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彪

中国诺贝尔和平奖:刘晓波一审判决書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 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征集300余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6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了300余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灠。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么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么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帐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记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征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4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征集签名,他到广州征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制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 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鉴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征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 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 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 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止至 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 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为 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刘晓波的供述证明:刘晓波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在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门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况。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昕   扣押物品处理清单   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笔记本电脑(IBM牌T43型)1台   2、笔记本电脑(联想牌朝阳700Cfe)1台   3、台式电脑(联想牌家悦型)1台   《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随案卷封存)7页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上传泄密文件: https://uploadleakfile.appspot.com/ Paypal捐赠: Donate@UploadLeaks.com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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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杰:“被故意”的杀人犯何胜凯

作者: 张耀杰  |  评论(0)  | 标签: 张耀杰:“被故意”的杀人犯何胜凯 2010年8月6日中午,突然接到铁流先生的电话,说是被网络民意称赞为“贵州杨佳”的何胜凯被判处死刑之后,他的二姐何胜先为了替弟弟申冤叫屈,专门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义无反顾地来到北京寻求救济渠道。希望我下午到望京与何胜先见面并且商谈相关事宜。我这个因生活所迫不得不淡出维权行列的前维权人士,为何胜先的侠义所感,只得答应如约前往。 当天下午,我和铁流、滕彪、刘晓原、李方平等朋友一起见到了何胜先,陪同她前来的,是12年来一直为追回单位用公款购置房产时多付100多万元,而上访告状的贵州省遵义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张抗美女士。经过反复协商,刘晓原与李方平律师答应分别接受何胜先委托,担任何胜凯的二审辩护人。 何胜先识字不多而且不善言谈,一看便知她是一个老实本分、纯朴善良的农家妇女。是贵州遵义官逼民反的吃人苛政,先把她的弟弟何胜凯逼上了血染法院的人生绝路,接着又把她逼上了申冤上访的现代“梁山”。在交谈过程中,何胜先一再重复说,最能代表她的心愿的,是她昨天来到北京后,在出租车上匆匆写下的《上访后的深思》。抄录如下: “2009年10月14日案后,我一直在为我弟弟何胜凯的前案(2006)红刑初字第69号判决奔走,上访。从我自己的经历和所接触的上访之人的案件万件一色(枉法乱判)来析:1、于私我希望何胜凯能活下来,哪怕是死缓。2、于公我不管何胜凯最后的结果怎样,我希望通过何胜凯的生前留言和案件能使遵义市的司法走向新的体制和进程(公正),更大一点希望能带动全国性的司法体制向法律法规(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向正义之门启航、靠近。2010年8月5日。BJTX。” 回到家里,我重新搜索了网络中关于何胜凯案的全部信息,最让我怒发冲冠的,是新华网2010年7月21日所发表的官方报道《故意杀害贵州遵义中院法警案被告一审获死刑》: “新华报业网讯(李忠将、邓洪波)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何胜凯故意杀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钟世鑫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胜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后查明,2005年12月,被告人何胜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何胜凯对作出终审裁判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怀恨在心,蓄谋报复。2009年10月14日下午,何胜凯经过精心准备后闯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大厅,持刀对该院的法警、保安员、保洁员等4人进行连续刺杀,造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支队长钟世鑫死亡,另外2人重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胜凯作案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极其凶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事实上,稍有良知的人都会明白,何胜凯之所以“怀恨在心,蓄谋报复”,并不是因为他“动机卑劣”,而是因为他动机高尚。真正“动机卑劣”的,恰恰是最应该主持正义却偏偏认为“被告人何胜凯作案动机卑劣”的“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最应该主持正义的法院及法官公然“动机卑劣”的情况下,像这样“动机卑劣”的法院及其法官,必然会成为更多的杨佳、何胜凯、朱军们“被故意”地泄愤报复的对象! 关于何胜凯因官逼民反而逼上梁山的“被故意”,《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陈安庆于2009年11月2日报道说:上世纪90年代末,邻居唐坤地占了何家30平方米土地扩建房屋,起初答应补偿,但补偿款一直拖至2005年。这一年,唐坤地被任命为坪丰村干劲村民小组会计。此时,何家再去催钱,唐不再承认有其事。村民小组将何母一人叫去调解,不识字的何母在一份“无偿占有”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此时的何胜凯正血气方刚,为给家里人讨回公道,他多次与唐坤地发生纠葛。在一次打斗中,何胜凯用刀将唐坤地大腿刺伤。2005年12月,何胜凯因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何胜凯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他的情况一般是判6个月。何胜凯对一审判决不服,在狱中提出上诉,被遵义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入狱对何胜凯的心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狱中的生活更让他难以忘怀。在日记中,他写道,“从此世界在我眼中失去了颜色”。 监狱里面的何胜凯在一封尚未邮寄的写给遵义市中级法院的信件里表示说:“唐坤地强行占领我家几十平方米土地建房。并窜(串)通坪丰村村支书李成权骗我文盲母亲。以赔偿为由骗她签了一份公然违背法律公正的、严重侵害第三者权益的违法无偿占有条款。2005年9月26日长征派出所李昭翔将我吊起,拷打四个多小时,水米不进,由李昭翔编写好材料提着我的手乱盖手印。” 何胜凯在狱中以一个月寄出一封控诉信的频率上访,遵义市中级法院却没有认真对待,而是在没有进行相关调查的情况下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州心理咨询师陈昌海在其博客中撰文称,何胜凯的症状属于异常心理中的被害妄想,犯人刑满释放后,监狱系统应对其后期心理进行疏导,改善其较为偏激的想法,同时对心理健康状态进行评估。 但是,监狱系统在这方面却没有表现出丝毫作为。就这样,被关了两年零六个月的何胜凯,带着精神严重分裂的灵魂创伤走出监狱,从此开始了无休止的申冤上访。2008年,何胜凯有一次回家说,他曾在一次上访过程向接访者大谈“反腐政策”,法院的人“瞄”了他几眼,何胜凯一直无法释怀。用他写在日记中的话说:“我的命怎么这么苦,我宁愿死,让遵义更多的人知道我为什么杀人?我不要这么苦命,我宁愿早死早投胎,来世做雄杰!” 由于父母离异,何胜凯从9岁起一直生活在磨难和歧视之中。初中毕业便开始辍学的他,在作案前的2009年5月3日,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了一封《浅谈当前形势及对策》的长信,写满了六张信纸,谈的全是“宏观大计”,字里行间“忧国忧民”,完全没有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法院所说的“动机卑劣”。同年9月15日,也就是在案发的一个月前,何胜凯又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痛斥社会腐败,并且谈到自己案件的不公。在信的结尾,他动机高尚地呐喊道:“草民泣血上陈!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 2009年10月14日下午,何胜凯持刀在遵义市中级法院制造了袭警血案。何胜凯袭击法警被抓后,在10月18日的审讯中供述说:“法院以前因为故意伤害罪判过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刑两年半,在忠庄监狱服刑,一年前才放出来。出来后,我向市反渎职局、侵权局、市人大,贵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寄过材料反应(映)此事,奥运前我还在高院上访过,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还毒害我,我每天都面临着生与死。”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公力救济之路断了,看不到希望了,精神就出了‘问题’。最后,走上私力救济的不归路。设想一下,如果对何胜凯的申诉,能依法进行处理,也许惨案就不会发生了。” 刘晓原律师没有特别强调的是,何胜凯通过私力所要救济的,并不仅仅是他自己所遭受的冤屈和不公,同时还包括动机十分高尚的“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的公共利益。在何胜凯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法院以“莫须有”的“动机卑劣”的罪名判处死刑之后,何胜凯的姐姐何胜先,通过弟弟的死刑案件所要追求的,依然是动机十分高尚的“能使遵义市的司法走向新的体制和进程(公正),更大一点希望能带动全国性的司法体制向法律法规(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向正义之门启航、靠近。” 与像何胜凯、何胜先这样动机十分高尚的草根公民相比,真正犯罪的显然不是他们,而是把他们逼上梁山的遵义市以及整个贵州省的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以“莫须有”的“动机卑劣”的罪名,宣判何胜凯死刑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而何胜凯个人,归根到底只是一名罪不至死、逼上梁山也就是“被故意”的过失杀人犯。 2010年8月10日于北京家中。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张耀杰的最新更新: 福建三网民案当事人之一范燕琼出狱 / 2010-08-29 22:10 / 评论数( 0 ) 有人说,方舟子之流是思想领域的黑恶势力 / 2010-08-27 22:14 / 评论数( 15 ) 孙中山的第一位革命情侣陈粹芬 / 2010-08-27 00:19 / 评论数( 2 ) 是种过鸦片,中央领导人吃小灶(转) / 2010-08-24 22:37 / 评论数( 7 ) 施卫江:强国之路须正道 / 2010-08-23 22:08 / 评论数(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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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废除对某些经济犯罪动极刑

中国全国人大最新刑法修改草案中,包括建议取消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法学界认为,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项进步。大赦国际说,目前还很难评估这项刑法修改草案的影响。 *免极刑的经济罪* 新华社报道,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3号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提出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所谓非暴力经济类犯罪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普通货物以及物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等。 *长期呼吁的结果* 北京法律学者滕彪说,人大目前一读的刑法修改草案有关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部分,是中国法学界长期呼吁的结果:“对贪污受贿以外的经济犯罪取消死刑,民众能够接受,学界和法律界已呼吁很多年。中国应减少死刑罪名,然后减少死刑数量,慎用死刑也已呼吁很多年,这次消减13个死刑罪名应说是一项进步。” *废除死刑?* 新华社说,建议修改的上述13项死刑罪,占中国目前死刑罪名的百分之十九点一。中国每年执行多少死刑属国家机密,法新社说,外界一般估计,中国目前每年处决几千人。 谈到废除13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时,北京法律学者滕彪说:“修改草案对整个死刑制度影响不太大,因为和一些常用的死刑罪名相比,它对死刑判决影响不算太大。中国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该逐渐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进。” *大赦国际呼吁* 大赦国际亚洲项目副主任巴伯·凯瑟琳对美国之音说,消息只是刚刚传出,很难确切知道这项刑法修改将产生多大影响,不过她说:“我们欢迎中国减少使用死刑的任何真正努力。不过很有可能的是,上述修改建议只是立法方面的内部整理而已,对实际处决人数没有什么影响。另外,来自中国内部的评论说,上述13项死刑本来就很少执行。” 大赦国际这位负责人说:“中国的死刑数字继续是严守的国家机密,我们呼吁中国政府将全部数字公诸于众,这方面数字保密时间太长了,不仅令我们无法做出评估,中国的专家们也很难就此做出准确判断。” 法新社援引大赦国际今年早期的一项报告说,中国每年的处决人数“据信数以千计”。按照处决人数多少排名,2009年名列第二位的国家是伊朗,该国执行死刑的囚犯为388人。报道援引中国日报的话说,中国今年执行的68例死刑中,44例并不涉及暴力犯罪。 *好事一桩* 独立媒体评论人士凌沧洲对美国之音说,审议取消部分死刑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我认为,经济犯罪取消死刑是应该的,我是支持的,因为这种犯罪没有对社会迫在眉睫的威胁,另外剥夺人的生命不是目的。我觉得,总体来讲,这是一件好事。” 新华社说,废除对一些经济犯罪使用死刑,基于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这样的修法不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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