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刑拘、逮捕不通知家属妨碍聘请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依据上述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和逮捕人的时候,如认为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就可以不通知家属。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带走了,除非在家中被带走,且当时家中有人。不然的话,在外面被带走且没有人看见,或者在家中被带走没有家属在场,那么,家属肯定会以为自己亲人失踪了。况且在被刑拘和逮捕后,又不通知家属呢?    刑事拘留和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碍侦查,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主要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还有一个是指“其他有碍侦查”的。至于“其他”是指什么,规定中没有列举。另一种是无法通知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在此,谈谈“有碍侦查情形”不通知家属问题。     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无疑是担心家属会将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消息,通风报信给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而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障碍。     我以为,这个办案上的担心,很象是搞“有罪推定”,即推定家属认识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获知亲人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消息会通报给同案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家属很少会知道亲人在外作案,更难以知道是与人结伙作案。那么通知了家属,何愁担心通风报信呢?     退一步讲,就是家属给同案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了,也是可以追究家属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为了办案上的方便,就限制家属的知情权。除非家属是同案犯罪嫌疑人。     再者,很多案件不是结伙作案,也不属于共同犯罪,为何还会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呢?在我看来,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更多是因为案件有影响力或社会关注度大,并不是因为通知了家属,就真的“有碍侦查”工作了。记得在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中,范燕琼和吴华英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一直收不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为此到马尾区公安局找法制处询问,得到答复就是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后经过家属不停地交涉,公安机关才给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一起刑事案件,刑拘期限最长三十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还有两个月刑事侦查期限。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程序前提下,从刑事拘留开始算起,到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止,可以长达三个月之久,这还不包括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在三个月时间里,家属不知亲人下落,造成心理上恐惧,担心吊胆过日子。     以“有碍侦查”为由,不把拘留和逮捕决定通知家属,这有如秘密拘留和逮捕,根本不符合法治理念和原则。不把拘留和逮捕决定通知家属,变相地限制了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及时聘请律师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3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39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从这些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聘请律师,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家属接到了公安机关的通知,就可以及时去聘请律师。设想一下,如公安机关不将刑拘和逮捕决定通知给家属,家属是很难知道亲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也就不可能为其及时聘请律师。     依照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对提不出具体聘请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要求很难执行。因为侦查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还会为犯罪嫌疑人转达聘请律师的请求吗?即便是侦查机关会转达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请求,律师也不可能凭着犯罪嫌疑人写的书面请求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仍然要先去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办理授权委托,之后才能去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见到犯罪嫌疑人时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名。     简单点说,律师在接到侦查机关转达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后,在没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对律师进行授权前提下,是不能直接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其办理委托手续。看守所的规定,也不允许这样做。     还有一个问题,除了是法律援助案件,如不事先找到家属签订协议并办理授权委托,律师费用又由谁来支付?按照律师管理规定,不是法律援助案件,必须先收费后服务。要知道,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不可能有钱。如果允许律师去找家属交钱,不是把犯罪嫌疑人因何事、羁押在何处情况通报家属了吗?如果可以这样,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又有什么作用呢?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案件,既使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也不会将这个请求转达给指定的律师。    记得杨佳案中,杨佳被抓后,提出要律师在场才作口供,侦查机关为其找来了上海谢有明律师。但谢律师在场只是“见证”而已。后来,他要担任杨佳的律师,还得北上找到在安康医院强制治疗精神病的王静梅办理授权委托,最终才得到上海警方认可,才得以进入看守所会见杨佳。    在此,我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71条的规定,对“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情形加以严格限制。除非直系亲属是同案犯罪嫌疑人,否则,就应在24个小时内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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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种需要还是一种装饰?

刘桂明按语:     应当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始终在“律师究竟是什么人?”、“律师究竟为什么人服务?”、“我们是否需要律师?”等问题上纠结。 至今,似乎未有解决的迹象。     有鉴于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研究员再次提出了“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的问题。几年前,邓子滨研究员曾翻译了一部来自异域的大部头著作《法律之门》。徘徊在法律之门前面的中国人,什么时候才能理解我们国家为什么一定要有律师这样浅显而明确的道理呢?     期待着“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早日不再成为问题。       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     2011-05-06   南方周末   作者:邓子滨 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长期以来,律师时常背负“唯利是图,腐败掮客”的恶名,不仅被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而且被看作司法力量的异己,“总是在帮坏人说话”。于是,“铲除黑心律师”甚至废除律师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 我们之所以需要律师,首先基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时曾说过这样的意思: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身受“文革”之苦的那代人,比当今的人更懂得律师的重要,而律师制度的重建,也正是彭真等前辈们努力的结果。 可以说,律师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剥夺它们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审判公正靠什么?不是控辩合作,而是控辩对抗。控辩合作只能意味着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只有控辩对抗才能形成相互质疑,才能充分发现对方漏洞,让裁判者发现那些可能被公允的眼光所忽视的事实。因此,证据必须“晾晒”,证人必须“过堂”,单凭一纸“证言”就剥夺他人自由,是没有公正底气的表现。 那么,何以有真正的对抗?答案是双方要有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检机关,另一方是被监禁的被告人,又谈何平等?没有真正的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因此,一个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鉴于当下审前羁押成为惯例,取保候审只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师的介入,并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应当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被告人的利益服务,唯此,法律服务才能成为一种信用产品,人们才会购买这种服务。律师要对委托人忠诚,不做不利于委托人的事,这是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不能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国家也不应受理这种揭发。 不仅不允许律师出卖被告人,也不允许被告人出卖律师,国家从根本上就不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这是因为,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他也就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久而久之,就没人委托律师了,律师制度就消亡了,我们就回到过去了。 回到过去并不困难,在许多环节上,我们正自觉不自觉地向过去“迈进”。就拿刑法第306条来说,在立法上,它是为律师单设的妨害作证罪,而在同一条文中却没有对检控人员设防;在司法上,它的运用有扩大的倾向,法条中的“证人”被扩大解释,进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果可想而知,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启动这一罪名的证据只能来自两个渠道:委托人对律师的指控和看守所对会见室的监听———这是我们不能承受的效率和便利。 然而,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心安理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的还是广大的好人。 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那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本来,两造对垒中,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其实,仅从打击犯罪来说,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根本无需律师。而律师职业的真正价值,恰恰在于它是作为侦检机关的“对手”而存在的。侦检机关不仅应当容忍而且应当培养强大的律师对手,原因在于,律师不真正强大,而只是一个摆设,那么它迟早要被消灭;没有律师作为对手,那么公诉行为就是多余的,因为百分百的公诉成功率意味着这个程序可以省略,侦查、公诉和审判可以一并完成。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作者为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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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座监狱、那起惨案、那位律师……

看着遍地狼烟的今日利比亚,局外人或许会问,这么大的一场风暴,谁是那一只扇动翅膀的蝴蝶?其实,利比亚的这场战争,或许得从2月15日说起,那一天,在利比亚的第二大城市班加西,有示威者上街游行,抗议当局逮捕律师法思·特比尔。那天的示威,拉开了这场战争的序幕…… 1.那座叫阿布·萨利姆的监狱   律师法思·特比尔,他的名字和阿布·萨利姆监狱联系在一起。   据人权观察组织介绍,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为了将全国的持不同政见者一网打尽,让警察和安全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搜捕反对人士。当局还给批评人士冠以“流浪狗”(stray dog)的骂名。数千名利比亚男子因而锒铛入狱。这些囚犯中,既有伊斯兰主义者,也有世俗的反对者,但很多都是无辜者,他们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呆在错误的地点而被抓。   最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被送往阿布·萨利姆监狱。这个监狱位于的黎波里郊区,戒备森严。实际上,这个阿布·萨利姆监狱究竟有多少人,至今仍不清楚,因为卡扎菲当局一直对此讳莫如深。人们知道的是,阿布·萨利姆如同人间地狱,条件恶劣不堪。曾在阿布·萨利姆待了整整7年的马哈茂德,回想起往事,至今仍心有余悸:“有一整年,我都没见过太阳。当他们(指狱警)用电棍拷打我们失效后,他们就减少我们的饭食,让我们饿着肚子。他们不把我们当人看,我们还不如动物。”   在西方人权组织看来,这个监狱在利比亚“臭名昭著”。1996年6月29日,1270多名政治犯因抗议狱中不人道条件而哗变,随后惨遭杀害。卡扎菲政权毫不客气地将囚犯遗体送到郊外集体埋葬。死难囚犯绝大多数来自班加西。在利比亚,这个惨案又叫“阿布·萨利姆大屠杀”。国际特赦组织呼吁对1996年的这次大屠杀展开独立调查。西方媒体通常称这事为“阿布·萨利姆监狱大屠杀”。   按曾在该监狱做饭的萨法伊(现已在美国居住)所说,在1996年6月28日下午4点40分,第4区的囚犯劫持两名狱卒,数百囚犯从第3、第5和第6区逃跑,他们对不能见家属以及监狱条件差深恶痛绝。后来,狱方答应与囚犯谈判。囚犯释放了一名狱卒(另一名狱卒已死)。到了6月29日,1270名囚犯聚在天井里,准备和闻讯而来的卡扎菲的连襟阿卜杜拉·森努西谈判,但他却下令让屋顶的卫兵开枪。这被视作有预谋的屠杀。   在短短3个小时之内,1270条人命就没了。在利比亚内战前,“阿布·萨利姆监狱大屠杀”被认为是卡扎菲执政期间规模最大、最残酷的一次镇压行动。 2.那个叫森努西的官员   人权观察组织2004年对这次屠杀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卡扎菲的连襟阿卜杜拉·森努西不但没与囚犯举行谈判,反倒下令全副武装的军队上到监狱房顶,并命令军队用机关枪扫射那些在监狱空地上集会的犯人。   据英国《卫报》2011年2月22日的报道,如果说卡扎菲今年听从手下建议,不惜一切挽救其政权的话,这个建议很可能就来自森努西。森努西被视为卡扎菲最信任的得力干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森努西就因残忍无情而臭名昭著。在卡扎菲的反对派列出的有关“战犯名单”上,他排在第二位,仅次于卡扎菲。利比亚的一名前“圣战战士”诺曼·贝诺特曼非常了解森努西,“森努西就是死也支持卡扎菲。这个家伙没有城府,但非常残忍。他俩都同意靠武力来镇压起义。”   在20世纪80年代初,森努西是卡扎菲政权负责内部安全的头目,卡扎菲政权的很多反对者就是死于他手。一名流亡外国的利比亚人声称,在整个利比亚,人们都害怕森努西,“因为他嗜血成性”。他是卡扎菲的左膀右臂、耳目和命令的执行者。卡扎菲走到哪儿,他就跟到哪儿。 3.那些要讨个说法的死者家属   多年来,利比亚政府矢口否认曾发生过监狱屠杀事件。直到2004年,卡扎菲自己才承认有这么一回事。他当时说,犯人家属有权知道有关这次事件的更多信息。但是,时至今日,卡扎菲政权仍未正式发布有关此事的详细情况。惨案的消息通过各种途径传出后,由于忌惮卡扎菲的独裁统治,不少死者的家属噤若寒蝉。但随着卡扎菲政权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松动,恨透了卡扎菲政权的死难者家属开始冒险抗议,向政府讨要说法。这些死难者家属的主要诉求是:弄清亲人尸体的下落、明确这次大屠杀的责任人、寻求相应的赔偿。   据《爱尔兰时报》2011年3月3日报道,自2007年至今,每逢周六,不少妇女就会聚在班加西市面朝大海的法院门前,她们的诉求只有一个,就是讨一个说法。她们都披着黑色的衣服,举着相框,泪眼滂沱。相框里的照片,是她们的父亲、丈夫、儿子或兄弟。她们所知道的是,卡扎菲的安全人员将她们的亲人带走了,这一别就是永诀。这个妇女群体有个名字,那就是“阿布·萨利姆家属”——她们的亲人永远消失在利比亚戒备最为森严的监狱中。   2008年12月,在北班加西法庭的裁决下,利比亚当局开始向死难者家属发放死亡证明,但证明矢口不提死因与1996年监狱屠杀有关。当局愿意提供巨额补偿,以换取这些家庭不再对利比亚当局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班加西绝大多数的遇难者家属拒绝接受这种赔偿条款,并坚持要求查明真相。   娜迪亚·特比尔是律师法思·特比尔的姐姐。她捧着一个精致的相框,里面是她丈夫贾马尔的遗照。1989年,时年27岁的贾马尔被卡扎菲的安全人员拘捕。娜迪亚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我们不是要钱,我们是要讨一个说法。我们只是想知道,我们的亲人到底怎么样了。”另外,律师法思·特比尔的一个哥哥伊斯梅尔也在那次惨案中失踪。   在她们中间,还有七八十岁的老太太,她们的膝盖上,放着早已褪色的照片,老泪纵横。一名老太太的一个儿子在1977年就被逮捕。多年以前,当局告诉她,不要再来看他了。这句话撕裂了她的心。班加西居民萨拉赫说:“阿布·萨利姆是我们国家最深的伤口。每次我从这些抗议的妇女身旁走过,我都忍不住泪如泉涌。”   其实,当年的死者很多都是非常年轻的男子,有些还稚气未脱。在1993年,23岁的贩卖衣服的阿克拉姆·朱比消失了。后来,他的家人听一名获释的狱友讲,阿克拉姆死于大屠杀。阿克拉姆的弟弟讲述了犯人在狱中抗议的情况:“他们(犯人们)说,‘我们希望改善条件,因为我们的生活和动物没两样。’他们根本不敢奢望获释,只是希望得到和其他地方的囚犯一样的对待。他们说,‘我们想呼吸,想看看太阳,想活下去。’”阿克拉姆的姐姐法伊扎义愤填膺地说:“他并没参与政治,他的罪名只是在清真寺祈祷而已。我们想知道到底谁杀害了他,为什么要杀他。我们要求正义。” 4.送了14年的食物和衣物   在家属们看来,亲人未经审判,就被投入大牢,理由无非是涉嫌反抗政府。   多年以来,这些死难囚犯的家属一直以为亲人还在狱中,一直去探监,给他们的亲人带吃的和穿的,狱方也不让他们会面,实际上,他们早就死于非命了。一个名叫法阿德·阿萨德·本·奥马兰的男子说:“我们送了14年的衣物、食物和药物,直到有一天,他们告诉我,他已经死了。”奥马兰提及他死于狱中的姐夫,伤心欲绝。“他们告诉我们,他在监狱,但他们不允许我们看他。政府说我们可以每隔两个月来探一次监。”   这些妇女认为,没有她们,2011年的这次起义就不会发生。她们要让卡扎菲永远记住这次惨案。 5.那位8次被捕的律师   美国国家公共电台2月28日披露,法思·特比尔是个律师,也是“阿布·萨利姆家属”团体的发言人。在当年那1270多名遇难者中,有3名特比尔的家属——他的一个哥哥、一个堂兄以及一个姐夫。   多年来,他几乎每周都要在法院门前进行孤独的抗议,以讨回公道。他说,“这些囚犯哗变、要求更好的生活条件、公正的判决以及探访权。这个残忍的政权在3个小时内就屠杀了他们,并试图掩盖犯罪事实。”他此前7次被捕,频遭拷打。   今年2月15日,在班加西,卡扎菲政权再次将他逮捕。然而,在中东风起云涌的抗议浪潮之下,法思·特比尔被捕点燃了利比亚的火药桶。死难者家属上街抗议,与此事无关的数千名当地人也走上街头,要求释放他。一个新时代的序幕就此拉开。   法思·特比尔后来透露:“2月15日,大约20个全副武装的安全人员到我家中,将我逮捕。这个消息很快就在遇难者家属中传播开来,他们决定示威,要求释放我。”2月16日破晓,他被释放了,但卡扎菲当局仍不让民众继续抗议。随后的2月17日,班加西的街头抗议演变成暴力冲突。   法思·特比尔也亲口说:“是我们这些阿布·萨利姆家属,点燃了这场革命。利比亚人早已准备起义,因为他们都经历了司法的不公。但他们需要一个由头,而释放包括我在内的人,就是他们群起抗议的理由。”现在,他已经是设在班加西的过渡政府委员会的一员,但他仍很谦虚。他认为自己没能力或野心来领导这次革命。他说,他也没意愿来领导利比亚。他说:“我希望他(卡扎菲)面临公正的审判。”中东在线网站2月27日评论说,年轻的法思·特比尔没一点架子,也不装腔作势。他敢于挑战卡扎菲,他已成为“反卡扎菲起义”的面孔之一。   现年39岁的法思·特比尔说自己仍没时间谈恋爱。他惟一的娱乐就是看比赛。当这一切都结束后,他只想与某个女孩约会,然后稳定下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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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状告警方得以探视倪玉兰

北京律师状告警方得以探视倪玉兰 记者: 海彦 | 华盛顿  2011年 5月 07日 北京知名维权人士倪玉兰的代理律师日前状告警方不履行职责,迫使警方允许律师会见以“寻衅滋事”被刑拘的倪玉兰。律师表示,将对警方针对倪玉兰的其他违法行为采取进一步行动。 北京维权律师程海和彭剑5月3号就警方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被警方关押的嫌疑人倪玉兰,向北京西城法院状告西城分局局长不履行职责,阻挠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 与此同时,程海和彭剑两位律师向司法局、检察院和律协等有关部门投诉,终于迫使西城警方同意律师5月6号下午会见从4月6日起被警方带走刑拘、被羁押在西城区看守所的倪玉兰。 *身体状况令人担忧* 倪玉兰的律师程海星期六向美国之音表示,具体案情不便多谈,但是他们看到的倪玉兰的身体状况令人担忧。 他说:“在各方的努力下吧,我们在5月6号下午会见上了。会见时,她的身体状况还是比较差的,  因为原来她就是残疾人嘛,原来是可以柱双拐的,现在不行了,不能走路了,完全是坐在轮椅上。简单地了解了一下情况,还正在调查吧,案情方面以后再说吧。有些案情不便很详细地对外透露。” 北京维权律师程海表示,警方在处理倪玉兰案件的过程中有许多违法的地方,律师会依法维护倪玉兰的权益。他说:“有很多违法的,警方违法的地方。我们已经开始投诉呀、起诉呀,这是一部分。通过会见又发现很多他们违法的地方,我们会在这几天采取一系列维护她合法权益的法律行动吧。” 另外,北京维权律师牟继源等5月6号下午也得以会见同时被警方带走的倪玉兰的丈夫董继勤。 倪玉兰曾任中国国际贸易总公司法律顾问,后在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北京城区因奥运进行大规模拆迁改造。倪玉兰居住的西城区大四条也在拆迁之列。2002年4月,倪玉兰用相机拍摄邻居家遭强拆,被警方带到派出所并遭受殴打。此后,倪玉兰开始上访,并遭民警殴打,导致其摔断尾骨。同年11月,倪玉兰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刑一年,取消律师资格。因伤情未能得到救治,落下残疾,双腿无法行走,生活不能自理。 2008年北京奥运结束后,倪玉兰居住的四合院遭强拆,倪玉兰再次被捕,并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刑2年。出狱后她与丈夫流落街头,后被西城警方送到御鑫宫宾馆软禁,在被抓捕前,她们居住的房间已被断水断电100余天。 今年2月,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在离任前到倪玉兰临时居住的房间看望倪玉兰夫妇。4月7日凌晨,警方以倪玉兰夫妇不支付相关住宿费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她们刑拘。 收听   电邮此文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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