旁听全国人大会议时,众目睽睽之下,哪些代表理论水平高、调查研究功夫深、表达能力强、敢于坚持真理、具有远见卓识,哪些代表则相反,选民便心中有数,而后在选举中行使其投票权,选择合适的代表时,就能有比较切实的根据,从而使人民代表的素质不断提高。

      总之,让亿万公民“旁听”全国人大会议,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利公民参政议政的一个好办法。

      后来,我将此建议整理成一个提案,再次通过院外活动,征得33名人民代表签名,在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成为该次大会的第135号提案,并于1987年4月13日在《世界经济导报》上公开发表。随后引起了文汇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各报刊的热烈讨论。

     1987年5月,我在北京作了一次民意测验,填写民意测验答卷者451人,来自企业界的占62%,经济管理部门占17%,其他单位占21%;其中厂、处级干部占14%,一般干部和工人占79%,其他人员7%。答卷统计结果有97%以上的人赞成这项提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人大旁听制确实符合人民的心愿。

      建议建立人大旁听制,我的初衷有三:

      (一)“文革”悲剧的反思。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当然包括知情权、议政权、参政权。重大事务要让全国老百姓知道,这应当是毫无疑问的。哪些事算是重大事务呢?我想,“文化大革命”恐怕不能讲是一件小事,“文革”这样的事情,够得上是大事,应该事先让人民群众知道。要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刘少奇,这恐怕也不是一件小事,这种打算也应该让人民群众知道。然而,我们谁知道毛泽东是什么时候打算打倒刘少奇的呢?我们谁都不知道。原因之一就在于那时的政治透明度太差了,或者说根本不透明,没有政治公开,老百姓被蒙在鼓里。稀里糊涂地卷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运动之中,所谓“大民主”,变成了惨无人道的封建法西斯专政,整个民族陷入了十年浩劫之中。由此可见,政治不公开,不是一件小事,不是一个小的弊端。从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中,我们能得到深刻的启发;从前苏联“肃反”的教训中,我们也能得到这种启发。前苏联30年代末开始的“肃反”运动究竟是为什么而发动?有多少人被镇压?当时广大人民根本不知道,谁也无法对全局情况进行估量和判断。直到最近布哈林50年沉冤昭雪,材料才逐步透露出来,人们才知道,两亿前苏联人当中竟有1500万人曾经被逮捕,相当于成年人口的10%!可惜的是,前苏联的教训我们吸取得太晚了。

      看来,政治不公开,绝不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而是我们社会主义政治探索中的一个严重失误,一个危及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失误。

      现在我们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不能不考虑这个历史教训,逐步使我们的政治公开化。

      (二)人大旁听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克服急躁情绪,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另一方面要及时迈出一些比较大的步子。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该怎样选择呢?我认为:突破口的选择应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较大影响,小打小闹不足以影响全局;另一方面必须是风险比较小。有人认为,讲民主就意味着要走上街头,我看这个意见至少是片面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全可以从改进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点入手,而建立人大旁听制既没有多大的风险,影响面又很大。通过人大旁听制,可以增加政治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更加关心人大的议事,逐步提高公民意88识。因此,实行人大旁听制很可能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我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中心。我们国家经济比较落后,文化不够发达,“大民主”确实是不符合社会需要。我们的民主需要逐步进行训练,而人民代表大会则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民主训练的中心。

      在没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化制度的情况下,人们只是在事后被告知:人大会议作出了一项决定,随后便在报纸上读到一些劳动模范、著名专家的文章,说这项决定是如何如何的正确。但人们不知道这个决定是怎样产生的,在作出这个决定的过程中有些什么不同意见的争论,这些不同意见各有些什么理由等等,这些情况都不知道。人们怎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决定(包括法律)呢?

      人民群众是十分关心国家大事的,但有些人却认为老百姓不关心国家大事,只关心吃啊、喝啊,只会发牢骚。实际上,在人们所发牢骚中,就有物价问题、工资问题、党风问题等,这不都是国家大事吗?但这些事情在什么时候谈论得比较多呢?正如有的同志所说的,“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肉也吃,娘也骂,范围就在饭桌上。发表意见的根据就是人们直接耳闻目睹的那些有限的材料。人们要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就需要从更大范围内了解更多的、较为全面的材料。而怎样才能使群众开阔视野、接受更多的材料呢?可以设想,如果建立人大旁听制,人大代表的发言让老百姓收听收看,老百姓就能分析一下究竟哪位代表讲得有道理,哪位代表摆出来的材料更有说服力。这样,人们就能在旁听人民代表发言的过程中接触更多的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思考,提高认识。

      不仅如此,而且在有旁听制度的情况下,人民代表在人大会场上的辩论将会吸引更多的人围绕人大的问题进行讨论。例如1986年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的辩论场面电视播出后,第二天,在好些工厂的科室里、车间里,以及学校的操场上,人们就自发地讨论起破产法来。破产法能有如此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说,要归功于这次电视转播。因为很多同志没有时间看报纸,电视台转播人大辩论破产法,几乎家家户户都旁听了。

      “文革”前,我们也看过一些报纸上刊登的人大代表发言,往往第一句话是:我完全拥护总理、副总理的报告,以下我汇报一下我们的工作。如,有的就大讲其养猪经验。当时我就想,在人大会议上讲这些具体的养猪经验干什么呢?养猪经验可以到养猪专业会议或专业刊物上去介绍嘛。人大的主要任务是审议立法决议案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你赞成,有什么理由?他反对,又有什么理由?互相辩论辩论。人大有了旁听制以后,如果有的代表还是老讲养猪经验、种瓜体会,老百姓就会说,人代会开得没劲。这“没劲”两个字就是一种舆论压力,要求提高代表的素质,提高会议的水平。人民代表在会场上辩论,老百姓在会场外面进行评论同时也展开辩论,这不就使人大成了老百姓议论国事的一个中心吗?这不是无形中引导老百姓来关心、讨论国家大事吗?我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同时也可以成为最大的国事研究中心,而人大旁听制则是促使人大成为国事研究中心、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要寓宣传效果于政策辩论之中。

      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上,它们有时候却不易为人民群众所理解,这当然很值得警惕。一项改革是为老百姓谋利益的,但却不为他们所理解,不理解就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甚至有可能反对,这不是很值得警惕的事吗?这个问题的解决要靠什么?当然要靠宣传。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改革事业的成败取决于改革宣传的成败。没有深入有效的宣传,改革就不能获得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宣传工作有很多方式,如老是用一种方式,采取训话的方式,恐怕在80年代的中国已经很难找到虔诚的听众。老是你懂我不懂,老是你来教训我,如此这般,大家自然听得没劲。当然,有些正面宣传还是需要的,但不能老是这种形式,不能仅仅是一个人说大家听这种方式,而应当有更多的新的方式,有交流的方式。

      我认为,开展政策辩论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方式。在政策辩论中,参加者、旁听者都能加深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比如说,现在物价问题是人人关心、家家谈论的问题。政府受到“两面夹攻”:一方面,广大消费者向政府抱怨物价上涨,要求物价不涨,或不要涨得这么厉害;另一方面,生产者、企业又不断向政府打报告,说它的产品 再不涨价就没法维持了,成本已超过产品出售价格,再不让它提价,它可就要关门了。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对政府施加压力,政府两面受气。

      我想,为什么不可以让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对话?不妨请生产者的代表到电视台讲一讲,他这个产品为什么要涨价?理由一二三四五;消费者的代表可能有不同的意见,有支持提价者,有反对调价者,有持折衷意见者,也可以请到电视台讲一讲,让他们辩论,辩论的各个方面都要摆事实,讲道理,这不就扩大了广大电视观众的视野吗?这不就是对物价改革的一种很好的宣传吗?

      我们的宣传工作还有很多未开垦的处女地啊!很多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据说不让宣传,说是要特别谨慎、严格掌握统一口径,敏感问题急需宣传却不宣传。而对那些不敏感的问题、一般的问题、老掉牙的问题,倒是翻来复去讲了又讲,毫无新意,老百姓不爱听,这不是宣传工作的一个很大的缺憾吗?其实有些敏感问题宣传部门不去触及,人家要骂娘的照样骂娘,要抢购的照样抢购。而如果我们能采取积极态度,对敏感问题进行政策辩论,我看也没什么问题,出不了什么大乱子。辩论以后,只会使人们接受的材料越来越充分,思考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从而提高思想认识水平。这就叫做寓宣传效果于政策辩论之中。我敢说,这是更为高明的宣传方式。

      人大旁听制,就能为这样一种政策辩论式的宣传打开一条路子,提供一条最有影响的渠道,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都能通过这样的途径议政、参政,了解改革的进程,理解改革的措施及其理由,从而加强从事各项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此,我开足马力,先后在《世界经济导报》、《瓷都改革研究》、广州《现代人报》、《新闻事刊》《江西理论教育》、《新观察》、《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等报刊发表鼓吹人大旁听制的文章16篇,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景德镇市干部大会、江西财经学院、江西省委学校《太平洋论谈》座谈会、人的解放与发展讨论会、全国人才培训中心、首届全国现代化理论讨论会、十年法制建设研讨会等十多个场合做鼓吹发表人大旁听制的演说。此外,还建议《世界经济导报》以“人大旁听制”为标记,开辟专栏,先后发表了十多篇读者来信来稿,讨论建立人大旁听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国外有关经验,形成了一股小小的“旁听制热潮”

      当时有朋友问及:“人大旁听制什么时候实现?”我说:“准备奋斗三五年罢。”然而,在破产法成功立法所唤起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曲声中,人大旁听制竟然提前实现了。1988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宣布:现已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旁听制度。从七届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增设了旁听席。1989年4月,人大旁听制载入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尔后又陆续载入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这项新制度只花了两年时间便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人大旁听制是舆论界积极干预破产法立法过程所派生出的一个带有政治改革性质的副产品,而主产品当然还是破产法本身。

      在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新闻舆论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如果没有“无冕之王”的积极干预,我们的“有冕之王” 人大常委会是很难完成它在经济改革新形势下的立法使命。新闻媒介在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发出的大量信息,也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了重新学习、重新思考的素材。社会主义中国制定破产法,当初在许多人(包括法学界的大多数)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事。然而几经争议、历尽磨难之后,破产法居然以绝对多数通过表决而出台了。原因之一就在于:经济改革对破产法的需要,通过舆论界的呼吁而逐步表达出来了。

      关于破产法的文章和各种报道,最初寥若晨星,1980年有1篇、1981年没有、1982年有1篇、1983年有7篇、1984年出了20篇、1985年上升到66篇,1986年达到357篇。其中1986年8月一个月就达94篇,仅8月4日这一天,就有11个新闻单位发表有关破产法的材料14篇。这里面有企业破产制度的方案设想,有不同意见的论战,有立法进程的报道,有试点经验的介绍等等,真是丰富多彩、空前热闹。长期以来,我国新闻界在掌握宣传报道口径方面,有着慎之又慎的传统,而这一次却打破了。在破产法这样一个与传统观念有很大冲突的问题上,在意见分歧严重,最高权力机关尚未作出决策的情况下,新闻界居然不惜篇幅、开足马力、超前宣传、独立表态,充分发挥了舆论力量对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实在令人钦佩、值得感谢、值得发扬光大。

      新闻界这段值得永远记住的历史已经过去十年了,我毫不怀疑,将来不论谁来写新中国新闻史,都不会忽略这一段。我愿借本书的一角,记下新闻界这串光辉的足迹,将自1980至1986年间国内报刊上有关破产法的舆论资料目录列出,供有兴趣的读者查考。列在资料目录的作者,无论对破产法发表了什么样的意见(赞成的或不赞成的或有所保留的,都推动了破产法讨论的深化,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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