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良民:逆天了,原来是6名幼女勾引猥亵校长同志
正当全国网民都在义愤填膺的声讨禽兽校长带6名幼女开房的时候,却从海南警方和央视传出惊人的消息,原来不是校长带幼女开房,而是幼女带校长开房,校长是好同志呵。央视今天引述海南警方的声明指出:6名女生一开始在一起,8日中午,一名女生电话一所小学陈姓校长,该校长给女生1000元后离开,9点,女生又叫来陈姓校长一起唱歌喝酒,2名女生自己联系当地一家政府单位冯姓员工。随后一起开房……法医称未发现性行为。(央视5月14日)...
阅读更多发布者Sandra Severdia | 5 月 14, 2013
正当全国网民都在义愤填膺的声讨禽兽校长带6名幼女开房的时候,却从海南警方和央视传出惊人的消息,原来不是校长带幼女开房,而是幼女带校长开房,校长是好同志呵。央视今天引述海南警方的声明指出:6名女生一开始在一起,8日中午,一名女生电话一所小学陈姓校长,该校长给女生1000元后离开,9点,女生又叫来陈姓校长一起唱歌喝酒,2名女生自己联系当地一家政府单位冯姓员工。随后一起开房……法医称未发现性行为。(央视5月14日)...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5 月 14, 2013
海南,中国——警方证实,5月8日海南万宁市失踪的6名女生分别被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松带走开房,但成年男子与未成年女生在这期间是否发生性侵行为成为外界关注的重点。万宁警方表示,6名女生通过电话叫来了上述2名男子,经医生鉴定处女膜没有破裂,但不能确认未发生猥亵行为。 万宁警方 14日透露,目前已经确认,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松在5月8号晚上,分别与6名小学女生开房过夜。 警方透露,这6名女生8号中午在一起,其中一名女生叫来了她熟悉的另外一所小学的陈姓校长,想让校长开车送他们去海口。校长没有同意,给她们1000元离开了。当天晚上,这6名女生在万宁一家茶馆喝茶到晚上9点,又叫来这名校长到KTV唱歌喝酒。期间,有两名女生不愿意在唱歌,就自己联系当地一名政府单位冯姓工作人员。随后此人驾车将两人带到一处旅馆开房,冯姓男子也在酒店(房间)里,另一张床过夜,后来,这两名女孩就一直呆在房间里上网,一直到10号上午被找到。 没有离开的另外4名女生,在KTV里一直与陈姓校长唱歌到9号凌晨一点半左右,后来就在KTV旁边的酒店里,要了两个房间休息。警方称当晚有两名女生和校长同住,其中1人和他熟识。但校长是否去过另外一间房间,从录像上看不清楚。 警方称经过医生鉴定,其中4名女孩处女膜完整(另2名因故未鉴定),说明没有遭到性侵,万宁警方已经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对于万宁警方的说法,家长和社会舆论均表示无法认可。《京华时报》5月15日报道称,事件中的5名学生家长表示,10日第一次鉴定时,均从法医或办案民警处获悉女儿处女膜破裂。但13日第二次鉴定时,又告知他们处女膜完整。 最初事件曝光的新闻稿中,称事件中女生下体均不同程度受到损伤,央视报道显示虽然女生处女膜完整,但阴部正中有一厘米裂痕。青岛《城市信报》记者则获得女生的衣物,家长称12岁女儿回家后一直出血。 对于警方未发生性侵的说法,法律人士纷纷表示质疑,他们认为,处女膜完整不代表未发生性侵。根据最高法公安部司法解释,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性学教授彭晓辉也表示,将对处女的强奸的法律充足要件定义在“处女膜破裂”是相当错误的。“强奸发生当口在阴道前庭和肛门也可以达到强奸的目的。强奸的本质是对身体和精神的强制控制,这才是强奸的必需法律要件。” 此外,6名小学女生如何熟识校长和政府工作人员也受到关注,且对方面对上课时段离校的未成年女生,第一反映不是送她们回家,而是给她们钱、一同唱歌到凌晨、去开房。鉴于社会上已经发生过多起未成年女性遭到公职人员性侵,但当事人却以“嫖宿幼女”罪遭到起诉,这一罪名较强奸罪处罚更轻,舆论担心警方的鉴定结果会对事件中的女生产生不公平结果。 对于外界的疑问,14人晚,万宁市政府出面回应称,检察院已提前介入, 公安部门已经提取了与受害女生相关的DNA样本进行鉴定,将整改案件中教育部门存在的诸多问题,呼吁社会保护未成年女生的权益。FMN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5 月 14, 2013
【另一面】妇检和“主动”不决定幼女是否受性侵 导语: 近日,“海南省万宁县小学校长与女生开房”事件广受关注。为向社会澄清真相,万宁宣传部5月14日凌晨称法医鉴定组13日晚9点对4名涉事学生进行相关检查,结果是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海南警方14日上午称几名女学生系主动联系校长。但官方这两个宣示,并不能决定嫌疑人有无强奸幼女。 和“自愿”幼女发生性行为也算强奸 在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明知是幼女而发生性行为就算强奸罪中“从重处罚”的强奸幼女,罪行是否成立不以是否得到幼女同意为前提。 2002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单独的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的行为被归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强奸罪的“从重处罚”特殊形式之内。不过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一向认为,对幼女的强奸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存在幼女的“同意”,是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这类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不以是否得到幼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前提。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幼女发出邀请,均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是否犯罪的判定。 大多数幼女无法准确判断各种性相关行为的意义,法律推定其不享有性自决权,即使幼女对性行为有“邀请”和“同意”,在刑法上也被视为不同意 对于侵犯幼女性权益的案件,幼女的“同意”在刑法上被视为不同意。虽然并不能否认幼女也有性,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幼女有权利同意与他人发生性接触。因为在一方面,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等方面均处于发育阶段,因此一般很难有成熟的性心理和性意识,也无法准确理解各种性相关行为的准确含义和意义,更谈不上建立起真正的性意志。这正如说未满10周岁的儿童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说儿童无财产,而只是说儿童尚缺乏处理自己财产的能力。幼女也有性,只是法律推定幼女还没有现实享有性自决权的能力。这也是法理上奸淫幼女的行为为什么可以放在强奸罪中处理的缘由:无论是强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还是与“自愿”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本质上都违背行为对象的意志,侵害后者的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可能有些幼女确实身体发育较早、心智也比较成熟,但刑法作为一种公共规则,必须体现出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绝不应该也不可能因为极少数“早熟幼女”而放弃对大多数幼女的性保护。 中国法律认定强奸幼女案件中性器官接触即为犯罪既遂 自1984 年4 月至2013 年1 月,中国法律一直认定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阴部有接触,即为视为奸淫幼女既遂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奸淫幼女行为不要求插入,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阴部有接触,即为视为奸淫幼女既遂。理论上一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做出这样规定的根本目的和重大理由,是为了加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自1984年4月公布至最高法院宣布从2013年1月18日这一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以来,中国20年来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此标准作为判断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通行官方标准。 因为幼女特殊的生活状况和生理条件,将“接触说”作为判断强奸幼女这种严重罪行的既遂标准合理 因为在侵犯幼女性权益的案件中,实施侵犯的行为人即使没有插入行为,仅仅是性器官的接触就足以使幼女遭受严重而持久的心理伤害,扭曲其正常的性心理、性人格、性伦理观,影响未来的异性关系和婚姻生活。相对于普通强奸罪中的被害人,幼女不仅自我保护能力差,而且一旦受到性侵害,被害人所受到的影响往往远重于普通女性,因此全世界各国刑法都对幼女采取较之普通成年女性更为严密和严格的保护标准。同时从生理角度看,由于幼女性器官发育还不成熟,虽然犯罪分子企图奸入,但是实际上往往无法奸入。针对犯罪人试图插入的行为(即使未能成功)往往还会导致幼女遭受严重的身体创伤。针对幼女的特殊情况,为了体现法律上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将男女生殖器接触作为强奸幼女类罪行的既/未遂判断标准,是十分合理的。 中国司法部门一直反对查处女膜判断性侵案件 1965 年、1979 年、1981 年,中国最高法院、卫生部、最高检查院都禁止用检查处女膜来认定或否定强奸罪 以处女膜是否完整来判断性侵害案件是否发生,是中国司法部门一直以来都在批驳和禁止的行为。即使在“文革”前后,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构都不允许以检查处女膜来判断性侵案件。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的文件中称:“凡是在……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违反这一规定的,视其情节,严肃处理。”从1981年7月27日至2013年1月18日有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称:“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1965年与1979年)通知执行。” 结语: 在处理热点司法案件时,用法理和实务中都站不住脚的说法来“澄清真相”,一般都不会有预期中的收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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