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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会: 政协委员分组会上当面向李克强呼吁政改遭官媒删除

网友罗昌平以“政协委员即兴发言呼吁政改”为题发微博说,今天下午,李克强出席全国政协分组会议,15位政协委员发言。最后是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即席举手要求五分钟发言,呼吁推进政改,建议中央能够研究出台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博得热烈掌声。央视新闻联播专门报道了这个会场,但却删掉了此段,罗昌平最后呼吁,应该让他的声音传递出来! 据成都全搜索新闻网的报道,当晚11点,杨海坤在接受该网的采访时表示,我只是说了一些大实话和常识,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的改革也不可能真正成功。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在于,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同时解决好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杨海坤说,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解决的是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现在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是也碰到很多难题,很多困难,很多问题深入不下去。有些问题呢,我看就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 杨海坤又说,改革稳定发展目标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这个连接点呢,就是法治,没有法制来规范是不行的。改革的真正动力在人民中间。凡是人民拥护的,我们都应该去做,去探索,我们每个人都要为国家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群策群力。每个人都是主人翁,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是要激发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发挥人民的创造精神,人人都发动起来,我们的国家就有希望了,就有更好的前途。 在被问到,这个发言您是有备而来的吗?杨海坤说,没有准备,就是即兴发言。当时有人提到了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我觉得还不错吧,视野要高一点。关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以前写过提案,这次没有。当采访记者告诉他,您的发言引起了网友的关注时,杨海坤说,真理是朴素的,也是不胫而走的。另据海外中文媒体的综合报道,不仅央视,就连新华社等官媒在报道中,也都将杨海坤的这段讲话删掉了,因此,它也被戏称为是“两会第一删”。据悉,这也是普通政协委员第一次在两会上,当面向现任政治局常委呼吁政改,所以,也有网友将其称之为有关中国政改的“经典五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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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重庆缘何“两会”期间主动介绍王立军事件

重庆缘何“两会”期间主动介绍王立军事件 作者:谭敏涛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3-6 本站发布时间:2012-3-6 12:08:27 阅读量:262次   按语:“王立军事件”在“两会”期间注定是媒体追逐的热点事件之一,与其被动被其他媒体追问,不如主动回答自家媒体的“自问自答”。所以,重庆官方“接受”了本地“华龙网”的采访。针对此份采访稿件,我看过之后尚有诸多不甚明了和不解之处,遂一一列举出来,有请重庆市政府发言人再次“介绍”。   1、缘何重庆“两会期间”要主动介绍“王立军事件”,这是因为重庆想先发制人,以防被其他媒体围攻追问此事时难堪和窘迫。索性,先由自己主动公布相关信息。君不见,缘何只有重庆本地的“华龙网”可以“采访”重庆市政府发言人?这是因为重庆想藉此首先对外发布消息,以便被人追问此事时可以搪塞说我们已经说过了,你们不要再追问了。   2、重庆市政府发言人说:“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们,只有黄奇帆、陈存根、徐敬业三位重庆市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受市委、市政府委派一起去的,根本不存在70辆警车一说。这一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完全是造谣。同时,我也看到了网上一张装甲车的照片,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是属于PS的。”请问重庆官方,你们之前说“休假式治疗”是不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到底有多少辆警车前往,缘何此时才公布相关消息?网上所传的装甲车照片,你们是由那个部门鉴定的?内部鉴定是不是想说是PS就是PS,反正都是你们自己人鉴定?综上,重庆官方发布的消息我们还能相信吗?   3、重庆市政府发言人还说:“对网民和媒体对王立军一事的关注我们表示理解,但我们希望网民和媒体能够更客观、理性地发声”。你们这纯属无稽之谈。之前王立军事件发生后,你们连一点消息都不对外公布,就发个“休假式治疗”还被中央佐证为造谣,那么网民和媒体如何知道事件内幕呢?你们先造谣说接受“休假式治疗”,最后被中央认定为接受调查,到底是谁不理性和客观呢?重庆官方的消息不是我们不相信,而是我们被欺骗了还说我们不理性和客观,所以,请中央再次辟谣!   4、重庆政府发言人亦说:“王立军一事的处理,重庆至始至终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地开展工作。事发后,市委即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要求坚决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维护好重庆发展稳定大局,全力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试问:一个王立军副市长缘何能影响到重庆的发展和稳定大局?到底中央在调查什么?取什么证据?既然重庆始终在配合调查,为什么总是不愿对外公布相关消息?针对香港和海外媒体的详尽报道,重庆难道无动于衷吗?   5、请问重庆市政府发言人,针对近期李庄和其前助理马晓军不断公布的”李庄案“大量黑幕,重庆打黑的刑讯逼供手段昭然若揭,惨不忍睹,触目惊心,此事随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对此,重庆官方做何评价?王立军事件一再被有关部门说成是孤立事件,难道王立军事件和打黑被质疑黑打没有一丝联系吗?   6、针对童之伟教授近期公布的《重庆打黑报告》所述,重庆打黑过程中的运动式执法方式遭受严重质疑,各类违法和违宪手段不断应用于打黑过程中,这样的打黑手段还被中央一些领导人认可,是否预示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倒退?在重庆的打黑过程中,到底有多少企业家财产被官方瓜分干净?到底有多少冤假错案如“李庄案”一样还未被揭开谜底?到底有多少百姓被打成黑社会后无处伸冤只能强忍冤屈?   7、王立军事件的发生,重庆官方之前是否已有预感?针对重庆市副市长进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一事,重庆官方如何定性?此事发生后缘何重庆官方三缄其口,而且发布了造谣信息“休假式治疗”。“休假式治疗”信息在微博发布后,官方微博缘何一会又删除了此条信息,虽然之后又重新刊出,但有人认为这是官方想删除微博评论所为,请重庆澄清此类事实。   8、王立军曾经作为重庆标榜的”打黑英雄“,现在却以进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的”政治自杀“方式宣告自己和重庆”决裂“,难道这仅仅是王立军副市长的个人问题吗?一位副市长哪怕再凡事,也范不着进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他可以向党组织或是中央交代情况?缘何他不愿采取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要进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难道说王立军副市长的政治素养不过关吗?那么,之前的全票当选副市长又是怎么回事?难道王立军副市长不知道此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吗?请问这又如何解释?   9、王立军事件绝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重庆内部分裂的表征。一个从底层逐步爬上来的副市长,不会不知道私自进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的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但他还是义无反顾的前往。这不是正说明,当一个副市长自身权益难以保障时,他也不会相信组织,而是将个人安危和“国际事件”挂上钩么?如此,他的人身安全才谈得上有保障可言。而如果王立军副市长仅向组织交代,绝不会引起国内和国际社会的莫大关注,但他进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后,此事迅速演化为国际影响事件,在此,王也相信,他的个人安危算是有救了。   10、不知王立军副市长进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后和美方具体谈论了些什么?缘何副市长进驻领事馆后重庆方面要派出如此强大的人力前去“营救”?重庆难道真的不知道王立军事件内幕吗?恐怕不是不知道,而是不便公布罢了。只是这个事件多数人都知道大概原委,而官方的表态却一再迟延,由此引发民间猜测这也属正常。毕竟,官方一再掩饰,怪不得民间一再猜测。而且,在现有自媒体如此发到的今天,民间的猜测多数情况都被佐证信息为真,反倒是官方发布的消息不再被人相信。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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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中国社会矛盾加剧 维稳预算再超军费

中国政府星期一宣布,大幅上调2012年国内警察、武警等安全预算开支,达到近7017亿元人民币。评论认为,维稳开支连续数年超过国防预算,凸显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及动荡形势正在加剧。 这项被俗称为“维稳费用”的国内安全预算,近日由中国财政部公布。数字显示,与2012年中国用于国防开支的6700亿元相比,涉及警察、国安、武警和法院、监狱等公共安全机构的费用将增至7017亿元人民币,增幅为去年6293亿元的11.5%。 法新社星期一报道说,中国在经历20年经济成长后,由城镇化及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而继续不惜投入高出国防开支的维稳费用控制社会,也凸显中国政府所面临的艰巨挑战。 “深圳当地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表示,中国学术界和民间对于“维稳费” 连续几年高于国防预算的现象,都提出了不少批评。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政府把“维持稳定”摆在了比解决民生问题更为重要的位置: “维稳费用当中的公共安全已经超过国防经费。这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很不稳定,需要大量的费用用在维稳上。实际上我们看到民生上的开支像社保、医疗、教育这些还不够。如果把维稳费用于民生开支,说不定就用不需要那么高的维稳费用了。维稳费这几年上升得过快。实际上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经济上发展越来越市场化,但我们整个的社会控制政治改革非常的缓慢。政治改革跟民众的利益诉求有非常大的差距。” 刘开明认为,中国当前最主要的现实问题是政治体制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政府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更直接激化了社会矛盾,由此社会也陷入一种“越维越不稳”的境地: “民众对自己的权力认识越来越明确,而且民众对自己利益的诉求也越来越明确。但是政府并不愿意尊重民众的利益诉求,最明显的这几年各地有很多关于土地的纠纷,也有许多村民选举的纠纷,都动用了大量的武警去看押。实际上村民的要求非常简单,就是法律保障的基本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所以他们要反对贪污、反对腐败。很多从地方甚至从中高层官员并不愿意让公民获得这些法律规定权利。这样才会有那么多的维稳费用。”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星期一的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全面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坚持反恐维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力度。同时温家宝的报告还提到,下调中国经济增长预期并增加国防预算。 曾任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体改所综合研究室主任的程晓农指出,中国政府始终将维稳看作比解决民生更为重要的原因,似乎意识到了当前社会矛盾正在不断加剧的状况: “现在国内实际上武警部队的总人数已经相当庞大。总数量只比野战军稍微少一点而已。这样一个庞大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武警部队加上各地的公安局大批的特警等等。所以它的开支必然十分庞大。但是也要指出一点,中国政府对改善民生缓解社会不满所做出的努力并不多。实际上中共也很清楚,民生问题只是社会不满的一个原因而不是唯一的原因,也就是说即便改善了民生,老百姓同样对贪官,对现在的体制的不满会非常强烈。所以现在的安排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一点,民众的不满是不可能靠一点有限的改善民生的措施来缓解的。中国政府可能的选择是把镇压放在第一位,而把改善民生放在第二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早前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各地群体性事件已由1993年的8700余起增至2006年的9万起以上。而面对当前新疆和西藏局势的动荡,温家宝于今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在继续强调“维稳”的同时,却并没有提出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措施。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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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克坚 | 挽救吴英,挽救中国法治

注:本文是一个朋友写的,转贴下。挽救吴英,挽救法治中国。 挽救吴英,挽救中国法治   1 月 18 日 ,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与以往引起广泛关注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不同,这一次公众与新闻媒体几乎一边倒地对吴英寄予同情,认为不应对其判处死刑。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否失当?媒体应否对司法施加影响?司法是否应独立于民意?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热议的话题。 按照司法机关的惯常思维,对吴英判处死刑似乎并无不妥: 其一、吴英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达 3.8 亿元。最高法院于 2009 年 5 月公布的斯茶仙集资诈骗案、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两被告人的集资诈骗数额分别为 1.42 亿元、 1.28 亿元,均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已执行。吴英的集资诈骗数额远远超过上述两案,对其判处死刑,符合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司法原则。 其二、吴英集资诈骗的直接受害人虽然仅 11 人,但该 11 人向社会上更多的人员集资,其中 4 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 120 多人,吴英明知上述 11 人的资金系向社会公众募集,仍向其吸收资金,其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吴英在案发前行为高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发后拒不认罪,质疑司法机关办案不公,引起媒体炒作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攻击。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其三、近年来,在我国的部分地区,非法集资现象有逾演逾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冲击了实体经济,造成企业破产、老板跑路,引发了众多债权人催债、职工讨薪,有的地方还出现暴力讨债、被害人因倾家荡产而自杀等极端事件,给社会维稳带来巨大压力,应当以重典遏制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 然而,此案二审宣判后,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反对,恐怕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主要有: 一、一些贪官犯罪数额比吴英大得多,仍能免于一死;赖昌星的走私罪行也比吴英的行为危害严重得多,而刑法已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对吴英判处死刑有失公平。 二、吴英并未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仅仅是向 11 名特定人员借高利贷经商办企业,因亏损造成资金无力返还,不应将此类民事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三、吴英的非法集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其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无法认定其有诈骗故意,不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四、吴英的集资诈骗罪虽能成立,但被害人贪图高利出借资金,有明显过错;吴英的诈骗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但侵害对象有限,尚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其判处死刑有违刑法规定。 五、吴英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并给予从轻处罚。 六、非法集资现象蔓延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引导与监管不力等多方面造成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管理,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吴英式的案件还会不断地涌现,按照司法机关目前的裁判标准,恐怕还会有更多的人被判处死刑。严刑竣罚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只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七、经济犯罪不同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判处死刑,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念相符,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对侵犯财产权利的经济犯罪判处死刑,将生命权置于财产权之下,是对生命的漠视,有违刑罚的正义性。对经济犯罪不应判处死刑。 八、死刑是残酷的、非人道的,因而应当彻底废除死刑。 尽管上述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观点不乏片面之处,甚至有“杀人灭口”、“枉法裁判”的偏激之辞。但是,面对汹涌的民意,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却是我们的执政党、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正视的问题。 首先需要辨别,网络上的民意是不是真正的民意? 有的官员对于网络上的批评意见具有一种近乎本能的排斥感,他们也许怀疑这些意见是不是受到当事人亲属的怂恿、指使,是不是少数别人用心的人或境外敌对势力在混淆视听、恶意炒作。 对此,只要具有正常理性的人稍作观察、分析,不难作出判断:在新浪、腾迅、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上,对吴英案的评论达数万条;凤凰网还开展了网上民意调查,至 2012 年 1 月 22 日 有 64 万多人参与投票。为吴英奔走呼吁的亲属主要是其父亲吴永正,他只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农民,显然不可能组织大量的网络“水军”在网上发贴、评论。在微博上,吴英案也是网民们在该案二审宣判后讨论的热点话题,至 2012 年 1 月 22 日 新浪网共有 28 万余条相关微博,腾迅网共有 32 万余条相关微博。发表意见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不仅有大量的草根平民,还有众多知名人士,如法学专家徐昕、何兵、谢佑平、范忠信、章剑生、经济学家茅于拭、许小年、郎咸平、叶檀、企业家任志强、潘石屹、媒体人胡锡进、著名律师陈有西、斯伟江等等。很难想象,这些人都是受到他人挑唆、指使而与司法机关唱“对台戏”。 如果有关部门还是对网络意见不放心,也可以深入民间,到街头巷尾作些访问、调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相信可以了解到真正的民意。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民意需不需要尊重? 诚然,在有的时候,民意具有偏激、非理性乃至落后保守的一面,例如,仇富仇官、同态复仇、宗法观念、等级特权意识等在当今中国社会都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司法需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不能为民意、舆论所左右,立法、政府决策也不能完全迁就、屈从于民意。但是,不考虑、不重视民意则完全是错误的。面对民意,执政者需要考虑,这种民意是否合乎理性,是否体现社会进步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宗法观念等陈旧、落后的民意,要通过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使其逐步消亡;对于杀人偿命等虽不先进但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民意,要给予必要的尊重并加以规范、限制;对于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符合普世价值理念的民意,则应给予积极的回应与肯定。 事实上,我们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机关也一直是这么要求的。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反复强调,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呼声、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最高法院提出,判不判死刑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在死刑案件复核过程中要深入案发地,听取各方意见和社会反映,这些都是重视民意的体现。闭目塞听、罔顾民意的司法判决不能为民众所接受,不能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社会公众对吴英案提出的慎用死刑、保障人权的呼声,顺应了司法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理应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近年来,执政党、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少杀慎杀、限制和严格控制死刑,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担忧遭到民意抵制,致使慎用死刑的政策难以得到充分贯彻落实。吴英案二审宣判所引起的社会反响表明,在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问题上,民众的观念已经走在许多司法官员的前面,司法机关又有什么可顾虑,有什么理由不顺应民意,对经济犯罪滥用死刑呢? 第三,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吴英式的案件是不是应当判处死刑? 受掌握的信息资料所限,本文不打算对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展开讨论,只想就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一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那么吴英集资诈骗行为无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数额特别巨大并非判处死刑的充分条件,只有“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才可以依法选择判处死刑。法院的裁判文书也确实认定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是,这一认定的依据何在? 是不是“数额特别巨大”就可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显然不是。否则,法条无须将“数额特别巨大”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列,作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两个必备条件。是不是因为吴英造成了众多被害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认定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果是这样,司法机关应当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通知被害人出庭作证。只有众多被害人出庭陈述,以其亲身经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了深重灾难,法官才能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众多被害人严重损失,社会公众也才有可能相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有理由的。尽管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出庭,但是,既使是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基本没有得到落实,从相关媒体报道看,吴英案的一审、二审庭审也无一被害人、证人出庭。事实上,也没有听到任何被害人公开宣称,他们因为遭受吴英诈骗而生活陷入困顿,据媒体反映,有的被害人还是公务员、有的是高利放贷者,他们对被骗情况讳莫如深。法院的裁判文书也没有对认定吴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据和理由作出具体的阐述。据了解,司法机关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并没有任何标准,法院的裁判过程通常是先确定结果,再寻找裁判的法律依据,只要对集资诈骗的被告人适用死刑,就在裁判文书中认定被告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种因果颠倒的裁判完全违背了正常逻辑,让人怀疑司法的真诚。 严格地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仍不足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一个人、数个人乃至成百上千的人都不足以称为人民,只有一个国家、地区的民众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称之为“人民”。我们不会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针对人民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非法向人民吸收存款;也不会认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是在利用、领导人民犯罪。刑法中既然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就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这一术语作出明晰、严格的界定,这种界定应当符合其字面含义,能够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据此,“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是指:造成国有财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整体性的破坏。例如:使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损害或者使某一地区的金融体系遭受严重损害,引发地区性金融危机;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或严重减缓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引发地区性经济衰退;引起全国或地区性骚乱或社会动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般的集资诈骗犯罪显然难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照 1995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1979 年刑法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作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保证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仅适用于严重侵害国民整体利益的犯罪分子。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对该术语的随意解释,导致了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滥用,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意。 最后,还有必要对吴英判处或不判处死刑可能带来的后果作一评估。 目前,司法机关所面临的问题是: 2009 年,最高法院已经核准了两起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并已执行,还在媒体上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果对数额比前述案件大得多的吴英案不判处死刑,意味着前面的两起案件都属错判;如果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甚至连许多被判处死缓刑的集资诈骗案件也需要纠正。这无疑会使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也许有人认为,对斯茶仙、杜益敏等案件核准死刑后,并没有引起申诉、信访,也没有遭到民意的普遍反对,说明对此类案件判处死刑的效果是好的。但是,应当看到,上述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是因为这些案件的社会影响不大,当时的媒体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而吴英案经过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在经历2 008 年金融危机和 2011 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后,经济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现象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讨论,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机关很难把舆论控制在它所期望 的范围内,这也正是吴英案二审宣判引起社会普遍反响的原因。可以预见,如果最高法院对吴英案核准死刑,必将引起更多的民意反对。 有的官员相信,媒体炒作不可能持久,还可以通过网络封锁、舆论控制等手段使公众和媒体消音。诚然,大多数人和吴英案没有利害关系,即使对吴英执行死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也会渐渐将这件事情淡忘。但是,只要司法机关不能对自己的裁判说出充足的理由,公众关于司法机关“杀人灭口”、“枉法裁判”的误解、疑虑就无法消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将大打折扣。而且,随着类似的案件不断交付审判,公众的记忆将被不断地重新唤起,相关的话题将被不断地传播、讨论。久而久之,不仅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而且会使执政党失去民众的信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相较于纠正错案给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拒绝反省、坚持错误所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永远不犯错误。在法治发展进程中,难免会有一些人因为法制不完备而成为时代的牺牲品。即使是在一些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也存在错杀和冤狱。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政府决策和司法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和偏差,是完全正常的;只要我们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谦卑的态度,听取群众的意见,时时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进行反省,使自己的工作不断改进,群众是会理解和支持的,从长远看,有助于提高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司法机关应当相信,勇于自省、依法纠错才能赢得民心。 除了依法纠错外,司法机关似乎还有必要对其内部体制加以反省。熟悉司法工作的人都知道,法院的办案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从事审判活动都受到其内部权力体系的管理和约束,法官提出的裁判意见是否符合上司的意图,影响到法官的业绩考核和职务晋升。吴英案从立案侦查时起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官们对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可能无所了解。但是,在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官们很难冒着被上司批评的风险充分、独立地发表不同意见。也许,正是这种迎合上司意图和从众的心理,导致了目前审判结果的发生。司法机关应当改进其内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得案件审判过程中各种不同意见得以充分的发表。 撰写此文,不是为了挽救一个吴英,而是呼吁挽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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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网 | 名古屋市长要求会晤中国驻日大使被拒

  【共同社3月6日电】6日从名古屋市相关人员处获悉,该市市长河村隆之此前发表否认“南京大屠杀”的言论后要求与中国驻日大使程永华会面,而中国大使馆已通过驻名古屋总领事馆表示拒绝。   中方表示,只要河村不收回发言就不可能会面,而河村则称“希望传达发言的真实意思”继续要求会面。   河村在2月20日与中共南京市委常委等人会谈时表示,“所谓的南京事件并未发生过。”鉴于南京市已宣布暂停与名古屋市政府间的官方交往,河村于2月27日在记者会上解释称,“我的意思是被象征性地说成30万人的那种有组织的大屠杀应该没有发生过”。   不过,河村对于发言本身表示不会收回,在3月2日的市议会上还称“我的真实意思是希望(和中方)坦率地交换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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