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宪政是人权 民主是主权

  宪政与民主的有机结合,是政治现代化完型的标志。然而,在两者俱缺的历史语境中,如何走通现代化的道路,是对人类政治智慧的考量。可以看到,英吉利用宪政革命的方式,正如法兰西用民主革命的方式,各自交出了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政治答卷,由此也开启了世界性的政治现代化的两种转型模式。从历史后视角度看,带有激进主义色彩的法兰西模式在风头上远远盖过了保守主义性质的英吉利,尤其法国启蒙运动推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理念,更是对政治后进国家中的知识分子产生了巨大的道德激励。不难看到,在政治现代化自西而东的过程中,两个西欧以东的大国,不独俄罗斯1917年十月革命在精神血脉上是当年法国大革命的踵继;中国20世纪前五十年的两次革命: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亦自觉以法兰西为其楷模。尤其新民主主义革命,始而效法法兰西,继而效法俄罗斯;结果和俄罗斯一样,最终形成了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格局:政治全权主义(亦即极权主义)的兴起。   如果我们可以对英法两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作一抽象,那么这里不妨转引哈耶克所引用过的一位欧洲学者的表述:“在现代,一个国家(法国)的历史乃是民主的历史,而非自由的历史;而另一个国家(英国)的历史却是自由的历史,而非民主的历史。”自由与民主,在政治诉求上,既有联系又有分殊,无疑两者都具有正当性,只是彼此之间存在一个价值优先或侧重的问题。面对传统专制尤其是现代极权专制,政治现代化的诉求,是自由优先,还是民主优先,可以走出如英伦和法兰西两种不同的道路。另外,在现代国家完成其建构之后,如当年北美建国伊始,是侧重自由,还是侧重民主,又直接关乎人权与主权在国家政治格局中的位置。   英伦有悠久的自由传统,所以宪政革命发生于彼岛,殊未为奇。自由与权利互文,它是指权利不受强制的状态。当一个人的权利(比如言论的权利、迁徙的权利、信仰的权利等)可以正常兑现,即可以说这个人是自由的。因此,自由与权利的关系是体用关系,权利为体,自由为用。当然在我们的日常语用中,这两个词已经混而为一,交替不分了。但,就个人而言,无论权利,还是自由,都像芦苇那样脆弱,尤其当它面对权力时。正是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悬殊比对中,宪政登上了历史舞台。在传统专制面前,权利需要推出一种能够制约君权的制度,以保障国民的个权,这就是英伦的宪政革命。同样,即使是非君权的权力,也需要用宪政的方式加以约束,否则它势必走向专制。这就是北美建国之始,开国先贤的用力。所谓宪政即宪法政治,同时也可以称为法治,它的功能就是近前《人民日报》提出的八个字“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因为侵犯权利的,可以是权利,但更可以是权力。权利互侵,还可以诉诸权力。设若权力侵犯权利,权利的凭靠是什么,无他,只有法治或宪政。当年《新青年》虽然反宪政,陈独秀还是对它作出了一个正确的表述:“盖宪法者,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宪法与孔教》)。作为人权保证书的宪法,我们可以直接说,宪政就是人权。   与宪政是人权相对应,民主则是主权。现代国家的政权合法性不在天而在民,因此主权在民便成了民主的经典表述。需要指出的是,主权是国家最高统治权力,但并非由民众直接行使,而是民众选举政府,由它行使主权。因此,政治一词,乃是“政权在民,治权在府”。政权在民,指的是民众对于政府的选举的权利,治权在府则指政府经由民选后进行统治的权力。现代民主,同时包括了权利和权力两个层面,以下不妨分而述之。   就民主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需要区分权利或自由的两种类型。一个人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权利属于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但他在公共生活中获得的权利则称政治权利(或政治自由)。个人权利通常指人身、财产、信仰之类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指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等。广义上,两种权利都是人权,但习惯上我们将人权锁定在前者的个人权利上,后者作为公民政治权利则不妨称为民权或公民权。这两种权利(自由),在价值排序上前者优先。当年英伦宪政革命,诉求就是君权不得侵犯民众个人的各种权利,至于民众的政治权利如选举则不妨滞后。同样的例子是1997以前英殖民地的香港,港民们始终没有选举港督的政治权利,但他们的个权却可以得到法治的充分保障。对任何一个人而言,假如他两种权利都没有,他首先需要的是什么;抑或两种权利他都有,哪一种对他更重要。答案显然是前者,亦即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个人权利而非政治权利在权利的谱系中位置靠前(财产和选票,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何况政治权利只是个人权利的延伸,最终也是要它来保护每一个人的个权。因此,优先于政治权利的个人权利有多重要,制度性地保障个权的法治就有多重要。一个美国人可以对政治不感兴趣并放弃他的选票,但他一天都离不开保障他个人权利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现代文明的政治结构,何以宪政的权重大于民主的权重。   民主是一个过程,始而是民众选举的权利,终而是民选政府行使统治的权力。在宪政视野内,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制约,君主的权力如此,民主的权力同样如此,甚至更需要如此。英伦宪政革命有效地限制了君主的权力,直至完全虚化。但法兰西的民主革命,却几乎没有这方面的限权意识。这不仅在于法兰西革命的精神领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虽然强调主权在民,但全书同样反复强调的是,交出自己一切权利后的公民须要对主权作出几乎是无条件的服从。至于比服从更重要的例如对主权的控制,全书鲜有论述。因此,它是一部民主的书,但不是一部宪政的书;非但如此,它径直可以视为有政治民主无个人自由的一个极权主义文本。表现在法国大革命中,服膺卢梭的罗伯斯比尔一旦权力在握,不是君主,却显得比君主更专制,也更暴力。   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由于现代民主国家多从古老的君主体制蜕变而来,这就存在一个限君主权力易而限民主权力难的认知坎陷。美国宪政学者斯科特•戈登在《控制国家》的导论中这样批评孔多塞等与法国大革命同时的学者,说“在他们看来,控制国家的权力只有在君主体制中才是必要的。在一个‘人民’已经接管政权的共和国中,这种约束不但不是必要的,而且确实是有害的。然而,波旁王朝灭亡以后法国的政治发展表明,宣布国家是一个‘共和国’,把它描述成献身于‘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以及庆祝‘人民主权’并不足以保证政治权力就不会被滥用。”戈登的表述所指,岂止法国大革命,它更像是针对后来的两个极权主义国家。这里可以延伸一下戈登,如果民主作为权力无法保证自身不会走向滥用,能控制权力的对象是且仅是法治或宪政;那么,宪政与民主,谁更重要。   宪政是人权(自由),民主是主权。两者的分殊,这里借用哈耶克引用过当时一位学者的论述,他在认定民主与自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时,指出:“民主所回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谁应当来行使公共权力?’它所给出的回答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全体公民。但是,这个问题并未论及何者应为公共权力的范围。”确定公共权力的范围属于宪政,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言,自由主义所回答的则是另一个问题,——‘不论是谁行使这种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限度应当为何?’它所给出的回答是——‘不论这种公共权力是由独裁者行使,还是由人民行使,这种权力都不能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个人拥有着高于并超越于国家干预的权利’。”绝对的权力势必导致极权主义。但极权主义君主制无以导致,民主制却潜含着内在的可能。因此,最后一句的表述很精彩,即使在民主国家,如果国家干预是权力,高于并超越于这种干预的则是权利。这一表述涵化着可以通融的两个方面,它们恰好因果为一种政治秩序:一、(所以)宪政重于民主,二、(盖在于)人权高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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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主排斥宪政

  20世纪初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它一开始就形成了两种政治学的对峙:清末梁启超的“立宪政治学”和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民主政治学”。1912年,共和成立,民主胜出;然而没过几年,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一卷六期发文《吾人最后之觉悟》,指出:“三年以来,吾人于共和国体之下,备受专制政治之痛苦。”请问这是什么专制?此时满清既已推倒,那么民国框架下的专制,如果用梁启超的语言即“共和的专制”或“民主的专制”。面对这一新的专制,以《新青年》为发端的新文化运动,它所标举的政治学或政治文化是什么。   显然,《新青年》的政治学也是民主政治学。“德先生”和“赛先生”是它突出的两面旗帜,它已经引领我们走过一个世纪。《新青年》的德莫克拉西上承孙中山,下启毛泽东,由此构成20世纪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长卷。当然,按毛的划分,以辛亥革命为标志的孙中山属于旧民主主义,以1919年五四发端而止于1949年中共建政的民主主义则为新民主主义。可以说,是《新青年》杂志在新文化运动中孵化出了这个“新”民主主义政治学。从观念史的角度,它支配了1920年代以来的中国历史,以迄于今。   考量《新青年》的民主政治学,以1919年为界,可以勾勒出两个阶段。前期杂志的民主是法兰西式的民主,如声张法国大革命那样的大规模的国民运动;后期的民主则直接转向苏俄布尔什维克,如鼓吹无产阶级的民主。就前期看,《新青年》和当年《民报》一样,自创刊其价值定位就是法兰西。这里有一个细节,《新青年》第一期,杂志封面上方的外文刊名不是用英文而是用法文,此一情形一直沿袭到苏俄转向后的1919年。另外,陈独秀和孙中山一样,都把民主与专制视为一对范畴,认为解决专制靠民主。前此所引孙中山在《民报》上的发刊词:“洎自帝其国,威行专制,在下者不堪其苦,则民权主义起”。后来陈独秀1919年在《实行民治的基础》中亦指出:“原来‘民治主义’(Democracy)欧洲古代单是用做自由民……参与政治的意思,和‘专制政治’(autocracy)相反。”如果从《民报》到《新青年》,从旧民主主义到新民主主义,由此构成20世纪前五十年的历史;那么,这段历史(尤其是它的观念形态)到今天也没有画上句号。至少我们今天,从知识界到大众,一个政治学方面的基本共识,依然是《新青年》式的用民主反专制。   因此,在由《新青年》所形成的政治力量那里,民主政治学兴,立宪政治学替。然而,在梁氏政治理论中,君主和民主无不有专制的可能,如果它的政治权力既不分解又不受法律制约的话。甚至,某种意义上,由民主革命获致的专制比君主专制更可怕。这是日本学者佐藤慎一在其《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中,就梁启超对未来民主专制的担心而作出的剖析,很切合梁的意思:“民主专制比君主专制更加危险。因为在民主专制下,由政治家煽动操纵的民众肆意地用暴力破坏既存的社会秩序而创造出无秩序状态,而且可以以民意为名使其正当化。”所以,当年梁启超力反共和而坚执君宪。不幸共和之后,梁的预言一概兑现。面对旧民主主义所形成的北洋专制,《新青年》无知反思,继续走拒斥宪政的新民主主义道路。可以想见,历史的结果只能是一个更新的专制正在历史的那一头等着它,只要它能成功。   说《新青年》政治学反宪政,这里有它自己的表白。从清末到民初,君主立宪划上了历史的句号,但进入民初的清末立宪派依然从事立宪之业而不辍,此之谓共和立宪。不过,共和立宪,步履维艰,因为它面对的是比清末君主更为强势的北洋军人政权。在袁世凯强行解散国会之前,国会中的国民党和进步党不但和袁斗,彼此之间因其历史宿怨和理念,也恶斗不已。本来,现代议会政治就是政党政治,它既有宪政因素,又有民主因素;只不过两党斗殴,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转型之初,在所难免。但,新文化中人厌恶于此,决意弃绝。1919年,陈独秀在《每周评论》第25号发表《立宪政治与政党》,对立宪政治进行了告别式的否定:“立宪政治在十九世纪总算是个顶时髦的名词,在二十世纪的人看来,这种敷衍不彻底的政制无论在君主国民主国,都不能够将人民的信仰、集会、言论出版三大自由权完全保住,不过做了一班政客先生们争夺政权的武器。现在人人都要觉悟起来,立宪政治和政党,马上都要成为历史上过去的名词了,我们从此不要迷信他罢。什么是政治,大家吃饭要紧。”陈独秀这里的吃饭政治,不是民生政治,而是民主政治。但,他的民主政治是以拒斥立宪政治为前提。因为立宪政治连同它内含着的甚至带有民主成分的政党政治,在新文化那里,已经成了19世纪的遗弃物。   不妨剖析一下由《新青年》政治文化所伸张的民主到底是什么民主。   一,民主成为权力。《新青年》在反对政党政治的同时,鼓吹国民运动性质的国民政治。政党政治是议会框架下的代表政治,属于间接民主。相比之下,全民介入的政治则属于直接民主。《新青年》痛感北洋政治被玩弄于政党和政客之间,与民众无干,不能反映“国民总意”;故希望发动国民运动,将民众全体纳入政治,亦即让全体民众直接行使政治权力。这是1919年12月出版的《宣言》(陈独秀):“我们虽不迷信政治万能,但承认政治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生活。而且相信真的民主政治,必会把政权分配到人民全体……”不是由选举出的代表行使政权,而是径自把政权分配给民众,于是,选举民主如果只是体现为民众的政治权利,那么,直接行使政权则使民主成为民众的政治权力。然而,现代社会,民主对民众来说是权利而不能是权力,这是直接民主向间接民主的进化,否则难以避免当年城邦民主致死苏格拉底的暴政。另外,现代社会,全民行使权力既不可能(民众不是铁板一块),而且必然导致权力的乱局。其结果,不是无政府,就是乱局之后由政治强势假借民意所形成的更专制的政府。   二,民主无顾法律。1919年五四运动长期被视为爱国主义民主运动,这场运动的焦点便是火烧赵家楼。1920年4月21日,陈独秀在上海中国公学作“五四运动的精神是什么”的讲演。其中第一点即称五四是人民的“直接行动”:“直接行动就是人民对于社会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诉诸法律,不利用特殊势力,不依赖代表。”且不说火烧赵家楼直接就是刑事;这个世界上无论是谁,如果他的行动可以无视法律,那他就可以无恶不作。这里潜伏着一个可怕的逻辑,如上,当民主已经成为民众的权力,这种权力又可以不受法律限制;那么,这样的民主,按照梁启超的理论,只能是专制形态的民主。《新青年》既伸张革命运动式的直接民主,又排斥包括法律在内的宪政,这样的政治力量一旦形成它的统治,整个社会难免陷入法治沦丧的浩劫。   三,民主向极权延伸。陈独秀在以上《实行民治的基础》中认为,近代以来,“民治主义的意思也就日渐扩张”,具而言,“无论政治、社会、道德、经济、文学、思想,凡是反对专制的、特权的,遍及人间一切生活,几乎没有一处不竖起民治主义的旗帜。”这看起来是民主的普及,其实是民主的无度扩张。即以最后的思想而论,它要的是自由,与民主无关;何况前面的文学、经济、道德等无不如是。尤其是其中的经济民主,要害在于铲除私有制。这是《新青年》效法布尔什维克,一再鼓吹的社会革命的重点,并将之称为吃饭要紧的“生计的民治主义”。这里依然需要呈现《新青年》的政治逻辑,当民主表现为一种权力,它同时又不受法律制约,并且以取消产权私有为旨归,从而将所有社会资源都控制在自己之手,最后还要将这种权力延伸到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请问,从政治学的角度,这是什么民主,答案只有一个:极权主义民主。极权主义是“全权主义”的意译,它是专制主义的极致形态,意指国家政治权力对社会和个人的全方位的控制。   以上就是《新青年》政治文化中的民主。以五四为标志,它启动了长达三十年之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十年后的1949,《新青年》的政治主张在中国大陆得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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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武汉异议人士李铁狱中病得不到治疗,宪政书不许看

(维权网信息员龚萍、曹桥报道)今天(8月2日),本网信息员获悉,武汉异议人士李铁在监狱中身患高血压,有癣疾,向监狱方申请要一盒治疗皮肤病的普通药膏——皮炎平,结果等了5个月仍然没有得到。同时,李铁寄给家人的明信片,家人也很长时间没有收到。早在李铁进入监狱后,就向前去探视的家人提出,希望能送一些关于宪政方面的书进去给自己看,结果家人送去时,遭到监狱方拒绝,现在想看的书也无法看到。 李铁现年52岁,因在网上发表文章,推动民主、宪政和地方直接选举。在2010年9月被武汉国保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当年10月被正式逮捕。2011年4月18日,武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李铁发表《人以尊严为天》等文章,以民主为名,实行推翻国家政权,和平演变中国;又加入中国社会民主党党派,与敌对势力网站联系,建议判刑十年。 2月24日,李铁的家人得到公安局的通知,说李铁已被送到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黄州监狱位于团风县王家坊乡,邮政编码436800),黄州监狱规定每个月第二周的星期四可以探监。该监狱为重刑犯羁押地,服刑人员被强迫参加打石子等重型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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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主义的民主和保守主义的宪政

  世界现代化包括政治现代化是一个自西而东的过程。西方现代化第一批成熟的国家无疑是英、美、法,它足以为后来的东方国家所法效。但从宪政与民主的分野来看,英美法并非一个体系,如以国体为例,美利坚和法兰西都是共和制,属于民主国家。但从政体角度看,英美又是一体,都是宪政优先民主。东方作为现代化追赶型国家,对英美法走过的道路,便有一个参照和选择的问题。   落实到20世纪初的中国,正是清王朝末期。这是一个衰朽的王朝,面对它,有两支政治力量在交锋。一支是以梁启超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改良派,一支是以孙中山为领袖的激进主义革命派,它们之间因政治理念不同,几乎势不两立。   就其政治理念,这两派拥有不同的西方资源。孙中山及其同盟会,取法对象是美利坚和法兰西,他们看重的是美国和法国国体意义上的共和革命,试图建构一个民主国家。1905年创刊号的《民报》,有四幅开卷图画,除首尾两幅为黄帝和墨子外,第二幅是“世界第一民权主义大家卢梭”,第三幅是“世界第一共和国建设者华盛顿”。第二号卷首的图画则是“法兰西第一次大革命之真景”,内容描绘的是1789年巴黎民众攻占巴士底狱的情形。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其中民权即民主。在《民报》发刊词上,孙中山这样解释民权:“洎自帝其国,威行专制,在下者不堪其苦,则民权主义起”。由此可见,孙中山革命派的路径取向主要是法国大革命,像法国人民推翻路易十六一样推翻满清统治,非如此不得实现共和民主。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在孙氏革命派那里,其取法不是立宪意义上的美国,而是共和意义上的美国。立宪对于革命派来说,排序在民主之后。他们反对当时正在进行的清末立宪,而是主张革命后的民主立宪或共和立宪。《民报》第二号有署名“寄生”的文章,题目是《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其中的政治逻辑即民主优先宪政。   当时正在进行的清末立宪,其代表人物为梁启超(包括他的老师康有为)。康梁的思想资源不是法美,而是英伦。1902年梁启超在其《政治学学理摭言》中明言:“宪政之母,厥惟英国”。当年英伦立宪,始终是在王室的框架下展开。1640年英伦清教革命,中经克伦威尔的共和之乱,给几十年后的光荣革命以足够的教训。它以限制王权而非消灭王权为旨归,最终完成了几百年来从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的转型。清末立宪派走的就是英伦道路,他们不是要推翻清王室,而是逼着它往英伦立宪的方向上走,最终虚化它。所以,相对于孙氏革命派的激进主义,康梁的政体改良显然属于政治保守主义。梁启超辛亥后自谓作为政论家,恪守的一个原则是“只问政体,不问国体”。国体有二,一君主一民主,问题是从君主到民主,势必经历枪炮革命,而且会引发长期的政局动荡,法国大革命即如是。政体亦有其二,一专制一立宪,从专制到立宪,因其国体维持不变,有可能避免大规模的暴力与流血,如英伦光荣革命。梁启超认为,两种国体都可以立宪,但看现下的国体是什么。如果现在的国体是君主制,那就尽可能走君宪道路,不必刻意鼓吹革命,像法国大革命造成的社会动荡,不但让立宪艰难,反而会形成新的专制。因此,面对清末专制,康梁的路径选择,不是法式民主,而是英式立宪。但这并非立宪派就不要民主,1902年,当梁启超还倾向于革命时,其师康有为写信给弟子“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内中这样指出:“盖今日……由君主而至民主,正当过渡之世,……万无一跃超飞之理。凡君主专制、立宪、民主三法,必当一一循序行之,若紊其序则必大乱。”因此,康梁解决专制的政治排序是先立宪后民主,这是典型的英伦道路。   中国20世纪的开头正值清王朝的末期,满清这最后十二年(1900-1911)可谓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起点。根据以上,可以看到,正是在起点上同时延伸出两条道路,英伦路线的君宪和法兰西的共和。尽管两条道路各有其合理性,但走上其中任何一条,都会形成不同的历史格局。1911年,辛亥枪响,共和宣告成功,君宪落下帷幕。清代王权政治变换为中华民国的民权政治,中国自此号称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但,一百年下来,本土宪政成绩如何,从历史到现实,想必大家有目共睹。今天,我们作为后人,实应从理性角度重新评估20世纪初的那段历史。   面对清末专制,民主是解药,抑或宪政是解药,这是清末立宪派和革命派争执的焦点。这里,民主解决即革命解决,故辛亥革命一直被我们的政治主流称为“旧民主主义革命”(以区别于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孙中山看来,专制厉而民权起,因此只有靠民主才能终结专制(但,孙中山三民主义乃民族主义当头,所以梁启超指出同盟会的革命其实是带有复仇主义色彩的种族革命)。只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革命派未曾考量,如果民主本身表现为革命,它固然可以推翻专制,但,随之而来,是不是会形成自己的专制,即“民主的专制”或“共和的专制”?   这其实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种现象。该现象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分明形成一种规律,革命在取缔以往的专制后,更诞生了由它自己所形成的专制。法国革命,从革命前路易十六的专制到革命后罗伯斯庇尔的专制,然后又延伸到拿破仑的专制,几十年间,无有已时。然而,历史不独法兰西,后来踵继法国大革命而起的俄国十月革命,更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不幸这样的例子几乎版本不变地又延伸到中国。即以辛亥论,共和之后,取代清末君主专制的就是袁世凯的共和专制。然而,20世纪的专制并非到袁为止,从袁后的北洋专制到国民党专制……,一路延伸,我们委实不难看到:政权越往后,专制程度越甚;而且其专制程度又正与当初民主革命的烈度成正比。因此,这不妨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经验,从法兰西到俄罗斯到中国,民主革命的路径,从来就没有解决过专制问题。其所以如此,就在于革命本身就是最专制的东西。   这时,回过头来看被历史淘汰了的梁启超,便不难发现我们的历史在哪儿出了问题。问题就在这百年政治现代化的起点上。和同盟会不同,梁启超是用宪政消解专制。专制如果是指一种权力既不分权,又凌驾法律之上;那么,清末宪政恰恰是设议会以分解君权,并将其置于宪法内而加以制约。梁启超把同盟会推翻满清统治的革命称之为种族革命,把立宪派的政治主张并举措称之为政治革命。在他看来,政治革命就是“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在梁看来无论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都是政治革命。但,“苟不能得立宪,无论其朝廷及政府之基础生若何变动,而或因仍君主专制,或变为共和专制,皆不得谓之政治革命。”这是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中的表述,他其实在辛亥前就预见到同盟会的民主革命,注定形成革命后的民主的专制;并且这种专制给立宪带来更大的难度。   人们都说历史不能假设,就历史事实而言,固然如此。但历史在当初却不止一种可能,它并非必然走不通。因而就历史研究而言,我们确实无以回避对历史另一种可能的探究,哪怕它并未变成现实。一百年前的中国大地,俨然成了英伦道路和法兰西道路的试验场。虽然,激进主义民主在这场博弈中取胜于保守主义的宪政,但回望历史,分明是英伦经验更切合中国古老的现实。因为这两个国家都拥有漫长的君主传统,美国的新共和并不骤然切合传统君主制的中国。相反,同样拥有君主传统的法兰西因效颦美利坚,政局板荡,长达八十余年。它本应该成为中国取法西方的反面之例,正如英伦经验对清末中国才具有正面性。但,历史是人的作业,当年我们的选择正好相反。辛亥学了法兰西,后来我们又学了效法法兰西的俄罗斯。民主革命从旧到新,一仍其贯,终于写就了我们大家都看到了的20世纪专制递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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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顾銮斋:如何认识宪政讨论中纳粹上台与现代民主的关系?

顾銮斋:如何认识宪政讨论中纳粹上台与现代民主的关系? 进入专题 : 宪政 纳粹 民主    ● 顾銮斋        学界很早即以纳粹党和希特勒上台为典型事例论证一般民主的弊端,认为纳粹党和希特勒正是通过民主程序合法地窃取了国家权力,造成了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专政,扼杀了自由,并酿成了人类历史上的空前灾难。迄今为止,这一结论经过近百年的转引,已经基本上成为中外学术界的共识。而纳粹上台的事例也已相应成为诟病、批判民主的重型炮弹,并在客观上形成了评价和研究民主政治的思维定势,似乎一提这一事例,民主就意味着贬义。本文拟对传统观点予以评析,找出问题的症结,阐明笔者的观点,并就宪政史研究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论点评析      本文使用“一般民主”的概念,意在强调民主政治的健全性,各国民主的一般性,强调和区别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民主的不健全或有限性,而由于同“现代民主”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较吻合,所以也用以指代当前宪政讨论中的民主。   以纳粹党和希特勒上台为典型事例论证一般民主的著述很多,这里仅举几例以引出我们的话题。这些例子可分两类,一类是明确引证的著述。这类著述在国外国内学术界皆多有所见。在国外,汉娜•阿伦特的《极权主义的起源》很具代表性。该书初版于1951年,是最早反思纳粹现象并获重大影响的经典著作之一。就全书而论,作者并没有集中或正面论述纳粹党和希特勒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历史现象,尽管如此,从书的字里行间仍然能够看到作者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论点。她说:“根据服从大多人意志的定则,希特勒崛起掌权是合法的。”这里所谓“服从大多数人意志”,即指民主表决的原则和结果,作者将这种原则称为“定则”。也就是说,通过民主程序,希特勒登上了政治舞台并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由此不难发现,在作者的深层意识里:是民主程序造成了纳粹党和希特勒的上台,书中频频提及“群众”一词,并广泛论述了群众在政治运动中的行为和表现:“毫无疑问,极权主义政府及其令人无法容忍的公开罪行是由群众支持的。……十分明显,群众对极权主义的支持既非出于无知,亦非洗脑的结果”;“在那些群众为了某些原因渴望政治组织的地方,极权主义运动就可能产生。…群众这个术语只用于人民。…他们潜在地生存于每一个国家,由大量中立的、政治上无动于衷的、从不参加政党、几乎不参加民意测验的大多数构成”;“极权主义运动在群众中的成功,意味着对一般民主统治的国家,尤其是欧洲民主国家和政党制度两种幻想的终结’;“关于群众行为和群众心理的全部研究文献,都显示和传播了人们从占代以来就很熟悉的关于民主与专政、暴民统治和暴君统治之问密切关系的睿见”……。在这里,“群众’构成了民主的代名词。而通过作者以群众指代民主,我们更清楚地了解了作者的现代民主造成了纳粹上台的基本论点。在国内,这类引证更加明确。杨玉生说:“特别是,纳粹党通过现代民主制的程序在德国合法地获取政权,摧毁自由制度的事实,使自由主义者进一步认识到,现代民主思想将多数人的意志看作是至高无上之权利源泉的倾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到这里,作者首先认定纳粹通过现代民主程序合法地获得政权和摧毁自由制度是无可置疑的史实,继而将这一事例推及一般,论证民主政治的弊端。黄基泉说:“那些认为民主制的权能无限,民主制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人的一切要求的人,正在为民主制掘筑坟墓。或许20世纪30年代经由民主程序而执政的德国纳粹政权就是这样一则显例。在这里,作者将民主政治的弊端由一般推及纳粹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国家权力的具体事例,在本质上与前者无异,也将纳粹上台视为可以论证一般民主弊端的典型事例。   一类是表面上没有而实际上作了引证的著述。如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大量涉及和讨论了德国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民主制度,意在论证民主政治与纳粹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极权主义、自由主义的关系。虽然关于民主程序与纳粹上台的关系论述不够集中明确,但论证中显然包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纳粹通过民主程序窃得国家权力,形成了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另在《自由宪章》中也多处暗含了民主制度导致纳粹上台的事例。这就不仅将民主制度与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联系在一起,而目认定了民主程序与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再如,美国学者萨托利说:“不应忘记,论述群众人和群众社会的早期政治文献一奥尔特加、曼海姆、雅斯贝尔斯、直到汉娜•阿伦特一反映了法西斯党和此后纳粹党‘民主’夺权所造成的震惊。”可知,奥尔特加、曼海姆、雅斯贝尔斯、汉娜•阿伦特等不仅是早期论述群众人和群众社会的学者,而目是较早论及纳粹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学者,萨托利显然接受了这些学者关于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史实及观点。   除了以上两类,还有许多著述虽没有引征这一事例或直接触及这一话题,实际上也认为纳粹上台乃是民主制度造成的结果,只不过因为引者己多,目为了节省文字,而将本该引征的材料隐去罢了,这在这些著述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问题在于,怎样认识纳粹历史才能做到客观公正?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结论是否符合历史实际?由20世纪一二十年代德国特定民主推及一般民主并借以论证一般民主的弊端,这在学理上能否成立?稍加揣摩便可以发现,“纳粹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结论其实是包含了以下预设:   1.上台前的纳粹不是民主党派;   2.上台前的纳粹等同于二战间的纳粹;   3.选民背离魏玛就是背离共和;   4.魏玛共和国实行一般的、健全的民主;   下面对这些预设依次作出分析。   1.纳粹上台与魏玛下台不是同一个问题,或者说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参与竞选的不仅仅是魏玛党人和纳粹党人,选民不是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中作出选择。而纳粹所以获得成功,是因为得到了更多选民的拥戴。这时的纳粹还只是众多党派中的一个,因此从性质上说,应该是一个民主党派,既大体上遵守民主规则参与竞选,组阁后也没有改变共和政治性质,而目,人民选举是在共和政治框架内进行,因此与其他党派没有什么不同。如果认为其他党派属于民主党派,那就没有理由认定纳粹不是民主党派。或认为,1933年之前,纳粹已有冲锋队的暴行、啤酒馆的劣迹、国会纵火案的骗局等等,杀人本相已有一定暴露。但尽管如此,终究不同于1933年之后独揽大权、实施独裁、涂炭生灵的纳粹,也远没有那样罪恶昭彰和臭名昭著。恰恰相反,通过不遗余力的宣传,这时的纳粹更赢得了民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过去以及当时的一些恶劣影响。而通过宣传达到竞选目的是现代资本卞义两党或多党政治的一般现象。所以在1933年大选之际,纳粹名声很大,威信很高,否则便不会以高票当选。而如后文所论,由纳粹产生、上台,到独掌大权、实施独裁的虽不过短短几年的演变历程中,还有很多偶然因素促使其向1933年后特别是战时的纳粹演变。由此可见,所谓上台前的纳粹不是民主党派的预设不符合历史实际。忽略了这些,对于客观认识纳粹上台的历史现象,特别是对于认识现代民主制度都是无益的。   2. 1933年大选前的纳粹既然是民主党派,而选民选择作为民主党派的纳粹党也没有不对,那么,问题的症结又出在哪儿?二战之后,纳粹几乎成了灭绝人性的代名词。一提纳粹,人们往往马上联想到血流成河的一战战场和尸骨如山的纳粹集中营,于是,在情感支配下,历史主义原则在不知不觉中遗失了。而这一旦形成定例,即便是最理性最冷静的析学家也不能不受其左右。如果说上述现象是在感情驱迫下,即基本是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下面的现象则是在理性的作用下出现的。问题是理性的结果并不总是正确的。对于事物的演变,人们有时很难据以预测它的结果。而一旦结果出现,又常常乐于据以分析它们的初始性质。这种分析,由于过分依赖结果而向前推导却往往忽略了它的初始条件,以致事物的初始也具有了结果的性质。对纳粹的认识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希特勒上台前后即己开始,但真正获得完整认识或定论则是在一战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问。因为此前,历史学家还难以看到纳粹和一战的完整档案资料,因而还不能作出正确判断。而完整的概念只能在这些档案得到一定公布、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问世之后。于是,在获得了纳粹是杀人魔土的概念之后,学术界便按思维习惯向前推导:既然纳粹本性如此,处在发展中的纳粹肯定也没有两样,而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党,竟然被选民推上了权力的峰巅。不难发现,这种推导虽然表现为理性的形式,却是在理性薄弱或缺乏自觉的状态下进行的。试想,假如我们生活在那个时代、那样的环境,谁又能保证不去投纳粹的票呢?以上两点,虽然认识过程不同,结果却很相似,那就是都因为背离了历史主义原则而将战时或战后的纳粹移位于大选之前,从而发生了时问错位。   但是,同一事物处在同一演变过程的不同阶段一般具有不同表现和性质,这正是哲学意义上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处在量变阶段仅仅意味着量的积累,甚至不排除量的削减,而事物的性质一般不会发生变化。纳粹的例了也一样,如果将纳粹历史粗略划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儿个阶段,则早期和中期必不同于晚期。早期的纳粹并非一开始就罪恶昭彰,即使在中期,也总要搞一点“善举”,因为仅靠弄虚作假终究不会赢得民心。同时,选民的认识也一般随纳粹的演变而呈现阶段性特征,这在后文将展开论述。而由于选民是在彼时彼地选择了纳粹,如果设身处地地考察当时的背景,体认选民的要求和愿望,我们便不会认为他们的选择没有道理或不具合理性。虽然学术界茫然无觉,通行的观点的确是将二战之后业己变为杀人魔鬼的纳粹形象移位于一战之前,从而取代了这时纳粹的真实形象。但事实是,选民所选是二战之前的纳粹,而不是二战期间更不是二战之后的纳粹。作为历史的评判人,我们应当像陈寅咯先生所说的那样,“必须具备艺术家欣赏占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对历史对象做到真正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须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陈先生所论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但其中道理对二战史研究无疑是适用的。所以,只有置身于二战之前德国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复杂关系中,与竞选党派和选民“神游”交往,体验大选活动,才能接近于做到对这时德国的真实了解。如果这样,我们很可能不会以纳粹上台来证明民主政治的弊端。而且如后文所论,即使贡斯当、托克维尔、哈耶克等大思想家,也难免投票支持纳粹了。   3.选民遗弃魏玛并非意味着背离共和。在20世纪一二十年代德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魏玛政权缔造了共和制度,而共和寿命又如此短暂,几与魏玛政权共始终,以致迷惑了人们的视线,误以为魏玛政权即等同于共和制度。事实上,魏玛是魏玛,共和是共和,即使两者寿命等长,也不能视为同一个概念。所以要辩论,这一预设,首先应区分魏玛政权和共和制度两个概念的不同。魏玛只是一个政权、一届政府,而共和则是一种制度、一种政体。从一般意义上说,制度一旦确立,政权,即使是制度的缔造者,也须相应成为制度的贯彻或执行者,受制度的决定和制约,按照宪法制定实施反映或体现共和性质的路线、方针、政策。所以两者的关系是后者决定前者。而从时间上说,魏玛只是这时共和历史的一个阶段。魏玛下台后,共和制度不仅没有终结,而目仍在运行。其次,如上所论,人民选举是在共和政治的框架内进行的,而纳粹不仅大体上遵守民主规则参与竞选,而目作为民主党派按魏玛宪法原则竞选成功后进行组阁,目组阁后也没有立即改变共和政治的性质。由此可见,选民遗弃了魏玛,却没有背离共和。既然如此,选民为什么一定推举魏玛而不能选择纳粹呢?从这种意义上讲,人们的选择没有不对。   4.认为共和国实施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乃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理解,前文引证的结论或观点中即学术界借以证明的民主,乃是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德国的民主则是一种特殊的、残缺的民主。以一种特殊的、残缺的民主制度下发生的事例来验证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或将特殊的、残缺的民主制度视为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在逻辑上显然难以成立。因为,在特殊的、残缺的民主政治下发生的大量事件以及由这些事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在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下通常不会发生,或虽有发生但程度绝然不同,从而不会引起相关或相似的后果。这样,将这类事件用来验证健全民主政治的结果,也就必然引起理论混乱,(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4 页: 1 2 3 4    进入专题: 宪政 纳粹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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