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光

维权网 | 《中国维权动态》总第313期

中国维权动态 周刊(2013年6月10日-16日)总第313期 【编者按】每年4-5月是中国律师经受司法局的年度年检期间,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5月31日,北京王全章、兰志学、张全利、梁小军、黎雄兵、董前勇、蔺其磊、郭海跃、陈继华、李柏光、李敦勇、刘培福、邬宏威、谢燕益、王雅军、熊代英、王成、陈武权等律师仍未能通过考核。如此大规模刁难律师,正是近年来中国司法不断倒退而赤裸裸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见证。今年“六四”过去近半个月了,贵州一批人权捍卫者在被强迫旅游达20多天后,才被陆续释放回来,这显示了中国公民人身自由被肆意侵害的状况。6月14日江苏常熟市检察院对顾义民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批捕,现羁押在常熟市看守所。顾义民被抓的原因是他于“六四”24周年期间在网上发布有关“六四”的图片及向有关部门递交游行申请书。这揭示了中国公民言论与游行权利被剥夺的状况。这一切力证出中国人权严重恶化的现实。值得世界高度关注! 本期目录          一、言论与出版自由          1、深圳维权人士郭永丰遭遇断网和威逼搬家          二、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浙江富阳鹿山街道陆家村村民请愿遭殴打          三、选举权          1、北京房山区村委会选举采取非法的方式进行          四、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河南洛宁访民程满朝遭截访后被行政拘留          2、广州民主人士张圣雨探望陈芽后失踪          3、厦门市维权人士陈学梅发微博被拘留          4、宁夏青铜峡访民宋素萍在京乞讨被软禁          5、江苏无锡访民陆凤娟等人从黑监狱获释          6、贵州人权研讨成员陈德福被强制旅游二十余天          7、安徽民运人士张林父女与外界失去联系          8、河南焦作访民李小成被抓进久敬庄后刑事拘留          9、湖南黄勇华因纪念李旺阳被刑事拘留          10、江苏异议人士顾义民被逮捕          11、江西民主人士杨霆剑行政拘留期满后失踪          12、湖南民主人士黄勇华被刑拘后获释          五、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江苏如皋拆迁流氓夜闯田书华住宅殴打多人          2、四川特警抢尸并暴打死者父亲和围观者          3、湖南娄底在押人员离奇死亡后家属受恐吓          4、广州女维权人士到江西新余访友遭脱衣搜查          六、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江苏南通徐丽艳再遭强拆          2、江苏无锡市民丁红芬家再遭故意毁坏          七、其它骚扰行为          1、多位人权律师年度考核遇阻          2、深圳维权人士郭永丰遭遇断网和威逼搬家          八、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陕西省蓝田县遭搬迁村民堵路示威          2、湖南两千多乡村放映员省政府前上访          3、北京拆迁受害人葛志慧向中央巡视组控告地方政府违法          4、福州失地农民为林东汉遭暴徒殴打致伤讨说法          5、“六四”死难者母亲唐德英向中央巡视组控告看守所          6、各地维权者到外交部递交参与人权行动计划书          九、国际人权          1、洪都拉斯三名土地权利捍卫者被枪杀          2、哈萨克斯坦女性人权捍卫者被维持判决          3、两千新加坡网友组织抗议政府限制互联网自由          4、尼日尼亚政府邀请人权组织为军队开展人权教育          ———————————————————          一、言论与出版自由          1、深圳维权人士郭永丰遭遇断网和威逼搬家          公民监证会负责人郭永丰,因参与维权和主张公民联合监督政府铲除腐败,屡受断网、断水、断电及威逼搬家的困扰。近几年来,已无奈被迫搬家5次。5月30日,郭永丰遭到警方传唤,称他在网上发消息,随后宽带网线被警察直接剪断。在郭永丰的要求及抗议下,网络恢复正常使用。然而,6月5日网线再次被警察剪断,到6月13日仍未恢复使用。(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7772.html)          二、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浙江富阳鹿山街道陆家村村民请愿遭殴打          6月13日上午,因土地被村官私卖,村民却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村民土地补偿款被扣留,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陆家村500村民集体到市政府抗议,结果遭到约200名警察、特警的暴力抓捕,多名村民被打倒在地,村民只要说话就抓。(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500.html)          三、选举权          1、北京房山区村委会选举采取非法的方式进行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在5月25日进行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选举委员会于投票选举日在村部布置了选举大会会场,但选举日之前的选举各主要环节是非法进行的,比如说绝大多数选民是在流动票箱投的票,而非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在投票站参加投票。当天,村民们采用了不参加投票的办法,抵制非法选举。(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2013_15.html)          四、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河南洛宁访民程满朝遭截访后被行政拘留          6月6日,河南省洛宁县访民程满朝在北京截访后,在北京市某旅店关押了两天,于6月8日被截访人员押回洛宁县。6月9日,程满朝的家属得知程满朝被当地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关押在洛宁县拘留所。程满朝曾被河南省洛宁县环保局干部坑骗300多万元,现还有150多万的欠款没有偿还,他因此而上访。(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9823.html)          2、广州民主人士张圣雨探望陈芽后失踪          6月11日上午9点,广州民主人士张圣雨与贵州访民马胜芬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探望因被关黑监狱致残正在做康复住院治疗的陈芽,在医院探望2个小时后张圣雨和马胜芬离开。离开医院后,张圣雨邀请马胜芬一起前往某地探望朋友,因马胜芬身体疲惫,张圣雨一个人前往。下午1点钟左右,马胜芬先后多次给张圣雨打电话,但是电话一直未能拨通。(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8367.html)          3、厦门市维权人士陈学梅发微博被拘留          厦门市发生BRT公交车爆炸燃烧事件后,官方称是访民陈水总所为。厦门市集美区的维权人士陈学梅在微博上说了一句:“我有一万个理由学陈水总”,5月11日即被以警方“扰乱公共秩序”的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天,关在集美区天马山拘留所。陈学梅女士因宅基地问题和低保问题长期进行维权活动,同时也热心帮助他人维权,还经常接待外地来的民主、维权人士,被当地政府视为眼中钉。(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8308.html)          4、宁夏青铜峡访民宋素萍在京乞讨被软禁          6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访民宋素萍在北京乞讨为生,被北京警方发现,押送到马家楼关押。晚10点多,青铜峡市6名公安将访民宋素萍从马家楼接出,押回青铜峡市城关派出所关押。6月8日下午,所长给宋素萍做询问笔录。在当天晚上9点,青铜峡市建设局来了两位副局长说是诚心给宋素萍解决问题,将宋素萍从城关派出所接出,带到青铜峡市龙海宾馆软禁起来。直到6月10日下午3点多,才解除对宋素萍的软禁。(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2.html)          5、江苏无锡访民陆凤娟等人从黑监狱获释          6月10日晚上8点,江苏省无锡访民陆凤娟、丁永金、周静娟、王金娣4人从当地被关的法制学习班(黑监狱)获释,分别回到家中。据了解,丁永金、周静娟、王金娣3位访民是在6月6日被无锡市的截访人员从北京押回无锡关黑监狱的。到获释时,她们一起被关了4天。(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4_12.html)          6、贵州人权研讨成员陈德福被强制旅游二十余天          5月18日,贵州人权研讨成员陈德福遭到贵阳市当局强制旅游长达23天,直到6月10日下午才获释回到家中。据了解,陈德富现年54岁,是贵州人权研讨会成员之一。而贵州人权研讨会的其他成员如黄燕明、廖双元 、吴玉琴、卢勇祥等人也相继在“六四”24周年前夕遭到相同的遭遇,到6月13提仍然未回家。(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23.html)          7、安徽民运人士张林父女与外界失去联系          6月12日上午,张林的手机关机,下午友人再拨打他家中的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维权网信息员与张林的多位朋友联系得知,10日晚至13日张林再也没上过SKYPE,而他的新浪微博最后更新是11日凌晨,多位与张林关系密切的人士表示无法与之联系。(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8211.html)          8、河南焦作访民李小成被抓进久敬庄后刑事拘留          河南省焦作市的访民李小成,3月份因征地问题进京上访。于5月18日上午在园博园同老乡姜小才、李长河、崔喜军、李永红、陈小翠、魏翠玲等人游玩时,被北京警察将7人一起被送进久敬庄关押。当日,河南焦作市的接访人员接七人出久敬庄时,李小成突然又被北京警方抓走。直到6月14日,李小成的家属才接到北京警方的通知,通知书称李小成已经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1040.html)          9、湖南黄勇华因纪念李旺阳被刑事拘留          6月2日上午,湖南衡阳民主人士黄勇华和衡阳网友魏贤力一同前往邵阳,准备参加祭拜民主斗士李旺阳遇害一周年忌日。二人刚到达目的地没多久就被邵阳警方控制,当天衡阳警方又将两人接回当地关押,做出对魏贤力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而黄勇华则被以“非法集会”为由刑事拘留,并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9036.html)          10、江苏异议人士顾义民被逮捕          6月2日被江苏省常熟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的异议人士顾义民,已于6月14日被常熟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批捕,现羁押在常熟市看守所。顾义民被抓的原因是他于“六四”24周年期间在网上发布有关“六四”的图片及向有关部门递交游行申请书。(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561.html)          11、江西民主人士杨霆剑行政拘留期满后失踪          5月23日下午3点,四川公民邱华、湖南刘兵、江西杨霆剑三位民主人士在广州越秀区中华东路附近散发支持“六四”游行的倡议函,散发活动进行半个多小时后遭到多名警察的阻止。随后邱华和杨霆剑被花都区治安大队的多名警察带走,而刘兵则被带往番禺中区派出所审讯。当晚,杨霆剑、邱华二人就被当局以“非法煽动集会游行”之名行政拘留15日,羁押在花都区拘留所,而刘兵则被同罪名行政拘留14日,羁押在番禺拘留所。刘兵和邱华在行政拘留期满后,被广州警方分别遣送回老家,而杨霆剑却不知所踪。(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9805.html)          12、湖南民主人士黄勇华被刑拘后获释          6月2日,湖南衡阳民主人士黄勇华因到邵阳市吊念李旺阳而被邵阳警方抓住,当日被湖南衡阳警方押回衡阳,随即被衡阳警方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刑拘后,来自广州的维权律师吴镇琦介入此案,经多方努力,黄勇华于6月15日获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8723.html)          五、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江苏如皋拆迁流氓夜闯田书华住宅殴打多人          6月9日晚7点半许,自称拆迁公司的40多人,闯进江苏如皋田书华家,强迫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田书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并不制止拆迁流氓的逼签行为,而这伙拆迁流氓竟然有恃无恐,当着警察的面,抢走了田书华的手机。南通王燕飞、高平等六人闻讯前去声援田书华。就在他们离开派出所途中,王燕飞等还没有进田书华家门就被这伙拆迁流氓围殴。这伙拆迁流氓出手狠毒,将王燕飞的牙齿打落。随后,张亮的鼻子也被暴徒打出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10.html)          2、四川特警抢尸并暴打死者父亲和围观者          6月5日,四川省安岳县天宝乡九义中学生刘宇在校死亡,出事以后,学校未给家长说明孩子死亡的原因。6月6日,刘宇的父母等待县政府、县教委给孩子一个死亡真相。下午5点左右,来了5车人,其中2卡车特警,大约有30人左右,在未出示任何执行文书,未一人佩戴工作证的情况下,直接抢刘宇的尸体,并殴打刘宇的父亲和围观者,刘宇的妈妈当场晕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2910.html)          3、湖南娄底在押人员离奇死亡后家属受恐吓          6月13日,湖南娄底涟源市桥头河镇丰华村张世斌说,他儿张良贤于5月29日离奇死于娄底市看守所之后,看守所及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对张良贤在死亡10个小时之后才通知亲属的违法行为给出过说法。据悉,在亲属未到达看守所的时候,看守所私自将张贤良的尸体送往殡仪馆,破坏死亡现场,并且一直没有公开张良贤在死亡之前半个月内的摄像资料。张贤良的亲属多次接到匿名恐吓电话,要求他们不要继续追根究底,否则要整死他们。(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4717.html)          4、广州女维权人士到江西新余访友遭脱衣搜查          6月15日早上8点多钟,广州民主维权人士李小玲、刘嘉青到江西新余探友,结果在朋友家中被新余警方带到抱石派出所传唤和拘押,其间,警察将李小玲及另外两位女士脱光衣服搜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9100.html)          六、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江苏南通徐丽艳再遭强拆          6月9日,江苏省南通拆迁受害人徐丽艳的私营企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遭遇一群不明身份者的暴力强拆,这是她继2011年被暴力强拆以来遭遇的第二次非法强拆。两年来,徐丽艳不断到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成为当地政府“维稳”的重点对象,不断遭到各种打击报复。(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202.html)          2、江苏无锡市民丁红芬家再遭故意毁坏          6月13日凌晨4点多,博大公司的挖掘机再次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居民民丁红芬家门口施工,故意毁坏她们周边的路面,于是丁红芬立即报警,警察顾峰和一个特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工地的门卫拒绝给警察开门,警察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前去制止犯罪,直到半小时后,丁红芬的父亲和姑姑被施工人员殴打倒地后,警察顾峰才叫特警爬们进去。丁红芬的父亲和姑姑欲阻止挖机逃离,谁知挖机疯狂的追赶他们,试图对他们实施碾压,警察并未采取制措施止。(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8125.html)          七、其它骚扰行为          1、多位人权律师年度考核遇阻          在每年的4-5月,中国律师都需要通过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允许继续执业。而年度考核制度,也越来越成为中国大陆的人权律师们最难度过的“关卡”。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5月31日,王全章、兰志学、张全利、梁小军、黎雄兵、董前勇、蔺其磊、郭海跃、陈继华、李柏光、李敦勇、刘培福、邬宏威、谢燕益、王雅军、熊代英、王成、陈武权等律师仍未能通过考核。(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2732.html)          2、深圳维权人士郭永丰遭遇断网和威逼搬家          公民监证会负责人郭永丰,因参与维权和主张公民联合监督政府铲除腐败,屡受断网、断水、断电及威逼搬家的困扰。近几年来,已无奈被迫搬家5次。5月30日,郭永丰遭到警方传唤,称他在网上发消息,随后宽带网线被警察直接剪断。在郭永丰的要求及抗议下,网络恢复正常使用。然而,6月5日网线再次被警察剪断,到6月13日仍未恢复使用。(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7772.html)          八、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陕西省蓝田县遭搬迁村民堵路示威          6月11日下午4点前后,陕西省蓝田县G70高速路李家河二号隧道遭到村民堵路示威,这些村民是附近李家河水库的搬迁村民,堵路的原因是搬迁抗议征地补偿不公,补偿款被官员贪污,堵路造成沿线车辆大拥堵。李家河水库工程涉及蓝田县玉川镇、葛牌镇的4个行政村、14个村民小组,需要搬迁503户、1788人。(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g70.html)          2、湖南两千多乡村放映员省政府前上访          6月14日,维权网信息员在湖南省政府大门看到2000多名来自湖南各县的乡村放映员上访,他们主要反映自己多年立足乡村宣教放映,到老年被没有任何保障地退回到农村,希望政府给予他们一个公正对待。据在现场的信息员跟这些放映员了解,他们主要要求湖南省政府落实2012年6月国务院下属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乡村放映人员待遇问题的47号文件。(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2000.html)          3、北京拆迁受害人葛志慧向中央巡视组控告地方政府违法          6月13日,北京暴力强拆受害人葛志慧在北京巡视的中央第一巡视组,当面控告丰台区政府对她实施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包括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手续暴力强拆她家房屋至今未作任何补偿和安置;雇黑将她暴力殴打致残;为阻止她上访投诉动用公权力打击报复,将她多次关黑监狱,拘留;迫害她年仅8岁的儿子和家人等等。当时巡视组有4名成员一起接待她,并递交了她给巡视组递的控告材料。(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8490.html)          4、福州失地农民为林东汉遭暴徒殴打致伤讨说法          6月14日早上,林峰、林应强、林东海、林富煊等十几位屿宅村失地农民在福建著名的维权人士纪斯尊带领下,集体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及仓山区盖山镇政府上访,为遭暴徒殴打致伤住院的林东汉讨说法。林东汉于5月27日在护地维权过程中头部惨遭暴徒棍打,满身是血,颅脑损伤长度达8公分以上,并伴有头痛呕吐等脑震荡症状。(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9345.html)          5、“六四”死难者母亲唐德英向中央巡视组控告看守所          6月12日,成都“六四”死难者母亲唐德英,听说中央“巡视组”要来成都巡查,请人写了空诉状,要求巡视组追查其儿子被成都市看守所杀人灭口的事实。据了解,唐德英的儿子周国聪是被成都警方非法抓到当时的宁夏街看守所,在看守所内被打死的。之后,警方在没有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将其火化。后唐德英在成都维权人士的帮助下,成都当局对其进行了少量的经济补偿外,一直没有确认其儿子的死因。(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993.html)          6、各地维权者到外交部递交参与人权行动计划书          6月14日,北京维权人士曹顺利、葛志慧、刘晓芳与江苏、河南、山东、广东等地的上访维权者近50人,到外交部递交“参与人权行动计划调查和报告”的申请书。直到当天下午5点下班时间,大家一直在外交部门外等待答复,除了警察和便衣在现场监控外,没有外交部的任何人员给大家答复。期间,大家曾呼喊着“还我人权”、“要生存”等口号抗议。(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6.html)          九、国际人权          1、洪都拉斯三名土地权利捍卫者被枪杀          6月10日,妇女权利发展协会(AWID)声称,5月17-22日,洪都拉斯3名土地权利捍卫者在洪都拉斯北部San Manuel与开发商的土地问题争端中被枪杀,同时还有另外2名土地权利捍卫者受伤。据悉,5月17日,在San Manuel农民运动的大约500名成员组织的针对开发公司抢夺土地的示威中,公司的保安朝游行人群开枪射击,2名成员Valentín Caravantes和Celso Ruiz中枪身亡,此外还有另外2名成员在袭击中受伤。5月20日早晨,San Manuel农民运动的成员Marilú Miranda Orellana在离开位于 El Coowle 与开发公司争端的营地时被4名男子跟踪,在Orellana快抵达家附近时候,跟踪男子朝其背后开枪射击,Orellana当场身亡。(详情请见:http://humanrightsbriefing.org/archives/2304)          2、哈萨克斯坦女性人权捍卫者被维持判决          6月11日,人权组织前线人权捍卫者(Frontline Defenders)发布消息称,2013年5月28日,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宣布维持人权捍卫者Roza Tuletaeva女士5年的判决。据悉,2011年12月16日,哈萨克斯坦的Zhanaozen镇发生了大规模的游行抗议事件,事件中军警开火导致了至少16人死亡。2012年6月4日,Tuletaeva被哈萨克斯坦Aktau 法院判处7年监禁,被指控的罪名包括“发动大规模骚乱并使用暴力、纵火、毁坏公共财物”、“使用爆炸装置武力对抗政府”。2012年8月6日,Tuletaeva的判决被从7年减少至5年,在监狱中,Tuletaeva称自己遭受到酷刑,包括被用塑料袋套在头上窒息等。(详情请见:http://humanrightsbriefing.org/archives/2308)          3、两千新加坡网友组织抗议政府限制互联网自由          6月8日,大约2000名新加坡网友在芳林公园加入一场针对新加坡政府干预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抗议。据悉,这场名为“我的互联网自由”运动旨在反对新加坡媒体发展局(MDA)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限制,这场由博客作者组织抗议吸引了2000余名新加坡当地居民的参加。这次抗议的背景是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最近要求在新加坡的每个月平均独立IP浏览量达到5万的网站都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否则他们将面临5万美金的罚款,同时新加坡当局有权命令网站主办者在24小时内删除政府认为“不喜欢”的消息。包括雅虎在内的10余网站都被指违背该规定。(详情请见:http://humanrightsbriefing.org/archives/2310)          4、尼日尼亚政府邀请人权组织为军队开展人权教育          尼日利亚每日邮报(Daily Post)6月13日报道称,尼日利亚政府机构NOA已经委托民间组织对部分军队开展人权教育。据悉,这次被尼日利亚政府机构NOA委托开展人权教育的非政府组织是人权捍卫者倡导组(Human Rights Defenders Advocacy Group),NOA的主任助理Vincent Dung认为,目前在尼日利亚需要对维和部队的士兵培训如何尊重公民权利。据悉,尼日利亚特遣部队部分行动已经违反了很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尤其在关卡站口的检查中。(详情请见:http://humanrightsbriefing.org/archives/2316)          编辑:李如林、杨之水          责任编辑:江飞越          ———————————————————————          “维权网”是非政治性和非组织性的公民维权志愿者的松散联网,旨在协助民间维权力量发展公民社会,通过民主方式促进法制改革,遵循普世人权标准和中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监督政府落实其对保障人权的承诺,追究侵权责任,为受害者寻求司法和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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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朱虞夫案开庭,法院择日宣判

(维权网信息员龚萍报道)今天(元月31日)上午9点,浙江杭州著名民主维权人士朱虞夫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在杭州中级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经过两个多小时控辩,至上午11点半左右法院休庭,主审法官表示将对一些证据进一步核实后,将择日公开宣判。 出席今天开庭旁听的只允许朱虞夫的妻子蒋女士与孩子两人,参加今天代理辩护的律师是北京李柏光与李敦勇律师。杭州多名民主党成员与维权人士被当地警方要么带离家中,要么软禁家中不许出门。 据律师说,今天上午的庭审辩护还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控方仍然以朱虞夫的一些言论而指控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律师依照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朱虞夫作了无罪辩护,朱虞夫自己也进行了自辩,最后主审法官表示要对其中一些证据重新核实,并进行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公开宣判。 朱虞夫,浙江杭州人,1953年2月13日出生,自青少年起憎恶专制独裁的弊端,探寻民主政治道路。 1978年底为杭州民主墙发起人之一,写作张贴了许多宣扬民主人权的文章;1979年组建并被选为当时杭州主要民刊《四.五》月刊社负责人,参与领导杭州民主墙运动;1983年被有关当局传唤、抄家。 1987年调入杭州市江干区房管局,任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1989年,声援学运再次被传唤、抄家,并株连4户亲属(母亲、岳家、妹夫、妻舅)同时被抄家。被关押27天后,撤职并下放管传达室。 1998年6月,积极投入民主党的筹备工作。6月25日浙江筹委会成立后,于6月30日上街散发《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立公开宣言》被警方关押48小时。“7.10”事件中被抄家,抄走大量《公开宣言》、计算机、打印机等物;被关押10天,监视居住50天。11月8日被选为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常务工作组秘书长,全国筹委会筹委。1999年被杭州公安部门以“颠覆罪”判刑七年。 2007年7月10日,朱虞夫被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所谓“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1年3月5日朱虞夫因在网络发表简短的《是时候了》诗歌,被杭州国保认定支持茉莉花运动而抓走,4月11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杭州检察院曾经一度因证据不足而撤诉,但最后,浙江当局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他重新起诉,直到今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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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刘练军:司法与民主的三种关系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1 次 更新时间: 2011-07-19 23:28:20 刘练军:司法与民主的三种关系 标签: 司法 民主 权力 暴政 法律理性 ● 刘练军 【内容摘要】司法是依法裁判纷争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法官的法律理性;而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通过选举决定政治权力具体行使主体的政制安排。司法与民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民主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就是彼此没有关系。除此等无关系外,司法与民主之间还存在两种人为关系,一是民主主宰司法,二是司法制衡民主。前者实质上是司法被民主工具化,是专制民主之产物。后者最早实践于美国,它是人类防御民主多数暴政的宪政设计,是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就我国而言,当下应在努力推行民主的同时坚持提升司法的法律理性,使司法不受制于民主民意,至于司法制衡民主那还为时尚早。 【关键词】 司法 民主 权力 暴政 法律理性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在形式上的逐步深入和实质上的不断反复,司法到底是沿职业化方向继续前进还是应调转头在民主化(大众化)道路上重温群众路线,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还就此等问题展开了立场与观点的激烈交锋。[1]在这场学术论争过程中,我国司法要不要民主化始终是争议之焦点。 在西方司法发展史上,司法只有且仅仅只有职业化一说,所谓司法大众化、司法民主化的思想主张从未出现过,更遑论上演司法应不应民主化的学术论战。陪审团和不具有职业法官资格的治安法官的长期存在,在主张司法民主化的我国学者看来,此乃司法大众化、民主化的标志,但在西方学者看来事实根本不是如此。所谓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命题完全是一个中国特色的命题,至少在西方它未曾作为一个学术论题亦未曾作为一个历史事实存在过。 窃以为,在检讨这个命题之前,首先应比较深入地认知司法与民主之间存在着何种关联,否则,冒然地提出或反对司法民主化都因基本知识储备不足而显得过于主观、支离破碎。鉴于这种认知,笔者不揣谫陋试作此文,拟就司法与民主之间存在的三种关系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期许本文的探讨有助于我国学者更深入地认知司法、民主之本质内涵,从更宽广的视域把握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俾使尚在继续中的所谓司法民主化争论像真理一样越辩越明。 一、司法、民主之本质: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在探究司法与民主的关系之前,首先得认知它们各自的本质特征,缺乏对它们本质特征的深入认识,那有关它们相互关系的任何阐述都是一种缺乏知性的猜想和臆断,这犹如无根柢的浮萍,不可靠、不可信。 司法、民主的本质特征问题,其实是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应该说,学术界对其本质特征已有基本的概括和总结,且在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遗憾的是,大多数主张司法民主化的学者恰恰对有关司法、民主本质特征的共识不够重视甚或视而不见,从而使这场司法民主化争论陷入一种基本概念内涵不清、本质特征不明的话语混沌之境。职是之故,在此我们先得把司法、民主的本质特征梳理一番,以告别这种混沌的争论叙事,还争论一个话语清晰之场域。 司法,已然是一个溢出学术界的常常被民众提起、出现频率异常之高但又罕见被定义的大众化概念。在英美世界颇有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里,Judiciary(司法)词条有三层意思:(1)负责解释法律和主持正义(administering justice)的一个政府部门;(2)法院制度;(3)一批法官。[2]这第一层意思可看作是“司法”这一概念术语的基本内涵,而第二、第三层意思实际上是第一层意思的主体构成元素而已:那个被称为司法的政府部门乃是由一批法官组成的法院系统。 如果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这种解释抽象有余、具体不足、难以理解的话,那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教授所界定的司法则具体得多,具有明白易懂的动态实在感。他说:“所谓司法,一向被认为是指‘就具体的争诉,通过适用和宣明法律而进行裁判的国家作用’。如果更加严密地加以定义,则可以说司法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关具体案件之纠纷的情形下,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为前提,由独立的法院基于其统辖权,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为解决纠纷,形成何者为法的判断,保障法的正确适用之作用’。”[3]芦部教授的界定简言之就是:司法者,法院依法裁判纷争的国家作用也。司法的主体是由法官构成的法院,其使命是依法裁判各种纠纷,其裁判过程的最大特征是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所谓“法官一方面独立于官方命令,另一方面又从属于法律”。[4]此外,司法裁判由置身纠纷中的当事人启动,没有当事人的主动诉讼就不可能有司法裁判发生,所谓“从性质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5]是故,被动性而不是主动性,亦为司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也是司法与立法、行政的重大区别之一。 但上述概括分析,尚是司法形式上的外部特征,还说不上是其实质性的内部特性。学界对于司法形式上的外部特征素有研究,但对其实质性的内部特征则几乎无人问津,相关文献甚为鲜见,因而值得在此探讨一番。笔者以为,司法实质性的内部特征在于这种裁判活动所依赖的或者说所需要的不是人的自然理性而是法律的技艺理性,由此决定了有资格裁判案件纠纷的不是一般的自然人而必须是受过法律职业训练因而具有法律家职业技能和伦理的法官。这一点,早在1608年英国著名法律家柯克(Edward Coke)就曾向其要求“以国王的身份”裁决案件的詹姆斯国王作过堪称最早且最经典的阐述。柯克说:“确实,上帝赋予了陛下以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赋;但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之臣民的生命或遗产、或货物、或财富的案件,不应当由自然的理性,而应当依据技艺性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定,而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法律就是用于审理臣民的案件的金铸的标杆[量杆]和标准。”[6]詹姆斯虽贵为国王、自然理性超群,但他未受过法律训练,所以不能染指司法裁判。经过柯克与詹姆斯的这番较量,英国最终守住了从事司法职业的法律理性而非自然理性要求这根司法底线,从而捍卫了英国的法治。 对于司法而言,被动性和法律程序等外部特性固然重要,但一旦司法裁判者——法官缺乏必要的法律训练、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理性和职业伦理,那司法就徒有其外表和形式,其精神内核则付之阙如、难觅其踪。司法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法官具有足够的法律技艺理性。正因为如此,所以,不是谁都可以胜任司法职业、不是具有自然理性的任何人都能担当法官裁判案件,此乃司法区别于立法和行政的最为鲜明的特性。 司法的本质特性如此,那民主之本质如何呢? 古今中外有关民主的思想学说可谓俯拾皆是、不胜枚举。美国学者达尔(Robert A. Dahl)曾概叹“各种民主思想,犹如一片巨大的、无法穿越的灌木丛”,但达尔本人还是成功地走出了民主思想的灌木丛,并总结认为“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和“成年人的公民资格”等五项元素构成民主的基本内涵。[7]细致地分析这五项民主标准,即不难发现,其核心就是“投票选举”。在民主政治中,成年人的公民资格最重要的内涵就是享有投票选举的权利。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和充分的知情等等都是投票选举的基本要件及内涵。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关健还在于对投票选举过程的最终控制。可以说,这五项元素实质上都是围绕着投票选举而转,投票选举才是民主的中心和本质,所以,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说:“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8]但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9]对此有充分的认知,我们才能理解经济学家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所阐述的“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民主理论”即:“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0] 综上所述,民主就是一种通过投票选举决定政治权力具体行使主体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捍卫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使之不致于遭遇政治权力侵犯或剥夺。质言之,民主化的投票选举为的是避免出现必将侵犯个人自由的极权主义、总体国家、威权主义、独裁统治等种种蹂躏人民自由权利的恐怖的政治统治。准此,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指出:“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11]认识到民主的此等本质特性,我们就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当今在美国、欧洲和日本,最普遍意义上的‘民主’的涵义典型地是人民主权思想与个人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思想的融合(但更经常的是混淆)”。[12] 通过以上对司法与民主各自本质特性的分析,我们可知,它们两者之间其实没有什么关联,[13]堪称“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司法的主体是特定的,以具有法律技艺性理性为条件;而民主的主体是广泛的,任何具备自然理性的成年人都是民主主体。司法以裁判纠纷为天职,而民主以选举更优的政治权力行使者以避免专权为目标。尽管民主同样需要避免司法的专权,但历史证明,控制和杜绝司法专权的最好方式绝不是让民主选举方法主宰司法。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后指出,美国“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由选举产生,并准许多次连选连任。我敢大胆预言,这项改革迟早要产生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总有一天要发现,这样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不仅打击了司法权,而且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14]是故,民主的方法不宜适用于司法领域。司法与民主之间不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司法的内在特性决定了它与投票选举的民主制度之间最常态的关系就是彼此没有关系,理论上应该是司法你过你的独木桥,民主我走我的阳关道,两者之间没有交集、互不相干。 二、司法与民主在何种意义上相关联 尽管从其本质特性上看司法与民主之间原本一个以依法裁判纠纷为职志、一个以确保主权权力最终归属于人民为目标,两者在旨趣上没有交集,难以产生某种联系或形成某种关系。但一旦把目光从理论转向历史和现实,我们又不能不发现它们两者事实上有时存在着一定联系、形成某种关系,当然有时也诚然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这后一种情形就是本文第三部分要阐述的,前一种情形则是本文第四、五两部分重要剖析的对象。 那么,司法与民主具有某种关系时,它们是在何种意义上相互关联或者说彼此制约的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只有两个字:权力。如前所述,民主的本质只不过是一种政治权力的选举安排;而依法裁判纷争的司法同样是一种国家权力即司法权。司法与民主一旦存在关联,那结果一般只有两种:(1)民主监督、制约司法的裁判权力;(2)司法以裁判民主选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尤其以对民主决定之结果实施审查的方式监督和制约民主权力本身。司法与民主之间这样两种关系的具体理论及实践问题下文将予以详论。在此,我们要探讨的是民主与司法之间何以会产生这样两种关系? 专门行使依法裁判纠纷而无旁骛的司法固然属于国家权力之一种,但其特性决定了与立法、行政相比,它身上的权力品性是如此之浅淡以致于可以忽略不计。启动的被动性、裁判的法定性、法官的中立性等司法特性决定了司法裁判即便是在行使一种权力,那它也只是在执行立法者以法律形式所体现的人民的民主权力,而不是承载司法(法官)自身意志的权力。正因为如此,所以,1788年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阐述美国联邦宪法的司法条款时敬告“纽约州人民”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15]而在此前,将三权分立学说提到宪法原则高度、在政治思想学说史上第一次对司法权进行深入分析的法儒孟德斯鸠更是断言“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物,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见的话,则人民生活在社会中将不能确切地知道他所承担的义务”,是故,孟德斯鸠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上述三权中,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16] 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分析认为,因为在司法裁判中政治与权力均非中心地位,换言之,司法权是一种政治与权力去中心化的权力,孟德斯鸠所谓的某种意义上不存在意指司法权在政治与权力的意义上不存在。[17]既然司法本质上执行的是民主立法者而不是法官本人的意志,既然司法权在政治与权力的意义上具有不存在的特性,那民主监督和控制司法权力就完全没有必要。而考量司法本是执行民主立法者的意志,民主监督与控制司法有民主对自身不信任之嫌疑,不利于民主制度本身的健康发展。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民主直接监督及控制司法权力看似是民主对司法的不信任,实则是民主对自己本身的不信任。自己不能信任自己,这说明,民主监督和控制司法实非政治实践之常态而是一种插曲性的非正常、非逻辑的变态政治之产物。 司法的权力品性就是如此,下面我们来检视民主的权力品格。 “从字面上看,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权力属于人民。”[18]权力或者说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始终是民主的终极关怀之一。由于民主决定了权力归属,所以,民主本身亦是一种权力——决定国家政治权力归属的权力。是故,谁来监督和制约民主多数以防止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首先指出的“多数暴政”问题,就成为我们人类社会在赞美民主、实践民主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隐忧性问题。 在政治理论上,解决这个隐忧性问题的最优方案是通过立宪的先定约束制约民主多数专制,强调民主多数统治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统治。所谓有限,是指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应免于受民主多数恣意干涉、侵犯乃至剥夺。借用美国联邦大法官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的司法判决意见来说就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以及其它基本权利,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结果。”[19]换言之,“基于人类在民主历程中所经历的经验和教训,民主必须是自由的民主”。[20]一旦出现侵犯自由的专制民主,那此时就要用宪法来予以制止民主的专制,并恢复人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个法律文件。它本身无意识、不作为,它需要借助司法部门即法院和法官来实施它所预设的宪法审查。司法正是通过宪法审查来监督和制约民主多数权力的。在宪法审查过程中,司法对民主权力产生了抑制和预警,使得民主权力在个人的基本权利面前难以越雷池半步,个人的基本权利非但不是民主权力这把刀俎下的鱼肉,相反,民主权力应以捍卫个人的自由权利为己任,否则,民主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就不能不受质疑。 总括而言,司法和民主都具有权力的共性。正是在监督和制约彼此的权力上,它们两者之间结束了彼此没有关联的态势,相互之间产生了监督、制衡乃至控制之关系,司法与民主之间的两种新型关系模式由此而生。加上它们原本之间无关系的关系模式,那司法与民主之间就出现了三种关系模式。下文对此三种关系模式分别予以详论。 三、关系(Ⅰ):司法与民主,井水不犯河水 司法,是一种适用法律规范裁判纠纷的法律制度,它要求的是法律技艺理性;民主,是一套通过投票决定公众意志和选择多数偏好的政治制度,它以人民的自然理性为基础。一个是法律理性的法律制度、一个是自然理性的政治制度,此乃司法与民主最大的差别。它决定了司法与民主之间最自然、最常态的关系模式,就是彼此之间没有关系,犹如一个是井水、一个是河水,各有各的思想源流、价值功能和制度目标,彼此和谐共存、互不干涉。 在这种井水不犯河水的和谐关系模式下,有一个现象值得在这里认真对待,那就是仅凭自然理性的陪审团参与司法,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法律技艺性理性的法官一起裁判纠纷。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把陪审制看成是司法民主化的标志,[21]笔者陋见以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陪审团在法庭上的出现,并没有改变司法与民主之间的井水-河水关系,把陪审制视为民主这种政治制度对司法这种法律制度的制约的认知其实是对陪审制的重大误解。 尽管陪审制像民主制度本身一样古老,在古希腊城邦民主时代就非常盛行,[22]但一般认为现代陪审制起源于法治的故乡——英国。由陪审团审判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它被赞美为自由在英国永存的明灯。参与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每个臣民都可以享有或期望享有的特权。但无论从其起源上看,还是从其主要功能上考量,陪审团参与审判都不是旨在使司法民主化,让民主制度或者说民主原则延伸至司法裁判领域甚至主宰司法裁判结果并不是陪审团审判的初衷和目的。相反,通过陪审这种身临其境所带来的亲身体验和感观,培养人民的责任意识、权利观念和守法习惯,才是陪审制的根本旨趣所在。因而,陪审制不是司法民主化的标志,陪审团的存在没有改变司法与民主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无关系事实。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谈到陪审制时把它视为培养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习惯的课程。他说:“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它任何活动。”[23]托克维尔的确把陪审制定性为一种“政治制度”,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他更多的是像丹宁勋爵一样把陪审看作是一种训练公民精神的课堂。他认为,“不管怎样应用陪审制度,它都不能不对国民性发生重大影响”。他将其影响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1)陪审制,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2)陪审制教导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3)陪审制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审判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他;(4)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5)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6)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等等。总之,托克维尔把陪审团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24]当然,托克维尔也谈到了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质,但这是从陪审员的阶级属性上来说的,与他所言的民主性质相对应的是陪审团的贵族性质,而不是专制性质。[25] 如果说丹宁勋爵和托克维尔的观察与立论尚不能充分证明陪审团审判不是民主制衡司法即司法民主化的产物,那陪审团审判的规则及其变迁亦能足够佐证本文的论点。众所周知,陪审团审判时对于事实认定坚持所有陪审员一致同意原则,而不是民主性的多数同意原则。如果说陪审制旨在使司法走向民主化,那它为什么自身都不遵循民主的基本原则呢?这在逻辑上能成立么?陪审团审判业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期间它发生了几近面目全非之巨变,而它最大、最明显的变化不是别的,正是它在各国司法审判中的日渐式微。如果说陪审制目的在于使司法民主化,那它不应该面临着不断被削弱之命运。此外,如所周知,在司法的上诉审中,一般都是法律审,由陪审团参与上诉审在世界各国几乎属于极少数之例外。如果说陪审团审判旨在使司法过程民主化,那为何在上诉审中不用陪审团来民主化它呢?难道上诉审不重要?既然不重要那世界各国为什么无一例外地设置上诉审呢?这三个不容置疑之事实,不是从反面强有力地证明陪审制并不像一些学者想当然地认为的那样旨在控制司法权,意在使司法民主化么? 总之,司法与民主天然的关系模式是彼此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各按其自身的路径存在着、发展着,相互之间没有交集,没有所谓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而陪审团审判尽管一直伴随着司法与民主这种天然的井水不犯河水关系,但它的存在并没有改变司法与民主之间这种天然关系模式。因为陪审团审判的目的在于培养人民的法治观念而非旨在使司法走向民主,陪审制自身的非民主运作方式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日益式微亦铁铮铮地证实了这一点。 四、关系(Ⅱ):民主主宰司法 司法与民主之间既然有天然的关系模式,那它们之间就一定存在着某种人为的非天然关系模式。一般而言,它们之间人为的关系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本节先讨论第一种即民主主宰司法之关系模式,第二种关系模式则留待下节探讨。 民主主宰司法,是司法与民主之间最为恐怖的关系模式。尽管这种关系模式仅仅在少数几个国家短暂的特殊历史时期存在过,但它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还是相当令人震惊,人类社会对这种关系模式的反思可谓是从未停止过。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主宰司法的第一个典型案例当属苏格拉底审判。在西方文明史上,苏格拉底审判堪称与耶稣审判齐名,其影响由此可见一斑。公元前399年,三个雅典公民以“苏格拉底是社会上一个危险人物”的罪名对他提起公诉,“之后陪审团(由五百零一个公民代表组成)在主审官不作任何指示或总结的情况下,直接以多数作出裁决”,[26]70岁的老人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但苏格拉底审判——借用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辩护词——“不是审判苏格拉底,而是审判思想,审判雅典”,“这是对思想的起诉”,“站在被告席上的是雅典,而不是苏格拉底”。[27]主审这场对苏格拉底思想审判的与其说是司法毋宁说是民主,无论从哪个角度上分析,这次审判都是一场由民主多数操纵的审判,是一场民主专制的演出,是民主主宰司法的真实写照。不宁唯是,这场由民主取代司法实施主审的审判并非是依法审判,苏格拉底究竟犯有什么罪行,是依据哪些法律规范判处他死刑等基本问题,法庭未作任何说明,以致始终无人知晓。是故,与其把苏格拉底审判定性为一场民主审判,还不如称它为一次民主暴政的表演更为确切。 类似这种由民主多数参与和控制的苏格拉底审判,历史上曾多次短暂出现过,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苏维埃俄国革命成功初期以及我国1950年代“人民法庭”盛行时期和“文革”时期。 “以任何人民所从未尝试的最大努力,将自己的命运断为两截,把过去与将来用一道鸿沟隔开”的法国大革命,[28]所追求的与其说是自由还不如说是绝对权力,这场革命带给世人的反省是异常沉重。在雅各宾派以人民民主的名义实行恐怖的人民专制过程中,法国“最高法院古老的司法独立及其全部优缺点被全盘废除了”。[29]打着人民的旗号鼓吹无情统治的革命领导人罗伯斯比尔在审判路易十六时向人民演说道:“人民审判不同于法庭审判:他们不下判决,他们像闪电一样予以打击;他们不裁判国王,他们把国王化为乌有”;“对国王的真正审判,是厌倦暴政的人民自发的和席卷一切的运动,他们从压迫他们的暴君手中夺下王笏,将它击得粉碎。这个审判是一切审判中最可靠的、最公平的和最真实的审判。”[30]在这种席卷一切的人民审判运动过程中,司法审判本应具备的法律理性当然没有任何可能的生存空间。人民的革命民主主宰了整个审判过程,以法律技艺性理性为特征的司法审判理所当然地遭到无情地排斥,革命打击的所有对象当然也不可能获得任何意义上的公正的审判。在那些由人民控制整个审判过程的民主审判中,被审判的大多数对象最后都是快如闪电一般地被化为乌有。 罗伯斯比尔所宣扬的革命式民主审判在苏维埃俄国也曾出现过,在革命胜利初期这种民主的司法审判曾在全俄范围内施行。1918年1月在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庭“实际上却是一种无情镇压被剥削者以保护富人利益的混淆视听的精巧的工具”之后,毫不讳言无产阶级人民法庭的工具性。他说:“苏维埃政权遵循历次无产阶级革命的指示,立即废除了旧法庭。让人们说我们不进行改良而一下子旧废除了旧法庭吧。这样,我们就为创造真正的人民法庭扫清了道路,少用高压的力量,多用群众的实例,多用劳动者的威信,不拘形式地把法庭这一剥削的工具改造成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巩固基础上施行教育的工具。”[31]在这种法庭工具论的意识形态主导之下,司法审判当然不可能以依法裁判、保障权利为使命。不宁唯是,在列宁看来,“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这无疑是民主的开端”。[32]民主被理解为以司法的方式肇始,那司法被民主主宰当然就成了司法无法逃避的宿命。 这种群体民主决定司法过程和结果的民主司法后来在我国也曾流行过,而且是两度流行。1950年为“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1条),各地成立了县(市)人民法庭。在性质上,“人民法庭是一种带群众性的司法机构,它应该时刻与群众保持特别紧密的联系。人民法庭在受理案件时,应该在群众中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对处理这一案件的意见”。[33]从1950-1953年,人民法庭共判处了104万件反革命案件,严厉惩办了一大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34]当时人民法庭对这些反革命分子的审判,民主尤其是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审判色彩远远浓于由法律理性所主导的司法审判。 “文革”十年期间,这种任由群众民主主宰的审判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之地步。当时反革命的定罪标准就是《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它规定群众直接斗争和处理所谓“反动分子”的程序,公开认可当时出现的一些群众组织的非法“审判”活动。“文革”期间,“全国各地经常召开万人,甚至几十万人参加的公审大会,批斗罪犯,宣判执行。有些地方还组织百万群众停止生产、工作,收听公审实况。大会宣判后不容被告人上诉就交付执行,还把即将执行的罪犯押上刑车游街示众或组织群众围观执行死刑”。[35]这种广场化的司法,完全是群体性直接民主主宰司法的产物。当法律的技艺性理性不能主导司法审判时,原本室内剧场化的法律理性司法自然要被露天广场化的群体民主司法取而代之了。 民主主宰司法这种非同寻常的司法-民主关系,在人类历史上也许还远不止出现于上述雅典、法国、俄国及我国,但这几个国家所经历的此类民主主宰司法的短暂历史就足以告诫我们,民主与司法之间的如是主宰关系是如此的糟糕以致于可以用“恐怖”来形容。民主主宰司法是大民主、绝对民主、直接民主等非自由主义民主的产物,它是民主专制和暴民政治无法避免的后果之一,是被革命意识形态煽惑得失去理智的多数群众以人民主权的名义追求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的工具。历史业已证明,这种人为的司法-民主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恐怖的极权统治。是故,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让民主主宰司法的历史不再重演,乃是我们研究司法与民主关系时的重要关怀之一。 五、关系(Ⅲ):司法制衡民主 司法与民主之间除有民主主宰司法这种关系外,还有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反制民主之关系。如果人类社会长期处于民主主宰司法的政治状态下,那非但没有今日之司法,亦不可能有今日之民主。司法反制民主,当然不是完全将民主控制在司法手中。这种反制主要是司法通过宪法审查来有限地制衡民主,以保障民主始终是最大可能地尊重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自由民主,而不是相反的多数暴政或专制民主。 民主,简言之就是以选举的方式进行社会公共选择,它强调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与偏好,它本性排斥其它少数人的不同的——特别是异质的——意志和偏好即民主对多元主义往往缺乏应有的恻隐之心和宽容之态,准此,民主制度越纯粹、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贯彻得越全面彻底,那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越有可能在民主面前一览无遗、剥夺殆尽。是故,如何在坚持和发展民主的同时制约民主本身,避免它排斥“异己”之本性随心所欲、不受控制以致始而侵害少数者的权利终而危及其自身合法性,此是民主制度必须破解的阿喀琉斯之踵。 英国阿克顿勋爵对美国开创的审议民主模式曾由衷赞叹,他说:“我们已经设计了种种保障民主安全的办法——但却没有设计一些防范民主祸害的办法。在这个思路上,美国已经领先于我们和我们的殖民地。”[36]尽管阿克顿在这里没有明言美国防范民主祸害的方法是什么,但对美国民主宪政有所了解的人都应该不怀疑:美国防范民主的措施就是赋予司法部门实施宪法审查的权力,即通过司法部门的司法审查来抵御民主多数以立法的合法性方式对少数者的基本权利可能造成的侵犯或剥夺。美国早在殖民地和邦联时期就经验地得知民主多数是不值得信任的。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马萨诸塞代表格里(Elbridge Gerry)就感慨万分地说:“我们所经历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37]那如何防御容易被人蛊惑的民主造成的危害呢?制宪会议拟通过赋予司法部门宪法审查的权力来限制民主多数的滥权和暴政。[38]“在1787年至1788年宪法批准的辩论期间,无论是宪法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认为,司法审查将成为新的组织秩序的本质特征。”[39]毫无疑问,这个组织秩序的本质特征乃是美国对人类民主宪政建设的最大贡献。如今为防止民主多数滥权和暴政,全球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移植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以依法裁判为职志的司法之所以能够制衡民主,是因为它有一部限权的高级法(higher law)——宪法作为判准。[40]民主是否需要制衡以它是否违反宪法为前提。在民主未违反宪法的情况下,民主当然无需受到制约,司法亦不可能对它予以某种制衡。是否因为滥权和专断而背离宪法,乃是司法制衡民主之关健。所以,司法制衡民主的思想理论渊源应该要追溯到美国宪法(宪政)理论那里。 在美国的制宪先贤中尽管有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明确反对宪法对后代人的先定约束,[41]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认为宪法的先定约束对于当代和后代人而言是绝对不可或缺的,这是美国宪法(宪政)理论的基本内涵之一。“如果一种民主选择了摧毁那种在其中可能和平地提出异议和解决纠纷的制度框架,就无异于实施自杀。制宪者们提出了、后来人也接受了宪法上的先定约束,因为它是预先制止这类集体性自我毁灭行为的有力武器。”[42]这个宪法的先定约束主要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即人权条款。只要此等人权条款能对民主多数构成有效的制约,那民主多数专制或暴政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因而,当代著名政治思想家哈贝马斯如是认为,每一份历史性宪法,“它的规范性质意味着,诠释和阐发权利体系的任务是对于每一代人都重新提出的——作为一个正义社会的规划,宪法表达了一个面向时时呈现之未来的期望视域”。[43]而哈耶克在总结美国的法治经验时亦如此指出:“只有那些煽动民心的政客才会认为,人民用长期决策和他们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来限制即时多数的权力的做法是‘反民主的’(antidemocratic)。”[44]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宪法所表达的“一般性原则”及其对“正义社会的规划”,均端赖于其设计的分权机构中的某一个机构来执行而不会自我施行。而这个机构就是自身民主色彩最不浓厚且手中无钱无剑的最不危险的部门——司法机构。因为立法部门和行政机构皆为民主的化身,由它们两者中的任一部门去执行都因利益相关而不可能中立,且显然违背“谁也不应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准此,由司法制衡民主既非民主之自愿选择,亦非司法之自主谋求,它是分权政制之必然结果,是现代宪政民主之必然设计。司法制衡民主是人类在透视了民主身上存在的不宽容、易专权的本性之后的审慎抉择和知性解构。 司法制衡民主,最早诞生于美国,二战后迅速被全球各地多个国家借鉴和移植。美国二百多年来的司法制衡民主之实践,充分证明这种制衡效果良好,此种制衡制度值得信任和推崇。托克维尔在美国考察回来后曾不无忧虑地说:“我最担心于美国的,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45]现在看来,托克维尔是多虑了,美国反对暴政的措施诚然不多,但有司法制衡民主这一种措施又诚然业已相当有效地制止住了美国民主多数之暴政,使美式民主成为世界上最自由的民主、最少专制和最少暴政的民主之一。美国发明的由司法制衡民主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司法成为捍卫宪法先定约束的最高权威机构,同时亦是最为安全的机构。司法制衡民主的司法审查模式早已走出美洲、移植全球,司法与民主的这种关系模式已经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世价值,它已然是最值得我们人类珍重的司法-民主关系模式。 六、当下我国该力争何种关系模式 在上述三种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模式中,究竟哪种关系模式最适合当下的我国,何种司法-民主境界值得当下我国去努力建构,此乃本文研究的本土问题意识所在。不过,在回答此等问题之前,首先应该客观理性地分析和评价我国的司法和民主现状。对我国当下司法与民主的现实存在状况缺乏足够清醒的认知,那任何关系模式的选择都是盲动而不足为信的,其结果只能是既危害了司法,又误导了民主。 关于我国司法、民主之现状,可以说学界已有一定的共识,分析和评价其现状并不存在较大困难和分歧。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司法现状。当下我国的司法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而有意识地实行自主改革之结果。1988年召开的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整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等。[46]当初这场审判方式改革旨在提高司法裁判效率,解决积案问题,但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系列接踵而至的法院改革由此揭幕,其中以1999年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的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最为瞩目。正是在这股司法改革浪潮的冲刷之下,司法的群众路线日渐萎缩,[47]我国司法开始走出“传统”趋于“现代”。 但实践证明,时至今日我国司法依然走在现代“职业化”司法的路上,还远未到达职业化司法的彼岸。当下,我国法官尤其是县级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普遍偏低,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法律技艺性理性尚未达到甚至远未达到司法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偏低的法律素养导致我国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乃至贪污受贿等违法丑闻跌出,甚至像黄松有这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也因受贿获刑,法官群体成为腐败重灾区之一,此诚今日世界司法之奇闻。司法在全国人民面前颜面尽失、威信扫地,其公信力长期低迷不振。当然,司法改革至如此不堪国人之信任田地,除了法官主观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历经十余年改革后的我国法院至今未能真正实现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审判独立”(现行宪法第126条)。经费开支仰赖于地方政府的各级法院不能不围着政府的中心工作转,其司法裁判常常需要服从或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全国法院上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能动司法”运动。但能动司法不过是在“为大局司法”的思想指导下,司法积极参与政府“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运动的“服务司法”,它本质上还是传统的政务司法,所谓能动司法分明是反现代职业化司法之道而行之。 总之,当下我国司法距离职业化的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而且这种现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同时,因财政上未能实现独立而引起的法院政治地位低下以及相对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决定了我国司法事实上缺乏应有的独立和足够的权威。我国司法的总体状况就是如此。 那民主的现状呢?会好一点么?窃以为,我国当下的民主像司法一样不容乐观。先且不说在英国时事周刊《经济学家》统计的2007年世界民主排名中我国(限于大陆)在全球167个国家和地区中被排在第138位这个民主指数排名。[48]首要的是,我国只有“为民作主”意义上的“民主”观念和传统,竞争政治领导权的选举性民主从未在我国形成一种深入人心的观念和政治实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国民对现代选举式民主思想的认识是纵向上日益加深、横向面上持续扩展,但从观念的接受到实践的运作终究需要一个较长的摸索、适应和认可过程。当下我国总体上充其量也还仅仅是启动了这样一个求索现代民主的过程,而此等探索现代选举民主之过程能否顺利进行下去以及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治选举需要多长时间其实都是很难预测、不可意料的。毕竟,我国的国情太复杂。东西部之间、南北方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差距太大。就文化素质、权利意识和政治认知上说,我国人民,在总体上全面认识民主制度、适应民主制度再到全盘实践民主制度尚需假以时日,绝不会一蹴而就。萧公权先生曾言:“在专制国家里面君主是政治优劣的关健。所以古人说‘一正君而国定’。在民主国里面,人民却是政治优劣的关健。所以我们应当说‘一新民而政美’。”[49]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国民素质的提升有目共睹,但人民的整体素质还尚未达到能真正开展竞争政治领导权的现代选举民主的“新民”阶段,这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直面我国如此之民主、司法现状,我们的当务之急应该是一边大力推进我国司法的职业化建设,一边在全国全面开展现代民主思想宣传工作,让真正的自由民主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同时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试行现代性的民主选举试验,以为今后的全国范围内的民主选举提供最本土因而是最宝贵的经验。是故,司法与民主之间最天然的关系模式、最原始的关系境界——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无关系状态最适合于当下我国的司法和民主。司法与民主之间纯天然、最纯朴的毫无关联的关系境界,应该是当下我国努力谋求的方向。 司法与民主之间两种人为的关系结构即民主主宰司法和司法制衡民主均不适合当下的我国。民主主宰司法的践踏人权的恐怖统治,对于我国老一辈人而言依然记忆犹新。相信没有人再希望看到这种噩梦般的专制民主和工具司法再度在我国重现。司法制衡民主,乃是以保障人权为旨归的现代宪政民主的自我防御性制度装置,它是一种最为理想的司法-民主关系境界。依据常理,在保障人权业已载入宪法的我国,这种司法-民主关系应该是当下我国所应力争实现的。但吾人不能不认识到,这种司法-民主境界的产生是有条件的,不是在任何国家都能无条件地实现司法制衡民主的。这种境界存在的首要条件是司法在这个国家具有至为崇高之地位,人民对司法抱有最高最深之信任。单单就这一点来说,我国就差之远矣。与美国、日本等司法制衡民主国家的司法相比,我国司法的国民信任度太低了,距离制衡民主所必须的权威地位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此其一。其二,我国现在的民主程度远尚未达到需要防止民主多数暴政因而不能不对之予以制约之程度。就民主而言,我国当下最重要的是发展它,而不是制衡它。是故,司法制衡民主的司法-民主关系境界,在我国还很遥远。 综上所述,沿着“人民法院‘一五’和‘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司法职业化方向继续前进,巩固并深化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建设,促进我国司法早日实现从传统的“政务性”司法向以救济权利为职志的“中立性”的现代司法转型,才是我国司法建设的正当目标。在当下我国,司法的归司法,民主的归民主,现代司法和现代民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是我们努力的正确方向。唯有当现代司法和现代民主都在我国实现了,我们才能避免民主主宰司法的恐怖政治,才能谋求司法制衡民主的宪政设计。而实现司法与民主这种理想境界的前提,是让司法与民主暂时保持纯天然的互不干扰的无关系境界而任其自由、健康地发展。 [1] 有关学者之间的争论可参见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法学》2009年第2期。 [2] See Bryan A. Garner ed., Black’s Law Dictionary (Seventh Edition),West Group,1999,p.852. [3]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4页。 [4] 参见[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5]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页。 [6]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7] [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 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页。 [8]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页。 [9] 参见[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10] 参见[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6页。 [11] [美]萨托利,前引9,第229页。 [12] 参见[日]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13] 我国学者陈端洪亦有笔者这样的认知。他说:“我的总的看法是,司法与民主是两回事,应保持距离。司法与民主无论从历史上说还是从本质上说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参见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4] 参见[法]托克维尔,前引5,第309-310页。 [15]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16]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3、157-8、160页。 [17] 参见拙文:《司法权在何种意义上不存在》,《法治研究》2007年第6期。 [18] [美]萨托利,前引9,第19页。 [19] West Virginia State Bd.of Educ.v.Barnette,319 U.S.624,638(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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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是《南方人物周刊》第七期特别策划“影响中国 公共知识分子50人”首先推出的一个概念,此后自2005年起“政右经左工作室”每年推举当年度富有影响的“‘政右经左’版公共知识分子 ”。 其共同标准为: 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 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 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 南方人物周刊50人名单 经济学家:茅于轼、吴敬琏、温铁军、张五常、郎咸平、汪丁丁 法学家、律师:张思之、江平、贺卫方 历史学家:袁伟时、朱学勤、秦晖、吴思、许纪霖、丁东、谢泳 哲学史家:杜维明、徐友渔 政治学家:刘军宁 社会学家:李银河、郑也夫、杨东平 作家、艺术家: 邵燕祥、北岛、李敖、龙应台、王朔、林达夫妇、廖冰兄、陈丹青、崔健、罗大佑、侯孝贤 科学家:邹承鲁 公众人物:华新民、王选、高耀洁、阮仪三、梁从诫、方舟子、袁岳 传媒人:金庸、戴煌、卢跃刚、胡舒立 专栏作家、时评家:林行止、杨锦麟、鄢烈山、薛涌、王怡 另有向六位已故的公共知识分子致敬:殷海光、顾准、王若水、王小波、杨小凯、黄万里 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 政右经左版 2005年 艾晓明 北岛 陈丹青 陈永苗 崔健 崔卫平 崔之元 杜维明 范亚峰 甘阳 高行健 贺卫方 胡舒立 季卫东 蒋庆 康晓光 郎咸平 李敖 李昌平 李银河 梁从诫 林毓生 刘军宁 刘小枫 茅于轼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石勇 孙立平 汪晖 汪丁丁 王怡 王力雄 王思睿 王小东 温铁军 吴敬琏 吴思 谢泳 徐贲 徐友渔 许纪霖 许志永 鄢烈山 余英时 张卫星 张祖桦 朱学勤 毕淑敏 陈璧生 陈奎德 陈明 陈映真 程晓农 程映虹 戴晴 杜光 樊百华 樊纲 冯崇义 傅国涌 高全喜 汉心 何怀宏 何清涟 胡平 江平 金观涛 旷新年 李志宁 林行止 刘自立 龙应台 卢跃刚 摩罗 秋风 任剑涛 史铁生 滕彪 王开岭 王朔 吴国光 吴稼祥 萧功秦 萧瀚 笑蜀 熊培云 杨帆 于建嵘 于仲达 余杰 余华 余世存 袁伟时 张五常 赵启强 郑也夫 仲维光 周国平 2006年 柏扬 曹思源 陈鼓应 陈平原 陈彦 陈志武 丛日云 党治国 邓晓芒 邓正来 丁东 丁学良 董桥 范曾 冯骥才 傅正明 高尔泰 高一飞 葛红兵 巩胜利 顾肃 韩德强 何光沪 何家栋 何清涟 贺卫方 胡鞍钢 胡星斗 黄翔 黄钟 江宜桦 康正果 郎咸平 雷颐 黎鸣 李大同 李欧梵 李远哲 廖晓义 林达 林牧 林贤治 刘洪波 刘擎 刘小枫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彭志恒 浦志强 綦彦臣 钱乘旦 钱颖一 秦耕 秦晖 邱立本 任不寐 任东来 沙叶新 沈志华 盛洪 孙立平 唐德刚 陶东风 田奇庄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克勤 王蒙 王绍光 王晓华 王焱 王友琴 王元化 吴冠军 肖雪慧 谢选骏 徐友渔 阎连科 杨东平 杨炼 杨玉圣 杨支柱 姚国华 易大旗 俞可平 俞梅荪 余英时 袁伟时 昝爱宗 章立凡 张千帆 张思之 张星水 章诒和 郑义 郑永年 朱大可 资中筠 左大培 2007年 艾晓明 安希孟 包遵信 残雪 曹长青 查建英 陈晓律 崔卫平 戴煌 单少杰 单世联 党国英 狄马 丁抒 丁一一 多多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华 高耀洁 国亚 哈金 洪朝辉 胡发云 周瑞金 季卫东 姜戎 金恒炜 金耀基 李柏光 李凡 李劼 李零 李泽厚 李志宁 梁燕城 梁治平 林毓生 刘军宁 刘松萝 刘苏里 刘自立 卢雪松 卢周来 罗中立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摩罗 莫少平 牟传珩 潘知常 丘成桐 秋风 邵建 邵燕祥 石元康 宋永毅 孙隆基 王康 王思睿 王学泰 王怡 韦政通 吴稼祥 吴敏 吴思 晓剑 谢韬 谢有顺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许纪霖 许倬云 薛涌 杨继绳 杨奎松 杨显惠 杨锦麟 姚洋 余世存 余习广 袁剑 袁鹰 张博树 张灏 张鸣 张耀杰 章诒和 赵鼎新 仲大军 周冰心 周策纵 周瑞金 朱华祥 朱凌 朱维铮 朱学勤 朱正 2008年 艾未未 柏杨 北岛 曹思源 长平 陈丹青 陈奉孝 陈桂棣 陈家琪 陈奎德 陈小雅 陈彦 陈志武 程益中 程映虹 戴晴 丁学良 杜导正 杜光 冯崇义 甘阳 郭国汀 韩寒 汉心 郝劲松 何清涟 贺卫方 胡杰 胡舒立 胡星斗 贾樟柯 简光洲 郎咸平 李大同 李和平 李欧梵 李炜光 李银河 连岳 廖亦武 林达 林贤治 凌沧洲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莫之许 南方朔 彭志恒 浦志强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丘岳首 邱立本 冉云飞 沙叶新 沈志华 孙立平 唐德刚 滕彪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建勋 王力雄 王元化 巫宁坤 吴冠中 吴国光 吴敬琏 吴祚来 夏志清 萧雪慧 笑蜀 谢泳 徐友渔 许志永 杨国枢 杨恒均 姚监复 易富贤 于浩成 于建嵘 余杰 余光中 余英时 袁伟时 远志明 张博树 张成觉 张思之 张祖桦 章立凡 郑也夫 郑永年 周其仁 朱大可 资中筠 邹恒甫 2009年 艾未未 艾晓明 北村 北明 贝岭 卜大中 柴静 陈子明 程晓农 崔卫平 丁抒 杜维明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名潞 高希均 高瑜 顾肃 郭罗基 哈金 胡平 季卫东 江平 江艺平 蒋彦永 雷颐 李昌平 李凡 李方平 李劼 李劲松 李筱峰 梁文道 林希翎 林毓生 刘道玉 刘军宁 流沙河 刘晓原 龙应台 卢跃刚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孟浪 茉莉 莫少平 裴敏欣 丘成桐 秋风 任剑涛 邵建 孙文广 唐德刚 万延海 汪丁丁 王光泽 王俊秀 王人博 王绍光 王天成 王焱 王怡 吴稼祥 吴青 吴思 夏业良 萧功秦 萧瀚 谢国忠 谢韬 谢选骏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徐唯辛 徐晓 徐友渔 许纪霖 许良英 许小年 许知远 许倬云 杨东平 杨继绳 杨炼 杨鹏 杨支柱 俞可平 余世存 展江 张大军 张鸣 张千帆 周舵 周勍 周瑞金 周泽 朱立熙 朱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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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律师探望朱虞夫 浙江十多异议人士遭围困(图)

浙江民主党成员朱虞夫上个月被警方以“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北京律师李敦勇本周二到杭州上城区看守所会面。律师说,朱被起诉的可能性很大。当天,11位民主党成员向律师了解案情,遭数十名国保围困。 图片:朱虞夫本周二在看守所与律师见面。(记者乔龙提供) 被杭州公安羁押两个多月的浙江民主党人朱虞夫,当局拒绝本地律师代理,家人聘请了北京的两位律师李柏光和李敦勇。朱虞夫的妻子蒋杭莉告诉本台,本周二,李敦勇律师在杭州一位律师的陪同下,到上城区看守所见了她的丈夫,但由于国保很多,谈话内容受到限制:“星期二律师去过了,只到了看守所,看守所都是国保。(他的)状况还好吧,这次去没看到什么,因为里面都是公安和国保”。 记者:他有说什么吗? 回答:没有说什么,因为全部是国保在。 她听律师说,目前案件还在公安局,属于侦查阶段:“还没到这个(起诉)阶段。现在还是侦查阶段,还是公安管的”。 李敦勇律师周五告诉记者,会面时间短暂,而且不准谈案情:“20分钟。他就是讲,他的妻子快过生日了,让他妻子快乐,让孩子上班。有关案情不许谈。公安局没说什么,但是按照案情的进度的话,肯定要起诉了。” 记者:公安局有没有跟您谈一些他的案情呢? 回答:没有,这个不谈。 浙江民主党成员陈树庆说,周二那天,他们相约律师吃饭及了解案情,公安如临大敌,数十名国保在一酒家围困他们:“那天律师去看他。中午我们杭州几个朋友请律师吃了一顿饭。当时我们到了11个人,警察在饭店门口坐位上坐了三、四十个人,听说外面还有其他警察在。 我问他们,我说你们到的比我们还多。他说对,可能还不止呢,可能几十倍。” 他说,这顿饭吃得很不安宁,公安也向他们坦言担心的原因:“外面的警察太多了,动不动就打电话来叫我们这个出去,那个出去。他们的意思就是生怕我们跟着律师一起到看守所门口去,去看朱虞夫去,看不成就闹起来了,或者是拉出横幅,要求释放朱虞夫,或者是把事情闹大。保险一点多派点人看(着)我们。” 陈树庆称,最后公安把他们驱散:“当时就是把我们一个个赶回家里,像邹巍被叫去喝茶了。我先到家里面,晚上5点多前,不让我出去。” 曾多次因言获罪的朱虞夫,今年3月上旬,据称因组织调查维权村长钱云会命案,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这也是他第二次因为同一罪名被捕。陈树庆认为,这是当局对中国民主党的又一例政治迫害。他分析,当局是否重判,取决于国内及国际形势:“如果外面对此事呼吁弱的话,他用不着付出大的代价,最好把我们的人弄掉一个算一个。我们越闹越强,他们顾忌越多;我们反应越平淡,那么他们可以少花代价弄掉我们。” 朱虞夫曾于1978年与人合作发起民主墙运动,多次受到当局打压。1998年加入民主党的筹备成立工作,一年后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逮捕,其后判刑七年。 而此次与朱虞夫相同罪名被捕的另一位民主党人薛明凯,日前也被山东济宁检察院正式逮捕。他的父亲薛夫顺本月上旬接到书面通知。 21岁的薛明凯是山东曲阜人,09年被捕,去年2月被深圳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一年半。出狱不久,以中国民主党的名义与另一位成员魏水山,到浙江乐清调查维权村长钱云会离奇死亡案。今年2月在杭州被捕。外界一直无法获得魏水山的消息。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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