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达才

【麻辣总局】 狄青子:离开雷锋的日子

@狄青子:晒晒我以前设计的一套邮票——《离开雷锋的日子》,近期准备印一批,送给喜欢写信的朋友们。 吴梁庄三世:铁道部刘志军同志,工作中仍然不忘深刻“挖掘”红楼梦;重庆雷政富同志义务加班“耍朋友”,修理破鞋的技术应该是来自“表哥”杨达才同志;红会郭美美同志人小鬼大,不仅无私占有,还要当众展示;我党优秀战士衣俊卿同志 高喊着马列主义,完成了一次又一次投弹…2013,美好中国。你设计得真绝了! 王岩—37地产: 都是雷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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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 | 中国:网管加严导致寒蝉效应

这些新规定向中国网民送来一阵噤口寒风。此一决定的目的,是藉由加重网络业者监视与审查用户的责任,以便加强封堵批评言论,限制网络匿名活动。 互联网与人权资深研究员,莘西娅・王 (华盛顿特区)-国际组织人权观察今天说,中国政府进一步紧缩对网际网络的控制并采用实名注册制度,妨害了网际网络使用者的安全与隐私。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的立法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令人忧虑的是,其中 部分条文 要求网络及电信服务提供者,在用戶申办网站接入、固定電話或移动電话服务时,必须收集用戶的个人信息。《决定》第6条还适用于网络信息发布的服务提供者,换言之,当公民上网发布信息时,网络业者必须将用户昵称 联系 到他的真实身分。在这项决定通过的次日,多位著名网络活跃人士的微博帐号即遭 停止 服务。 “这些新规定向中国网民送来一阵噤口寒风,”人权观察互联网与人权资深研究员莘西娅・王(Cynthia Wong)说。“此一决定的目的,是藉由加重网络业者监视与审查用户的责任,以便加强封堵批评言论,限制网络匿名活动。” “实名注册”的规定,使政府当局更易于追查网上发言者的身分,或将手机绑定于特定用户,因此不利于匿名发表意见、揭发官员贪腐或保护个人隐私。就算只是备而不用,这项法规也必將压抑批判性言论,因为用户会担心只要发帖批评政府就可能遭到报复。 言论自由权虽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文保障,中国政府仍持续予以严厉打压,包括广泛的网络审查与即时监控,并对公民和记者的网上活动加以追诉。例如,2012年2月,作家 朱虞夫 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7年,只因他呼应阿拉伯之春,在网上贴出呼吁政治改革的 诗歌 。 网络实名制的背景 中国政府试图推动网络实名制,已不是第一次。2011年,中国政府就开始推动 微博客用户实名注册 ,更早也曾在2007年尝试推动 博客实名制 。2010年,两家美国公司 停止 中国(.cn)域名注册服务,因为他们认为中国政府的规定过分侵犯客户隐私。虽然在官方2010年发布的 互联网发展规划 中,实名制是一个重要部分,但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并未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举措,可能显示当局决定扩大推广网络实名制,并加强现行规定的执行力度。在《决定》出台前,一连串 重大弊案 信息突破官方媒体封锁,引发网上蜂传热议, 社交媒体 也日益成为动员公民行动的利器。例如,在2011年7月温州动车事故中, 微博和博客 扮演 追究 弊端、揭穿官方粉饰的角色。在社会公愤下,官方被迫做出回应:铁道工人将先前奉命掩埋的第一节车厢挖出来重新勘验;地方官员也收回成命,不再禁止律师代理罹难者家属的案件。 另一类似案例发生在2012年8月,陜西安监局长杨达才被网友贴出一张他在重大死伤车祸现场嘻笑、佩戴贵重手表的照片后 被免职 。愤怒的网民立刻展开搜索,从多张照片中发现他曾佩戴许多品牌名表,并且坐拥数百万财产,与他担任公务员的薪资显不相称。由于新闻媒体受到政府严格控制,互联网是中国民众从独立来源获取信息的少数管道之一,也日渐成为公民对政府问责的有力工具。 在《决定》出台前,官方媒体于2012年12月刊载了 一系列评论文章 ,形容互联网是一个充斥暴力、谣言和网络罪犯的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引用这些报导,凸显保护 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的必要,作为立法的理由。然而,实名制恐怕反而危害安全和隐私。举例而言,南韩为遏止网络覇凌,于2007年立法要求所有网站必须收集在社交媒体贴文用户的身分信息。但当依据实名制建立的个人资料库发生 黑客事件 ,造成大约3千5百万社交媒体用户隐私受损之后,民间强烈要求政府废止这项规定。最后,南韩最高法院以该法限制言论自由、又 无法解决 网上覇凌问题,认定其违宪。以中国情况来说,人大常委会并未充分说明有何重大威胁,必须对网上隐私和言论如此紧守严控,何况这种管制还可能损害用户的安全。 不论为了维护隐私或言论自由,都必须保障匿名通信的权利。这项权利虽非绝对,但为了鼓励可能遭到报复的言论,保护个人匿名发言的重要性早已获得公认。在2011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 报告 中,联合国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即明确呼吁各国“确保个人可以在网上匿名表达意见,避免采用实名注册制度。”人权观察相信,应让网络使用者保有匿名发言的能力,特别是在政府迫害异议人士的国家,例如中国。 业者被迫审查言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同时指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这意味著言论审查将民间化,由互联网和电信业者来执行。在中国,所有服务提供者原本就已负有管制各式各样“违法内容”的责任。所谓“违法内容”定义宽泛,实际上常被用来查禁不符合官方路线、或被政府视为政治敏感的言论。如今政府又指示加强这项工作,未来私营业者恐将承受更大压力,进一步限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其他重要网络工具的使用。 此外, 虚拟个人网络 (VPN)服务提供者的业务也受到 愈来愈多干扰 。VPN服务可以避开中国国家防火墙,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通信安全。许多企业、记者和一般用户都靠VPN来加密互联网信息,逃避中国的过滤机制。 “社交媒体在中国已渐渐成为公众信赖的问责工具,而这些新的管制规定将扼杀它这种濳在功能,” 王说。“如果政府真要全面打击贪腐,就不该叫告密者和普通公民们封口,也不该强迫业者代替他们这么做。相反地,政府应该允许人民利用网络畅所欲言,并且保护他们的身分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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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恒均 | 西方国家不允许“人肉搜索”吗?

5 月 21 日,《红旗文稿》刊发《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刊登题为《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的文章。前者引起了不少争论,后者却无人问津。前者对西方的宪政制度持极端否定的态度,后者则对西方国家不允许“人肉搜索”持肯定态度。两篇文章看似无关,内里联系却相当密切。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认为 “‘人肉搜索’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且这种行为是“多数人的暴力”。 文章引用英国《泰晤士报》、美国《洛杉矶时报》的评论作为佐证,文章举了韩国、日本与欧盟的例子,来说明这些国家几乎没有“人肉搜索”,还举了一位美国妇女“人肉搜索”情敌而被检控的例子。   作者说:“人肉搜索”为许多中国网友所热衷。从天涯“虐猫女”,到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郭美美”,以及“华南虎照片”、“死亡博客”等事件,“人肉搜索”越来越显示出互联网的威力和杀伤力。作者最后警告说: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风行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   同为时评作者,我要对作者的写作技巧表示赞赏,但鉴于我正好在他举例的一些国家生活与工作过,且也喜欢时不时拿西方的东西来同中国作对比,我不得不指出此文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作者文中拿来举例的所有国家都是实行“宪政”制度的,没有一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本人在此不对制度做好坏判断(否则你可能就看不到这么精彩的文章了),只想提醒诸位这些“宪政”国家的最显著共同点:“宪政”就是“限政”,通俗地说,就是用“宪法”把执政者关进“宪政”这种制度的笼子里。第二个特点就是:“宪政”是用来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利的,包括民众的隐私权。   不难看到,作者举例的所有国家都实行了宪政,而所有的实行了宪政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实行了“阳光法案”,就是官员的财产必须向公众(老百姓与网民)公布。若有隐瞒,即便没有民众举报和“人肉搜索”,独立的司法机构也会随时介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之流的不明财产收入还需要网民们冒着侵犯隐私以及被跨省追捕的危险搞什么“人肉搜索”吗?   作者也在文中承认“人肉搜索”在美国并不常见,所以,他标题隐含的判断是:美国因为保护隐私而不允许“人肉搜索”。可惜,这个结论是错误的。美国普通民众对另外一个普通人的“人肉搜索”如果触犯保护隐私法而造成伤害,可以被控告与检控,但普通民众对官员,例如对周久耕、杨达才之类的,不但可以“人肉搜索”,而且还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受到舆论的支持与执法机关的配合。   大家可能忘记了,欧美包括澳洲曾经有官员被媒体与普通网民“人肉搜索”而落马。两年前一位澳洲官员用公款为妻子购买了两张机票,就是被暴露出来,遭到“人肉搜索”的。当然,还有克林顿,他在白宫里搞的那些性丑闻,都是媒体靠“人肉搜索”揭露出来的。只不过那时没有互联网而已。如果再远一点,还有美国总统尼克松,可以说就是靠“人肉搜索”后遭到匿名告密而不得不下台的。不错,西方确实颁布了各种旨在保护个人隐私与公民权利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绝对不保护中饱私囊、用纳税人的钱包养二奶的政府官员。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的作者以宪政国家为例,对比中国而得出了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最终减少甚至不允许“人肉搜索”,却不提在宪政制度下,不是不允许而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网民不需要那么辛苦地靠“人肉搜索”去挖出蛀虫、肃清腐败!而在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下,你还有比“人肉搜索”更有效的方法挖出目前已经被撤职查办的周久耕与杨达才?过去五年,中国网民靠“人肉搜索”的办法挖出了那么多贪污腐败份子,连检察院与反贪局都自叹弗如,这难道不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对比一下中西反贪特色而找出制度根源?   我们一些掌握了一点权力的官员与御用文人,凡是发现西方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就欣然“全盘西化”,匆忙接轨,甚至要“挟洋自重”(不信吗?你看看我写的文章,什么时候连续引用过《泰晤士报》与《洛杉矶时报》两份外媒?),而遇到可能危及他们手里不受限制的权力时,就立马搬出了特色,者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以此,例如有关人士高度推崇西方一些国家的网络实名制,却只字不提西方的“宪政”架构下对实行实名制的网民最牢固的法律保护。就拿这篇文章来说,作者大谈西方国家不搞“人肉搜索”,却不提西方民众为什么不热衷于“人肉搜索”,这与宪政制度和政治环境有什么关系。   更有意思的是,作者竟然祭出了“多数人的暴政”来诋毁“人肉搜索”。殊不知,“多数人的暴政”这个短语的最初出现就是西方学者(包括大家熟悉的托克维尔)用来检讨、反思西方民主制度的。你早就划清了同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关系,鄙视并抛弃他们的一人一票制度,实行的是东方特色的中国制度,又何来“多数人的暴政”?   鉴于作者也提到了中国网民对一些非官员背景的普通人实行了“人肉搜索”并造成一定的伤害,这里有必要指出,此种情况在宪政民主制度下同样得到了解决。“宪政”一边限制政府手里的公权力,一边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个人隐私就属于宪法重点保护的。在一个实行宪政的法治的国家,任何人如果用“人肉搜索”伤害了他人,都会被起诉。更有甚者,即便政府公权力例如警察机关违反宪法规定而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也同样会被诉诸法律,甚至被“绳之以法”。   虽然“虐猫女”、“郭美美”、“华南虎照片”涉及的都是普通公民,但由于他们或涉及 残忍虐待 而 物而失德 ,或涉及造假欺骗公众,或涉及有官方背景的公益机构,如果事情发生在西方,如果公权力没有及时介入甚至推三阻四,网民与媒体人绝对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一挖到底,而且,不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法。尤其是网络炫富“郭美美”,在宪政体制下,一定会被彻查到底,向公众做一个交代!   我想向作者指出,当你拿“独特的中国现象人肉搜索”去同西方那么多国家相比,并说中国网民搞“多数人的暴政”时,请读一下刊登在同一期《红旗文稿》上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这篇奇文,认真学习并牢记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同志的话:“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宪政有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欺骗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两位读者显然都是人才,但两篇文章登在同一期《红旗文稿》上,就有点文搞红旗了。这里我忍不住好为人师一次,如果我是这篇文章的读者,如果我还在体制内为最高决策层写这类文章,我就会写一篇以此结尾的铿锵有力的文章:西方国家为什么不允许人民搞“人肉搜索”?因为西方“宪政”只属于资产阶级,具有欺骗性!而中国为什么是唯一一个流行“人肉搜索”的国家?那是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不是宪政,而是人民民主制度, 我们真正实行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这里,权力属于人民!   可是哥们,人民就剩下“人肉搜索”这点权力了,你还想咋样?靠!   老杨头 2013.5.24   链接: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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