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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客 | 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吗?

一周语文|2012(12)|2012-3-12-2012-3-18 左 为本周单字“安”,对,“安全”的“安”。周四,315晚会如期举办。晚会将镜头对准麦当劳、家乐福、中国电信等国际国内大品牌,揭露了家乐福用三黄鸡冒充柴鸡卖等虚假销售,麦当劳员工随意更改食品保质期,灭火器偷工减料和偷梁换柱,中国电信监守自盗致垃圾短信泛滥,招商银行等银行内部监管漏洞百出等问题。 可就实际效果看,“麦当劳”安全管理隐患曝光,反引有关其食品安全、企业诚信的反弹式评价。如饭友 阿尼妲 周五饭文说:“平时极少吃麦当劳。但今天3-16,我要去吃它一个巨无霸。因为央视3-15告诉我,按麦当劳的标准,过期15分钟就是一件在全中国所有餐厅都丢脸的事,而且麦当劳中国居然还认错了!我靠,这么脸皮薄、心不太黑的企业,不撑,行吗? ” “一群端着箩筐的衙役,在一个到处都是烂柿子的园里埋伏着,经过漫长的手语交涉与眼神博弈,最后摘下锁定的几颗烂柿子。被摘下的不一定是最烂的,但一定是最软的。等到法定的这天,就把摘下的几颗烂柿子给人们看,证明衙役在行动,柿园的未来有安全保障。这就是央视315晚会”……周五下午,作家 宋石男 将他写于2011年3月15日的这则微博重新贴出。时间过去一年了,安全的安央视依旧没写全。 汉字“安”为会意字,《说文-宀部》里的解释说,安,静也,从女,在宀下,本义为平静,后引申出稳定(如安定、安稳、安心、安居、安适)、舒缓(如安步当车)、使平静(如安慰)、安置(如安排、安装、安放、安营扎寨)等衍生义项。 ————————————————————————————————————————— 【寂寞指数】 来自《新京报》消息。消息说,据世纪佳缘婚恋网站新近发布的一则调查说,北京“剩女”的 寂寞指数 高居全国第三,“不少30岁左右的剩女恨嫁。”调查显示,“自认是‘剩女’的北京受访女性中,以1973年到1986年出生的女性‘剩’感最强烈。其中,1983年(29岁)出生的‘剩女’占57.9%,成为各年龄段中‘剩’感最强者”……此报告所谓“寂寞指数”即所谓“剩感”?估计是吧。可爱情乃至婚姻可将“寂寞指数”归零?疑惑。 【买不起房子的导演都是好导演】 语出饭友惡人寰饭文,是则观后感:“《桃姐》终于上饭否热词了,这是我今年看到的一部最打动我的电影。风扇总有烂的时候,人总有老的一天。每个人的归宿都是一处荒冢,没有一处荒冢中的灵魂不是孤独的……多谢许鞍华,要知道买 不起房子的导演都是好导演 ”……惡人寰饭文最后一句来自 媒体报道 ,据悉,28岁毕业于英国伦敦电影学院的许导年过六十,至今独身,和老母亲住在租来的房子里,每天坐地铁出行。 【齐B小短裙】 本周三网络热词,本义为“超短裙”个人化名词,本属亵词黄腔,经由网友发掘,微博放大,迅速蹿红,虽热度短暂,却成为民意舆情着力点,yy或畅想起跳点,下“好搞”条即为一例。 【北京像一个老女人她脾气不好】 本周,作家绿妖新书《北京小兽》面世。在专为该书制作的视频里,编导设“你觉得北京像一头什么动物?”一问,以此询问好友。上面这个句子语出杂志艺术总监月玟。她的原话是:“ 北京像一个老女人,她脾气不好 ,但是有的人不喜欢她,有的人非常喜欢她。” 【超译】 语出学者毛丹青微博:“日语有个词儿叫‘ 超译 ’,觉得有点儿道理,因为比意译还狠,完全从词义中提取核心部分,然后百分之百按母语的叙述习惯重写,不知国内的翻译行业是否也讲究‘超译’?或者干脆没这个说法?”毛老师的这则短文引发讨论——出版人赵武平先生疑问这不过是中文熟词“编译”的另一种说法;网友仙仙豆则认为“国内这类翻译叫摘译或编译,过去并不少见,特别是新华社用稿。用这方法,可以滤去很多对华不利的词句”;而网友中国日本文学研究会解释说:“超译的特点是:作者说得很多,但译文中只留下读者最想听的。作者说得很晦涩,但译文中一律改成大白话”……与“超译”相关的近义词还有“译述”“译写”“神译”“字幕组”“字幕界”“豪杰译”等多种。 【我发誓我他妈再也不说脏话了】 来自媒体有关“清华机器人萌语连篇面临洗脑”的追踪报道。据《新京报》报道,下岗一个多月的清华机器人小图本周再次上岗。记者发现,周二“上岗后的小图仍逗趣可爱不时卖萌,但偶尔旧习不改仍说粗口。”记者试着与小图对话:“记者:你为什么爱说脏话啊?小图:哦,图图知道错了。都是坏哥哥们把我教坏了。记者:以后别说脏话了好吗?小图: 我发誓我他妈再也不说脏话了 。” 【特殊旺季】 来自《经济观察报》报道,题目是“北京店的 特殊旺季 ”。报道说,“世界奢侈品协会中国代表处执行长欧阳坤的一位朋友过生日,拜托他订购几款Hermes(爱马仕)镶钻满天星腰带扣,店面价格是每只28万元。打探之后欧阳坤被告知,全部被买走或已交订金预留了,一只不剩,至少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有货……大牌的经典款都出现类似紧张局面,却不是发生在奢侈品厂商一年之中销售最火爆的时期——圣诞节到春节。这是每年只有北京店才享有的特殊旺季,3月。每年的这个时候,销售是平时的两倍。这是一家意大利品牌原中国区总代理的估计。” 【能蘸着口水翻页的才算是书】 来自美食作家沈宏非微博,语出专栏作家赵楚。网友Heather的冬天微博晒电子书图片,附言说“阳光灿烂,不过气温偏低。上午闲在家读书吧。”赵楚跟帖说:“这不是书。 能蘸着口水翻页的才算是书 。”沈老师留言:“同意,能随便撕,会发黄发霉的的才是书。” 【好搞】 本周 热门段子 ,语出职业投资人简直周三微博:“姑娘/你知不知道/一群无知的人,正要/用他们和她们/习惯性举起的双手/给你穿上/给你穿上/给你穿上 干爹最爱的/73号/齐B小短裙/没有外套/干爹说 这样的你/比较好搞”……这则即兴打油将多件时政八卦杂糅,滋味诡谲怪异,传播迅捷广泛。 【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吗】 本月一本新书的书名,属超长超绕超诡异类。据出版者介绍,这是一本哲学普及类的书,作者是畅销书作家朱利安-巴吉尼……我是在本周激辩四起的氛围里看到这个超长、超绕、超诡异书名的。我就想,是啊是啊,那啥那啥,我以为我以为的,还真不是我以为的;或者,也仅仅是我以为我以为的。 【3.14.15:9:26】 本周三为圆周率节。有很多网友在这一天转发或截屏记录上面这个巧合,以为“314”当天上面这个时间节点更多趣味。 【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副导演】 来自理想彼岸喜剧工厂周二微博,是一则虚拟答谢:“土豆倾情感言:谢谢我的生活一直有你陪伴,谢谢优酷两会期间抽出时间与我合体,感谢书法家古永锵老师为我改了标语: 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副导演 。感谢来自新浪、腾讯、搜狐的祝福。有你们,我很幸福”……这则微博由新闻事件酵生的“干爹体”“优酷土豆合并”混搭而成,字面平滑顺畅,内涵却嬉皮笑脸。 【244】 来自 译言网 周三消息,语出《纽约时报》报道。报道说,拥有244年历史的大英百科全书最近决定停印。“意识到数字化时代的现状——以及来自维基百科的竞争——大英百科全书将主要着眼于在线百科全书和学校的教育课程。最后的纸质版是共32卷的2010年版,重达129磅,包含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基因计划组的新条目。” 【陶渊明李白王维白居易都会出来找蒋勋拼命】 来自张兄本周推荐,语出评家江弱水刊于《上海书评》的文章,题目《撕扇记:美言不信的蒋勋》。书评就作家蒋勋两本演讲录中的差错提出批评。“蒋勋的软文里有太多的硬伤……我觉得中古的几位大诗人, 陶渊明,李白,王维,白居易,都会出来找蒋勋拼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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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广西桂平沉船事故死亡人数五天三变

广西桂平市一条轮渡载客船近日发生的沉船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然而官方公布的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五天内几次改变,引起舆论质疑。 广西桂平轮渡载客船三月十一号因为和货船相撞沉没。事故发生当天,桂平市和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说,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失踪。到星期四,官方确认,事故造成落水乘客十二人死亡,八人失踪,但到星期五,有关部门再次澄清,已确认有十四人遇难死亡,六人失踪。 官方新华社发表报道,批评桂平市政府在沉船事故发生后,公布的死亡和失踪人数五天三变,质疑当地政府原想隐瞒死亡人数的真实情况。 在美国的中国问题评论人士李洪宽就此表示,中国大陆的各级地方政府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隐瞒事实真相是惯例,桂平市的做法不令人意外。 “中国各地的死亡人数往往报得不实。主要是地方的领导顾虑比较多。有些比较敏感的话,他们怕造成社会的讨论,然后会影响他的仕途。所以这是主要的问题。所以有的时候如果当地宣传部门能够控制住这个消息来源的话,它就开始胡说八道。 ” 报道说,新华社社记者事发之后到江边采访,附近民众对政府隐瞒客运船上人数的做法非常不满。有村民当场表示,该村有十八名村民搭乘该出事的轮渡,事发之后消息全无,而当局只通报两死一失踪,实在令人疑惑。报道还说,当地一位政府部门官员私下表示,事故发生不久当局便已经掌握具体的死亡和失踪人数,但相关部门不肯立即通报。 美国南卡大学管理学教授谢田认为,在中国某些偏僻地区,可能缺乏紧急情况处置和信息通报的应急规划,因此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正常的国家一旦出现这种事情以后,受害者家庭就会申报登记,表示家里有人失踪了没有。这样从两方面可以马上确定到底有多少受害人。” 谢教授分析说,水上事故清点死亡和失踪人数比较困难,这可能也是中国地方政府公布相关数字出现大幅变化的原因。 “一个是调查可能有困难。我想这种小型的轮渡上船也没登记不太知道到底有多少人在船上,所以调查可能会有困难。但我们不排除官方可能怕这事情死伤的人太多,变成重大事故,不得不上报影响到他们自己的乌纱帽。” 中国是世界上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虽然中国当局多次重申,不得隐瞒事故真相,但各地瞒报和少报死亡失踪人数的情况经常发生。李洪宽认为,中国有关的安全条例,以及按照死亡人数划分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追究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各级政府有意瞒报真实情况,以减轻罪责。他批评说,每当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的政策是禁止媒体采访报道,只许采用政府新闻通稿,这才是事故真相能够被隐瞒的原因。 “共产党这样的国家因为它能控制社会。有人说它能封锁现场,它有这特权,它能够限制记者去报道。所以它的消息来源往往就成了唯一的了。共产党7、80年来形成了那么一个习惯。觉得它既然能够控制这个局面,它发布信息当然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布。所以中国往往是政府控制了局面之后,尤其是事故发生现场,中国政府发出的消息往往是不可靠的。” 李先生表示,由于类似事例太多,现在中国民众已经不相信政府公布的伤亡数字,而官方媒体的批评报道通常只会针对小地方的政府部门,而对级别高的部门或中央部门则往往默不作声,这是中国新闻体制的特色。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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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自由 | 2012年3月6日,发课公司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人大等7部门递交补充意见

2012年3月6日,发课公司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办公厅、北京地税局等7个政府部门递交《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对该文不具备合法性进行了补充分析,认为应当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15号”文,以推进法治建设。全文如下: 关于“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1年11月1日对我司(即“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课公司”)作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11】56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要求我司缴纳罚款共计6,766,822.37元。 我司不服处罚决定,已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就《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1年12月29日对复议予以受理(案号:京地税复受字【2011】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故,就“国税发【2004】15号”文合法性审查事宜,我司特向贵局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国税发【2004】15号”文违反上位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1、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以及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之规定,除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当然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设定。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之规定,贵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即便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也只能在国务院的明确授权之下以税务部门“规章”规定,而不能以税务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2、“国税发【2004】15号”文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对照“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国税发【2004】15号”文既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另外,我司依法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对“国税发【2004】15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业已受理并因该文件合法性审查而向我司发出复议中止通知书,由此表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亦认同“国税发【2004】15号”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之“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即“税收规范性文件”而非税务部门“规章”。 然而,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国税发【2004】15号”文,在其无权对税收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却明确规定“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之行政处罚的内容。故,其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对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第一条 原文: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第2项“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显系对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解释和阐明。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之规定,《印花税条例》所制定之条款,若其内容需要进行解释、阐明,或者制定实施细则的,具有权限的职能部门为“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据此,贵局无权对《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的内容作出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 2、文件规定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存在第一款规定之行为,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存在第二款规定之行为的,则可处以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因此,适用不同条款,其法律后果具有质的不同。另外,“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存在着两种性质具有显著差别的行为,即“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行为,和“已粘贴”但“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行为,该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在其处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但“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仅笼统的规定适用第六十四条,未具体指明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也未针对不同的行为形式相应指明其所具体适用的条款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属于“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一条因“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以及“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三、关于第二条 原文: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条第二款“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二条显系对前述第3项的解释和阐明。 如前述“关于第一条”之论述,贵局不具有对《印花税条例》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四、关于第三条 原文: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评析: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三条显系对《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阐明。该条款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不具有“规范性”。 1、贵局不具有解释权 如前述“关于第一条”之论述,贵局不具有对《印花税条例》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2、贵局超越法定职权任意创设行政处罚。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伪造印花税票的行为,行政法规并无行政处罚之规定,而仅要求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姑且不论贵局对该条款并不具有解释权限,仅就对该条款的解释本身而言,应当仅涉及具体移交事宜,而无权创设对伪造印花税票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贵局超越法定职权任意创设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样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之情形。 五、关于第四条 原文: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评析: 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1)无权规定“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细则》”)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以及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之规定,税务机关可“撤销其汇缴许可证”的,仅限于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规定之违法行为之情形。 而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之规定,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申报纳税的,仅可予以“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而不得予以“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2)无权规定税务行政处罚 前已述及,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之情形,仅可予以“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无行政处罚之规定。而“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却擅自规定可适用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从而对此等行为设定了税务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之情形,即使拟给予行政处罚,也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而非《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 2、文件规定不合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系关于偷税的规定;而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共有两款,其具体内容、适用条件、行为性质、法律后果均具有本质差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第九条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而“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仅仅笼统的规定“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究竟应如何适用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以及究竟应当如何适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均未予以明确。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属于“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四条因“与上位法相抵触”, 以及“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六、关于第五条 原文: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评析: 该条款不具有规范性: 1、与上位法相抵触 如前所述,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以及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之规定,对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规定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除“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有权“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纳税人的该等违法行为,仅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及并处“罚款”,但税务机关却无权“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 2、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如前所述,根据《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时,仅得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处罚。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其罚款上限可达1万元。“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五条擅自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予以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确立的“清理标准”,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 综上,“国税发【2004】15号”文第五条因“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七、“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制定机关无权改变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税发【2004】15号”文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该文件在事实上认为,由于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仍有效的行政法规《印花税条例》及部门规章《印花税条例细则》中的部分条款既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之情形,又存在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之情形。但,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下,国家税务总局均无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做出改变: 1、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之情形 就“国税发【2004】15号”文所引用的《税收征管法》较之于《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较之于《印花税条例细则》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如果认为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以及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改变《印花税条例》的有权机关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印花税条例细则》的有权机关是国务院,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认为部门规章《印花税条例细则》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则应当由制定机关以“规章”而非“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而且,《印花税条例细则》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其修改或者废止也应当由两部门联合做出,而不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做出。 2、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之情形 就《税收征管法细则》与《印花税条例》而言,两者属于同一位阶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之规定,如果两者之间不一致,也应由国务院裁决,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3、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之情形 《印花税条例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以及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如果认为《印花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不适当,也应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撤销,而不是下发“国税发【2004】15号”文的国家税务总局。    八、“国税发【2004】15号”文件名称不符合要求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 ’、‘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国税发【2004】15号”文全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然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九、“国税发【2004】15号”文生效日期的规定不规范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无论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该文已被废止)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发布之日后或文件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始施行”之规定;还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之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施行日期,要么为“公布”或“发布”之日后,要么为“规定施行之日”,或者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但“国税发【2004】15号”却规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之“语言规范”,及“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国税发【2004】15号”文在内容上,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设定税收行政处罚权;在其制定主体上,对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无效;在形式上,名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国税发【2004】15号”文因“与上位法相抵触”、“文件规定不合理”而不具有“规范性”,应当予以清理。 为此,我司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进行审查的建议。我司恳请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15号”文,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 此致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青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制处 ———————- 事件回顾链接: 2011年4月3日 上午8时,艾未未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前被警方带走,直到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返回家中,家属没有收到任何官方告知手续,无法知悉他的涉嫌罪名,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被羁押何处。 http://goo.gl/zk6o5 2011年4月3日 中午12时,北京市公安局多个执法部门对发课公司及艾未未住宅搜查了近12个小时,将徐烨等10名助手带至南皋派出所询问至凌晨,扣押了电脑、硬盘等127项物品。 http://goo.gl/lBI5z 2011年4月3日 下午2时,4名着便装的男子将艾未未的助手文涛强行拉上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带走,失去联系,家属到案发地南皋派出所报绑架案。6月24日晚,文涛被北京公安人员送回家中,要求其不得对外谈论被关押情况,不得与艾未未进行任何联系。在文涛失踪期间,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手续。文涛本人至今也不知因何罪名被秘密关押长达83天。 2011年4月6日 晚23点30分左右,北京地税局与市公安局到发课公司委托记账的北京互信财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查抄了发课公司2000年至2011年2月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缴税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资料。一个小时后,0点47分,新华社发布英文报道:“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依法对其进行调查。”( http://goo.gl/rXRg6 http://goo.gl/ZGT9O ,一小时后新华网将该条消息删除) 2011年4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正在兰州探亲的发课公司会计胡明芬带回北京,此后胡与家属失去联系,直至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家属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胡明芬被“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情况。 2011年4月7日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记者会上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 http://goo.gl/EtkiQ 2011年4月8日 北京地税局及北京市公安部门到发课公司,查抄了2005年至2010年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和公章等物品,期间首次向发课公司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 2011年4月9日 下午19时,发课公司股东、财务经理刘正刚(男,49岁)在海淀区所住小区内被4名着便装的男子强行拖走,下落不明。其妻子随后到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报绑架案。此后直至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家属不知道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的手续。刘正刚“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相关情况。 2011年4月10日 凌晨1时,艾未未的司机张劲松(男,43岁)与朋友分开后失去联系。家属到朝阳区南皋派出所报失踪案。直至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家属不知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 2011年4月12日 在多次查抄公司,4名员工相继被“失踪“后,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进行了第一次询问。 http://goo.gl/jWmp9 2011年4月14日 香港大公报报道称“知情人士近日对大公报透露,其所涉经济犯罪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除涉嫌偷漏税外,艾未未还涉嫌重婚、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问题。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后,开始阶段艾未未态度嚣张,但在审查几天后,他的态度有所转变,已经开始交代问题。知情人士表示,艾未未涉嫌偷漏税款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税务部门掌握了有关旁证、书证、人证,证据充分。” http://goo.gl/7s4hn 2011年5月15日 艾未未的夫人路青被带到朝阳区公安局与被从秘密关押地带来的艾未未见面,艾未未被要求不得透露关押审讯内容,路青被告知艾仅仅“涉嫌经济犯罪”。 2011年6月22日 被关押81天后,艾未未晚间以“取保候审”的说法释放,官方未给家属任何说法。当晚22时15分,新华网刊登中、英文短讯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http://goo.gl/EVcnQ http://goo.gl/2uov3 2011年6月27日 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公安陪同下到草场地258号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称发课公司有逃税行为,需补交税款、罚金1221万元,但并未提及发课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指控。 2011年6月29日 发课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并要求税务机关应尽早“完整返还”财务档案,以保障发课充分行使抗辩权,税务机关口头答复“账簿都在公安手里”。针对听证将“不公开进行”,发课两次向地税局提出书面异议。地税局口头答复:因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听证不公开举行。 https://profiles.google.com/106372800511710859472/buzz/GQBZsviMFjP 2011年7月14日 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举行“秘密“听证”,除发课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都未能进场旁听,听证会上地税未能出示任何第三方要求保密的申请。显然本次不公开听证是违法的。听证中,税务机关未出示被公安扣押的档案原件,导致发课代理人无法就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011年11月1日 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作出决定,艾未未所在的发课公司需缴纳过去10年偷税、滞纳金和罚金1522万元,15天内执行。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BUu3pckmga1 2011年11月2日 发课公司不服该决定,但现行税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前提是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845万余元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艾未未母亲高瑛及弟弟艾丹发表《担保申明》 :以艾青故居作为发课公司税款担保,以取得发课公司行政复议资格,澄清事实。 http://t.co/UWdfnpBE 2011年11月4日-13日 海内外网友得知税务处罚决定后,纷纷慷慨解囊相助,在短短10天之内,近3万人汇入900万元借款给艾未未。艾未未决定以存单质押的方式为发课公司提供纳税担保。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BUu3pckmga1 2011年11月14日 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前往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递交存单办理纳税担保被拒。对方称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用存单质押,但他们目前没有操作细则,无法实施。发课公司当天提交《告知函》称:发课公司已积极准备了质押担保所需的权利凭证,已经完成了纳税担保,地税局拒绝办理属行政不作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SPCAPoRj7pU 2011年11月16日 税务下达的最后期限临近,艾未未、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被迫按照北京地税局的要求,将845万元的担保金汇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完了纳税担保手续,获得了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SPCAPoRj7pU 2011年11月19日 发课公司税案代理律师浦志强发表《就“发课税案”的初步意见》,指出警方对艾未未等5人的关押,有超越职权、违法办案之嫌;北京地税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显示该机关是在为公安机关“艾未未案”善后。为维护发课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habvyaVRyJK 2011年12月29日 发课公司向北京地税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书》,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2012月1月4日,北京地税正式受理了该申请。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UE7WqDPGaN3 2012年1月13日 发课公司就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向北京地税局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认为,由于存在程序错误、适用依据不合法、事实不清、征收方式错误、欠缺法定内容等原因,要求依法撤销。2012年1月18日,地税局正式受理了该申请。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NHCGy9MJYtK 2012年2月28日 发课公司分别向北京地税局、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政府部门寄交《关于“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合法性审查的补充意见》,对该文不具备合法性进行了逐条分析。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eHSVeY2r6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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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对比新闻 : 薄书记已走 黄市长仕途堪忧

中国的年度两会刚完,北京高层就免掉了薄熙来重庆市委书记的职务和王立军该市副市长的职务。和王立军进领馆事件有紧密相关的三位重庆领导现在只有市长黄奇帆还在位。但也有报道说,黄奇帆去职只是时间问题,中央可能另派大员接替这位薄熙来的亲密搭档。 *温家宝严批重庆市,薄熙来王立军被下课* 自从薄熙来(3月9日)在两会上回答记者问题以来,王立军进领馆事件有了令人目不暇接的发展。总理温家宝星期三人大年会结束举行记者会上用很重的口气批评了“重庆市委市政府”,要求他们“反思,认真吸取教训。”。他的话音刚落,新华社就宣布中央派副总理张德江到重庆接替薄熙来,同时,中组部长李源潮到重庆宣布免除王立军副市长职务。 重庆前副市长、公安局长王立军是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运动的主要执行者,他在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第二天走出领馆,跟中央大员去了北京,酿成轰动一时的“王立军事件”。 *李源潮:王立军案“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京高层一直没有对王立军事件定性,直到温家宝批重庆、中央决定更换重庆领导之后,中组织部长李源朝星期四(3月15日)到重庆说,王立军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61岁的李源潮是团派大将,据路透社分析,身为政治局委员的李源潮,在18大可能进入政治局常委。他对重庆干部说,免除薄熙来职务是鉴于王立军事件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 *张德江接替薄熙来,何挺继位王立军* 以副总理身份兼任重庆市委书记的张德江今年66岁,也是政治局委员。中国政治观察人士多认为张德江有望在18大进入政治局常委。 北京还决定,调青海副省长、公安厅长何挺来接替王立军的副市长职务。在中国,四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都相当省部级。 *薄熙来的好搭档黄奇帆* 到目前为止,同王立军事件有紧密相关的人物,市委书记、副市长已下台,只有市长黄奇帆还在台上。而王立军进入领馆,正是黄奇帆到领馆“劝”其出来的。作为市长,黄奇帆和薄熙来搭档相当默契,黄奇帆给予薄熙来相当高的评价。在北京两会重庆团开放讨论日,他同薄熙来一起,“抵挡”记者连珠炮提问。 这次王立军出事,他在两会召开之前的二月底,就接受了凤凰卫视采访,大谈了王立军事件。这是重庆领导首次对海外媒体谈王立军事件。 黄奇帆的一些讲话,比如王立军如何走出领馆;重庆方面有无派“70辆警车“;还有他带了几个人去美国总领馆;王立军出来后他是否同国安部副部长邱进有所争执等,都和其他相关说法不一致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快,所以,凤凰网在3月上旬播出的新闻和视频,很快就被删除。 从经历上看,63岁的薄熙来是中共元老薄一波的儿子,高学历,属于太子党,在中国高干和高干子女当中,很有人脉和势力。而53岁的王立军是内蒙阿尔山人,从基层干警开始,一路“打”上来当上铁岭、锦州公安局长。薄熙来2007年主政重庆后,把王立军调来担任重庆打黑的“先锋”。 *黄奇帆和朱熔基一样是经济干部* 59岁的黄奇帆是个异数。他和江泽民一样,都是上海干部,又跟朱熔基一样,是一位经济干部。 黄奇帆是上海焦化厂工人,1974年进入上海机械学院当工农兵学员。江泽民主政上海时,黄奇帆进入上海信息中心担任主任。朱熔基主政上海时,他到上海浦东开发办担任副主任。吴邦国主政上海时期,黄奇帆到上海市委担任副秘书长。在黄菊主政上海时期,他一直担任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 黄奇帆在2001年调到了重庆担任副市长,曾服务于贺国强、汪洋等多位书记,直到薄熙来主政这个西南大城市重庆。 在薄熙来的领导下,黄奇帆成了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编制工作。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这些年来,他和薄熙来合作无间,是薄熙来的左右手。王立军事件后,他成了薄熙来的主要“挡箭牌”。但是,中组部长李源潮来重庆宣布领导班子调整,黄奇帆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对王立军事件的处理。”黄奇帆还说,坚决和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力支持张德江工作,维护重庆稳定,推进科学发展。 *“官运不佳”的孟学农接替黄奇帆?* 不过,海外许多媒体都报道,鉴于黄奇帆在王立军事件中的表现,鉴于他和薄熙来的关系,中央已经决定要让黄奇帆也“退下来”。具体接替他的人选是谁?新浪网北美新闻报道,有可能是中直机关党委副书记孟学农。 63岁的孟学农是北京人,也是团派干部。最近两次担任主要领导是北京市长和山西省长。担任北京市长(2003年)期间,赶上了萨斯风暴,结果,他只在位3个月就引咎辞职下了台。后来到山西当省长(2007-2008),又遇到襄汾县溃坝事件再度引咎辞职。北京和山西不少百姓说,孟学农官运不佳。 *孟学农辞官后赋诗表心迹:心在哪里安放?* 孟学农从山西辞官回京城后,曾在中国青年报(2009年7月15日)发表一首诗:心在哪里安放。他在诗中说:“心在哪里安放?流转的时光,叩拜着敬畏的上苍,即使是农田、工厂,即使是商店、学堂,莽莽苍苍,过过往往,民主文明富强,那是人类最终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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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改革是国人共同期盼

作者: 纪硕鸣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中国民众最关心的是改革以解决实际问题,改革以保持既有经济成果,改革以让民众更多享有成果。改革才是中国的出路。问题是,中国深化改革需要设计,从哪里手,如何改,「两会」期间应该给出答案,这是全国百姓的期待。 每年「两会」,是中国精英云集北京,商讨国人前路的时刻,这个时候,也是国人一年一度最期盼的时刻,「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盼的可能是过去和未来自己的提案有多少被接受;改革开放后因为分配不公出现的上访队伍,也在此时纷纷向北京汇集,他们期盼可以在「两会」官员集中期内提出自己的诉求;而所有的中国人都在观望,期盼「两会」可以释放更多的有利民生的政策。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变化有目共睹,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变化也是共识,每个中国人,每个阶层都对「两会」有不同的期盼,但对中国发展的共同期盼只有一个:中国需要不断改革,不断发展。 破解难题 惟靠改革 为了让代表们集中民众最关心的问题给决策者参考,媒体通过自己的平台作出民众最关心,也就是最期盼两会解决的问题。中国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共计近百万人次参与投票。其中,高考改革受关注度最高,养老保障位列第二,楼市调控、人口政策、司法公正、反腐倡廉、食品安全、物价调控、药品降价、道德建设等话题也受到网民的关注,关注度分别位列第三到第十位。 教育改革同样成为中国网络电视台「两会」热点话题之首,食品安全、房价调控紧随其后,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医疗改革不出意外地入围前十位,与中国网网友不同的是,聚焦三农、外交转型、文化发展、社会管理、经济发展也成为网民关注的民生话题。而在人民网的民调中,社会保障得票数最高,收入分配、医疗改革、社会管理、教育公平、三农问题、反腐倡廉、物价问题、食品安、房价调控的得票数依次排列。 全调查显示,中国民众希望通过「两会」解决的问题大同小异,这些问题是改革开放取得成就后的附属品,也仍然需要继续以改革开放来解决无论是哪一个网络调查的结果,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要继续改革。正如中国总理温家宝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前途命运的正确抉择。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虽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每年的报告都会提到改革,这已经是绕不开的话题。 政府廉洁 政令可行 今年是中国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中共十八大也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今年还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南巡讲话,指导中国继续改革二十周年纪念,在此背景下的全国「两会」,多重议题备受各界关注。温总理不是泛泛谈改革,从执政的角度非常具体的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深化土地、户籍、公共服务改革,推进社会事业、收入分配等改革,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事实上,在「两会」前,政府就释放了一系列强化改革开放的信息。温家宝总理在广东考察提出「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新华社发长文呼吁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改革;《人民日报》推出「深化改革」系列文章,疾呼「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世界银行上月共同发布报告,认为中国急需深层次改革。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赵启正面对与会记者密集发问,也强调,「深化改革的时机到了,我们会继续坚定地前进。」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北大教授厉以宁也表示,宁要危言,不要危机,这个观点是对的。改革不能到此为止,否则前功尽弃。 落实政改 百姓期待 改革的话题在两会的代表中也很热切。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宪法学教授杨海坤在无党派和社科联组会议上作了5分钟的即席发言,阐述了自己关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想法,「呼吁政改,建议出台政改总体方案」,获得了热烈掌声。当时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也出席这次会议。早前,李克强在《求是》刊文论发展与改革,提出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由此可见,从上到下,中国民众最关心的问题,实质上是改革以解决实际问题,改革以保持既有经济成果,改革以让民众更多享有成果,改革才是中国的出路。问题是,中国深化改革需要设计,从哪里手,如何改,「两会」期间应该给出答案,这是全国百姓的期待。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强调,解决利益格局影响改革的问题上首先是要从执政的党和人民政府头上开刀,只要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真正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代表那些小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改革就会往前迈出最关键的步伐。这可能是最击中要害的继续改革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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