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冯克利:《邓小平时代》译后记

伟大的人和伟大的制度 ——傅高义《邓小平时代》译后感言 冯克利 一   在座的各位中间,有些人可能已经知道,哈佛大学出版社在去年 10 月出了一本写邓小平的书,作者是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已经荣休的著名东亚研究专家傅高义先生。此书出版后不久,各位所在的北京大学的出版社,据说是有杜维明教授的大力推荐,也很想出这本书的中译本。有一位编辑,也是我的山东老乡岳秀坤先生,知道我在翻译这本书,曾奉他的领导之命与我联系。其实,不止是北大出版社,据我所知,这半年多来国内有 20 多家出版社都表示有意出版此书,因为傅教授这本书应当算是世界上第一本全面研究和记述邓小平政治生涯的著作。当前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在世界上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与邓小平显然有着绝大的关系,这使更多人对他有了解的愿望,所以此书上市后在欧美市场上一直很走红,前些日子曾与《乔布斯传》一起多日名列《纽约时报书评》的畅销榜前列。 但是,尽管此书很热卖,尽管傅高义对邓小平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国内也有很多家出版社愿意出版此书,至少就我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它能否在中国大陆出版,或出版之后会变成一个什么样子,至今仍没有定论。它在中国出版如此困难,并非因为书中对中国有多少诋毁污蔑之辞,主要原因大概是其中包含着大量与 1989 年那场所谓的“六四风波”有关的内容。我以为傅高义先生对这事说得很客观,很平实,大体上也符合我的看法,甚至我揣摩着它应当可以被当局所接受。但至少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谈论 1989 年发生的这件大事,不必说对它给予赞扬,就是搞严肃的学术研究,甚至对它进行深入分析和批评,在中国仍是官方的大忌,这与我们一向不太敢面对自己不太光彩的历史记录有关,结果很多事情到了后来都是一笔糊涂账。 所以,今天晚上我就借此机会,给各位谈谈与傅高义先生这本书有关的话题,我将集中在四个话题上。一是简单说明一下我翻译傅高义这本书的动机和过程,二是对这本书的内容做一个扼要介绍,三是结合我从这本书中对邓小平得到的了解,谈一谈有关他的执政风格的一点感想。最后一个话题是,我们应当如何对邓小平这样一个重要人物进行评价。 对于邓小平其人,搞经济的,搞政治的或搞历史的,当然还可以分出党内的党外的、国内的国外的,必然会有很不同的解释与评价。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从时间上说邓小平离我们还是太近了,与他有关的很多事情,他在历史上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今后还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其功过是非也许只能等到时间再久一点才会逐渐变得更加清晰。我们作为同代的人,有着太多的个人利益和恩怨,太多与个人切身经历相关的情感,大概谁的评价都不敢说多么公允,更何况任何一个时代或一个人的作为,都是各种复杂因素形成的一个复合体,想找出某些简单的因素来解释一切,几乎是不可能的。我这里只是提供自己的一点想法,给大家增加一些看问题的视角。如果傅高义先生这本书以后能在内地出版,这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阅读和进一步思考的线索;如果不能出版,也使各位对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二   先来说第一件事。一年多以前的 2010 年秋天,傅高义先生这本书还没有最后定稿时,我就开始着手翻译他的初稿。当时接手这份差事,自己有这么几点考虑。一是有香港中文大学的朋友盛情相托,开出的报酬还算诱人,我一向不申请各种科研项目经费,干这个活也可以自食其力挣点儿钱,这总比拿一些假大空的项目去骗科研经费强吧。当然了,假如只有钱上的考虑,没有一点儿兴致去做,那也是极其无聊的事,所以我还有另外几个考虑。 傅高义先生是哈佛大学的名教授,在上世纪 80 年代曾写过一本誉满全球的《日本第一》,当时正是“日本要卖下美国”的时代,日本的经济腾飞一度让美国人一片惊恐,因此他这本书对美国的政界和商业商界重新认识日本发挥过重要影响。我又见到傅教授在事先发来的前言中说,他早在 2000 年在韩国济州岛休假时,就动了写一写邓小平的念头,从动笔到大体完成,总共耗费了他十年光阴。一个年届耄耋的老人,能够不辞辛苦,用自己晚年的宝贵时光去研究邓小平,读来不能不为之动容,这也是我愿意翻译它的理由之一。 但是,光有这些理由,也不足以让我接下这个 50 多万字的差事。除了以上考虑之外,我还有个最重要的一个想法:我这个年龄的人,前半辈子在毛泽东的红旗下长大,后半辈子则从邓小平时代走来。过去自己的兴趣爱好并不在中国当代政治上,但这个时代却给我们这一代人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自己作为一个过来人,确有必要仔细了解我亲身经历过的这个时代和邓小平这个政治家,具体看一看在我们现实的政治生态中,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如何发生,表现为什么形式。我深知一般搞理论研究的人,假如常年埋首于所谓的学术著作之中,久而久之往往会失去现实感,言论流于纸上谈兵。当年埃德蒙·柏克称这种人有不会解决问题、只会“吹毛求疵”的毛病;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第三卷也曾对不谙世事的文人的习气大力嘲讽,按他的说法,如果你从来不参与现实政治,却热衷于讨论政治观念,这对社会有可能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后来韦伯更加刻薄,把它叫做“贫瘠的(或无生育能力的)亢奋”(sterile Aufgeregtheit)。患上这种病的人,谈起政治来感到很自信,但往往让政治的实践者莫名其妙,甚至觉得十分可笑。 从另一方面说,我们看一些今天被奉为经典的著作,当年作者写它的时候,其实都与现实有着很贴近的关系,甚至有着时论的性质。比如有一些政治学名著,像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的《联邦党人文集》、刚才我提到的柏克的《论法国革命》或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等等,都是针对作者当时一些很现实的政治问题而发。甚至我觉得,像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这样的神学著作,其中很多内容也是对公元 4 世纪罗马社会的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尖锐批判;柏拉图讲修辞学的《高尔吉亚篇》中的不少内容,则可看作对他身处其中的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中那些巧言令色之徒的针砭,就像今天我们这里一些知识分子干的事情一样。这些著作现在被人奉为经典,不但是因为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理论问题,也因为它们是作者对身边的事情做出的强有力回应,与当时发生的政治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作者可能并没有把它们作为经典理论来写,当时的读者大概也没有把它们当作经典看待。所以我在读这一类经典时时常有一个想法,不了解眼前政治的人,政治理论怕是也做不好,因此便有一句话愿意与大家分享:政治学经典未必一定是从思考现实政治中产生,但现实政治绝无可能仅用经典著作去设计。政治学确实需要处理一些重大的观念和理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但用一个恰当的比喻说,这些观念或价值就像一张张空白支票,你只有根据自己当前的现实需要,在上面填上一定的数额,签上自己的名字,它才能真正生效,你一旦不慎填错了,它也会报废。我们思考政治问题的人,弄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那么,我们现所面对的政治现实是什么呢?邓小平虽然已经去世十五年了,但是我想在座的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其实从很大程度上说,我们仍然生活在邓小平时代。不但他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没有多大变化,甚至他的权力的直接影响也仍在继续。上一任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是邓小平亲自选定的接班人,现任胡锦铸总书记也是当年他和一批老干部选定并着意培养出来的领导人。仅以这种治国路线和人事上的延续性而论,如想认识这个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时代,也不能不去了解邓小平。 有了以上这些考虑,我才把这份翻译的差事接了下来,而且也确实如自己所愿,从这本书中,我对整个邓小平以及在他领导下发生的大事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过去自己对邓小平素无研究,但不管是喜欢他还是不喜欢他的人,对于他在现代中国历史上的重要作用,大概无人可以否认。邓小平在他的执政过程中,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他给我们这个国家带来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这三十多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使中国从一个大多数人不得温饱的社会,迅速变成了一个大多数人衣食无虞的社会。这个变化是无论如何不能低估的。傅高义先生为此甚至对邓小平给予了更高的评价,认为他领导中国走过的改革路程,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是 20 世纪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成就,这是他要写一写邓小平时代的基本动机。   三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傅高义这本书的大致内容。我看到有不少媒体报道说,他写了一本邓小平传,这个说法是不太准确的。他这本书的正式名称是《邓小平与中国的转型》( Deng Xiaoping and China’s Transformation ),全书虽然是从邓小平 1904 年出身于四川广安说起,但从邓小平的童年到他在文革期间下放这六十多年的时间,只用了短短 3 万多字,在洋洋 50 余万言的全书中仅占整个篇幅的二十分之一。他首先对邓小平前期的经历做了一个概括的描述,总结出邓小平在这个时期养成的一些性格特点,如坚毅果敢、讲求实际,出色的判断力和全局性视野,战略眼光以及 1949 年以后在毛泽东手下领导国家所积累的治国经验。当然,对邓小平影响很大的另外两件事,一是“文革”这场巨大的浩劫,二是邓小平在下放江西的三年期间对中国未来的思考,这对于他在 1977 年重新复出后的政治表现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傅教授通过讲述邓小平过去 60 多年的这些经历,为我们理解后来邓小平推动改革开放的决心和执政风格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从第三章开始,全书就进入了从邓小平 1974 年恢复工作到 1992 年南巡这近二十年的时间。可见他这本书的叙述重点是放在改革开放时期,严格地讲不是一本“邓小平传”,香港的中文版将它改为《邓小平时代》,是很恰当的。 另外,傅教授为了写这本书,在近十年的时间里采访了很多人,包括多次来到中国采访了一些重要当事人,其中也有邓小平的一些亲属和曾与邓小平共过事的人,这些时间累计起来总共有一年多。傅高义先生的中国话说得很好,所以每次采访他都亲自提问和记录,留下大量的录音和笔记。也许你们会想,有这个广泛的采访过程,傅教授在书中一定透露了不少鲜为外人所知的内幕。在我们这种高层内幕总是密不透风的政治环境里,有这样的想法也很正常。但我的感觉是,这本书并没有透露多少内幕,也许是因为顾忌到给当事人带来麻烦,或是这些当事人与傅高义教授之间有一些约定,即使他们在采访中有所透露,傅教授也不方便写在书里,或者是我对这种事情不够敏感。总之我的感觉是,傅教授在他书中并不想刻意透露多少重大的内幕消息,他不是个喜欢猎奇的政治八卦作家,而是一位严肃的学者。 那么,傅高义这本书中有关邓小平说了哪些最有价值的东西呢?我以为他这本书中写的最精彩的部分,应当是和邓小平的外事活动有关的内容,尤其是邓小平在上世纪 70 年代为数不多的几次重要出访——日本、美国和东南亚四国之行,这大概与材料的丰富性有关。傅高义利用西方媒体的大量报道、个人访谈、研究著作和政府档案,生动讲述了邓小平为中国争取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出的种种努力。但是,邓小平毕竟不是外交家,他首先是一名政治家,他的所有外交活动也都是服务于他的国内目标,对这部分内容相对而言我们不像对国内政治那样关切,由于今天时间很有限,我姑且略过不提。 在中国的内政方面,由于受到材料来源的限制,使傅高义难以将故事讲得像外交活动那样细致生动,但他还是尽量利用了一些官方文献和有限的研究资料,着力把握邓小平执政风格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我认为很可圈点之处,是他对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集团内部的运作方式,以及邓小平在其中的处事风格,有一个很切实、很准确把握。他反复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党内高层的“气氛”,邓小平在做出重要决策的关头,必须对这种气氛加以判断,才能决定下一步的政策。每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能体会到政治现实的微妙之处,不是任何理论所能解释的,理论也许能为我们提供某种方向感,但具体到如何向前迈步,什么时候迈步,什么时候需要停下,判断的依据就是这种“气氛”,对此理论不能为我们提供任何有效的指导。 其次,傅高义先生十分深入地讲述了邓小平在党内政治中逐渐取得成功的过程,以及他在这个过程表现出一些十分可贵的品质,例如他一向不计较个人恩怨和亲疏(除了军队以外),与人交往只以工作为重,在用人上首先考虑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其次是邓小平的大局观,他善于抓大放小,不像周恩来那样事必恭亲。大方向确定之后,具体事情他会让手下人放手去做。就是邓小平的意志力,一旦拿定主意,他会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傅高义先生多次提到毛泽东对邓小平有两个形容,一是“钢铁公司”,一是“棉里藏针”,这两个观察都是很到位的。邓小平做事一贯坚忍不拔,今天我们把这种品质叫做执行力,但他并不是一个处处锋芒外露的人,用他女儿的话形容,他是个“不爱说话”的人,他一向沉着冷静,很讲究做事的分寸。从傅高义的叙述中,我们可以不时感到邓小平这种既顽固又收敛、既执着又狡猾的性格。知道如何在正确的时候,用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情。大概是一个政治家最可贵的品质了。这也是你从书本里绝对学不到这样的本领,它只能与个人的性格和经历联系在一起,是一种高度人格化的经验智慧与眼光。 邓小平今天被人誉为伟大的改革家,但我从阅读傅高义的书中得出一个感觉,邓小平的第一考虑并不是改革。那么他首先考虑的是什么呢?他的第一考虑,是在毛泽东给他留下的烂摊子上,为中国社会做一点实事。也就是说,他不是一个为改革而改革的人;不是改革的愿望为他提供了行动的动力,而是行动的愿望为他提供了改革的动力。在这一点上他与苏联的戈尔巴乔夫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当年戈氏搞改革打出的旗号是“公开性”,基本内容是开放言论自由和苏共党内斗争的透明化,结果使苏共对整个社会失去了控制,先不讲我们是否喜欢这种事,它是导致苏联体制垮台的直接原因,是没有人怀疑的。用黄仁宇先生的一句话说,这叫“理想高远,技术低劣”。邓小平显然与此相反,他的理想很低,但技术高超。对于他这种不为改革而改革的作风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以为是很有必要的。傅高义先生像很多人一样,在书中经常把邓小平称为“实用主义者”或“实干家”( pragmatic ),只有这样来认识邓小平,你才能理解邓小平时代的许多特点。这种务实精神,这种不为改革而改革的立场,我以为既是邓小平在经济上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现在中国存在的许多制度性问题的原因。 邓小平既然有这种不为改革而改革,而是要干一番实事的愿望,因此他必须利用中国共产党这个高度制度化和组织化的资源。邓小平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因此这个东西千万丢不得。傅高义对邓小平的这种想法也看得异常清楚,所以他嘲笑当年的很多西方人,他们以为邓小平的务实的精神会使他把中国带上西方式的道路,其实邓小平对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有着非常固执的排斥态度,所以他们在这一点上是大错而特错了。由此我也觉得,傅高义用来形容邓小平“ pragmatic ”这个词,也可以理解为有着双关的意味,它的另外一层不太常用的含义是“刚愎自用”或“独断专行”( d ogmatic , dictatorial )。“ pragmatics ”的这两层含义,再好不过地反映着邓小平的双重性:他不需要教条主义的意识形态,但他要坚定维护中共的领导地位;他要维护这个组织,并不是因为它思想上多么正确,而是因为邓小平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不借助于这个组织体制,他什么事也干不成。   四   傅高义先生说,邓小平坚信“共产党必须从根本上转变它的目标和工作方式。”这也就是说,虽然邓小平不想改革中共的基本体制,但他的目标与建立这种体制的毛泽东大不相同。在毛泽东时代,政治和经济两者之间充满了意识形态的对抗,非白即黑,甚至你死我活。但在邓小平时代,虽然政治迫害不能说没有,但数量和残酷程度上已完全不能跟毛泽时代相比。毛泽东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政治路线定下来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不接受毛的治国路线,但他并没有背离毛泽东这种组织思想,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邓小平与毛泽东时代的继承关系。他为了实现自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治国路线,不是给这个体制动大手术,而是要让它换一换脑筋。所以我以为,他所带来的最大变化,也可以说是他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通过改变任免干部和考核干部业绩的标准,使整个中共干部队伍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当然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其中也有不少曲折和反复;他不断强调不能再闭关自守,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让干部有更多机会了解外部世界,开阔他们的视野,这对于改变其思想观念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多么重视,我们翻一翻《邓小平文选》便可知道。他讲干部问题、讲组织工作或接班人的言论很多,大多都是在要求党的各级领导要改变思想观念,甚至一些提到政治改革的地方,讲的其实仍是干部素质问题而不是体制问题。 经过这些人事上和政策上的不断努力,自邓小平执政以来,我们的官员逐渐从一个严重受到意识形态禁锢的队伍,变成了一支更加开明务实、以追求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的组织。对整个领导阶层在组织上的这种有效控制和推动其观念变化所做的努力,使治理的目标和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断为经济发展提供着强大的动力。所以张五常先生在前两年曾说,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现在实行的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制度。我们国内经济学界的一些有联邦主义倾向的经济学家,也在讨论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对他们的这种判断不管有何争议,它是建立在一个事实之上:今天的中共的各级领导干部都知道,无论自己的工作在其他方面有何表现,无论你是贪污腐败也好,还是廉洁为官也罢,你治理的那一方水土如果经济上不去,你的仕途也肯定没有多大戏。这是邓小平在维持中共这个统治集团的同时,给它带来的意义最为深远的变化。 邓小平知道维护中共这种组织体系的重要性,而这个体制能够有效运行,关键又在于它的领导人是否有权威。有这样一种考虑,使他的领导风格中有了另外一个鲜明特点,即他几乎从来不在基本政策上主动率先搞改革。有朋友曾对我说,邓小平并不像官方宣传的那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不过是改革的“总批准师”,我觉得这个话是很有道理的。确实,我们回顾改革开放前十年一些重大事件,例如,始于 1978 年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后来的农村包产到户政策,乡镇企业,再后来的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重大政策的转向,这些事情在中国摆脱意识形态和计划经济的束缚,向市场经济转型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它们几乎全都不是邓小平本人提出和发动的。甚至建立经济特区这一突破计划经济最重要的创举,按傅高义先生的分析,也是最先由华国锋和谷牧等人提出,邓小平的功劳只是给它起了一个“特区”的名字,因为他记得过去自己领导过晋冀鲁豫就叫“特区”。邓小平不但不是所有这些事情的首倡者,有些事情他最初甚至没有注意到它们的发生(如有关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乡镇企业);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成效尚不明朗(如包产到户和个体经济),或是政策的落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经济特区早期出现的严重腐败和走私问题),邓小平也迟迟不愿公开表态给予支持。对于这些事情,傅高义先生在书中都有很详细的记述。 ——–此处略去—– 五   你们不要以为我这是在贬低邓小平。恰恰相反,我觉得这反映着邓小平最高明的一面。有不少自由派人士说,从包产到户和个体户,再到乡镇企业和城市市场化改革的逐渐铺开,这些在改革开放早期对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变化,都不是邓小平的功劳,他不过是个被动的接受者而已。这样说是不客观的。傅高义先生在书中一再强调,在邓小平搞改革之前,世界上所有的共产党国家在经济改革上都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因此邓小平缺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他在改革的政策上不亲自出击,这非但不能证明他的无能,反而证明了他的智慧。如果说“无为而治”不是指无所作为,而是不过于积极主动地去设计社会,只以顺势而为的方式进行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邓小平可以算作一个“无为而治”的典范。 此外,为了理解邓小平这种执政风格的价值,我们也必须明白这种制度的一个特点,它承受不了最高领导人犯下大错误的代价,而这种制度对权力的约束力不足,又易于让当权者犯下大错误。在这种体制下,如果一号人物出了大错,是会让整个国家和社会伤筋动骨的。假如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如同毛泽东那样总是积极有为,铸成大跃进和文革这样的大错,而他自己又不甘心从此失势,便只好置党内游戏规则于不顾,到体制外边去寻找巩固自己权力的力量。于是毛泽东便动员年幼无知的红卫兵替他打击自己的政治对手,结果把整个国家搞得一团糟。 有些人认为,邓小平的谨慎态度可能与他本人有三起三落的经历这一背景有关,此外他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制于陈云等一些比较保守的党内元老,并不能放开手脚为所欲为。傅高义特别强调的另一件事是,虽然邓小平领导现代世界最为意义深远的变革,可是他却从未正式担任过中国的最高领导人,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件很奇特的事情。按他的分析,这主要是因为邓小平在三中全会时还没有配备好自己的班子,实力有所不足,他不想为了争夺权力破坏党内团结,损害国家建设的大局。我认为,这些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却不足以深入解释邓小平在领导改革中那种收敛的风格。即使 80 年代他在党内党外声誉最高的时候,他也仍然强调对一些缺乏经验的重大改革措施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他一方面深知毛泽东利用中共体制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也很清楚,在这种体制中,必须让人们对最高领导人保持一定的敬畏,用傅高义先生的话来说,要让人们“对胆敢蔑视权威可能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后果要有所惧怕。”(傅高义语)在中共领导集团内部,为了保证纪律得到遵守,仍然严重依靠个人权威,因此维护这种权威就成了至关重要的事情。 所以,对于邓小平这种一直甘心于不要正式名分的做法,我们不妨做另一种理解。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地位,保证自己不犯大的错误,必须与一些容易惹上麻烦的事情、容易引起争议甚至党内分裂的事情,保持一定的距离。由此来看,邓小平这种不要正式名分的做法,使他能够在当老大和老二这两种角色之间游刃有余:他既可以在引领发展的大方向上当老大,使国家不至偏离改革开放的路线,又可以在承担直接责任上只当老二,使自己避开亲自参与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所包含的风险,从而维持自己的权威地位。处在这种地位上,即使政策出现了大问题,他也可以丢卒保帅,让手下的领导人为决策失误导致的问题承担罪责,由他们去充当自己的替罪羊。于是便有了胡耀邦和███的下场。 但是,正像我前面说过的,邓小平作为一实干家,并不是一个毫无原则,见风使舵的机会主义者。就像“ pragmatic ”这个双关词所表明的,他也有其顽固的一面。他深知中国的出路只能在于打破一些旧框框,所以愿意让手下人在政策上大胆进行尝试。只要他看准的事情,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他都会意志坚定地做下去。这方面一个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例子,也是傅高义在书中反复提及的事情,就是邓小平在七十年代末提出让国民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这个在八九十年代不断被宣传机器重复的目标,是因为邓小平当年访问日本时听到,日本首相池田勇人曾在 60 年代制定出在 10 年内让国民“收入倍增”的计划,从而大大刺激了日本经济在 70 年代的高速增长。邓小平访日时这个目标已经成为现实,这让他对日本的经济振兴计划印象深刻,念念不忘。他在征求了中国和世界银行专家的意见后,确信中国在 20 年内,即从 1980 年到 2000 年,经济翻两番是一个现实可行的目标。于是他开始坚持不懈地鼓吹“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口号。在此后十几年里,不管遇到什么麻烦,他从未放弃这个想法,这也是他在 1992 年看到经济有可能大滑坡,通过南巡再次发动新一轮改革浪潮的原动力之一。这当然也是因为他很清楚,在彻底抛弃了毛泽东那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之后,他只能用“发展就是硬道理”这样的口号来维护中共统治的正当性。他这种顽固性人所共知的另一种表现是,对于他为之奋斗了一生的中共这个组织,他一向不能容忍其受到威胁,他在早年就处理过白桦创作的电影《苦恋》、在“民主墙”上贴大字报的魏京生,后来又将王若水、刘宾雁、方励之等一些著名知识分子开除出党,其理由都是因为这些人对中共统治的正当性发起了挑战。在处理 1989 年学生示威的方式上,他这种绝不让步的性格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 正是由于邓小平的这种坚持,今天我们回头来看,他所发动的改革开放虽然经历了一些波折,至少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总体上是非常成功的,如果用翻两番这个目标来衡量,甚至大大超额完成了任务。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的功绩,有各种各样的评价和赞扬。以我这个不可救药的主观主义者来看,邓小平最大的功绩,正如前面所说,就是他通过引领改革开放不断取得进展的过程,诱导中共干部改变了对世界的看法。他保留了毛泽东为他留下的中共这个组织系统,但他也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它所提供的制度平台,十分出色地完成了他的“发展就是硬道理”这一观念革新的自选动作。 这种观念的变化到底有多大,我不妨举一个前不久刚发生的现成例子。常有人说中国不接受普世价值,我以为这话只是部分正确,如果“自由贸易”也算是一条普世原则,那么它确实被中共接受了。在前不久刚结束的人大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商务部长陈德铭针对美国国会通过了对中国货物的反补贴法案,批评美国破坏自由贸易的规则。这样的话我们今天听来很正常,但是如果放到 30 年以前,你听到一个共产党干部教训美国人不遵守自由贸易原则,那会成为天下最大的奇闻。邓小平并没有大力推动中共的干部队伍接受现代社会的法治、公民权利和自由观念,但他确实使他们完全认同了市场、效率和致富的观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至少在这一点上,今天的中国官员与 30 年前的干部在经济观念上的差别,要远远大于今天的奥巴马和 30 年前的里根总统。 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我们也许可以重新理解人们时常提到的邓小平的一句话:“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邓小平在这里所说的“左”和“右”主要是指行政意义上的政策取向,并没有制度层面的意义。假如它涉及到基本的制度变革,我想邓小平是不会说这种话的,因为转换到制度的层面,“右”将意味着改变中共统治地位,这是邓小平完全无法接受的,甚至他会反过来说“要警惕左,但主要是防右”了,因为“左”的倾向只会干扰政策方向,对这种体制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威胁。对于邓小平来说,只要坚持中共领导地位这个前提,甚至鼓吹“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自由贸易”这种经济上很右的政策,也都是可以接受的。我在多年前曾把这种政策上的“右”称为“行政自由主义”,现在不少人则把它称为中国式的“权贵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前不久我看到香港前总督彭定康在为傅高义这本书所写的书评中,甚至把它称为“列宁主义的市场主义”,虽然称呼不同,但说的大概都是同一个意思。   六   傅高义先生回顾中国历史,认为近代以来中国的所有政治领袖,从同治年间的洋务派到清末的变法派,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到后来的蒋介石,再到领导中共夺取政权的毛泽东,都有一个想让中国富强的心愿,但只有在邓小平的领导下,这个追求富强的百年大梦才真正变成了现实。很多人看今天的中国,觉得是一个很奇怪的国家,一个共产党政权居然能够成功引领一场规模浩大的“经济奇迹”,这也是近年来不断有人谈到“中国模式”或“北京共识”的原因。由于邓小平推动的改革开放,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不但深刻改变了中国,也大大改变了世界的格局,傅高义先生甚至认为,中国成为“世界唯一大国”的前景也已经依稀可见。他在后来专门为香港的中文版所写的前言中说,面对这样一个崛起的超级强国,西方人必须加深对中国的理解,不然对双方都不利。更深入地认识邓小平这位缔造了这一奇迹的伟人,则是取得这种理解的关键。傅高义先生并没有表示他认同“中国模式”或“北京共识”之类的说法,他仅仅希望他的读者能够通过对邓小平的了解,去认识中国在经济上取得成功的内在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傅高义给予邓小平极高的评价,我认为是没问题的。 但是我觉得,现在就给邓小平的历史地位盖棺定论,似乎还为时尚早。这不仅是因为我前面所说,邓小平在时间上离我们太近,对他还不易得出一个客观公允的判断,而且即使仅以他所取得的经济成果而论,其中并非只有正面的东西,同样也包含着各种问题,现在常有人说中国面临着陷入“拉美陷阱”的危险,反映的就是这些问题引起的担忧。傅高义在全书的最后一章,简单罗列出了邓小平留给中国政府的种种问题。也许是为了突出邓小平的成就,但他对此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几句。我相信,很多读者对于他这样一位历史学家能够对此做出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是有所期盼的,但我觉得这却是全书中写得最草率的一部分。傅高义似乎没有认识到,邓小平取得的经济成就对中国未来的发展将会继续发生何种影响,与他的成功相伴随的各种问题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对于我们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也许比邓小平取得的成就更重要。 应当如何看待邓小平呢?我这里提供一点自己的视角,未必正确,只供大家参考。邓小平是中国现代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这一点大概没有太大疑问。但不加限制地把他称为一个伟人,未免过于笼统。历史上的伟人有很多,但他们伟大的原因却各有不同,如果我们对这些伟人进行分类,邓小平属于哪一类伟人呢? 正如傅高义先生所言,以经济上取得的成就而论,中国近代以来的统治者确实都不能与邓小平相比。如果看看中国的历代君主,可以分为开国者,守成者和丧国者。邓小平似乎这三种人都不是,如果非要拿他们来比,邓小平或许算是一个“中兴之君”,就像汉代的文景皇帝、唐太宗、宋太宗或康熙和乾隆等等,这些人都不是开国之君,但都在前人开创的基业上大有所成。但是这样来评价邓小平,未必是一个很高的褒奖,这不但是因为那些中兴之君面对的问题与邓小平的现代化任务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而且这种比较可能意味着我们仍未摆脱中国历史上治乱兴衰的循环,这大概是大家都不乐意接受的。 在现代世界,经济现代化搞得比较成功的强权人物,我们也可以举出一大堆。最早的人当属德国的宰相俾斯麦,他也是在短短的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不但统一了德国,而且使其成为经济实力排名第二的世界强国。现代亚洲和拉美也有一些带有威权主义色彩的统治者,如韩国的朴正熙、新加坡的李光耀、台湾的蒋家父子和智利的皮诺切特等人,他们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上都有出色的表现;甚至名声不太好的西班牙前独裁者佛朗哥,也创造过西班牙人所公认的“经济奇迹”(西班牙语中叫“西班牙奇迹”: el milagro espantil )。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和菲律宾的马科斯,如果单以发展经济而论,应该说也都干得不错。邓小平与他们的最大区别是,中国的经济和人口规模要大得多,所以他在经济上取得的成功对世界的影响自然也要大得多,但是仅以成功的性质而论,邓小平和他们并无太大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邓小平可以称为他们中间最了不起的一位。但是对于这些著名的威权主义政治家,我想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的经济成就给各自国家造成的影响也大为不同。其中有一些地方,在他们所取得的经济成就基础上,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政治制度的转型,例如西班牙、韩国和台湾地区;还有一些国家,这种政治转型则经历了十分痛苦的社会动乱,例如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不言而喻,这种转型方式的不同,肯定会影响到后人对这些政治人物历史地位的评价。这是我们在评价邓小平的历史作用时应当给予考虑的。 另外,在西方历史上,伟人的先贤祠里还有一类伟人,是我们中国不太多见的,即所谓的“立法者”( lawmakers )。以古典世界而论,有斯巴达的吕库古,雅典的梭伦或罗马的罗穆路,还有为犹太人立法的先知摩西和后来编订法典的查士丁尼;近代社会则有逼英王约翰签下《大宪章》的贵族、“光荣革命”的参与者和美国的宪法之父。他们之所以能够青史留名,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不是因为在经济上取得了多大成就,而是因为他们制定的规则形成了一种悠久的制度传统,使权力的运作逐渐变得有章可循,为后人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制度框架,为政治的良性演进和社会繁荣奠定了基础。 邓小平是不是这个意义上的“立法者”呢?从一定意义上说,邓小平也可以称为这样一个立法者。我们不妨拿一件事为例来说明他方面的贡献。虽然他没有改变中共的统治体制,但是他在 1997 年去世时,无论国内国外,整个世界风平浪静,对他只有缅怀和纪念,当然也有一些批评和检讨,但基本上没有任何政治上的担忧。各位千万不能小看这件事情,在所有的共产党国家,最高领导的病重或去世,是会让整个世界神经紧绷的,唯独邓小平这样平静地离开了我们。他以此事证明了自己确实以身作则废除了中共的终身制。他使中国权力层的游戏规则相对而言变得比较稳定,有了更多的可预见性,此后中共的权力交接虽然依旧内幕重重,流言不断,但毕竟不再有残酷无情的权力斗争,一人独大的局面也变成了现在这种类似寡头制的格局。如果我们舍弃一些外在的标准,只从这个体制本身来考虑,能有这样的表现,已经是十分出色了。 但同样真实的是,今天中国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如财富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特权当道,官场腐败,以及公民各项自由权利的保护与社会控制之间持续存在的紧张关系,你若是寻找它们的根源,跟邓小平生前引起民愤的原因并没有太大差别。今天人们希望能够维护邓小平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消除改革带来的弊端,在这一点上似乎比较容易取得共识。但是如果分析今天存在的各种问题,又会发现它们与邓小平的改革成果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因此一具体到如何进行改革,人们的分歧仍然很大。这些问题在邓小平生前就存在,由于经济发展的,使它们看上去还不那么急迫,但是今天在很多人看来,它们已经变得难以容忍了。 应当说,邓小平所推动的改革开放取得的经济成果,至少为后人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平台,使顺利的制度转型具有潜在的可能,但它将如何发生,仍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认为现在为邓小平盖棺定论仍然为时尚早。他的后人如何解决他留下的问题,同样关系到对他的历史评价。如果因为体制问题而引起大乱子,邓小平取得经济成就而在历史上享有的美名就会大打折扣,人们对他的看法也会与今天不同。当年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功的俾斯麦就一例,他把德国带入超强经济国家的行列,但是由于政治转型没有跟上,德国后来却陷入了军国主义泥潭,这使今天的人们对他的评价大为降低。相反,如果能够在邓小平的经济成果基础上,比较顺利地完成制度转型,邓小平的历史地位肯定会更上一层楼。 今天我这一讲的题目中有个“伟大的制度”的说法。我们中国历史上不缺伟人,但在现代中国,真正能够称得上“伟大的制度”建设者的人,即刚才我所说的那种“立法者”,却是极为罕见的。我们有出伟人传统,却没有建设伟大制度的传统,但是正如布莱希特所言,一个需要英雄的国家是不幸的。邓小平本人确曾意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早在 1980 年就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句话一向被人津津乐道, 但邓小平除了有限恢复“党内民主集中制”这个中共的老传统外,他对于如何进一步落实这种想法,并没有提供多少具体的经验。就像邓小平有关政治改革的另一些言论一样,他这句话从未真正形成制度上的约束力,不同背景的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完全可以对其含义进行大不相同的解读,有人甚至可以不拿它当回事。 那么, 他留给我们的经济发展成果,能否帮助我们去建立一种不再那么需要伟人的“伟大的制度”?这个话题不但敏感,而且过于复杂,我不好在这里过多地展开,而且即使能够展开说,恐怕我也说不清楚,预测历史毕竟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当今中国,对于下一步的制度演变应该采取什么方向,议论者甚众,从左到右,光谱复杂。不久前我看到“博源文库”出版了马立诚先生的《当代中国的八种思潮》一书,列举出中国近年来有关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各种主张和辩论,并且认为现在中国的思想界已经进入了“春秋时代”。这些议论不管有什么分歧,都包含着为“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病症开出的药方。药方各不相同,主要不是因为他们对中国有没有制度问题存在分歧,他们都认为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他们看到的问题不同,或者对不同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了不同的权重。他们之间的争论,反映着人们对中国的制度前景仍存有很大疑问,而这无疑也是邓小平留给我们的遗产的一部分。 现在大概无人敢于大言不惭地为中国政治的下一步走向下一个定论。不过,我在前面特别强调邓小平在转变中共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上的功绩,是因为我相信我们如何认识这个世界,决定着我们如何用行动去塑造这个世界,在政策和路线调整上是这样,在制度建设上同样如此。如何让未来的政治发展从不确定变得比较确定,让更多的人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制度环境及其前景抱有信心,就像邓小平通过不懈的努力让我们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前景产生了信心一样,这取决于我们对制度所持的想法。现在政府不断强调要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单纯依靠增加“维稳”经费和技术手段,显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伟大的人不管因为取得什么成就而成为伟人,他一定是个一向令人信服的人。同样,伟大的制度也应当是一种能够长久令人信服的制度。这就我所说的“伟大的制度”一词的基本含义,我相信大家是能够理解的。 谢谢各位。 【很少在自己的blog上转载什么,但冯老师这篇译后记非常好,所以要严重推荐。关于傅高义的书,学界评价不同,我个人的看法是在美国学界,研究毛时代的作品多,而对邓时代的研究还很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书自有其价值所在。】 #1人1月1书1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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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公民权利崛起与公民常识普及

  作者按:本文刊于2012年第2期《终身教育》懂常识栏目,现重发于此,纪念伟大的五四运动93周年。   公民权利正在崛起   近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揭示,一国的崛起最终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的崛起,公民权利成为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在讨论英国公民权利发展史的时候,曾指出:英国的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首先是民权,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其次是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运作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选举权;最后是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马歇尔认为这三种权利在英国近代历史上的发展并不同步,先后经历了三个世纪,18世纪英国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争取和普及民权,19世纪是扩展政治权利,到了20世纪,社会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考察一国公民权利状况,可以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入手。在民主宪政国家,强调主权在民,为实现社会秩序,公民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同时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于是有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依据民主宪政理念,国家与公民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而在集权专政国家里,强调国家或民族利益至上,要求公民为实现国家或民族利益牺牲自我,对于主张个人利益的公民从道德上予以贬低,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服从国家成为公民生活不容质疑的终极价值,公民完全成为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迁,这一变迁仍在持续之中,伴随着这一变迁的是公民权利崛起。   一、螺丝钉——改革开放前的公民权利管制   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乃天赋而非法定,国家只不过是通过法律对确认人的自然权利,正所谓立法者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因此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国家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非管制公民权利。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公民去私心杂念达至无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这样描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是党的一块砖,任党东西南北搬,党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发扬螺丝钉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服从国家,忠于政党。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而是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质疑,并赢得了道德上的优越性。树典型,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法治)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现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这一切为掌权者滥用国家权力打开方便之门。“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权者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名发动的,在全体国人的欢呼下,最终导致国家陷入灾难的恶例。同时,国家通过宣扬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达到贬低甚而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将财产集中于国家并冠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公民把大公无私作为应恪守道德准则,结果国家权力就穿越肉体进入每个公民灵魂,不劳者不得食就转为不服从者不得食,国家与公民之间完全沦为目的与手段关系,公民从头(思想自由)到脚(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自由,公民权利被国家权力所吞噬。   因此,在1949年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奉行权利管制理念,公民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当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轰轰烈烈实行计划经济之时,已故思想家哈耶克清醒地指出:计划经济是人类通向奴役之路。从人嘴里吃什么到脑中想什么都由国家来计划的制度,从其创立始就注定成功不了。哈耶克在去世前目睹了计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失败。   二、钉子户——改革开放后的公民权利崛起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遇到了勇于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公民,这些公民不再盲从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家较真,这些公民被称为“钉子户”。在“钉子户”的抗争下,具体的公民利益日趋独立于抽象的国家利益,“钉子户”的维权行动,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变迁。观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的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被西方世界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蕴含了民主宪政的“基因”。国家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应是享有基本权利的人。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公民不再限于捍卫其私有财产权,进而要捍卫其思想自由的权利,勇做“思想钉子户”。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掌权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维系,而应来源于享有具体利益公民的选举授权,国家便在这一进程中转变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   三、维权逐渐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统治,国家权力无孔不入,无所不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穿越公民肉体进入灵魂。从1978年开始,贯穿改革的一条主线就是:勘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基于此,国家从农民脚下的土地着眼,开始走上还权于民的之路。然而,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惯性依然存在,国家权力不会轻易放弃其已经取得的利益,因此,要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每个公民必需起而抗争,拿起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改革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维权越来越被大众认同,维权开始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开始成为公民的价值选择,开始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方式。   如何看待公民维权活动呢?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观察改革30年来公民维权活动,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抗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事件中,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正是由于改革30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公民维权活动蓬勃发展,才有了执政党就公民权益对其执政地位的重要性的认识,这也将推动执政党加快还权于民的步伐。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在其不朽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开篇宣告:“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维权应该也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公民生活的常态,古老的中国必将在公民维权活动走上崭新的和平转型之路。   公民常识亟待普及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1915年由陈独秀、胡适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五四新文化运动点燃科学和民主的圣火,将国人从专制的堡垒中解放出来,被称为中国的文艺复兴。五四新文化运动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在器物变革(洋务运动)和制度变革(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依次失败后发起的一场观念变革。在这场观念变革中,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政治危机之中,救亡压倒了启蒙,革命理想较之公民常识便具有了更诱惑人心的力量。当国人因沉醉于革命理想而对公民常识一屑不顾后,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国家却很快陷入灾难,国人也因此付出了血和泪的代价。因此,纪念五·四,不能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政治教育,而应接过前人已点燃的科学和民主圣火,重续被救亡压倒的启蒙,回归公民常识,走向民主宪政。   一、回归公民常识   公民常识即国民对民主宪政最基本的认识,当下回归公民常识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世界民主宪政国家的共识,中国也不能例外(对待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我们更需要世界眼光)。从宪法精神上讲,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限制(规范)国家权力入手,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国家权力运行勘定边界。基于公民权利侵犯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滥用这一事实,宪法在内容上规范国家权力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约束住掌权者不做坏事。制宪的目的是为了给国家授权以管理社会,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告诉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时刻不要忘了它对公民的责任。孙志刚事件和孙大午案件以血和泪的代价向我们揭示了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怕后果,它可使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顷刻间被剥夺。因此,宪法不能只是一个执政党的执政宣言,更主要的应该是以制约国家权力(包括执政党)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宪法价值所在。   二、走向民主宪政   1.强化宪政意识。目前执政党正处于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光靠强化执政意识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世界民主宪政大潮,更要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政意识,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执政。考察中国“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长期以来社会面对危机总是习惯于依靠暴力解决。宪政要求面对危机用和平妥协而非暴力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宪政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制度框架,利益冲突的社会各方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下通过妥协走向共赢,而不是成为王败为寇。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地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执政党强化宪政意识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是社会利益各方充分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社会利益各方享有平等参与立宪和修宪的权利,执政党在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社会利益各方特别是少数派、反对派,否则在一权独大之下制定出来的宪法不会有权威,因为它得不到社会利益各方的普遍认同。(2)执政党应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高压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稳定社会秩序。   2.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但大众公民常识的缺乏使这种讨论政治的过程显得艰难甚至不可能,宪法也就不可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中国皇权思想严重,历史上曾出现过臣民、流民、刁民及暴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要么成为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逆来顺受;要么不堪忍受揭竿而起。这导致国家权力的更替是在暴力之下进行的,产生兴百姓苦亡也百姓苦的局面。因此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特别在大中小学中将政治教育转为公民教育,最终促成公民社会的形成,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实现奠定社会之基。   3、法律人是公民常识教育的先导。法律人对民主宪政的信仰和特有的行动能力决定了其在公民常识教育中的先导作用,法律人的先导作用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当下中国转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传播民主宪政理念;(2)通过公民维权行动,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倡导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李慎之晚年在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时说:“我最想做的事是当一名公民课教员,普及公民常识。”普及公民常识就是使国人不再迷信有可以包治百病的主义,对自称掌握终极真理的人持怀疑态度,确信社会进步是由一点、一滴、一尺、一寸的很细微的变迁来的,不是靠暴力革命一蹴而就全面解决。当下中国需要的就是这样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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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千帆:年轻人千万别缅怀“文革”

张千帆:年轻人千万别缅怀“文革” 进入专题 : 文革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人大会议闭幕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再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文革可能会卷土重来。但令人奇怪的是,到今天,互联网上居然还有一些人对“文革”流露恋恋不舍的情结。他们主要认为,“文革”的时候没腐败、没贪官、没污染,社会和谐得很!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甚至有点震惊。从1981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算起,“文革”已盖棺论定30多年,怎么今天出现怀念声?     当然,这种现象说怪也不怪。之所以有人认同“文革”、怀念“文革”,无非是因为这些人或许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文革”。除个别“过来人”,支持“文革”的网民很多是对它没有任何经历的“80后”或“90后”,以为“文革”就是“唱红打黑”、吃吃喝喝,天下哪有这样的美事?十年“文革”期间,且不说多少冤假错案,在数不清的“武斗”和镇暴中惨死的红卫兵就有多少?如果真把今天在风调雨顺中长大的年轻人放回“文革”社会,那样的日子恐怕连一天都过不了。但为什么越来越多的青年居然缅怀起一度让这个国家几乎毁灭的“文革”呢?原因很简单,他们不知道“文革”究竟发生了什么。     虽然“文革”结束后一度时兴过“伤痕文学”,但是这些揭露是远远不够的。今天已很难在民间书店里看到控诉“文革”遭遇的纪实小说,至多只能看到一些经过严格筛选的平铺直叙的史料,其中大部分可能还是翻译的外文版中国历史,而大众读者一般不太关心这些内容枯涩的材料。相反,一些极左网站却利用社会对腐败、不公的不满,把“文革”打扮成莺歌燕舞、均富廉洁的清平世界。在这种不对称的话语体系下,对当今腐败现象感到不满的青年很容易对从未亲身经历过的“文革”产生幻想。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年轻一代无从了解真实的“文革”。这使称颂“文革”的言论在社会上产生扭曲的历史观,认为“文革”不可怕,甚至“好得很”。既然中国民主不完善、法治不健全,不足以整治大小贪官污吏,就只有幻想某个“救星”出来伸张正义。     中国一些年轻人沉湎于扭曲的历史观,对并不遥远的沉痛教训一无所知,进而在无力改变的腐败、不公和挫败面前,一厢情愿地幻想通过非民主、非法治等非常规手段治理社会。     要让中国远离“文革”的阴影,只有也只需要落实宪法第35条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只要允许正反两种意见自由辩论,人民不难辨明真相,并对“文革”等所有重大历史或现实事件做出理性判断。          原载环球时报。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文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3067.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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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 次 更新时间: 2012-05-08 10:44:48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 进入专题 : 政治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 章武生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与突破口的选择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与改革开放进程相伴随进行的问题。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则要大得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曾经有过几种突破口的选择意向:一是机构改革。但由于机构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力相对较小,难以由此把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引向深入,加之现行体制结构下人们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设置机构、增加人员,因而机构改革难以跳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二是党政分开。怎样分开?分到什么程度?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与党政分开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不清楚。尤其在可操作层面上,党政分开的具体方案还不清晰。三是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这项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应该从哪方面的改革入手?难以确定。四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但是,村(居)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基层民主选举并不必然引起整个政治体制的连锁反应,对全国的民主化建设推动的力度不可能太大。五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前这项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还主要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不同产生方式,而没有涉及更重要、更根本的“选举类”干部,主要是基层干部而非高级干部;所采取的民选、民推和公示等措施,还只是少数人实行的“任命制”的参考。①     上述分析既有一定的道理,亦有片面之处。这些改革虽未实现大的突破,但大部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些还在继续向前推进。比如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干部选拔制度与改革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多个领域进行,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有许多新的进展。如采用多管齐下的办法加强对党政干部,特别是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官员的监督(包括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地方派出高级别的中央巡视组、对中央部委实行纪检监督的垂直管理)。干部任免方式的改革也在探索。2006年2月,中共河南省委全体委员首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27位正厅职官员的任命;山东等地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官员的任免由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的局面正在改变。基层民主也日趋活跃,基层直选已逐步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在乡镇以上的干部任用中,如果一个官员在民意测验中赞成票不过半,或在任内民意反对票超过三分之一,其仕途就将受到影响。2006年完成的省级党委换届包括更早的乡、县、市党委换届,更是引人注目,②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党委实行较特殊的“一正四副”模式外,其他省级党委一律确立了新的“一正两副”架构,与换届前相比,党委副职大大减少。如此大力度的地方党委“减副”,在我国历次机构改革中前所未有。目前正在进行的大部制改革,更是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不仅能够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角色定位,而且体现了中央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革除旧有行政管理体制痼疾的决心。     上述改革说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未能取得重大突破,与经济体制改革还不能协调运行,这种不协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近年来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腐败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说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     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要选择突破口呢?对此,小平同志曾有专门论述。他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干大……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③     那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下一步的突破口应当如何选择呢?对此,理论与实务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方案。     一是将党内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如有学者认为,选择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必须围绕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目标,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一是实质性和联动性原则;二是难度和风险较小原则;三是相对独立性原则。从诸多选择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把发展党内民主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最符合上述三个原则,条件最为有利。改革从党内切入,对其他方面的改革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搞起,风险比较小。而且,把党先搞好,那么,后续的改革,包括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政分开以及国家机关的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④     二是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例如,有学者提出,鉴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源地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⑤应当将“人大民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点。⑥还有学者提出:中国可以而且必须对现行的国家权力结构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其中,关键是要加强人大本身的权力,加强人大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⑦     三是将选举制度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学者认为,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念,直接选举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标志之一。而中国是世界上极个别的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的国家之一,这使中国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此外,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规定领导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或集体讨论决定,但在实际运行中,选举往往由于不能充分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坚持差额选举,适当采用竞选制,让候选人通过媒体或面对面与选民交流,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行使选举权。⑧     笔者认为,上述主张,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是有积极意义的,应当积极探索。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改革方案要取得大的突破也是非常困难的。从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民主搞起的主张来看,其在国内外既无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又缺乏可操作性,实现大的突破难度可想而知。同时,即使党内民主真正搞好了,后续的改革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绝非主张者想象的后续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从选举制度的改革来看,适当采用竞选制,对遏制腐败等问题肯定会有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此种改革的力度不可能太大,否则,风险就可能出现。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有限的选举制度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就不可能太大。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权力,及其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肯定是一个发展的方向。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对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是连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其只能是渐进式的发展,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大的突破。     选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降低改革成本,缩短改革进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上述突破口的选择在现阶段都不够理想。笔者以为,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应当是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过去的不少改革措施收效不大,与忽视司法的价值是有密切关联的。现代社会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司法在我国长期处于政治系统的边缘。司法权这样一种保障现代国家和社会正常运作的重要权力也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而这种忽略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失误。放眼世界历史,司法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已被很多国家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任何政治系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过程都不可缺少它的司法结构和功能,并且,无论从理论抑或经验上来看,结构合理、功能正常的司法还构成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主导性力量。发达国家的政治系统不仅包含着一个强而有效的司法结构,而且这个结构在它们各自的政治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验性的认识,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理想模式即:经济发展—法制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自由权利与公民社会—民主选举—行政与政治革新—经济发展。在这个发展的“圆圈”中,司法改革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⑩而司法改革的重点又是司法体制的改革。          二、为什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九大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而一个有效运作的司法制度对其他八大目标的实现肯定会有较大的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理由主要表现在:     (一)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之首,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上述目标都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说明了中央和中央主要领导对法治和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但真正让全党全社会对法治建设重视起来,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也在迅速增长,有些问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难以容忍的地步。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的社会生活对于法律的需求空前增长,而我们目前的法制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二十多年过去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国的法律数量已经不算太少了,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司法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路径,也尝试了相当多的改革措施。尽管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并没有使司法得到根本改观,有些问题甚至更加突出,理论与实务界都清楚地意识到并形成共识: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有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换句话说,只有改革司法体制,才有可能使我们的司法水平得到提高。     那么,司法改革的成功为什么能够大幅度提升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呢?因为,司法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11)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因为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地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否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取决于司法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和实现的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12)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13)公民对法律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地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14),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应当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15)     在司法与法治的关系中,司法公正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16)司法在法治社会中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是否公正。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17)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司法公正与法治的关系表现为:公正的司法能使公民、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途径而获得充分的救济。正是由于司法的充分救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公正得以彰显;同时鼓励人们通过司法途径捍卫权利,使社会的权利观念也能得以加强。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也是对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行为的规制。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地执法,人们将会因失望而远离法律,使法律的实现仅仅停留在纸面。因为,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向社会成员昭示着一种正义的行为规则,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着一种正确导向作用。例如,应当诚实守信、信守合同,不得欺诈他人,否则要承担责任,等等。社会成员正是从公正的裁判中吸取公正的意识、获得公正的力量,进而对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18)     (二)有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需要在一个平稳的环境内进行,否则,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搞得不好,还可能引发社会的动乱或动荡,使我们的改革事业被摧毁,甚至使我们既有的基础也受到破坏。这也是我国多年来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采取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原因。而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保障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因为,司法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力量,它促进社会的秩序化、规范化,而不是相反。这是其他改革所无法比拟的。同时,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司法部门的改革所涉及的既得利益较少,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     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和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对稳定的影响和威胁,而对司法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所引发的问题则关注不够。而前者是标,后者是本,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后者功能的缺失所导致的。因此,司法改革的成功,会起到推动我国政治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首先,司法推动政治的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为司法是消除社会不平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一般来说,不稳定根源于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和人们由此产生的不满心态。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形式,一个功能正常的司法结构,应该能够将种种不平和不满所导致的冲突、矛盾等引起社会混乱的因素转换成秩序状态,为这些冲突和矛盾的解决提供常规的制度化的缓释机制和途径。因此,对政治稳定来说,司法具有“安全阀”的作用。(19)同时,司法可以及时填补社会转型之际最易出现的权力真空和制度漏洞,可以通过诉讼案件测定社会不满的程度和原因,于矛盾激化之前及时进行协调处理。(20)我国目前发生的大量上访和群体事件,与司法“安全阀”的作用失灵有很大关系。     其次,司法推动政治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在司法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对法律和司法有一种天然的需求。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经济,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纠纷能否公正地得到解决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方面的作用,我国市场运行中发生的大量侵权、违规行为与司法的缺位是有密切关联的。实际上,当前我国影响稳定的许多因素都与市场的不规范运作有关。应当说目前国家对房市、股市等与人们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是高度关注的,其与国家稳定、政治发展的密切关系也是非常清楚的。但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部分上市公司、监管人、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规范运作,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他们的所作所为所导致的房价居高不下、股市的种种问题对国家稳定和政治发展的负面影响极大。这其中除了市场的复杂性因素外,司法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是主要原因。     最后,司法推动政治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在司法改革的成功能够优化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我国纠纷的数量和类型均呈大幅上升趋势,而纠纷的解决则是典型的高投入、低效益。从司法来看,我国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法官队伍,而司法的效果与投入正好相反,大量经过两审的案件不能终审,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满诉讼结果在不断地申请再审或上访。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纠纷,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并在积极推进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所谓大调解,一般认为,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大调解的含义我们就可以看出,其参与部门多,涉及人员广。但即使在大调解蓬勃发展的情况下,近年来到各级国家机关甚至进京上访的人数仍居高不下。应对这些纠纷,已成了各级党政领导非常头痛的事情。国家和当事人为此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应当说充分发挥大调解的功能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是,我们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大调解工作的同时,不能忽视审判的作用。因为诉讼审判是纠纷的“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的标准答案,因此,也是其他解决方式的参考系数。在这个意义上,诉讼制度正好也为现代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存在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也就是所谓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所指的意义之一。(21)英美等国95%以上的案件在审前程序通过和解等方式就得到了解决,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仅占起诉到法院案件的百分之几。在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进入法院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适用督促程序这一无需法官介入的简便程序予以解决,有的国家适用该程序处理的案件甚至达到同期法院受理案件的两倍以上。这些国家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ADR大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述效果主要是判决的示范效应在起作用。而在我国,判决的效应非常有限。因此,优化我国纠纷的解决机制离不开司法权威的提升。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也包括大调解)取得较好的效果,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三)有助于深化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22)     首先,司法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纠正行政违法、失职越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同样能起到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制约。目前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有些纠纷特别是群体纠纷本身就是政府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作为处理这些纠纷的法院本来应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制裁违法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实际上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受到诸多法律外因素的制约,顾虑很多。不少上访案件,就是因为法院不能公正处理,甚至不敢处理、拒绝立案或拒绝裁判和执行所造成的。当然,法院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事实上它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下属机关。如果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具有了应有的权威,能够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这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司法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司法对腐败行为的控制和制裁。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形式,司法是控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最佳的一种选择。因为严重的腐败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也是需要通过司法控制和制裁的。司法反腐败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与现实社会的制度化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司法结构的社会控制功能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即它对普通公民和法人行为的控制功能要大大地高于对官员行为的控制功能。而这一点恰恰是与反腐败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我们现行的司法组织体制反映了这种倾向。(23)一位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的官员所作的忏悔恰到好处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玉林市公、检、法的领导都是由我任命,他们用的是市里的钱,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敢监督。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为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24)由此看来,既要司法主要承担起规约政治权力的重责,而又使其处处受制于政治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自我矛盾,怎么能使司法反腐败的有限性不因此而大打折扣呢?(25)如果司法机关具有了应有的权威,能够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就等于为地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增设了平行的监督机构或者说现场监督,许多滥用权力和腐败的问题就不至于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对其有约束力的司法机关的存在会时时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必须遵守法律的界限,不得侵害民众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案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突破口选择与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具有试验性、风险性、改革成果的不确定性;而后者具有规律性、平稳性和结果的必然性,其收益最大,风险最小。因为司法的独特价值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被无数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了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因此,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一个国家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一个能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体系。     那么,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司法具有其应有的权威,能够担负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重任。实现了这一目标,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有了重大的突破,我们的国家也就有了重大的发展。那么,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是什么?我们如何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围绕实现这一目标,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呢?     (一)要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     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要落实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现行宪法均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宪法的规定未落到实处,我们并没有围绕实现这一目标建构我们的司法制度。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地方政权,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上,法官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是代表地方利益甚至是某个人、某些人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彻底改造形成司法权地方化的体制性因素,解决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问题,并以此为思路来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2.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应落实到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应是法官独立而不(仅)是法院整体独立,这也是审判规律的总结。否则,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法官依法办案方面的干预会远远多于外部。但法官独立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能充分地证明法官独立一定优于法院独立?笔者认为,法官独立的依据可以从司法活动追求的两种价值——公正和效率的角度提出。(26)     首先,个人决策更符合司法活动的性质,因而有利于司法的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肯定性评价,这即是通常所谓“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种效果,只有当事人亲身经历了公开的庭审和判决过程,才能获得和维持。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模式,不可能提供这种“公正的形式”,因为在所谓“民主集中制”的司法决策模式中,当事人的主体参与、程序的公开、裁判者直接听证这类公正程序的基本要素均被牺牲了。失去了这些要素的司法程序,不仅无法满足人们对公正的审判程序的要求,事实上也难以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法官独立的另一个理论依据可从效率的角度提出。司法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之所以这样说,恰恰因为司法是一种讲究“亲历性”的活动。正如有学者所言,“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27)而只有在这种“近距离观察”基础上的判断,才更接近事实,也更让人信服。     (二)司法权威的实现     司法权威的实质是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来源于司法机关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每一起案件,实现所谓实体正义,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取得公众信任并由此而形成稳定的影响力。如何确保法官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案件呢?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公正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在这方面发挥的程序保障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法官自身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审判的质量。这是因为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而判断的正确性依赖于法官超出常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品格。高素质的法官是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而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建设在具体落实时,一是要求素质高,二是要求数量少,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实现法官精英化。可见,法官精英化是对法官高素质化的一种更为贴切的表达。实现法官精英化的直接制度保障是法官职业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法官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先行的法治发达国家均有高度自治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并对本国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说来,人数较少的群体,素质比较容易保证,国家也比较可能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因而其权威地位比较容易获得和维持。这大致可以解释,为什么现代法治国家都把其职业法官限制在一个很小的数量范围内。即使在近年来出现诉讼爆炸、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对法官数量的增加亦非常慎重,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分流案件。     我国法官群体中虽不乏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现有的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需要进行重组和分流,即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当然,并非司法体制改革后,整个司法上的问题都可以随之解决,我们的司法就可以承担起实现司法各种功能的重任。我们还需要有许多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如信用制度、判例制度、律师制度等等。但司法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前提条件,这一关键性问题解决了,其他影响司法功能正常发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容易得多。     此外,我们的司法机关中还应包括检察机关。其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职责。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规定的落实也是非常重要的。检察机关除在领导体制、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别于审判机关外,其在许多方面都可以比照法院的改革进行。相信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各种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腐败、各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假造假、环境污染就都能得到较好的控制。限于篇幅,检察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这里就不再展开。          注释:     ①何卓文:《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前党政领导干部关注的重大思想现实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2期。     ②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6—177页。     ④参见王贵秀:《谈谈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02年第1期。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⑤赵景刚:《十余年来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述评》,《学术界》2006年第6期。     ⑥浦兴祖:《以人大民主为重点继续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⑦李严昌:《文化整个视野下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2期。     ⑧刘素英:《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⑨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⑩周天玮著:《法治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页。     (11)埃德加·博登海默著,张智仁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0页。     (12)公丕祥主编:《法治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0页。     (13)Arthur T. Vanderbilt, The Challenge of Law Refor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5)4—5.     (14)Henry J. Abraham, Judicial Process(Clare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1.     (1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8—19页。     (1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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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剑:中国改革十建议书

陈剑:中国改革十建议书 进入专题 : 改革    ● 陈剑       中国改革亟需突破。这一突破是中国凝聚人心、维持国家认同和支持国家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此而言,处在2012年的中国经济周期与政治周期体认中的国家领导集体与普通公民,都需要自此开启真正有效的改革突破,开启国家的崭新局面。          落实法律是当前最重要的改革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说到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保证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是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诸多权利,其完备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逊色,但是,相当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很好实现。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诸多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造成法律得不到实施的原因有很多。有立法缺陷问题,也有权力机关不愿推行的问题,也有公民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利用不足的问题。无论如何,结果都是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大打折扣。     立法缺陷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和修订法律实现;公民对法律具体规定利用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提升公民素养和法律意识加以弥补;而基于政治考虑或利益作祟不愿推行,则需要克服各种利益集团的阻力,加大改革步伐,使法律得到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承诺,“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未来努力的方向是加强和规范执法、司法,缩小法律实施与立法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          高举特色旗帜,淡化意识形态色彩,遵循人类政治文明规律          从其固有意义分析,社会主义本身并无东西方之分。在中国、前苏联这样一些生产力并不发达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用邓小平的话说,并不够格。所谓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正是不合格的社会主义的另一种表达。     中国改革开放34年的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得中国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相对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是从不合格的社会主义向合格的社会主义迈进的一种学说。坚定不移地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紧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继续走下去,仍是中国今后必须坚持的方向。这与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并不矛盾。因为,社会主义因素本无东西方之分,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工业国,目前所遇到的问题,有转型期特有的问题,但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曾经遇到的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际是通过选择市场经济,借鉴和学习人类文明共同的规律,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所选择的道路,实际是社会主义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在中国快速融入国际化进程中,过多强调自身意识形态色彩,并不利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也影响中国进一步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推动自身发展步伐。并且,目前全球个别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其国家治理,特别是权力更替方式实际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形象。这些国家,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选择市场经济的做法有着巨大的差别。此外,中国也需要做好自身角色转换的准备,调整心态和做好理论准备,以适应向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角色转换。这需要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改革开放,还要有一套与时俱进的外交理念和价值观,特别是要淡化意识形态色彩。这样,中国才会被世界上更多的国家所认同,中国发展步伐才有可能更快一些。          出台新政吸引国际人才          实行双重国籍,一项重要意义是有利于吸引国际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就全球范围看,中国是全球人才主要输出国,“回流”十分有限。自1978年以来,中国累计向国外输送留学生、学者总计超过200万人,目前仅回国60万人,比例不足,只有三成。而且,吸引的国际人才规模也很小。截至2009年,全国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仅22万,集中在京、沪、穗等大都市,国际人口占比不足0.5%。与之相对,在纽约、伦敦、巴黎等城市,这一数值普遍超过10%,甚至达到20%-30%。     面对中国人才流失的严峻形势,亟需出台政策以适应新的国际人才竞争。改变目前采用的严厉的单一国籍政策已迫在眉睫。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国籍法,采用港澳台地区针对双重国籍的默认政策,采用双重国籍。这有利于吸引海外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反之,则不能阻止人才流失,因为,如果一个人才若具备移民欧美的条件和主观意愿,那么,即使剥夺本国国籍,他也会选择移民,同时,还会因为失去了祖籍国的国籍而把本可能保留在祖籍国的产业全部转移至海外。     对于一些国家反对“双重国籍”,我们仍然采取不予承认的做法。如果对方承认,我们也应该承认。如果“双重国籍”一时难以认同,也可出台类似“海外公民证”或“海外华裔卡”的政策,以此承担部分“双重国籍”的职能。所谓“海外公民证”,意指原籍中国的华人可终身免签证回国,而“海外华裔卡”适合海外华人的第二代、第三代,可15年免签证。此外,两证都可享受除选举和被选举等政治权利以外的本地居民待遇。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处于整个体制改革的中心地位,必须站在正确的基点上,运用科学方式坚决稳妥地推进。     相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从无所不能的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是一场非常有深度的改革。这有利于降低政府运营成本。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万亿元,约占GDP的20%,虽然这只比美国联邦财政收入占GDP的16%高出4个百分点,但是,美国政府财政开支的73%用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产品,行政开支只占10%,而中国政府开支只有25.5%用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教和科研事业,行政开支却占了38%。     政府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中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很好地行使对政府运营成本实施监督的权力,二是政府的职能转变远未结束,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事务,机构庞大,导致财政供养的人口居高不下。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需主推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对那些完全由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或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组织,或逐步与政府财政脱钩,使其真正成为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在北京,包括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在内、行政级别属于副部级以上的社会组织超过20多个,或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从其功能分析,借鉴成熟国家的做法,至少一半都可以回归社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即使需要政府财政补助的,政府也是酌情给付,大可不必大包大揽。     二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应当对一些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机构实行调整。例如,可以考虑在新一轮机构调整中,调整铁道部等机构。          加大证券市场改革的力度          2011年中国经济保持了9.2%的增长,但是,中国股市的跌幅却位列全球主要市场第一,高达22.6%。在散户几乎都赔钱的情况下,却新生了百位亿万富豪。     中国股市一直不能被看做“经济睛雨表”,是因为它不是一个投资场所,而是一个十足的赌场。其核心的缺陷在于利益分配机制的严重不公平。像新股“三高”发行、上市公司只顾“圈钱”不图回报、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漠视市场整体利益、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都是典型的表现。再加上监管的缺失与缺位,许多中小投资者只好接受血本无归的命运。     要使中国股市从赌场变成投资者投资场所,至少应当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是退市制度。设计好退市制度,市场的投机性必然受到遏制。现在要实行退市制度,那些已经买了垃圾股的就会归咎于管理层而要求补偿。因为是管理者改变了规则。但是,即便如此,也应当想出办法来主动实行退市制度,越早越主动。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市制度,股市的健康发展是难以想象的。二是大幅减少上市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的比重。中国股市成为当今全球最差的股市,有体制上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国有企业的比重过高,已经成为沪深两地股市上市公司的主导,完全挟持了股市。目前A股上市公司超过千家,而国有企业占同期A股市场的50%以上,市值更是超过了70%。     2011年12月1日,新上任的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首次公开阐述资本市场监管理念,提出要把中国资本市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发动机、产业升级的推进器、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全球合作的粘合剂。同时,证监会推出六大举措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包括: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统一和监管审核统一;多管齐下逐步改变高市盈率发行股票的局面;先在创业板探索试行退市制度改革;将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坚定不移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如果上述措施能够很好实施,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有理由值得期待。          税制改革决定权应当提交给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还没有制定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但是,授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范围。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问题,可以制定暂行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但是,这个笼统含糊的“空白授权”,显然与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冲突。统计显示,中国现有19个税种中,只有两个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确定,即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他17个,都是通过“空白授权”,由政府制定的暂行条列。     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权力,一直由国务院行使。而国务院再授权给财政部,财政部再授权给国税总局,国税总局下放给各省市区,甚至一直下放到开发区管委会。由于税种设计不尽科学,税种之间相互重叠,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没有形成很好的制衡和评估机制。     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制定的规则难免失之偏颇。税收立法行政化的一个可怕的后果是,政府想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想怎么征就怎么征,制造了一个个越权立法的奇观。          适时减税          2011年,中国全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达到103740亿元,比上年增长24.8%,创下历史新高,占全年GDP预计接近四分之一。若按照13亿人平均计算,相当于每人纳税约8000元。     2011年,中国政府也开始对税收做出了一些调整。比如,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调高到3500元;将原来“一刀切”的车船税,改为按排量大小分档计征;对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等。但是,上述消息并不激动人心。中国科学院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宏观税赋34.5%。按照世界银行标准,低收入国家宜为13%左右,中上收入国家宜为23%左右,高收入国家30%左右,2010年中国仍属于低收入国家。2010年人均GDP4400美元左右,列世界109位,但是,税赋已经达到高收入国家的行列。     减税势在必行,但这并非一味做减法,而是对税收结构加以调整,有增有减。一方面通过营业税合并,增值税优惠,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大央企红利上缴,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提高资源税等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整体财政收入不降低。          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提出“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现在看来,公开信提出的这一推断与现实状况十分吻合,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应当从以严格限定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向允许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生育政策转变。这主要有以下一些理由:一是少生优生现在已经成为普遍意识。二是中国妇女低生育率状态已经持续了20年,已降到1.5以下,并且大体稳定。生育水平越低,持续的时间越长,累积的负增长的惯性也就越大,未来人口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的代价也就越大,长期的低生育率将对中国社会各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     为减弱未来十几年后人口长期持续负增长的惯性力量,为未来社会发展留下一个较为合理的人口结构,需要对目前的非常态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这也是对未来负责的科学态度。          设立国家体改部门          要推进改革,无论是行政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或是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和创新,都需要有相应的机构承担此种工作。     为推动改革,1982年5月,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首任主任由国务院总理兼任。国务院赋予体改委五项职能,即理论研究、规划设计、组织协调、指导实践、组织试点。此时,国家体改委是一个参谋机构而非决策机构。体改委是为推进改革而设立的,但是,改革的进展不取决于体改委。     2003年,体改办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作为独立机构存在。自从体改委消失之后,中国改革速度明显减缓。真正启动改革,恢复体改委或者类似体改委的组织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机构系决策咨询机构或称参谋机构,这有利于超越部门利益,从全局出发设计改革方案、协调各方利益。     2011年5月5日,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在市政府召开的以改革为主题的工作会议上,已经淡出公众视野许久的深圳市体制改革办公室被作为特区改革的主导机构重新提及,被赋予对深圳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组织推进和监督评估等各项责任。     从国家整体改革考虑,更有必要在党或政府的机构中,设立国家体改部门。          领导多学些政治学          狭义的政治学研究国家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广义的政治学研究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换句话说,政治学是研究治理国家的学问。     只有懂得政治学常识和基本原理,政治家才不会说出一些违背政治学常识的话,才不会反对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包括礼义廉耻、自由、民主、人权、和谐等人类文明普遍认可的价值理念,才不会说政治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不适用于中国;也才会懂得博弈、制衡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理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样一些至理名言或原则,无论是政治垄断、经济垄断或意识形态垄断,都会窒息社会发展这样一些朴素简单的道理;也才会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包括目前正在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而不是将已经实行多年,但仍存在一些重大制度缺陷或不尽完善的制度看做是尽善尽美、可以世代永续、能够充分表达民意体现政治民主的制度;也才会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并通过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进而通过维护社会公正,实现中国公民幸福而自由的发展。■          陈剑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会长         进入专题: 改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866.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改革》 2012年第4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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