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财新网 | 当政法传统碰上法治实践

香港终审法院的初步判决非但没有牺牲香港的司法独立,或者还能将整个中国的立法解释程序和国家豁免制度拉入法治轨道 财新《中国改革》 特约作者 郑戈 第1页 主权豁免:政治-外交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第2页 外交辞令与司法论理 第3页 主权豁免的历史演进 第4页 主权豁免的现代政治-法律哲学   2011年6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等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一案(以下简称刚果(金)案)中首次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判决。判决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   2011年7月5日,香港律政司已应终审法院的要求将提请释法函和相关文件转交国务院港澳办,再由它递交给人大常委会。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已经三度解释基本法,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是由行政长官请求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而第二次是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这两种启动释法的程序在基本法中均找不到明文规定。尽管内地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这种理解与香港法律界的共识相去甚远。   奉行于多数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对于权力的行使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的享有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释法程序的启动具有将人大释法过程法治化、常规化的重大意义。 主权豁免:政治-外交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有待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这涉及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A)刚果(金)在本案中是否享有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而要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就需要先回答一个事实问题,(B)上述问题是一个外交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这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那么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香港法院尽可依据普通法中关于主权豁免的相关规则判决此案,而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而如果这是一个外交问题,那么香港法院就需要依照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将(A)问题交给行政长官和中央人民政府去回答。   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外交部驻港公署)于2010年8月25日向香港法院发出的第三封函件中明确指出:“事实上,国家豁免的制度是国家间交往以及一国处理其对外关系的重要方面,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终审法院并没有直接采纳这一“专家意见”,因为它并没有直接按照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程序走,而是诉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条文在本案语境中的具体含义做出解释。   由此可见,终审法院的初步判决非但没有牺牲香港的司法独立,反而试图将整个中国的立法解释程序和国家豁免制度都拉入法治轨道。外交部驻港公署的第一封函件中虽然断然宣称“中国的一贯原则立场是,一国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但正如马天敏法官在其异议中所言:“该等函件不表示存在任何国家豁免方面的内地法律,更遑论有任何关于国家豁免的内地法律是适用于香港的。大家都接受并没有这些法律。”终审法院巧妙地将国家豁免制度问题转化为一个对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问题,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该解释一旦出台便具有法律效力,可说是为中国的国家豁免制度立法立下了大功。更何况,人大常委会受此“提醒”,定会加快制定《国家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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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中国法治向何处去?

2011年05月09日 14:07 分类: 未分类 阅读: 207   讲演内容纪要: 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xjdt/4667.shtml 微博记者评论: http://t.qq.com/p/t/2355309068160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讲座“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的议程   主 讲 人: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 评 议 人: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范 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朱力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 持 人:尤陈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嘉 宾(按拼音排序):  成协中  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汉成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高仰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侯 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东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黄家亮  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马剑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时 飞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讲师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旭坤  法律出版社高级策划编辑  吴佩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 凯  《财经》记者  余盛峰  《文化纵横》编辑部主任  张 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林刚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  朱广新  《中国法学》编辑  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时 间:4月22日(周五)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501教室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DRRC)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国家重点学科 来源: 人民大学法学院 推荐 2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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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法治原则与中国警务改革

各位领导,各位学界朋友,各位警界朋友:  大家下午好! 今天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来参加“ 环太湖警务论坛”。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一方面是因为俞可平教授的邀请,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警察制度对于现代法律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体系要具有实效性,要贯彻执行,必须依靠警力来作为保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警察就是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的国家权力,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使民众对国家权利的印象发生变化。所以,从建构法治秩序的角度来看,警务的确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到了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程度,如何整顿吏治、刷新吏治、加强警务、改善警务,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非常高兴地接受了邀请。同时也感谢论坛的主办方,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使我能够向各位学习。 昨天我看了一下警务广场的有关材料,感觉非常好。我觉得这种实践,这种概念的提出,对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我接着上午各位专家学者就警务广场本身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主要从宏观的层面,从中国社会转型以及法治秩序建构的宏观背景来谈一谈警务改革发展的意义,并对它的内容谈谈我自己的一点粗浅的看法。 警务广场这项举措的提出,当然与警民关系的紧张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大家知道,近些年来,的确存在着一些现象让我们感到不安。尤其是在座的各位处在维护治安的第一线,你们了解情况比我更多,感受比我更深,有的时候也充满了委屈,甚至冒着生命危险,我想你们对问题现状的理解一定会更深一些,忧患意识一定会更强些。而我在这个地方,只想从理论的角度来跟大家交换一下看法。 我们知道近些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非常好,总体上来说,情况是令人乐观的。但是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我们居安思危,不得不说有一些征兆让我们看到执政合法性的危机似乎在若隐若现。比如说维稳成本非常高,据统计已经达到一年六千亿人民币这样令人惊诧的程度,超过了国防支出。这个时候大家就会想,我们以现有的方式来维护这个社会的稳定,能否持续下去。我们知道中国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正是社会稳定为中国30 年高速发展的奇迹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但是,当维稳的制度成本过高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在体制改革的成本和维持现状的成本之间进行比较,思考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实现长治久安之类的严肃问题。 又比如浙江省在去年年底发生的钱云会命案。其实这个命案的真相已经不重要了,这个命案的判断也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民众的反应。关于这个案件的性质,公安部门已经作出了鉴定,作出了结论,说明这是一场交通肇事案件。然而网络舆论以及当地民众却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判断。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在这里,不管真相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到问题和危险性。假如老百姓对钱云会死于谋杀的怀疑或多或少有一点根据的话,那我们就会发现,制度的根基和权威性正在动摇。信访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制度,当民众利用这个制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何罪之有?也许上访者有过激的地方,也许有偏颇的地方,但只要他是在运用国家规定的制度,那么要阻拦他、要动用强制手段乃至极端手段就会产生问题。反过来说,假如大家的怀疑是错误的,事实上的确是一个单纯的交通意外肇事案件,那么老百姓对公安部门,对政府部门作出来的这样的结论依然不信任,我们也能发现制度的根基和权威性正在动摇,这时执政合法性危机以信任危机的方式呈现出来。 无论如何,在当前的中国,警民对立、公安部门与民意之间的冲突的确是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当然,在社会转型期,矛盾激化,手段匮乏,警民关系紧张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在中国发生。日本的50 年代到6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社会急剧转型,也曾经出现过警民关系紧张的时候。当时一个最著名的案件发生在日本西部城市尼崎,一群老百姓因为不满警察局的处理,结果把警车给推翻了,烧毁了。从此以后呢,日本的警察当局开始反思,也开始强调警察的人民性这个侧面。在香港,我们知道1967年也曾经发生过非常尖锐的警民冲突,导致了廉政公署的诞生,以及香港警察的亲民化,开始深入社区。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中国目前发生的情况,并不奇怪。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湖州这个警务广场的尝试,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因为在现阶段,如果警民关系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的话,那么执政合法性危机就不仅仅是一种苗头,一种征兆,很有可能会变成现实。何况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改变,当中国的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推动下去的时候,首当其冲的就是公安部门。所以,在现阶段,以警务广场这种模式改善警民关系,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我在昨晚看到相关材料,特别是金局长的几篇文章,觉得有些内容是很精彩,很深刻的。比如谈到了公安部门一方面要有政治性,但同时也要有社会性,这里存在着国家权力中立化的契机。比如敦促人们注意社会利益集团分化这样一种现实,注意中国由社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这样一种变化,这些观察和分析都是颇有见地的。所以警务广场的经验值得重视。当我们把警民关系紧张的问题放在法治秩序建构的背景下来看,就可以发现症结或许并不在警察部门本身。应该在一个更宏观的背景下看警务与民主化的关系。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都是国家行使垄断性暴力的载体。即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暴力手段主要由警察来行使,任何国家都不例外。当然,这个暴力手段的行使是否正当,还需要鉴别。也就是说,关键不在于是否强制,而在于强制是否正当。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中国的突出问题是过度使用警力,任意使用警力。在很多情况下,强制手段的动用忽视了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警察比例原则,警察不介入民事纠纷原则等等。这样做的结果,导致公安部门即便采取自以为忠于职守的行动,也往往会遭遇民众的指责和抵制。正因为如此,公安部门感到改善警民关系的必要性。毫无疑问,在现阶段改善警民关系的举措都是好的。 但在这里,我还想就民意导向的警务改革举措提两点意见或建议供大家思考、参考。 一是在公民不服从的情况下,警察何去何从。 警察使用强制手段主要是为了保障财产权,维护社会治安,前者往往基于个人的合法诉求,后者往往基于政府的命令。在使用强制手段时,对警察的要求是必须令行禁止。但是在目前的中国,贫富悬殊过大,资源配置不公,造成了财产权难以正当化的事态。警察按照法律规定来保护财产权的行动本身有可能导致民众强烈的抵触情绪。而严格执行来自政府的命令,也可能由于政府举措未必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而受到质疑。我觉得警民关系紧张的症结在这里。因此警方自身改善警民关系的举措虽然必要,但也可能会时常遭遇尴尬。尤其是在政府的命令与民意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下,请问是服从政府的命令还是民意。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显现出来,在日常情况下一般不会显现出来,但是,社会矛盾一旦激化,何去何从的问题就会尖锐地摆在警察面前。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二是在民意出现差异和变化的情况下,警察怎样抉择。 当民意与警察权力良性互动,互动过程发展到某一个节点,民意就会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否则民意就会发生变化。虽然警察把民意作为指南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一时一地的民意不一定符合法律以及长期理性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时一地的民意与整体的民意会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试问警察如何自处?我这么说并不是空穴来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就曾经出现民意与强制权力突然短路结合的状况,结果导致群众专政。也就是强制力的行使被一时一地的群众情绪所左右,出现了比法律更强有力的群众意见。当然,警务广场的设想是要跟这些现象划清界线的。有关介绍材料中特别提到了文化大革命的乱象,进行了批判。尽管如此,我还是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意在强调未雨绸缪的重要性。 我认为,在湖州警务广场这样一种民意导向的可贵改革举措的基础上,还应该考虑警务改革的第二步,那就是制度化的条件,从制度上保障警民良性互动的关系不至于被扭曲。换句话说,警务改革的方向不仅仅是民意引领,还应该设法使这样一种尊重民意、敬畏民意的良好愿望升华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使民主与法律程序结合起来,使警民互动变成一种依法行为。因为我们知道,警务广场的创新举措中潜在的最强有力的倾向,就是警务的政治化。因为在广场化的条件下,警务势必随着民意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反过来对民意进行诱导并做出政策性的判断。但是,现代警察制度有一个最根本的特点,这就是要求警察机构中立化、技术化,也就是说避免政治性和政策判断。当然这样的要求不是绝对的,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绝对的。尽管如此,中立警务的制度设计更切合多元化社会的需求。从这样的视角来考察警务改革,我认为目前更应该强调的倒是如何使警务非政治化、中立化,使强制力的行使更符合法律程序,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考虑警察与民意的关系如何调整的问题。尤其要防止警察的行为变质成以所谓“民意”作为推动力的滑梯游戏,为了达到侦查、逮捕和惩罚的目的不择手段,不设遮拦。警察在遏制犯罪等方面,要习惯在法律程序中进行“跨栏赛跑”,要习惯让律师来挑毛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才能更切实地改进警民关系。为了破案而采取各种上不了台面的下策,这与破坏法律程序、打压辩护律师是相伴而生的,是反制度化的做法。 另外,民意与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在某些场合会发生矛盾,这时警察怎么办?在现代法治的制度设计中,具体说来在现代警察制度以及司法制度中,这个因素已经得到考虑,有关的困境已经得到排除。比如说,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的警察行为,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批,要等法院发出令状来你才能进行。这就意味着政府与法院之间要有功能分化,不能混淆在一起。又比如在紧急事态发生的时候,治安出动也不是由政府直接发令,需要代议机关来决定或者授权决定。还比如要为强制行为的受众提供事后提出申诉、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等等。如果我们把这样的制度条件与尊重民意的警务改革举措紧密结合在一起,警民互动的效果会更好。俞可平教授在上午的讲演中特别谈到了自己过去强调民主,现在则强调法治,尤其应该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他提出的与法律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民主才真正是个好东西的命题。 强调民主当然是非常正确的方向。然而我觉得在目前中国的社会背景下,特别要注意防止对民意的理解产生偏差,造成民主化被误导的事态。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中,始终存在法国大革命产生的那种直接民主制的幻想,这样思想很可能在转型过程中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一定要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而决不能打着民主的旗号来否定法治。实际上,浙江省从2004 年起就大力强调法治,并且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值得高度评价。总之,警务广场是很值得重视的改革经验,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理论上来说,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根据我的理解,警务广场举措除了改善警民关系的功效之外,还试图通过群众的行为来确保法律的实施。本来警察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警务广场的设想把这样的纵向关系横向化、平面化了,形成了参与的机会结构。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可以调动个人以及群众在法律执行方面的积极性。我觉得这样就把警务的重点从职权转移到当事人,也是一条颇有现实可行性的改革思路。当然,其中涉及个人以及群众的积极性如何调动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老百姓为什么要应用法律,为什么要支持司法机各种机关(也包括公安部门)的动机,总之要考虑法律动员的机制和诱因体系。如果老百姓通过现行的法律体系能实现自己的诉求、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他就愿意利用之。反过来,如果制度上虽然规定了救济手段,但不让老百姓去运用,不方便老百姓去运用,总是通过某种超法的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最后制度本身就变得没有意义了,民众也就会规避法律,试图通过法外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信访怪圈,可以看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奇事,这样的机会主义结构似乎以培养刁民为能事。不言而喻,如果只有通过闹事才能实现权利,那么老实守法的公民的权利就相对得不到保障,最后造成守法者吃亏的结果。这类问题的确需要在更深层次上研究。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当我们强调警察和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时,我们还要考虑,我们需要什么作为两者的中介。在我看来,克服警察与民众直接互动的流弊危险性,中介非常重要,主要是指律师的中介作用。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点被国人忽视了。最近,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些矛盾有所激化,所以维稳的举措更加凌厉,具体表现为各地都在打黑。打黑当然是深得民心的。但在实践中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打黑模式,一种是警匪一家的模式,为了破案甚至不惜与犯罪团伙勾结起来反过来打击律师、破坏程序制度。另一种是警民一家的模式。我认为湖州经验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彰显了警民一家的模式。如果这样的理解不错,可以推而论之的是,在今后制度化过程中,应该加强律师作为中介的功能。因为在法律体系当中,律师与民众的距离最短,最适合扮演民意表达者和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律师来适当组织民众的诉求,使之变得更合理,更符合法治原则,就可以避免警民直接互动中时常引起的警方尴尬。 总而言之,我认为警务广场的制度化作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湖州警务改革的举措似乎在探索一种新的法治模式,把特殊的权力关系、纵向的权力关系变成某种平面关系、互动关系。这样的做法当然跟中国社会的特征有很大的关系。传统的中国社会秩序主要靠两个东西来维系,一个是共同体的纽带和基本价值共识,另一个是强有力的官僚机构,即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当社会转型发展到一定阶段,由熟人社会转变成陌生人社会,共同体的有序化机制就开始逐步弱化乃至瓦解。针对这样的趋势,警务广场构想试图再次形成某种新型的共同体效应。从科层制的角度来看,科层监控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强制的正当化,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指令系统之外还有强调道德秩序,强调程序正义,强调互惠关系以及强调社会博弈等等的思路。另外,把这些不同因素综合起来也会构成一种选项。实际上,在湖州警务广场的模式里上述各种因素以及它们的不同组合方式均有所浮现,所以从理论上研究这些经验是非常有意义的。分配给我的时间到了,就此打住。谢谢大家。  (2011年6月18日在环太湖警务论坛第8期年会上讲演的录音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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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李庄漏罪案的法治意义

2011年04月22日 15:20:02   网上传来李庄案检方撤诉的消息,无疑大快人心.这一案件必将载入共和国法治史.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一、通过民间的努力,斩断公然摧毁法治的黑手.李庄案之所以引发民间众怒,是因为它公然摧毁法治,而不是偷偷地进行。检方撤诉的理由是:因为辩方提供的证据,致使案件发生变化。其言外之意是,检方此前的证据足以证明李庄是有罪的.而本案诉讼中展示的事实是,就以检方自己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检方在程序上有权力指控,在实体上已证明李庄有罪.检方的起诉属于公然无视共和国法律,属于“莫须有”式的公然构人以罪.它的恶劣之处在于,在众目睽睽之外,在所有法律人关注之下,非法行为公然进行,非法对法律人公然进行。如果任由这样的悲剧发生,改革开放几十年所做的法治努力将荡然无存。     二、律师队伍经受了风雨考验,律师们在风雨中成长。李庄一季的陈有西律师,李庄二季的斯伟江律师等,充分展示了律师的铮铮铁骨。这些年来,律师队伍确实良莠不齐,李庄一季以后,律师队伍受到全面打压,刑事辩护出现重大问题,司法改革出现严重倒退。对此,司法部门应作全面反思。必须清醒地看到,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出现长治久安,不可能出现稳定。稳定不是吹出来的,更不是压出来,是民主和法治才能带来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不要认为对于国家建设,人民无能为力。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国家法治建设,不仅仅是法律人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要认为重庆发生的事,与北京无关,与上海无关,与浙江无关……。李庄就是被重庆构陷的北京人!今天是李庄,明天就是你和我!     四、体制内的法律人,除了坚持法律之外,必须坚守道义和良知,这是底线,这是最大的政治。底线守不住,社会道德一定全面滑坡,国家无法治理。司法建设的责任既在于律师,更在于法官和检察官。希望法官和检察官以此案为诫,全面反思。借用斯伟江律师的话: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我们看得到!       上一篇: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   下一篇: 从“学毛选”到“唱红歌” 阅读数(1699) 评论数( 9 ) 9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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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云良:输的光荣 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6 次 更新时间: 2011-08-28 01:04:20 陈云良:输的光荣 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 标签: 法治 ● 陈云良       2010年一连串暴力血腥事件的爆发显示中国已经进入社会矛盾全面爆发时期。富士康民工的13连跳让人们震惊于社会底层的生存状况之恶劣。民工生存诉求无处表达,只能以死相争。接下来的校园6连杀事件(从2010年3月23日到5月12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先后有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广西合浦西场镇西镇小学、广东雷州雷城第一小学、江苏泰兴幼儿园、山东潍坊尚庄小学、陕西南郑圣水镇林场村幼儿园等6所学校发生惨案,19名无辜的儿童被杀害,73名学生和成人被伤害)则彻底明证社会矛盾已经全面爆发。弱势群体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自己基本的权利诉求,无法对抗强大的公权,甚至无法追问制造怨屈的执法者,在绝望之余不惜通过滥杀无辜,发泄自己的结垢已久的怨气,报复社会。昆明男子康志军正是在用10年时间走完了一切正当法律程序,养老保险问题终究还是得不到解决,绝望崩溃之际大刀向社保局工作人员头上砍去;永州朱军在无法忍受法院麻木不仁、司法不公之后疯狂枪杀多名法官,通过极端的暴力事件发泄胸中的愤懑。而无锡周力给劳动部门送“不为人民服务”锦旗、 河北磁县村民给村支书送“违法乱纪先锋”锦旗则是这种愤怒的另类表达。     这些自杀和杀人者或被认为有精神疾病,或被认为有性格缺陷,偶发的一例、两例尚可解释,但这类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则说明不是这些人有病,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有病了。康志军案引起关注后,社保局为他补办了养老保险,看来不是康志军性格有缺陷,而是我们的体制积患甚深。我们的分配体制、公平正义保障机制、司法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社会已经极端的不稳定。吉尼系数社会警戒线理论显示: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埃及、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让我们警醒,底层百姓的生存状况必须同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同步改善,否则我们会丧失执政基础,丧失执政的合法性。胡锦涛最近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提出“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振聋发聩,或许可以算作是中共对中东革命的回应。     尽管2010年的暴力事件让我惊呼“社会矛盾已全面爆发”,尽管赵作海案件、时建峰天价过路费案等让我几近得出中国法治建设失败的结论,但是,2010年仍有不少亮点让我感到中国的法治在前行。其中的凤凰山庄业主诉长沙市政府案则是这一年乃至近几年来难得的一次庶民的胜利、一回私权对公权的胜利、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     2009年2月,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收回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决定收回岳麓区风景名胜区天马山景区范围内一些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凤凰山庄也包括在内。该决定2月6日在《长沙晚报》公布。6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指挥部依据该份“土地收回决定”准备对凤凰山庄实施拆迁。但是直到2009年6月要求业主签订拆迁协议时,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指挥部才将“土地收回令”张贴在小区门口,居民才知道凤凰山庄即将被征收。凤凰山庄27户业主以长沙市政府没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土地收回决定”,行政行为不成立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土地收回决定”对业主不具有效力。     凤凰山庄的业主主要是湖南师大的教师,其中还有我以前的同事湖南师大法学院的蒋先福教授、黄捷教授。在拆迁暴力事件屡禁不止,业主维权举步维艰的大背景下,我一直对凤凰山庄一案不看好,不相信他们能够胜诉,为他们担忧。     2010年3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长沙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令”中涉及原告凤凰山庄27名业主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无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并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除了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明确的具体有效果的表示内容外,在程序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对人进行送达。依法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庭审理认为,凤凰山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户登记至包括原告在内的35户住户名下,原告属于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决定”的相对行政人,但被告在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前,没有单独书面告知原告,也没有将“土地收回决定”直接送达给原告,因此“土地收回决定”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方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提升城市品位、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但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其证言不予采纳。(《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15期)     长沙市政府输了,而且输得大大方方。她毫不遮掩自己的败诉,竟然让自己的媒体竟相报道自己的“丢脸”。《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湖南本地媒体纷纷在显要位置报道此案。报道的第一句话就是:“原告,周××,住长沙市岳麓区××村×号;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张剑飞。原告胜诉!”我想张剑飞市长没有海纳百川之度量,没有民主法治意识,是无法接受这种在很多地方官员视为“奇耻大辱”的败诉,更不能忍受这种大张旗鼓为自己脸上“抹黑”的宣传报道。长沙司法界可能还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曾流传的一个故事,某公司诉湖南省委拖欠工程款,被当时的长沙市东区法院一个法庭受理了。给省委领导送去传票,该领导大发雷霆:怎么能把我当被告呢。结果,该法庭庭长去职。     要知道地方政府让地方媒体失声易如反掌,可以抢掉他们的话筒,折断他们的钢笔,甚至砸烂他们的饭碗。在训斥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的逯军们看来长沙市政府恐怕是丢大了,自己家里记者的嘴巴都管不住;在抓捕举报者王鹏的幕后操纵者丁常委看来,张剑飞市长恐怕是太傻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看来来,长沙的公安系统恐怕是太无能了,竟然让自己的领导在火上烤。在一些地方官员害怕当被告,千方百计阻止行政诉讼正常受理,乃至编织罪名丧心病狂抓捕记者、陷害申诉者,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长沙市政府竟然甘于当被告,坦然接受败诉,还让报刊大当旗鼓地丢自己的脸,以输为荣。充分说明长沙市政府、张剑飞市长敬畏法律,敬畏民权;说明周强建设法治湖南宣言不是一场政治秀,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我相信湖南的法治进步会为湖南形成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湖南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领跑中国。门前载得梧桐树,引得凤凰飞到家。     长沙市政府输的光荣!     业主们赢了,而且赢得彻彻底底。此案代理人认为此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在于27个原告都是高校教师、教授,知法懂法。其中蒋先福教授、黄捷教授更是法学专家。两位教授还带领自己的学生成立法律实践小组,参与其中,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性教学,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熟练运用诉辩技巧,不纠缠实体问题,专攻程序破绽,借势有效应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理有节组织业主主张自己的权利,取得了近年难得的一个民告官诉讼的胜利。业主不需要像宜黄罗志凤一样泼汽油自焚,不需要像武汉杨友德那样造土炮自卫,不需要像乐清钱云会那样买录音表取证,不需要像烟台邱照轩那样找领导批示,竟然通过正当法律程序,顺利地在几个月内拿到了胜诉结果。2011年1月8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在其官方政务网公示的岳麓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天马山景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中,将凤凰山庄居民小区列入“远期拆除”之列。这表明长沙市政府根据法院的判决修改了城市规划,甘于让步,主动认输。公权力进一步低下了高贵的头颅。业主们取得了彻底的胜利。这一案件一定会成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经典案例,成为法治湖南、法治中国的法治名片。2011年3月29日,该案在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2010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暨法治事件”评选中被评为湖南十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它对湖南法治乃至中国法治的影响将更加深远。     业主们赢得伟大!     输者光荣,赢者伟大,而长沙中院及主审此案的法官卢苇也应受到我们应有的敬意。在公权力傲慢横行,行政强奸司法的时代,他们竟然能够不迁就权力,不俯首于市政府规划,服从法律,坚持维护业主平民的利益,实在难能可贵。赵作海案件曝光后,我曾认为中国的法院存在意义不大,可以撤销,因为它根本无法独立判案,实现公平正义。南京救人者彭宇被判赔偿后,有学者预言这个判决会彻底毁坏中国社会的道德系统。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见死不救、见伤不扶现象,已经印证了这个预言,把南京鼓楼区法院及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也深刻地印证了培根的至理名言:“一次违法犯罪行为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彭宇案的判决彻底污染了中国人的良心。有人说不能把责任归咎于王浩个人,在这个案件里他很可能做不了主。但是,比照凤凰山庄案的主审法官卢苇,很显然,这种辩解多么软弱无力。我想,凤凰山庄案主审法官卢苇承受来自上面的压力恐怕要大得多,而且他判业主败诉要承受的风险要小得多。可是,他坚持法律至上。既然你是一个法官,你就要承担这个职业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压力,否则你就不能吃这碗饭。在2010年8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二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上,针对一些学者对中国的法治发展忧心忡忡,我说法治离我们只有几米远,只要在座的各位高级法院行政庭领导敢于受理每一起行政诉讼,敢于依法判决政府败诉,法治很快就会实现。只要每一个法官都像卢苇一样秉公执法,独立审判,法治中国,指日可待。     每天早晨,我开车从潇湘大道去法学院上班,看到矗立在岳麓山下桃子湖畔的凤凰山庄,就像纪念碑一样,向静静流淌的湘江、向橘子洲头侧耳聆听的毛泽东头像,诉说法治的胜利与湖南的共和。让我想起德国农夫福格尔小磨坊VS皇帝皇宫的法治传奇。十八世纪四十年代,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柏林附近的波茨坦建了一座无忧宫。行宫建好后,才发现旁边还有一座大煞风景小磨坊(一说是小磨坊上的风车搅得皇帝心烦),皇帝决定买下磨坊拆掉。哪知磨坊主福格尔并不买至高无上皇帝的账,出高价也坚决不卖。几次协商不成,威廉皇帝一怒之下命人将小磨坊强行拆除。福格尔倒不急,坚信他的磨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将皇帝告上法院。审理此案的三位法官认为“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官只忠于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判决皇帝败诉,被判恢复磨坊原状并赔偿一切损失。这个故事还没完,好戏还在后头。故事传到了下一代,福格尔死后,他的儿子经营不善,捉襟见肘,想把小磨坊卖给皇帝,多次写信给继位的威廉二世。这回轮到皇帝不买了。据说小皇帝给小磨坊主写了一封温情脉脉的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的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万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3000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小磨坊从此世代保留,作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与皇帝的无忧宫相依为邻,成为到德国的游客必看的一道风景。每年法学院的新生都会在老师的带领下前来瞻仰这一司法独立的象征,接受法治的洗礼,承担起传承德意志民族法律至上圣火的伟大使命。     希望凤凰山庄也能够永久保留下来,成为法治湖南的名片,传诵湖南人民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让我们法学院的学生也能瞻仰中国法治的纪念碑。           2011年3月12日于中南大学立宪村      [《法治中国2010》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法制评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596.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陈云良:输的光荣 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 陈云良:教育部不承认,才是南科大最大的胜利 陈云良:哭蔡定剑 陈云良:对法治的不懈追求 陈云良:要解决公共服务不够、不均的问题,更要防止公共服务过度、过奢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 陈云良:经济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陈云良:通过诉讼推进民治——《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序 陈云良:我的弗里德曼 陈云良:民治的方式 陈云良:他才是中国真正的希望 陈云良:一次又一次的拷问 陈云良:请王海出山——致最高人民法院 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 陈云良:打假要靠谁——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陈云良: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 陈云良:法治中国 可以期待 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 相同主题阅读 陈云良:输的光荣 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 周大伟:中国人的法治基因 王学辉:规范“三公经费”尤需良法之治 《财经》:刚柔张春贤 贺卫方:新疆如何法治 杨晓刚:为什么说只有“礼治”没有“法治”? 钱颖一:市场与法治 周永坤:为焚书坑儒申辩 季卫东:法治原则与中国警务改革 张千帆:宗教管理需要法治 苏力:法治与发展的特殊性创造性 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 陈兴良:法治国的刑法文化——21世纪刑法学研究展望 陈兴良: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 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察权 梁治平:“中国特色”的法治如何可能? 强世功: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 季卫东: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 姜明安: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的若干关系 姜明安:软法与软法研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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