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思想

自曲新闻 | 中国一大学教师因支持反国教被取消授课资格

上海,中国——9月7日晚香港12万人集会反对国民教育科,活动从傍晚开始一直持续到深夜,引发世界关注,也在内地的微博上引起讨论。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张雪忠因连发多条微博表态支持港人反国教行动,被该校取消了他对本科生的授课资格。 张雪忠在7日的一条微博中写道,“我个人完全支持香港市民反对“国民教育”的行动,并对香港特区政府无视市民意愿推行“国民教育”的决定表示谴责。另外,我一直认为,中央政府若要加强香港市民的国家认同感,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确保香港市民现有的自由,并努力让大陆民众也能享有同等的自由。” 除此之外,他还发布了多条类似观点的微博,表达他对政治教育的反对和对香港市民的支持。不过这些言论也被当局关注。9月8日张雪忠表示,由于他在微博上的言论,华东政法大学取消了他对本科生的授课资格。张雪忠对校方的这一决定表示了不满,称校领导应当捍卫教师思想、学术和言论自由,希望他们的“决定能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经得起历史考验”。 同时张雪忠表示,他在华政教授民商法专业课程以来,从不在课堂上谈论政治问题,更不会宣扬自己的政治观点,教学内容也不会涉及政治问题。他还呼吁民众关注这一公共话题。 这已不是张雪忠首次表示对中国政治教育的反对,去年9月份,他曾致函教育部,建议取消大学及研究生入学考试时的“政治”科目,并建议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课程从大学生公共必修课目中去除。因为这种强制的灌输政治理念扭曲了中国人的人格,扼杀良知,贬低尊严。不过张雪忠本人随后被举报偷税,上海长宁区税务局要求他去说明个人银行卡过去几年资金进出的来龙去脉。 F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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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衬衫 | 欲加之罪: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词

  何辉新律师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平福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79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79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      今天,79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论常识辩】   第一、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陈平福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      1、【国家】 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而且国家理论始终处于发展之中。我们的国家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多次改朝换代,江山易主,外国人都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地域称为“中国”,英文名叫“china”。辩护人认为,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主权组成。通过言论,如何煽动颠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在中国民国时期,统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在当下,根据《宪法》,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的国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      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就辩护人浅陋的所学所知:无论中国共产党的任何领袖,俱无共产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宪法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而通过发表一些所谓的“诋毁、污蔑”等言论,通过言论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绝不可能的。      4、【颠覆】”颠覆”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施力对象时空位置之做法。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的。“颠覆”后来引申为“灭亡”。煽动,指丛恿、鼓动人做坏事。面对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5、【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更不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一介书生,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政权,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那么,《宪法》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情何以堪!这个问题,辩护人在后面会专门论述。   以上是辩护人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之观点。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辩护人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智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批准该《公约》,原因复杂。但是至少说明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是认同该国际公约的。该《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在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理论深化。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如今,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遍地是私营企业。以后,还会进一步发展创新。      2、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等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第二部分【事实辩】      第一、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      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   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   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陈平福的文章来看,陈平福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平福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机关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 起诉书认为陈平福“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陈平福反对的就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陈平福也没错)。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平福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陈平福的言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因为公诉人至今没有举出一份有力的证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陈平福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陈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就是在点评人物和历史。      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阐述自己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渴望生存下去,发泄对现实不满之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之评论,对事实之看法;其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宪政。      (一)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陈平福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和41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的外交部长说中国的人权状况被美国好五倍,由此说明,我们国家宪法是非常注重人权的,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不应搞那些早已扔进历史垃圾堆里的“因言获罪”的行径。      陈平福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陈平福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政府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二)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陈平福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 “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陈平福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陈平福“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仅仅是公诉机关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因为,陈平福所写的文章中从来没有那样的字眼,是公诉机关强加给陈平福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起诉书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陈平福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陈平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书》用“诋毁、污蔑”词汇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诉机关绝对没有立法这个权力。      3、即使陈平福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陈平福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至于转载他人的文章,公诉机关也用来指控,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陈平福被指控的33篇文章中,除去转载别人的文章,就是在不断重复他要生存。在一个疾病缠身,没有其它技能,文弱的读书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存技能是拉小提琴,或者教书。他在兰州街头拉小提琴,在街头卖艺,靠技能生存,何错之有?!辩护人不否认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可是城管的野蛮执法,社会评价极为低下,举世皆知,他们以自己的行为自证了的。陈平福遭到城管野蛮的塞进囚车里,被抛弃在荒野。他一个公民,一个纳税人,凭啥接受这种野蛮的行径。他一个读书人,一个从事教书育人职业几十年的公民,如何忍受这种羞辱!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何曾授权他们如此野蛮执法?!他当然愤懑,他的委屈无法向公权力机关诉说,他只能写成文章,从心理学上的角度,他是在泄解压力!他的遭遇,谁去安慰了?他憋屈,他当然必须说出来,说出来,自然会好受些。他在本辩护人的办公室对我说:“我觉得一个人活着,一辈子都不敢说真话,我觉得活着窝囊!”他就是想说他认为的真话。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曾经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不让他说话,不让他打字,难道把他嘴堵上,把他手绑住吗?      陈平福去云南打工,养活自己,却被兰州皋兰县的国宝跨省捉拿,遣送回家。他一个55岁的知识分子,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读书人,一个清流,一个被买断工龄,一个没有收入的老人,让他如何活下去?难道让他去乞讨?难道靠别人施舍?难道逼他像网络上广为流产的一个老人那样,故意抢劫,然后坐牢,活下去?!生命是如此的可贵!活着是多么的美好!不让他教书养活自己,他怎么活?——谁能告诉他!谁能告诉我!         第三部分【结辩】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千古伤心文字狱,罗织何曾铭法治。      人们不该忘记,文革在它最初策划于密室的时候,就是从构筑文字狱开始的。历史学家吴晗的一部《海瑞罢官》,就是点燃文革罪恶之火的导火线。那种从字里行间断章取义、牵强附会、任意上纲、罗织罪名的卑劣手法,杀了多少国士!捕风,捉影,抱残,守缺四式连环的招式,中国人并不陌生,想来,何其愤怒!!文革早已被否定,今年在两会出席记者招待会上,中国政府行政首长温家宝先生还在忧虑和担心“文革”有重演之势。      我们的国家绝不能再搞文革那一套。坚决要防止文革复辟!我们要阻击这种苗头!      “文革”斩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根脉,对我华族文明摧残之甚,中外罕见,古今独步!毁人不倦,谁与争锋!那些史料所呈现的残酷,让人肝胆欲裂,悲愤万分。痛恨极了!从此以后,国士近乎绝迹,人人恐惧,噤若寒蝉,唯唯诺诺,但求自保。      多年以来,我们以生命亲友为借口,以生计饭碗为托词,以洁身自好为由头,卑微甚至卑怯地回避着暴力。官员的贪腐行为加重了整个社会的不公,吞噬着普世皆准的正义,深化了民族内心的势利与黑暗。我们的怯懦忍看,不敢挺身而出的谴责,就是一种对邪恶的默许甚至纵容。凡此种种图景,“文革”功不可没!      “金粉东南十王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团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田横五百人安在?难道归来尽列侯? ”难道,我华族,都需要这样的蝇营狗苟之辈!      好在我华族文化内在气质和自生力量,每到历史的关头,总会有人站出来,捍卫民族尊严,恢复民族元气。      人类追求文明是相通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下是大同的。所以,法律,犹如自然科学一样,是有规律的,是适合不同政体的。法律最能体现民主、自由的精髓。宪法规定“依法治国”,陈平福追求民主、自由有何不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从来就没有拒绝过民主和自由,拒绝一党“独裁”,这种历史文献比比皆是。陈平福认为国家应该实行民主宪政,起诉书竟然认为是“煽动性观点”,辩护人极为震惊!宪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早就有了宪法,有了宪法,就会逐渐实行宪政,有了宪政才有法治,从政治伦理和逻辑上讲,陈平福何错之有?遑论犯罪!      辩护人认为: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须找回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诚实、勤奋的核心价值,必须找到民族内心的归属感,民众的族群自豪感。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必须彰显出高贵的国家气质,在世界上广受尊敬。这样的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民主、自由、实现宪政的国家,人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多么美好!陈平福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怀感恩之心,对待周遭的一切,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忧国忧民,忠于自己的内心信仰,认同自由、民主、宪政,是公民的典范。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法治国家,从来都是司法控制警察。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基于以上论述,本案公诉人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湛然无据,请审判长依刑法精神,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宪法之精神,省释无辜之讼累。今陈老而多病,谅无他逞,自应悯其拳拳之心,径行省释。实为公德两便。      谨辩!呈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平福辩护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何辉新律师          于2012年9月4日当庭提交            本文摘自《刑事辩护网》 —白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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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

作者: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何辉新律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尊敬的法庭: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 [2012]120 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平福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79 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 ” 临之于刑 ” 。” 79 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 今天, 79 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 55 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 60 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论常识辩】 第一、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陈平福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 1 、【国家】 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而且国家理论始终处于发展之中。我们的国家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多次改朝换代,江山易主,外国人都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地域称为“中国”,英文名叫“ china ”。辩护人认为,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主权组成。通过言论,如何煽动颠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 、【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 ” 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 ” 在中国民国时期,统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在当下,根据《宪法》,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的国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 孙中山 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就辩护人浅陋的所学所知:无论中国共产党的任何领袖,俱无共产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宪法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而通过发表一些所谓的“诋毁、污蔑”等言论,通过言论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绝不可能的。 4 、【颠覆】 ” 颠覆 ” 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施力对象时空位置之做法。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的。“颠覆”后来引申为“灭亡”。煽动,指丛恿、鼓动人做坏事。面对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5 、【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更不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一介书生,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 13 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政权,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那么,《宪法》 35 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情何以堪!这个问题,辩护人在后面会专门论述。 以上是辩护人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之观点。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辩护人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智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国宪法在 3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 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批准该《公约》,原因复杂。但是至少说明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是认同该国际公约的。该《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在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 1 、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 54 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我国的 75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 82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理论深化。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如今,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遍地是私营企业。以后,还会进一步发展创新。 2 、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等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第二部分【事实辩】 第一、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 、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 2011 年 3 月 11 日 ,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县局国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 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 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 、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陈平福的文章来看,陈平福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平福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 、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机关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 起诉书认为陈平福“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4 、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陈平福反对的就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陈平福也没错)。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 、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平福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陈平福的言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因为公诉人至今没有举出一份有力的证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陈平福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陈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就是在点评人物和历史。 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阐述自己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渴望生存下去,发泄对现实不满之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之评论,对事实之看法;其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宪政。 (一)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陈平福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5 条和 41 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的外交部长说中国的人权状况被美国好五倍,由此说明,我们国家宪法是非常注重人权的,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不应搞那些早已扔进历史垃圾堆里的“因言获罪”的行径。 陈平福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陈平福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政府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二)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 1 、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 2 、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 3 、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陈平福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 、“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 1983 年 1 月第 2 版第 1443 页,第 315 页);简言之, “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陈平福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陈平福“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仅仅是公诉机关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因为,陈平福所写的文章中从来没有那样的字眼,是公诉机关强加给陈平福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 、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起诉书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陈平福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陈平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书》用“诋毁、污蔑”词汇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诉机关绝对没有立法这个权力。 3 、即使陈平福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陈平福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至于转载他人的文章,公诉机关也用来指控,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陈平福被指控的 33 篇文章中,除去转载别人的文章,就是在不断重复他要生存。在一个疾病缠身,没有其它技能,文弱的读书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存技能是拉小提琴,或者教书。他在兰州街头拉小提琴,在街头卖艺,靠技能生存,何错之有?!辩护人不否认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可是城管的野蛮执法,社会评价极为低下,举世皆知,他们以自己的行为自证了的。陈平福遭到城管野蛮的塞进囚车里,被抛弃在荒野。他一个公民,一个纳税人,凭啥接受这种野蛮的行径。他一个读书人,一个从事教书育人职业几十年的公民,如何忍受这种羞辱!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何曾授权他们如此野蛮执法?!他当然愤懑,他的委屈无法向公权力机关诉说,他只能写成文章,从心理学上的角度,他是在泄解压力!他的遭遇,谁去安慰了?他憋屈,他当然必须说出来,说出来,自然会好受些。他在本辩护人的办公室对我说:“我觉得一个人活着,一辈子都不敢说真话,我觉得活着窝囊!”他就是想说他认为的真话。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曾经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不让他说话,不让他打字,难道把他嘴堵上,把他手绑住吗? 陈平福去云南打工,养活自己,却被兰州皋兰县的国宝跨省捉拿,遣送回家。他一个 55 岁的知识分子,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读书人,一个清流,一个被买断工龄,一个没有收入的老人,让他如何活下去?难道让他去乞讨?难道靠别人施舍?难道逼他像网络上广为流产的一个老人那样,故意抢劫,然后坐牢,活下去?!生命是如此的可贵!活着是多么的美好!不让他教书养活自己,他怎么活?——谁能告诉他!谁能告诉我! 第三部分【结辩】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千古伤心文字狱,罗织何曾铭法治。 人们不该忘记,文革在它最初策划于密室的时候,就是从构筑文字狱开始的。历史学家吴晗的一部《海瑞罢官》,就是点燃文革罪恶之火的导火线。那种从字里行间断章取义、牵强附会、任意上纲、罗织罪名的卑劣手法,杀了多少国士!捕风,捉影,抱残,守缺四式连环的招式,中国人并不陌生,想来,何其愤怒!!文革早已被否定,今年在两会出席记者招待会上,中国政府行政首长温家宝先生还在忧虑和担心“文革”有重演之势。 我们的国家绝不能再搞文革那一套。坚决要防止文革复辟!我们要阻击这种苗头!“文革”斩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根脉,对我华族文明摧残之甚,中外罕见,古今独步!毁人不倦,谁与争锋!那些史料所呈现的残酷,让人肝胆欲裂,悲愤万分。痛恨极了!从此以后,国士近乎绝迹,人人恐惧,噤若寒蝉,唯唯诺诺,但求自保。 多年以来,我们以生命亲友为借口,以生计饭碗为托词,以洁身自好为由头,卑微甚至卑怯地回避着暴力。官员的贪腐行为加重了整个社会的不公,吞噬着普世皆准的正义,深化了民族内心的势利与黑暗。我们的怯懦忍看,不敢挺身而出的谴责,就是一种对邪恶的默许甚至纵容。凡此种种图景,“文革”功不可没! “金粉东南十王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团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田横五百人安在?难道归来尽列侯? ”难道,我华族,都需要这样的蝇营狗苟之辈! 好在我华族文化内在气质和自生力量,每到历史的关头,总会有人站出来,捍卫民族尊严,恢复民族元气。 人类追求文明是相通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下是大同的。所以,法律,犹如自然科学一样,是有规律的,是适合不同政体的。法律最能体现民主、自由的精髓。宪法规定“依法治国”,陈平福追求民主、自由有何不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从来就没有拒绝过民主和自由,拒绝一党“独裁”,这种历史文献比比皆是。陈平福认为国家应该实行民主宪政,起诉书竟然认为是“煽动性观点”,辩护人极为震惊!宪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早就有了宪法,有了宪法,就会逐渐实行宪政,有了宪政才有法治,从政治伦理和逻辑上讲,陈平福何错之有?遑论犯罪! 辩护人认为: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须找回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诚实、勤奋的核心价值,必须找到民族内心的归属感,民众的族群自豪感。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必须彰显出高贵的国家气质,在世界上广受尊敬。这样的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民主、自由、实现宪政的国家,人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多么美好!陈平福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怀感恩之心,对待周遭的一切,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忧国忧民,忠于自己的内心信仰,认同自由、民主、宪政,是公民的典范。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法治国家,从来都是司法控制警察。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基于以上论述,本案公诉人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湛然无据,请审判长依刑法精神,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宪法之精神,省释无辜之讼累。今陈老而多病,谅无他逞,自应悯其拳拳之心,径行省释。实为公德两便。 谨辩! 呈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平福辩护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何辉新律师 于 2012 年 9 月 4 日 当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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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荐书>本期主题:“启蒙的文革”:一个造反派对革命理论与运动关系的辩说

当代中国在后文革时期所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不断遭到这样或那样的失败,正是由于既乏向外借鉴现代政治文明制度的勇气,又无向内汲取历史和传统文化资源的能力,这才是文化大革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而非像林伟然先生所说的那样,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在于通过遗弃毛泽东思想而放弃了追求一个理想社会的希望。     “启蒙的文革”: 一个造反派对革命理论与运动关系的辩说   荐书人/谷卿(暨南大学)       这是一本我与作者的主要论点完全相异但仍以为是值得推荐的书。《一场夭折的中国文化启蒙运动——阶级斗争理论和文化大革命》,作者林伟然作为上世纪那场浩劫的亲身经历者与参与者,坚持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实质是一场思想意识形态的革命,文革直接引发了中国自从七十年代末开始的一系列社会变革,而“文化大革命夭折的后果构成了中国未来最大的社会危机”。 这本对极权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提出直接挑战的专著是林伟然先生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历史系随林毓生先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撰写的论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不久,林伟然先生就因癌症病发去世,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中译本是由作者遗孀李玉华女士所翻译的,除前言和译后记外,主要内容分为六章:作者首先介绍了思想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中国所担当的特别角色,再将文革以前和文革早期、晚期及文革结束后等不同时期阶级斗争理论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与论述,最终提出核心观点即文革是“一场流产的思想文化启蒙运动”。 林伟然先生在开篇就提出一系列问题,引出大家对文革本质的思考,然后明确地提出以阶级斗争理论作为讨论的焦点,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人民群众对这一理论的理解和应用方面,而不是这一理论本身的起源和含义”。他否定了文革的起源和本质是权力之争的观点,否定了着重点放在派性斗争之上的研究方法,详细地分析了社会冲突理论的缺陷,指出存在分歧的派系的分野在于对权威思想理论的接受与否及程度大小。在林伟然先生看来,“由于不重视思想理论的作用,社会冲突理论持有者实际上把文化大革命描述成本质上是不同社会阶层出自于各自不同的利益所进行的一场争斗”;“这场运动本身隐盖了他最重要的方面,思想理论的冲突和变化”。通过对文革前后及文革期间造反派和保守派队伍构成、指导思想、实际冲突等方面变化的分析,林伟然先生引出了其论著的主要观点:“权威的思想理论在文化大革命的整个过程中,经历了根本的转变。这些转变在群众中引起了严重的冲突。群众里受文化大革命前盛行的强调阶级划分思想理论影响最深的人,比较难于接受这些思想理论的新转变,从而成为保守派。群众中对重新定义和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不平等思想理论感兴趣的人,形成了当时的造反派。这样一来,在划分造反派和保守派之间形成的阶级阵线,也可以在不同偏向的思想理论里表现出来。因此,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中不同派别的冲突,很明显地不是社会冲突,而是思想理论上的冲突。”     不得不说,林伟然先生的观察角度十分特别,他也能够从复杂的现象中抓住影响其至深的思想理论本质。他对于思想意识形态的高度敏感和关注使得他将文化大革命清晰地分出若干阶段,并声称直接把握住了这场运动的灵魂而非记载这一运动的实际经过。但是,在论述的过程中,林伟然先生显然过于强调了他关注的那一部分问题,而忽视了许多不该忽视的问题。 在第二章中,林伟然先生选取了文革前的《中国青年》杂志为主要研究对象,发现了阶级斗争理论在1956年以后被再度提上国家政治生活重要议题的必然性。在此,他对1956年到1957年间阶级斗争理论的变化和实际社会影响作了细致的分析和阐述,阶级斗争本来在1956年中共八大以后已经被认为基本结束,但由于中共的领导地位和威信受到威胁(新时期历史任务的转变要求领导核心或领导方式必须改变),他们遂再度抬出阶级斗争理论,于此寻求庇护。在这样的背景下,思想意识形态的讨论逐渐成为一种政治行为,因为共产党权力的增强本来就来自于思想意识形态而非法律和制度。但是,林伟然先生在这里将阶级斗争理论的强化视为一种对生产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推动力:“阶级斗争理论的重提和强化,为引用和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阶级斗争理论在加强集体经济和支持独立经济政策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阶级斗争理论的重提和教育,在中国能取得这些辉煌成就,使理想变为现实起了重要作用”。林伟然先生将这一时期的计划经济称之为“精神激励”经济,透过一系列的数值来臆想经济效益,为当时“超过任何国家”的工业化速度大唱赞歌,这实在是令人感到有些摸不着头脑。 在以文革早期作为时间背景进行讨论的时候,林伟然先生认识到了阶级斗争的内涵从思想到政治的过渡和转变,指出“对阶级斗争的注意力从思想意识形态战线转移到政治战线是形成文化大革命的最重要的第一步”;“人们不再认为阶级斗争如他们在旧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下所认识的,主要是精神道德上的自我修养。相反,人民被要求以真正的政治观点去看待阶级斗争。因而,在人民的心目中阶级斗争从一种抽象的观念变成了一种有形的实体,从过去、现在到将来,从看不见到看得见。这种变化大大地强化了当时的政治气氛。”面对当时这样全民政治、生活政治化的极端压抑的社会环境,林伟然先生竟仍坚持认为文革起到的是“文化启蒙”的作用,更认为“毛泽东思想适应并成为了最有效的精神工具,引导着中国人民进入了一个思想意识形态的新解放”。很明显,这种所谓的“解放”只能是虚假和虚幻的:歌唱“从来没有救世主”,而言行又必遵毛主义,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解放? 此外,林伟然先生将文革后的一系列民主运动与文革期间的阶级斗争思想进行联系,认为在思想上这些运动与文革是一脉相承的,由此证明文革中阶级斗争理论与行为的启蒙性。显然这种推证方式是不妥的,立论基础也过于书面化和想象化。他还提出:“那些试图肯定文化大革命重要性的人,则从这场运动中发现了一场真正的群众运动。这一部分人所要肯定的,是文化大革命反官僚政治的方面,因而,他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支持了新的阶级斗争理论。”我们在论著中遗憾地看到,林伟然先生总是过于简单和理想化地认为支持和反对文革完全基于某种革命理论,甚至将文革这场运动的失败原因和“意义”完全归结于革命理论的接受和发展程度,而将目光和思维有意地从一些重大而具体的历史现实和基本常识上游移开来。比如第五章中提到,“文化大革命的积极意义正是造反派对官僚主义的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打破了长期存在的,高度官僚主义和非民主的社会秩序。群众运动给官僚主义者应得的打击,同时也打破了套在人民头上的精神枷锁”。此处对“官僚主义”表现出了反感与仇恨,对造反派对之进行的冲击予以赞许,但事实上文革中也有许许多多生活工作均与“官僚主义”无涉的干部因为新阶级斗争理论的运动化而受到冲击和迫害,我们如何界定和判断官僚主义?谁具有界定和判断的权力?这都是当时的社会和作者没有考虑过的,审判者、裁定者和执行者身份的合法性总是被人们所忽视。从“启蒙”的本质上来说,则其必须具有理性和建设性的内涵存在,而文革作为一场对社会经济文化产生极大破坏作用的运动,丝毫不具有这些内涵,我们仅能从当时社会主潮的反对者和抵抗者的身上,看到些许理性与人性的光亮。     最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这本名为“一场夭折的中国文化启蒙运动”的专著竟然只字未提文革与文革时期文化状况的关系,似乎那些记录文革对传统文化造成毁灭性打击的事实的资料从未出现在作者的视域中。林伟然先生反复宣称暴力行为和武斗“不是这场运动的主要内容,也不是这场运动的主要特点”,但是,这场运动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在事实上却直接使得文化传统产生巨大的颠覆和断裂:那种在来源上具有殖民性质的斗争的、革命的、破坏的思想意识形态自从建国之后就不断与本土的文化传统发生冲突,最终在全民暴力参与的情境下将精神、道德、思想、器物层面的文化资源全部摧毁殆尽。当代中国在后文革时期所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不断遭到这样或那样的失败,正是由于既乏向外借鉴现代政治文明制度的勇气,又无向内汲取历史和传统文化资源的能力,这才是文化大革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而非像林伟然先生所说的那样,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在于通过遗弃毛泽东思想而放弃了追求一个理想社会的希望。 在这本书正文前的彩页中,作者印上了一张自己手持红宝书站立于天安门广场前的旧照片,上面写着一行字:“献给我属于其中的中国文化大革命的造反派一代”。对于我父辈的这一代人而言,持续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无疑对他们的生活、思想、命运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虽然他们同是“造反派一代”,但他们对文革的感情和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在作出最后的结论之前,林伟然先生或许是在用这样一段话来暗示自己之所以从事这一研究的原因:“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只有一种阶级斗争理论,那就是引导文化大革命的阶级斗争理论;文化大革命也只有一种,那就是给中国人民带来大灾难的文化大革命。这种流行的心态表明了大部分中国人从没有被新阶级斗争理论刺激过。”通过自己独特的观察、思考与研究,林伟然先生向我们提供了一种重新理解阶级斗争理论在不同时期不同内涵的思想理路,也向我们提供了一种重新审视文革本质的视角,这种发自本心和自然研究习惯的存异之说,理当引起我们超越于情感与成见之上的高度重视与关注。     (采编:陈芝;责编:陈芝)     您可能也喜欢: <北斗荐书>本期主题:法国大革命结束了吗 <北斗荐书>本期主题:生命与革命 <北斗荐书>本期主题:《乌合之众》的59条札记 <北斗荐书>本期主题:未知死,焉知生? <北斗荐书>本期主题:灵魂深处的探索 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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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毓海:从世界千年史看毛泽东的战略遗产

韩毓海:从世界千年史看毛泽东的战略遗产 进入专题 : 毛泽东 战略遗产    ● 韩毓海        “现代世界”历史进程的四个阶段      “现代世界”的兴起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中国宋代,以宋神宗时代王安石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变法”为标志。【1】从那时起,不但逐渐产生了一个与大地主、大封建领主利益相矛盾的国家机器,而且,这个“自相矛盾”的国家机器还日益采用着具有近代色彩的“重商主义”方式,与大地主的剥削形式进行斗争(举凡免役、市易、青苗诸“新法”之实质均在于此)。伴随着这种具有近代色彩的国家重商主义趋势的扩大、煤铁冶炼技术的突飞猛进的,是地方割据的封建势力的消失,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最终是第一个世界贸易体系以“朝贡贸易”的方式,以中国为辐辏向四周扩散。   随着西班牙和葡萄牙对美洲的征服与大规模的白银开采,随着1567年明代中国开放“银禁”,西方世界开始“挤进”原有的朝贡贸易体系。从那时起到1900年,西方后来居上,以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以炮舰政策,最终摧毁了朝贡贸易体系,建立了以西方为中心的资本主义体系。西方(北美、欧洲和日本)支配世界的过程,与中华帝国衰败的过程是同步的。   资本主义在西方的兴起是“现代世界”历史进程的第二个阶段。其特征是产业无产阶级(立足于欧洲坚实的工匠传统)、商人阶级(其最初兴起的动力也包括海外传教)和金融阶级(滥觞于地中海地区的白银资本的运作者)这三者之间的结合与互动。创造并代表着现代科学技术变革的无产阶级,与开拓了“世界商品投资市场”的资产阶级,联手推动了西方的工业化进程。但是,西方现代化—工业化的后果是矛盾的,它既带来了无产阶级的成熟和日益壮大,同时,由早期工匠和现代无产阶级所发明的科学技术及其成果——现代工业文明,却日益被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和资产者所盗取,并转而成为压迫无产阶级的工具。必须强调指出的还有:西方工业化一开始就是与剥夺外围和外部、排除外围和外部地区工业化的世界不平等体制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主义学说就诞生在这个历史阶段。其核心是揭示并分析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之间的结合与对立,并在社会发展、运动的意义上,描述了这种结合与对立的直接表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剥夺与反剥夺的斗争。   “现代世界”进程的第三个阶段表现为金融垄断的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和“世界革命”这个双向进程。发达国家内部日益成熟的工人阶级斗争是对列宁所揭示的垄断资本主义的回应,而“世界革命”则是对帝国主义的回应。这个阶段从20世纪开始。   1871年的巴黎公社运动,是最后一场发生在发达国家内部的无产阶级革命,随后爆发的是:1905年“半外围”地区的俄国革命、1907年的伊朗革命、1908年的土耳其革命、1911年的辛亥革命。这些革命的基本目标都是外围地区的现代化—工业化。   历史证明:垄断资本主义以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为代价,度过了它的严重危机,而外围地区的现代化—工业化则随着20世纪80年代“万隆宪章”和“万隆体系”的崩溃,以及1991年苏东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而告一段落。   以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元—黄金本位制瓦解为标志的新一轮资本主义危机,是“现代世界”历史进程的第四个阶段。这个阶段由三个主要特征构成:第一,西方资本主义体系不可能实现人类共同发展,而是使世界人口的90%长期处于贫困和被剥夺的境地——所谓1% VS 99%,这已日益成为世界共识。第二,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最新也是最后的阶段,即完全放弃和排斥实体经济与生产劳动,金融资本、虚拟资本成为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成为资本积累的根本动力。第三,随着金砖国家的兴起,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18世纪以来形成的东西方实力对比第一次出现了“逆转”之势。      毛泽东毕生最杰出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为现代世界和现代历史的创生地,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文明十分悠久的国家,中国的长期衰落与再次兴起,是一个需要长期深入研究的课题。   今天,一切不持偏见者均不能不承认:中国的现代兴起是伟大的中国革命的历史结果,而毛泽东思想则是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与运用,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理论与“天下兴亡”之鉴。   国家、民族和人民,这是毛泽东思想的三个关键词。毛泽东将其概括为: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   毛泽东比马克思更为强调国家和国家的“独立性”。这是由近代中国在帝国主义宰制下,长期丧失国家主权的悲惨历史处境所决定的。与西方资产阶级不同,中国资产阶级(其主体是买办阶级)没有建立和建设现代国家的能力,而相对于西方为经济权利而斗争的无产阶级而言,争取国家主权,这不仅是中国无产阶级的“第一要务”,而且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第一要务”。   所谓“国家要独立”,不仅是指国家要独立于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应担负起对外反抗帝国主义、对内独立自主发展经济和生产力的任务,而且指,国家还要独立于软弱无能的资产阶级,特别是买办阶级,国家更必须从被压迫人民中培养和造就出能够掌握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新型无产阶级。因此,毛泽东将马克思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修改为“全世界无产者同被压迫人民、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   所谓“民族要解放”,是指民族的政治解放必须伴随着文化的解放,这种解放又是双重的,即从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霸权和封建旧文化这双重束缚中解放出来,努力创造出服务于民族政治解放的、现代的、民族的新文化和新的民族认同。在反抗帝国主义、买办阶级和封建阶级的共同斗争中,在建设新社会的合作劳动中,中国人民在同甘共苦中所形成的民族共识,是这种新文化认同形成的基础。   所谓“人民要革命”,这里的“人民”专指“劳动人民”(即卢梭所谓的le peuple),这样的“人民”对上述国家、“民族”构成了根本性的规定,即人民要管理国家(不仅仅是埋头于生产和物质利益之中),“民族”必须与“阶级”相结合(对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   国家、民族和人民在毛泽东思想中形成了彼此规定、互相推进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的制度性实现或体现,就是毛泽东毕生最杰出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新中国”。   早在毛泽东之前,中国的先觉者们便已经认识到传统治理结构日渐失败的宿命。因此,从王安石、王阳明、张居正,到王夫之、顾炎武、康有为和梁启超,改造传统社会政治结构,推动传统中国的现代转变,便是11世纪以来中国历史的不竭潮流。   早在毛泽东之前,就已有了洪秀全、孙中山等领导的大规模的政治革命与改革,但是,这些革命与改革都失败了,而其失败的根源就在于:面对着由“宗法—科举—朝廷”这三重结构构成的传统体制,倘若仅仅将改革与革命的目标对准上层“朝廷”,而不能触动中国的基层(宗法、士绅阶级),不能改造中国社会的中层或中坚(科举、儒教、士大夫),那么,一切改革与革命就均不能取得最终成功,中国社会的真正改造也便不能真正发生。   毛泽东领导的是一场真正的革命,这首先就是因为它几乎彻底改造了中国的基层。长期垄断中国基层的士绅—胥吏阶级,为在中国革命中诞生的基层劳动者组织(青抗会、妇救会、儿童团,社、队)所取代——而这便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的要害。      运去英雄不自由——造就新社会的中坚阶层和中坚力量      而当毛泽东在建国后力图以“劳动人民知识化、知识分子劳动化”去改造中国社会的中层,即数千年来“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士大夫阶级,触动这个阶级的必然产物“官僚集团”,并以马克思主义和现代科学实践向以儒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宣战的时候,这再次证明了他所领导的革命是“真正的革命”,毛泽东要走的,乃是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走过的道路。在这场面向旧的统治结构的“中层”或“中坚”而进行的艰辛改革过程中,毛泽东当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劳动者素质的迅速提高,以及与之伴随的中国迅速工业化),但是,他更遭遇了巨大的挫折(“文化大革命”),留下了极其沉重的历史教训。   中国最杰出的科学家钱学森,可能是知识分子中这样极少数的例外,即能够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去深刻理解中国革命的正义性。钱学森曾经这样说:   不管今天有些人怎么怀疑马克思主义,不管今天有些人怎样批判科学共产主义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人类共产主义文明更高阶段的理想,是真善美的统一,是真正合乎人性的,是真正人道主义的,它确实是人类文明的理想境界。   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表明:进行社会再生产领域内的建设与改造,与单纯进行生产领域内反经济剥夺的革命相比较而言,前者任务远为艰巨。在缺乏欧洲那种有教养的无产阶级的历史条件下,在欧美无产阶级于社会再生产领域的斗争也陷入了困境的历史条件下,力图在一个经济上比较落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发育都很不成熟的大国的民众中,培养、造就新型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培养、造就一支强大的、有教养的无产阶级队伍,培养和造就一个新社会的中坚阶层和中坚力量,这需要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它绝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采用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完成。   在披阅《南史》梁武帝(萧衍)故事时,毛泽东曾引罗隐诗叹曰:“时来天地皆协力,运去英雄不自由。”由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成功改造了中国社会的基层,毛泽东一举横扫蒋、美、日反动派如卷席,斯可谓“天地皆协力”;而在与中国社会的中层——士大夫阶级(及其现代产物)进行斗争时,毛泽东所面临的难局,当然绝非他要取消社会的中层和中坚力量(即某些人所谓要实现“扁平化管理”),毛泽东所遭遇的挫折无非表明:摧毁旧社会的中层和中坚结构,与建立和再造一个新社会的中坚力量、中层结构相比,后者显然更为困难。而这首先要求对复兴现代中国的中坚力量——中国共产党的作风与能力再次进行新的改造和提升。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改造和重建社会中层的努力会遭到党内与知识分子的误解乃至强烈抵制,这几乎就是必然的。而此诚所谓:“运去英雄不自由”。   “知我罪我,其惟春秋”。毛泽东并非秦皇汉武,因为他创造的历史在“春秋”之外。中国旧的传统价值体系当然不能评价毛泽东,因为他领导的革命,其目标就在于摧毁中国奉行了数千年的基本统治结构:宗法—科举—朝廷,或曰士绅—士大夫—王朝,而其尤其因触及中国的士大夫阶级而显得“激进”。      “弱国可以打败强国”——倒转五百年来世界地缘政治结构      毛泽东晚年曾经这样给自己“盖棺论定”说,他一生做了两件事:其一,驱逐日本帝国主义、驱逐美国豢养的国民党政权出中国大陆;其二,发动了“文化大革命”。   就毛泽东所说的“第一件事”而言,其中当然还应包括抗美援朝战争,即毛泽东指挥的人民军队在欧亚大陆的最东端,一举击溃了美国从那个方向对亚洲大陆的进攻。这是五百年来,中国第一次针对世界上最强大的海洋国家所取得的军事胜利,当然,这也是亚洲大陆国家应对来自海洋的挑战所取得的最伟大的一次胜利,而从世界历史—地理的角度说,这次胜利的意义,还远未被我们认识到。   漫长的人类历史,曾是欧亚大陆核心地带的民族向周边扩张的历史,举凡蒙古、突厥、回鹘、女真、俄罗斯和汉民族,都曾经是欧亚大陆上的主导民族,而这个欧亚大陆主导世界的大趋势,直到16世纪才被海洋文明的扩张所取代。正是利用了航海技术的革命性发展、利用了海洋战争的高度机动性,处于欧亚大陆边缘和“外围”的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日本和孤悬大洋之中的美国,才从“边缘”出发,包围并分割了中心,并以“海洋时代”逆转了以欧亚大陆为核心的世界史发展进程。   1904年,英国伟大的历史—地理学家哈?麦金德(Halford John Mackinder,1861—1947)在《历史的地理枢纽》(The Geographical Pivot of History)中提出了一个极具革命性的观点:只要欧亚大陆国家能够找到一种新的方式,将广阔的大陆空间重新联系和组织起来,只要大陆国家能够避免来自海洋的攻击,并善用自身丰富的资源,只要科技的进步可以为这种大陆组织方式提供一个创制,那么大陆就可以战胜海洋,陆权就可以击溃海权,海洋支配大陆的时代也就会被终结——而他当时设想的现代科技方法就是铁路。他预言说:无论德国、俄国和中国这三个在欧亚大陆上居于支配地位的国家以什么样的方式真正联系起来,只要它们联系起来,海洋时代就会被终结,海洋国家支配的世界秩序也必将崩溃?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毛泽东 战略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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