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舒立观察]紧日子该怎么过

在曾经的财富滚滚之后,政府收入增速下降,显系必然,也可能有益 进入下半年,现实已经无可回避:中国地方政府财政增速大减,在最富庶的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财政收入增幅已从去年同期的20%-30%降至10%以内;前七个月,全国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3.8%,低于预期。祸不单行,地方政府的收入支柱“土地财政”也遭重创,今年上半年,全国300个城市的土地出让金总额较同比下降38%。 地方如此,中央也并不好过。据财政部消息,上半年全国税收仅完成5.5万亿元,同比增长不到10%,比去年同期回落近20个百分点。财政收支矛盾日渐突出。7月,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8.2%,支出同比增长37.1%。在几乎所有主要城市,收入增幅与支出增幅均出现明显倒挂,有的城市甚至发生收入与支出绝对值倒挂。 在过了多年好日子之后,紧日子来了。紧日子该怎么过?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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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钟瑞庆: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的法律分析

钟瑞庆: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的法律分析 ——集资诈骗案件刑事管制的逻辑与现实 进入专题 : 吴英案 集资诈骗案件 刑事管制    ● 钟瑞庆       摘要: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吴英 非法集资 高利贷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民间金融也逐渐浮出水面。然而,民间金融的发展与现有的金融管制模式之间,存在激烈的冲突。现有的金融管制模式,仍然过度依赖刑法,以遏制(而不是疏导和发展)民间金融为基本目标。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一审死刑判决,引来对依赖刑法规制民间金融合理性的新一轮的争议。①检讨吴英案判决及其背后的刑事管制逻辑,对我们确立新的金融监管模式,或许不无裨益。          一、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基本事实          吴英案涉及的事实并不复杂。根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率,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消费等,合计集资诈骗达77339.5万元,没有归还的达38426.5万元。     法院认为,吴英承诺的高回报是集资的诱饵。吴英注册了多家公司,则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通过高调宣传,试图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目的在于骗取社会资金。法院认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都属于试图造成其具备雄厚实力的假象的行为。     法院认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吴英作出死刑判决。          二、吴英案能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虽然法院对自己的判决颇具信心。然而,仔细检索相关条文,吴英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却颇成疑问。根据刑法第192条,所谓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集资诈骗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是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是非法集资;第四是数额较大。其中,第四个要件则根据集资的金额以及未能归还的金额确定,争议较少。争议的焦点是其余三个要件。     在这三个要件中,“非法集资”要件涉及资金的来源的规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及资金去向的规制,而“使用诈骗方法”要件则涉及取得资金方法的规制。     (一)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要件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有人甚至主张,鉴于本要件的模糊性,不如直接取消本要件。②核心的问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目的,因而无法通过直接观察认定,而只能通过间接的客观证据来推定。既然是推定,推定的依据以及推定的准确性,就必然成为争论的焦点。我们可以检讨一下现有法规对推定依据的确定方法,然后再探讨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构成本要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中,最高院列举了四种情形,认为可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很明显,最高院法发〔1996〕32号文所确定的四种推断依据,存在不少问题,有可能导致错误的推断。例如,第一种情形,“携带集资款潜逃的”,对于携带的金额,潜逃的具体情形,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中国,携款潜逃的情形差异甚大,有的是取得集资款后马上潜逃,有的是发现无力还债后潜逃,有的是将全部集资款携带潜逃,有的是携带部分款项潜逃。如果这些不同情形一体对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妥当的。第二种情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即挥霍金额与无法返还的金额可能并不对等,因而,挥霍与无法返还的关系,就未必全部存在因果关系。在吴英案中,法院认为吴英存在挥霍,就算这种认定成立,其挥霍金额也仅达5300万,③与集资全部金额以及未还金额间相差巨大。因此,用5300万的挥霍去认定全部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然是有问题的。     第三种情形,实际上是用一种结果来代替推断。换言之,一旦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就直接认定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相对于其他情形,根据结果来认定必然导致认定范围的扩张。这是因为,客观上不能归还,而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用客观上不能归还来取代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利用法律解释权扩大了刑法的管制范围。通过这种扩张,同一行为将构成数罪,从而产生数罪并罚的问题。例如,利用集资款经营赌场,即同时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至于第四种情形,又将“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与“欺诈”要件混为一谈。如果债务人有返还能力,又“拒不返还集资款”,实际上即通过拒绝还款直接表明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无需重复规定“具有其他欺诈行为”。要求“具有其他欺诈行为”,反而是不当地减缓了集资诈骗嫌疑人的责任。如果根据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就直接认定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又等于通过欺诈要件否定了“非法占有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若干年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的通知》(法20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列举了七种情形,认为可以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上述七种情形中,有些表述比1996年的表述更为精确,例如第二种情形,“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即能表明集资人获取资金即潜逃,从而能表明其无意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而第三种情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肆意”两字,颇值赞赏。第五、六项为新加项,同样可以很好地体现立法原意。第七项的表述,也比1996年的表述高明得多。然而,对于第四项,存在的问题仍然与1996年的表述相同,而新加的第一项,则存在明显的问题。“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本质上仍然要求对集资诈骗嫌疑人是否存在“明知”进行推定。换言之,本项用“明知”的推定来取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但证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并不比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为容易。正如吴英案所显示的,在实际操作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证明,将演变为以实际是否归还作为认定根据,导致客观归罪。其结果是,因为侥幸心理而借款的情形,都将被认为是诈骗罪。例如,借款去买股票,寄希望于股票价格翻番来归还欠款,结果因为熊市而血本无归,将被认为是诈骗罪。因此,本项同样构成刑法规制范围的不合理的扩张。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合理界定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依据,是相当困难的。而根据有效的推定依据对实际个案进行认定,则存在着更多的问题。在吴英案中,公诉人所依赖的法律根据,是纪要中的两项,即第一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和第三项“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两项的认定,均存在问题。     1、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对吴英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集资,公诉机关主要依赖于吴英给予的高利率。当利率最高甚至达到年利率400%时,一般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可持续的。据此,公诉机关和法院均认为,吴英明知自己客观上无法偿还高利率承诺的债务,因此,吴英的集资行为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然而,因为此种融资模式不可持续而直接认定其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属于一种客观归罪,因为,一种不可持续的融资模式,必然导致部分款项不能归还,因款项不能归还而认定其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毫无疑问就是客观归罪。最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转变成了对一种融资模式可行性的认定,一旦融资模式是不可行的,就可以构成“非法占有目的”。这导致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要件的异化。     实际上,一种融资模式是否可行,取决于各种各样的条件。在事前,认定一种融资模式是否可行,具备相当大的难度,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商业运作和融资的具体方式,总是不断创新的。很多成功的商业运作,都曾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因此,融资模式可行性的认定,最终只能转向事后认定模式。然而,事后认定模式本质上是遵循“成王败寇”的逻辑。这就演变为“因为你失败了,所以你当初也知道你自己必然失败”,这样的逻辑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2、吴英是否“肆意挥霍骗取资金”?     对于吴英是否“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其证明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肆意挥霍”的存在。用通常的语言来表达“肆意挥霍”,就是“不拿钱当钱”,不考虑花钱的必要性和妥当性。法院所认定的“肆意挥霍”行为,包括购买珠宝、购置汽车、给付他人钱财和高档娱乐消费。然而,吴英用集资款购买珠宝,并不能因此就证明其属于“肆意挥霍”,如果物有所值,反能证明其本意或在“精心投资”。同样,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也必须根据具体情形来加以认定。这些行为是否属于“随意”给付,需根据具体事实来认定,而不能根据金额来认定。例如,法院认为吴英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然而,媒体的报道却显示这辆跑车是为旗下的婚庆公司配备的,④同样地,给付他人钱财,根据后续报道,又属于为拓展关系的给付行为,其固然可能构成行贿罪,但行贿无论如何都无法构成“肆意挥霍”。总之,迄今为止并未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吴英毫不考虑花钱的妥当性和必要性,所谓“肆意挥霍”,是不能成立的。     (二)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中,最高院对“诈骗方法”进行了界定: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在这个界定中,“虚构集资用途”、“虚假的证明文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是其中的关键点。简言之,集资人利用虚假的信息促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     那么,在吴英案中,公诉人如何证明吴英存在“虚构集资用途”,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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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两名外国记者在浙江被殴打

两名外国记者近日前往浙江温州苍南县泮河村采访和报道当地村民因土地纠纷维权活动,结果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 法新社星期五的报道说, 两名被殴打的外国记一位是来自荷兰的唐锐柯, 一位是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国记者. 在北京的外国记者俱乐部本星期表示, 唐锐柯被 “一群暴徒和看上去像是便衣警察的人围殴。 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国记者则表示, 当他星期四试图前往苍南县泮河村时,他不仅本人被殴打,而且他的中国籍助理也被打得鼻青脸肿. 为此, 浙江网络作家簪爱宗表示,两名外国记者被打不大可能是官方授意的: “至少因为涉及到农村村民土地的问题一般都对当地的村组织比如党支部书记、主任、当地有影响力的老板,他们来控制农村的土地。权力非常大的。可以目无法纪的。无论是国家的记者还是外国的记者,他们都敢打。他们想做什么事情,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制止或者没有明确指示你不能打,他们就敢乱来。当然也不排除他们动员地方上的派出所的一些协警或者警察,以他们个人的名义吓唬外面来的采访记者或者来殴打。” 温州苍南县泮河村的数千农民从本月初开始仿照广东汕尾 “乌坎模式” 维权,几度游行示威,抗议当地官员私卖土地和农民没有得到补偿的枉法行径.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义工蒲非表示,两名外国记者被殴打应该与当地的维稳当局有关: “这属于政府公权力机关恶意打压言论自由的一个事件。在中国这并不是一个个例,只不过平常是中国记者来访,最近又变成了外国记者来访。这种事情的发生只能证明了中国的言论自由并不是一个进步的的态势,有可能它是一个正在逐渐退步的趋势。” 法新社星期五的相关报道说,虽然挨打的荷兰记者表示泮河村的村民星期三很愿意与他交谈,但法新社电话询问一位村民时,那位村民说问题已经解决,村民不愿外国媒体介入报道,村民提出的条件已被当局接受.为此,簪爱宗表示,这只能说明村民受到了政府的压力: “据我了解,真正要反映自己问题和利益的村民包括访民都是很欢迎记者的。他们像盼星星盼月亮一样来盼记者付诸公道。” 法新社星期五电话采访的另一位姓鲁的泮河村村民也表示不愿让外国媒体报道他们的维权抗争, 拒绝外媒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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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浙江泮河征地纠纷,荷兰记者采访遭打

荷兰驻华记者唐锐柯(Remko Tanis)昨日在报道浙江省泮河村民示威时遭“便衣警察”殴打。唐锐柯向本台确认了这一消息。同时还有一名法国记者和他的助手今天也被打。从2月1日起,浙江苍南县泮河村民连续举行大型示威,村民表示当地贪官私卖土地。目前已有3位村民被刑事拘留。 唐锐柯向本台表示,他本周三(2月15日)在浙江泮河村采访时分别遭到警察、和便衣打手的殴打。他的采访记录、摄影设备、存储卡和一些有关村民与当地官员土地纠纷的文件被抢走。 “他们甚至装傻,不承认拿走我的东西。”唐锐柯告诉记者。 突然加严 他表示,当地政府从周三开始加紧对村民的控制,禁止村民接受外媒采访。“其他的驻华外国记者之前告诉我,他们过去10天在当地采访,虽然都有警方和政府官员在场,但都未遭到阻挠。”唐锐柯说,“从昨天开始,大批警察开始涌入村子。” 他分析说,此次土地纠纷事件具有传染性,附近其他3个村子的村民也赶来向他讲述各自村子的土地问题。矛盾有激化、蔓延之势。 两次被打 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表示,荷兰记者唐锐柯于本周三(2月15日)清晨6:30抵达浙江泮河村。他与村民代表进行了大约90分钟的采访。附近村子的村民也赶来,并将自己村子土地纠纷的相关文件交给他。 大约9:45左右,“约百名警察与打手闯进采访现场,并开始殴打我和村民,抢夺(采访)设备,”唐锐柯说,“大约持续了10分钟左右,两名当地外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我拉到一辆车中,开往龙港。” 行车途中,大约10名打手将车辆拦下,将包括两名官员在内的所有人赶下车。记者唐锐柯再次被打,他的包也被抢走。记者当场询问这些打手为何人,为何抢他的包,但他们没有回答。 不久后,另一辆当地外事办公室的车辆开来。车上的官员与打手“协商”了大约1个多小时,将唐锐柯的包还给了他。“好像一场戏。”唐锐柯说。当他取回包时,他的采访记录和村民给他的文件已不在了。 本文截稿时,唐锐柯已安全从上海回到荷兰,并没有重伤。“他们知道如何打你,能确保你不受伤。”唐锐柯告诉荷广记者。 危险 唐锐柯表示,现在试图与泮河村民接触已具有危险性。 法国记者Baptiste Fallevoz告诉 Shanghaiist网站 ,他和助手Jack Zhang今日早些时候在前往泮河采访的路上被跟踪,之后大约二三十名打手将助手拉出车,砸毁摄像机并将助手Jack Zhang打得头部流血。但Baptiste Fallevoz没有受到袭击。当地警方说,攻击他们的是村民。他们随后被送回上海。 私自卖地 村民表示,多年来泮河东、西村委会在未经村民同意之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去年6月,泮河村民与进驻该村的温州兄弟铜业产生正面冲突。包括妇女与老人等多位村民在冲突中受伤。 2011年下半年,泮河村村民为抗议土地被强占多次上访,但没有得到回应,还遭到公安人员的恐吓殴打。去年10月25日,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启动,企业进入了泮河西村时,村民才知道耕地已被出卖给了商家。村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款,一部份去了镇政府上访讨说法,另一部份与入驻企业发生了冲突,村民推倒入驻企业圈地围墙,将企业设备破坏。冲突中,当地警察打伤多位村民,还有十几人被捕。 政府撤出 当月,村民与村政府以及当地警方再次发生冲突,村政府的人全都跑掉了。五千余人的村庄,没有政府与警察。 受乌坎村和平示威的启发,泮河村民在今年2月份已举行了3次示威游行。村民至今仍未收到任何补偿。 据苍南新闻网报道,县政府已向泮河东西两村派驻工作组,“讨论研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问题”。该报道说,警方在周三刑事拘留了三名村民,理由是他们“损害公共财物、私设路障,严重扰乱当地公共秩序和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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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局长儿媳炫富:老公是公务员 挂名不上班(图)

浙江一局长儿媳炫富:老公是公务员 挂名不上班(图) 2012年02月10日 07:31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丁建庭 炫富图 一则《官二代公务员不用上班照领工资,买奢侈品,纳税人伤不起!》的网帖昨日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疯狂传播,网帖直指(浙江)台州市三门县药监局局长的儿媳“微博炫富”,随即引发大量网友的批评和质疑。 昨日下午,三门县药监局局长向记者确认网友@小Y__Y正是他的儿媳,网上爆出的诸多奢侈用品也确为儿媳所有,但费用大都由其娘家提供。同时,三门县委宣传部和三门县人事局证实网友@小Y__Y的老公并非公务员,也不存在吃空饷的情况。 豪表15万奢侈品一堆 记者查证发现,该网贴最早由网友@杜楠爆料于2月8日下午17时40分在新浪微博发布。该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大量“据说是台州市三门县药监局局长儿媳的微博炫富照”,并且声称“有图有真相,看后有收获”。 据@杜楠爆料介绍,@小Y__Y是台州市三门县药监局局长儿媳,她在微博上大秀自己购买的诸多奢侈品,比如价值15万元的手表、从巴黎买的1.5万元的包,并且声称“老公是公务员,挂个名从来没去过”。 网上公布的13张图片包括1张@小Y__Y介绍“老公挂名不上班”的对话截图,12张自拍照和奢侈用品照(部分图片如左图,网络图片)。在众多的奢侈用品中,包括各式各样的名牌手表、皮包、香水、鞋子、手机、打火机,其中一款VERSACE钻石男式手表价值15万元,一款从巴黎购买的黑色女式皮包价值14900元。当日,@小Y__Y微博上有关“炫富”的内容已全部删除。 许多网友评论说:“这不但是个坑爹的时代,更是一个坑夫的时代。” 炫富者确为局长儿媳 昨日下午,台州三门县委宣传部宣传科科长杨政告诉记者,该县委宣传部前晚就已获悉网上消息,可以确认的是@小Y__Y正是三门县药监局局长的儿媳,但网帖提到的部分内容并不准确。 杨政介绍说,网友@小Y__Y的真名叫张益,目前是三门县支核办的一名临时工。确如网友所言,其为三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章文清的儿媳。但其丈夫章盛松并非公务员,而是三门县工业园区工程管理科的普通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 对于“吃空饷”一说,杨政解释说:“由于工作需要,章盛松平时经常在工地走动,很少待在办公室,偶尔会有旷工现象或打卡走人的情况,并非‘不上班拿工资’”。 上述说法同样得到了三门县人事局的证实。该局一名胡姓科长告诉记者,昨日上午,县人事局专门派人前往三门县工业园区工程管理科调查,并随机抽取了章盛松的出勤记录,发现一个月中最多有4天未签到,并非“挂个名从来没去过”。 昨日下午,记者还从三门县纪委了解到,该部门已经着手调查此事。 局长称儿媳生活费多由娘家提供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三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章文清。据其证实,@小Y__Y正是其儿媳张益,网帖所提及的诸多奢侈品也确为张益所有,但不包括价值15万元的手表。 章文清表示,15万元的手表乃张益初中同学所有。本月初,张益同学想把此表出售,托张益寻找买主,故其将图片晒上了微博,没想到会带来如此大的影响。截至目前,该手表尚未售出。 他同时表示,儿子儿媳从未去过巴黎,价值14900元皮包由儿子同学去年10月从法国带回,买时价格为1万余元,章盛松已付给同学1万元。而“其他奢侈用品确为张益所有”。 他解释说,张益是独生女,娘家的家底丰厚,一年至少能有几十万元的收入,平时对张益宠爱有加,张益婚后的生活费用也大都由其母亲提供,而其本人和章盛松的收入根本不可能满足张益的消费需求。由于父母溺爱,张益从小养成了虚荣性格和大手大脚生活方式。在微博上所晒图片系其虚荣性格所致。 上述说法在张益的微博上得到了部分证实,“靠这两块工资估计我们全家都饿死了都”。 记者希望能直接对话张益本人,但章文清表示“张益这两天压力很大”,婉拒了记者的请求。 南方日报记者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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