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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斯伟江:黔山点点愁!

黔山点点愁!                                                                                             斯伟江   只是为了当初一句承诺,就得来贵阳依法死磕。   去年寒冬,从未谋面的周泽律师,在电话里对我说,贵阳黎庆洪案完全是一个冤案,希望帮忙时,坦白地说,我一向认为,眼下中国的冤案多去了,我能把自己手头的案子做好都不容易,没有答应。再说,贵阳案,有那么多大牌刑辩律师在,我这个业余刑辩,就不用去凑热闹,我最怕人多热闹。当有西接过电话对我说,希望一起参加时,碍于情面,只得对有西说,我做个替补吧。没想到,一下子赶走四个律师,周泽再让我去贵阳,我这替补,变无可推脱,只能学季布一诺。至今,我仍认为,此案并无特殊,或认为贵阳此案,推动新刑诉法的修改,如今听来,更添一段嘲讽。   于是,春节之后,去见了我的当事人黎猛。一个 86 年出生的英俊青年,以前家里有钱,无忧无愁,如今,虽尚未判决,但已经关了近 4 年,足以让他成熟许多。岁月并不是杀猪刀,世上公平惟白发,公卿头上不曾饶。而如滥用公权力,才是时间屠夫。黎庆洪案的起诉书排名,和朝鲜政权一样,与血统有关,和涉及的“罪行”无关,黎猛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远远够不上第三被告,其父黎崇刚更是差得远,根据血统,大儿子黎庆洪为第一被告,其老父亲就得为第二被告,小儿子黎猛就是第三被告。后面的被告,才或根据罪行排行。   我在贵阳呆了 4 天的开庭,起诉书靠后绝大多数被告和我的当事人,甚至黎庆洪无关,完全是强行嫁接了一群街头打架的人,给黎家的企业。我坐在这种法庭上,甚觉不值,为自己的时间精力不值。这是我在法庭上工作时间最长的案子,没有报酬倒真不是什么,关键是没有价值。   本来就该分案,移送。但,面子要紧,只得将错就错。如是,只能是一种多输的结局。最大的输家是公安,刑讯逼供曝光太多,虽然丝毫不会有什么追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法院也是输家,这么多的精力,背黑锅的声名;律师无疑也是输家,在官方眼里,律师是麻烦制造者。本来这种案子,司法一条龙服务,黎家父子早就作为打黑英雄榜上的祭品了,律师一“闹”,荒唐案子曝光,中央级的人马只能来维稳灭火。说实话,在贵阳,我想家人,京城来的高人,也都有家人,开长庭,离别苦,怪谁去?怪律师?律师也是按程序走,谁家家人出事,也希望律师这样认真。能怪谁?他们或不会觉得公权力有过分之处,即便管辖错了,即便刑讯存在,对体制内来说,这都是现实,常态,国情,司空见惯。   最聪明的部门,是检察院,虽然他们也有管辖的问题,也有对案子审查起诉的责任,但是,检方在法庭和律师几乎并无冲突。自我克制和政治水平之高,值得学习!黎家,最坏结果,也不会坏于原来的一审。(黑社会, 19 年不等)。此案,有人会立功,评语写上,面对强大压力,从容面对,顺利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同时,无人会因刑讯受追责,因为,一条藤上的瓜,一追究,不但会连带上级的,而且,会队伍不好带,因为这种方式是手把手教出来的传统。清理门户,是刮骨疗伤,需要有资本和勇气。   我对个案推动变革的说法,是不乐观的。孙志刚这种案子只是例外,再说,没有收容遣送,一样还存在劳教,以及不上名堂的维稳遣送学习班。在反腐败,和打黑案子上,是“政治正确”的行为,仇官仇富是民间共识,而政府可以利用,反腐可以得民心,打黑可没收富豪私产,有时还可以打击异己,一石多鸟,重庆戏本,已经做足,贵阳小巫,难比大巫。这种案子,对公检法来说,本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而律师,即便我们是不收钱的,也未必有话语权。感谢重庆,剥去了一层画皮,然而,一层剥去,仍有数层。春蚕仍在,吐丝不断。不知何时化蛹蝶变?个案维护个人权利,如是而已。累积而酿成大变,非一案之功。   黑社会罪的大局已定,但刑期或会下来。律师尽己职责,自忖是忠于法律和职守了。剩下的,真不是律师的事情。国家把权力委托给了他们,所托非人也罢,领导英明也好,此案,只关黎氏父子以及 56 名被告的命运,国家如欠他们,那么是债,都会有偿还的时候。   我送给青石律师的话,其实也是与之共勉的:心有所爱,不用深爱;心有所憎,不用深憎。地球上本不是天国。我国司法陋习的惯性是相当强大的,多年体制内的洗脑,也是卓有成效的。虽然,立法上大有进步,但 92 年以后,我也办过几年刑事,深切感到,现在的冤案远远多于当年,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有司用力过猛,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媒体发达,曝光多了,也是原因。律师坚守程序正义,而不追求最后结果。深情不寿,反受其累。看得到问题,也得看到希望。这一段生机,其实孕育在严冬之中。   如今的社会,体制内外,或夜夜春风沉醉,遇酒呵呵。或置身事外域外,冷眼旁观。更多的,是与时浮沉。当有风度的黎崇刚沉重叹息,我真是冤呐!离开法庭时转身说,法官万岁,检察官万岁时,不知能否打动大小齿轮坚硬的心?   接受现实,从现实出发,爱恨之余,更要看到民智已开,立法有进步,惟执行举步维艰。有志者,当恪守本职,日拱一卒,坚持不懈,促成共识。当某天,于黔山,你忧心,高城望断,灯火已黄昏;莫断魂,天下事,当其下坠,非落底,不反弹。你想看朝阳,不妨等明早。   黎案中的 56 人,包含了社会上的多个层次,有社会底层的水果摊贩,有失业的青年,有开小饭店取得原始积累后投资矿产的富豪,有公司管理人员,也有参与打黑的警察,他们多被刑讯逼供了,也明显有冤屈之处。因此,可以说,法治不完善的体制对所有人都是有威胁的,人人都抱侥幸心理,多么像《饥饿游戏》里随机抽取的祭品!恐惧和希望(侥幸)结合,才能统御,电影台词说。   撰于上海到贵阳飞机上,修订完成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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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黔山点点愁

2012年06月18日 20:10:04                                                                                             只是为了当初一句承诺,就得来贵阳依法死磕。   去年寒冬,从未谋面的周泽律师,在电话里对我说,贵阳黎庆洪案完全是一个冤案,希望帮忙时,坦白地说,我一向认为,眼下中国的冤案多去了,我能把自己手头的案子做好都不容易,没有答应。再说,贵阳案,有那么多大牌刑辩律师在,我这个业余刑辩,就不用去凑热闹,我最怕人多热闹。当有西接过电话对我说,希望一起参加时,碍于情面,只得对有西说,我做个替补吧。没想到,一下子赶走四个律师,周泽再让我去贵阳,我这替补,变无可推脱,只能学季布一诺。至今,我仍认为,此案并无特殊,或认为贵阳此案,推动新刑诉法的修改,如今听来,更添一段嘲讽。   于是,春节之后,去见了我的当事人黎猛。一个 86 年出生的英俊青年,以前家里有钱,无忧无愁,如今,虽尚未判决,但已经关了近 4 年,足以让他成熟许多。岁月并不是杀猪刀,世上公平惟白发,公卿头上不曾饶。而如滥用公权力,才是时间屠夫。黎庆洪案的起诉书排名,和朝鲜政权一样,与血统有关,和涉及的“罪行”无关,黎猛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远远够不上第三被告,其父黎崇刚更是差得远,根据血统,大儿子黎庆洪为第一被告,其老父亲就得为第二被告,小儿子黎猛就是第三被告。后面的被告,才或根据罪行排行。   我在贵阳呆了 4 天的开庭,起诉书靠后绝大多数被告和我的当事人,甚至黎庆洪无关,完全是强行嫁接了一群街头打架的人,给黎家的企业。我坐在这种法庭上,甚觉不值,为自己的时间精力不值。这是我在法庭上工作时间最长的案子,没有报酬倒真不是什么,关键是没有价值。   本来就该分案,移送。但,面子要紧,只得将错就错。如是,只能是一种多输的结局。最大的输家是公安,刑讯逼供曝光太多,虽然丝毫不会有什么追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法院也是输家,这么多的精力,背黑锅的声名;律师无疑也是输家,在官方眼里,律师是麻烦制造者。本来这种案子,司法一条龙服务,黎家父子早就作为打黑英雄榜上的祭品了,律师一“闹”,荒唐案子曝光,中央级的人马只能来维稳灭火。说实话,在贵阳,我想家人,京城来的高人,也都有家人,开长庭,离别苦,怪谁去?怪律师?律师也是按程序走,谁家家人出事,也希望律师这样认真。能怪谁?他们或不会觉得公权力有过分之处,即便管辖错了,即便刑讯存在,对体制内来说,这都是现实,常态,国情,司空见惯。   最聪明的部门,是检察院,虽然他们也有管辖的问题,也有对案子审查起诉的责任,但是,检方在法庭和律师几乎并无冲突。自我克制和政治水平之高,值得学习!黎家,最坏结果,也不会坏于原来的一审。(黑社会, 19 年不等)。此案,有人会立功,评语写上,面对强大压力,从容面对,顺利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同时,无人会因刑讯受追责,因为,一条藤上的瓜,一追究,不但会连带上级的,而且,会队伍不好带,因为这种方式是手把手教出来的传统。清理门户,是刮骨疗伤,需要有资本和勇气。   我对个案推动变革的说法,是不乐观的。孙志刚这种案子只是例外,再说,没有收容遣送,一样还存在劳教,以及不上名堂的维稳遣送学习班。在反腐败,和打黑案子上,是“政治正确”的行为,仇官仇富是民间共识,而政府可以利用,反腐可以得民心,打黑可没收富豪私产,有时还可以打击异己,一石多鸟,重庆戏本,已经做足,贵阳小巫,难比大巫。这种案子,对公检法来说,本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而律师,即便我们是不收钱的,也未必有话语权。感谢重庆,剥去了一层画皮,然而,一层剥去,仍有数层。春蚕仍在,吐丝不断。不知何时化蛹蝶变?个案维护个人权利,如是而已。累积而酿成大变,非一案之功。   黑社会罪的大局已定,但刑期或会下来。律师尽己职责,自忖是忠于法律和职守了。剩下的,真不是律师的事情。国家把权力委托给了他们,所托非人也罢,领导英明也好,此案,只关黎氏父子以及 56 名被告的命运,国家如欠他们,那么是债,都会有偿还的时候。   我送给青石律师的话,其实也是与之共勉的:心有所爱,不用深爱;心有所憎,不用深憎。地球上本不是天国。我国司法陋习的惯性是相当强大的,多年体制内的洗脑,也是卓有成效的。虽然,立法上大有进步,但 92 年以后,我也办过几年刑事,深切感到,现在的冤案远远多于当年,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有司用力过猛,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媒体发达,曝光多了,也是原因。律师坚守程序正义,而不追求最后结果。深情不寿,反受其累。看得到问题,也得看到希望。这一段生机,其实孕育在严冬之中。   如今的社会,体制内外,或夜夜春风沉醉,遇酒呵呵。或置身事外域外,冷眼旁观。更多的,是与时浮沉。当有风度的黎崇刚沉重叹息,我真是冤呐!离开法庭时转身说,法官万岁,检察官万岁时,不知能否打动大小齿轮坚硬的心?   接受现实,从现实出发,爱恨之余,更要看到民智已开,立法有进步,惟执行举步维艰。有志者,当恪守本职,日拱一卒,坚持不懈,促成共识。当某天,于黔山,你忧心,高城望断,灯火已黄昏;莫断魂,天下事,当其下坠,非落底,不反弹。你想看朝阳,不妨等明早。   黎案中的 56 人,包含了社会上的多个层次,有社会底层的水果摊贩,有失业的青年,有开小饭店取得原始积累后投资矿产的富豪,有公司管理人员,也有参与打黑的警察,他们多被刑讯逼供了,也明显有冤屈之处。因此,可以说,法治不完善的体制对所有人都是有威胁的,人人都抱侥幸心理,多么像《饥饿游戏》里随机抽取的祭品!恐惧和希望(侥幸)结合,才能统御,电影台词说。   撰于上海到贵阳飞机上,修订完成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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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书评?《法官能为民主做写什么?》(l)

2012年06月15日 18:10:05         书评?《法官能为民主做写什么?》( l )                                                                                 斯伟江   何帆组织翻译的美国大法官系列,我虽然买了不少,开个玩笑,基本上是以美国“春宫图”视之。大洋两边,都叫大法官,可差别之大, sometimes 简直如充气娃娃和活色生香一样。当然,不排除有消费者喜欢充气娃娃,听话,一样出活。   当然,不能一味调侃。太初,美国的大法官至少也是从纸面开始的。拿布雷耶书《法官能为民主做些什么》上说的宪法解释权来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也是通过一份判决,将宪法的解释权,抓在手里。从此,最高法院法官成为祭司,掌握了宪法这一最高权威的解释权。这拿我国的话来说,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如此赤裸裸的抢班夺权,为什么没有引起其他权力分支,如总统和国会的强力反击呢 [1] ?   马布里的案例,经常让我不由自主地想起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短暂一幕。在肖扬任首席大法官时期,我国最高法院也出台了一个宪法司法化的批复,首次引用了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最高次席大法官也写了一篇,《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引用了美国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认为,宪法教育权的批复,等同美国这个宪法司法化的名案,并认为中国宪法司法化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不设专门的宪法法院,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宪法。显然,从广义的民主看,次席大法官和欣赏他的首席大法官一起,想为民主作写什么。可惜,时运不济,冯唐易老,权没抢成,人入牢房。尘埃落定后,全国人大说,解释宪法的权力禁脔只属于它,其实,法院也是党领导的,为什么不能让法院解释宪法呢?   马歇尔大法官名垂千古,而中国的马歇尔却只是落得一个贪官爱幼女的谈资?历史有偶然性,固然有政治风向偏移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在错误的国家,走了一条简捷的路线。   美国是一个清教徒建立的国家,这些来新大陆的英格兰人,本来就是一群对宗教自由特别在乎的人。他们不满意英格兰国教的专制,来到新大陆,试图建立自己的美丽新天地。   他们拷贝了母国的大部分制度,如地方自治,陪审团、法院,而英国的法院虽然不能说完全独立于国王,但是,毕竟在詹姆斯一世时,出现过柯克爵士这样的法官,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查理一世时,议会和国王的抗争中,柯克爵士也是议会中的领头者。所以说,英国法院的尊严,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最高法院,无疑也是借助于这种历史带来的权威光环。当然,如布雷耶法官书上所说,关键是,最高法院靠自己的判决在这 200 多年中,在美国的民众中,建立了权威。通俗地说,权威,不是靠别人赐予的,是靠自己的判决(行为)建立起来的。否则,如王立军,兴也薄(勃)也,亡也,忽也。   应该说,马歇尔的判决说理很简单,宪法虽然是最高法律,也是法律的一种,法官是适用法律的人,而适用法律的人,也一定是需要和能够解释法律的人。其实,现在我国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权,为什么不能解释宪法呢?这逻辑上,应该是一致的。马歇尔的说理,能让民众信服,加上他的技巧,虽然在这个案子中说自己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是,这个案子他没有判行政机构败诉。非常高明。笔者以前一个案子,作被告,赢了。没想到,法官在判决事实上,有意藏了一个错误的认定。原告第二次起诉,就依据前一判决中的事实认定,最后,我们实际是输了官司。可以说,中国的马歇尔大法官在上海。   我国,且别说大理寺、刑部的本土资源,从来不是口含天宪的部门。就说宪法,也不是最高权威。三个至上,宪法排小三。而且,这个小三从来不愿抛头露面。北大张千帆教授说,越不用的东西,可以制订得越美。这并不准确。我国的宪法功能,应该主要是宣示性的,类似皇后,母仪天下,但,皇上基本不用。宪法修改频繁,主要是每一个对马克思主义有解释权的祭司,都要把这个新发展写入宪法。另外,对私有财产,人权等政治正确的内容,也必须明示给国际夷人。这么多年,全国人大几乎没有解释过宪法,真是深宫二十年,一声何满子,双泪落君前。笔者问一个哈佛毕业的中国宪法学者,你们教的宪法是哪国宪法?如何教?人长叹一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中国的宪法在目前情况下,绝对不可能从王谢堂前燕,飞入平常法官家。事实上,我国普通法院的法官也不能承受如此之重。在没有司法改革之前,不可能让法院解释宪法。而笔者经常说的是,没有政治改革,就不会有司法改革。一切,都必须等待戈多。作为事后诸葛亮,我们今天来分析肖时代的宪法司法化失败之路。中国的约翰马歇尔法官,不是在狱中,就是在投胎路上。古人说,发潜德之幽光。黄法官贪腐是一回事,人家为宪政民主做过些什么,要肯定。   难道中国法官真不能为民主做些什么?显然不是。   一阴一阳谓之道,阴阳不测谓之神。中国的很多神人法官,以自己的荒唐的行为,无理的判决,让广大民众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及背后的政治制度,到了不能不改革的地步。这样的神人法官和神判,人民多耳熟能详,如数家珍。每年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反对票,都是最高的。而全国人大代表,已经是全国人民中容忍度最高的人,可以说,是忍者神龟。但是,他们都忍无可忍,这说明什么?如果要全国打过官司的人投一次票,结果之惨,会超过股市。当然,在最高院里的很多人,并不会赞同笔者的看法,会呲之以鼻,说,劳资靠,激进派。   中国还有很多默默无闻的法官,坚持自己的理想,砍柴担水,无非妙道。在日常枯燥的一一件案子中,坚守法律。面对如来神掌,尽其所能化解。面对诱惑,能清心寡欲。笔者是见过不少的。在一些政治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规则,推进先进司法理念。如两高三部的非法证据排除,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则,从条文看,确实是有了很多的进步。犹如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请律师在场 — ),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创制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制定中,可以看得出最高法院法官的理念和身影。尽管,在两个司法解释在现实中举步维艰,但是,这是先进司法理念和落后的司法机构权力配置的摩擦决定的,后者,非中国法官能力范围之内。当检察院、纪委有权抓法官,并刑讯法官,有多少法官能顶住压力排除刑讯判案?当然,现实中,不少法官的危险并没有如此严重,不过,哪怕是一丝可能性,也会让有家有小的人,不寒而栗。没有制度变化,在烂泥塘边上,真是要非常洁身自好的人,才能推动制度变革。   可以说,有良知的法官(包括检察官)群体,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和律师是同盟军,说实话,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地球人都知道。但是,法官群体不能直指弊端,默默无言,但能铸剑为犁,乃至枪口太高一寸。中国律师能直言弊端,获得掌声,但,手里并无权力。内外交互,律师以言行启发民智,法官以行动维护法律尊严。这国家才能不走向混沌。两个群体中,都有无良的人,这点毋庸讳言。但是,两个群体中的温和派都应该尽其所能,建立实际共识,消除隔阂。最终的目的,要让民主,缔造在有规则的国家,大家可以用规则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靠枪炮。上海人吵架不打架,比比动手打架,是文明了些。但如能辩论不吵架,更是文明。一个国家的政治纠纷,能在议会或法庭辩论解决。恐怕是国人之幸,也是法律人的梦想。中国的土壤,不同美国,只能走扎硬寨,打硬仗的做法。如马歇尔法官这种,一案抓权的做法,显然水土不服。   《法官能为民主做写什么?》,即便是春宫图,对青少年的作用也是喜忧参半的。对于一个法治未成年的国家,其终究是要成年的。少时看过,成年时,至少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看多了,在青少年时意淫过度,或者性幻想的对象太美好,或者把自己想象得太威猛,多少会有负面影响!   所以,我希望在书本的扉页,写上巨大的警告语:成人用品,未成年人慎用。关于这一点,“五不搞”们绝对是赞成我观点!   最后,其实,这书原名是: Making ourdemocracy work ,应该是,让我们的民主运转起来。而在中国法官,本来的任务是 Making our authoritarianismwork! 如此任务,欲共造民主,将是何等的艰辛!呜呼! [1] 当然,还是有些反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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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贵阳中院跳过开阳法院,直接指定小河法院管辖程序违法

2012年06月07日 22:40:04 事实 终于不用瞎子摸象了。我委托@青石律师张磊去小河法院去复印指定函,晚上他给我了贵州中院指定小河法院管辖黎庆洪案的指定函,函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发函时间是2011年9月9日。而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落款日期2011年8月26日,此致对象是小河区法院。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 一,本案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 二,贵阳中院应该适用的是26条第二款。刑诉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指下级法院已经受理了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审查起诉的,必定是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但是,检察院和法院是两家,检察院不会未卜先知,因此,仍是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中院法院可以指定移送。刑诉法第26条规定的是,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具体在本案中,本来应该是贵阳中院指定开阳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小河法院。 三,本案检察院未卜先知? 小河检察院起诉书日期是2011年8月26日,指向对象是小河法院,而此时,贵阳中院尚未有指定函,小河检察院不可能未卜先知。可能之前有联席会议。但是,这种联席会议,明显违法。小河检察院也不是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能是上级检察院指定。 四,结论。从目前贵阳中院的指定函看,明显是违反刑诉法第26条的规定程序,跳过了开阳县检察院和法院,直接落到小河法院头上。看似节省了一个步骤,实际上架空了法律。于是,刑诉法第26条规定的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变成了指定下级法院直接受理其他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因此,小河法院尽管有贵阳中院的指定函,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该院依然没有管辖权。                                                                                                                 黎猛的辩护人斯伟江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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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私企原罪和文化制度

                                                                                                                  斯伟江 照理,我们这个搞过多年一大二公的国家,该更珍惜私有财产。只是,这个珍惜,更多的是在民间,个人,而制度方面,经济制度的巨大改变,但公法制度的改变有限,让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私有财产,暴露在缺少制约的公权力面前,犹如让西门庆看管一群美妇人,这个后果,就可想而知了。当然,事情远非那么简单,《金瓶梅》中,美妇人也会勾结西门庆去侵害别人,缺乏权力制约,是霍布斯描述的人人为敌的原始状态。 一,重庆打黑 重庆打黑,打掉的所谓黑帮,几乎都是民营企业家,而打掉这些民营企业家时,经过喉舌舆论的宣传,通常观察,民众大多对此拥护。原因,除了民众多是被蒙蔽的之外,这种宣传符合民众的教育,日常经验和合理想象。无官不贪,富人原罪。因此,民众大多会乐见这种政府杀富。另外,由于民营企业家的经营多时有些不正规之处,希望通过部分的内幕交易来获取一些所谓的宽恕,有的选择抗争,但无人相信他们的清白。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文化成因是值得分析的。 从人性的角度,很容易理解。世俗衡量人成功的,无非是权力和金钱。而当人得到权力是,他(她)最喜欢什么?金钱,性。喜欢女人也需要钱,赢者通吃。因此,权力最需要的仍是钱。谁的钱最多,除了银行,就是私营企业家。国营企业的钱不能抢。因为大家都有一个老头子,而且国企领导其实也是官。因此,如何建立制约这些欲望的制度,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问题。在谈到制度之前,让我们先把焦距调得远一点。 二,文化的基因 记得秦晖教授说过,制度有优劣,文化无高下。此话对极。在西方文化的一个主要来源:基督教中,耶稣曾说过,富人进天堂,比骆驼金针眼还难。《马太福音》。“如果你想要成为完人,就去变卖你的所有,分给穷人”。在这一源流下,西方文化的部分中,也包含了富人的原罪。西方文化的另一希腊罗马源流,罗马法的传统中,建立了一套保护财产的严格法律制度,后来罗马法的复兴,结合教会中托马斯阿奎那等解读圣经,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可以说,没有单一的文化基因。 而在中国,孔子就说过,“富贵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不义而富且贵,富贵于我如浮云。其实是强调正当的富贵,是正义的。孟子曾说过,民有恒产,始有恒心。因此,也不能说,中国的文化远基因中,并非天然带有富人原罪的基因。 两种文化的后世变向,其实,和后来的历史演进途径有关。可以说,每一张文化中,都会包含一些不同的种子,关键是后来什么样的历史,或者什么样的人,想种什么样的种子。执政者六经为我所用,也就是这个道理。 三,公社非中国的国粹 中国革命以打土豪分田地为经济支柱,然其奉正朔为公有制。其奉为《圣经》的《资本论》上说“资本主义来到世间,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在其时代,作为一个犹太愤青,其实受宗教影响不小。一个在图书馆空想的哲学家,致力于一个人间天堂。其理论同情弱者,针砭时弊,但,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能力。尤其是民主制度,下层民众的选票,工会的权利,法治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让工人革命在欧洲发达国家爆发。他的思想如同他的前辈,托马斯莫尔的名著《乌托邦》的名字一样,在当时的欧洲,真的只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 然后,亚欧之间的列宁,在俄国却是实实在在取得了政权,取得政权的方式,不是经典作家所想象的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时崩溃,而是沙皇俄国在内外交困时,崩溃了。俄国和中国一样,“在所有实际发生的社会革命中,农民造反才真正构成了关键性的起义因素,而且在法国,俄国和中国革命中也确实如此。—因为农民才是这些农业国家的主要生产阶级” [1] 。沙皇亚历山大一世也曾和光绪一样,力主改革,并实施了部分改革,然而,他被暗杀,也中断了俄国渐进改良的道路。(暗杀的参与者之一,就是列宁的哥哥,他被判死刑,对列宁影响很大)。 俄国一样的是,中国革命也是农民起义,我们的教科书赞美农民企业,如太平天国,实际上就是寻找本土合法化的历史依据。犹如,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史学家称之为姐妹革命,苏俄革命和中国革命,完全可以称之为师徒革命,虽然,我们称苏联为老大哥,但,自孙中山先生开始,就是以俄为师。国共原来是兄弟之争。 中国革命,和历代农民企业结果不同的一点是,以前打天下之后,分赏功臣,厘定私权。而中国革命,土地改革,(打土豪,分田地),似乎是打天下时的权宜之计。一旦权力巩固,相信公有制乌托邦新中国,按照斯大林模式,实行的是公有制。这和苏联是一样的。但是,列宁时期,其实是实行了多种成分的新经济政策,彼时,邓小平也在苏联,按照哈佛傅高义的说法,中国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或许是邓受留苏时期的影响。 1928年斯大林放弃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实现了农村集体化,并按照指令性计划实现工业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仿照苏联模式,也实行公有制。在中国,真正开天辟地是的事情,就是实行公有制。这完全是一套新的制度,也是一条消灭私有财产的路。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这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事实上,确实也是如此。 如考察公有制的思想来源,无疑在西方,柏拉图《法律篇》,“古谚云,朋友共有一切,若人们看到这一原则尽其可能第贯彻于整个城邦,那么这个城邦和政体就是最佳的,其中的法律原则是最好的。这样的一种境况-无论它现在存在于某个地方还是将来会存在于某个地方——之中的妻子,孩子和一切财产共有,被称为私有的所有东西在一切地方以一切方式从我们的生活中根除” [2] 。而第一个基督教的公社呈现在《使徒行传》第2节和第4节中,第一批基督徒弃绝私有财产,践行财务公社 [3] 。后来的基督教方济会也有类似的行为。包括后来的巴黎公社,这种公有制的来源,从来不曾在中国生根发芽过,在西方也只是一种乌托邦,法国大革命时期,昙花一现,暴力浇灌了这朵理想之花。 然后,最后,却被苏联和中国等国家,拿来大规模的实现了。当然,这种实现,可以说,是出于一种弱国追赶强国的心态下,是强国梦的途径之一。苏联前期的所谓成功,让后发的中国等国家人为,这确实不是乌托邦,而是经过实证检验的“真理”。可惜的是,列宁说过,笑到最后的人,才是笑得最好的人。 四,公有制的遗产 略过这几十年总所周知的中国历史,到邓小平时代的改革开放,中国从公有制经济,转为多种经济共存的新经济政策,但是,以公有制经济乌托邦为基础的几十年教育,给民众的思想带来的不良影响仍广泛存在。简述如下: 1,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这个不用多说。但这个理论,会让民众认为,即便诚实经营,也是剥削而来。因此,财富天然是不正当的,是有原罪的。杀富济贫似乎就有了正当性。 2,私有财产的恩赐理论。经常会有人感恩国家和党 [4] ,认为是政策好,才有致富的机会。作为企业家也这么认为。从感情上来说,自然,小平的改革开放,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比原来的政策自然好上百倍。这是因为,原来的残酷让我们有了比较。但,历史和理性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这几乎和中国历史一样长。如剑桥大学的一个教授所说,“自古至今,为私有财产辩护一直是哲学,神学和法律话语的一个特征 [5] ”。因此,小平所作的,无非是拨乱反正,是中兴,不是恩赐,是一部分人自然就会富起来。但,理论上是无需皇恩浩荡的。这是正常社会的人权。可惜的是,有的政府官员也有这种心态,认为富人的私有财产是赐予的。政府给你的,政府也可以取回去。很多民众也这么认为,这是典型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根子在教育宣传。 3,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原罪。由于缺乏监督,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内部人收购和官员为各种目的贱卖的情况。这是以后转型是,必定会碰到的议题。 4,国有企业仍然占有一些关键垄断性行业,导致市场规则被破坏,很多私营企业作为供应商,服务生,必须去和这些垄断企业打交道。在破坏市场规则的同时,也是原罪多发地带。 五,私营企业七宗罪的制度来源 1,  我国仍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经济领域仍不完全开放,导致私营企业进入灰色地带,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实际是以前计划经济时,投机倒把罪的演变,无非是换了一个马甲而已。计划经济时代,你未经许可做买卖,就是犯罪,现在,在一些需要经过许可的领域,甚至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你进入,就是违法犯罪。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公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仍没有完全和市场经济配套。 2,  税负重,导致企业避税产生的原罪 我国大部分税务征收法律依据来自国务院,而不是全国人大制定。如果全国人大立法,虽然改变不会太多,但是,目前人大立法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因此,人大立法比行政立法,要理性些,也更有利于保护私营经济。 总体我国税负偏重,福布斯杂志称,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私营企业会本能地避税,但是,我国税务征收解释权,都在税务局,又极容易被查处。虽然刑法修改后,刑事责任可能性减小,然而,税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仍是很大,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大,因此,很难通过行政诉讼去挑战它。事实上,也很少有企业敢和税务机关打官司。因为,即便你赢了这场官司,也会死在别的税务项目上。 3,  国有资产的处置上,官员的权力缺乏制约 由于国家垄断了土地,矿场等基本生产资源,而出卖这些资源时,又不够透明和公正,官员的权力相当大,其寻租腐败的机会就很大。因此,但私营企业要取得这些资源时,主动或者被动去行贿的可能性就很大。法律虽然规定了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要拍卖,但是,在拍卖配套的法律,法律的执行机制上,大家都知道,要有关系才能拿到土地。万科号称的做地产,不行贿,和朱镕基总理在国家会计学院题词的“不做假账”,其实是方向证明了,行贿的广泛存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中,山西忻州的一个房地产公司,其中发现三张行贿清单,名单中,其中给房地局局长100万元,其他各级领导也有涉及。这只是很小的一个例证。 这个因素的反面是,当官员在政治斗争中失利,随之倒霉的企业家也不少。按照承办律师的描述,贵阳的黎庆洪黑社会案,也是一个因为政治人物失势而无辜牵连的一个私营企业家。即便不是,我们看到大连的很多企业家被调查,也是一个近例。 4,  缺乏保护私有财产的法治机制 虽然我国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但是,这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要让法律活起来,必须有独立的法官,独立的检察官,和对公权力有制约力的新闻媒体等配套。因此,重庆,贵州都出现了公权力随意打击私营企业家,没收私有财产。浙江的吴英案,媒体报道,案子未审结,东阳的公安机关已经将吴英公司的财产大量拍卖,而且拍卖的过程不透明,不公正。这已经是私营企业极为发达的浙江,而在重庆打黑过程,新闻的报道看,对私营企业财产的剥夺,更是触目惊心。 在2008年,最高法院院长易人之后,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闸门的法院,更倾向于调解,而不是通过判决来确立规则,保护私有财产。在出现对私营企业财产的不当处置后,法院也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来严格要求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行事,而是装作不看见,即便有律师提出来,法院也会置之不理。虽然,在中国司法系统的话语体系中,法院并非最强势,但是,一种自愿阉割的状态,只会让其他缺乏制约的部门,更加专横。 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的缺乏制约,也出现了私营企业家或者其他人,借公权力来打击竞争对手。陕西榆林波罗煤矿争夺战中,陕西省政府就发函给最高法院,干涉一个民事案件,其背后,就是行政权力插手一个大型煤炭的投资,原本一个民营企业家赵发琦投资了波罗煤矿,后该煤矿发现储量很大,行政机关就横刀夺爱,将其给了另外一个民企,最后,赵发琦被抓入狱。 5,检察院等反腐指标化的受害者 有的检察院,纪委每年有一定的抓一定级别官员的任务,因此,他们会主动选择一些领域,如交通,建筑,本着无官不贪的原罪,先抓私营企业主,然后刑讯以取得口供,再抓官员。企业家无辜受害的案例也不少。当然,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如虚报注册资金罪,行贿罪等让公权力机关,可以发现,几乎是无风险办案,因为,民营企业多少有些经营不正规之处。 因此,公法领域的不进步,是导致目前私营企业财产得不到保护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笔者还点出一些其他的不足。 第六,其他私营企业保护不力的因素 1,缺乏足够的媒体守护神 我国没有新闻法,新闻机构的充分竞争也不存在。因此,媒体管制严的后果之一是,当竞争对手或者官方媒体抹黑私营企业时,私营企业缺乏足够多的有公信力的媒体来纠正。且不论重庆打黑中所谓的黑社会老大,无其他途径来帮他们说出自己的声音。即便无政治操控的情况下,如达芬奇家具的案例,最后,《新世纪》杂志虽然大幅文字试图去澄清,达芬奇家具确实是意大利制造,仍无法挽回央视之前的抹黑。 媒体是社会的聚光灯,当公权力肆意作恶时,没有这种聚光灯来曝光,只能让作恶者,肆无忌惮。中国网络虽然相对自由,但是,对其的掌控也是愈来愈严格,对微博的注销等,法院根本不会受理,也没有任何其他救济渠道,这一些,表明,中国的新闻法治道路道阻且长。 2,私营企业缺乏自己的政治代表 这个话题有些敏感,但是,我国的全国工商联等,毕竟不是一个有政治权力的机构。民营企业虽然可以入党,甚至当全国人大代表,但是,这更多是一种政治地位的象征,而不是真正可以行使权利的工具。民营企业家也深知这一点,因此,他们会听从上面的指示,而不是内心的指示。进入人大政协,只是和有权人物接近的机会,这某方面,只是增加了权钱交易的几率,而不是自己的政治力量进入了代议机构。 七,出路和清算 在目前的情形下,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无疑,困境及如何自保,民营企业家本身比笔者更清楚。他们的选择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明哲保身,有的移民海外,求一身份。有的,加紧编织自己的关系网,以求风雨来临时,得以遮风挡雨。事实上,除了避居海外,暴风雨来临时,在国内的谁也挡不住。 民营企业的原罪是否会被清算,取决于中国今后的政治方向。如果是健康民主化,将不会大规模清算。因为,健全民主化,必定会强调社会和解。私营企业家作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会有自己的议员代表,在行政理论中,也会有较大的影响力。以台湾为例。马英九此次竞选,最后关头上百位企业家登报挺马。另外,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刑讯逼供,另外时间久远,证据缺失等都无法清算。清算原罪只能是政治原罪,手上有鲜血的。这点从东欧,南美的转型上都可以得出经验。 而转型不成功的俄罗斯,尤科斯石油公司的霍尔多夫斯基的案子,并不是个案,之前的一些俄罗斯寡头大多被普京一一清算,除了他们自己积极介入政治之外,和俄罗斯民主法治不发达有关系。因此,如果走回头路,或者民粹主义的畸形民主,甚至走普京的路线,仍会出现清算原罪的可能。因为,如上所说,软的多年公有制流毒,硬的法治制衡的缺失,都极容易让民粹流行,执政者接富人的人头财产,来点缀自己的王冠。西南一隅,岂无来者? 这上述原罪的制度因素中,改革司法体制,改良媒体环境是最主要的,在此之后,方能再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目前是进退两难,如前所述,目前的状态下,只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改革,弊端犹存,且导致以后的改革议题大大增加,而改革议题越多,转型就越困难。如在司法,媒体改革取得进步,民族矛盾得以减缓,中国的转型将会更顺利,等解决民主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民族问题。 第八:不是尾声 在当前的生态下,私营企业,恐怕多少都要找点保护神,不然,这随意的风神雨神,就会随时吹进企业家的屋子。在情感上,很多企业家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事实上,理性和逻辑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安全的。民营企业家不能对威权政治抱太大期望,家大业大未必安全,相反,任何一次政治势力的变化,家大业大的人风险最大,不但因为,政商结合的紧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且,因为,楚人无罪,怀璧其罪。 私营企业家应该从改良上述土壤、制度为己任,利用自己的财力人力,破除多年教育的乌托邦思想,宣传法治民主,并身体力行(此点尤其重要)。要帮助自己,就得先帮助别人。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市场经济,证明了一些企业家,确实是人中之龙凤,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可以保护所有人的法治体制,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屠龙戮凤,重庆前车之鉴,华夏后车之覆。 本文删节后发表于《中国改革》杂志最新一期 [1] 《国家与社会革命》 美 西达 斯考切波 著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页142 [2] 《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 彼得甘西 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15 [4] 最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也有类似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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