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追究高院司法解释的产生程序
前一段关于婚姻法的高院司法解释三的争论相当热烈,大多数人认为此解释不合理。但司法解释的提出和发布的过程,竟是如此地简单,高院的个别部门几个人开会商量再经领导批准就可以发布了。这与真正的法治差距大也。 在法治国家,司法解释的产生是相当谨慎的,需要严格的程序,不是一般人都能解释,必须是相应级别的大法官或委员会,过程公开透明,向社会发布详细的理由。而在普通法的国家,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来指导判案。那就要全体大法官在场,投票,公布投票结果,还要写出详细的判决意见书,不同意见的大法官也要写异议,公布于众。 看来,我国有必要追究和治理一下高院司法解释的产生程序了。至少需要大法官投票、公布解释理据,详细说明,讲出道理。假如司法解释也成了利益集团的游说工具,那将何以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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