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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 作者:赵霄洛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1-13 本站发布时间:2012-1-13 12:15:42 阅读量:6次   在我国,关于律师实行国家化最具代表性的表述就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尽管这一表述已经被放弃,但是,在“以党治国”思想影响下,律师的国家化则以政党化的新方式出现。100多年前,律师实行国家化的问题,曾经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重温这些史料,对于律师工作的指导机关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1875年3月7日,德国两个工人党—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为了合并发表了未来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草案。由于开会的地点在德国中部的小城镇哥达,因此,该纲领又被称为哥达纲领。在该纲领中,共提出了7条主张,其中第5条是“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 这里所说的“实行免费诉讼”,除了法院诉讼费用的免除之外,还指由国家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实质上,就是实行律师国家化。   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两个工人政党的合并抱肯定的态度,但是,他们认为,作为合并的先决条件,必须不向已经在工人群众中失去影响的拉萨尔派让步。在4月到5月期间,马克思完成了《哥达纲领批判》这一具有代表意义的重要著作。针对该纲领中第5条主张“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马克思批评说:“第5条所要求的‘免费诉讼’也是如此。刑事诉讼到处都是免费的,而民事诉讼几乎只涉及财产纠纷,因而几乎只和有产阶级有关。难道他们应当用人们的金钱来打官司吗?”。接着,马克思还说到:整个纲领“尽管是民主的喧嚣,却彻头彻尾地感染了拉萨尔派对国家的忠顺信仰,或者说感染了并不比前者好一些的对民主奇迹的信仰,或者说的更正确些,它是两种同样背离社会主义对奇迹的信仰的妥协。”   恩格斯也对该纲领包括“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在内的7项要求提出批评。3月18日,他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指出:“怎么能在这个纲领中列入了整整七项简直逐字逐句同人民党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纲领相符合的要求呢?”,“这七项要求中没有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   16年之后,1891年6月29日,恩格斯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中提出的“免费的诉讼程序和免费给以司法上的帮助”和“医疗和医药免费”,恩格斯指出:“这里我希望你们注意这样一点:这两条要求对1、律师,2、医师,3,药剂师、牙医、助产士、看护等等实行国家化”,“而这又是否和前面所宣称的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一点相一致?”。恩格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律师实行国家化这一概念。   同年12月3日,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说:“纲领的理论部分现在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实际要求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要求“看来是小市民的”,“譬如,免费诉讼辩护就是这样的要求”。恩格斯还说“对此有理由提出异议”。   从这些文献和过程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免费诉讼辩护”暨律师实行国家化问题,在长达16年的期间,先后四次提出质疑。这清楚地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以及立场的一惯性。这也清楚地说明,律师服务应当是一种私人产品, 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律师应当是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武器,而不仅仅是国家的工具。那种主张律师实行国家化的观念是违背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来的政治主张的。   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实行免费诉讼”暨律师“实行国家   化”呢?我以为,最为重要的就是,律师实行国家化是国家主义的产物。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除了表达了在政治上不主张“实行免费的诉讼”之外,还把这种主张与“彻头彻尾感染了拉萨尔派对国家的忠顺信仰”联系到了一起。恩格斯曾经指出:“在德国,来自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已经进入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之中。”这里所说的“很多工人”就是指的拉萨尔派。拉萨尔派尽管是德国工人运动中的一个派别,但是,该派别信奉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认为国家是普遍精神的自我体现和真正道德的实现,国家是为一切人存在的机关。拉萨尔派“对国家的忠顺信仰”就是迷信和崇拜国家,在它的背后矗立的就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就是国家迷信、国家崇拜,一句话,就是国家主义。由此可见,国家主义就是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思想基础,而律师实行国家化则是国家主义的政治话语。   近几年,律师工作的指导机关经常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但是,他们并不去全面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特别是关于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的论述,却提出诸多与马克思、恩格斯这一论述相反的口号和方针,甚至主张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要求律师要为政党服务,成为政党的执政工具。这是“以党治国”思想在律师工作的表现。这与律师实行国家化相比,更加远离了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曾经是英国广播公司评选出的“千年思想家”。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十分敬重马克思并时常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其实,我并不主张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我国律师工作的指导思想。律师就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根本没有必要与那些“主义”、“思想”扯在一起。但是,既然律师工作的指导机关提出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的口号,那么,他们不妨先花点时间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不要肆意歪曲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中塞进自己的私货。当前,尤其是要读读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的论述,努力清除律师工作中的国家化、政党化的倾向。只有这样,“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套话,吓唬人的话。同时,律师工作才可能真正走上公平和正义的道路。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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