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喷嚏图卦20110905】允许家奴讨论,外人不得批评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有可能引起内心冲突或愤怒等不适症状。若有此症状自觉被误导者,请绕行。若按捺不住看后症状特别明显,可自行前往CCAV等欢乐频道进行综合调理。其余,概不负责。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和链接。 每天一图卦,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这个世界 【1】我热爱丢脸! 9月4日深夜,网名 @丽娜华的MOM 微博账号爆出消息,称等待丈夫李阳回心转意,孩子在等着父亲回家。据悉,李阳夫人是名为KIM的美国人,而其3个女儿名字分别为李丽、李娜、李华。在其微博里,有更为详细及发指的控诉。 @李阳疯狂英语 :疯狂英语信念:I enjoy losing face! I enjoy making mistakes! I enjoy being laughed at. I love practicing English. The more mistakes you make, the more progress you will make! 我热爱丢脸!我享受犯错误!我喜欢被人笑话!我狂爱练英语!犯的错误越多,进步就越大!这些理念改变了几代人! @丽娜华的Mom :我热爱丢脸 =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 @丽娜华的Mom :Love China, love yourself, do not use violence toward me in front of our child. @丽娜华的Mom :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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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斯伟江、浦志强:上访,罢运不是罪——周彬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周彬的律师,我们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通常,辩护词是没有标题的,然后,看来十几卷案卷,归纳出来,就是这么一句话——上访、罢运不是罪。周彬替他们写上访材料,显然根本就无罪。   我们在庭上有些冲突,是据理力争,而不是有意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和公诉人、法庭不一样的,要容忍不同的意见。   一,起诉书罗列的事实似乎是替周彬写光荣榜,如果入罪将是司法笑话。   起诉书涉及周彬的所谓犯罪事实不足五行字,辩护人不妨引述一遍:   “2006年,周彬在出租车政策问题因组织上访,取得政府让步,在出租车行业取得较高威望。因此,2010年12月16日罢运后,刘元香、李常胜等人向其请示下一步的罢运工作怎么搞。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是对的。你们要坚持。股东出租车司机要分批上访,给政府施压,使罢运事态进一步恶化”。   如果我们去翻翻我国的红色教材,这似乎像是共产党人在指导工人运动。罢运违法吗?上访违法吗?前者是车主自己安排自己生产经营的行为,车子都是车主自己的,后者是中国法律所鼓励和允许的。如果说周彬有威望,威望来自其合法抗争,如果说周彬2006年是非法行为,政府就对非法行为示弱了?即使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工人)是对的,难道周彬就不能有自己的判断,政府难道就永远正确?何况,从证据上看,周彬对罢运发表的意见这一节,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元香当庭供述表明,周彬只和她和李常胜说写上访材料的事情。   其次,即使周彬说分批上访属实。《信访条例》本来就规定,群体性上访要派代表,不超过5人,分批上访是完全符合规定。给政府施压也不是违法,政府本来就是人民政府,需要人民监督,监督之中就包含施加压力。舆论监督也是施加压力。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府性质就是被人民监督的,而不是让人民请求的。起诉书指控周彬的罪行显然是摆错了政府和人民的位置。只有作威作福惯了的政府,才会觉得民众对其施压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咸宁政府出租车政策是错了。   咸宁的出租车原本是没有运营期限,自由挂靠公司,其本质上出租车是私人财产,只不过,这个牌照是通过了政府行政许可出来。由于政府许可时,没有规定期限,且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租车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决定了出租车及牌照的价格。大家通过买卖得到这些牌照,如同买了一套房子一样,是民众的大宗私人财产。国家法律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这是宪法规定的。   咸宁市政府出台的,变相收回出租车运营证,违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这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直接征收个人财产的行为。   三,周彬帮助工人写材料以言获罪将是湖北司法的耻辱。   我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又规定了言论自由。周彬帮助工人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去上访,应该是我国法律允许,道德上要表彰的行为,居然会被起诉到法院,如此,你于何地?   即使按照起诉书所写,周彬有较高威望,有一定影响力,即使周彬鼓励他们抗争,也要看周彬说了些什么?本案指控周彬的行为,都已经在罢运开始,周彬一没有让他们去扰乱社会秩序,二没有让他们去打砸抢,何罪之有?周彬让工人们分批上访,请记者,写材料,何罪之有?只要对政府施压就有罪?难道公诉人认为,没有周彬指导的上访,出租车罢运就不会继续?现在很难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便如此,周彬施压的影响力也是合法的。只是现任政府抱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种陈旧观念,不肯改正自己的错误,甚至,不敢和出租车司机群体直接对话。   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本案周彬12月1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起诉书载明的正式拘留时间12月21日有三天之久。其次,周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把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让律师阅卷,之后,在移送到法院多天之后,欺骗对前来询问的家属,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复印材料,剥夺了律师该阶段的权利。   其次,本案审判变相不公开,门内很多空位,门外很多要求旁听者。法院只给每被告人家属4张旁听证,前排后排充实以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违背了刑诉法的公开审理的规定。这种常态,虽然在中国各地上演,然后,存在的未必就是合法的。这种变相不公开审判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   第三,本案书证中、庭审中揭露大量警方刑讯逼供事实。   1,第一被告钱四逢笔录   2,第四被告刘元香笔录   3,第三周彬笔录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政府违法行政引发的群体性抗争,或会写入中国工人运动的历史。同时,周彬如被判刑,也将是中国文字狱史上的新篇章。前篇已经写就,你们今天起诉工人,他们或被判有罪,但是,引发事端的政府官员呢?难道就没有过错?就无需受处罚?如果这样不公平,难道就不怕人民再来其他形式的监督?   周彬这一章文字狱,入不入史书,取决于庭上几位法官,以及你们背后的那些有权人。律师忠言逆耳,但要相信,良药苦口。尽管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可能伤到了法官的自尊,如有过火,请多谅解,我们都在法律范围之内,相信,你们的亲属如果出事,想律师做的,必定也是如此!   周彬有罪与否,无需很多法律,只需一点常识!如果,法官、以及背后的政府官员不把法律当回事,律师相信,以后法律也不会保护你们!古人说,天道轮回,物极必反,谁也不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如果周彬入罪,那么,决定他有罪的人,迟早也会站在周彬今天的位置上!   周彬的辩护律师:斯伟江、浦志强   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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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周彬案辩护词

2011年09月07日 20:53:56   周彬案辩护词【上访,罢运不是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周彬的律师,我们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通常,辩护词是没有标题的,然后,看来十几卷案卷,归纳出来,就是这么一句话。上访、罢运不是罪,周彬替他们写上访材料,显然根本就无罪。     我们在庭上有些冲突,是据理力争,而不是有意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和公诉人、法庭不一样的,要容忍不同的意见。     一 ,起诉书罗列的事实似乎是替周彬写光荣榜,如果入罪将是司法笑话。     起诉书涉及周彬的所谓犯罪事实不足五行字,辩护人不妨引述一遍:     “2006年,周彬在出租车政策问题因组织上访,取得政府让步,在出租车行业取得较高威望。因此,2010年12月16日罢运后,刘元香、李常胜等人向其请示下一步的罢运工作怎么搞。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是对的。你们要坚持。股东出租车司机要分批上访,给政府施压,使罢运事态进一步恶化”。     如果我们去翻翻我国的红色教材,这似乎像是共产党人在指导工人运动。罢运违法吗?上访违法吗?前者是车主自己安排自己生产经营的行为,车子都是车主自己的,后者是中国法律所鼓励和允许的。如果说周彬有威望,威望来自其合法抗争,如果说周彬2006年是非法行为,政府就对非法行为示弱了?即使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工人)是对的,难道周彬就不能有自己的判断,政府难道就永远正确?何况,从证据上看,周彬对罢运发表的意见这一节,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元香当庭供述表明,周彬只和她和李常胜说写上访材料的事情。     其次,即使周彬说分批上访属实。《信访条例》本来就规定,群体性上访要派代表,不超过5人,分批上访是完全符合规定。给政府施压也不是违法,政府本来就是人民政府,需要人民监督,监督之中就包含施加压力。舆论监督也是施加压力。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府性质就是被人民监督的,而不是让人民请求的。起诉书指控周彬的罪行显然是摆错了政府和人民的位置。只有作威作福惯了的政府,才会觉得民众对其施压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咸宁政府出租车政策是错了。     咸宁的出租车原本是没有运营期限,自由挂靠公司,其本质上出租车是私人财产,只不过,这个牌照是通过了政府行政许可出来。由于政府许可时,没有规定期限,且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租车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决定了出租车及牌照的价格。大家通过买卖得到这些牌照,如同买了一套房子一样,是民众的大宗私人财产。国家法律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这是宪法规定的。     咸宁市政府出台的,变相收回出租车运营证,违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这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直接征收个人财产的行为。     三,周彬帮助工人写材料以言获罪将是湖北司法的耻辱。     我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又规定了言论自由。周彬帮助工人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去上访,应该是我国法律允许,道德上要表彰的行为,居然会被起诉到法院,如此,你于何地?     即使按照起诉书所写,周彬有较高威望,有一定影响力,即使周彬鼓励他们抗争,也要看周彬说了些什么?本案指控周彬的行为,都已经在罢运开始,周彬一没有让他们去扰乱社会秩序,二没有让他们去打砸抢,何罪之有?周彬让工人们分批上访,请记者,写材料,何罪之有?只要对政府施压就有罪?难道公诉人认为,没有周彬指导的上访,出租车罢运就不会继续?现在很难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便如此,周彬施压的影响力也是合法的。只是现任政府抱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种陈旧观念,不肯改正自己的错误,甚至,不敢和出租车司机群体直接对话。     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本案周彬12月1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起诉书载明的正式拘留时间12月21日有三天之久。其次,周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把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让律师阅卷,之后,在移送到法院多天之后,欺骗对前来询问的家属,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复印材料,剥夺了律师该阶段的权利。     其次,本案审判变相不公开,门内很多空位,门外很多要求旁听者。法院只给每被告人家属4张旁听证,前排后排充实以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违背了刑诉法的公开审理的规定。这种常态,虽然在中国各地上演,然后,存在的未必就是合法的。这种变相不公开审判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     第三,本案书证中、庭审中揭露大量警方刑讯逼供事实。     1,  第一被告钱四逢笔录     2,  第四被告刘元香笔录     3,  第三周彬笔录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政府违法行政引发的群体性抗争,或会写入中国工人运动的历史。同时,周彬如被判刑,也将是中国文字狱史上的新篇章。前篇已经写就,你们今天起诉工人,他们或被判有罪,但是,引发事端的政府官员呢?难道就没有过错?就无需受处罚?如果这样不公平,难道就不怕人民再来其他形式的监督?     周彬这一章文字狱,入不入史书,取决于庭上几位法官,以及你们背后的那些有权人。律师忠言逆耳,但要相信,良药苦口。尽管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可能伤到了法官的自尊,如有过火,请多谅解,我们都在法律范围之内,相信,你们的亲属如果出事,想律师做的,必定也是如此!     周彬有罪与否,无需很多法律,只需一点常识!如果,法官、以及背后的政府官员不把法律当回事,律师相信,以后法律也不会保护你们!古人说,天道轮回,物极必反,谁也不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如果周彬入罪,那么,决定他有罪的人,迟早也会站在周彬今天的位置上!     周彬的辩护律师:斯伟江     浦志强     2011年6月2日       上一篇: 社会原子化,国家原子弹?评刑诉…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2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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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独立候选人评论选 (1)

傅爻:只发不评:各媒体…对所谓的自荐参选、独立候选人、竞选、个人选举事务办公室、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等一律不做报道。…不得跨地域报道外地人大换届选举的情况,不得对其他地方的换届选举工作随意指责、评论。换届期间,媒体不公开讨论诸如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如何界定贿选等有关修改完善选举法的问题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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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案(精析版)

  陕西行政抗法涉矿事件9大热点问题综述 作者:奚正仁 2011年09月02日18:32   【奚正仁按】近日关注北海事件、刑诉法大修等热点之余,偶然发现陕西涉矿系列案件,感觉这很可能又会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新热点。在此先声明:   1、本博文所引用资料均来源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网络信息,其真实性无从全面核查;   2、本博文的观点和评述,乃个人观点,不能也应当不会对任何人尤其是相关断案人员构成任何影响。      一、陕西涉矿事件有何特点?   1、这是一个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于一体的事件   这一事件主要围绕着一家私营企业—-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奇莱)而发生。民事案件—-凯奇莱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简称西勘院,应属国有事业单位)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在最高法院二审审理之中;行政案件—-在民事官司正在进行期间,榆林市工商局以虚报注册资金为由撤销凯奇莱的公司登记,凯奇莱不服,向榆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复议程序正在进行中;刑事案件—-今年8月份,榆林市公安部门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逮捕了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目前尚在侦查阶段。   2、这是一个被视为涉及矿产价值成百上千亿的事件   据报道,涉矿约15亿吨煤储量,也有报道说约20个亿煤储量,如按现时煤炭价格,涉案矿产的价值的确惊人。当然,涉矿价值应该不能等同于民事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因为民案争议的是双方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且,涉矿权益好像只涉及探矿权,尚无采矿权(西勘院有探矿权,当年持此权益与凯奇莱签约合作勘查,凯奇莱主要负责投资。约定:假如经勘查若地下确有煤矿,则西勘院和凯奇莱对探矿所获权益,按二八开持有。笔者个人初步认为,此事尚不涉及采矿权,而且探矿权也未真正涉及转让的最后程序)。当然,无论以何种标准计算,这一民事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都应当是特别巨大的,也许在中国民商事审判历史中,其争议标的价值是“空前”的,也不排除有“绝后”的可能。   3、这是一个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或将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006年,凯奇莱称因西勘院单方终止履约、“一女二嫁”而诉至陕西高级法院,当年陕西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约,凯奇莱胜诉,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2008年,在最高法院二审期间,有媒体曝光“陕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加压力”,当时曾引起热议;之后,最高法院在长达两三年的二审审理之后,于2009年底裁定本案发回陕西高院一审重审;2011年3月,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后,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由西勘院返还凯奇莱当年的投资款及其利息。这次,轮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据说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26日开庭(后来好像开不成),但在原定开庭日期的一周前即8月19日,凯奇莱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在榆林被公安机关逮捕。对这一变故,赵委托的律师杨金柱称之为“釜底抽薪”,即:凯奇莱不仅在重审一审时反胜为败,而且把你的公司给撤销了,还把你的法人代表给抓了,看你怎么打官司……。今年8月31日,《新京报》率先对该系列案件的最新情况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主流门户网站随即跟进转发了这一报道,引起读者和网民的新一轮广泛关注及热议;9月1日,《南方都市报》以《权力干扰面前 司法靠什么hold住》为题发表了社论。可以设想,如果今后不被“封杀”,这一事件应该会持续发酵,成为新的法律热点大事件。   4、这是一个又有“一大帮敢说敢干的律师”参与的事件   据目前的网络信息,重新“执证上岗”的杨金柱律师受托担任凯奇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担任凯奇莱申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号称“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袁裕来出任另一代理人;杨金柱还担任赵发琦刑案的第一辩护人,曾担任凯奇莱民案一审重审代理人的北京律师浦志强出任赵发琦的第二辩护人;这两天,好像李庄漏罪案的出庭律师上海的斯伟江也已加盟,和浦志强正在榆林的看守所会见赵发琦;此外,杨金柱在赵被抓的次日即组建了有杨学林、朱明勇、周泽、伍雷等律师参加的10人律师团,来参与这一系列案件。估计后续还会有律师加盟。历经李庄案、北海事件之后,这些敢说敢干的律师们的影响力不小,有他们的组团参与,这一事件想不成为热点都难,除非“被和谐”。   5、这是一个有众多国内顶级法学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的事件   据杨金柱致陕西省政府及省长的律师函中披露:行政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行政法专家教授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等出具论证意见;刑事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刑法刑诉法专家教授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等出具论证意见;民事案件,猜想也会有中国顶级的民商法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据说,有司法机关向来对专家论证意见颇有微词,因为认为专家们往往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仅凭有限的书面材料而出具意见。当然,假如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基本材料真实,那么,凭着这些响当当的专家们的人格和学识,他们应该不会出具不负责任的意见,对专家们的观点也许司法机关应该也不会完全视而不见。      二、看似普通的一份合同,何以演变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交集的大事件?   据报道和网讯,此事件的简要经过是:现年45岁的赵发琦,早年通过做建材生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03年,他想寻找些投资项目,无意中看到西勘院的招商、合作勘查的信息,于是,双方接洽、谈判,最终形成合作合同,同时,为了合作,他筹备并创立凯奇莱公司。合作合同约定:合法拥有探矿权的西勘院主要负责出技术、凯奇莱主要负责出资(总共约1500万);如探出有煤,其权益由西勘院和凯奇莱二八分成。用赵发琦的话说,当年他是在“赌”,如果探出有煤,他可能就发了;如果没有,他将血本无归。合作初期,双方合作顺利;探出有煤之后,开始有纠纷,政府部门曾主导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凯奇莱不服,上书省政府反映,在省府和国土厅的协调下,双方又达成继续履约的协议;不久,还是合作不下去,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了。凯奇莱遂诉至省高级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约。省高院支持了凯奇莱的主张。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期间爆出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压一事。最终最高院发回重审。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凯奇莱反胜为败,期间,凯奇莱公司被撤销登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同时对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下旬开庭,但8月19日凯奇莱法人代表被捕。法人代表被捕后,凯奇莱的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不知会受到多大影响。      三、我们应当关注这一事件中的哪些问题?   1、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应该逮捕?据资料显示,凯奇莱于2003年成立,当年确实存在注资不到位的问题,但一年之后即2004年底已自动缴齐,那么,在时隔七八年之后再追究其刑责是否正确?   2、凯奇莱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司登记?工商局是否应当在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由上级撤销该处罚,并且由原作出处罚的机关加重处罚?   3、当事人双方当年所签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4、如报道属实,陕西省政府当年给最高法院发公函是否正当?是否涉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当年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是否属于影响陕西“稳定”、“发展”、“大局”的问题?是否会造成以及如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陕西省政府、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的行为?   6、山西省的相关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报复性”执法的问题?西勘院“一女二嫁”的后嫁对象涉及的三家“益业”系公司是否属于凯奇莱的利益冲突方?这些公司是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如果涉嫌,那么目前只追究凯奇莱而不追查这些公司是否公平?陕西相关方面是否存在涉嫌偏袒一方打压另一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问题?   7、陕西高级法院两次一审判决的结果为何如此截然相反?到底哪一份判决才是依法公正的?   8、最高法院能否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重新一轮的二审审理?陕西省政府当年的公函是否会对最高法院的依法公正审理构成压力和影响?   9、在人们的新一轮关注中,已有广泛而重大影响的这一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最终能否给广大读者、网民、公民、人民,尤其是各方当事人,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结语   1、笔者和不少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一样,不提倡、不崇尚“民意审判”、“舆论审判”,因为这似乎属于“人治”的范畴;我们特别推崇执法者、司法者完全地、严格地依法依规执法、司法。但是,现阶段,有不少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尚存不放心、不信任的心态,这也是不必回避的现实。故此,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内,在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博客时代、微博时代里,一切都可能暴露在阳光下,所以,“阳光审判”,依法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可能更加有利于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2、但愿,这一事件的相关各方都能保持冷静、理性、克制、秩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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