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

中宣部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

宣传部,即中共的“真理部”,全称为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宣传部门。中宣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党和国家的宣传思想工作,包括宣传思想理论研究、宣传思想政策制定、对外宣传、文化艺术事业的指导和管理等。

中宣部是中国最高级别的宣传机构之一,拥有广泛的宣传渠道和资源。同时,中宣部也是控制中国舆论、意识形态以及打压言论自由的主要机构。在习近平上任之后,中宣部也成了习近平思想的重要吹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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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周刊:重庆这一周

3月14日深夜,重庆华龙网的新浪官方微博发了一条并不引人注目的箴言型微博,内容与其新闻门户性质看上去并不太相称:“生活,总是让我们遍体鳞伤,但到后来,那些受伤的地方一定会变成我们最强壮的地方!” 这一天,是重庆形势急遽转换的分水岭。 这天中午,温家宝总理在两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中央有关部门正在调查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滞留美领馆事件。总理称调查已经取得进展,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对王立军事件必须反思和吸取教训。 这是王立军事件发生近40天来,中央政府常委级以上领导第一次就此事公开发声,意义不可谓不大。 3月15日 在这一天的《重庆日报》上,并看不出半分端倪。 头版头条新闻是在京政协委员乘机返渝;另外一条是重庆出台“提质十条”,着手提高教育质量。这种“名词加数量词”的政策宣讲提法,和此前的“五个重庆”、“民生十条”、“共富十二条”、“民主法治十五条”等一样,成为重庆这几年特有的政治语言。 比这条更能说明这里是重庆的新闻是《重庆日报》二版一整版的长篇评论——《让雷锋精神永远与时代同行》。作者是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何事忠。这篇文章其实是3月11日何在重庆全市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座谈会上的讲话删节版。这篇文章称,要建立健全“一进四动五常态”推进机制,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让雷锋精神在重庆大地永放光芒,努力推动重庆实现新的跨越! 但细心的人还是能看出蛛丝马迹来。《重庆日报》的版面上,一位名叫“肖竹”的记者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出现了。而“肖竹”一直以来都是《重庆日报》上所刊载的重庆市委主要领导人相关报道的作者。 知情人透露,“肖竹”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以《重庆日报》某负责人为首的一个四人创作小组,取“小组”谐音,署名为“肖竹”。这种做法类似“文革”后期清华北大两校写作小组的文章,取“两校”谐音署名为“梁效”。有消息称,早在温总理记者招待会之前的全国两会后期,“肖竹”已经就地解散。 南都周刊记者查阅《重庆日报》以往报道,署名“本报记者肖竹”的最后一篇新闻,是3月6日的头版新闻——《薄熙来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讲——促进分配公平,促进共同富裕》。这条新闻的版面位置,被《重庆日报》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的新闻之下。 本届全国人大会议闭幕的新闻则出现在温总理讲话次日的3月15日《重庆日报》上,重庆市委主要领导的名字出现在这条新闻末尾“在主席台上就坐的还有……”的领导人名录里。这也是这一周以来,这位重庆最高领导人的名字最后一次出现在重庆官方媒体上。 这次,报道的重头戏是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重庆日报》一字不差地全文刊发了新华社通稿,占据了头版的下半部分和二版整版。 另一个关注点是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重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这个公报,重庆已跻身万亿俱乐部。重庆市统计局长蓝庆华解读说,2011这一年是“重庆践行科学发展实效显著的一年”。 这一天真实的重庆释放的信息,却比纸面上的重庆要丰富得多。 这一天上午10点25分,一名叫“狼媚媚”的重庆平面设计师,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对另外一位叫“王大头哥”的朋友发出情不自禁的感叹:重庆卫视可以播广告了哦,娃儿奶粉钱有着落了! 五分钟后,这位妻子是重庆广电职工的“王大头哥”回应了一条言简意赅的微博,这条微博由六个字加一个惊叹号构成:“太他妈解恨了!” 新华社发布重庆市委主要领导调整的消息是3月15日10点55分,“狼媚媚”这条兴高彩烈的微博,比之还要早了半个小时。实际上,从头天晚上到这天上午正式消息发布前,各种大多在事后被证实的传言,早就在网络上下不胫而走。 这天上午11时20分,刚开完人大会议的重庆代表团乘机回到了重庆。《重庆日报》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刘光磊、程贻举走在队伍的最前面,代表们高兴地说:“这是一次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开得十分成功。”全国人大代表杨庆育说,他从温家宝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看到了重庆发展的机遇和方向。 这天,重庆全市领导干部大会正在渝州宾馆进行。市长黄奇帆主持了这次会议,两位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及中组部、中宣部的两位副部长到场。气氛严肃的会场上,中组部副部长张纪南宣布了新的人事任免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何挺同志为重庆市副市长人选,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何挺、王立军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会上,含市直各部门、各区县负责人在内的全重庆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见到了一夜之间从北京空降到主席台上的新书记。除了这次来渝宣布任免决定的团队成员异乎寻常的高规格外,有人还注意到前重庆市长王鸿举也坐在主席台下。在几天前的两会上,进入重庆代表团驻地采访的某媒体记者看到王的房门敞开,这位2009年已经转任职全国人大某专门委员会的前市长哈哈大笑婉拒了采访,称自己“这几年是住在桃花源里”。 重庆广电主持人史小恩观看了当晚的重庆卫视新闻联播。在次日的微博中,史称,“昨天联播收视爆棚,头条干部大会是重点。大家若有所思,表情耐人寻味。有如释重负者、有重新站队者。” 这天晚上11点03分,“狼媚媚”发了当晚最后一条微博。这条用重庆话写就的微博,对当日的山城做了充溢着浓郁火锅味道的白描: “今日重庆全市上下群情激动,街头巷尾泡子翻翻。qq群里转载各种前世今生;办公室里欢乐加菜;火锅馆里,一边烫起鲜毛肚,一边日白:王立军这回是吐了……;就连楼下打死人子麻将的,都一边搓一边说:晓不晓得嘛,薄熙来今天也走了!” “党中央的声音就是定心丸” 按照惯例,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后的中央精神传达过程分批进行。 重庆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等部门是第一批。3月16日,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3次市长办公会议,会上大家一致表示,坚决并衷心拥护中央关于调整市委主要领导和对王立军事件处理的决定,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在黄市长“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提法基础上,其他部门稍有发挥。重庆市人大主任陈存根的说法是“与中央保持完全一致”;重庆市政协主席邢元敏的口径是“把思想和行动都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则提出了一个叫“六同”的新鲜提法,表示要坚决与以张德江同志为班长的中共重庆市委“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 第二批是重庆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纪委、市政法委和两江新区这三部两委一区。3月15、16日这两天,这六家要害单位也分别召开会议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决定。 第三批由重庆市委专职副书记张轩和常务副市长马正其,按照常委分工分别部署进行;第四批是法检两家司法系统。最后一批是其他单位和各区县。按照《重庆日报》的说法,“连日来,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召开党员领导干部大会或干部职工大会,学习、传达、贯彻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 除官方声音之外,民间以及网络动态也不间断地出现在当地媒体上。 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召开之后的3月17日,《重庆日报》称“广大市民坚决拥护中央决定,衷心欢迎张德江同志来渝工作”,报道引述一位市民的说法:“党中央的声音就是定心丸。”这句话一时之间成为网络金句。 次日的《重庆日报》又指,“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已成关于重庆形势的网评焦点。值得一提的是,这三个“不”,最早出自胡总书记报告,并为新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在就职大会上引用。3月19日的《重庆日报》再以市民网友热议的形式,称“新任市委书记张德江提出的‘五个坚持’,让大家看到重庆发展的新希望。” 在这方面,做得最极致的是重庆另外一家都市类报纸。 3月17日的《重庆时报》在头版以整版粗体字大标题的方式,直接刊登了重庆市各部门和市民学习中央决定的消息。在这个无正文无广告的罕见头版上,黄奇帆顶头,人大政协紧随其后,其他部门继之,“定心丸”压轴。版式奇异,相当醒目,成为继“定心丸”之后,重庆事件中极具传播力的另一个传播热点。 “严防社会政治事件发生” 早在重庆事件出现前后,已有多家颇具个性的网站表示,鉴于当前严峻复杂的形势,将暂停开放。这种和“休假式治疗”颇为类似的“调整式关门”,被外界赋予了多重解读意味。 更引人遐思的是,重庆事件后,几个网络上下的著名“意见领袖”,突然称被迫挥泪删去微博,并表示将主动禁言。此外,更有种种空穴来风的重庆传言。 3·15之后的重庆,对这种气氛相当重视。 在3月16日的市长办公会议上,黄奇帆强调,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社会政治稳定。要认真反思工作中的问题,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严防社会政治事件发生。 在部署外事工作时,市委副书记张轩要求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外事政策规定,做好出访审批工作,当前要密切关注各类动向,引导各方面正确看待重庆的发展。 在政法口,为防患于未然,重庆市政法委下发了《关于贯彻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政法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 3月17日下午,到渝中区调研政法维稳工作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指出,要全力维护重庆市的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继续加强社会面的稳控工作,加强对社会面巡逻控制,不允许有丝毫思想松懈,坚决防止治安形势反弹。 “加强社会面稳控工作”,和“严防社会政治事件发生”、“休假式治疗”一样,都属于比较罕见的拗口提法。 耐人寻味的是,刘光磊还强调“要认真反思我们的工作,对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坚持和发扬;对一些违背事实的做法,要坚决摒弃。”虽然刘并没明确指出过去哪些做法是要坚决摒弃的,但这个提法,很容易让人想起他的继任——前重庆市公安局长、“休假式治疗”的主角王立军。 3月19日的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上,黄奇帆再次强调,要时刻绷紧稳定这根弦,确保不出任何乱子,让中央放心,让全市人民满意。 截至3月20日,传言中的“社会政治事件”并没有出现。倒是早在3月15日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管理处就已贴出告示,称“近段时间,周边居民多次向我处投诉,反映人民广场白天唱歌以及夜间群众舞会声音过大,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的生活、工作和休息”,表示要对人民广场影响周边居民的行为加强管理。 这意味着在重庆政治中心延续了好几年的红歌会,可能将再次进入历史。 与此同时,某些松动迹象也在意想不到地到来。曾经数次到重庆采访的某媒体男记者,意外地发现现在酒店门缝里不时有塞进来的卡片式卖春广告。而另一位常到重庆的成都媒体人则表示,这种现象其实以前也有。 但3·15之后的重庆,显然并不愿意外界把所有的焦点都对准人事变动与治安维稳。 3月16日这一天,开完市长办公会的黄奇帆还忙里偷闲会见了美国布什家族基金会主席尼尔·布什一行;3月19日,黄又会见了日本中小企业厅长官铃木正德一行。这些敏感时期里依然没有间断的外事活动,表明这座在过去几年间以“唱红打黑”名动一时的城市,依然在举起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旗号。 一个例证是,3月19日的《重庆日报》头版报道,重庆在今年前两月利用外资超十亿美元。 “保持和党中央的高度统一首先是转变速度上的统一” 重庆市公安局应该是过去三年中,重庆市政府辖下风头最健的单位。 但吊诡的是,梳理3·15之后的《重庆日报》报道,鲜见有重庆市公安局的动态。 从3月16日起,在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上检索“王立军”,检索目录仍在,但2011年5月27日一篇《王立军满票获任重庆市副市长》的报道已从目录中消失。目录中仍然存在的报道,所有链接也都显示为“无法找到该页,您正在搜索的页面可能已经删除、更名或暂时不可用”。 据知情人士透露,从3月17日开始,重庆公安内部网页上王立军的个人报道已不可见。涉及王立军字眼的综合性新闻也逐日减少,日前已难得一见。 在重庆市公安局大院,王立军的照片也被陆续取下。王立军担任重庆市公安局长期间,曾在市局大院里立起两面气势磅礴的毛泽东诗词墙,墙上各有一只展翅高飞的雄鹰。日前,这两只鹰已经不知去向。同时,在近期缺席市局重要活动的,还有部分从东北调任的高级警官。 另外,位于南岸茶园的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也表现出了较强的应变能力。经侦总队院内,刻写着王立军题词的“剑”、“盾”两字的石雕已被铲掉。经侦总队大楼内,前重庆市委主要领导的“镇得住坏人、帮得了百姓、管得住自己”和前任局长王立军的“点点滴滴百姓利益,举手之间人命关天”的语录,也在第一时间被取下。 最新的情况是,曾经风光无限的重庆市局内重庆打黑资料和实物展览,也已一夜之间全部撤除。 3月15日,重庆交巡警新浪官方微博甚至转发了《重庆晨报》摘引温家宝“我敢于面对人民、面对历史。知我罪我,其惟春秋”的微博,并称:向总理致敬!把人民放在心中,将身心置之国事,才能称之为公仆!时刻别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要关爱自己的家人。 与此同时,正在试图起诉重庆市公安局的北京律师马晓军却一直在发愁。马是北京律师李庄的助手,也是李庄案的证人之一,曾被“监视居住”在重庆若干天。这份行政起诉状的被告法定代表人一栏始终空着。因为自2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去职后,这个职位一直空缺。2月中旬,原江津区委书记关海祥调任市局党委书记,但局长职位仍然空置。 按照3·15人事变动的决定,青海省副省长兼公安厅长何挺将接任王立军的副市长位置。何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侦系,后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既属名牌大学出身的高级警官,也是资历深厚的技术型官员,赴青海前曾在公安部刑侦局任职24年之久,历任反恐怖局和刑侦局长多年。日前,重庆市局正在装修部分办公室。观察人士指出,何挺到任后有可能以副市长身份兼任市局局长。 如此,困扰马晓军的问题,相信不久即会迎刃而解。 重庆唱红打黑大潮中,如果说重庆市公安局是打黑的主角,过去几年来以不播任何商业广告著称的重庆卫视就是唱红的明星。 3月15日下午4点8分,重庆卫视《重庆新闻联播》主播丁军在微博上预告“敬请收看18:30分重庆卫视播出的《重庆新闻联播》”。在这句话后面,丁军兴奋地加了三个感叹号。同为重庆广电主持人的白羽则在跟帖中预测,“今日节目收视将创历史新高”。 当晚新闻联播节目结束后的一条白酒广告,迅速引起热议,并被推为新浪微博上的头条新闻。 3月17日,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天天630》节目主持人杨全在其微博上,转发了一条题为“重庆卫视复播商业广告,称暂无广告招商计划”的头条新闻。这位兴奋的主持人称“保持和党中央的高度统一首先是转变速度上的统一!偶们是热切期待的!”杨的同事、重庆卫视《财经时间》记者“冲动的蝎子”(新浪微博认证用户)则在后面跟帖称:胆子放大点,步子迈快点。 知情人士称,3月19日下午重庆广电集团已经在研究卫视改版。但广电集团在内部要求,大家要讲纪律,不能在网上发布任何消息。 最新的消息是,重庆卫视现在各个节目都在忙着换片头。 该变化的还不只是重庆卫视。按照既定的日程,这座城市将于5月份召开第四次党代会,届时将选出权力核心阶层中新的领导班子成员。 变化已经潜移默化地在这座雾都发生着。 3月20日,清晨7点30分。华龙网的新浪微博账户,又开始问候早起的人们。这条题为“早安重庆”的箴言型微博如此写道: “……人生就像一张有去无回的单车票,没有彩排。每一场都是现场直播。把握好每次演出便是最好的珍惜。早安,各位。” 来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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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马上停掉你们公安局的网络

官员醉驾被查 扬言切断公安局网络 据《长江商报》报道湖北省通城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徐某醉酒驾驶无牌轿车回家,被当地民警查获,徐某指使人停掉了警用步话机,还扬言开除处警民警女儿。目前,徐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近日,有网帖称,12日晚,通城县广电局副局长徐某醉酒后用假驾驶证驾驶车辆,被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查处。徐副局长说:“我又没轧死人,干吗扣我?你们敢扣我,我马上停掉你们公安局的网络。”随后他通知广电局将公安局网络停掉,还扬言要将处置的公安干警金某在通城广电网络公司(从广播电视局分出来的)工作的女儿开除,性质相当恶劣。不少网友跟帖,指责徐某的嚣张和霸道,希望相关部门公正处理。 据知情人士称,徐某被处理时指着处警民警金某大骂,还说自己与公检法很熟。得知金某通过步话机通知同事前来扣车扣人时,徐某打电话通知停掉了警方的步话机。其间,他还推搡殴打金某。最后,支援民警赶来,将徐某制服。 该县县委宣传部通报称,12日晚8时多,徐某在该县农业局开完会后,陪客人吃饭完毕,自行驾车回家,驾车行至距离单位约200米处,车子发生故障熄火了。恰在此时,一辆巡逻警车路过,巡警下车“帮忙”,发现车子无牌,且徐某满口酒气,遂扣车扣人。后经酒精检测,徐某血液酒精含量240mg/ml(80mg/ml为醉驾)。 通城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人杨伟民介绍,48岁的徐某在广播电视系统工作20多年,担任副局长十余年,事发前分管广播事业。 “态度不好,推搡可能有的,要说袭警,应该不可能。”杨伟民称,他于13日上午接到警方通报时才知道徐某出事了。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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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界记者 | 无国界记者谴责中国的新闻和网络审查

无国界记者组织严厉谴责,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宣部对中国国内媒体发布的只能按官方新华社通稿报道的事前审查禁令。 无国界记者组织严厉谴责,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宣部对中国国内媒体发布的只能按官方新华社通稿报道的事前审查禁令。 无国界记者也很担心,最近开始在中国大陆推行的微博网络实名制,以及中国领先的网络服务商百度、新浪对官方网络审查的驯服配合(在最近官方期刊中描述的,在百度和新浪中设立中共党委协助网络管制),以及在中国的两会最后一天通过的,引起广泛争议的新《刑事诉讼法》。 无国界记者说,“中共宣传部对媒体关于如何报道新闻,哪些新闻不许报道严厉指令,日益加强的网上审查以及秘密拘留合法化,这一切显示中国政府正在全力围攻新闻自由。对媒体的限制与中国公众的要求完全对立,甚至中国总理温家宝的话也被限制和审查。” 无国界记者呼吁,“目前,许多大型中国网络公司,如运营微博的新浪、腾讯,运营通讯软件的腾讯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百度,在协助中国政府监视网络和控制网络舆论方面涉入很深,我们呼吁,他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不再担当政府的监控工具。” 事前审查 无国界记者获知,计划报道温家宝总理在中国全国人大闭幕式后的年度记者招待会的中国媒体们,都收到了据信是来自中共中宣部的新闻指令,要求对温家宝的发言,只能以随后的中国官方新华社的电稿为准,不许改动字句,也不得组织任何评论和解读等。 中国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从今年的3月5日开始,人大闭幕后的总理记者招待会是中国媒体时政报道的焦点,而温家宝则是任期内最后一年以总理身份亮相这次发布会。 秘密拘留 在本次人大会议的最后一天,中国人大中批准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当局在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情况下,可在在一个秘密地点(指定居所),不带任何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将其扣押长达6个月。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此前,中国的警方已经广泛使用这一方式对付异议者,如艾未未等,但在法律层面,这一“软禁”或“失踪”是非法的,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后,这一作为将被合法化。 根据该法律的其他修订,警方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家属,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修正案还禁止使用酷刑下获得的信息作为证据,要求审讯时录像,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NGO工作者熊伟在新浪微博上发起呼吁,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推迟表决,他的呼吁信息被转发了18000次,并在3月12日被删除。 公司责任 自2011年底以来, 中国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有所加强。根据北京市委主办的党刊《前线》刊登的一项官方调研显示,9家北京大型网络公司建立了中共基层党组织,其中,新浪和百度还建立了中共基层党委。 官方称,在网站中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是使网络管理工作“主动、有效的必要选择”。报告列举了中共基层组织在网络管制工作中的工作。比如,新浪网的中共党员针对网上的虚假信息,成立“辟谣联盟”,发动党员采集捕捉大量“正确”的信息引导网友,“净化”网络环境。 报告敦促其他网站所有者创建类似党的委员会,并表示党和政府已为此拨出专项资金。 美国卡内基 – 梅隆大学的研究人员最近的 一项研究 ,凸显了了在中国的社会网络审查的有效性,尤其是在中国的政治敏感地区。在中国社交网络上,近一半的来自西藏的消息被删除,而在北京和上海占10%左右。 在2011年,除了网络审查加强外,在中国“失踪”也更频繁。 根据无国界记者的统计,大约有 100名记者 和 网民 因报道和言论被抓捕甚至被判刑,根据一些敢于谈论他们遭遇的人们的说法,许多人在去年的茉莉花事件的逮捕和失踪后,遭到虐待和刑讯。 微博匿名时代的结束 在北京网管办的最新规定下,在中国最受欢迎的新浪微博上,用户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海外用户则必须提供自己的手机验证,之后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老用户,将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 据路透社报道,新浪微博的3亿会员中,迄今有有1900万用户登记了他们的真实身份。 随后,上海和广州的预计将按照北京的前例,很快施加类似的用户规则。这一举措尤其令人担忧,因为它几乎肯定会导致用户的自我审查。 到现在为止,在中国这样官方严厉控制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的国家里,微博客网站已经成为中国公众获取新闻,尤其是与主流宣传不同的新闻和观点的的主要来源, 中国在2011-2012年记者无国界的新闻自由指数中,在179个国家中,排名仅为174位置,在无国界记者本周公布的 “互联网公敌” 名单中,中国继续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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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重庆警备区:坚决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重庆警备区:坚决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作者:重宣部 来源:重庆卫视 来源日期:2012-3-18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8 8:18:05 阅读量:3346次     据重庆卫视报道,近日,重庆警备区、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等分别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   3月17日重庆卫视《重庆新闻联播》播出以下节目内容:   主持人:这两天,重庆警备区、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财税、农业、社保等部门,万州区、两江新区等分别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   解说:市委常委何事忠、马正其、范照兵、刘光磊、陈存根、翁杰明、吴政隆、梁冬春、徐鸣分别主持相关会议并讲话,大家一致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决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以张德江同志为班长的重庆市委坚强领导下,以实际行动推动重庆科学发展和谐稳定。   重庆警备区要坚决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部队的纯洁巩固和高度统一,为重庆的建设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委办公厅要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坚决执行中央关于重庆市委主要领导调整变动的决定,在以张德江同志为班长的市委坚强领导下,高质量做好服务工作。   全市组织部门要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以坚强党性和严明纪律赢得考验。   全市宣传文化战线,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尽心尽力抓好宣传文化各项工作,全力维护全市团结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   全市统一战线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法宝作用,以五大同心工程为总抓手,进一步推动重庆科学发展。   全市政法维稳部门要坚决拥护中央的决定,确保广大政法干警,公正执法、乾净干事,全力维护重庆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   市直机关工委各级党组织,要带头统一丝线,进一步保持清醒坚定,同心同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给中央以及全市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市财政税收、农业农村、民生保障等系统的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张德江书记提出的,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和五个坚持的要求,努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确保全市社会政治稳定。   万州区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拥护中央决定,决心以实际行动维护好全区政治大局,继续加快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经开区开发,抓好一批民生实事,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两江新区全体干部职工,决心在以张德江同志为班长的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更高的标準,更快的速度推进开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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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柳飒:我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现象研究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 次 更新时间: 2012-03-18 22:33:34 柳飒:我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现象研究 进入专题 : 公民基本权利    ● 柳飒       近代基本法对公民基本权利有所确认,但从法定权利到应有权利存在着事实上的巨大差距,为什么基本法不能保障权利规范的实施?为什么公民基本权利受损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因为在权利的体制中存在着“短板”。超验式的行政大权、悖论式的法律配置、虚幻式的司法救济是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它们决定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容量”几乎为零。“短板”是当权者因统治需要而设置的,是出于权力本位的设置,短板现象恰恰是法律移植、仿袭过程中进行文化重构的重要路径。     “短板理论”也称“木桶原理”、“水桶效应”,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其核心内容为: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木板。管理学以此原理来警惕组织结构中的劣势部分,引发了多种管理手段的思考和推广,推进了企业管理、商业运作等领域的重大革新。受这一理论的启发,笔者认为中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存在“短板”现象,因为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在基本法中得以确认并自成体系,可是,为什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得以实现?为什么基本法不能保障权利规范的实施?为什么公民基本权利受损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笔者还认为中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存在的“短板”,往往不是天然或是疏忽的短缺而是统治者的主观设置,因为短板现象恰恰是法律移植、仿袭过程中进行文化重构的重要路径。     下面就中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存在的“短板”现象及其效应展开论述。          短板一、行政大权的设置          在宪政体制中,出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维护与保障,对行政权实行严格的限制和严密的监督,因而有了权力分立、依法行政、违宪审查等相关制度的设置,防范于未然与已然。考察中国近代基本法中行政权的相关规范,不难发现权能仍十分强势,主权实有者在权力的配置上往往设定可以桎梏公民基本权利的“按钮”,一旦启动则可将公民基本权利悉数剥夺。这一短板的具象是:正常时期可设置“强制权”即“遇有违反行政规则者,得行其强制之力”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非常时期则“国家对于臣民有非常权”,即“人民苟以暴力抵抗命令之时,事小者用警察,稍大用宪兵,再大者用军队,尤大者,天皇可以宣告戒严焉。当施行戒严令之时,则举其平日归于司法行政所保护之臣民权利自由,一切置诸军队处分之下。”1     如,《钦定宪法大纲》的君上大权包括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有“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有“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可以“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皇帝享有立法权、紧急状态权、戒严权、控制议院的权力,无疑构成基本权利的巨大隐患。     之后的基本法虽没有了“君上”的字眼,却不同程度的保留了行政大权,如《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布开会、停会、闭会。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但须自解散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选举新议员,并召集之”(第17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第18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第19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之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前项教令,立法院否认时,嗣后即失其效力”(第20条)。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也规定有:“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第39条);“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疫病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出发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第43条)。     在基本法层面,国家元首享有紧急状态、戒严状态下的紧急命令权,这一制度是当非常事态发生时,为保护国家的生存及维护现存的立宪秩序而赋予国家元首采取暂时性应变措施的国家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只能是为了维护国权完整、保护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否则构成违宪。而且,“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只要能够通过宣告紧急状态而攫取到这种紧急状态的权力,那么该人或该机构便是真正的主权者。”2因此,紧急命令权应在代议机构控制下合宪行使,否则将成为不受约束、至上的立法权。近代的集权者正是通过将自己的命令“紧急”化,成为实际的最高立法者,如,1948年5月10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3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机,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或第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或由立法院咨请总统宣告之”。     正是凭借着基本法所确认的紧急命令权,政府的行政权被无限扩大。1942年3月29日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4规定,政府于必要时“得对国家总动员物质征购或征用其一部或全部”(第5条);“得对国家总动员物质之生产、贩卖或输入者命其储存该项物质之一定数量、一定期间,非呈准主管机关不得自由处分”(第6条);“得对国家总动员物质之生产、贩卖、使用、修理、储藏、消费、迁移或转证加以指导管理,节制或禁止前项指导管理切制或禁止,必要时得适宜于国家总动员物质以外之民生日用品”(第7条);“得对国家总动员物质及民生日用品之交易价格、数量加以管理制”(第8条);“在不妨碍兵役法之范围内得使人民及其他团体从事于协助政府或公共团体所办理之国家总动员业务”(第9条);“得对从业者之就职、退职、受雇、解雇及其薪优、月工资加以限制或调整”(第11条);“得对机关、团体、公司、行事情之员工及私人雇用工役之数额加以限制”(第12条);“得命人民向主管机关报告其所雇用或使用之职务与能力,并得施以检查”(第13条);“得以命令预防或解决劳动纠纷,并得于封锁工厂罢工、怠工及其他足以妨碍生产之行为严行禁止”(第14条);“得对耕地之分配、耕作力之支配及地主与佃农之关系加以厘定,并限期垦殖荒地”(第15条);“对负币、流通与汇兑之区域及人民债权之行使、债务之履行加以限制”(第16条);“得对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行号资金之运用加以管制”(第17条);“得以对银行、公司、工厂及其他团体行号之设立、合并、增加资本、变更目的、募集债款、分配红利、履行依照及其资金运用加以管制”(第18条);“得奖励、限制或禁止某种货物之出口或进口,并得增征或减免进出口税”(第19条);“得对国民总动员物质之运费、保管费、保险费、修理费或租费加以限制”(第20条);“得对人民之新发明专利品或其事业所独有之方法、图案、模型、设备,命其报告试验并使用之关于前项之使用,并得命原事业主供给熟练技术之员工”(第21条);“得对报馆及通讯社之设立、报纸通讯稿及其他印刷物之记载加以限制、停止或命其为一定之记载”(第22条);“得对人民之言论、出版、著作、通讯、集会、结社加以限制”(第23条);“得对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其他建筑物征用或改造之”(第24条);“得对经营国家总动员物质或从事国家总动员业务者命其拟定关于本业内之总动员计划并举行必要之演习”(第25条);“得对从事国家总动员物质之生产或修理者命其举行必要之试验与研究或停止改变原有企业从事制定物资之生产或修理”(第26条);“得对经营同类之国家总动员物资、从事同类之国家总动员业务者命其组织同类工会或其他职业团体或命其加入固有之同业工会或其他职业团体。前项同业工会或职业团体主管机关应随时监督并得加以整理改善”(第27条)。并规定:“本法实施后,政府对于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之法令或业务者得加以惩罚”(第31条);“本法之公布实施与停止由国民政府以命令行之”(第32条)。如此,政府拥有了全面掌控社会甚至个人私生活的权力,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财产自由等均处于行政权的肆意笼罩之下。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公民基本权利成为直接被碾压的对象。如,1912年12月16日《戒严法》5规定:“戒严地域内司令官有执行左(下)列各款事件之权,因其执行所生之损害不得请求赔偿:一,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二,凡民有物品可供军需之用者或因时机之必要禁止其输出;三,检查私有枪械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因时机之必要得押收获没收之;四,拆阅邮信电报;五,检查出入船舶及其他物品或停止陆海之交通;六,因交战不得已之时得破坏毁烧人民之动产不动产;七,接战地域内不论昼夜得侵入家宅建造物船舶中检查之;八,寄宿于接战地域内者因时机之必要得令其退出。”(第14条)1936年2月20日《维持治安紧急办法》6规定:“遇有扰乱秩序、鼓煽暴动、破坏交通以及其他危害国家之事变发生时,负有公安责任之军警得以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制止”;“遇有以文字、图画、演说或其他方法而为前项犯罪之宣传者得当场逮捕,并得于必要时以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排除其抵拒”;“军警遇有妨害秩序、煽惑民众之集会、游行应立予解散,并得逮捕首谋者及抵拒解散之人”;“军警遇有前述各项之事变时,应将当场携有武器者立即缴械及逮捕之,并得搜捕嫌疑犯”。正是藉借维持治安、惩治盗匪、紧急动员、戒严等理由扩大了警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等,破坏了程序正当要求,导致公民基本权利事实上的克减。          短板二、法律配置的歧义          基本法中的权利规范需要通过下位法的配置来予以规制和保障,于是,相关部门法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直接要素。在宪政体制中,法律、法规要接受合宪性审查,控制其权力的设置,以保证不危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中国近代,法律、法规的配置却延袭着“统治”的理念,充分发挥着“管理”、“限制”的功能,实质变更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这一短板的具象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设置为“非可由宪法上直接生其效力”,则“必间接而得法律命令之规定”,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莫不限之以法律”,其结果自然为“实不过徒饰宪法之外观,聊备体裁,以慰民望已耳”。7     在近代公民自由权的法律配置中,往往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设置严苛的准行要求和检查制度,并予以刑罚处置。如从“钦定宪法大纲”到“47宪法”,都无例外的规定了言论、著作、出版自由,但自清末的《大清报律》起,便采取了“控制”模式。清末政府对报刊发行采注册登记制+保证金制,规定实行事前检查,“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8不得登载。北京政府对出版物实行批准制+保证金制,规定:“每号报纸,应于发行日递送该管警察官署存查”。9南京国民政府对新闻、书刊、剧本等进行规制的法律、法令是政出多门,有国民政府及下属内政部、行政院、交通部、财政部、社会部、侨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有军事委员会令准施行的,还有地方党部如西南执行部通令实施的。实施过程中效力最高的当属“中央关于出版品之各项决议”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其次为“中央宣传部颁布注意之要点”,起至关重要作用的还有“中央检查新闻处及各该省、市主管军政机关临时指示”。规定新闻、出版实行党政双轨审核批准制,从报纸、杂志、书籍、剧本到新闻记者证都要先行登记,须经党部和地方主管官署的双重核准,由中央内政部和中央宣传部(宣传委员会)发予许可证方能开始执业。禁载内容由“党义”范畴扩展到国家、军事、党政、财政经济、交通、社会各领域,审查方式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前者为原稿审查,后者为印成品审查。检查是随时可进行的,党员、各级党部、警察机关、内政部、中央宣传部为当然的检查机关,再特设专门机关,如新闻检查所、出版物审查会、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地方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等进行严实的检控,还将行业自治组织如新闻记者同业公会、商会等组建成官署辅佐机关并强制加入,实现了社会和政府的全面控制。     而近代公民参政权的法律配置,往往变迁为当权者调控政治资源、操纵代议机构的工具。如,《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规定选举人资格为“中华民国国籍”,“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加上“曾任或现任高等官吏而通达治术者”或“曾由举人以上出身而夙著声望者”或“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三年以上毕业而研精科学者”或“有万元以上之财产而热心公益者”。被选举人资格是“中华民国国籍”,“年满三十五岁以上之男子”,还得“曾任或现任高等官吏五年以上而确有成绩者”或“在内外国专门以上学校,习法律、政治之学三年以上毕业,或曾由举人以上出身,习法律、政治之学而确有心得者”或“硕学通儒富于专门著述而确有实用者”,且被选举人各省选举会不以本省人为限,其他选举会不以地方为限。10袁世凯认为这些规定“复合各国限制选举之良规”,“而在事实上,此种限制方法,是远超限制选举范围之外。不宁唯是,除年龄国籍性别以外,每一资格,如“通达治术”、“夙著声望”,“研精科学”之类,在其解释上富有弹性,实与选举监督以过大之权力。”11又如,段祺瑞把持北京政府,下令修改民初的国会组织法及其选举各法,《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将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资格大大提高,参议员不再是由各省议会、蒙古选举会、西藏选举会、青海选举会、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选出,而是由省区地方选举会通过复选制选出及由中央选举会采单选制分六部互选选出。这些修改直接导致选民比例降低,选举权范围缩小,使选举操纵成为可能,这一特性在其后的选举实践中被发挥地淋漓尽致。     近代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配置还存在着有意识的“遗漏“,恰恰因为关键要素的缺失直接导致权利无法实现。如,近代基本法对于人身自由的保障颇为“用心”,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第6条)。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第8条)。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於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於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於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第8条)。但是基本法设定的人身保护状制度却缺乏有效的程序法配套实施,于是,由于无法操作而导致人身自由被侵犯时无从救济,人身自由继而可以被肆无忌惮地侵夺。文人罗隆基经历无辜被捕后呐喊:“我们一班小民不要选举,不要创议,不要复决,不要罢官。我们先要申冤的法律,我们先要生命的保障!”。12          短板三、司法救济的贫瘠          司法救济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保障,在宪政体制中,或可提起宪法之诉,或可依法律请求保障,法院应本着居中地位进行公正的裁决。司法独立决定着法院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力度,而中国近代的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审判不独立,致使公民的权利救济疲软,往往成为政府利益的牺牲品。这一短板的具象是:法院虽然在体系上从行政系列中单列出来,但司法经费、人事任免、审判体制仍被政府掌控着,司法成为政治价值的保护神。     清末开始司法体制改革,1908年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司审判,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司法区域分划暂行章程》,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行”司法权,并于各级审判厅内设立了检察厅,规定行政官和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北洋政府时期,独立的司法体系逐步建立:普通法院系统包括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检察机构设置在各级审判衙门内,分为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初级检察厅,负责侦查、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施三级三审终审制、审检合署制;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司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大法官会议(1947年),特别司法机关则包括军事审判机关、特种刑事法庭、行使司法权的特务组织三类。     独立后的司法机关首先遭遇到了“人才消乏”、“财政艰难”,1914年司法总长梁启超建议由县知事兼理地方司法,他说:“(四级三审制)用意良美,然欲实行我国,则略计法官人才,须在万五千人以上,司法经费,须在四五千万元以上,撰诸国情,云何能至。故一年来,改为审检所,复改为县知事兼理审判,皆所以救现行编制法之穷也”。131914年4月5日北京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第1条);“县知事审理案件,得设承审员助理之。承审员审理案件由承审员与县知事同负其责任”(第2条);“县知事关于司法事务受高等审判检察厅长之监督,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第6条)。这在本质上恢复了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而承审员的设置,对于维护司法独立几乎没有什么作用,正如伍廷芳所说:“该员无权,只听命于上司而己。以云司法,何能独立?”14     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弊端是显然的。沈家本指出:“政刑丛于一人之身,虽兼人之资,常有不及之势,况乎人各有能,有不能。长于政教者,未必能深通法律;长于治狱者,未必为政事之才。一心兼营,转至两无成就。”15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对于权利的保障是令人质疑的。1920年3月25日《东方杂志》评论文章《行政与司法》指陈:“试问今日各级审判厅,苟有案件牵涉行政者,尚有自由审判之余地乎?……若夫因政治之潮流,受要人之意旨,司法官供政府之利用,为虎作怅者,在号称司法独立已经数十年之国,尚时有所闻,于吾国更何尤?”16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直接导致公民司法救济的虚无,直到1935年,“查我国现时司法状况,除通商巨埠设置法院外,其余各县均由县长兼理司法。现时统计,县长兼理司法区域计一千六百余县。以全国县治一千九百三十四县,已设立法院地方,仅占六分之一强。换言之,即全国人民当有六分之五弱,遇有民刑诉讼案件,均不能得法院正式之审判。虽不服县政府裁判仍可上诉或抗告,但就审判经验论,第一审之始基己谬,不久便非易事,结果仍多难获公平之裁判。”17     自广州国民政府起,国民党对司法机关的重大改革是:非党员不能成为司法官,党纲是司法的最高准则,司法机关须受政治之统制,司法必须服务于政治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既重视“司法的党人化”,更强调“司法的党义化”,18要求法官“对于三民主义法律哲学都有充分的认识,拿党义充分地运用到裁判上:(一)法律未规定之处,应当以运用党义来补充他;(二)法律规定太抽象空洞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具体问题时,应拿党义去充实他们的内容,在党义所明定的界限上,装置法律之具体形态;(三)法律已经僵化之处,应该拿党义把他活用起来;(四)法律与实际社会生活明显地表现矛盾而没有别的法律可据用时,可以根据一定之党义宣布该法律无效。”19于是,党义的效力高于法律的效力,司法成为党治国家的重要工具。     党化之下的司法,首先是组织不独立,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党部领导,司法官被要求“都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陪审员则“由各地方法院经各地方党部之同意指定之”。20其次是审理不独立,党部可以控制对党员的拘捕与裁判,1928年5月21日国民政府训令214号规定:“党员如有嫌疑、应行拘捕者,除特殊情形应急处置外,须先通知所属党部或团体,再依法拘办。” 1927年8月1日国民政府训令205号:“凡即经中央党部承认之各级党部职员除犯刑事现行犯外,既有犯罪嫌疑,非得该党部直属之上级党部许可,不得擅行拘捕及加以任何处分。”21同时,党部具有提起公诉权,并可任意使用、不受司法程序约束。有文记载:“(一)在如今“党治”底下,国民党的一个小党员可以任意控告任何人民反动罪名;(二)在如今“党治”底下,国民党任何区分部可以根据一个小党员的控告,用党部的名义指挥军警拘捕人民;(三)在如今“党治”底下,国家的军警机关仅凭国民党区分部的一纸无凭无据的控告,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任意拘捕人民;(四)在如今“党治”底下,国家的军警,受国民党区分部的指挥,可以不带拘票搜索票,随时直人私人住宅及公共团体机关检查及拘捕人民;(五)在如今“党治”底下,国家的军警对不经法定手续拘捕的人民,可以不经法定手续任意监禁并处置。”22     党化之下的司法成为维护一党利益的政治工具,典型的表征是特殊司法机构的设立,如特种刑事法庭(简称“特刑庭”)和反省院。特刑庭属独立机关,不隶属于法院,在行政上受司法行政部管辖,人事由该部提请任免。与一般法院不同,特刑庭不是独立审判,而是受同级国民党党部的监督。国民党省党部对本省特刑庭的审判持有异议时,可向中央特刑庭提出“非常上诉”,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亦有权直接插手中央特刑庭的审判。特刑庭的被告人无权聘请律师辩护。特刑庭一审终审,被告人无权上诉。23反省院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特殊监狱,施行的是党政双重领导,其建立、撤销及收容区域的规定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控制,院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免,训育主任由中央党部指派,总务、管理主任由司法行政部任免。这些特殊司法机构完全是党政机关施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全然不具备公正司法的功能。     党化下的司法机关无疑已经丧失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功效,反而充任着维护党义、政治价值甚至个人利益的暴力工具。如此一来,司法救济便成为了“海市蜃楼”,是一个虚幻的“美丽传说”。     超验式的行政大权、悖论式的法律配置、虚幻式的司法救济是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它们决定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容量”几乎为零。“短板”是当权者因统治需要而设置的,是出于权力本位的设置,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对现代宪政主义的重构。          注释:     1《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转引自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2英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1页。     3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六十六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80页。     4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四十一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10 – 212页。     5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十八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6-8页。     6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六十六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72页。     7《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转引自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8转引自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9前注8,第87页。     10《东方杂志》,第10卷第9号,1914年3月。     11钱端升等著:《民国政制史》(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74页。     12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13《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敬陈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东方杂志》,第10卷12号,1914年6月。     14《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2—1914》,“司法”,扫叶山房北号编。     15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版,第1953页。     16《东方杂志》,第17卷第6号,1920年3月。     17王用宾:《视察华北七省司法报告书》,1935年11月《司法院工作报告》,第68页。     18王宠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中央周报》,1929年1月。     19居正:《司法党化问题》,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10号,1935年5月。     20前注19,居正文。     21前注12,罗隆基文,第119-120页。     22前注12,罗隆基文,第114-115页。     23田湘波:《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1页。     作者简介:柳飒,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法学评论》         进入专题: 公民基本权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384.html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柳飒:我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现象研究 相同主题阅读 柳飒:我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现象研究 秦前红:房地产市场行政规制与政府权力的边界 秦前红: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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