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张宏智:废除贪官死刑需有先决条件

学者刘仁文 在9月21日《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指出,我国刑法中仍然包含贪腐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应当取消。 他认为,马上从立法上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显然不现实。故当务之急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与刑罚相比,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更加重要,如通过颁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等,使公权力受到有力监督和制约。 废除死刑是世界刑罚的趋势,这点我赞同,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人类刑罚文明和进步,这点我也赞同。但是,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情形就会有些复杂,这不仅因为对贪官处刑是一种民愤的使然,而且在于目前我们并没有有效地防范贪腐犯罪的制度,贪腐犯罪和权力滥用逐年呈高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形下,谈废除贪官的死刑,遭遇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也就不难理解。 刘仁文先生提出要制定“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再来在立法上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这个思路固然值得可取。但是,所谓的制定“基础性的制度”谈何容易,在某种程度上讲,制定这些制度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废除贪官死刑的难度。在现有保留贪官死刑的制度下,贪官能判处死刑的例子本来就越来越少,一定原因是因为他们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仍然很强大,可以动用各种力量争取一张免死牌。那么,制定一些防范腐败的基础性制度,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遭遇的阻力就更大了,因为判处死刑的问题还只是涉及那些被查处的贪官,而财产申报则涉及每一位仍然在位的官员,触及每一位官员的利益。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提起,至今有二十多个年头了,仍然没有看到出台的希望,原因无他,就是大多数的官员反对。大多数的官员的反对就能轻而易举地将这一重要防范腐败的制度夭折,原因也在于,事实上官员在立法上具有最强大的博弈能力,一方面,官员代表在人大会上占的比例奇高,另一方面,竞争性选举的缺失,让许多能为民众代言的人进入不了立法的核心。 先创造条件,保障民众“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能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再创造条件,让防范腐败的法律尽快出台,到时,腐败有效地遏制,权力滥用的大幅度减少,能否废除贪官的死刑的问题才会变得简单一些。 http://view.news.qq.com/a/20100922/00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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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自焚能否唤醒违宪审查机制?

人们对拆迁恶法的声讨几乎已经用尽了所有的贬义词,时评家也问候了拆迁条例的列祖列宗,从土地财政到无限政府,从公共利益到程序公正,在唐福珍自焚等无数鲜血的铺陈下,国务院在今年年初总算启动了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征收条例),准备以该条例来取代臭名昭著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条例)。然而,当人们翘首以盼新的条例时,发现,随着一段时间没有鲜血和烽火的报道,消息传出,新的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已经胎死腹中,因为面临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中央政府又不肯在财政上让步,让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难以维系,新征收条例就面临难产。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法律问题,随着《宪法》的修改,和《物权法》07年10月1日生效,现行的拆迁条例和《宪法》、《物权法》规定相冲突,依照立法法的原则,拆迁条例应当自然失效。但是,众所周知,中国没有判定这种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而失效的正式程序,虽然,理论上全国人大是法定审查机构,但是,全国人大从来没有审查过一例这类法案,因此,譬如,《立法法》规定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几十年前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条例》一样未被废止。同样的例子还有《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生效,与之矛盾的国务院《医疗事故条例》也并没有被宣布废止。   我国是一个行政权非常强的国家,很多的现实中争议非常大的法律往往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如拆迁条例,或者医疗事故条例,都是行政部门自己制定,而行政部门制定,往往只会考虑自己的部门利益,因此,拆迁条例对拆迁行政部门有利,医疗事故条例对医院有利,更不用说谁都害怕的税务法规。这些现象当然和我国政治结构有关,但是,改革开放多年后,我国的《宪法》已经写入依法治国的文字,以法律来制约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思维已深入民心,然后,由于缺乏可以操作性的程序,公民、学者的上书从来没有正式程序上的立案或者回应。对于上书全国人大认为拆迁条例违宪违法的北大五学者,都是大名鼎鼎的专家,上书后,全国人大最后并没有任何回应,倒是国务院迫于压力,成立了制定新征收条例的班子,消息传出,全国人大似乎没有压力了。然而,国务院毕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总头子,其传出的草案内容让地方政府觉得拆迁压力将会非常大,保着老头子腿哭也有,撂挑子的也有,于是乎,老头子被其儿子、孙子牵制,儿女情长英雄气短,不得不搁下了新法规,直到最近江西宜黄的又一把火,人们的愤怒又一次被点燃,老头子发现,问题依然严重。   当人们再次将表达愤怒的对象集中于副县长、县委书记时,往往会忽略,堂堂一国,为什么拿一个违反《宪法》、《物权法》的小小的拆迁条例无可奈何?人们不会记得,全国人大才是我国解决这种恶法的法定机构,为什么面对如此多的恶性事件,为什么面对如此明显的违反上位法的条例,为什么面临如此对的公民、专家上诉、申请,全国人大会无动于衷,无所作为?   如果说,一个警察面对杀人放火无动于衷,刑法会追究其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罪,而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却没有这种责任制约。一方面固然是全国人大本身就是最高权力机构,它不会自己制定法律来对付自己。另外一方面,全国人大本身也缺乏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全国人大固然也有苦衷,然而,谁来体谅自焚者的苦衷?我国的法院也并未被授权可以进行违宪审查,于是,唯一有职权进行审查的机构,也成为无可推诿的唯一应当承担责任的机构。   宜黄自焚已经失去一条生命,二人仍生命垂危,这只是拆迁战场冰山上的一只角,拆迁和征用已经、正在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展开,拆迁者杀死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刺死拆迁办官员,被拆迁人被推土机碾死,被拆迁人自制土炮抵制拆迁,重庆史上最牛的拆迁户,这其中,宪法法律是沉默的,人们只听得暴力在咆哮,不是你死,就是我活。面对政府的拆迁优势,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是被拆迁人低头,头是低下了,心未必就低下,靠压服的,必将反弹。唯一服人的只有是公平的法律,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公平的上位法,然没有制止违法的下违法,白白让宪法法律蒙羞,损害了宪法、法律的公信力。最后,让国务院自己来纠正恶法,坏事、好事都一家担当。但这种担当,却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   政府官员经常说,中国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好的人民,是的,因为他们从历史和现实经验知道,不做顺民的可怕后果,破家的县令,灭门的知府。但是,当成都唐福珍、江西叶忠诚等纷纷选择不做顺民时,我们的管理者,也需要警惕,最好的百姓在最无奈的情况下,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今天他们点燃的是自己,以后点燃的未必是自己。   作为全国民意的代表机构,全国人大应当充分承担起自己的职责!请不要再让拆迁恶法继续存在下去! 21世纪网】本文网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0-9-20/xOMDAwMDE5ODQxOA.html?source=hp&position=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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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因此取消结社自由

中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而制定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际上取消了这种自由。在该条例下,公民自行组织社团根本就没有可能,因为要成立这样的团体必须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即便是成立一个钓鱼协会、象棋协会也不会例外。仅这一条就堵死了结社自由的大门,连一条门缝都没有留下。至于那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则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之后,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有了自己的协会,它们都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都有各自的挂靠单位。可是在经济活动中,这些本来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业协会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无非是增添了一个安排政府富余人员的清水衙门。中国汽车玻璃协会会长曹德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曾坦率地指出,现在的行业协会根本起不了作用,“中国现在的行业协会,在外国人看来就是一级政府部门,就像我们的汽车玻璃行业协会,挂靠在平板玻璃协会下面,平板玻璃协会挂靠在国家建材局下面,这样的挂靠,不三不四,外国人不承认你,认为你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部门,失去了行业协会的作用。”本来行业协会应该是由行业自由组建,国外的行业协会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美国的大豆协会了解中国的大豆情报比中国任何机构都全,他们在中国卖大豆,总量比中国的产量还大。   究其原因,根子上就是权力对行业协会的严密控制扼杀了它应有的生命力,使其变成了不挂衙门招牌的准衙门,靠的是权力部门,做的是官样文章,既没有行业的权威性,也没有与国际接轨的打算。在今日中国的尴尬处境下,“不三不四”这四个字就是现有行业协会乃至所有社团的最真切写照。一个政权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总是千方百计地垄断所有的社会资源,剥夺老百姓的自由特别是言论、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是首要的考虑,哪怕是作为行业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纯粹只具有经济意义的行业协会也不能让它名副其实,拥有自由组建的权利。这是大一统的无限权力的逻辑,不是市场经济的逻辑,不是现代文明的逻辑,而是古老的皇权时代的余风流韵,与我们现在的“政治文明”口号完全是相背离的。   连行业协会都很难起作用,甚至根本起不了作用,试想一想,那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能起什么作用吗?所谓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既不追求民主,也根本不代表人民,充其量是一元化权力可有可无的装饰品,称其为“政治花瓶”确实抬举了它们,“花瓶”还可以装点人们的生活。但社会在变化,人心在变化,中世纪式的“家天下”、“党天下”逻辑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抛弃,中国能永远自外于国际社会、主流文明吗?就连《人民日报》发表的《再干一个二十年——论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承认,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思想意识呈现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民主法制的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来就是思想一元化、天下定于一尊的强权逻辑的产物,在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思想日趋多元化的大势所趋之下,更加显示出了它的不合时宜。   结社是人类的天性之一,结社自由是天赋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政权原本就没有资格指手画脚,更不用说以任何借口取消这一人权。“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准则下,结社自由是不言而喻的。不是自由组建起来的行业协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只是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垄断社会的又一罪证罢了。中国的行业协会要想摆脱现在“不三不四”的地位,也就只有恢复结社自由这一天赋人权。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RSS地址: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政府丑闻》RSS广告: 威众安全路由器,硬件翻墙解决方案! http://bit.ly/9T4yAg YesVPN,美国VPN服务包月仅10元! http://bit.ly/YesV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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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宪法性辩护理由

鉴于最近很多异议人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我把原来撰写的宪法性辩护理由公布出来,或许对他们在法庭上辩护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全国各地法院在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存在巨大的宪法问题,颠覆了宪法的根基,党政国不分,应该承担非常严重的违宪责任。而党政国的区分,是宪法性的巨大抗辩理由。 如下: 一、执政党和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不可混淆 国家是什么,《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是什么,是先锋队组织。国家不等于执政党,执政党也不等于国家,执政党在宪法中没有法律地位,而国家可是明明白白规定的。如果执政党等于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必然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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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中的权威主义

总结出所有极权主义国家的六个基本特征: 一个包罗万象的意识形态,单一的政党,有组织的恐怖,传媒垄断,武器垄断和经济管制。 毛泽东的一生共捣鼓出两部宪法,一部是1954年制定的,但这部宪法并不真正为毛所喜欢,而是在自由和民主力量尚有一定压力下不得不妥协的产物。另外一部就是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才是毛泽东所理想的宪法。毛泽东在1975年几乎消灭了一切反对力量,可以毫无顾忌地把自己的想法变成国家的最高法律。在1975年宪法中,毛泽东不止一次提到了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一种有组织的恐怖。因此我们可以无疑问地认为1975年的中国宪法是一部极权主义的宪法。党作为毛泽东统治中国人民的工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极权主义的牺牲品。   1976年湖南人毛泽东终于死去了,四川人邓小平很快掌握了最高权力,他决定对毛泽东一些极端教条的做法进行较大的调整。1982年邓小平对宪法做出了一些修改,标志着邓小平理论终于在法律上取得了统治地位。虽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表述在宪法中依然存在,但实际上已经不太重要,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时代的国家不再试图控制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方面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仍然不可撼动,但开始强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性,以一种隐晦的语言承认其它党派的合法存在和功能。有组织的恐怖虽然并未消失,但不再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不再像毛泽东那样把阶级斗争作为常规武器来滥用,而只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最后的武器来进行威慑和使用。同时,1982年的中国宪法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的经济自由开辟了法律的空间。党对媒体的严格控制依然存在,但媒体和毛泽东时代相比有了更多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权等公民权利在宪法中首次获得了承认或有了更重要的地位。   公民权利在1982年中国宪法中的数量和重要性虽然都有了增长,但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程序法的保障。我国宪法对国家利益、秩序和稳定的偏爱依然远远胜过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被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而对宪法和法律却没有发言权。立法机关和以前一样,只是执行党的意志的工具,远远不是什么最高权力机关,同样,政府、检察院和法院也完全听命于党的旨意。   在邓小平这样的政治强人统治下,权威主义宪法下的国家和社会秩序尚能维持,但随着邓小平的辞世,中国的腐败、贫富分化、法律失败和社会混乱日益加剧。中国的宪法面临着真正的转型,从权威主义走向民主主义。   民主主义的宪法意味着国家的真正主权应该掌握在民选机关手中,而民选机关应该建立在定期和自由的选举基础上。民众应该有权自由结社,民众代表必须真正掌握国家权力,而不只是给独裁者的决定披上合法的外衣。任何人和任何政党都不能当然地和永久性地垄断权力。权力的轮替应该通过和平和合法的方式,缺乏轮替的政权必然导致腐败,暴力更替政权往往带来独裁。民主主义在今天还意味着宪法必须真正维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对政府持异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新闻自由的权利。任何政党、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真正地生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法律至上是国家、政党和民众的生活准则。民主主义的宪法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石。   中国宪法正在面临艰难的转型,道路将漫长,需要无数仁人志士的努力。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RSS地址: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政府丑闻》RSS广告: 威众安全路由器,硬件翻墙解决方案! http://bit.ly/9T4yAg UseSSH,为个人提供私密匿名网络访问! http://bit.ly/usessh YesVPN,美国VPN服务包月仅10元! http://bit.ly/YesV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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