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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曲新闻 | 中国同性恋人争取合法婚姻权利

图:2月25日,北京一对同性恋人来到婚姻登记处希望登记结婚/图来自网络 中国——近日北京和广州分别有 2 对女同恋人到当地的婚姻登记处,要求登记结婚,但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目前中国还没有法律允许同性恋人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此外,媒体报道称,有百余名同性恋的父母,联名致信人大代表呼吁修改婚姻法。 2 月 25 日,北京的一对女同性恋到东城区民政机关申请注册结婚,但被工作人员拒绝,但她们手持自制的结婚证书,以及在登记处门前拥吻的照片在网络上流传。 26 日,广州另一对叫九九和阿雅的同性恋人到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希望登记结婚,不过工作人员以《婚姻法》规定一男一女才能登记结婚拒绝了她们的要求。南都的报道称,她们两人恋爱一年,均已出柜,目前已见过九九的父母,也准备在明天前往阿雅的老家。九九说,虽无法登记结婚,但她们还是决定举办婚礼,宣告二人的关系。 虽然中国的法律还没有认可同性恋人的婚姻关系,但在同样看重结婚仪式的国情下,此前已经有多对同性恋人公开举行了婚礼,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同性恋人生活在一起,但在共同生活重产生的一些问题仍需要法律来进行仲裁,因此同性恋人一直以来对合法婚姻的权利在进行争取。 此外,南都 报道 称,全国两会将至,近日百余位同性恋的父母致信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尽早修改《婚姻法》,实现同性恋情侣的婚姻权利。公开信提到,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 3%-5% ,照此推算,中国约有 6000 万同性恋者。而他们在领养下一代、继承伴侣财产、买房等各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F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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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 | 魏武挥:媒体报道能否直呼“李双江之子”?

蛇年一开年,一起涉嫌轮奸案的事件迅速吸引了大众的眼球,它涉及了“将军之后、二进宫、性”等若干适于快速传播的元素。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2月22日通报,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本月20日因涉嫌轮奸而被刑事拘留。另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李双江之子原名李天一,出生于1996年4月。2011年9月,曾因无照驾驶一辆宝马汽车,和同伴殴打一对夫妇,并损毁他人机动车辆而被政府收容教养一年,并于2012年9月获释。 新闻媒体对此案的诸多报道引发了不少关于媒介伦理、法规的争议,即媒体在报道中直呼“李双江之子”、甚至起底其成长经历是否是越线之举。因为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最受媒体关注的主人公李天一不满18岁,按照中国法律,是一个未成年人。 在现有的媒体报道中,“李双江之子”的使用相当普遍,也有媒体直呼其名、甚至牵带出曾用名。在我印象中,本月25日上海《东方早报》的报道深入地介绍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经历。该报的相关报道用了整整两版,配了四张照片,其中包括幼年的李天一和父母的合影,虽然照片中他的眼部被做了马赛克处理,但李双江本人清晰可见。这个系列报道中还包括一篇题为 《因父之名:一个星二代的成长与堕落》 的人物描写,并曝光了当事人的一些成长经历。虽然该报道一直用“李某”来称呼当事人,但连其小时候的事都被翻出来了,“李某”二字也就失去了隐晦的意义。 除了纸媒,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对于李子的身份和轶事也是穷追不舍,并通常直呼其名。于是,争议便出现了。《南方都市报》24日发表社论《法律的归法律,狂欢式舆论尤须降温》,批评了部分国内媒体的做法,认为别说点出其姓名,连说“是某某之子,同样属于法律所禁止披露的‘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亦不尽妥”。新闻生活类杂志《壹读iRead》主编林楚方在新浪微博上说:“用‘李双江之子’做标题,是没有受过基本新闻训练的表现,反思下自己吧。”这类观点得到了一些认同,并被冠之以“程序正义”之名。 但我认为,媒介作为社会守望者,所应遵循的最大伦理就是尽可能地捍卫公众利益。在必要的时候——比如公众利益极小或者无关公众利益时——当然要保护他人隐私;如果保护公众利益与他人隐私相权结果是公众利益更大时,自然就要去行使媒体该行使的职能。 对于未成年人的报道,全世界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以下简称PCC)最新的《编辑操作原则》(Editor’s Code of Practice)对采访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如此规定:“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就其涉及的事件或关涉其他未成年人福祉的事件进行采访或拍摄。” PCC属行业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它所颁布的条款应属于伦理要求范畴。它还特别强调当报道涉及儿童的强奸案时,若受害人年龄不满16岁,不可以提及姓名,也不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的关系。对于涉及16岁以下人士的新闻报道,编辑必须要证明存在凌驾于相关儿童个人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 在美国,媒体有是否可以报道某个具体案件中涉案青少年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罪案的重要性、涉案人员是会被以青少年身份还是成人身份审讯等。对于13岁以上、面临谋杀罪等重罪指控的青少年,通常可以报道涉案者的姓名。 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则如是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该法中,未成年人被明确定义为18周岁之下。 我认为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个条款应有特例存在。中国司法体系并不独立,一位有势力的人就有这个能力去影响这套体系,即便他没有这么做,公众持有这样的疑问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这起事件中,公众需要有一定的舆论压力,让这起案件尽可能地不受到李双江身份的影响,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李双江何许人也?他是著名歌唱家,自然也是公众人物。但这位公众人物与一般歌星类公众人物所不同的是,他还是国家一级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李双江的经济和政治待遇相当于现役少将。中国演艺圈人士中虽然有几个所谓“将军级歌星”,但总体还是不多的——至少不是常态。李双江比之普通公众人物有着这点上的不同:无权但有势。他儿子所涉嫌的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一旦受到干扰而无法得到公正判决,公众利益受损更大。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下,写一笔“李双江之子”,在我看来并不过分。 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出发点是:未成年人可能会由于未成年而犯下一些错误,但他们未来日子还长,这些错误不应该伴随其人今后漫长的一生,总之就是还给他“洗白”的机会。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上应该有所区分。上述案件当事人是一个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众人物的儿子,涉嫌犯下如此重的罪行——即对公众利益如此冒犯,新闻报道一句“李某”全然不交待背景未免过于轻描淡写。如果媒体真这么做了,在今天这个社会恐怕会波澜不惊,媒介也无法起到监督之用。当然这有个度的问题,像《东方早报》等媒体这样给当事人来个大起底,就是做得过头、完全没必要。 然而,《民主与法制》记者李蒙援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媒体炒作太过则有失偏颇。《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这并不能用来指责媒体对该案件的报道。第275条则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不得向个人或单位提供。但引用者似乎忽视了这个前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轮奸妇女一般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条法规恰恰说明了当这个未成年人犯案比较轻的时候,应在未来不再提起年幼无知时的荒唐事。但如果犯案很重,那很遗憾,这个污点将跟随一生。《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经很好地权衡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犯案很重,就必须让后来者(比如在今后的升学入职时)知道其人曾经做过非常出格的事,哪怕可能会对当事人带来诸如偏见之类的不利影响。 “李双江之子”这五个字,或许对当事人不利,但更大的公众利益得到了捍卫,这才是最高的媒介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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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刊文:抗日剧娱乐化三宗罪 对历史不敬

台湾《旺报》26日刊登投稿文章说,娱乐化抗战剧是对历史的不尊重,更是对先烈们的不敬。当年轻人真正把历史剧当成武侠剧,把我们的耻辱当成过目既忘的电影娱乐的时候,就是对历史磨难的背叛。 文章摘编如下: 新的一年到来,正在大陆浙江横店拍摄或已经拍完的抗战剧依然有增无减。而网友却对此纷纷吐槽,直斥抗日剧三宗罪:武侠化、偶像化、鬼子脸谱化。 战争之所以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正在于它的残酷。一场不残酷的战争还算是战争吗?一场不艰难的抗战还值得我们为之缅怀吗?娱乐化抗战剧是对历史的不尊重,更是对先烈们的不敬,如果日本兵都是纸糊的,如果武侠能比子弹跑的还快,那我们还需要如此长时间的抗战吗?娱乐化的抗日剧下,被娱乐的不只是“鬼子”,还有广大的中国人! 当看到《飞虎神鹰》中的“元芳”时,我第一个念头是他的黑风衣不会绊跤吗?当看到吴奇隆站在硝烟中时,我的感觉依然是帅,但紧接着脑海里就蹦出那句“这咋儿就不像打仗的呢?”过于轻松的战争是对年轻人的误导,过于耍帅的战争英雄也是单薄无力的。艺术需要升华,但不能没有底线。 请勿让国难变成娱乐,请勿让国耻变成笑话。让老年人找到寄托哀思的地方,让年轻人铭记耻辱的过去,不要把“国难”变成随意的“一次性消费”,如此恶搞只有让年轻人忘记过去的磨难,忘记前辈们的热血,最终只能导致抗日剧越拍越多,人们的激愤情绪却越看越少。 当年轻人真正把历史剧当成武侠剧,把我们的耻辱当成过目既忘的电影娱乐的时候,就是对历史磨难的背叛。(王琦/河南省漯河市)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73909 喷嚏图卦微信:penti_tugua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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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dot | 中国特色的职业黑客

虽然中国外交部和国防部坚决否认中国军方情报机构是一系列网络攻击的幕后操作者,但他们的辩护理论仅仅是“中国也是黑客攻击受害者”。据美联社报导,中国职业黑客具有一些绝无仅有的特色。兰德的网络安全专家Martin Libicki专家说,来自中国的黑客袭击不但肆无忌惮,而且坚持不懈,“中国的黑客攻击比其它国家多出一个数量级。黑客周末停止攻击行动,显示他们可能是受雇于人,而不是个人行为。”中国黑客攻击遵循周一至周五工作周末休息的行为模式,黑客团队通常从北京时间早上8点开始工作,持续一个标准工作日,不过有时也工作至午夜。偶尔黑客攻击会暂停2周,原因不明。据美国政府委托进行的研究,解放军总参三部拥有丰富资源,有12个局,3个研究所,估计约13000名语言学家、技术和研究人员。此外还拥有七大军区、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和军事科学院的技术支持。安全专家Greg Walton指出,除了上海的61398部队外,总参三部位于成都的部门非常活跃,该部门任务是窃取印度政府安全机构、智库以及位于印度的西藏流亡政府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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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录 | 这还需要调查佐证?

25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这份报告披露了以下调查结果:1.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2.越年轻的公职人员越不认同家属应退出相关获利性行业。3.所调查的1.5万件政府采购商品,约80%高于市场价格。 以下为选摘内容: 亲属获利加剧分配不公 调研组在20多个省市就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报告称,公职人员亲属依靠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经商办企业,获得稀缺资源,破坏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既导致了市场的竞争不公,又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调查报告称,不同行政级别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亲属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不同。公职人员对于应否将直系亲属的违规获利上缴国库的认识程度“触目惊心”。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省部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2.2%,反对的为38.3%;司局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1.4%,反对的为35.3%。 年轻公职人员认识模糊 调查还显示,年轻公职人员存在模糊认识。工作年限为26-30年的公职人员,认同亲属退出获利性行业或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的人数最多,为69%,其余由高到低的顺序为,工龄为30年以上的为57.6%,16-20年的为56.5%,11-15年的为54.6%,21-25年的为52.3%,6-10年的为51%,5年及以下的为44%。 调查数据显示,认为不必责成亲属退出或者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的人数比例最高的为5年及以下的公职人员,人数比例为29.3%。65.9%的20世纪50年代生人的公职人员认为应当责令亲属退出或自己应辞职,而60年代生人为56.2%,70年代生人为53.2%,80年代生人为41.4%,90年代生人为28.6%。报告提醒说,在这个问题上,年纪较大的公职人员比年轻公职人员的认识更清楚,更了解相关政策,由于年轻公职人员是高级公职人员的后备队,其行为是否合乎规范事关重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年轻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1.5万件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 15190件商品实际花费约7934万,多支出约2074万。2013《法治蓝皮书》披露,部分地方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有79.86%的商品高于市场价格。根据报告提供的数据,高于市场价1.5倍(不含1.5倍)以内的商品达到10678件,占总采购数量的56.1%,高于市场价达到3倍以上(不含3倍)的282件,占总采购数量的1.5%。 来源: 新京报 猜你喜欢 领导们可以放心了 多禁几样世界第一指日可待 鲍鱼海参龙虾都有 但我吃不惯 民进党是要改名叫转世党了吗? 又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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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议】“很多人在乎的是立场,是国籍,是历史,是仇恨,根本没人在乎这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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