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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被”纳税与“明”纳税

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情愿与否,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   2009年全部税收中,70%是间接税,另30%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而典型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   先生,或女士,自降生在这个世界上的时候起,赋税就与你如影相随了。如西方人常说的,“无法逃避的只有死亡和纳税”。几分责任感,几分法制意识,也有几分无奈。看得出来,你,还有我,无论我们有没有收入、有没有财产,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我们的社会地位是高还是低,你我都是这个国家的不得不忠实的纳税人。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我们生活在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度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类税收占据了我国税制结构的最大比重。作为纳税人,我们除了要按时交纳个人所得税等这些“明面儿上”的税之外,还要交纳以“隐蔽税”形式存在的间接税。   你知道什么是间接税吗?它是含在商品价格里、税负能转嫁给他人承担的那类税种。当你在商场里掏钱买东西时,你看到的价格,那里面有文章——厂家或商家所转移在这件商品里的税款已经包含其中。由于价款和税款没有分别标出,是合在一起的一个数字,你很容易以为那就是商品的实际价格,而纳税的事与己无关。其实正好相反。你或你的家人去商店买任何东西,都已经在交税。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情愿与否,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   与间接税相对应的是直接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在于,它不可以转嫁,只能由交税者自己承担。在整个商品流转环节中,每个环节的企业都只是税款的缴纳者,而不是税收负担的真正承担者,而真正承担起所有环节层层“结转”下来的最终税负的,就是购买这件商品的消费者。在税收学上,这叫“负税人”,即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不见得是纳税人,而只是税款的交纳人。   所以,作为一名现代社会的合格纳税人,你得明白自己究竟给国家交了多少税。请注意,不是看每月工资单上被扣了多少税款,那只是你承担税收的一部分而已,你所承担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税收,实际上早已经用自己的收入支付过了,你可能对此毫无察觉,或者只是感觉自己怎么“收入少了”、“钱毛了”,其实,这可能是你承担了太多与收入不大相配的隐蔽税负担的缘故。可惜,这个账,在当今的国人中,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几人算得清楚。   在我看来,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很难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量能负担原则,因为它几乎可以涉及一切商品和劳务,很少有哪个税能像它那样,征税对象如此普遍,税源如此丰厚。它可以不问生产者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生产、经营成本几何,是否可以获得盈利,也不必问最终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承受能力如何,而是“见发票就开征”,谁买东西谁承担。它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技术也简便易行,总之好处都留给了征税的一方,所以它是政府们所钟情的税收。   间接税偏高,会促动物价上升,有阻滞民间扩张消费和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购买贵重的进口奢侈消费品,税款可能要占到价款的一半;即使只是购买普通日用消费品,也还是逃不过税负,如水银泄地取之于无形。此外,由于政府可以把税收加在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之内,间接税便无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即可征收,在法理上也有欠缺之处。   现在,你应该清楚了吧?现实生活中,随时随地,你都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负税人”。在我看来,只有负税人才是完全合乎法律意义的纳税人,他们的地位应远高于那些只是把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款交纳者。两者之深层区别,非专业人士经常搞不懂其中的奥妙。   还请你注意一个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所得税都是直接税,在我国,最典型的直接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来要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企业所得税从根本上说是可以转嫁出去的,老板们总会找到转嫁它的办法。而那部分已经完成转嫁的企业所得税,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已经带有间接税的因素。在我国,2009年全部税收中,70%是间接税,另30%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而典型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税比例显得过高,而财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在我国还是空白。   既然在我们国家财产保有环节的赋税是缺失的,那是不是应该增加该环节的征税,如财产税(不动产税,即“物业税”,以及遗产税、赠与税等)?   理论上说是对的。直接税可提升纳税人的国家主人意识,使人们更加关注税款征收的合法性来源和税款的去处,这将有利于民主宪政制度的扎根,实际上,世界上最早的宪政民主制度就产生于直接税而非间接税。此外,以直接税取代间接税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可促使企业下调商品价格,激励社会有效需求,宏观调控也就可以不再为内需如何扩大而头痛。   话虽如此,但我还是不敢在今天的中国呼吁政府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因为开征此类税收的一个大前提我们还不具备,即直接税的立宪主义,征收这些税的法理依据还不充分。若政府征税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开征财产保有环节的税就不见得妥当,因为它很可能导致纳税人的既有高税负的基础上又添新税,而增值税等旧税又减不下来,会进一步加重民众的税负。这样做对谁最终都没有好处,无论对纳税者,还是对征税者。   这些日子,关于征税的事,套用朱自清先生的话说,社会上“颇不宁静”,开征房产税,按照排量征收车船税,以及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税等,闹得沸沸扬扬。每个税种都可以找到一堆“正当的”理由,但最终结果却都无一例外是增税。这一点,大众看得已经很明白,对日益增重的赋税的忍耐力也已然下降,说怨声载道亦不过分。这一点,想必你比我看得更清楚。   若民众感受到被征收的税用于提高福利改善境况,则不会有此情绪强烈反弹。但我国财政资源的分配使用存在问题。蛋糕已然做大,分配却不合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其所收税款的数量不匹配。当纳税人税负已经很重,却没有感受到幸福和福利的增加,凭什么有继续承受高税负的热情?   所以,在分配机制不很正常、征税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我不赞成增税,也呼吁国内的经济学家们不要再给政府提出加税的政策建议。如果有人提出了,我奉劝他们收回。当然,收不收回,那是人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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