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屡屡全武行凸显大陆教育体制陷入困境 管理帖子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就屡屡有师生矛盾激化的报道,今天,又看见一则初中生围殴教师的新闻。说的是陆丰甲子一中的语文教师范炳因为制止学生在考试中捣乱,遭学生及家长殴打…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29, 2010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就屡屡有师生矛盾激化的报道,今天,又看见一则初中生围殴教师的新闻。说的是陆丰甲子一中的语文教师范炳因为制止学生在考试中捣乱,遭学生及家长殴打…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27, 2010
三月中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引人注目地宣布,国家将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企参与到国企改制重组中来。新华社援引温家宝总理的话说,将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以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
会议说,要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此外,还将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这既表达了国家对激活民间投资以充实旨在推动经济复苏的刺激计划、进而拉动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强烈愿望,亦可被视为中央政府对一段时间以来在学术界和舆论界沸沸扬扬的“国进民退”之争的一次正面回应。
在距离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著名的“非公经济36条”)的正式公布已足足5年以后,再度强调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一方面足以体现政府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诚意和决心,但在另一方面也不能不让人们得出下述令人遗憾的结论:“非公经济36条”颁布后的5年里,其落实的结果是不理想的。这也就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市场派”学者和评论家们关于“国进民退”的批评并不是没有一点根据的,这至少说明这些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得并不如预期中的好。
“中粮入股蒙牛”、“山西煤矿重组”、“民营东星航空破产与三大国有航空公司获得巨额财政注资之对比”、甚至“4万亿绝大部分投向国企项目”……直至最近的“央企地王”,都构成了一年多来社会舆论批评“国进民退”的有力注脚。当然,当事的央企、国资委、地方政府等负责人也都零零星星地在各种场合表达过各自的不同看法。我注意到,其中有两次比较具有典型性的对“国进民退论”的反驳都是所谓“用数字说话”:
2009年11月2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参加“中国经济学家年度论坛”时,面对众多大学经济院系或研究机构的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的统计数据不支持总体上存在“国进民退”的现象。一个月后,马建堂在国新办召开的记者发布会上,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5年至2008年,全国非国有企业占所有企业数量比重、产值比重、资产比重、利润总额比重都有了显著上升。
在2010年3月2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年度例会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赵启正向新闻媒体指出,数据显示,“国进民退”并非中国经济发展状态。在全国政协公布的数字中,2009年私营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总资产、从业人数、主营业务收入、总利润等各方面的同比增长幅度均远远高于国有企业,有些指标甚至数倍于后者。
然而,仔细分析的话会发现,无论是马建堂还是赵启正的数据,说明的都只是这样一个事实:近年来私营企业的发展好于国有企业。但舆论所说的“国进民退”更多地指的是一种社会环境和政策导向,即国家通过行政、资源、价格、金融、财政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手段,将大部分社会资源配置给了国有企业,并加大了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力度,导致了许多行政性的垄断壁垒。换言之,“国进民退”是某种动态的行为,而非静态的结果。就这个意义上说,私营企业比国有企业发展得更好这个事实丝毫都不能证明不存在“国进民退”。它充其量只能说明“国进民退”政策导向的效果并不明显,因而也就进一步彰显了中国民营企业生命力之茂盛及国有企业的无能。打个比方,我们批评一个父亲溺爱大儿子、虐待小儿子,这位父亲用小儿子学习成绩比大儿子好、身体比大儿子壮的事实来反驳,显然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不过,从马建堂和赵启正的反驳态度来看,他们显然都把“国进民退”当成了一种批评、一件坏事,而不是一项值得表扬的政绩。否则,他们完全可以公开地表态认为这是国有经济控制力增强的表现,这在政治上也没什么不正确。由此可以间接判断:至少在中央政府层面,主观上从来就不希望出现“国进民退”的局面,当然也就不会作出有意识的政策安排。
这么说来的话,假如市场上确实有所谓“国进民退”的话,我们又似乎应当向国有企业致敬,因为这表明了它们竞争力的迅速和大幅提升。实际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持有这种观点。他在不久前颇为委屈地对媒体说:“我想不明白,为什么国企搞不好的时候你们骂,现在我们国企搞好了你们还是骂呢?”数据显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从2003年的约2万亿元,增加到了目前的5.5万亿元,翻了一倍多。即使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2009年,国企也出现了集体性崛起和爆发式增长……
当然,国资委这个部门的职能很可能使得李主任未能客观地审视一下,国有企业的这些骄人业绩究竟是凭借什么而实现的?它们又将对整个经济运行和市场秩序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同样是在3月中旬,在“央企地王”一发不可收的情况下,国资委下令,要求除了主业为房地产的16家央企,余下还有78家非房地产主业的央企有序退出房地产市场。然而,如果央企真的像许多政策宣传里说的那样,是与民企、外企等没什么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的话,它们为什么不能涉足房地产市场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天然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国家法律对此也予以充分保护。如果央企判断房地产市场是当前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目标领域(事实上它们正是这么判断的)的话,国资委又有什么理由责令它们退出?须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的第一要务,也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国资委的首要职责。现在,国资委让央企撤出一个利润最为丰厚的市场,岂不是与自己的职责相违背的吗?至于所谓主业与非主业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是行政命令指定的,而应该是央企这个市场主体的面对市场的自我选择,否则就不存在所谓自由竞争。况且每一个央企的庞大身躯下,都有大量产权多元化的子公司、孙公司,其中包括许多上市公司,国资委的命令很可能与股东利益相冲突。
于是又有人说,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不是普通企业,它们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它们不应该“与民争利”,更不应该在市场有可能陷入非理性的时候火上浇油。注意,这里的“与民争利”已经不再仅仅指政府与老百姓“争利”,而是同时包含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假如我们认同这类“国企特殊论”的话,那么央企确实不应该参与已经让老百姓怨声载道的楼市,当然也就更不应该为过街老鼠似的“地王”抬轿子。然而,一旦这种逻辑成立,则实际上国有企业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换句话说,它们必须要退出的就不仅仅是楼市,而是所有的竞争性市场;它们应当介入的,是将盈利视为天经地义的“普通企业”没有动力参与的社会公共品领域;它们实际上就成了所谓“服务型政府”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执行机构,就像西方国家里的少数国有企业——如英国的BBC——那样。但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的绝不是这种角色。
敏感的人应当已经能够看到,所有这一团相互矛盾的混乱逻辑最终都把我们带到下列这一组相互关联的问题上:理论上,国有企业的性质究竟应该是什么(它为什么要存在)?现实中,国有企业又扮演了何种角色(它都做了些什么)?国有企业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经济究竟是否相容?……
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摸索实践,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或许并不在于“大锅饭”和“低效率”这些它们时常表现出来的表面病征。事实上,即便在西方国家,私有产权的企业只要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那些股票上市的公众公司,其所有者与经营者就必然是分离的。按照这种逻辑,只要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外部又有运转良好的经理人市场(这些构成了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它在理论上完全可能与产权清晰的私人公司同样有效率。
事实上,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它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过去的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国有企业经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通过后者出台的倾向性、保护性和行政垄断性政策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挤压民间的经济活动空间。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往往是通过不公平的方式(裁判明显偏袒甚至吹黑哨)赢得所谓的“市场竞争”的。而正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大量存在,才使得政府无法成为一个公正的裁判。于是就出现了本文一开始指出的悖论:即便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主观上并没有“国进民退”的意图,甚至还非常希望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但客观上它实际上每天都在意无意地做着促使“国进民退”的事情。更为严重的是,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不公平竞争一定会阻碍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甚而为国家迈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制造重重障碍。
因此,眼下已经到了必须要从根本回答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属性与定位问题的时候。否则,不仅国有企业本身难以避免李荣融主任为之委屈的那种左右为难、进退失据的窘境,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终究难以继续推进下去。我相信,这就是这场关于“国进民退”的声势浩大的讨论所揭示出来的深刻意义。
写于2010年4月3-4日
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27, 2010
台湾的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原本严重侵犯新闻自由的规定已经修改,新的规定是,媒体基於新闻报导的公益目的,搜集发布个人资料可以不必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原来的规定因为没有排除新闻媒体,引起台湾舆论界强烈反弹,各大报都发表社论批评,马英九总统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今天终於修改后三读通过。
如果依照上星期已经二读通过的旧条文,未来台湾的媒体将会动辄得咎,因为包括报导陈水扁海外秘密帐户的金额,都必须先取得陈水扁的书面同意,台湾各界都认为这种规定简直匪夷所思,媒体揭弊的功能势必完全无法发挥。
另外,旧有的规定也没有将一般人民「合理使用」个人资料的限制加以排除,和朋友合照之后,把照片贴上部落格或FACEBOOK网站,就必须取得朋友的书面授权,台湾舆论一般认为,这样的规定难以执行。
新规定是,单纯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以及在公开场所搜集的个人影音资料,只要没有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都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台湾这次修正个人资料保护法引起的违宪争议,虽然在最后关头紧急煞车而落幕,但强调捍卫新闻自由的马英九政府提出这样的修法至今仍让人不解。
发布者duck-tail_2009 | 4 月 26, 2010
在这两起一脉相承的重大刑事案件中透视出的民意,考问的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公权力产生和运用的合法性。 当前民众在维权实践中,经常发生“跳楼”、“自杀”、“裸体”、堵塞交通、拦截车辆,甚至杀人等事件,以期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 … 正是因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渠道的不通畅,话语权被剥夺,不能“通过博弈形成一种均衡”,社会才会集聚起越来越多的杨佳、杨义、王道亮。当今中国,极端事件井喷式爆发,正伴随胡锦涛的“和谐社会”一起发展。杨义手里紧紧拽着那把刺向公权力的剔骨刀,足以对当局的执政基础构成压力。 …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26, 2010
22日,广东揭阳市惠来县岐石镇坑仔小学学生在接种乙肝疫苗后,46名学生出现自诉“头晕、恶心、乏力”为主的不适症状。而鉴定结果未出,联合调查组23日傍晚6时在隆江镇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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