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强烈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昨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经对杨金柱“不适当宣传”及“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问题( http://sinaurl.cn/h4EKtk )调查听证,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惩戒。本人及陈光武律师未被允许代理杨金柱参与听证,专程到长沙作证的杨支柱教授也未被允许作证。      杨金柱被惩戒的实质是因言治罪。当事人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为其说话,为其伸张正义的。如果律师为当事人说话,伸张社会正义可能随时被以“不适当宣传”惩戒,势必让律师噤若寒蝉。如是,公民权利危矣!社会公义危矣!警惕以“不适当宣传”惩治律师!警惕律师协会充当律师言论判官!   我“公开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陈有西     杨金柱来电话时,已经七点半,我正在上海交大法学院为七十多位研究生们作中国律师业现状的讲座。知道了结果,匆匆挂了电话。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只想说,我代表我本人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投处罚同意票的委员、投弃权票的委员。你们不配担任这个职务。     我知道你们的难处。我知道你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护一个同行。我知道你们会以压力和环境来为自己开脱。我电话中也劝了杨律师:你在网上谴责了这个逼仄了那个,谴责了那么多人,时间搞了那么长,让他们对你谴责一下也活该。但是,情理是一回事,原则是另一回事。     我们不能容忍法官们以客观环境和压力作借口,为自己的违心判决辩护和开脱,我们就更不能容忍律师业内部,也出现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荒唐表演。莫以责轻而不怪,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问题,是一个律师行业的骨气问题。你们玷污了中国律师的形象。你们是可以被枪逼着强奸自己的姐妹的。应该受公开谴责的不是杨金柱而是你们。你们的行为不但为湖南,更为中国的律师业演出了一场无法原谅的闹剧。你们开了一个没有人投诉、没有公权可以主动侦查的情节,而寻找莫须有罪名,受命主动整治一个同行的先例。你们开了一个法人收费的合同行为,处罚到个人头上的行业处分的先例。在你们精通法律的头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五条是早已经废止的。直接管得着你们的领导的话才是宪法。     一道城墻,是靠一块块具体的坚硬的石头垒成的。一个群体的力量,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有自己良知判断的人形成的。当一个个的个体能够接受黑白颠倒,能够姑息权势去欺凌公理,那这个整体也是一团污泥糊不上墻的。这个行业被人篾视和废弃就是理所当然的。     你们怕什么?不当这个专业委员,不当这个理事,不当这个会长,又会怎么样?会死人吗?     杨金柱律师被“公开谴责”         杨金柱律师刚刚回家,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没有出现2008年的奇迹,杨金柱被“公开谴责”!           听证会上的两个花絮:         第一:杨建农的堂弟杨支柱先生从北京特地赶来长沙为杨金柱办理陈玲案收费作证,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研究后不同意杨支柱先生出席听证会作证。杨支柱先生写了一个书面证词,由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宣读。          第二: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多次要求了解本案的受理情况即谁是投诉人,经律协领导确认本案没有投诉人,杨金柱是在没有投诉人的情况下,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依职权主动立案的。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委员的十一名成员共有八名出席今天下午的听证会,没有出席的三位委员是:杨建明律师回避,栗宝珍和凌星律师因事请假。根据规则,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处分决定,即八名委员中必须有六名委员投赞成票,才能够处分杨金柱。这八名委员是康笃华  、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         杨金柱下周收到书面的处分决定后将按照处分规则提起复查申请,杨金柱当然知道复查是没有用的,但一定要行使这个程序权利。       杨金柱认为此次行业处分的最大贡献是杨金柱发现了该处分规则的重大漏洞,杨金柱将建议对该规则进行修改,并建议全国律协制定全国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定,以便广大律师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由于规则中行业处分不能向司法部申请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杨金柱只能冷静、快乐地接受被公开谴责。杨金柱下周开始申报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撰写原来计划好的一系列狗屁文章。       杨金柱在此衷心感谢网友们的围观、呐喊和支持!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251f4e3b-c3c4-4950-8a14-9e2d0004a0c5&user=10420   陈光武:关于对湖南律协公开谴责的屁民公决            近期,湖南律协办了杨金柱律师一案,涉嫌违规操作,经广大屁民表决一致通过,应对其公开谴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1、湖南律协违背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条、第36条,以及《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第3条,关于立案必须有投诉人投诉的规定,在无人投诉的情况下,违规立案。(该全国律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匿名投诉的都不予立案,何况没有投诉人)      2、湖南律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6项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拒绝杨金柱委托代理人。       3、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       4、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8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公开的原则,没有公开进行,拒绝社会旁听,甚至不许证人到会作证。       5、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对杨金柱两年前代理的唐门案等行为仍进行查处,违反了行政处罚关于对被处罚行为时效的规定。       6、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律师执业已于2010年5月通过了律师年检,现在对年检审查通过的行为再次审查,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尔反尔、重复认定。       7、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以事实为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规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决定。            8、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惩戒没有遵循《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而是采取先入为主、简单盲从,惩戒先行的做法。       鉴于湖南律协在处理杨金柱案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决定在全社会范围内(为照顾影响,只限国内)给予公开谴责、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屁民委员会                                                                                             2010年11月12日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a99de49-b47a-4353-9bba-9cee009dea62&itemID=97011189-46fa-40ac-8412-9e2c017843df&user=116836   吕良彪: 无论如何,还是要公开遣责对杨金柱的“公开遣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412cc0100n8wp.html     按:日前,笔者发表博文《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2010年11月12日,湖南省律协经“听证”后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遣责”。我深深理解湖南律协的压力,我深感庆幸对杨金柱只是一个公开遣责(放在四十年前杨金柱只怕早被当成现行反XX被抓起来甚至被处决掉了。那个时候,反革命是用来管人的大脑的,流氓是用来管与鸡巴相关的“敦伦”之事的,投机倒把则是管住人们手脚和钱袋子的。),我感谢惩戒委员会委员们双重压力下的无奈与坚持。但无论如何,我还是要公开遣责湖南省律协对杨金柱律师的“公开遣责”。陈有西先生博客上的这幅图画意味深长,可谓生动、深刻之极,列位看官不妨对照一下。     附: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在客户投诉时查处杨金柱,是律协的职责所在。       但在无人投诉的情形之下,湖南省律协“主动出击”查处杨金柱的所谓违规,就是一个不得不令人警惕的公共事件了。——既然法律法规甚至协会章程和律师自律相关规定没有明文授权,省律协显然不得超越规则自我授权“意思自治”。——当然,不排除突然出现有人实名举报的可能性,但那样的话也得撤销此番查处另起炉灶重新再来了。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惩戒委员会立案调查,但那也应该明确告知杨金柱律师。         最不希望对杨金柱律师的纪律处分当不是最终目的。       我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是:       不管三七二十几,先给杨金柱律师处分;       处分后,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杨金柱律师行政处罚;       既受处分且受行政处罚,杨金柱自然不能开办“金柱”律师事务所;       其他还有哪个律所敢顶风收留“杨怪侠”?!       如此一来,杨怪侠若再以律师自居则无异于骗子。       若果真如此,无疑开了公权力“收拾”律师的又一新思路。(通程请杨金柱走人,我虽然尊重和理解通程合伙人的决定,但无论如何都让人有权力“收拾”律师新思路之嫌。)         由衷地希望我只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由衷地希望奇谈怪事层出不穷的湖南法治,还能保留一点点体面。         关注湖南法治,关注杨怪侠,关注我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信心。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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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我给杨金柱律师作证人

    很多人问我,杨金柱律师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杨支柱教授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兄弟。经我了解,两人确实都姓杨,名字都有“柱”,原来不是兄弟,现在情如兄弟!   我给杨金柱律师作证人   杨支柱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陈玲依法享有的会见律师的权利,杨金柱律师接连发表一系列博客文章叫板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李江先生。这使得他本来就不妙的处境更加恶化,通程律师集团在此前开除杨金柱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禁止他继续办理已经受理的三个案件(有理由认为主要目的是禁止他担任陈玲的辩护人),湖南省法学会免除了他的湖南刑法研究会副会长职务,湖南省律师协会还要立案调查他的“不适当宣传”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问题。“不适当宣传”的最后也是最近一项内容,就是针对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的一系列言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则专指他在陈玲案中收费 20 万元人民币。 对杨金柱的打击报复,本身是对陈玲发帖攻击湖南省公安厅主要领导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继续。这一事实表明,对陈玲、杨建农的打击报复并没有因为公开曝光而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祸及律师。其实还有一些与可能与陈玲、杨建农有关的嫌疑人或证人(谁愿意在被非法剥夺自由的情形下作证?)已经被抓或正在被追捕,只是他们的家属不希望我公开真相。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委托人杨略功替杨金柱作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不知道给杨金柱作证是否会导致其父母受到更重的打击报复。老实说我也有这个顾虑。不过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我还是决定到长沙去给杨金柱作证。我的家庭负担很重,却只有一点不稳定的稿费收入;为了节省开支,我买的是硬座票。我这么做到底是为了杨建农还是为了杨金柱,是为了法治还是为了真相?我自己也说不清,但愿我的行为与这些目的都没有冲突。 已经有了周泽、陈光武给杨金柱当代理人而湖南律协不予批准的前车之鉴,所以我不但没有声张,而且到了 12 日上午 10 点以后才告知杨金柱,让他下午 2 点 45 分在湖南省司法厅门口等我。但是律协秘书长到底还是不同意我出席听证会给杨金柱作证,他让我在三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写一个书面证言。我很快就写好了,杨金柱的夫人帮我送到四楼听证会去了。很快律协就派了一个人跟杨金柱夫人一起下楼,查验了我的身份证,让我在证词上按了手印。我的证词在听证会上念了一遍,但念得很快,会后我看过记录,记录稿上没几句。 下面是我的证言内容。因为是根据回忆整理,措辞或有不同,但内容不会错—— 我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关于杨金柱律师所谓“不适当宣传”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事,我作为知情人想做两点证明。 第一,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杨金柱律师根本就没有开价,也没有讨价还价。我是陈玲丈夫杨建农的堂弟。 9 月中旬杨建农打电话让我去长沙帮嫂子请律师。我虽然跟杨金柱是网上老相识了,却并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他的电话,因此让袁爱平律师帮我请。傍晚袁爱平律师来电话说,“杨金柱说他想写书,今年不想接新案子了。”我说,“网上常有人误以为杨金柱是杨支柱的哥哥,他不能白捡这个便宜,总得给我点面子,给我帮这个忙。我们给他二十万,再请北京周泽律师给他做搭档,这样耽误他写书的时间也不太多。你再问他行不行?”过了一会儿袁爱平律师回话说杨金柱同意了。当晚我们就见了面,只谈案情,谁都没有谈钱。过了两天杨建农在广西做生意的堂弟杨建福就把二十万打到了通程所得账号上。事实是我们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觉得在湖南找律师不容易,而且很可能横生枝节,要给杨金柱这么多钱,根本就不是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于双方彼此信任,连委托合同我们都没有细看,但口头说好服务范围包括从侦查到一审终结,如果需要二审再给他适当加点钱。另外一审终结前如果陈玲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杨建农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他一并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另行收费。 (其实杨金柱收的 20 万并不只是报酬,还包括了费用。因为此前司法厅秘密调查时委托人杨略功已经证明杨金柱在 20 万以外没有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我没有重述。)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特别提醒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的指导价格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因无知或急迫而受律师漫天要价的损害。如果价格限制竟然被用来剥夺或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将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大笑话。 第二,委托人杨略功、付款人杨建福和介绍人我自己,都对杨金柱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虽然杨金柱律师至今没有见到犯罪嫌疑人陈玲,但是我们知道这不是他的过错。杨金柱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的所谓“不适当宣传”,是在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得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是敬业的表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02d240100n0f3.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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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法治湖南”的公开谴责

“法治湖南”的公开谴责 杨支柱   杨金柱律师今天公开谴责这个,明天公开谴责那个,终于招来了湖南律协对他本人的公开谴责。而湖南律协对杨金柱律师的公开谴责,又反过来激怒了律师群体,引出了一大批知名或不知名律师对湖南省律师协会的公开谴责。一时之间“公开谴责”满天飞,成为“法治湖南”的一大景观。 这次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公开谴责虽不若最高法院核准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黑老二”樊奇杭的死刑判决、而出卖并诬陷自己律师的“黑老大”龚刚模却只判无期徒刑那么令人震撼,但是在中国律师史上恐怕也是可圈可点的:在没有举报人的情况下应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律师权利的警方要求对辩护律师进行秘密调查,对杨金柱律师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不予批准”,对证人出席听证会“不予批准”(收下了书面证词,但估计既不驳斥也不采纳,仍然按听证会前早就准备好的处分结果予以公布),律师事务所收费“超标”只处分律师个人而不处分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以保护委托人为目的的政府“指导价格”作为指控律师多收费的标准却又不责令律师事务所退费(不是退出所谓“多收”的部分,而是应该全退;因为该律师事务所已将杨金柱律师除名并禁止他继续为已受理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将律师抗议警方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律师权利的言论跟欺骗客户的广告行为混为一谈定义为“不适当宣传” …… 除了湖南律协这些可圈可点的事迹,我这个证人的身份也极大地增强了湖南律协对杨金柱“公开谴责”的喜剧色彩。我是犯罪嫌疑人陈玲丈夫杨建农的堂弟,杨金柱律师担任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的辩护人是我介绍的。尽管我的想法时常跟杨建农、陈玲的亲兄弟的想法不一致甚至相反,但是由于我的法学专业背景和“不适当宣传”方面的能力,我仍可获得杨建农老母、儿子和姐妹同等的信任,反对我的观点的堂兄也只是担心我的“不适当宣传”好心帮倒忙。我提议请哪个律师,给律师多少钱,都没有遇到任何阻力。因此我说我可以代表当事人家属作证,一点都没有吹牛的成分。 政府对律师收费的“指导价格”本来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因为急迫或无知而受律师漫天要价的损害,退还多收的费用应该是处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要看是律师事务所收费还是律师个人收费)的前提(如果没有多收因而应该退还的钱,凭什么处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结果我却代表当事人不远千里跑到律协去证明杨金柱律师没有多收费!各位网友说说这湖南律协是不是狗拿耗子? 湖南律协狗拿耗子,当然是因为有来自上面的压力。因此我跑到长沙去作证,其实也是给湖南律协减压;因为来自对立面的压力是可以部分地相互抵消的。正如众多律师公开谴责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公开谴责,同样是替湖南律协减压。 本来,请律师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如今,我却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跑到长沙去给杨金柱律师作证,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到底是谁保护谁呀?到底谁为谁提供法律服务呀?本来,律协应该是律师自治的组织,维护律师权利是它最重要的任务;如今,湖南律协却成了按照某人意志打压会见权被严重侵犯的杨金柱律师的打手。本来,帮律协抵抗外来压力的正常方式应该是支持它、声援它;如今,律师们却不得不用公开谴责的方式来帮助它抵抗外来压力。这是怎样一个颠倒的社会!这是对“法治湖南”口号莫大的讽刺! 这满天飞的“公开谴责”,说到底是对“法治湖南”有名无实的公开谴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02d240100n1zq.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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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勤等:校园“飙车”案与维权模式研讨会纪要

王克勤也介绍说现在有一个坏的态势,一个是 中宣部 至上而下的 禁令 。另一个是保定警方目前还是铁板一块,第三个是他们已经把前期该操作的操作完毕,作了一个提起的设计。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来攻克,需要我们不断地制造热点在微博上将真相揭露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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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杨金柱:通程所的文盲加法盲给我听好了

撤销一个人的终身职务,要么以前授予其终身职务的时候就是放狗屁,做不得数;要么以前是认真的,但是现在反悔了,食言了,公开宣布自己要言而无信了。如果两者不承认其一,那么这潘主任和他在通程所的其他同伙便是不懂中文,便是文盲。 由于通程所将杨金柱 除名时只是要求杨金柱“不得 … 但是公安厅长兼 政法委 书记李江领导下的律师协会却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不适当宣传”的名义对杨金柱进行违纪立案调查,继而公安厅长兼 政法委 书记李江领导下的湖南省法学会又免除了杨金柱的湖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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