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录 | 一日段子荟萃 6-21
@弹弓子E:《因为爱情》曲小柯/词:赵红霞 雷政富。赵:给你一张过去的U盘,看看那时我们的爱情,有时会突然忘了我还在爱着你。雷:再唱不出12秒的歌曲,看听到都会红着脸躲避,虽然会经常忘了我依然爱着你。赵:因为爱情才会轻易上床,所以一切都是幸福的模样。雷:因为爱情才300多万,依然随时可以为你疯狂。 来源: G+ 猜你喜欢 一日段子荟萃 6-5 一日段子荟萃 5-23 一日段子荟萃 5-24 一日段子荟萃 6-14 周末段子荟萃 5-26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6 月 22, 2013
@弹弓子E:《因为爱情》曲小柯/词:赵红霞 雷政富。赵:给你一张过去的U盘,看看那时我们的爱情,有时会突然忘了我还在爱着你。雷:再唱不出12秒的歌曲,看听到都会红着脸躲避,虽然会经常忘了我依然爱着你。赵:因为爱情才会轻易上床,所以一切都是幸福的模样。雷:因为爱情才300多万,依然随时可以为你疯狂。 来源: G+ 猜你喜欢 一日段子荟萃 6-5 一日段子荟萃 5-23 一日段子荟萃 5-24 一日段子荟萃 6-14 周末段子荟萃 5-26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6 月 20, 2013
“近几十年来,由于信息社会的兴起,美国社会对于隐私权的讨论和保护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重心逐渐由住宅、通讯向“信息和数据”转移。” 今年以来,网络的隐私保护问题在美国朝野引发轩然大波。一二月份,以打击互联网盗版为名的《停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 )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该法规定,政府可以对有传播盗版作品的个人进行网络监控。互联网行业巨头,如谷歌、雅虎、维基百科,都一致对此表示反对。维基百科还一度中断服务,以黑屏表示抗议。该法案最终被迫停止表决,回炉修改。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三四月份,另一份类似法案《网络情报共享与保护法案》(CISPA)也开始在国会“冲关”。这份法案主张,为了对抗可能发生的网络攻击,政府无需法院授权,就可以调阅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公司保存的用户网上活动记录,对个别类型的嫌疑人员,政府还有权对其网上活动进行暗中监控。 和SOPA不一样,CISPA并没有遭到商业领域的反对。4月26日,该法案在众议院以248:168的较高票率通过。但这个消息却如重磅炸弹,在美国社会引发争论和热议。多数人认为,如果允许政府对公民的网上活动进行监控,公民的隐私权将受到极大侵害。 在美国,隐私权是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美国社会特别重视的一项权利,有人甚至将隐私权形容为“流淌在美国人血液里的一种价值观”。这种重视由来已久。1890年,美国隐私权的鼻祖布兰代斯大法官将这项权利定义为“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认为它是“个人自由的起点”,通过界定这项“人类最广泛的、文明人最珍视”的权利,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仅意味着个人可以和其他人的干扰对抗,也意味着个人隐私有不受新闻媒体、政府权力侵犯的保证。具体来说,就是非经法院授权,政府不能对公民实施监控、窃听等行动,否则就是违宪。 在美国的历史上,也有过多起政府越界的案例。例如,1967年轰动一时的卡兹诉美国政府案(Katz v. United States):联邦调查局通过在公用电话亭搭线,窃听了当事人卡兹的谈话,掌握了其参与赌博活动的证据,卡兹因此被定罪。卡兹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7:1的比率支持了卡兹(一名法官缺席),最后宣判:联邦调查局的窃听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获得的证据因此无效,卡兹的罪名不成立。卡兹案后,政府监控和公民隐私之间的“警戒线”划得越来越清楚。 近几十年来,由于信息社会的兴起,美国社会对于隐私权的讨论和保护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重心逐渐由住宅、通讯向“信息和数据”转移。其中原因不言而喻,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每个人的活动无时无刻不在信息空间中留下记录,公司、银行、医院、酒店、商场都收集了大量的个人资料和个人行为的数据。在商业界,各种各样的隐私侵犯正在以微妙的方式广泛地衍生。 虽然商业领域的隐私侵犯防不胜防,但无法律核准,商业机构不能把这些信息和政府共享,这是美国社会保护公民隐私的底线。1974年,美国通过了《隐私法》,这部法律的保护主体就是存贮在政府机关的“个人信息记录”,它通篇规定的都是美国政府应该如何使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到了2001年,因为9·11的悲剧,美国的隐私权保护被撕开了一道口子。时任总统的小布什和国会都认为,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确保国家安全,全体美国人都应该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和自由。强调国家安全和政府管控的保守主义开始盛行,美国国会随后通过的《爱国者法案》规定,如果反恐工作需要,警察和情报机关可以不经法院授权,对公民的电话和网上活动进行监控。 这次的CISPA法案,祭起的自然又是国家安全的大旗。法案的主要发起者表示,该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伊朗、朝鲜等一类国家对美国的网络实施“灾难性的破坏”。但在国家安全这张大伞之下,还有若干规定,将政府对公民的网络监控权扩大到了个别犯罪领域。 这些条款,也正是全社会激烈争论的焦点。不少民权团体都表示,这违反了美国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的立国之本,纷纷誓言要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反对运动。奥巴马也表示,如果参议院通过,他将行使否决权。从这些情况看,该法案修成“正果”的可能性不大,但它对美国隐私权的挑战以及引起的社会争议,再次证明了隐私保护的问题将成为信息社会绕不开的中心议题。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6 月 20, 2013
“事实上,隐私法律已经跟不上新兴的技术。“在数字时代保护公民自由”的目标,就是保障可表达的,联想的私人权利被加强,而不是不断对新技术妥协。并且要保护这些民主的核心权利,以对抗入侵的公司和政府依赖新技术的侵犯行为。” ACLU简介(由本刊编辑撰写):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成立于1920年,总部设于纽约市,是美国最大规模的独立非营利组织。目前有超过50万名会员,在五十个州设有分支机构。ACLU从事公民权利案件的诉讼、法律顾问,有关公民权利立法的游说、宣传教育。每年ACLU有约100名律师职员与约2000名律师志愿者,合作处理近6000个案子。 ACLU成立目的是“捍卫和维护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这个国度里每个公民享有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ACLU在隐私权方面,曾在几次法律斗争中致力于确保州政府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并给予公民查阅其个人记录的权利。其支持的几项法令,包括1970年的要求信用机构对公民公布信用信息的《公平信用报告法》,1973年的给予学生查询他们个人记录权利的《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法》,1974年的禁止联邦政府恶意公开个人信息的《隐私法》。 9/11之后,美国联邦政府为打击恐怖主义,制定了一系列新措施,包括通过《爱国者法案》。ACLU声称他们侵犯了有关正当程序,隐私,非法搜查,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方面的权利,对此做出挑战。ACLU曾发表声明:“我们前进的方向在于果断地违反我们最大力量的政策和做法:我们的宪法和法治的承诺。自由和安全不在竞争在一个零和游戏竞争;我们的自由是我们力量和安全性的非常基础。 ACLU的国家安全项目倡导国家安全政策,符合宪法,法律规则和基本人权。该项目诉讼有关拘留,酷刑,歧视,监视,审查和保密的案件。”2006年1月,ACLU在密执安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向国家安全局(NSA)提起了诉讼。挑战政府通过NSA从事不正当监视间谍活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其他组织在全国各地对电信公司提起单独诉讼 目前ACLU主要关注的公民权利议题及立场还包括:反对死刑;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恋者收养儿童的权利;支持节育和堕胎的权利;消除对妇女、少数民族和同性恋者的歧视;支持囚犯的权利和反对刑讯逼供;支持宗教人士不受政府干涉地实践信仰的权利;以及反对政府任何对宗教或非宗教的偏好或对某种信仰的偏好。 革命性的新技术革新潮流持续不断,这侵蚀了已有的保护措施,并大大扩张了我们的安全代理中介的权力。它们允许政府窥视我们的生活,不需要任何正当法律程序或有意义的监督。我们的权利和自由,在9/11之后持续被侵蚀。 十年之后,我们浏览的网站被追踪,我们的电话记录我们的行动,我们的推特状态被FBI监视,我们的网络交流正在被阅读、存储,国家安全局秘密地窃听我们的电话。我们一度只能想象,这样的事情发生在遥远的敌对国家,或糟透了的地方。现在它们突然正发生在这里,发生在美国。悲哀的是,一个来自科幻小说家菲利普·迪克直言不讳的世界已不再难以想象。这个世界里有在线追踪我们的个性化订制的广告,或甚至可能在我们什么都没做错时,就有一个预防犯罪的预报器把我们都摄入嫌疑范围。 事实上,隐私法律已经跟不上新兴的技术。“在数字时代保护公民自由”的目标,就是保障可表达的,联想的私人权利被加强,而不是不断对新技术妥协。并且要保护这些民主的核心权利,以对抗入侵的公司和政府依赖新技术的侵犯行为。 (原载http://www.aclu.org/protecting-civil-liberties-digital-age 由本刊编辑翻译)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6 月 20, 2013
“长期以来一个有关宪法第四修正案不争的事实是,所谓“对隐私权的合理期望”这一测试点总是走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每次政府从你的隐私权中拿走一块,你对隐私权的期望值也就降低了一点。” 2008年,安东尼·琼斯因持有并协同出售50公斤可卡因被定罪,判处终身监禁。定罪的主要证据是在2005年获得的,当时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警察得到批准令,在琼斯和他妻子驾驶的切诺基上秘密安装了跟踪器。批准令有效期只有十天,但到期后警察继续以每10秒一次的频率密切监视疑犯,一连28天,终于发现了他在马里兰郊区的隐藏屋,搜到大量毒品和85万美元现金。琼斯要求撤销定罪,理由是警察无批准令使用跟踪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第四修正案项下的权利,该修正案不允许政府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财物。政府方面回应说,使用跟踪器追踪与警察在公共场所和铁道上的侦查行动并无区别,它不为宪法所禁止。 2010年8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作出有利琼斯的判决,认为政府不得在没有批准令的情况下进行长期而不间断的跟踪器追踪。法官道格拉斯·金斯伯格代表三人合议庭写道:“警察使用跟踪器,并非只是跟踪琼斯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而是在长达28天的时间里,每天24小时全程监视他所有的行踪,从而掌握他的全部动向和模式。”另一方面,其他几个联邦上诉法院却同意政府的意见,说任何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活动即是对公众公开,因此不能指望享有隐私权。 看到这儿有些读者可能会联想到:最近人们对最高法院法官们的一些院外活动议论纷纷,要是给他们也装上跟踪器会怎么样呢?哈哈,这点连他们自己也早想到了。约翰·罗伯茨法官对副检察长迈克尔·德利本的首轮问题之一就是:“如果你给我们这些法官的车子上都装上跟踪器,在一个月里追踪我们所到之处,这算不算是搜查呢?” 德利本检察官咽了口唾沫小心地反问道:“您是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然后他开始解释,在公共道路上驾驶的法官所享受的隐私权不比任何其他人多。但大法官立刻打断了他:“那就是说明天你可以决定给我们每辆车装个跟踪器,跟踪我们一个月而不产生违宪问题吗?”“不,不是这样。” 塞缪尔·阿利托法官对于新技术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极为担忧。他说:“过去人们享有隐私权,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宪法或其他法律保护的结果,而是因为东奔西跑收集信息太困难了。现在有了电脑,很容易就能把一个人的大量资料搜罗到一起,包括能在街上看到的东西。” 这时露丝·金斯伯格法官也表达了不安:“政府的立场意味着,我们之中的任何人只要一离开家就可以受到监视。你们的论点归根结底就是说,使用电子仪器,只要不是在人家里就没问题?” 德利本检察官澄清说,我们所讨论的只是“在公共场所监视某人的移动。这里并不涉及监听他们的谈话和手机通话、监控车内活动、查看私人信件和包裹等等。”这番解释倒让斯蒂文·布雷耶法官想起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案例以及“未来的可能情景”。 德利本说,当前的问题和1983年的案子没有任何区别,那次最高法院认定,警方在疑犯的卡车货箱里装个呼叫机并不构成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但是那个案子中只涉及一次单程货运。德利本争辩道:“如果法律的原则是一次这样做没问题,三十次就不行,那么叫执法部门完全无法掌握。” 罗伯茨法官认为,跟踪器令人担忧,因为它会给政府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德利本回答说:“通话号码记录也是如此,翻检垃圾箱也是如此,查看信用卡月结单也是如此。”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把这些行为当作搜查。安东尼·肯尼迪法官提出,难道政府也能在人大衣上别个跟踪器吗?索尼娅·索托玛约法官告诉德利本,如果他的理论成立,“那么你也可以通过手机跟踪任何一个人,因为有些手机即使不用也会发出讯号。人们不会意识到他们身上的东西会被你们利用来监视他们,这对他们选择使用什么物品时的诚意是一种侵犯!” 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官更有高见:“难道外面没有哪位立法者能来制止这种做法吗?” 琼斯的律师斯蒂文·莱卡有30分钟时间替琼斯辩护,他又提出了一个新论点:警方在琼斯私人汽车上装跟踪器的做法本身构成“非法入侵”。早些时候肯尼迪法官也说过,他对于安装电子仪器的方式“持严重保留态度”。然而,阿里托法官表示,在属于政府所有的汽车牌照上加装跟踪器大概不能算是非法入侵。斯卡利亚法官叫起来:“我的牌照不属于我自己吗?这个我可不知道。你凭什么这样说?牌照可是我付了钱的呀。”他让莱卡律师具体说说到底什么东西被拿走了。莱卡回答,是他当事人的数据信息。于是斯卡利亚反驳他:“你以为空气中漂浮的数据信息,而不是纸质文件,也能支持你的论点吗?” 莱卡律师说政府不应有权“利用一种能使他们无处不在、无所限制、无需成本进行监视的仪器”。但是肯尼迪法官问他,这和派出30名警察日夜监视一个人有什么不同。由此,金斯伯格法官联想到,这和监视相机也没什么区别。另一位法官艾莉娜·卡根说:“要是你去伦敦,走到哪儿都有监视镜头在拍照。”莱卡回应说:“这事儿挺吓人的。所以我不会愿意住在伦敦。”而斯卡利亚法官嗤之以鼻:“如果是吓人的话,那么必定违宪。可是宪法中哪条里有吓人条款呢?”布莱尔法官补充说:“事实上,伦敦的这些摄像机令他们得以追踪到企图炸格拉斯哥机场的爆破手,及时制止了他的行动。” 莱卡又回到他的“非法入侵”理论,这使布雷耶法官很不耐烦。索托玛约法官补充说:“现在天上有卫星,能看到你的街区、你的家。我看用不了多久卫星上的摄影机就能让你看到全世界,也能跟踪任何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 莱卡对斯卡利亚法官说,没有批准令的跟踪器就像一个不请自来的陌生人登上你的车。斯卡利亚又一次重复他早先的问题:“这难道不正是你应该依靠立法者去解决的麻烦吗?”莱卡还是没能说出一个可行的标准来帮助法庭区分一次性的跟踪与30天的持续行动。 检察官德利本这样开始辩驳:“先进技术有利有弊。我们今天看,可能觉得跟踪器有点儿入侵性,但是当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用到它做各种事情,那时我们对所处环境的私密性期望值也会随之改变了。” 但是卡根法官不接受这一说法。“这在我看来太过分了。你想想看,要是你一出家门就有一个小机器人24小时跟到东跟到西,向警察和调查机构报告你的行踪,怎么能说这超出我们对隐私权的期望值,怎么能说这个小机器人没有损害我们的隐私权利益呢!” 肯尼迪法官还问,难道你的邻居也能在你的车上装个跟踪器看你去什么地方,而这也不侵犯你的隐私权吗?德利本检察官说也许吧。 长期以来一个有关宪法第四修正案不争的事实是,所谓“对隐私权的合理期望”这一测试点总是走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每次政府从你的隐私权中拿走一块,你对隐私权的期望值也就降低了一点。当德利本谈起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小小呼叫机案例时,当他说到在未来世界中跟踪器也会被看作可爱的小朋友这一预言时,他确实为我们勾勒出那个越收越紧的怪圈轮廓。想想看,当年连玻璃电话亭都被当成不尊重隐私权,而八十年代人们讨论通话记录的案子时,电话亭这事儿显得多么久远。那么,总有一天,当我们掌握了新的技术,回头再看政府在你车上装个跟踪器,可能就会觉得它根本就不算个事儿。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好像也清楚这一点,他们明白将来的技术会发达到什么地步(不管是比喻还是真的),即使他们不能肯定宪法会在何处划出一条界线。 (本文选自译言网,译者meihelen)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6 月 20, 2013
“但是,在一个民主政体中进行的间谍活动的合法性,应取决于知会同意( informed consent ),而非保密信托( blind trust )。 ” 保持警惕 不让敌人通过诡计和暴力达到目的,这是保护社会的人之任务所在。这也是那些害怕保护者以牺牲无数个人权利为代价追求集体利益的人的口号。年轻的安全承包商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已经在这场争执中选好了边,他的方式是泄露档案,展示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监视数百万美国人电话记录以及数亿外国人互联网活动的事实。 由卫报和华盛顿邮报公布的这些档案涉及两大秘密(参见文章)。一是法院判令要求电信公司Verizon交出用户电话的通话时间、去向、位置等“元数据”。二是透露了“棱镜(PRISM)”计划的一些线索,该计划收集来自于Google、苹果、Facebook等公司的电子邮件、文件及社交网络数据。这项窃听计划的大部分一直就受到猜测,而且其中也没有必然属非法的东西。美国赋予其执法和间谍机构广泛的权力。这些机构受到国会和法院的监视,后者向互联网公司发出指令。 奥巴马已经对此泄露事件做出回应,称他“欢迎”就隐私、安全及便利三者之间的权衡展开辩论。不过,尽管总统这么说,但当局和国会的大多数人均不愿讨论其监视的这些行动计划;而那些想讲话的政治人物和高管又被保密法律给堵住嘴。民意调查表明,对于监视的是非曲直,美国人的态度泾渭分明——这部分是由于他们对发生的事情不甚了了。但是,在一个民主政体中进行的间谍活动的合法性,应取决于知会同意(informed consent),而非保密信托(blind trust)。 看住看守 可能你会说刺探只在必要时进行。2001年9月11日基地组织的袭击向政治家证明了其第一要务是确保自己公民的安全。这条教训因为最近发生两起袭击事件而变得更加深刻——一起发生在今年4月的波士顿马拉松赛,另一起是上个月英国士兵李·里格比在伦敦被骇人谋害。伊斯兰激进炸弹袭击者就是使用电子监视手段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来自于西方安全机构仍难以渗透的群体,且广泛使用手机和互联网。NSA的老板基斯·亚历山大(Keith Alexander)说,斯诺登泄露的活动导致了几十项行动的终止。相对于阿富汗及伊拉克战争,社会所承担的清理有关这些人信息的责任已经是很适度的了。而公众看起来也是幸福的:如果再发生一起针对美国的袭击,那么斯诺登先生很快就会被遗忘。 然而,由于这些间谍可以选择性地披露自己的工作,没人知道其代价和渗入是否与威胁相称。担忧之一是安全机构的规模、范围及成本:大约140万人像斯诺登先生那样拥有“最高机密”许可权。这些是可以察觉的吗?WikiLeaks的故事也暴露了这个体系的薄弱环节。 第二个担忧是对美国与其他国家关系的影响。当局对棱镜泄露的即刻回应是美国人无需担心:因为它只针对外国人。这给那些自视为美国亲密盟友的国家的伤口上又多撒了一把盐:尤其是欧盟,它正在一丝不苟地保护自己公民的数据。大家都充满了恐惧,也许间谍机构之间进行的是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交换,大家都尊重保护自己公民权利的法律,但同时让盟友代为刺探。 因为第三个担忧,像律师一样口吻的官方否认此类阴谋未能消除疑虑:政府脱离公众监督的行为不受信任。美国国家情报总监詹姆斯·克莱佩(James Clapper)今年3月告诉国会说,NSA并未收集“数百万美国人”的数据。但现在却说自己是“以尽可能低限度不诚实的方式”来回答问题。对大数据库扫描也许能得到有趣的线索——但也会做出误人性命的误报,尤其是当最终决策是秘密做出时。那些不明数量的被列入“禁飞名单”的人被禁止大部分的空中旅行,却未被告知自己做错了什么,也无法将自己名字除名。包括某些因禁飞而流亡海外者在内,13位陷入绝望的美国公民正在起诉美国政府。 更甚的是,美国政府往往喜欢投机取巧。911之后,彼时的副总统迪克·切尼(Dick Cheney)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规则取得了新的重要权力,但在当时却秘而不宣。甚至连国会对此也并不知晓。对今天的这些密探的约束也许会更加严密。但是美国的体系却是让法官坐在秘密法庭上,发出秘密的数据收集指令,要求对方严守秘密。整个过程有少数几位秘密介绍的议员监视。控制此过程的法律意见书也是机密。曝光此事的尝试近乎滑稽闹剧:游说团体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正在跟秘密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打一场官司,要求后者公布一份2011年发布的秘密意见书。该意见书(不同寻常地)阻止了一项秘密的NSA计划。也许结局证明了这些手段的合法性——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非常规引渡、“黑狱”、水刑等,这些切尼先生那伙人让美国陷进去的投机行为就不是这样了。 信任但需验证 我们的观点并非说美国间谍在做错事,而是说公众监督的程度不足,纠正的权利也不够。没有这些,官员们就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因为这么做的代价很小。对于那些有窃听和取缔权力的人来说尤为如此。 密探当然需要保密性,但并非可以随时随地随意。官员会抱怨说暴露妨碍了自己在本已不公平的战争中的努力。但是牺牲一部分运作效率是值得的,因为公众监督是取得大众支持的条件。哪怕在考虑到需要保守一些秘密的情况下,美国人也需要对间谍以自己名义从事的事情有更清晰的了解。 (本文选自译言网,译者boxi)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