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

中国选举与治理 | 李庄案两周年律师披露真相

  [陈有西按]李庄被捕二周年(12月12日)快到了,特转发两篇网上流传的文章以作一反思。青石和许丹两位我都不认识。但是他们的洞察和分析令人钦佩,这是两篇很有质量的文章。我作为亲历者,可以证实一下,他们的评价和分析是客观公允的。特别是青石对李庄认罪原因的分析,准确度可以打九十分以上。当然还有一些真相,估计不久也会出现了。包括那首大家一直在猜的“认罪藏头诗”原件。我一直想把这个权利和责任交还给李庄,因为只有他真正知道当时为什么会故作认罪。真相总有完全揭示的一天。任何见不得人的东西总有一天会被曝到阳光下。我们的目的就是一个:告诉弄权者,中国已经是一个有法治也有法律人的国家,任何权力要想肆无忌惮地绕过法律这道坎,并不那么容易。欠帐总是要还的。以后想再这样胡干的人,算算成本,三思而后行。    李庄案两周年律师披露真相   青石   时间:2011-12-07   在中国,备受各界关注的“李庄伪证案”已有两年的时间。中国律师“青石”近日发表题为“李庄案真相(简明普及版)”的文章,以表示对李庄案的纪念。   这篇文章由“青石”发表于12月3日。专门为一些对于李庄案不了解其真相的人而写。青石表示“虽然李庄案真相最有资格来说的人是李庄自己,但是李庄还没有说,而又认为有必要对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说明以消除人们的误解,以呈现案件真相。所以,以自己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对于整个事件的关注和观察,来写一版简明普及版的李庄案真相。”   全文如下:   李庄案真相   (简明普及版)   作者:青石   在与一些同行或者非同行聊天中,发现他们对于李庄案存在着惊人的无知。所以,我想,李庄案虽然轰烈,但是社会上有相当不少的人并不了解其真相。   虽然李庄案真相最有资格来说的人是李庄自己,但是李庄还没有说,而我又认为有必要对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说明以消除人们的误解,以呈现案件真相。所以,在下不揣浅陋,以自己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对于整个事件的关注和观察,来写一版简明普及版的李庄案真相。   一、为什么会有李庄案?   重庆打黑运动开始后,拘留逮捕了不少犯罪嫌疑人,并且准备要进行审判。此时,以李庄、朱明勇为代表的一批律师介入了重庆打黑案件的刑事辩护。他们介入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发现了重庆打黑案件中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作为有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北京律师,他们在辩护中,重点提出了重庆公安在打黑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的刑讯逼供问题。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讯逼供而形成的口供等证据,是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的。因此,李庄等律师提出来的刑讯逼供问题,直接危及到了重庆打黑的合法性。如果李庄等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声提出来的刑讯逼供成立,则人们对于重庆打黑的合法性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即:如果都是依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则重庆的打黑运动还有何合法性可言?如此,则此问题直指重庆打黑的命脉。所以,重庆方面决定要抓一个典型,扫除刑讯逼供的障碍,打击律师对此问题的追问,将律师吓服,让律师“配合”重庆打黑。   这就是李庄案发生的背景。   二、为什么会是李庄?   前面说了李庄案发生的必然性,但是没有解决为什么是李庄的问题。在我看来,重庆之所以会选李庄,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李庄辩护的,是号称重庆打黑第一案的龚刚模案,影响大,具有典型性,枪打出头鸟,李庄不幸刚好处在第一案中的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地位;第二,李庄来自北京,是业内声名赫赫的康达所的律师,为了充分震慑其他律师,北京的律师,有背景的康达所的律师,便成了重庆的首选;第三,这可能还与李庄的个性有关,李庄是一个辩风非常强悍的刑事辩护律师,他在重庆会见被告人龚刚模时因为有公安侦查人员在场监视,他与公安侦查人员大吵大闹,让龚刚模现场指控对他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大叫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并叫侦查人员滚。而且,李庄曾有以罢辩而让被告人坚持要求他辩护这种方式使庭审进行不下去的记录和以此方式狙击龚刚模案审理的方案,所以,重庆在决定要抓一个律师的时候,如此“不会做人”,不懂点头哈腰的硬骨头的李庄,便成了首选。   本人在2005年左右,曾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旁听过李庄状告河北省沙河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案件,对其强悍凌厉的庭审风格,有过现场的见识。   三、李庄为什么要认罪?   有人说,全国律师都在盼着李庄硬撑不认罪,为律师争一口气,但是李庄认罪了,辜负了全国律师,是软骨头,可悲。而且,因为他没有坚决不认罪,所以他一点都不值得同情。   我请有这样想法的同行及非同行想一个问题:如果是你处在李庄当时的位置,面临那样的威逼利诱,你会怎么做?如果你真的认为你自己可以抛弃一切包括生命,不顾父母妻子,一心一意牺牲自我,那我认为你可以看不起李庄。但是,如果你也有一丝犹豫,对父母妻子的安危也有一丝的顾念,那么我认为你就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指责李庄。李庄二审认罪时,我曾在博客里说过一句话:只要是人,就会有弱点,李庄是人,所以李庄绝对会有可以被重庆抓住的弱点,我假设,只要重庆派人在李庄面前说一句话“听说政法大学校门口的交通挺乱的”,李庄立马就会趴下服软。   而李庄本人当庭陈述有“被比(逼)认罪缓刑,出来坚决申诉”之藏头尾句。   我们不能强求人人都去当英雄,更不能让别人去牺牲而快了自己的胸意,特别是在强权无底线的时候。   我认为,李庄认罪,一个是出于利益的考量,他轻信了对方,没想到与他交易的人言而无信;第二个是李庄当时在看守所里,信息封闭,他不可能知道外面的形势,他只能从他以往的经验来判断形势,从而导致他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李庄认罪,但没有被判缓刑,我认为这不能怪李庄,这要怪李庄对方的言而无信及狡诈无行。这就跟强奸案中要谴责施暴者而不应责怪被害人是一个道理。   四、李庄有没有唆使龚刚模作伪证?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第一,龚刚模有没有被刑讯逼供。李庄会见时龚刚模告诉李庄他被吊打了八天八夜,手上有铐吊形成的明显伤痕。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如果当事人向你展示了伤痕且声称遭受刑讯逼供,如果不坚决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来,就是严重失职。不过重庆公安说没有刑讯逼供,李庄案庭审时龚刚模出庭作证了,但是他手上有明显的铐吊伤痕。第二,李庄有没有唆使龚刚模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两个关键点,“唆使”,“违背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真,则让龚刚模当庭大声说出来,就不是唆使龚刚模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而关于有无唆使,李庄坚称没有,龚刚模说李庄眨了眼睛,而北京四律师在李庄案一审开庭时在北京表演了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五、李庄自己干净吗?   只要想想,存必灭李庄之居心,集全重庆之警力,遍全国之范围,历一年半之时间,才查出了一个不成立的李庄案第二季,就可以知道李庄自己不是不干净。只要想想有哪个律师可以经得住重庆查一年半而不被查出任何问题,不会被抓住任何把柄,你就知道李庄是不是干净的了。   六、李庄嫖娼是真是假?   任何一个稍有理性的人,用脚趾头想想就会明白这个问题:李庄是一个从事多年刑事辩护的资深律师,会在那样紧张的情况下去嫖娼?而且还是当事人请嫖?重庆某网挂出来的“李庄”嫖娼被抓照片,立即就被网友揭露出是对照片进行PS后的裁赃。可笑的是重庆的检察官幺宁,居然在庄严的法庭上空口无凭的提出这个问题,遭到了李庄本人和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当庭驳斥。   七、150万的收费是否太高?   李庄收了龚刚模家属律师费用150万元,包括为有可能判死刑的龚刚模的涉黑罪案的辩护,包括龚刚模公司几亿资产的相关处理。家属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家属付费后律师事务所开具了正式发票。   李庄作为一个资深刑辩律师,成功进行过多起辩护,委托他辩护,极有可能救龚刚模一命。几亿身家的龚刚模的命,不值150万元?并且,律师费用还包括为龚刚模的公司处理几亿资产的诉讼及非诉讼事宜。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发改委联合颁发的律师收费标准,按涉案标的的3-5%收费是政府指导价!照此政府指导价,仅一亿元标的案件的收费就可以是300-500万,可以说李庄收取150万元律师费用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八、李庄是不是一个好律师   前几天上海律师王秋瑞在微博上说在听复旦大学某教授讲课时,某教授当着三四百年轻律师的面说李庄是律师界的败类。我不知道这个教授为何会说这样的话,我也不知道该教授的资讯来源。但是该教授的话却是我写这篇文章的直接动因。   如果你认真的关注了李庄案的前前后后,只要你的信息源不只是华龙网、重庆日报和中国青年报,那你绝对不会得出李庄是律师界的败类这个结论。   通过李庄案第二季,辩护人杨学林律师等调查发现,李庄在一起收费五万元的异地案件中,调取了四十多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你问问全中国的律师,有谁会为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冒着巨大的风险去调取那么多证据?这样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的律师,岂止是一个好律师,简直就是一个好律师。   九、李庄是不是英雄?   李庄不是英雄。他只是一个普通的负责任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同时他也是一个因履行律师刑事辩护职责而受难的中国律师。他是一个平凡的律师,但是他的名字,将永远镌刻在中国法治史上。   2011年12月3日   201111133032   【陈光武按】一个刑满释放人员,一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下岗律师,却有那麽多人的关注、同情和支持。原因何在?   这本来不是个问题。但它确实又是个大问题。   文章的作者说的好。是权力的疯狂把人们推向李庄的一边,是李庄案《通稿》的荒谬让人们站出来发出了声音。当然,这一切还源于李庄自身的清白、事业的执着及人们内心深处的那份正义和善良。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支持李庄   许丹   两年前李庄在重庆入狱坐牢,中青报随之发出多篇诋毁李庄的文章,意在用中国特色的政治手段打压、抹黑李庄。   此时,远在江南与李庄素不相识的陈有西律师拍案而起,奋笔写下《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洋洋五千余言,字字砸向中青报。   重庆也好,中青报也罢,抓捕李庄,抹黑李庄这步棋走得是真臭!   李庄一季定罪获刑后,网络上的置疑声此起彼伏;二季还没开庭,就出现了排山倒海的怒吼。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么多人支持李庄?   探究根源,答案很简单。因为李庄一季让人感到恐惧,二季让人感到愤怒。人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权力操纵法律、操纵媒体的疯狂,在李庄身上人们看到的是自己未来悲哀的命运。   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聚拢到了李庄的身边,走到李庄身边的人,不仅有律师、记者,还有文化、教育、医疗、企业各行各业的人士,甚至有干警及高级警官。   此时,不知道有多少人心同李庄,他蒙屈,大家叫冤;他坐牢,大家喊痛;他二季被重新起诉,大家用键盘鼠标一起为他辩护。这真是人心不可欺,天意不可违。恶事加在李庄一人之身,触怒的却是万民之怒。   正如杨海鹏在上海所言: “李庄以后可以是一种胶的名字,他的苦难,把那么多人胶合在一起。苦难,总是给大家启发,改变我们的生存方式。”   李庄出狱后,人们依然关注他,就连李庄儿子通过司考,都会引来数百条陌生人由衷的祝贺。   感恩节那天,李庄发出一条微博:“值此感恩节,感恩所有网友,在我身陷囹圄时,发出的山呼海啸般的正义呐喊,惊了天地!泣了鬼神!谢谢大家。”   这条微博引来数百人的回谢,有网友留言:李庄是为大家吃苦、坐牢应该感谢李庄。也有网友留言:感谢李庄把律师团结到了一起,把更多的人凝聚在了一起。   有人称这是感恩节里,最感人的一幕。   深思李庄一案,是权力的疯狂把人们推向李庄的身边,是媒体的无耻让人们站出来发出了声音支持李庄。当然,这一切还源自于李庄自身的清白及人们内心深处的那份善良。   许丹 于京城得悟轩

阅读更多

周泽 |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2011年10月14日 17:51:21    原文地址: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作者: 陈光武律师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金柱按语】: 杨金柱今晚首先和王兴律师最后定稿明天上午开庭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交给法庭的第一份材料: 关于本案指控裴日红有罪的所有言辞证据全部属于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 待该文定稿以后,我争取在今晚为李庄此文写一篇按语。      —————————————————————-     引人瞩目的北海案开庭在即,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控辩双方至今仍难决高下,从与律师团成员的多次探讨中,得知本案存有很多玄机至今没有破解。     其一,被告人原来口供有用尖刀和拳打脚踢伤害被害人,而法医鉴定是钝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未见锐器伤,亦未见拳打脚踢的致命伤,难以想象原来的锐器伤害口供如何形成;     其二,法医鉴定遗漏最重要的鉴定内容——被害人死亡时间,而是推断的死亡时间;(选择性推断)缺乏科学性、可信性;     其三,头颅承受钝性损伤的力度多达数百公斤,起诉指控的拳打脚踢很难致颅底骨碎,即使世界拳王泰森,要想击裂他人颅骨,也非易事。;     其四,首次开庭后,发现鉴定(钝性伤)与口供(锐器伤)矛盾,又再次鉴定为钝性伤、软组织挫伤,极易让人再次联想是选择性鉴定;     其五;尸体高度腐败之后,如热涨后的气球,一触既破,除颅脑损伤之外的其他皮外受损,很难排除尸体在打捞、运输过程中的擦划所致,本案的最后一份法医鉴定,检测出了前几份鉴定没有的伤痕,说明了高度腐败的尸体,会有越来越多的表皮擦划伤痕出现,不能简单认定是拳打脚踢所致;     其六,至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钝器”(凶器)出现;     其七,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场伤害被害人致死或将其抛尸如海;     其八,本案最为关键的是,第一现场(打人)与最后一个现场(尸体打捞)之间还有几个现场,在这几个现场又发生了什么,这些都有待控辩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当然,主要提交义务在控方。     以上几个悬念如没有破解,武断的推论谁是加害人、谁是伪证者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     近两天,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室专家多次就本案进行探讨,不排除酗酒后仰天倒地、高空坠地、他人钝器击打等多种致死可能性,尸检发现肠胃排空,非常符合酒后特征(死后排空)。     辩护人应当询问被告人,侦查机关是否依照刑诉法121条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是否依照刑诉法154条申请鉴定人回避。     与此同时,辩护人可依照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讯问人出庭,接受各方就法医鉴定、被告人口供的形成进行的质证。也可以单独申请重新鉴定。         2006年11月08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第二条指出: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该原则第五条又强调: 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综上,望北海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这样,于国于民有个交代,对上对下也好卸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0xrgj. html                上一篇: [转载]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8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贺卫方 | 陈有西:李庄要休整,律师需沉思

陈有西:李庄要休整,律师需沉思     洞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 对于李庄来说,这个世界已经有点陌生和新奇。 他现在知道,原来外面有这么多人在关心他,并为他付出。原来他并不孤单。失去自由的日子里,他受到了礼遇。他有书看有电视碟片看,但没有新闻、没有信。写了不少古体诗,他背了几首,觉得平仄、对仗、意境都不错。他说感谢重庆,让他有了静心思考、认真养性的机会。 今天中午,辩护顾问团约晤李庄,在清华大学边“大益膳坊”为其接风洗尘。李庄已经从河北老家看望父母回京。江平先生、卫方教授、何兵教授、杨学林律师、许兰亭律师、杨金柱律师、李庄、亚童和我,简单地聚了一下。张思之先生、高子程、斯伟江、张青松、李霄霖、吴革、魏汝久、李轩等因事未能光临。聊了一些昨天、今天、明天的事。李庄脑子和身子都很好,依然健谈并自信。 他向所有这一年半来关心他、理解他、支持他的朋友们表示真诚地感谢。他需要先休息调整一段时间,正在看儿子李亚童为他准备打印好的一人高的关于他案件的报道。他要“恶补”这一年半的信息。里面的时候,有人告诉他,他早已经被这个社会抛弃和遗忘,没有人关心他。这两天他才知道愿来自己已经是中国和世界的闻人。他有点受宠若惊。真是造化弄人。 这两天,全国的律师同行们纷纷来电祝福李庄。大量的媒体朋友都想采访李庄。李庄都没有接电话,请家人谢绝了。他先需要安静,需要一点时间休息和调整。但是他知道有太多的人需要感谢。大家问了几个一直纳闷的问题,李庄讲了一些很有趣的故事。 今后,关于他的事,关于他的行动,都可以由他自己说了。我们代言的使命终于完成了。 在此,我要感谢浙江省司法厅赵光君厅长、吴强军副厅长、杭州市司法局洪慧萍局长、魏民副局长这一年半来对我的充分信任和理解、支持。我为执业在浙江而感到庆幸和自豪。浙江律师有一个很好的后方。 在此,我要感谢一年半来所有在我的学术网上共同关注留言的“关注两会”、“CYQ”、“欧阳志强”、“123”、“法制特工”、“伍雷”、“张”、“秋风”、“鼠标”、“一壶”、“湘水无名”、“奥巴马”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朋友。我要感谢季天琴、王和岩、杨海鹏、张晓晖、余春红等一大批有担当的国内国际媒体新闻人。更要感谢体制内一直支持着我的诸位领导和朋友们。 当然,最要感谢的是这些时间来一直真诚无间共同奋斗的律师团队和法学界朋友。 与此同时,围绕李庄案的暂时收获,律师队伍中开始显出一些先天的锢疾。有的高级五毛并没有停止战斗,他们搬弄是非,不再谩骂,以唱赞歌的方式,开始摆布一些比功的话题,试图挑起律师界内部的争功邀宠,让社会看到一个乌合的松散的群体。 我无权提醒和责怪同行。我只想代表自己说:远不到梁山好汉排坐次的时候。谁要这功劳,谁就拿去吧。我不认为我有什么特别的贡献,只是认真办案而已。一个案件的暂时好转,也不必作过度的解读。此时此刻,我心情仍然沉重,没有特别高兴。虽然李庄出来了,至今我心依旧。《南都周刊》发了长篇背景报道《大牌律师转型》,季天琴记者写得很好,沈亚川编审把握、策划得很好,但是这是新闻界对律师业的一种善意鼓励。时间匆忙,有很多值得一书的人没有写进去。新闻界可以这样鼓励我们,但我们当事者自己不要真这样以为。今日中国律师依然偎葸,并没有那张电影海报般的照片那么雄壮。盛名往往是悲剧的开始,朋友离去的开始。古语说“木秀于林,风必催之”。我是“木曲于林,人必伐之。”敢不诚惶诚恐。 律师界当前需要沉思。要让国人觉得我们长大了,是一个可以托付的群体。 (2011。6。13)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5870219c-57c8-4f0e-9a81-9f01018b6ad8&user=10420

阅读更多

中国选举与治理 | 崔之元评李庄案

  LX:   你几次来函问到李庄案的“内情”和我的看法,迟复为歉。我虽在重庆挂职锻炼,但在经济部门工作,对重庆司法界了解也不多。近日认真看了网上公开的案情资料,形成了几点初步看法,写下来供你和关心此案的朋友们参考。   我先谈谈对李庄案“第二季”为何发生的理解,然后转到李庄案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即:(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目前,网上流行一种对李庄案“第二季”的看法:“对于律师李庄的‘伪证’提出的再次控告,很容易给人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但根据《财经杂志》记者徐凯网上发布的《李庄漏罪真相》和《时代周刊》记者邓全伦发表的“李庄刑期将满漏罪追诉”以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访谈,我们可以简单勾勒出李庄案“第二季”的轮廓:   2011年3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庄三项“漏罪”:一是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2010年2月9日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的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二是李庄在辽宁辽阳代理朱立岩涉黑案时引诱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三是2008年在上海代理朱立岩前妻孟英“挪用资金案”时引诱证人徐丽军作伪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后,去除了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合同诈骗罪”,单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涉嫌犯罪事实仅保留上海一案。   上海一案的大致案情是:辽阳人朱立岩和孟英夫妇2001年在上海开设“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很是红火,同乡徐丽军要求人股但未获明确同意。徐丽军给了孟英100万元人民币,孟英用其中50万元还了个人房贷。2006年。在徐丽军举报后,上海徐汇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将孟英诉至上海徐汇区法院。法院判定孟英挪用资金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但因“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九个股东的内部冲突和朱立岩在辽阳因涉黑人狱及朱孟离婚,徐丽军一直没有能拿回她给孟英的钱,也找不到孟英的律师李庄。当她在报纸上看到李庄在重庆代理龚刚模案中被指控“伪证”后,即于2010年1月16日,向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举报李庄教唆她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的投资款改称是给孟英的个人借款,以避开挪用公司资金的指控。   不难理解,因为徐丽军的举报和重庆审理的李庄案第一季在性质上的密切关系,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决定对李庄的所谓“漏罪”进行起诉。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李庄的辩护律师出示了徐丽军于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调查时陈述的录音资料。这个录音资料系从李庄家中的移动硬盘内提取。这个新证据提出了关键疑问:究竟是徐丽军自己主动改变了证言,还是李庄引诱、教唆她改变证言?江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该案的疑点体现在,通过审查辩护人所举示的证据,显示证人徐丽军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她当初意图向金汤城公司投资100万元,但金汤城公司股东朱立岩以100万元投资金额太小而不同意。徐丽军就私下与孟英进行了商议。孟英向徐丽军表示,开业以后不会让徐丽军吃亏。后他人询问徐丽军,孟英是否向徐丽军出具字据,徐丽军自称”又不是投资出什么条“。该证言,既与徐丽军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资金案侦查人员所作证言证实100万元款项是投资款相矛盾,又与徐丽军2010年向重庆司法机关书面控告内容和六次接受重庆警方询问所陈述的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于是,2011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李庄的起诉。   你一定已经注意到网上对重庆检察机关为什么起诉而后又撤诉的很多“阴谋论”的解释。但我认为,“阴谋论”可能把简单的事情想复杂了。不妨设想,如果重庆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举报李庄“漏罪”后无所作为,那是正常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吗?而一当庭审中发现李庄“漏罪”的事实认定存在疑点,检察院马上就决定撤诉,这不正是对法律和李庄合法权益的尊重吗?   你可能问:“检察院为什么在起诉时忽略了辩方律师在庭审时出示的证据?是不是公诉方太草率了?”我没有看到过案件卷宗,只能从逻辑上分析,认为有如下两种可能性:一是江北区公安局在调查时,受到上海徐汇区法院已经判定孟英挪用资金罪成立的影响,因而没有花更大力气去从其他渠道找到徐丽军对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的录音;二是因为该录音是辩方律师“从李庄家中的移动硬盘内提取”,而在开庭前辩方又没有向检方作“证据展示”,从而导致检方在庭上遭遇“证据惊讶”(或译“证据突袭”)。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控辩双方庭前证据展示的强制性规定,但辩方律师可以到法院抄写检方向法院提供的指控证据,这就可能造成控辩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而2002年修订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庭前证据展示应是对称的,如果“一方未在庭前向对方开示其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被法庭禁止使用。我并不确切知道李庄案第二季是否有庭前证据展示方面的问题,但毫无疑问,李庄案对我国今后法治发展的启发之一是:应该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证据展示的对称性或双向性是美国最高法院1970年的“威廉姆斯诉佛罗里达州案”判决的重要成果,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多数州证据展示规则都是双向的了。   “阴谋论”解释还忽略了重庆市黄奇帆市长在接受新加坡《联合早报》采访时给出的一个数据:“我们不光要求司法正义,也重视法制程序正义。举个数据来说,我们就从检察院起诉了530多个涉黑嫌疑犯,但最后法院判决的涉黑犯罪人员约370个。这意味有三分之一的人,经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后,没被当黑社会成员处理。这个过程代表了法院独立办案和律师在实质辩护的作用。”我觉得这个数据很有说服力,它说明李庄案第二季中的检察院撤诉并不是那么特殊的唯一的事件,重庆打黑的整个司法过程是依正当程序进行的。   其实,在今日中国,检察院撤诉相当常见。有一个着名裸聊撤诉案是:“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探讨和研究,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更有意思的是,根据曾在上海一个区检察院挂职锻炼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的研究,由于对检察院的绩效考核,我国检察院撤诉太多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将控制、降低法院‘无罪判决率’列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个人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导致各级检察机关及办案检察官过分重视‘无罪判决率’,严防死守,甚至在案件并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撤诉”。   最近,我买到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爱君的《公诉中的博弈——我的公诉战争》一书。她是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第二名。使我略感吃惊的不是她书中“与辩护人的博弈”一章,而是“与法官的博弈”那一章。这也从另一侧面佐证了万毅教授的研究。无论如何,网上一些担心中国又退回到“公检法联合办案时代”的言论,可能是过虑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法治已经很完善,无需改进。拿很多人诟病的李庄案第一季一审中证人不出庭来说,就说明我国在保护证人出庭安全和经济补偿上还需要做大量立法工作。为改变我国出庭证人只有5%的状况,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山东东营中院、云南昆明中院、吉林延边中院、广东深圳中院、广东顺德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北京东城法院为试点法院。虽然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不在试点内,李庄案第一季二审中所有检方证人还是全部出庭,接受辩方律师质证,被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誉为“难能可贵”。   说到这里,我顺便提一下龙宗智教授对李庄案“第一季”的证据学研究。他认为,控方对李庄教唆伪证有两个指控:(1)教唆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2)教唆龚刚华找人伪证龚刚模不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人。龙宗智教授认为,指控(1)存疑,不应成立,但指控(2)成立,构成伪证罪,不过可以做“无罪化处理”。我这里不拟评价龙教授的结论。但无论如何,从他文章中可见,重庆江北法院不是如网上一些文章所说,仅仅靠指责李庄“对龚刚模眨眼教唆”定案。   下面我们转向对李庄案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的讨论:   (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   不论人们对李庄案第一季的判决看法如何分歧,恐怕没有人会否定李庄案第一季将引发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深刻反思。在讨论李庄案第一季时,有人指出:“李庄案件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能不能把有关的共犯的情况告诉自己受委托的被告人,让他在出庭时有所准备。对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是有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规定,但《刑法》第306条却没有串供构成犯罪的规定”。这里的潜台词是:只要不明确违法,律师就有权为委托人用户切手段服务。这个潜台词触及了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根本问题。   有趣的是,我国最近翻译出版了两本针锋相对的关于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书。一本是蒙罗?弗里德曼的《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另一本是戴维?鲁本的《律师与正义》。弗里德曼论述的观点是:“一个辩护人,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只认识一个人,就是其当事人。对辩护人而言,其最重要且唯一的职责就是使用一切方式挽救其当事人,为其谋利,并把危险和负担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在辩护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时候,他必须无视其可能对其他人造成的惊慌、痛苦以及破坏。”而戴维?鲁本恰恰认为蒙罗?弗里德曼的论点荒唐之极,他指出:“按照弗里德曼的说法,如果一个被起诉犯下强奸罪的被告辩称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的律师就应当设法交叉询问强奸受害人的性生活,以证明她在性生活方面是如此放纵以至于可以随便勾搭陌生人——即使他的当事人私下里已经告诉该律师,他确实强奸过受害人。”   弗里德曼并不否定在戴维·鲁本描述的状况下律师为委托人“尽职辩护”会给自身带来道德上的困扰。但他认为,如果律师考虑其他人(如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将使英美的对抗式审判制失去意义,而“对抗制”审判从长期看是比欧洲大陆的“纠问制”审判更符合正义的要求的。我在下面第二个深层问题的讨论中要谈到“对抗制”和“纠问制”的利弊,这里我只想指出,即便在英国这个“对抗制”的发源地,也有一系列对律师单纯为委托人服务的限制,其中最有意思的是所谓“等车顺序原则”。和美国只有一种律师不同,英国有两种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前者人数大约为后者的十分之一。为了使出庭律师有对委托人的相对独立性,“等车顺序原则”要求出庭律师按顺序接案,这样同一个出庭律师可能本周为控方辩护,而下周又为辩方辩护。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西蒙是研究律师伦理的着名学者,他也是原国民党空军司令周至柔的女婿。在《正义的实践——律师伦理的一个理论》一书中,他深入研究了布兰戴斯的“人民律师”伦理观。布兰戴斯在1916年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前,当了三十多年律师,现在美国的布兰戴斯大学就是以他命名的。他的“人民律师”伦理观生动地体现在他对一个问题的回答上。在一个案件中有人间他:“你是谁的律师?”,布兰戴斯答道:“我是这一情境的律师。”有一次,一位制鞋厂主请他代理因他削减工人工资工人诉讼他的案子,布兰戴斯建议他不要减薪而是重组库存和营销战略,结果劳资双方均满意。   尽管布兰戴斯的“人民律师”伦理观并没有体现在1983年美国律协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中,但美国旨在给予穷人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运动”,却是以布兰戴斯为精神符号的。至于在“非对抗制审判制”的德国,律师职业伦理就更强调律师相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了。德国的律师费用法规定,不论案件输赢,律师都得到同样的报酬,没有美国那种“胜诉酬金”,这就在经济上保证了律师的独立。   目前网上对李庄案的讨论,较多集中在“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我此信暂不讨论这个问题,建议你去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张明楷的两篇文章。我想强调的是,李庄案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的启示可能更值得关注。   现在转向对李庄案引发的第二个深层问题的讨论:   (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   在我国着名刑法学家樊崇义教授70华诞纪念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瑞华指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一种“怪异局面”,即“制度引自英美法”,而“理论来自大陆法”:“1996年,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实行的带有大陆法倾向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被一种带有明显对抗性色彩的‘抗辩式审判方式,所取代。”他虽然没有使用不同法律体系“杂交”的说法,但意思是相近的。我们都熟悉一句常言“杂交优势”,但不是所有杂交必定都有优势。实际上,早在1995年对抗式审判制刚被引进中国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就警告说“杂交可能产生劣势”。他借鉴“法律与经济”学派波斯纳的观点,认为“在采用对抗制的普通法系中,对抗制增加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节约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而在采用讯问制的大陆法系中,讯问制似乎节省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要求并且也实际上增加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因为中国在立法制度上是大陆法系类型的,而如果在司法制度上,即使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这就将两种制度的’高消费‘结合在一起了……结合了这两种制度的毛病”。   如今看来,我们远远不是“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引人了“对抗制”。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英美“对抗制”和大陆“纠问制”的利弊有深刻的了解,力争杂交优势,避免杂交劣势。实际上,李庄案中辩方律师提出的开庭前在法院查阅控方证据难的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国普遍性的“杂交劣势”:因为“对抗制”的实质是让控辩双方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法官开庭前对案情知道越少越好,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件限制在主要证据上面,且主要证据的范围完全要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这就使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和研读大量的控方证据”。而我前面建议的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进行控辩双方对称性的证据展示,可以理解为变“杂交劣势”为“杂交优势”的探索。   最近出版中译本的耶鲁大学法学院兰博约教授的《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一书,对我们理解英美“对抗制”和大陆“纠问制”的利弊有极大的启发价值。他尖锐地指出:“对抗式刑事程序最初专门适用于叛逆案件,这一奇特现象有助于说明对抗式程序的两大特别缺陷:财富效应和敌对效应。”所谓“叛逆案件”,是指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前10年间一系列冤案。由于国王查理二世无子女,英国新教徒们担心信奉天主教的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继位后会把英国拉回罗马教廷的怀抱,故政治宗教斗争在贵族内部极为惨烈,冤案不断,而受冤的贵族也没有律师为之辩护,因为传统英国司法观点是被告人自行陈述才有利于发现真相。1696年,英国通过“叛逆罪审判法”,首次将辩护律师引入刑事审判。兰博约教授评论道:“在贵族时代,叛逆基本上是富人才能犯的罪行……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起草者可以想象,对于法案将惠及的对象而言,支付对抗式司法的费用不会难倒这些客户”,“后来……这一当初旨在满足贵族需要的程序制度开始适用于专属穷人阶层的那类法律服务,即严重犯罪。这正好印证了梅特兰在讨论英格兰法律史上另一问题(合同印鉴制度的推广)时所提出的观点:’上层人士的法律逐渐适用于所有人。‘在1696年,没有人会考虑到,为上层人士创设的刑事程序可能并不适用于乞丐”。这就是对抗制的“财富效应”。而所谓“敌对效应”,是指对抗式审判程序将事实真相的发现置于次要地位,因为对抗制的本质是“将收集和提交证据的工作交给各执一词的双方,所以各方都力图掩盖和歪曲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兰博约教授进一步评论道:“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起草者们何以未能对敌对型司法的内在危险保持更多的警惕?我认为,部分是因为斯图亚特时期的叛逆审判,使他们对派系立场问题已经无动于衷了……起草者们没有预见的是,他们坚执其仅适用于叛逆罪的这种程序形式,会超越法案的限制,将新近律师化的叛逆罪的敌对性,推展到普通的刑事司法中。”   兰博约教授强调,与英美“对抗制”将调查取证权交给控辩双方的“当事人主义”不同,欧洲大陆将“查究事实真相的职责交给法院,并赋予其进行调查的权力和资源。因此,欧陆的程序避免了刑事调查私人化这一英格兰程序中核心的缺陷。从中世纪开始,欧陆人就将刑事调查作为一项公共职能”。那么,为什么英国人不借鉴欧陆的法官对被告的直接“纠问制”呢?兰博约教授认为,虽然欧陆人将刑事调查作为一项公共职能是正确的方向,但在中世纪实践中有一个重大弊病,即刑讯逼供:“中世纪的欧陆法意识到,如果让法官去探寻和裁断事实真相,会存在错误和专断的风险,因此通过特别高标准的证据要求来约束法官……到十三世纪,根据已确立的规则,要判定一项死罪,必须有两名目击证人,除非被告自愿招供……因为严重犯罪在发生时往往都不为人知,两名目击证人的规则其实完全无法接受。但法庭又不愿意直接松动这一原则,因此发展出了司法刑讯……到十六至十七世纪,许多欧陆国家的法庭都发展出规避两名目击证人的规则,以避免使用司法刑讯。但到十八世纪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刑讯法依然是欧陆刑事诉讼程序传统中标志性的特色。”而两名目击证人规则没有在英国确立。正如英国法律史大师梅特兰所说:在欧陆,刑讯“逐渐成为对证据法的补救,后者使定罪几乎成为不可能……英格兰很幸运,无论是严格的法定证据规则,还是残酷而愚蠢的变通手段,都没有在这里扎根”。   兰博约教授全书总的结论是:法国革命后,十九世纪席卷欧洲的民主司法改革废除了刑讯,借鉴了英美对抗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如陪审团),使如今“欧陆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成为欧陆和英格兰的混合体,但保持了其标志性的特色:刑事法庭有责任和权力寻求真相的原则。相形之下,在英格兰,十八世纪用心良苦的改革导致了对抗性的刑事审判,使其固有制度中的核心错误从此封尘难改:在刑事调查和审判中,不能发展出各种制度和程序来负责和担当起发现真相的任务”。也就是说,兰博约教授认为,前面提到的“财富效应”和“敌对效应”是对抗制的本质性错误,延续至今。   我之所以大段地引用兰博约教授的观点,是因为他的见解对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有迫切的警示作用。正如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瑞华指出:“从近期有关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的讨论来看,那些旨在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走向对抗性司法的激进改革方案,几乎无一不是以围绕着提高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而展开的。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口供自愿规则的确立,到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审判方式的改革、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等,几乎所有被正在推行或者即将展开的改革措施,都是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为前提的,也都将刑事诉讼塑造成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构’平等对抗‘的司法过程。但是,这种理想设计既难以解决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问题,也难以解释司法实践中勃然兴起的刑事和解运动”。   我在此想特别指出,由于“对抗式审判制”的巨大成本,英美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案件并没有真正“对抗审判”。在美国,竟然有高达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指的是被告人以自己认罪,放弃被审判权,来换取减刑的“交易”。虽然这种“辩诉交易”在美国已经在实践中存在了一个多世纪,但美国最高法院却是在1970年的“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才正式使之合法化的。中国在1996年引进“对抗式审判制”后,如果不相应借鉴“辩诉交易”,将使我们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此案的大致案情是:   “被告人孟广虎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玉杰发生争执。随后,孟广虎和王玉杰等数人争吵。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六个人,与王玉杰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玉杰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但公安机关没能抓获与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孟广虎的辩护人、牡丹江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云品认为,由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公诉方建议辩护人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此案。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而后,控辩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三点合意: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具体罪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教授帕杰特的研究,美国有四种不同类型的“辩诉交易”:(1)隐性辩诉交易;(2)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3)法官从轻定罪辩诉交易;(4)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按此分类,上面的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属于“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及“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而我个人认为,李庄案第一季的二审,则属于“隐性辩诉交易”:李庄以认罪,换取从一审的两年半刑期减刑到一年半。之所以说是“隐性辩诉交易”,是因为在这一类型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不能得到法官或检察官的明确减刑承诺,而只能希望自己的认罪能在概率论的意义上带来减刑结果。帕杰特根据对美国实行禁酒令的1920年代的辩诉交易的经验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法院当时更多实行“隐性辩诉交易”,而地方法院则更多实行“显性辩诉交易”(第2、3、4类型都是显性辩诉交易)。我认为,李庄案可能提供一个我国法学界深入研究“隐性辩诉交易”的契机。   最后,转到李庄案引发的第三个深层问题:   (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一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学术争论。“实质解释论”的代表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曾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这场争论。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有“乞丐乙因为冬天无去处,便请求甲捏造乙盗窃甲1000元人民币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以便在监狱里度过寒冬”。如果仅按字面“形式主义”地解释“刑法第243条”,那么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如果认为“刑法第243条”的实质精神(张明楷教授用的是“保护法益”这一专业术语)是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甲的行为因为得到了乙的有效承诺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李庄案中,我们看到很多“法律形式主义”的表现。例如,关于李庄的委托人龚刚模究竟是否是保利夜总会的实际控制人的争论。辩方律师认为,由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不是龚刚模的名字,因此龚在法律上就不是“老板”。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隐名出资人”后来要求明确其股东身份的案例。相关法院并没有“形式主义”地根据工商登记来否定其股东资格,而是依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力来判定,除非隐名出资的原因是违背国家法规的(如干部隐名入股小煤窑)。   在此,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是对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而不是脱离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例如,我们也可以说龚刚模的“第一桶金”(以4300多万元收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21亿的不良债权)实质上不合理,但这就是脱离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如果以此给龚刚模定罪就违背了现代刑法基本的“罪行法定”原则。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否定“形式”本身,法律条文总是要有一定形式的,而是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忽略法律条文的实质精神。   “法律现实主义”是美国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主流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年的院长庞德等人。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代表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精神。目前“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发展者是“批判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庞德法理学讲座教授昂格尔和他的同事肯尼迪教授。我前面提到的研究布兰戴斯“人民律师”伦理观的西蒙就是昂格尔和肯尼迪的学生。“批判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批判法学运动”在1970年代最为活跃,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度三分之一教授都属于“批判法学”学派。但里根1980年上台后的保守政治氛围使“批判法学”运动相对衰落。但根据耶鲁大学法学院巴肯教授的说法,美国最高法院2000年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使“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点深入人心。   你一定还记得2000年美国大选时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因计票机器故障而争持不下。为了阻止戈尔一派重新计票(当时佛罗里达州法院已经宣布重新计票),布什上诉戈尔到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先是判定佛罗里达州法院无权要求重新计票,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州议会而不是州法院才有权决定州“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但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自己也感到这样判决太牵强,故最后他们以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作为否定重新计票的依据,因为“平等保护”是第14修正案的核心精神,而如果只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选区重新计票,而不对全美其他也有机器故障的地方重新计票,就违背了“平等保护”。而众所周知,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自由派大法官判决公民权运动的关键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依据。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为了使布什当上总统,不惜使用自己对手的论据,这就在广大人群面前显示了“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这一“批判法学”观。   也许除了“布什诉戈尔”一案,还有两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案可以生动地说明“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一是1965年的“Griswold v.Connecticut”案, 二是1986年的“Bower v.Hardwick”案。在前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康涅狄格州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工具的法律是违宪的,因为破坏了公民“隐私权”。而在后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乔治亚州禁止“肛交”的法律并不违宪。一般来说,根据逻辑一致性的原则,人们会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应该判定乔治亚州禁止“肛交”的法律违宪,因为这个法律和康涅狄格州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工具的法律在破坏公民“隐私权”上没有什么不同。这是否说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尊重“法治”呢?   这就涉及对“法治”的较精致而非天真的解释了。“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规则的逻辑一致性和演绎性可以给每一个案例唯一正确的判决,但“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可能适用或经过解释后适用于的一个具体案例的法律规则常常不只一个,法官最后用哪个法律规则深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可能是潜意识的)。如上述“布什诉戈尔”一案,美国最高法院五位保守主义大法官权衡选定用宪法第14修正案为判决布什胜诉的依据。不难想象,如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是自由派的话,他们也可以找到宪法依据判定布什败诉。而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违背“法治”。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法治是政治斗争的特殊领域,而不是像“法律形式主义”那样故作天真地认为法治就是逻辑演绎。这次李庄案第二季中,控辩双方对管辖权的争议,从“法律现实主义”上看就很容易理解了。   有趣的是,“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可以说在美国法学界已经成了主流了。“法律与经济”学派的代表,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首席大法官波斯纳也公开批评“法律形式主义”,这在他的《超越法律》一书中特别明显。波斯纳在他另一本书《法理学问题》中用有趣的比喻把音乐和法律联系起来:当一个音乐演奏者“解释”作品时,他是在阐明作曲家的创作“意图”,还是不可避免地表达他自己的理解?音乐史上有个着名故事:贝多芬创作第一钢琴协奏曲时,由于当时钢琴的设计还不能发出“F sharp”调,故他可能在一个想用“F sharp”的地方用了“F natural”。现在音乐界有个争论:今天的演奏家在弹奏第一钢琴协奏曲时,是否还必须按“F natural”演?“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弗朗克喜欢把法律比作“作曲”,把具体判案比作演奏。波斯纳也用音乐来说明“法律形式主义”的问题,这可能的确表明他向“批判法学”靠近了。   最后,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说“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并不是不要“法治”,而是实事求是地承认法律领域是社会政治斗争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形式主义”则是羞羞答答地回避这一事实。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应该“有机统一”。但如何真正做到这个“三结合”,还是有很多难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如果说重庆打黑和李庄案对我国法学、政治学理论有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在这个“三结合”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改革和创新的地方。   具体说来,“党的领导”在刑事政策上的最新表述是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是,我们没有能尽快地出台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立法,使“宽严相济”中“严”的方面缺乏在一般刑法之外的有力明确的立法支持。令人深思的是,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李张健仪(美国司法部有组织犯罪处前副处长)建议我国借鉴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的《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RICO)。该法在一般刑法之外,包括了一个回溯性条款:“起诉时通常不能对发生在起诉日5年之前的罪行进行指控……然而,根据RICO的规定,只要首次起诉时其中一个被指控的上游罪行发生在起诉日之前的5年之内,该罪之前的敲诈勒索型的犯罪行为只要是发生在最近犯罪之前的10年之内就可以被起诉。”当然,更为我国读者熟知的是,美国反恐中的“爱国者法案”中对一些一般刑法中不容许的侦查手段的特许。我这里不是对美国“爱国者法案”的实质合理性做评价,而是指出美国常用的特殊立法方式对我国可能有一定启发。“党的领导”在刑事政策上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特殊立法来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这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结合点。   那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结合点在哪里呢?我认为,在“人民陪审团”。我国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1982年宪法并没有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再次强调人民陪审制度的必要性,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该决定中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我对这点很反感。我赞同托克维尔对美国陪审团的评价:“陪审团根本上是一个政治制度。”它和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的精神一脉相承。我曾撰文称赞重庆“民生十条”,我希望重庆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上也有所创新,这可能在人民的主导性上开创我国改革的新局面。   好了,我这封信已经太长。希望你和朋友们还能耐心阅读,并赐教于我。   祝好。

阅读更多

郭旭 | [转载]陈有西在上海的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原文地址: 陈有西在上海的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作者: 无限透明的蓝   陈有西按: 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公布供同行们参考。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下午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   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   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   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   翟建: 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   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在昨天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会上,大家就总结2009年的工作,布置2010年的工作。刑事研究会2010年第一点就是继续强化刑事辩护律师对于风险问题的重视。优其是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应当避免的风险。所以今天我们请来了陈有西大律师,他是我一、二十年的朋友,当年他在浙江省高院工作的时候,我因为办案子就与他认识了。现在他出来当律师,他的头衔都放在银幕上了,我就不介绍了。今天就请陈有西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李庄案件的一些情况。我们为什么关注这些情况呢,这里面已经涉及到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我们执业当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现在已经上升到了罪与非罪的层面上来讨论了。我特地找来了李庄案件的判决书,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这一段里面讲了李庄有几个行为是认为犯罪的:辩护人李庄在担任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棋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事实。指使龚刚华安排宝利公司职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同事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人的出庭作证申请。其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诉讼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辩护人仿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对于这种罪状的描述,开综明义地第一条,如果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证言,这里已经作为犯罪行为例举出来了。那么我相信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是一定道理的,直接关系到我们今后怎么做。所以我请陈有西律师把这个案件过程给大家介绍一下。目的也不是猎奇,也没有心思猎奇。我们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是避免执业的风险,使得我们刑事辩护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轨道内进行,现在我们欢迎陈有西律师讲课。   陈有西: 谢谢我们大上海的各位大律师、各位同行、谢谢我们徐晓青副会长、翟建大律师及上海刑委会的全体委员!上海是我们长三角的龙头,很荣幸有机会到上海滩来讲一堂这么专业的法律介绍,不敢说是讲座。这个案子从我接手到上法庭之前短短的五天时间,成了一个震动整个中国法律界的标志性的事件,确实有很多的话要讲,今天的场面很大,而且大家都是律师,我们许多小范围内的话就不宜在此放开讲,但我会尽量的按照大家的愿望,把它讲好。   如果今天要把这个案子来龙去脉讲一下,把它里面蕴涵的法律方面、深层次的东西全部讲的话,肯定来不及了。好在我有个学术网,在座的大多数人都看过,判决书、起诉书、证据链、我的辩护词包括高子程律师的辩护词、以及所有的国内媒体包括重庆方面比较客观公允的报道,全部放在我学术网上,那么这样大家都能看过这个案子的真相,有些经过不需要我再详细地介绍,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专业的、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该怎么做,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刚才翟建大律师已经讲了一个很好的铺垫,把几个要害问题已经拎出来了。今天讲的题目是中性的,我想选一个有冲击力的题目,我想这反而不好。我们是法律人,非常理性的,是律师的界线,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律师应当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风险以及这案子中折射出来的我们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律师法到达什么样的程度,中国刑事执业律师他们的基本权利我们已到了什么样的界线,被损害到什么程度,律师法实施后(前年6月1日)中国的刑事律师碰到了那些困境,我们高层又发出了哪些声音,通过这个李庄案件充分地展现出来了。很多问题和这个案例有关系,所以我曾经讲过为李庄辩护是一个律师的基本职责,我不能搞好高骛远、天马行空、讲理论、讲法理、讲背景、讲立法,我就是尽好我律师的责任。但是这个案子在尽到辩护律师责任以外,有很好值得思考的东西。所以那天张培鸿打电话要我来讲这么个介绍性的讲座,我很高兴地来了,浙江律协还没有想到,这是第一堂课。这里借此机会,感谢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在这个案子我出场以后很短的时间里,你们结合刑委会研讨会,发出了比北京律协更早的声音:一个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他的法律帮助权、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供词,是不是构成犯罪,你们已经作了一个明晰的界定。在我的辩护当中,我实际上吸收了上海刑委会的观点,所以说也是你们帮助了我辩护,要感谢各位上海刑委会的会员,下面我就开始讲我的报告。   第一个问题:李庄案子是中国法制进步、依法治国、中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办事,加强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活的标本。   为什么李庄这个小小的判二年半的案子,会引起全国16万律师的关注,为什么引起北大、法大教授的自发的论证,为什么会引起西南政法学院教授不顾法律原则的表态?使之变成了一个重大的法律事件,李庄成了法制性符号?李庄案件确实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是一九八三年严打的时候,我那时是从县里专门调到公安厅工作,我是一个预审警察,我搞过预审,那个时候公、检法联合办案,根本不可能有这样严密的辨论,不可能有这样十六个小时的庭审,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媒体在法庭上旁听,所以说短短的二十五年当中,四分之一世纪吧,中国法制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尽管我们感到很多不如人意,现在大家感觉到李庄案件有许多不如人意,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主流,要看到中国的进步。尽管媒体在批评法庭出现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批评公诉人,但是我还在媒体上拚命为法庭说好话,我说他们还是保护着律师的权利,还是保障了新闻记者的采访的权利,还是把程序最起码走完了。他们原来想在当天六点钟判掉,可能判决书都做出来了,新闻通稿也准备好了。但是能够在我们的抗辩之下,拖到次日凌晨一点十五分,当天判不了。这就是中国法制的重大进步,八三年的时候,公、检、法联合办案,一个晚上讨论十几个死刑,第二天就拉到刑场上枪毙了。这样想想我们中国还是值得庆幸的。这二十五年来,我们创办了这么多的法律系,办了那么多的法学院,进行了二十五年的普法,培养了那么多的律师,包括现在的法院系统的法律专才,我们要相信中国法律人的培养,这支队伍是非常强有力的,所以中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已经具备了。   原来的舆论,重庆的官网,重庆日报的华龙网,所有的前面曝光的四个律师都是坏律师:周立太是从打工律师到讼棍,第二个美女律师是法官的情人拿了四千万,第三个赵长青律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第四个李庄律师是到重庆捞钱的“人傻、钱多,快来”的要嫖娼的黑律师,整个中国律师到重庆没有一个好的形象。但是,经过全国一些懂法律的媒体人的观察和报道,这种一边倒的舆论操纵马上被打破了,真实的案情和客观理性的声音出来了。如果没有我们这二十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人,我们不可能有这样有份量的客观的声音。   我为什么在《学术网》写了许多文章?也是为了我出场铺垫,为敲锣打鼓到重庆起了很好的作用,我把我自己放到聚光灯下,这是最好的自我保护。我一开始并不知道我会加入辩护,我客观地写了《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论律师》、《论打黑》、《论智库》等七八篇文章后,全国已经很关注。高子程律师同康达所高管研究后突然决定邀请我加入辩护,我当时根本没有思想准备,只想当个客观评论的观察者和学者。但是,当我决定接受委托加入该案后,我已经是一个舆论中心的人,我的《论律师》已经把重庆对律师的偏见和敌视深刻地揭示出来,他们再也不敢涂黑我了,因为“一而再,再而三,三而竭”,《曹刿论战》里的话,李庄第四,我是第五个了。如果我们没有把这个事情点破它,第五个很有可能就是高子程和我,成为捞钱的黑律师再被涂黑抓进去。所以某网在我与高子程律师到重庆的时候,给我们很高的荣誉,甚至说“在重庆找不到能和这两个辩护律师抗衡的男性公诉人”。为什么呢,两个女公诉人法庭上已经落花流水了,根本没有办法与我们招架。不是两个公诉人没有水平,是因为他们的指控体系太虚弱了,案情事实建筑在沙滩上,证据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这样的案件他们没有办法自圆其说,根本没办法指控,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证据可指控,所以这是无米之炊,两个女公诉人已经很顽强了,全国十佳,世界十佳我们也不怕,因为法庭上还是要真理,摆事实讲道理嘛。所以当地的报纸、网站报道西政的教授说:今天的庭审充分体现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律师法律功底很深厚,事实证据摆得很扎实,这都是华龙网的报道。我在第二天上午就在学术网上回应他们,感谢重庆官网终于开始重新正面评价中国律师了。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教育,绝对不是一个李庄的事情,已经不是重庆律师的事情,这是体现中国法制的进步。不要以为重庆都一塌糊涂,包括付剑明法官,现在大家对他批评很多,我还是很同情他的,他真的尽心尽职想把这个案件办好,他在法庭上不知道流了多少汗,这个法官还是想在他的权力之内,充分尊重律师、充分尊重记者,充分地发挥庭审的作用,尽到了一个法官的责任。包括公诉人,尽管她有许多强词夺理,讲了许多废话,还是体现出了一个相当优秀的公诉人的素质。当然最后一分钟,我是讲了比较凶的话,搞得她非常被动,我也很内疚。因为这时候我不说话,法庭上旁听的人就会以为李庄真的嫖娼了。这么多记者,李庄的爱人、儿子和兄妹都在法庭上,我有责任保护我的当事人。这没有办法讲温良恭俭让。这个公诉人也是很顽强的,体现了法律人的水平,也是体现了中国二十五年法学院、法律系培养、教育的成果。无论是法官、检察院、律师,包括记者,好多报道是高层次的,看出了今日中国的法律问题在哪里,都体现了中国法律人的精神,也体现了中国法制力量的积聚。中国再也不是八三年那样一眼看出去没有高能的法律人才,再也不是这样了。所以好多人在我的学术网上留言:终于看到中国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了,这对我们是一个非常高的评价。   李庄案子将检验中国依法治国的现状。其实我们的高层、我们的公检法,到底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到什么程度了,中国有真正的刑事法庭还是演戏的刑事法庭,这个案子就是对我国整个法治现状的检验,也必将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律师法》的落实,要把《律师法》的权利真正落实好,我们就谢天谢地了。   但是《律师法》从2008年6月1日实施到今天,这一年半的时间,我们看到的是非常痛心的结果,我们的《律师法》权利基本剥夺殆尽,形势比原来旧法时期还要严峻。全国人大明确解释要以《律师法》为准,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同志,他在浙江检察院当研究室副主任时,我也是浙江高级法院当副主任,互相比较了解,他也明确讲,全国检察院必须以新《律师法》为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因此,全国检察院系统要比公安搞得好,最起码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保证。但是我们现在在公安侦查阶段,其实检察院的反贪局也一样,执业权利基本被剥夺殆尽,理由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大法,律师法是小法。他根本不知道二个法都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那是他们自己在乱解读。新法优于旧法,要适用新法,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点他们不明白。其实不是不明白,就是一种强权和特权思想。因此,李庄案暴露出来的律师基本执业权利问题,必然要影响到下一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律师法》的落实。   李庄案件也是对中国二十五年普法质量的考评。大家可以看到网上的绝大部分留言,其他网站我在浏览,天涯、凯迪、新浪,包括我自己的网站的跟帖我在看,发现我们网民法律水平的提高。很多评价都是很专业很到位的。除了那些“五毛”都是骂街,根本不加考虑拿来就骂,也体现了我们中国有一些很低档次、误导、诱导老百姓的“五毛”,这些人真的能够骂,看标题根本不思考就开骂的人也很多。我很不客气地说“五毛”,我的学术网不要你来伺候,你们回到自己的地盘去发挥聪明才智!管好你们的华龙网就够了,这我也不客气了。因为这些人是没有头脑的,实际一直是在帮他们的指使者的倒忙。这样的胡说八道,越说越体现了他们的卑劣和低档,把指使者的水平也拉低了。但是,网上舆论从总体上讲,体现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大幅度提高,是总检验。   李庄案件对中国律师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在好多人讲从李庄案件吸取教训,也有人采访我说李庄案件律师要吸取什么教训。我说没有教训,在李庄案件中我们没有任何教训,只有权利被伤害的感觉。如果真的要吸取教训,那么在中国刑事法庭上就没有律师了,到了法庭上就配合公权力演戏了。那么我们中国不只是律师业的倒退,而是中国法制的倒退,中国依法治国根本无法实现,是这么重大的问题。所以对中国的律师业我们从哪一方面去反思:是我们退缩了,大家罢辩,退出刑事法庭,还是说大家捞点钱,你公安局怎么说我怎么听,检察院怎么说我怎么听,人打了半死我也不讲,到了法庭上根本不敢讲真话。要是大家都从这个角度来吸取教训的话,这太可悲了。我们律师就是骗子了,拿了人家的钱,不为人家办事,虚假的辩护,配合演戏。如果这样,讲点良心,这种钱就不要了,干脆刑事法庭上不要律师了。这个案子会非常深远地影响中国律师业下一步的走向。我的这个说法,公开我都没有顾虑,我是希望我们的司法部门有点声音,希望我们全国律协发出声音。   我要讲这个法制标本中几点我们要思考的意义。新加坡《联合早报》对我采访,我说了很多中国法制的进步的话,讲了中国律师的重要进步,讲了中国法庭的重大进步,其中有一句话是辩护不是为一个律师辩护,为中国法制体系辩护。这篇文章在海外影响非常好,也非常强烈。我们作为一个律师,既要把一个案子办好,也要维护国家法制的形象,特别是在海外媒体上的形象。我和徐晓青副会长一起到荷兰访问,荷兰司法部、海牙法庭接待我们,我们拚命宣传中国法制的进步,我们说中国已经不是二十年前了。我们总是内外有别,外面还是要讲中国正面的形象。但是我们内部确实需要引起高度的警惕和高度的重视。如果这样下去,我们中国说依法治国确实是一句空话,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讲讲李庄案件的真相。 这个案件的真相,通过全国三十多家媒体的报道,也包括重庆媒体华龙网的报道,相信大家已经一清二楚了。那么大家不清楚的一些内容,当着大家这么大的场面,我没有办法讲,讲了会起一些反作用,包括一些高层的什么什么,一些小道消息传来传去,很多记者向我证实,我说不知道,知道也不能讲,我们要内外有别。   李庄案件我们以一言蔽之,李庄律师已经触及到了重庆公安办案的底线,他们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通过这个律师的辩护很有可能真相大白,而且他搜集的一些证据,在法庭上龚刚模如果按照他(李庄)法律帮助教的法律权利,进行自我辩护的话,重庆的整个打黑行为违规操作都要曝光。所以对于李庄律师的下手,确实是因为触到他们的底线了。至于触到什么底线,我相信看过龚刚模案件的庭审,看过樊奇航律师的辩护,樊奇航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你们都能明白。樊奇航法庭上讲的话,就是龚刚模讲给李庄律师听的话,李庄是北京律师,根本不可能知道重庆有个铁三坪的地方,也不知道铁三坪是个民兵训练基地,更不知道铁三坪是作为第三临时看守所,他(李庄)怎么知道!而且包括吴家友律师告诉李庄的说有两个为龚刚模治疗的警察医生在现场看到刑讯的,有一个副大队长看到裸体拷吊着太严重了,叫他们把衣服穿起来,把人放下来,他训了二个警察,这些话都吴家友律师告诉李庄的。现在吴家友律师成了污点证人,成了指控李庄的炮弹,说李庄教他收买警察。吴家友律师收了75万元钱,5万元进帐,70万元在外飞,搞什么名堂啊?他自己才是在影响警察,现在站出来为警察说话,否定刑讯逼供行为成立的一个人。把吴家友作为污点证人,现在把龚刚模也作为污点证人。我这里要讲一下:十号第一份笔录公安局做的,龚刚模的检举书,检举李庄律师怎么样引诱他伪证,引诱他诬告公安局刑讯逼供,这份笔录,取证的主体是办龚案的同一专案组,办龚刚模案件的警察,同样是办李庄律师是不是伪证的警察。大家知道应当回避是很清楚的,律师在调查检举警察的刑讯逼供,但这几个可能刑讯逼供的人却在办理这个律师伪证罪。这些我们在法庭上都讲了,我们在法庭上质证了十个小时。所以有些网友说这个律师辩护质证不够强有力,在讲空头理论,他不知道我们有十个小时的质证,重庆高级法院有全程录象,我们的重点的的确确在质证阶段已经充分展示,辩护词中有些没有再写进去。我们明确讲,你公安机关取证的主体违法,你应该回避没有回避。你取证的时间违法,零晨五点十分,这时候你们在看守所干什么?五点十分怎么会到看守所里去?取证的地点违法,这个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龚刚模与另外的案件无关,你怎么会凌晨去审龚刚模,完全是一个借口,说是在审其他案件时突然跳出来检举李庄律师,根本不是这么会事,通宵在劝龚刚模检举律师,终于搞定了,承诺好了,哄好了,五点十分开始做笔录。我说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主体都违法,你们立案也是违法的,立案就没有好好的审查,没有做到两个基本,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有罪证据具备,才可以立案抓人。清楚了吧,所有这些都在法庭记录中有,全部有质证的录像。这个案件从它整个产生的根源,就是很荒堂的案子。今天有几位记者可能那天旁听开庭在,这些话我们在质证时都质证掉了,根本不象我辩护词里体现的东西。我没有办法把法庭笔录复印出来,如果复印出来我就把它放在网上,因为庭审是公开的。可以电视直播。第二点就讲到这里吧。   第三个问题,我用几分钟讲讲为什么会接受这个案件的。很多人有猜测:莫名其妙一个浙江律师,怎么会跑去为大名鼎鼎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很强背景的律师辩护。有人猜我拿了多少律师费,“五毛”也在找这个根据,看看我是不是也去捞钱去了。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大案子,在台州处理的案子5.26个亿,两艘万吨轮买卖纠纷,调解解决的。到阜阳我办了一个1.4亿的税案,这个案件比李庄案件要大得多了。在阜阳这个恶劣的环境里,曾经三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抓进去。现在重树司法形象办案很公正。这个案子一审县级法院判了罚税1亿4,法定代表人判五年,罚100万元,财务部长判三缓五,罚10万元。结果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退查,退查以后,公安撤案。企业偷税不成立不再罚金,人也已经放出来。当地干涉办错案的书记、市长在高速路口接浙商回去接管企业,今年我就做这么几个案子,还有十几个亿的项目的案子,标的都比较大。我当时正在忙这些案,在台州谈項目。李庄案子是非常偶然介入进去的。十四号我从台州回来,新昌有个当事人要我去拜访公安局领导,说我们是冤枉的。我说不来了,我要回杭州。这也巧,我被堵在高速公路的山洞里面出不来了,堵了一个多钟头,我说还是从新昌下去吧,到了新昌已经是十一点半了。我每天有个习惯,学术网要维护一下。十一点半了我就上网看一看,一看就看到张培鸿的博客,张培鸿讲了石扉客的评论,说中青报批判李庄的文章,都是胡说八道。我就翻到了中青报的这篇文章了。一看我就觉得这个情况严重了,哪有这样全面否定中国律师制度的?哪有把中国律师说成一个是讼棍,一个是狗头军师,一个情妇,一个捞钱的?重庆没有一个好律师了。我当时十二点钟就开始写,一直写到凌晨二点,写完以后五千五百字,我也没有找任何参考书,发还是不发?发出去我是成了全国的一个风暴中心,不发又咽不下这口气,考虑了十分钟还是把它发了出去。等我凌晨七点半起来一看,已经有很多的转帖了。等到下午看全部转帖了,转帖开来以后,“五毛”就不干了,骂人骂得很凶。我看看“五毛”那里的话都不是人话,这样骂下去我文章的内容就掩盖掉了。所以要感谢他们逼得我不得不写,我再写。   第一篇是《论律师》,中国律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第二篇是《论打黑》,我不反对打黑,我的十三年前的论文,在《公安学刊》上就发表打黑论文,我是全国最早提出打黑的学者,当时公安大学的教授给公安学刊编辑部打电话,说这篇文章写得太好了,完全把黑社会的种种要件搞明白了。三年以后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几乎完全采纳了我这篇文章中的观点,四个构成要件、“保护伞”等内容全部有。人民大学书报中心第二个月就转载了,是有据可查的。所以我不反对打黑,我说黑社会产生的原因就是警察失效,警匪勾结才有可能产生黑社会。第三篇,他们还要骂得我这么凶,我看出来了,中青报的文章肯定是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写的,我想我可能要挖他的老根了,我就写了一篇《论智库》。第一句话就是“重庆打黑无高参”,这篇文章其实是写给重庆高层看的,给他们提点建议。我说你要管管好你的智囊,按照这样打,种的是龙种,收的是跳蚤,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白人了,身边都是一些赳赳武夫,只知道打呀杀呀那些人。我说要叫高级法院的人当高参,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当高参。现在我也很失望,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也不行了。那么这三篇以后的呢,一些评论又出来了。我就写七八篇东西,这里不展开多讲。后来到二十二号那一天早上我收到一个短信:陈律师,我是高子程,你能不能和我一起为李庄辩护,我当时也没有想基于义愤就回了二个字:可以,发了以后再想就后悔了。因为浙江有个文件,重庆的案子要经过请示、研究。发出去了咋办,我马上回信,让我向有关方面征求一下意见后正式答复。我马上叫合伙人讨论此事,我说这个案子,康达所叫我参与。他们没有考虑就全部反对,没有一个合伙人同意,听说我要到重庆去他们全反对。他们说今年京衡发展势头这么好,我们管住长三角就够了,不要到那里趟浑水。搞得我也很犹豫,这时候我想打电话也不好,书面请示也不好。想了个圆通的办法发短信。我给司法部的朋友发短信,给全国律协发短信,司法厅、司法局领导发了短信,短信什么意思?我已经备案过了,你可以来阻止我,你不来阻止我就是默认。他不阻止我不表态,我冲上去了也不能怪我。后来想想还是不行,去电杭州市司法局,我说有个事情要汇报一下,就是网上吵得很厉害的李庄案。司法局两位处长很重视,说我们不下班了等你来,我一到,他们就说我们请示过局领导了,我们局长很支持,你放心去好了。我们二个就不要讲了,当然支持。然后我就表示感谢,我说马上去了。司法厅一个领导给我发了一个消息要我多加小心。没有办法,今天大家都是律师同行,我讲就些,就是大家注意加强安全保护。我不是没有头脑就冲出去了,全部备好案的,部里面、全国律协都知道的。目前为止部里面、全国律协没有表态的。这么重大的事情,组织、纪律观念要有,司法局管我们是对的,管我们是保护我们,有些东西不能过分孤军奋战。此后我就给高子程律师打电话了,说我愿意接受委托。这时候家属就不断来电话说飞机票什么时候订,材料到哪里看,律师费。高子程律师给我发了个消息:报价!我也没有回信。这个案子我原来想道义之辩,lawyerforlawyer,按法律援助来办,就去了。我在平安夜把台州两亿的并购项目谈好,把我的四个律师留在台州,我就奔肖山机场,平安夜我是在飞机上过的。飞到北京,二十五号傅洋主任与我中餐,我与康达所的高管单独见了面,二十五号我同李庄家属签署了委托书。二十六号我在北京参加了个独立董事会,二十七号夜里飞到重庆。合议庭的法官、书记员全体等我们二个律师等到夜里十点钟。我们的申请都是在北京传真过去的,申请证人到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调取录像、申请伤情鉴定,我们的举证目录是二十六号传真过去的。法官就告诉我们,你们的申请我们全部收到了,所有要传的证人我们都跑过了,我们双休日跑的,八个证人全部送达了,全部的笔录都做好了,没有一个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我们法院也没有办法。所有的送达和不愿出庭笔录都是打印好的,只是签字是证人他们自己签的。我说非常感谢合议庭,做了这么多的工作。但希望证人全部到庭,至少龚刚模要到庭,其他人可以不要求。第二,龚的伤情必须鉴定,伤情不鉴定你们的司法公信力形象太差了。我们所有证据申请你们表面上漂漂亮亮地走过了,但没有实质内容,这样搞以后诉之媒体之后,世界舆论面前如何交代?法官低着头说这也对,我们再想想办法。再想想办法后想出来鉴定同意了。所以第二天拿到这份法医验伤鉴定,我同高律师都很意外。三十号要开庭,二十九号夜里十点钟送达给我们,我拿到以后很高兴,因为原先已经不抱希望了。《辩护词》都写好了。我赶快改辩护词,我的习惯是开庭之前把证据体系和辩护词都搞好了才上庭。辩护词搞了12000多字。所以说,法院也充分地尊重了律师,充分地保护了我们的权利,至少是在表面上。这个案子就这样走上了法庭,里面有许多花絮以后再说。   第四个问题,就是大家最关心的李庄是个什么样的人。那么今天这个讲座,不是法庭,我们可以附带说一说。作为一个辩护律师,道德之辩不是我们的责任。我只要他罪与非罪辩好,罪重罪轻辩了就够了。李庄平时是什么样一个人与本案无关,检察院也不应该说,我也不应该辩,不是我们的任务。但我今天要讲一下,我要澄清一下社会沸沸扬扬的传说,就是对李庄的道德审判和舆论追杀十分严重。这里我给大家看一张照片,今天我已放在网上了。这是30日开庭时,公诉人说李免费嫖娼这句话前一个多小时,在重庆网上出现的。够巧合吧。可能在座的各位没有上网的话没有看到。这是李庄,猛一看大家觉得李庄绝对可以涂黑了。在警车旁边,李庄没有穿衣服。拿着一个浴巾围住下身。如果真这样,李庄当时就不可能出庭,在警车旁边,李庄应当事发关在里面,根本不用以伪证罪来查他了。不让出庭的目的肯定已经能达到了,旁边写得很清楚的。但是大家仔细一看问题就出来了,旁边的便衣穿的是短袖,李庄去重庆是十一月二十几号,重庆这个月份还穿着夏装?里面的警察穿的也是短袖、也是夏装。够怪吧。其实,李庄的头是PS上去的。因此,有些人为了诬告中伤李庄,造假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我看是真正疯了。这个我也不多展开讲,你们可以去我学术网上看。但是有明眼人把这张假照片看出来了。我很感谢这个网民,这么快的批驳的文章马上出来了。这人比我们律师还厉害,我都发现不了这么多的问题,他马上发现了。然后,就是当地公安1月3日查洗浴城。4日重庆晚报的报道。网民又写了李庄嫖娼证据中的六点重大失误:首先对宣传口及高新区公安局同志们为阻止黑恶律师李庄嫖娼的证据在节假日加班加点、打击李庄的嚣张气焰在这里提出表扬,再说你们水平太差了,是帮倒忙。我这里就不讲了。还有一张照片大家看一看,因为么宁公诉人讲李庄嫖娼是在四星级酒店里。这张《重庆晚报》贴出来的照片,是在路边店里面,铁证如山。公诉人说他是享受着四星酒店的六、七千块总统套房,享受免费嫖宿。公诉人说的话时间是十二月三十日,公安局查的是一月三日,因此,重庆专案组是先定罪、后找证据,这也是铁证如山的。大家可以看出来,为了涂黑李庄,我们有关部门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了。可惜我们中国网络社会太厉害了,网民绝对比我们律师的水平要高明。当时我的助手李道演律师发给我这张照片以后,我都懵了,什么嫖娼照片都出来了。他说不要急,有网民已经在揭露他们了。又发过来了一帖,我一看,就要他发到网上,就原样贴贴回去吧。题目是“重庆新招:越来越乌龙了”,我说还是发到你的博客里,我再贴回来。伪造照片的人、发这样文章的媒体这种手法,做得太小儿科了。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一个强有力公权力机关要用这种方法去涂黑一个律师,我们可以看出某些报纸登出来的是什么东西!这是案子说实在的话,为什么我今天讲话的语速这么快,我昨天开始压抑自己不要激动,要冷静、理性。我讲讲速度就快起来了,也没有办法。因为你作为一个正常思维的人,想想这个实在是太荒堂了!所以对李庄的舆论追杀和道德审判,如果你们不来听我这个介绍,可能连你们都会被误导。因为重庆的一般老百姓没有多少人真正学过法律,不知道这些证据要怎样形成的,怎么可能会知道公权机关要这样干呢?   我下面一一回答大家许多疑虑的问题:   第一是收费问题: 中青报的报道中是245万,又装进了100万,潜回北京,混迹于律师界十几年。这是中青报的原文,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可能大家都看到了。也就是在媒体眼里,李庄是一个我们全国律协没有管好,混入革命队伍里的一个坏分子。一看就是个头顶生疮,脚底流脓的坏蛋。所以这一天,郑琳也被记者们弄得够惨的,重庆庭审现场,所有媒体在休庭时聊得热火朝天,十几个记者在一些,就是一个郑琳被搁在角落里没有人理他。我说媒体大家还是要关心他,她也够惨的。夜晚二点半回家,有个律师把她的帖回到我这里,说郑琳非常内疚,想对我讲一讲,我说不要对我讲,向全国律师讲就够了。   收费的问题245万完全是一个谎言,他们怎么构成的呢?把吴家友律师的75万元加到他头上,叫“跨区打捞费”。吴家友律师是重庆公安机关出来的一个警察,利用警察的关系搞公关接案子的,一开始他收了人家75万,进帐了5万元开了发票,70万在外面飞,是这么一个人,看他搞不定了,龚刚模的家属、弟弟想人要坏在这个律师手里的,跑到北京再去找一个大律师,找到了李庄,是这个一个情况。李庄的案子一开始收了人家二十万,理由是收高利贷,抓进去一个,李庄说收二十万,会见了再说,是这么一个定金,也不是刑辩费。等到拿了起诉书,到法院一看材料不得了: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贩毒罪、贩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六个罪,前面几具罪都够杀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贩毒罪、贩卖枪支弹药罪,李庄回来一下子就火了,高利贷有一亿多,说你们不是骗我吗?这个案子怎么就抓一个人,共抓了二十多个人,这在法庭最起码要坐三天。坐天估计过高了,龚刚模这个案子一天就审好了。重庆水平很高的,不需要三天时间,我办了一个黑社会案件坐了十三天,从春节前到春节后,嘉兴中院审了十三天,我腰酸背痛坐了下来。重庆的水平绝对比我们浙江高,他们这就搞定了。这样呢他就对他老婆说你不能骗律师,这个案子我不给你辩护了。龚的老婆就给李庄谈,加律师费,就这样加上去的。涉黑以后,整个龚刚模的案子我讲这个案子的背景,龚刚模要定为黑社会的基地,所有企业他的子公司二亿多的企业全部成为黑社会基地,全部会被没收,他本人要被枪毙,也就是说企业要完蛋、本人要完蛋、家庭要完蛋,这样情况下李庄跟他们谈的是150万收费,合同签的是刑事辩护协议,写上了附带民事的内容。今天时间关系我翻出来很麻烦,电脑也不太快。里面第一个刑事辩护,第二法律顾问,第三民事代理,第四民事反诉,什么反诉呢,就是被打死的这个人告了龚刚模,龚刚模为了摆平就给了他50万块钱。实际上龚刚模是个胆小怕事的人,打死人跟他是完全不搭界的,他根本不知道没有指使过这个人把人打死,下面的小兄弟是个黑社会,要挟在他的里面帮他管场子的,实际上是敲诈勒索龚刚模的人,是这样一件事。现在客观归罪,他可能有间接的责任,从主管犯意上是不知道,一点也没有事情。如果这个案子要判死刑的话,资产两亿都没有了,收这点费根本不高的。反诉是什么意思呢,李庄要帮助龚刚模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就是死者的家属,要把50万元打回来。李庄这个也太强势了,这种钱弄来麻烦的,这也不过是个法律咨询,本来刑事辩护也要帮助的,也是写写的。你说这个合同严密不严密,其实有一定的问题,但你说他刑事辩护费150万,完全是胡说八道。这个案子不只是刑事辩护费,但是重庆公安透给中青报的做法,就是刑辩150万,把吴家有的75万加进来,把北京专家论证费30万加进来,把原来收的20万也加进来,搞成245万。实际上原来的20万,包括在150万之内,没有另外收。专家论证费没有花30万,当然专家费用是付的,所有的钱康达所是帐上去的,没有加过一分钱。所以整个案子收费150万,合同150万,进帐150万,没有另外多收一分钱。当然还有交通费,到重庆住宿、吃饭是他家属付的。这也是刑事律师的一个惯例,要么预先收进来,要么实报实销由家属买单,不包括在辩护费之内的,很正常。所以你们要知道,两亿的官司,我们按照百分之一收费,两百万。有些项目在做的一天的律师费,人家说这个官司怎么打,人家就收30万,就这么做的。上市的业务,三个字人家收就三、五百万,一个破产的业务,人家可以收三千万,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一个亿的破产资产收回,瓜分之前律师就可以拿一千万,司法解释都有的。那么为什么在中国民商律师、商事律师这么高的收费没有人去骂,一个保命、保企业的律师收150万就有人去谴责他呢?所以三论以后,四论是《论报酬》,我接受了这个案子就不再发表倾向性的评论,让其他人去评论,我贴人家的文章,你也误不了事吧。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律师不管人家公、检、法怎么干,我们律师要静心地去做。所以我的《论报酬》、《论程序》、《论证据》我都没有发表。《论报酬》里我讲了中国律师的可悲。中午我和翟建律师一起吃饭时还讲了辛普森案子人家收了上千万美金。一个基本的人权,一个生命权,这样的事情收人家律师费超过商业律师有什么不正常的!确实有很多可怜的打工仔,我们浙江一些死刑犯执行后,叫他家属来领骨灰,他们也不要了。为什么,因为没有路费,一趟过来5百元都没有,一些四川来的,贵州来的,不来收了,叫政府处理吧。象这种人,你为他死刑辩护,你收他二千元都是很伤心的。他拿不出来。所以我们要有法庭援助制度。但在另一方面,重庆方面的案子,象高官的案子,象龚刚模的案子,你法律援助个鬼啊!他需要你法律援助吗?重庆司法局就糊涂干,你龚刚模可以法律援助,中国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法律援助!两亿资产的老板要法律援助,律师费一点也不收,这是对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公开的破坏。这种观念的错误,社会上是不知道的,我们的记者朋友是不知道,我们律师界是知道的。但是没有人讲。很可悲的是,我们许多律师也在我的学术网上骂康达所乱收费,说不道德,说收150万是不对的。我想这是什么理论啊,怎么会收得不对啊?我说收150万是低的。要按两亿的经济纠纷收,百分之二要收四百万,百分之一是两百万。所以现在商业律师收大钱,好的刑辩律师都跑了,都去办商事案了。大家都做商业律师去了,做项目去了。许多律师逃离刑事法庭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啊唷,刑事案件我不做的,这是小律师做的,我刑事法庭是不去的。他还很得意,其实他有项目做。这是真正的可悲啊,我们人类为什么要有律师啊?首先要保护人权啊,保护生命权、保护自由权啊。人命重要,还是钱重要?刑事律师为什么收费就应当远低于商事律师?一些人在梦中还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梦。如果刑事律师都没有了,要律师干吗,律师都不要了,全部做法律顾问去了,做企业老总、副总去了。律师的基本功能是刑事辩护,但我们中国这样严峻的情况,这么长的时间,全国人大不关心,司法部不关心。相反一再打压刑事律师。所以收费问题,最起码我们律师同行,绝对不能去骂李庄啊,这有什么好骂的?合同全有的。是双方自愿的民事合同行为。一个数十亿资产的老板,你为他辩护,如果只收3万元5万元,他会认为你看不起他,掉他的身价,不重视他的案件,他不会请3万元的律师。中国顶尖律师也是稀缺资源,一般人确实请不到。这也是市场规律。大律师的时间成本就有这样大,因为他办项目、打商事官司一个小时确实可以收到三五千元。你不让他办刑案更好。当时我想把康达所同龚刚模家属的合同贴在网上,但后来想想全国那么多的不明真相的老百姓,贴上去铁证如山,人家还是要骂你的。想来想去,我与高子程律师商量还是算了,不要贴,高律师说你贴,我想还是不能贴,让人家抓到把柄还是算了吧,后来没有贴上去,这是收费问题。   第二短信问题:“人傻、钱多、够黑、快来”。 如果大家有记忆的话是二年前描绘小姐的故事。其实这是大冤案,哪个小姐发过这个短信谁也不知道,不知道是哪个网民创造发明的。这个故事怎么会弄到李庄的头上的呢?又是公安机关的发明。他向中青报通稿中说的。他们有没有撒谎?我只讲事实。十六个小时的公开开庭,检察的举证,没有任何这种说法的证据,提都没有提。所有纸片、质证、包括公诉人讲的话,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个说法,没有任何一个证人讲到这句话。够了吧,反正大家都是懂法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十六个小时举证期间,没有任何这句话。所以李庄出来肯定要告中青报的,这样诽谤他,是不可能不告的,现在他关在里面没有办法,重点先对付有罪无罪的问题。中青报官司是吃定了。现在人说马上去告,我没有这个精力,我也不想为李庄包打天下,这事我管不来,我想康达所是有这个能力的。肯定会帮他告的,李庄自己也会告的。不用担心,我可以完全负责任地给大家讲,李庄在我向他核实这个短信时,他眼睛都睁大了,说我什么时候发过这个短信?谁发的?我说今天你也不要激动,等你出来我把报纸给你看。   第三是桃色事件, 我刚才把照片给大家看了。你可以想一想,无所不用其极。十二月三十号凌晨一点钟,实际上是三十一号的凌晨一点钟。么宁公诉人在法庭上讲的事,李庄当庭抗议。我本来第二轮是不想再发言,多讲没有必要,听到这个不得不讲,我再不站出来讲的话,李庄更吃亏了。下面旁听的二百多人,有那么多的媒体,我不从法律上澄清的话,媒体搞不明白。我最后花一分钟中,好好地辩了一把。我是真诚地尊重公诉人的,法庭上确实很顽强,形象也不错,公诉人他们是挑过的,我们也不好太不敬重人家。这里讲是忍无可忍,在法律上对方是输得一塌糊涂。法律审判失败后想用道德审判吗?这个非常恶劣的公诉作风,降低了人格评价,而且过分一点是黔驴技穷,这句也是骂人的话,我针对这样的话也已经很愤怒了。我说后法官也没有让她回应,敲了榔头休庭了。再辩的话,高子程律师也会跟她来的。桃色事件是一个很荒堂的事件,这张帖子的假照片是三十号夜晚十二点钟发上出去的,么宁公诉人在法庭上晚了一个小时曝光,是三十一号凌晨一点钟不到讲了这句话。有些人与么宁的配合是非常紧密的,庭内庭外配合是非常紧密的。可惜的是这张照片被网友指出作伪后,已被删掉了,但我们是已经把它固定了,一眼看穿它的假。今天的重庆晚报说公安到一月三号才发李庄有无嫖娼进行调查的,么宁公诉人在三十一号就讲了,公诉人在法庭指控他有这个行为的,一月三日你还要去查,找龚刚华的弟弟,说是他陪同的,他自己嫖了,找了一个小姐作了二份笔录,然后给重庆司法局发建议书,说是李庄嫖娼,应该发到北京司法局不应该发到重庆去,因为是姓李的律师,姓李的律师全国多了,怎么证明姓李的律师就是李庄呢?嫖娼还会自报家门?所在有人就搞了一张PS照片,照片上人就是他。但是照片搞出了,人家揭示了六大问题。夏季穿的短袖衬衫。人在警车旁边,光身围了个浴巾,这怎么可能呢?围了个浴巾人肯定可以拘留了,肯定是关在里面吧,还不劳动教养李庄?根本不要化这么大精力去搞伪证罪了。太荒堂了!这么个事情,重庆输光了,在法庭上被我们严厉地批了一顿,到现在还在找证据。就是胡适说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先定罪后找证据,重庆的做法。十二月三十一日指控,一月三日还在找证据。这样事情发生在有西南政法大学、有雄厚法律功底的重庆市,我想想真是要疯掉了。作为公权力机关,怎么能这样去组织证据呢?已经完全乱套了。   第五点就是囚衣, 把李庄受审判的形象、穿了囚衣的形象拚命地把在全国媒体上发,拚命在报纸上登,电视和照片拚命地拍。就是要搞臭李庄。把两个公诉人拍正面的形象、法官正面形象,律师正面形象照片没有。还有一个事澄清一下,报上说检察员指责我坐得不对,这是冤枉我的。他们攻击的是高律师,高律师的坐法有点偏,辩论时拿了支笔指向公诉人,说你这样不对,那样不对,他把公诉人搞火了。这样的回应叫高律师来澄清是不好的,所以我接过来说了“这里不是幼儿园,也不是大学生辩论赛,律师的坐姿不需要你来辅导。”记者朋友在下面听到我在回应以为我是这个样子的,其实我是坐得很正的。实际上,他们想把李庄搞成一个负面的形象。也想把律师描成没有基本修养的。这叫没话找话,没茬找茬。   第六点就是法庭表现。 重庆的官方报纸、网站拚命想把李庄弄成嚣张、藐视法庭,这个回避那个刁难,讲了这些话。说他要求回避没有法律意识,大闹法庭。实际上李庄讲的话是对的,公诉人回避我不要讲理由,我要你回避你必须去合议,你要叫检察长来作出决定。这里法律规定。我们也是商量好叫李庄行使这个权利,我们这个权利不是搅法庭,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来行使。因为我们听到一个消息,他们是计划当庭宣判,哪怕到半夜也要把他判掉。我们为了让法院能够客观冷静地讨论合议,真正冷静下来研究我们的辩护意见,不能让他们当场判掉,我们三个律师全部商量好的。我们就是要把程序权利全部用足,我们用合法的法律程序,只要他八点半截稿时间一过,通稿报纸就发不了,这就是目的,是有技巧的。但是我们绝对不违法的。为什么要这样?因为九十九份控方证据,只给我们十五份复印件,我每份证据当然要当庭质证,这是你的违法给我的机会,如果全部给我,我只要答辩就行了,可以大大节约庭审质证时间。法律规定没有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质证必须要看过证据才有可能。所以我们是合法刁难,要她当庭读,一份一份地读,读了以后拿给我们看,看了以后质证。所以一份一份证据地质证,一审搞了十六个小时,这个完全是依照法律呀。律师在法庭不是没有作为的,我把刑事诉讼法放在边上,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法条放在边上。我要质证时读一条法条,读给你听,审判长没法打断我吧,我没有不依法辩护吧。一步一步搞下来十个小时质证时间就过了,李庄叫公诉人回避他不需要任何理由,这是法定权利。为什么要公诉人回避,因为公诉人强词夺理,你们这个案子这么个速度办,有很强烈的判我罪的意图,所以我要你回避,你说申请回避没有法律依据,那么高官腐败案件为何异地审理啊?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不是法定回避,是酌定回避,合理性回避。我不是要你回避,是要你异地审理。我申请权有吗?李庄行使申请异地审理权,不是要求回避权,当然可以用啊。你说整体回避不允许,那我就一个一个申请回避:第一申请审判长回避、第二申请审判员回避、第三申请助理审判员回避,第四申请书记员回避,第五申请公诉人回避,他提了六个回避,他们屁股都不抬,也不合议,当场都驳回申请。李庄说你们哪怕出去转一圈,说合议过了,你们程序也圆满了。公诉人回避是检察院长决定的,你法官无权决定的,你公开违法。到了最后,变成李庄教他们怎么审理案子了。我提醒李庄要尊重法官,要注意自己的被告身份。我们三个律师在刑诉法上基本是背得出来的,玩权利是玩不过我们的。所以还有一个网民讲我不懂法,这也是五毛讲的。说我是李庄的法定代理人是说错了,律师申请回避,法庭驳回我,说是法定代理人才能申请回避,我说我就是法定代理人,法官说你不是法定代理人,驳回,五毛听进去了,好多公安便衣在下面听着呢,他把这句话报上登了。什么是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律师就是他全权保护人,如果这个被告人是文盲,根本不懂得法律权利,不会写字,他的权利就靠辩护人来保护他了。如果这是个少年犯,申请不申请回避他怎么知道?他的父母又没有权利上庭发言,当然要靠我律师提出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但是,这一点,也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理。大家去看我们的刑诉法,刑诉法确实把父母、街道主任写成监护人,辩护律师反而不是的。所以下次修改《刑诉法》时,这一条一定要改掉。律师必须有直接的申请回避权,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被告的权利。刑事法庭上辩护律师保护不了被告,这种辩护权设计就是有问题的。还有的想挑刺的五毛说我另一个不懂法,是把被告人叫成被告,是错误的。这是连基本的汉语语法都没有学过,无知的不懂装懂去指责他人。汉语语法中无歧义的语境中可以用简称,法庭上“被告,你把这个问题讲一下”,法官这样叫、公诉人这样叫,律师也这样叫,这种简称是很正常的,法庭上他不就是被告吗?民事叫被告,刑事上叫被告人,这是根本不懂法的五毛的胡说八道。我们所有法庭上的表现,不管是高律师、我、还是李庄,我们全部在法庭上行使的是合法的权利,我们根本没有违法法律的行为。而恰恰相反,所有的申请都驳回,倒是不符合法律的。所以审判长二次休庭就搞得非常无奈了。下面三级法院院长都在听,政法委副书记都在下面,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都在下面,那么多便衣警察坐在下面,检察院检察长也在下面,审判长压力很大,所以他不断地擦汗。我跟高律师讲,法官已经是很不错了。所以李庄案所有的问题,收费问题、短信问题、桃色问题,大家都已经可以明白。李庄还有一个可以值得同行钦佩的,是在一点没有法律资料、法律参考书情况下,把刑诉法背出来,自己写了十八页的自辩书,我已经放在网上了,大家可以去看。他是非常强势,非常优秀的一个刑事律师。我原来对他也没有好感,通过这个案子,说明康达所的刑辩名不虚传。当然李庄对我也是够满意的。在我把公诉人抗辩以后,庭后去会见他,他说我是这辈子要看重的律师,最后十分钟,非常感谢你反应这么快,组织反击,感谢我们。我们三人成了好朋友了。   最后一个问题,康达所在本案中有没有违规 。这也是全国舆论界非常关注的。我相信在座的律师朋友,你们对他有点看法,他们是捞钱的所,认为完全是靠关系办案子的。我原来也是这样想,我一点不隐瞒自己的想法,康达形象确实不是太好。浪头很大:我们能够写司法解释的,我们能够把全国人大拿下来,这种牛皮可能也会吹的。我对傅洋主任说:你呀,队伍没有管好,你的有些律师在外面形象确实不是太好。他说我也没有办法,外面都在这么讲,我也管不了这么具体。这么大的场面我没法说。傅洋主任是一个非常厚道、有修养的人,确实是彭真委员长教养出来的一个非常有层次的人。他非常严谨,绝对不是社会上所传言的那种人,康达所有背景没有错,网上讲的一些高管的身份,也是事实没错,高管背景是很厉害的。但是你说他就在靠关系打官司,也不是那么一回事,靠不靠关系我也不知道,但是康达所在李庄这个案子上,我可以肯定他们是守规矩的。重庆方面到他们所里翻帐,合同、发票全部复印去的。只要是一万块的私自收费,在重庆老早就无限制地扩大了。这个案子在抓李庄之前就有一场较量,今天这么多的人我没法讲。为什么我们在法庭上讲有监视录像,我们是有证据的。他们绝对是有录像的,他们给北京有关部门的明码电报里讲到有录像证据的。在法庭上又公开撒谎说没有录像,这个北京高层都知道。所以这个案子他们被动不是被动一点点,是全局被动。所以我老早讲了“依法必然无罪,依权必然定掉”,就这么个道理。康达所在这个案子里没有违规收费,没有私下收费。李庄在这个案子代理中是非常守纪律的。李庄案子在抓他之前两天,康达所领导接受了有关部门的招呼,决定整个康达退出重庆涉黑社会案件的刑辩,一律不接,接的也要退出来。叫李庄不要接受这个案子,所以李庄就打电话给重庆中院刑庭庭长,说我不做了,所有公函要收回来,解除委托。就在他到北京医院,龚刚模老婆在那里开刀,乳腺癌晚期了,他跑到医院去签解除的协议,退费的协议,这时候重庆便衣警察把他给抓了,没有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是秘密抓捕的。这些情况、内幕,康达所是完全清楚的,接受了各个方面的招呼,很严谨的按法律程序做了。但是照样,已经投降了,管你刑讯逼供不刑讯逼供,我也不来揭你的短了,反正我投降了,你们弄吧,但照样还是抓。抓了以后还弄个什么,飞机场接李庄时全副武装,冲锋枪,两边列队国宾待遇。李庄讲:你们太浪费司法资源啦,我这样一个人不值得你们这样干,你们太浪费国家钱啦。搞这种架势。这个案子错误表现在法庭上,后面有大量的证据,今天人太多了,不能跟大家讲。   第六个问题,龚刚模为什么检举律师,这也是大家的一个大问号。 一个可能要判四个死刑的人,要去检举找出证据不让他判死刑的律师,这是否荒堂?这个现象怎么会发生的?龚刚模的案子是怎么回事情啊?为什么周立太-重庆的大律师说重庆打黑要防止扩大化?   龚刚模是十多年守法经营的一个私营企业主,他下面有好多家公司,其中有一家叫保利娱乐有限公司,有一个保利夜总会,涉黑团伙看中了他的钱,拿了二百万钱放在他那里,说借给你。龚刚模说不要借钱,我钱有。他说一定要借。什么意思呢,付给他高额利息,实际上是以借给他钱为拿高额回报,变相地敲诈勒索。那么,龚刚模的老婆程琪反对,说与这种人少来往,没有意思的,到时候讲不清楚,龚刚模说没有办法,我们惹不起,躲得起,给他一些钱吧。要买一辆奔驰车170万,给他打电话说,龚老板我缺70万,某人给我出了100万,你看看能否借我70万,他老婆坚决反对。龚刚模说惹不起躲得起给他吧,70万给他了。这样两件事情做了以后,又向龚刚模借钱,龚刚模的钱入高利贷,有些钱收不回来了,樊奇杭去收回来,收回来200万,樊奇杭说大哥啊,最近手头有点紧,这些钱让我用用吧,龚赐模说行行你就用着吧,这笔钱又转出去了。这样几件事情做了以后,樊奇杭就认龚是大哥,所有场合都说龚是老大这是我们老大,叫老大以后,管场子的人都客气了。另外一个团伙来敲诈龚刚模,拿走30万,打电话跑过来吵,还要砸场子。樊奇杭看着义气上来了,我大哥被你这么欺负,也没有经过龚的同意,也没有要一份钱,他叫了小喽罗做掉他。开枪杀了人。樊买了16支枪,有3支枪放到龚刚模那里。大哥,这枪很漂亮的勃郞宁,你玩玩吧,还有一支双筒猎枪放你那里玩玩吧。三支枪在龚刚模那里放了二三个月。他也没有法制意识,三支枪也没有用过,打猎都没有过,一定放在他的办公室。樊奇杭后来双说这枪放在你那里不安全,我找到一个地方,所以又拿了回去,就这么个过程。后来打死人的枪跟这三支枪无关,如果有关的话作为证据又套牢了。贩卖枪支的情节就这么来的,私藏枪支弹药罪龚刚模是构成的。但贩卖枪支根本不成立。那么这样一个情况下,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打死一个人,拿钱逃掉,摆平、花多少钱,都是樊奇杭在做的。龚刚模确实从头到尾没有指使,也不知情,就这么一个情节。   那么我们来看看,奇怪到什么程度呢?重庆公安认定,樊奇杭是第二号的,龚刚模是第一号的,你是黑社会的经济支柱,你是黑社会的基地,你的多家公司就是靠黑社会保护的,靠这样发达的,所以你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罪的首犯。这个罪就是这样套上去的。指使杀人,他按你的目的去把人打死的,你不承认,八天八夜吊起来,一定要他承认是指使的,一定要他承认是大哥。我看了李庄律师为龚刚模辩护的整个案卷,所有的小喽罗口供都不认识龚刚模,只认为樊奇杭,樊奇杭是我们的大哥,樊奇杭叫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他叫我们去买枪就买枪,杀掉谁就杀掉谁。没有任何说到龚刚模。在这样情况下,樊奇杭也讲义气的,他说此事与龚刚模无关,从来没有汇报过,确实是我自己干的,好汉做事好汉当。包括这个案子龚刚模开庭,是一月五号吧,好多记者去听的,樊奇杭这样说,龚刚模是不知道的,是我自己决定。这样龚刚模领导黑社会罪根本摊不上的,杀人罪摊不上的,贩枪罪摊不上的,贩毒罪根本不知道的,前三条是不知道的。只有放高利贷,是樊奇杭敲诈勒索的。行贿罪是有的,他送过人家钱,给文强送钱,因为管了这么多的场子吗。行贿罪有的,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有的,两个罪是构成的,其他几条杀头罪是不构成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重庆为什么要把他搞成黑社会?有上亿资产,打黑打进去,资产可以没收,打黑重大的成果,这里面其他因素不言自明了。所以这下一步的危险,就是民营企业家。按重庆的这种打黑方法,其他省市如果打的话,好多老板可以判死刑,两千个也有。有的大老板,往往白道有朋友,黑道有朋友。公检法有朋友,黑道帮他看场子的,总有些关联。说难听点,有些保安就是这样的。保安打死人还少吗?如果你把保公公司设定为黑社会的话,这个老板不是黑社会总头目吗?如果这样可以连带出来的话,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可以无限扩大化,这样主体一定,多少私营企业家要砸掉。   这个案子我为什么这样强有力出来阻击?因为,现在受难的还只是律师,打掉这层法律保护力量,接下来就是老板,接下来就是我们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左棍眼里,就是资本家,革命的对象。唱红歌这些人公开说就是要打掉这些资本家。象我们浙江,民营资本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如果按照这样打黑打下去,民营资本是非常可怕的,危险马上就到。这是意识形态直接影响行为的例子。现在民营老板不知道我们冲在前面是为他们作牺牲,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不把律师保护住,下一步很清楚,龚刚模要完蛋。民营企业家将失去法律的第一道保护。李庄被抓后。官方为龚刚模指定了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天大的笑话。这样的律师敢真辩吗?敢说他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吗?   假如说龚的这个死刑构成,就有四个死罪可以判。如果由于检举了律师可以不判死刑,又是一个中国法制上的大洋相、大笑话。将来所有最严重的死刑犯,都去检举自己的辩护人,都可以死刑免掉了。可以申请专利了,你说得对。如果这样四个严重的罪行检举律师属于重大立功可以不判死

阅读更多
  • 1
  • ……
  • 7
  • 8
  • 9
  • ……
  • 33

CDT/CDS今日重点

【CDT月度视频】十一月之声(2024)——“一路都被撞没了,估计一圈都没了”

【年终专题】“13条生命换不来1条热搜”……2024年度“每日一语”

【年终专题】“中文互联网上的内容每年都以断崖式的速度在锐减”……2024年度404文章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