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爱思想 | 法治是人民的法治——答贺卫方教授

“然读后却生出几许莫名的惆怅,所谓“郢书燕说”,其中穿凿附会、一叶障目之论满纸泛溢。” —-请社论具体指出来贺卫方《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中哪里穿凿附会,哪里又一叶障目了? “中国之落后挨打,与每临大事先争是非不顾名实、只惟知不惟实的知识人癖性不能分开”,既然知识人癖性如此祸国,应该让知识人闭嘴才对,社论怎么有寻找其有担当和有远见的知识人了呢?社论应该不是一个人来写吧,最好也用心一点,别糊弄,否则,读者不高兴事小,领导不高兴的话,事就大了。 “近日来,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其拳拳之心实在是让人感喟。然读后却生出几许莫名的惆怅,所谓“郢书燕说”,其中穿凿附会、一叶障目之论满纸泛溢。” —–社论到底是在什么读信之前就感喟吗?要是这样的话,也感喟得太随便了。要是在读之后才感喟,那怎么又惆怅了呢?就这么一篇文章,你到底是怎么个情况呀!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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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扇嘴巴背后的法治乱局”

互扇嘴巴背后的法治乱局 作者: 菁菁远山 http://new.21ccom.net/articles/sxpl/pl/article_2011060536899.html    一个健康有序社会的形成,它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而且要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地实施。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但中国离法治社会却极为遥远,其原因是政治体制决定了司法体制,法律意志让位于权力意志,擅权滥法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使整个社会向无序化方向加速演进。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者因为有所顾忌也就也所选择,执法行为自然会暴露出欺软怕硬的一面,让法律成为指向弱势阶层的权力“私法”,使法律的公信力在民间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它与权力垄断下已经严重分化了的社会现实相叠加,就等于在弱者的伤口上又撒了一遍盐,其引发的仇恨和怒火是可想而知的。当这种态势无法改变时,“以牙还牙”式的行为就屡见不鲜。若这种现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证明社会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以何种形式爆发就是另一种问题了。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仅以城管执法这个切片就能见微知著、一览无余。     城管执法一直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果随手选择几个城管执法个案来说明问题,观察中国法治的现状,无疑是一个最好的窗口。最近发生的两个案例引起了我的关注,他们的共性是都有“扇嘴巴”的情节;所不同的是行为人与对象却完全相反。一则是2011年5月24日下午,无锡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城管队员在东北塘菜场检查市容环境卫生时,与位于菜场西门的一处小商品日货店店主胡某发生争执。从视频上看到,一名灰衣男子被城管队员锁喉按在地上,紧接着一名穿红色上衣的男子被另一名城管队员从杂货店拉出,挣扎中双方开始扭打。2分钟之时,先前被锁喉的男子跑到旁边一侧门口,被两名追赶而至的城管队员按在地上拖行,后遭踢打,视频中可听到响亮的煽耳光声音。二则是2011年5月26日,沙坪坝三峡广场,一位行人由于在树荫下睡觉休息,被两位城管队员劝阻,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后,两位城管队员扭打该行人,围观群众中一位老年市民冲出来劝阻城管的打人行为,并狂扇一位城管队员。由上两起扇嘴巴事件上看,法律只是一个打架的由头,执法过程和执法效果让法律无地自容,法律倒成了一个制造民怨的工具,让本来就充满戾气的社会火上浇油,极容易成为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因为执法者不讲理,又没有救济的渠道,以暴易暴似乎就成了唯一的解决方式,因此,那位老者扇向城管的耳光,在公众看来就充满了正义,这种结果是极其可怕的。     经过三十多年经济的高速成长,中国经济的总量不断扩大,但经济增长的结果并没有惠及全体国民,由于改革被权贵们成功地绑架,权力垄断和瓜分了发展资源,从而形成了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分食了绝大部分的成果,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余下的“蛋糕”在“二级丛林”中分食,依此类推,被甩向底层的这个庞大的群体几无上升的可能。这种金字塔型的财富结构,与权力结构高度重合,充分说明权力主导财富分配的社会现实,而不改变权力结构,也就无法改变财富结构。因此,阶层固化就成为既定事实,中国的“贱民阶层”固定成型。这样一种发展模式,必然产生大量的边缘化人群,他们承受了这种发展的所有代价,沦为“食物链”的最低端,靠出卖体力来维持着生命的延续和家庭的运转,在无助和白眼中讨生活。而城管面对的就是这样的一个群体,他们的肆意妄为和管理对象的孤苦无助,往往会演变成极端事件,这样的例子举无枚举。     “贱民思维”是权力社会的产物,因为权力只对其来源负责,“贱民”失去了发声权,也注定遭到权力的冷落和遗弃。与此同时,法律意志让位于权力意志,使法律的威力只能指向弱者,在这种选择性的执法状态下,就让暴力抗法成为弱者的选择,让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但社会需要秩序,秩序需要人来维护,城管制度也就是在这尴尬的境地产生的,由于它管理对象的特殊,管理手段的简单,管理依据的缺失,管理者素质的低下,已经成为制造仇恨和对立的渊薮,到了执政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的时刻。而在这些原因之外,有两个原因让城管制造仇恨和对立从可能成为现实。一是它的存在前提,即官员只对上负责的政绩观取向。这种政绩观的错位让形象工程大行其道,城管也就成了为政绩涂脂抹粉的“美容师”,也让他们的“贱民思维”进一步放大;二是它的运行基础,城管在本级财政属于差额拨款单位,执法利益化让他们无利不起早,有利往前跑,拿着鸡毛当令箭,压榨与欺凌也就在所难免。而有此地区为了提高威慑力,招揽社会不法人员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法律是为权力服务的,“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这也就背离了法律的目标。     城管制度实行以来,由于疏于管理和各自为政,确实发生了很多骇人听闻的事件。数年前在深圳,就有一个靠收废报纸生活的老人因想要回自己的秤而坐在城管的车前,被城管们毫不留情地碾压一事。而在著名的沈阳“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案”审判前后,2011年5月3日,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执法局宏伟区分局数名执法队员,与龙源小区居民周晓明发生冲突,后者在冲突后一个多小时即被医院宣告“猝死”。 夏俊峰案的辩护律师滕彪在他的二审辩护词上说:“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个人化的;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滕彪律师从制度层面提示了城管执法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而这个原因也是众多相关执法部门恃权滥法的根源所在。     看一个社会是否有良知,关键是要看它如何对待弱者。众所周知,中国的弱势阶层绝大部分是体制的产物,而在权力主导一切的现实下,法律自然就成为权力的打手,恃强凌弱、嫌贫厌富的本性暴露无疑。在这种情况下,姑妄谈论公平正义,有时他还会转化为掠夺的工具,这也就让法律的公信力顿失。而当人们遭遇不公后,他们几无救济的通道,在万念俱灰的条件下,只能鱼死网破地诉诸暴力,这也是“贱民群体”的无奈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贱民群体”的产生是社会的不幸,而“贱民思维”则是将这种不幸演化成仇恨和对立的首恶,这种思维让整个社会地火暗涌,而法治乱局极可能成为薄弱地带,如果不严防死守,改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猛烈的地火就会喷薄而出,对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这是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如何改变这种状态,这就涉及到标本兼治的问题。“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一是要逐步消除“贱民群体”产生的根源,打通阶层流动的通道,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每一个人,保障经济发展更多地体现出公平正义。当然,这看似一个经济问题,从根本上还是政治问题。中国之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阶层分化,关键的原因是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推进,权贵绑架改革的结果。只有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改变权力垄断一切发展资源的状态,才能最终走出这个误区。从目前来看,强化人大的作用无疑是一个突破口。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弱阶层的政策扶持和经济上的资助,则是一种救急之需。二是加强法治社会和法制政府建设,改变权力主导司法的现实,走出变态维稳的误区,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民众遭遇的不公得到救济。要达到这个效果,就要改变司法行政化的现实,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而目前对司法机构实行垂直化管理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贱民思维”是制度的产物,就要从制度上去根除,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打通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不断扩大参政议政的范围,最终实现“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但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为扭转社会的颓势,法制先行是改革的前提和保障,如果不改革权力践踏法律的乱局,扭转权力成为违法主体的现实,整个社会将进入一个持续动荡的局面,这将会是一个无法收拾的“烂摊子”。 来源: 作者博客 | 来源日期: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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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 预算问责的核心是建设问责型法治政府

现代民主法治政府的预算,根本特点就是政府预算从单纯的政府管理工具,转变为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 杨海坤 政府财政预算古已有之,我国周朝的“九赋九式”制度,就是一种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财政计划,体现了早期政府预算的雏形。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知道财政和国库的重要性,都知道“钱袋子”就是命根子,都知道管好“钱袋子”是关系到政权安危的大事。 政权的不同性质决定了政府预算的不同性质、功能和目的。现代民主法治政府预算的根本特点就是,政府预算从单纯的政府管理工具转变为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也就是说,预算的收入来自人民,预算的支出用于人民,人民有权掌握和控制政府的预算。 现代政府必须是受人民控制的法治政府。政府固然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责,而且必须对社会实行善治,但首先政府要管理好自己;而政府要管好自己,仅仅靠政府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对政府的外部控制。因此,法治型政府除了由法律产生,还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控制、依法律善治,法治政府必然是问责型的政府。 纵观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加强对政府的控制最有效的手段是两个:一个是财政,一个是法律。这两个手段不是割裂的,而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加强对政府的财政法律控制,使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决算都要纳入法治轨道,使一切违反预算的行为都得到追究和纠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正途。 在我国,政府权力的自我扩张、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追逐,是扰乱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祸乱之源。在财政方面,表现为大规模的预算超收、大规模的预算超支;一些行政机关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私设“小金库”;“三公”消费猖獗、屡禁不止;年终突击花钱、挥霍浪费严重等等现象。这些情况,由来已久,近年来还有屡禁不止、越演越烈的趋势。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年年呼吁、年年提出批评和对策,有些地方和部门依然我行我素。这是非常值得忧虑的现象。 中国30余年的财政改革和发展历程表明,中国目前正处于走向现代财政国家的过程中,面临的任务特别艰巨:既有从税收法定主义着手规范财政收入的任务,又有从财政全面改革着手规范财政支出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政府外部体制改革和政府内部体制改革两个方面,来建设问责型法治政府。问责型法治政府建立起来了,财政预算问责的问题才能解决。 从外部来说,最关键的莫过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层面对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控制。参考世界各国,特别是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其财政控制主要建立在完善的代议制基础上,代议机构通过预算支配和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政府收支行为予以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追责,建立起控制政府财政权的完整的、系统的约束机制。 在我国,显然必须实实在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权威,健全完善的财政审批制度,使财政预算草案公开,收集和听取人民代表、各界群众的意见,并实行严格有效的预算执行制度。必须提高预算决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即经过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政府财政行为必须受到预算文件的约束,任何违反人大通过的预算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与人大有效行使监督、质询、追责等功能尚有差距,人大代表比例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官员,他们对监督政府财政支出不感兴趣,或者缺少责任感。 许多人大代表缺少财经知识,缺少审查预算的经验和能力,特别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在人大会议议程繁多、会期短暂的情况下,往往根本无心思审查或者无能力审查,由此造成审查预决算的重要程序走过场。 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代议制机构真正硬起来,并使人民代表敢用权、用好权。不仅使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审查预决算,而且真正能看懂预决算,在此基础上找出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谨慎地、正确地行使好投票表决权。 本文导航 第1页 预算问责的核心是建设问责型法治政府(1) 第2页 预算问责的核心是建设问责型法治政府(2)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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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法治社会_刘仰_新浪博客

尤其是近一段时间,对于城管的批评指责已经出现妖魔化的趋势,即,把城管等同于凶神恶煞的暴力机构,而且是专门对付百姓弱势个体的 公权力 机构。城管形象被妖魔化的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动机,暂且不说。我认为,某些城管野蛮执法的现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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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 法治进程中的新闻专业主义

时间: 2011年4月6日 地点: 北京大学百年纪念讲堂 主持人: 胡舒立、Paul Gewirtz 参与人: David McCraw、Richard Winfield、Charles Lane、 Laura Handman、 江平、王锡锌、展江、徐迅、王松苗、富敏荣 当今世界,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高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内容更多、参与的人更广泛。传统媒体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比如新闻传播快速和准确的取舍,报道自由和隐私保护的界限,信息自由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等,在新媒体时代都被放大了。这对于传统的传媒法律制度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011年4月6日,财新传媒和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共同举办研讨会,邀请中美法学家、资深媒体人士和资深媒体律师共同探讨,旨在更好地推进新闻法治,亦即通过法治更好地维护信息的自由传播。 由于环境差异,中美两国媒体面临的问题有很大差异。美国媒体更加关注媒体和被报道一方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问题,而中国媒体面临的更大挑战则是如何应对来自政府的管制。 尽管如此,有一些原则是具有普适意义的,比如媒体应当积极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法律应当赋予新闻更大更自由的报道空间。对于新闻法治尚在艰难构建中的中国来讲,域外经验不无借鉴意义。 ——编者 保密还是公开 Paul Gewirtz(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媒体在当代社会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它至少发挥着三大作用: 第一,媒体有向社会提供信息的职责,这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能够让人们见多识广; 第二,媒体可以向政府官员提供信息。有时候,政府高层对其下属的所做所为以及社会当中的事务并不清楚; 第三,媒体可以报道政府的行为。对于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媒体有监督和制衡的职责。 当媒体报道法律事务或者是体制相关问题时,会综合发挥上述三大作用。媒体应当向社会传达法律以及法治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在社会创造一种法律文化。 媒体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新闻报道,也可以把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一种武器。至少有两种方式可以利用: 首先,法律可以保护媒体和媒体人。如果法律的规定非常合理,有充分的平衡,在涉及诽谤案件时,就能保障媒体和媒体人的权利,使他们可以正当地执行上述三个职能。如果涉及诽谤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和狭窄,媒体就会受到限制,无法对社会做出贡献。 其次,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影响和支持新闻的传播和记者的工作。譬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以及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的记者也可以像美国的同行一样,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尽可能获得精确的信息,做好自己的报道工作。 David McCraw(纽约时报集团副总法律顾问): 美国有一个“间谍法案”,其规定,如果有人蓄意泄露了国家的机密或者保密信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案的规定非常宽泛,而且主要针对政府的雇员和公务员。美国现在还在讨论这个法案是否适用于新闻媒体。比较有利的是,这个法案出台已经八九十年了,至今没有一个案例适用过媒体。 美国法律如何帮助记者获得政府的信息?联邦政府层面有一个《信息自由法案》,它管辖了除法院和议会之外的政府机构;每个州也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案,管辖的是州以及地方的政府机构。在法律上,首先规定的是政府的所有信息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获得这些信息,除非政府可以提供法律证据证明某些信息不应公开。 在联邦和各州的“信息自由法案”中,都列出一些非常简明的事由清单,包括国家安全、公民隐私以及正在进行的执法或法律调查的相关信息,政府可以不公开。 如果一个普通公民或记者,申请公开某个政府文件,除非依据清单上列明的理由,否则,政府不得拒绝公开。如果申请人对政府拒绝公开的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向该机构直接提交行政申诉。如果该机构的主管受理了申诉,仍然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还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法官做出裁决。 举个有关美国国防部的例子。当时,美国在伊拉克打仗,公众对这个战争并不是很支持,所以国防部邀请一些已经退役的将军到电视上为这场战争说好话,希望能够赢得公众支持。我们向国防部申请公开他们与这些人会晤的相关信息,国防部不愿意公开。我们不满意,就到法院去起诉他们,结果胜诉,国防部不得不把数万页会晤的信息材料和一些现场会议的录像给我们。在录像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防部部长告诉他们应该说哪些好话。这篇报道的记者因此获得了美国新闻界的最高奖——普利策奖。 还有一个火车事故的报道。我们的记者认为,联邦政府所有的美国火车公司Amtrak掩盖了许多铁路事故的数据,因此申请联邦政府提供相应的信息。联邦政府提供了一个清单,列明了政府的铁路机构在事故之后和受害者进行和解的案件。记者又去搜寻和申请公开了当地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卷宗,发现在许多案件当中,铁路公司都存在着不遵守安全规程,或轨道、铁路系统维护不当最终导致事故的行为,而且还存在隐瞒和掩盖事实的情况。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报道价值的新闻素材,它证明政府机构滥用了自己的权力,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导致许多伤亡。 这就是美国当初制定《信息自由法案》的初衷。公民有权监督政府的工作,而且有权充分利用这个法律武器获得相应的信息,来评价政府工作的好坏,看看政府是不是行为不当。 《信息自由法案》在美国受到公民、记者广泛的批评,他们觉得这法案没有有效地帮助公民迅速地得到他们所要的信息。政府经常拒绝公开,有时候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公开,甚至故意拖延。为了更好地执行这部法律,2007年,美国国会对它做了两项重大修订。一是在联邦层面设置一个联邦督察员的职位,帮助公民得到他们所寻找的信息。另一个是要求所有政府机构每年都要汇报本年度信息公开的实行情况。此后,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成绩越来越好,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自己公开力度不够,就会被公示。 这个法案对法院系统没有管辖权。但是,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获得法院审判的相关信息。所以,法院的信息公开是由宪法来保障的。当然,法院对于某些信息有权保密,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保密。但他们要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该信息保密是因为要保护更加重大的利益。 最近,《纽约时报》参与了一个申请公开的案例。我们要求法院公示麦道夫案件有关审判的卷宗。有些卷宗被加密封存,不公开的理由是一些当事人,觉得自己卷入骗局当中非常尴尬。但是,我们认为,避免自己遭受尴尬和羞辱,不是正当合理的保密理由。法院赞同我们的意见,把相关的信息公开了,这能使公众更好地了解麦道夫的骗局。 必须让司法系统的文件或者信息公开,这样公众才能去监督法院,才能保证司法体系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司法系统的文件都是保密的,而且庭审的相关信息也是保密的话,公众就无从监督他们。 作为律师,我协助记者获得必要信息的时候,协助方式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会打电话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询问他们为什么不把相应的信息提供给记者。在多数情况下,政府部门会积极配合,同意公布记者索要的信息,问题就解决了。这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 我手头有两个诉讼案件,一个是针对纽约市的警察部门,一个是针对联邦调查局(FBI)。在这两个案件中,记者希望获得有关犯罪的数据。但是,这两个政府部门都拒绝提供。根据法律,有关犯罪数据的信息应该对公众开放,为此我们提起了诉讼。 Richard Winfield(前美联社总法律顾问): 美国政府有一个法律武器,即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发布或出版某些信息。在“五角大楼案”中,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华盛顿邮报》跟政府打官司。当时,美国在越战当中的伤亡达到60000人,媒体发布了五角大楼文件,就是美国越战47卷的历史文书。文书上面盖有保密章。有一位参与研究该文件的反战人士,把文件泄露给了《纽约时报》。《纽约时报》对文件展开调查,发现政府蓄意误导民众。 《纽约时报》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发布了一系列新闻报道。政府没有按照“间谍法”来起诉《纽约时报》,而是去了联邦地方法院,申请法院发一个禁止令,禁止《纽约时报》出版后续报道,《纽约时报》就范了。 这个线人又把材料给了《华盛顿邮报》,一共约4000页。《华盛顿邮报》首先找到律师事务所,询问针对《纽约时报》的禁止令对《华盛顿邮报》是否有效,如果发布信息,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告诉他们放心,如果遭遇政府起诉,我们会代理他们去跟政府打官司。 正如他们所料,《华盛顿邮报》发布了这些信息,政府就把他们告到了法院,联邦地方法院也给他们发布了禁止令。后来,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从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到最高法院,一共只走了15天的程序。 在美国的法律历史当中,地方法院向媒体发禁止令,是史无前例的。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有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在战时发布了一些战舰出港航行的时间,政府才有权禁止出版相关信息。虽然五角大楼案件发生时仍然被认为是战时,但是,我们向法院提出辩护说,这些五角大楼的文书是历史文件,早已过去。 当我们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政府的律师要求把这个地方法院发出的禁止令转变成永久有效。我们提出意见,如果最高法院按照政府的意见判决,就会出现非常危险的判例,而且这个判例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况且政府也没有办法证明不禁止我们这么做会导致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失和伤害。政府惟一能证明的就是我们披露的这些信息,导致当时在尼克松政府任职的高级官员和将领名誉扫地。 1971年6月,最高法院以6比3表决裁定,美国政府没能充分承担起举证责任义务,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没能证明这一系列的报道产生了重大的和不可挽回的伤害。为此,禁止令被取消了,美国的媒体得以继续出版。 这个案例在“维基解密案”当中也是被政府律师所参考的,申请禁止《纽约时报》发布维基解密文件是没有希望的。这是捍卫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人们表达权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这也保护了美国人民的知情权,美国人民有权知道政府犯了一些什么样的错误。 Laura Handman(美国戴维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谈谈两个参与的案例,也就是“维基解密案”和“脸谱(Facebook)案”。媒体也许有犯错误的时候,但言论自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原则,尽管有时候言论有可能会带来伤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根本目的是让人们有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言论自由。 关于“维基解密案”,当时在维基解密网上刊登出瑞士一家银行的一份银行账号,正是那家瑞士银行的一位前职员把这个信息放在这家网站上。这家银行告到法院,希望颁布禁止令,禁止这个网站继续持有有关银行账户的信息。但是,维基不是实体或者法人,所以没有出庭应诉。银行要求美国的域名提供商清除这个域名,使该网站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不仅相关的文件我们再也看不到了,那个泄密的网站也都不复存在了。 当时,我代表《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媒体机构作为法庭之友(编者注: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但是能够给法院出具备忘录支持诉讼当事人某一方)提出,关闭网站有违“五角大楼案”中确定的原则,虽然在公众利益层面上银行的信息跟五角大楼案件或者外交的文件还不是一码事,但是最后,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看法,认为通过消除域名从而使整个维基网站消失的做法过于扩大化。 更新一点的案例,跟脸谱公司(Facebook)的创始人争议有关。在这起诉讼案件当中,很多文件都是秘密提交的,法院宣告它们不可以公开。我们代理的一个杂志的记者问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看那些文件。这个工作人员就把几箱子的文件搬出来给他看,其中就包括法院要求保密的那些文件。记者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面前搜寻和复制那些文件,整个过程花了四天,很显然,那名法院工作人员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这位记者就此案写出一篇文章,而且还把法院要求必须保密的文件也上传到了网站上,跟他写的文章贴在一起,让读者了解其中的情况。脸谱公司(Facebook)为此非常慌乱,要求法院删除那些保密的信息。 但是,法院却不同意脸谱公司(Facebook)的请求,认为这些文件应该公之于众,能够把信息传达给读者,从而让读者能够对诉讼有一个更客观真切的认识。 说到美国的“间谍法”,举一个最新案例,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一名前员工刚被起诉,因为他私自保留了一些应该被保密的文件。但是,奥巴马政府没有决定起诉那名跟该员工一起合作的记者,尽管他写出来的报道涉及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秘密。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没有哪一个政府机关或者政府官员,愿意或喜欢去公开信息的,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 从美方专家的介绍里面,我们看到,要使这些对公众有某种利益关系的信息得以公开,有两个很重要的条件。第一是活跃而且自由的媒体,第二是强有力的法院。媒体始终有动力去探知那些公众关注的信息。如果掌握信息的政府机构不愿意去公开,应当有一个途径和机构让政府公开这些信息。 在中国,总体来讲,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帮助媒体实现这个目标,目前还是非常有限的。但反过来,媒体的努力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 David McCraw所谈到的关于政府信息的基本假定,即政府的信息是属于民众的,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和理由,都应该对民众公开。这样的原则在中国的政策和法律层面上也有清晰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很难兑现。不过,中国的媒体在将来肯定可以充分地利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媒体对一些核心信息的了解。 富敏荣(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与美国同仁刚才介绍的相比,中国的媒体不会去告政府主管部门,到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案例。我代理过《解放日报》记者马骋告上海市规划局要求信息公开的案件。但是,原告不是以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起诉,所以,在中国还没有记者因采访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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