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警察谁是弱势群体
杨金柱和周泽律师于2010年9月19日至24日四次往返益阳与长沙,要求会见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犯罪嫌疑人陈玲,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多次要我们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四次“查无此人”。我们两位律师一点办法都没有,被当做猴子般耍来耍去。10月29日,杨金柱、周泽律师和两位记者再一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该所第五次“查无此人”。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1 月 19, 2010
杨金柱和周泽律师于2010年9月19日至24日四次往返益阳与长沙,要求会见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犯罪嫌疑人陈玲,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多次要我们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四次“查无此人”。我们两位律师一点办法都没有,被当做猴子般耍来耍去。10月29日,杨金柱、周泽律师和两位记者再一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该所第五次“查无此人”。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1 月 18, 2010
“ 一旦与警方对抗,全国警察共诛之”,这是怎样的一个权益共同体?民警任何时候受到侵害,都必须“第一时间维权”。所谓“第一时间”,居然就是“不问对错” 地组织慰问,是由组织进行的“第一时间跟进维权,敢于叫板,敢于拍桌子”。不问青红皂白已经到了顾不上对错的地步,这是在为警察维权,还是在为权力暴虐张目?没有谁对人民警察有天然敌意,但对权力的警惕却是任何一个现代民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元素。有力量可以让我们对权力保持怀疑,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社会对权力保有起码的制衡,绝不算过分的奢求。而这其中,比警察维权更为紧要、更加迫切的,恰恰是这本还脆弱的舆论监督。也正是这些被敌视、被防范的舆论,在维护包括警察在内的整体公民权益过程中,开始起到一些作用。哪怕仅以重庆的打黑除恶为例,那些警察涉案等恶劣案件,媒体的深度介入与舆论监督,对于警界的清理门户与自身建设也是意义非凡。说到痛处你当然可以喊,但不能因此就对舆论产生条件反射般的抵抗。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1 月 16, 2010
王立军讲话读后感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最近有一篇关于“警察维权”的讲话,在网上流布甚广,引起众人关注。笔者拜读之后,毛骨悚然,暗自告诫自己,今后一定要对重庆的警察同志敬而远之。最佳选择,是根本就不入那个地界。何以一文惊心如此?只缘文中传递出的信息令人不安。 第一,读出了满腹怨气。虽然文中点明的怨气对象是老板、新闻媒体、纪检督察部门及个别基层领导干部,但怨气弥漫开来,任何一个被认为“与警方作对”的人,恐怕都不免被波及。这样一种与社会许多人处于对立面的意识状态,又手握专政暴力工具,决不是社会的福音。 第二,读出了自我圣化。将警察职业神圣化,强调风险及奉献,相应的就会要求感恩戴德和敬仰服从,就会强化救世主意识,弱化对民众的服务意识。其实,警察也就是万千职业中的一种,论风险未必比得上矿工,论待遇低不过农民工,论受气不及街头摊贩,论奉献比不过民办教师。自我圣化是满腹怨气的根源。 第三,读出了蛮横霸气。开车撞死警察,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肇事,应由法院认定;该不该劳教,应由劳教委员会认定,都成了长官意志的主观判断,是维权还是乱法?是执法还是报复?大讲现场开枪处置的“果断”,则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至于所谓对新闻媒体的“两起”,更是对社会监督的公然对抗。 第四,读出了特权意识。以上三点,都有特权意识潜寓其中。但最突出的表现,是将侦讯的国家权力,变为一个职业团体的自我保护和施行报复的工具。“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这一赤裸说辞,威胁意味溢于言表,也使民众对重庆司法公信力彻底丧失了信心。 可以预见,重庆警方在这种讲话思想指导下,行事将更为强势凌人;所谓“内部人意识”将更为强化,而民众将更为沦入弱势且不明真相。警察专政的风险,隐然浮现。 在市局党委 2010 年第 22 次会上的讲话 王立军 2010年10月16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主题就是:调查、督办、维权。这项工作市局党委高度重视。我在大会小会上讲,曾强调过数十次关于维权工作和怎么维权,这两年我疾言厉色批了也不下15次。但民警维权工作却被纪检督察部门和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淡化。 这严重影响了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让民警感到很无奈、很无助,挫伤民警斗志,丧失执法尊严,损毁警察形象,侵蚀队伍肌体。 两年前,有一个老板驾车撞死了警察,光磊书记批的是杀人,刑警总队认定的也是杀人。那个老板给几十万一忽悠,陈洪刚等人就将该案定为交通肇事,把肇事者放了。如果现在,不仅判他,至少让他拿120万;因公殉职,公安机关还得补偿几十万,整个费用应该在150万至200万左右。当时就准备严肃处理陈洪刚等人。按照重庆话讲,像陈洪刚这样的领导干部是“方脑壳”、“乱劈柴”。最后陈洪刚来了,拿个小本,说要向我汇报。第三次来的时候,我就说陈洪刚你出去。生命这么可贵,我们能在乎几十万块钱吗?我今天讲这件事什么意思?想说明其中 折射出的是有的领导干部良知、德品和职业的缺失,对民警缺乏感情。 极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与违法犯罪人员、与“老板”勾结,一旦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案件,充当说客,观望等待,让民警忍气吞声,忍辱含泪。有的民警被打得头破血流甚至致残,可最后什么结果?往医院一送,给几万块钱就不了了之。 现在甚至出现一个怪圈: 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后,主要看市局领导的批示来决定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方式和力度,决定民警被抚慰、被慰问的深度和广度。大家想过没有?我们让民警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冲上去,让规避风险是零的民警用生命和鲜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他们受到侵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损伤、人格受到侮辱的时候,纪检督察和相关组织特别是基层领导不能够为他们撑腰,为他们仗义执言,及时抚慰他们的心灵创伤,安慰他们的家人,维护他们应该得到的尊严和正义,你怎么培养民警忠诚、正直、勇敢、爱民的核心价值观?如何提振队伍的精、气、神?怎么能够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而且,如果对战友没有真情,对社会怎会有感情;不能为战友伸张正义,怎么为老百姓、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对战友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怎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纪检督察这次在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时,对民警缺乏感情,又出现了不认真、不深入、不负责等问题。这个案子老百姓都知道,纪委督察去调查的时候, 第一 ,问民警没有?如果问了,民警肯定要说砸相机、打警察的事。 第二 ,余海波在现场说的那些话为什么丢了?你们走访老百姓没有? 第三 ,有没有县局或者当地党政干部出面游说,要把这件事隐瞒下来? 第四 ,要么你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四种情况前三种我非常看重。你看网上就写了,亿万富翁暴打交巡警。余海波和拆违的县综合执法大队发生对峙,3次堵断公路,并指使几十名工人和打手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武隆县交巡警。还说给我打,打的就是这些小警察,工资他发,有事他负责。网民还称,“余海波关系硬得很,与县上多位领导是铁哥们。”这些帖子的访问数是多少?10月3日晚上10时46分开始,到4日下午4时,访问数达到4120。大多数网民支持警方秉公执法,希望严惩凶手。纪检督察去调查的民警难道还没有老百姓有正义感?现在武隆县局一看事不好,把砸相机的事报上来了。余海波在当地能成为黑社会,肯定有几个公安干警包括县委和政府的干部要跟着进去。你们调查的人到那儿干什么去了?为什么没把余海波的黑社会背景查出来?为什么余海波到场说的那些话给丢掉了?为什么砸相机的事没写上来?对这件事, 市局党委责成纪委对负责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的民警予以严肃问责,并通报全局。 我们本身的定位就是, 和平时期最不能享受和平的人,寓意就是舍小家为国家,舍一人为大家 。公安机关如果自己不维护民警的权益,只依靠社会舆论和怜悯过日子,这是一种悲哀。我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警察,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警察,执法权威绝不容挑衅,法律尊严绝不容亵渎。国外的黑恶组织和有组织犯罪,他们甚至和政府对抗,但从来不敢和警方对抗;一旦与警方对抗,造成警察被伤害,全国的警察都将诛之。 重庆警方也将如此,同仇敌忾,全力以赴。谁胆敢藐视法律尊严,挑战执法权威,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侵害民警合法权益,威胁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无论其背景有多深,经济实力有多雄厚,都将予以严惩。危及民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要果断处置,依法击毙。维系民警和群众的生命指数,确保最大安全,先发制敌,减少中间过程,各级公安机关都要负起责任。 对余海波这样的不法之徒,就是要重拳出击,严惩到底。要立即成立专案组,选派精兵强将迅速全面突破。要严查其涉黑背景,深挖“保护伞”。对已抓获的涉案人员,要采取异地关押,立即突审。对涉案人员,要依法全部缉捕,至少劳动教养三年。对用于堵断公路的渝.ANV678号宝马车及其它几台车辆,全部以作案工具罚没。要查封其全部的涉案公司。要加强对外报道,强化舆论导控,彰显公安机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执法权威,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对于这个案子,我第一时间就明确批示: 建华:肇事者全部教养三年,不投送。 我还批了一条:另: 其宝马车等以作案工具罚没 。派人指导。昨天武隆的干警就说:“这小子在我们这儿是一霸,打警察算什么?这下可为我们争了口气,不然这事又完了。” 我们领导举手之间一个批示就能为民警找回一点尊严,让全体民警深受感动和鼓舞,让老百姓感到公安机关有能力、有正气 。现在梁平、大足、武隆的警察在当地没底气,抬不起头。过去还有合川,张克孝去了以后改变了。就涪陵发生的事情,我告诉值班的领导要有敏感性,要导控,要具备经验,任何时候都要从容应对。 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 “ 双起 ” , 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 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 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 今天为什么紧急召开党委会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维权,让民警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让他们感到有强大的后盾支持和坚强的政治保障,让民警敢于大胆执法、理直气壮执法、有尊严地执法。政治部绩效处和纪委要拿出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维权的量化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民警任何时候受到侵害,都必须第一时间维权。 政工是先导,单位政委、政治处主任及有关政工干部必须第一时间前去看望慰问,不问对错,首先抚平民警心灵创伤;纪检督察要第一时间跟进维权,敢于叫板,敢于拍桌子;对不法分子,全市公安机关都必须同仇敌忾,依法严厉打击,毫不客气。 慰问民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是重大节日和传统佳节; 二 是英烈及因公牺牲民警家属、伤残民警; 三 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群体以及因公负伤民警。养廉怎么养?就这么养出来的。如果民警都能得到慰问、得到关心、得到维权,感到组织时刻在关心、慰问和鼓舞他,有领导为他仗义执言、操心奔波,那么民警的精神就会得到安慰,物质就会得到保障,那些社会渣滓、流氓地痞、黑恶势力乃至党政说客,就根本没有机会和可能让民警放弃尊严和权益。要强大,首先要自己强大。 本次会议的新闻信息,要以市局党委 紧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强调带着责任和良知维护战友及其家人生命安全 为题尽快挂网。本次会议纪要和我在会上的讲话一并挂网。 要以科所队为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感悟,并在会议纪要的首页签字。要围绕价值观、人格、尊严与维权深入开展讨论。 近期的警营文化沙龙,也要结合市局党委的要求,专门组织讨论活动。区县局、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政工纪检部门负责人,要手写出2000字以上的心得感悟。各单位要收集民警在学习讨论中的具体反映,并形成专报。签字首页、心得感悟、收集民警反映的专报,要分别上报市局政治部和纪委。政治部和纪委要以简报形式择优登载。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1 月 15, 2010
重庆公安局长:一旦与警方对抗,全国警察共诛之 作者:王立军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来源日期:2010-11-15 本站发布时间:2010-11-15 10:45:01 阅读量:944次 在市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 王立军 2010年10月16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主题就是:调查、督办、维权。这项工作市局党委高度重视。我在大会小会上讲,曾强调过数十次关于维权工作和怎么维权,这两年我疾言厉色批了也不下15次。但民警维权工作却被纪检督察部门和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淡化。 这严重影响了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让民警感到很无奈、很无助,挫伤民警斗志,丧失执法尊严,损毁警察形象,侵蚀队伍肌体。 两年前,有一个老板驾车撞死了警察,光磊书记批的是杀人,刑警总队认定的也是杀人。那个老板给几十万一忽悠,陈洪刚等人就将该案定为交通肇事,把肇事者放了。如果现在,不仅判他,至少让他拿120万;因公殉职,公安机关还得补偿几十万,整个费用应该在150万至200万左右。当时就准备严肃处理陈洪刚等人。按照重庆话讲,像陈洪刚这样的领导干部是“方脑壳”、“乱劈柴”。最后陈洪刚来了,拿个小本,说要向我汇报。第三次来的时候,我就说陈洪刚你出去。生命这么可贵,我们能在乎几十万块钱吗?我今天讲这件事什么意思?想说明其中 折射出的是有的领导干部良知、德品和职业的缺失,对民警缺乏感情。 极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与违法犯罪人员、与“老板”勾结,一旦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案件,充当说客,观望等待,让民警忍气吞声,忍辱含泪。有的民警被打得头破血流甚至致残,可最后什么结果?往医院一送,给几万块钱就不了了之。 现在甚至出现一个怪圈: 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后,主要看市局领导的批示来决定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方式和力度,决定民警被抚慰、被慰问的深度和广度。大家想过没有?我们让民警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冲上去,让规避风险是零的民警用生命和鲜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他们受到侵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损伤、人格受到侮辱的时候,纪检督察和相关组织特别是基层领导不能够为他们撑腰,为他们仗义执言,及时抚慰他们的心灵创伤,安慰他们的家人,维护他们应该得到的尊严和正义,你怎么培养民警忠诚、正直、勇敢、爱民的核心价值观?如何提振队伍的精、气、神?怎么能够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而且,如果对战友没有真情,对社会怎会有感情;不能为战友伸张正义,怎么为老百姓、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对战友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怎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纪检督察这次在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时,对民警缺乏感情,又出现了不认真、不深入、不负责等问题。这个案子老百姓都知道,纪委督察去调查的时候, 第一 ,问民警没有?如果问了,民警肯定要说砸相机、打警察的事。 第二 ,余海波在现场说的那些话为什么丢了?你们走访老百姓没有? 第三 ,有没有县局或者当地党政干部出面游说,要把这件事隐瞒下来? 第四 ,要么你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四种情况前三种我非常看重。你看网上就写了,亿万富翁暴打交巡警。余海波和拆违的县综合执法大队发生对峙,3次堵断公路,并指使几十名工人和打手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武隆县交巡警。还说给我打,打的就是这些小警察,工资他发,有事他负责。网民还称,“余海波关系硬得很,与县上多位领导是铁哥们。”这些帖子的访问数是多少?10月3日晚上10时46分开始,到4日下午4时,访问数达到4120。大多数网民支持警方秉公执法,希望严惩凶手。纪检督察去调查的民警难道还没有老百姓有正义感?现在武隆县局一看事不好,把砸相机的事报上来了。余海波在当地能成为黑社会,肯定有几个公安干警包括县委和政府的干部要跟着进去。你们调查的人到那儿干什么去了?为什么没把余海波的黑社会背景查出来?为什么余海波到场说的那些话给丢掉了?为什么砸相机的事没写上来?对这件事, 市局党委责成纪委对负责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的民警予以严肃问责,并通报全局。 我们本身的定位就是, 和平时期最不能享受和平的人,寓意就是舍小家为国家,舍一人为大家 。公安机关如果自己不维护民警的权益,只依靠社会舆论和怜悯过日子,这是一种悲哀。我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警察,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警察,执法权威绝不容挑衅,法律尊严绝不容亵渎。国外的黑恶组织和有组织犯罪,他们甚至和政府对抗,但从来不敢和警方对抗;一旦与警方对抗,造成警察被伤害,全国的警察都将诛之。 重庆警方也将如此,同仇敌忾,全力以赴。谁胆敢藐视法律尊严,挑战执法权威,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侵害民警合法权益,威胁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无论其背景有多深,经济实力有多雄厚,都将予以严惩。危及民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要果断处置,依法击毙。维系民警和群众的生命指数,确保最大安全,先发制敌,减少中间过程,各级公安机关都要负起责任。 对余海波这样的不法之徒,就是要重拳出击,严惩到底。要立即成立专案组,选派精兵强将迅速全面突破。要严查其涉黑背景,深挖“保护伞”。对已抓获的涉案人员,要采取异地关押,立即突审。对涉案人员,要依法全部缉捕,至少劳动教养三年。对用于堵断公路的渝.ANV678号宝马车及其它几台车辆,全部以作案工具罚没。要查封其全部的涉案公司。要加强对外报道,强化舆论导控,彰显公安机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执法权威,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对于这个案子,我第一时间就明确批示: 建华:肇事者全部教养三年,不投送。 我还批了一条:另: 其宝马车等以作案工具罚没 。派人指导。昨天武隆的干警就说:“这小子在我们这儿是一霸,打警察算什么?这下可为我们争了口气,不然这事又完了。” 我们领导举手之间一个批示就能为民警找回一点尊严,让全体民警深受感动和鼓舞,让老百姓感到公安机关有能力、有正气 。现在梁平、大足、武隆的警察在当地没底气,抬不起头。过去还有合川,张克孝去了以后改变了。就涪陵发生的事情,我告诉值班的领导要有敏感性,要导控,要具备经验,任何时候都要从容应对。 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 “双起”, 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今天为什么紧急召开党委会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维权,让民警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让他们感到有强大的后盾支持和坚强的政治保障,让民警敢于大胆执法、理直气壮执法、有尊严地执法。政治部绩效处和纪委要拿出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维权的量化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民警任何时候受到侵害,都必须第一时间维权。 政工是先导,单位政委、政治处主任及有关政工干部必须第一时间前去看望慰问,不问对错,首先抚平民警心灵创伤;纪检督察要第一时间跟进维权,敢于叫板,敢于拍桌子;对不法分子,全市公安机关都必须同仇敌忾,依法严厉打击,毫不客气。 慰问民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是重大节日和传统佳节; 二 是英烈及因公牺牲民警家属、伤残民警; 三 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群体以及因公负伤民警。养廉怎么养?就这么养出来的。如果民警都能得到慰问、得到关心、得到维权,感到组织时刻在关心、慰问和鼓舞他,有领导为他仗义执言、操心奔波,那么民警的精神就会得到安慰,物质就会得到保障,那些社会渣滓、流氓地痞、黑恶势力乃至党政说客,就根本没有机会和可能让民警放弃尊严和权益。要强大,首先要自己强大。 本次会议的新闻信息,要以市局党委 紧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强调带着责任和良知维护战友及其家人生命安全 为题尽快挂网。本次会议纪要和我在会上的讲话一并挂网。 要以科所队为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感悟,并在会议纪要的首页签字。要围绕价值观、人格、尊严与维权深入开展讨论。 近期的警营文化沙龙,也要结合市局党委的要求,专门组织讨论活动。区县局、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政工纪检部门负责人,要手写出2000字以上的心得感悟。各单位要收集民警在学习讨论中的具体反映,并形成专报。签字首页、心得感悟、收集民警反映的专报,要分别上报市局政治部和纪委。政治部和纪委要以简报形式择优登载。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1 月 15, 2010
就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鼓励对媒体和记者“维权”,我在微博上阐明机关和民警个人不宜对“歪曲”真相做出“攻击”报道的媒体和记者起诉——但可以澄清事实有限公开真相。其实,重庆对处理媒体,有比较成形的招数,否则《中国青年报》郑琳也不会有那篇被证明未经采访的“核心报道”。 考虑到有网友疑惑,特重发旧作于此,以为有心人撷取一二。我的观点形成,得益于萧瀚指点,但那时我年轻,官司凶悍文章嚣张,水准均非上品。案子至今六年了,没有宣判更难以期待。陈桂棣新作《等待判决》,去年已在宝岛出版,记述了我们的诉讼过程。至于西德书记,据我了解,不是临泉最坏的县委书记,他在阜阳的戾气中作人不算坏。何况迩来神州处处狼烟,酷吏残民以逞,不光对草民磨刀霍霍,其毒尤其远甚于永州之野所产之异蛇。 倘若旧作对西德书记及其部将有所冲撞,还望读者既要历史的看,又要比照现实的看,并恳请西德先生海涵。 浦志强 2010年11月15日 南京 —————————————- 陈桂棣等被诉名誉权纠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陈桂棣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虽然本案公正与否尚需通过判决结果来检验,我还是要对合议庭在庭审阶段所表现出的公正表示敬意;其次,我要对贵院在举证期限上的错误和剥夺被告举证权利的做法表示异议,对贵院在审判公开方面有失体面的若干做法表示遗憾。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张西德的名誉和临泉政府的形象,不在张西德及其手下的嘴里,而在临泉百姓的心中。我们相信,无论本案判决结果如何,临泉民众的千夫所指,早已将县委书记张西德盖棺论定,决非一场无事生非的诉讼所能左右。庭审表明,原告张西德集团是一个鱼肉乡里、口是心非、寡廉鲜耻的利益共同体,在一个更为神圣的法庭上,他们的身份无疑只能是被告。对于一系列以伪证干扰案件审判的无良官员,我们将在本文结尾部分提请合议庭予以惩处。 在雷延平律师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请予采纳: 一、庭审查明的事实 分析双方证据,我们确信合议庭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关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原告证人韩永忠和马俊,以白庙镇党委书记、镇长身份,矢口否认镇一级党委政府有加码情形存在。但各方证据显示,自1991年起,行政村、乡镇和县里层层加码,农民负担沉重。经过王俊斌、王向东等人多达数十次的上访,县委在上级压力下曾有过全部清退多收款项的决定;王向东等人证明,县里的处理决定仅仅是行政村两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解散并清退村级加码收费,乡镇和县里的加码至今尚未退清。这表明,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县委县政府,一直拒不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 农民负担的“两本帐”现实,证明张西德的临泉县委对中央减负政策一贯阳奉阴违。原告提交的1995年7月14日临泉县委、县长联席会议纪录显示,临泉存在农民负担两本账问题,即在“正式通知单外,还有非正式单。”与会者赵本金说:“有些地方群众手中两个本。”被告提交的王营村村民王洪远的缴税单据证实,为了掩盖真相,镇村政府给农民做了“两本帐”——数额大的是实际要交的税费,小的则是为对付上级检查的。当时王营村人均收入尚不足300元,但真假两本帐的数额竟相差92.45元。另据“93年1月6日临泉县委常委、县长会议记录”披露,与会者马朝军甚至认为:“现在中央精神透明度强,被一些人利用。”这表明,拒不执行中央减负政策,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是张西德时代临泉的一贯做法。 农民负担过重和各级干部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了诸多冲突。原告提交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阜阳地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证实,当时普遍存在用统筹提留款建法庭、派出所、党建室、治安亭的现象(临泉上访农民李新文北京救助站跳楼自杀的起因,就是他赖以为生的几间破房被派出所强行征用未予补偿),存在“组织小分队、突击队或动用司法力量催收催征”和“扒粮、牵牛、拉猪用以抵交提留集资款项”的现象。被告证人王向东、王洪超证实,他们因上访“闹事”被白庙镇党委书记韩永忠等人以查帐退款为名诓到镇里,王向东被韩永忠指使打手打成重伤。1993年1月6日临泉县委、县长联席会议记录证实,关庙镇已经发生了一起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爆炸事件,但时任镇长兼党委副书记的责任人马俊,竟被张西德平级安排到白庙任职。这份会议纪要还证实,高塘的一个村干部对农民私设公堂;证明县委常委张兆振对待持械游行示威的农民,主张“立即拘留起来”;证明张西德承认“从根本上说,我们处理事拖拉造成矛盾激化,开始并没有发生后来发生,如果下去,还可能要发生,甚至死人。”纪委常委李长华1994年1月26日的会议记录证实,张西德在会上承认:“方法不妥善,群众反映没解决,就去抓人,再一次激化矛盾。”“县委、政府有责任,有关部门、镇政府有责任,都要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 在“四二”事件真相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否则各位领导就无需强调查清真相了),阜阳地委书记秦德文、专员王怀忠、副书记肖作新等人,就表态坚决支持张西德和临泉县的镇压行动。秦德文甚至转述省委书记卢荣景的话说:“如果违法了,上访就放人,我们的专政工具还要它干什么。这些人打人砸车不抓还得了。” 凡此种种,结合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诸多的罚款、牵牛、扒房、株连等“绝招儿”,说明在张西德等安徽大小官员的心目中,老百姓并非政府服务的对象,而仅仅是“衣食父母”——官府但有所需即可前去横抢,农民倘有不从便会斧钺加身! 2.关于计划生育问题 被告证人任传春证明,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城乡,弥漫着“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宁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的叫嚣;甚至在阜阳至临泉的路旁墙壁上,至今还有“二孩必结扎、不扎就违法、违法必重罚,重罚为国家”的标语赫然在目。原告证人韦广进的证言证实,田桥乡在1995年秋季计生 “突击”活动中,曾有将鳏夫拉去结扎的怪事;王营村在突击月活动中,结婚没生育妇女要被罚款,甚至连打光棍儿也要被罚款!被告证人张绍阳证实,由于张西德实行株连政策,他这位与七旬老父相依为命的残疾人,仅有的几只羊也因邻居的超生而被抢走。 原告证据《关于田桥乡计划生育来信来访的调查报告》披露,从(1995年)9月15日起至11月17日的50天内,“据不完全统计,共作女扎手术966例,其中二女结扎262例,引产187例,流产358例,上环306例,合计征收各类款项约250万元。”“有些罚款项目毫无政策依据,纯属巧立名目,如无身份证、无结婚证、妇检条无日期、生育年龄与结婚证或户口本上不符、态度不好、骂人、干扰计生公务、说错话、结扎妇检不及时等也处以高额罚款。全乡约3000户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各类罚款,非计划外生育费罚款约150万元。”在田桥乡为此成立的六个工作队中,“200余人成份复杂,有无业青年,有从县城临时聘用人员,素质不高,┅┅不懂政策,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有的工作队赶猪、牵羊、扒粮食、砸门、破墙、扒房子、拉家具、毁坏私人物品。如北片工作队,扒粮约2.7万公斤,拉走缝纫机三部,家具两套、猪三头,扒房20多户。” 庭审表明,在张西德时代,临泉的计生“突击”活动已成为贪官污吏的摇钱树和聚宝盆,成为使农民濒临破产的灾难性事件。“有的乡村干部罚款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打白条,还有的罚收运费、汽油费。”时任临泉县计生委副主任的韩春生(即本案原告证人之一韩永忠),即有侵吞8000元计生罚款和酒后无照驾车压死一人的罪行。但这位无恶不作负案在身的酷吏,不仅逍遥法外而且官运亨通,而且至今仍任林业局副局长,李超调查报告要求对他的进行的“追查”“惩处”,在张西德的庇护下居然不了了之。 根据这份调查报告的认定,田桥乡“突击”行动过火的原因,是由于“党政联席会议动议征收款15%用于行政村计生服务室建设,35%用于工作队员工资、生活补助和举报人的奖金,50%归乡财政收入,客观上刺激了工作队成员的乱征滥罚行为。”而临泉县委政府对这次秋季计生突击活动所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张西德作为县委书记,理应对所有问题承担责任。 李超等人联合调查报告证实,“白庙镇王营村村民反映今年(1995年)9月1日,县里派300人的工作队到该村突击开展计划生育清查活动和强化节育措施时,少数素质不高的工作队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与田桥乡相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农民,巧立名目罚款,如结婚没生育的妇女及没有结婚的男性村民等。突击月活动中,白庙镇计生罚款数万元,40%留给行政村,60%被计生工作队分掉,该镇每天还要负担从社会上调来人员的工资和租车费,群众意见很大。”不难认定,这支工作队并不象原告证人刘启龙、朱占林、刘继珍、张东波等县计生委主管官员们所声称的那样的,是一支自带干粮饮水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仁义之师,他们是一群明火执仗的强盗!。很显然,这些官员在无耻地作伪证。 3.关于“四二”事件真相和责任问题 1994年4月3日,白庙镇王营自然村发生了一件震惊朝野的血腥事件。上百名全副武装的公安、武警闯入王营村,在县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李品政(本案原告证人之一)的指挥下,见人就抓见人就打。庭审证明,事发当天,一人被当场吓死,事后一人被冤死,十一人当场被抓并饱受酷刑折磨(其中包括来王营走亲戚的河南中学生,无一人与“四二”事件有关);上千人逃往河南达一月之久,回乡后也长期露宿田间地头。农民代表王俊斌等被通缉,王向东、王洪超被捕判刑。李超调查报告的结论证实,“少数干警和武警行为过激,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部分群众目前仍有冤气,长期不能息讼罢访,给做好该村的稳定工作带来了难度。”报告认定,临泉县委、县政府都是有责任的。原告证人李品政和公安局副局长高杰当庭证实,这次行动的总指挥,就是本案原告张西德。 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领导指示、司法判决、调查报告、建议对王向东“保释”的明传电报以及改变王俊斌等人处分的决定,体会死难者遗孀当庭下跪哭诉乞求昭雪的无比凄楚,结合村民对“四二”事件的切肤之痛,结论不言自明: “四二”事件真相直到1994年9月26日仍未查清,警方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省地领导的认可;对“四二”事件的处理是以县为主,省地事后表示支持和协助,镇压责任主要应由张西德的县委承担;“四二”事件现有司法判决和调查结论,都是建立在警方对“人犯”和“证人”屈打成招的基础之上的;对王向东实行“保释”或“保外就医”,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明知镇压错误的情况下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 “四二”事件是发生在张西德任职临泉时期的一场悲剧,是黑恶化的基层政权与农民矛盾激化的极端表现。我们认为,当晚农民的自卫和抗暴行为具有天然合法性,张西德策划和主持镇压行动,是无耻的和有罪的。只有对“四二”事件展开中立调查,方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只有依法追究张西德等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才能抚平和慰籍遇难者的在天之灵,为日后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4.关于张西德的口碑和个人风采 原告的一系列文件和证人证言,除证明临泉认真执行中央政策并未阳奉阴违外,还想证明张西德为人谦和、理论水平高、对临泉贡献大,卸任之际未被群众围攻,证明他是临泉最好的县委书记。但事实胜于雄辩,文件只能证明张西德开过会发过文件,不能作为文件精神得到了落实的证据。更何况,文山会海夸夸其谈指点江山百无一用,本来就是历代守成之君官僚主义的表现,是腐败的变种。张西德处心积虑组织的文件,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反而有助于了解当年临泉政坛的黑幕。 原告证人大多是张西德暴政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普遍在张的手里得到提升和庇护,并且双手沾满了临泉百姓的血汗,如李品政、韩永忠和马俊;间或也有王俊斌这样当年的农民领袖,但此时他已成了贪污救灾款物和霸占公共池塘的村党支部书记和上访对象,以及若干言不由衷衣衫褴褛的农民。他们奉命证明的是,没看见张书记干坏事(孟子云君子远庖厨原本无需张书记亲历亲为),没听见张书记说狠话(比如论述“七个坟头”和“一个人头”的关系);李品政、高杰等人视力所及没看见警察打人,刘体民、林平等狱卒没看见刑讯逼供;贺电、韦广进、戴俊民等人没看见张西德被围攻。更有甚者,秘书出身的刘全俭、彭伟、韦刚等人嘴上盛开喇叭花,当庭给我们烙出了一张书记大人勤政爱民公忠体国匠心独具的硕大画饼。但他们恰恰忘记了,从逻辑上讲,这些人没看见、没听到张西德的某些言行,只能证明他们没看见和没听见,不能证明张西德没说和没做。只要有人听见和看见了,就足以证明张说了和做了。 我们的证人任传春证明,他亲眼看见计划生育宣传车上的标语是“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和“宁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他还证明他曾从田桥乡党委书记马天成出示的县委文件中,看到过这句让陈桂棣、春桃夫妇“直伸舌头”的血腥口号;王向东本人和王俊斌当年联署的控告信证实,张西德说上访群众是“胡鸟闹”,大吼“我今天就是不给你们处理!你们有本事就给我使劲闹,闹得越大我就越好处理,你们有本事到我跟前来呀!”;王向东、王洪超、张绍阳和死了丈夫的张秀英证实,张西德是最烂的县委书记;身有残疾的张绍阳因计划生育的株连政策而失去了自己的羊,他和任传春等三千人一道参与了1996年初对张西德的“围攻”,并且因打了张西德两巴掌而被公安局长闪步轩(此人现已因巨额贪贿入狱)处以三年劳动教养。在“教养”期间,张绍阳相依为命的老父亲凄惨的死去。他说他对张西德的感情是“咬他一口都不解恨”!用文人语言形容张绍阳对张西德的粗口,恐怕也只有“食肉寝皮”能稍稍契合。由于张西德在“四二”事件中的凶残,王营村妇女事后甚至用他的名字来吓唬淘气的小孩子。苛政猛于虎,张西德之谓也! 张西德请来的证人戴俊民,一位衣衫褴褛的50岁农民,在我的当庭追问下,还是咬紧牙关坚决不肯承认张西德是一位“好书记”。王向东证实,当年临泉城乡曾广为传唱的民谣是:“临泉来了个西德兔儿,撅撅的嘴大大的肚儿,先扒房子后修路,扒完房子不补助,把俺逼得没地儿住”。甚至张西德引以为荣的临泉县城市建设,我们也有证据证明,十年前被拆迁的农民至今仍未得到补偿,他们并非像张西德想象的那样“富得流油”,甚至想给他“立个碑”。西德书记的恩德,实在是罄竹难书! 张西德在庭审中的表现,表明他虽然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但确实没有多少文雅气,讲话离开稿子“跟个粗人没两样”。道理很简单,有文凭不等于有修养,识文断字也不等于有文雅气。合议庭应该看到,张西德在民事程序中携带保镖出庭,说明他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之“民愤极大”心知肚明!张西德本人的文雅程度也因此可想而知!他无视法庭纪律,让人当庭散发诋毁陈桂棣的文字材料;他旁若无人的提醒证人韩永忠和朱占林应该怎么作证;他走下原告席为劳苦功高气宇轩昂的证人李品政端茶送水;他承认购买奔驰车被纪委处分的事实,但又表示一直对此耿耿于怀;看上去他不仅远比泪涟涟的张秀英们要冤,甚至比窦娥还要冤!他甚至明确表示,在知道了临泉百姓的苦难和下属的无道之后,仍然不感到丝毫抱歉和后悔;至于他和各位证人忿忿然的所谓“五短身材”问题,合议庭明鉴,陈桂棣夫妇文中以此形容张西德至多是客观描述,若以“人高马大”或“相貌堂堂”来形容五短身材的他,那才真是无中生有的“描写失实”,那才会构成对张西德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庭审查明的事实是: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农民负担确实过重;对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临泉县委县政府一直在阳奉阴违;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方面,临泉出台了一些过激的政策和口号,包括夫妇“双结扎”和“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对此张西德本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西德是“四二”镇压行为的主谋和总指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西德对待群众的态度和处理事态的盲目性,以及当庭非同寻常的表现,说明他虽然识文断字自命不凡,但确实没有多少文雅气,跟个“粗人没两样”;考诸张西德的体态和身材,涉案作品用“五短身材”刻画他属于客观描述,不属于侮辱性语言。换言之,涉案作品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张西德人格的内容,不构成对张西德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二、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若干瑕疵 作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我们相信阜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是慎重的,我们无从怀疑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的初衷。但不容否认,贵院已经出现的诸多程序错误,已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中国司法的体面,并将导致本案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法院受理本案违反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证据规则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即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我们认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需建立在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基础上。本案原告既然起诉三被告名誉侵权,即须提交支持涉案作品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鉴于作家撰写作品和出版社发行期刊的行为本身,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原告仅有刊发涉案作品的《当代》杂志,尚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换言之,阜阳中级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规定。 2.法院驳回延期举证申请并拒绝接受被告举证,是对证据规则的误解,损害了三被告诉讼权利。 证据规则第3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鉴于三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的15日内依法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其举证期限并未如原告所谓已于2月23日届满,而是发生了法定的阻却事由。证据规则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显然,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送达之后,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延期举证的申请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退一步讲,根据证据规则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三被告的延期举证申请即使被当庭驳回,但在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日当天举证,至少是应当被接受的。鉴于放弃质证权利是张西德的自主行为,法院不应在对方拒绝质证的情况下重新给予其质证机会,否则就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合议庭有权拒绝三被告延期举证申请,但他们恰恰没有理由以所谓举证期限届满为由驳回申请,因为此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至于法院拒绝接受被告举证,更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粗暴践踏,我们对此不能接受,并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高级法院进行申诉的权利。 3.“谁主张谁举证”不应被理解为“谁是作者谁举证”。 原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由,要求被告对涉案作品不构成侵权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这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误解。在原告看来,既然涉案作品批评了张西德,就有义务证明张西德对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阳奉阴违,对农民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敷衍拖拉,对“四二”事件的悲剧性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原告在法律专业领域之外探讨举证责任,几乎让我们无话可说无言以对。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主张”指的是诉讼主张,即原告应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其反驳诉讼请求的主张也负有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第2条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则应承担败诉后果。作为名誉权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内的侵权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西德既然提出涉案作品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就有责任证明文章内容如何失实和如何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否则其诉讼请求就应当被驳回。 4.审判公开原则的要义,在于方便旁听和采访,而不是对其加以限制和剥夺。 “不能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上业已展现的事实”,这是现代普通法早就确立的准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2004年8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甚至用“只有公开审判,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来强调其重要性。他指出,只有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他要求各级法院实现审判的全面公开,贯彻直接诉讼、言辞诉讼和不间断诉讼原则,并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根据这一原则,决定是否旁听或报道庭审过程的权利,不在法院而在公众和媒体。法院对于旁听和采访的手续安排,并非审批制意义上批准权——因为法院无权不批准!法院应当公平满足各界群众参与旁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旁听和报道庭审活动的权利,无权自行设定诸多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法院既不能取消、也不能通过设定前置程序来限制某些媒体的采访。 本案证据交换阶段,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无端剥夺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的权利;在庭审阶段,又为境外媒体的采访设置了先到几百公里以外的安徽高级法院取得批准的备案程序,从而导致所有的境外媒体无法公开进场采访;对于满足了条件的到场媒体,又规定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甚至通过向机关干部和本院法官大量发放旁听证的行为,客观上将大批关心本案的民众拒之门外。我们认为,上述做法都是不体面的,是违反和变相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表现,这将有损中国司法的形象。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们援引宪法的权利条款的原因,在于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而是关系到公民是否具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创作自由等宪法权利,以及掌握公权力的张西德是否有权假手司法程序追究公民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和揭发行为。本案非同小可非比寻常。 1.现行法律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第8条第1款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纠纷,法院处理的原则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我们认为,言论、出版和创作自由,乃至检举、揭发和控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一个民事程序所能审查。作家和出版单位撰写和发表作品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谈不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原告张西德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涉案作品的发表而有所降低。我们已经证明,张西德作为临泉县委书记,早在其任职期间就已经声名狼藉,以至于涉案作品已很难以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官方对其顶风违纪的处分决定,报章对其不良行径的评论报道,民间口耳相传的诸多民谣,卸任之际被三千农民围攻的场面,以及被告证人王向东、王洪超、张绍阳等人的当庭表态,都说明在临泉百姓的心中,张西德早就是最坏的县委书记,他的名字甚至可以被用来恐吓幼童。我们看到,在临泉他大权独揽一手遮天,既能包庇负案在身的罪犯韩永忠逢凶化吉官运亨通,亦可违法撤换一位村委会主任;他既是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四二”镇压事件的责任人。他当然可以欣欣然地把临泉已有的成就归功于自己,但同时也难以推卸临泉至今依然贫穷落后的责任。 从张西德本人以及出庭为其作证的李品政、刘启龙、朱占林、刘继珍、高杰、韩永忠、马俊、贺电等临泉官员对农民的态度,我们看到了张西德及其手下酷吏们视百姓为草芥的冷酷,看到了他们对于农民因自己的暴戾所蒙受的苦难,至今其犹未悔的铁石心肠。昔孟子尝谓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张西德以铁腕残民以逞,恰恰是临泉百姓报之以“食肉寝皮”的前因。面对此情此景,假如一定要陈桂棣夫妇高抬贵手,在书中把张西德写得好看一些,岂非强人所难,硬逼着这对伉俪“无中生有”地“自行捏造”吗! 因此,即使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涉案作品亦不构成对张西德名誉权的侵犯。 2.公共人物概念和实际恶意原则 名誉权纠纷案件,因其涉及个人权利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因而属于侵权领域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公共人物要求司法不加区分给予其与普通人“平等”的保护,已经使司法成为言论自由的杀手。时下“恶人纷纷先告状”的现实表明,对新闻出版单位和批评家滥用诉权,已经成为公共人物拒绝监督和批评的有力武器。 麦迪逊认为“是人民有权监察政府,而非政府有权监察人民。”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指出:“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义务,正如行政是政府官员的义务一样。”“有关公共事务的辩论往往会包含激烈与尖刻的成分,有时甚至是对政府和官员的令人不悦的攻讦,但这种辩论应当不受束缚、活跃且完全开放。”我们认为,既然政府官员履行职务的言行受到了机关的庇护和豁免——受害者无权要求公职人员就其职务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与普通人相同的责任,因而从平等的角度出发,法律同样应当保护公众对于官员和机关享有哪怕是失实或者是尖刻指责的权力——除非官员能够证明批评者具备主观上的实际恶意。 所谓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漠视真伪地予以发表,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概念。这说明,法律对于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力度,应当大大弱于其对于普通人名誉的保护。在类似本案这种关乎官员操守和公共形象的诉讼中,更是应当适用名誉权的反向倾斜保护规则,从立法和司法角度侧重限制官员的诉权和胜诉权,以保护言论自由和批评的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张西德并非政府首脑,但他却是掌握了临泉县最高权力的“一把手”——县长必须听命于县委书记。鉴于陈桂棣夫妇对县委书记张西德的批评,是建立在批评临泉县公共政策的基础上,本案便因此具有了超乎寻常的宪法意义。按照我们心仪已久的原则,任何针对县委书记张西德角色的批评,即使存在事实出入和令人不快的侮辱性言论,除非原告证明批评者具备主观上的实际恶意,否则张西德个人不能提起诉讼,当然更不可能胜诉。更何况,法庭调查的事实早已表明,陈桂棣夫妇书中对张西德书记的描写居然句句属实,几乎毫无失真之处。 我们已经指出,涉案作品关注的是“三农”困境、基层民众的苦难和基层政权职能的异化,属于公共话题;作者撰写报告文学作品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和发行文学期刊的行为是其经营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同样不构成侵权;涉案作品对原告形象的刻画,不是对其私生活领域内容和特征的铺陈演绎,而是将其放在临泉县委书记的岗位上加以评述,是针对其公众形象和工作作风的描写与述评;现实生活中慈眉善目的张西德,不能抹煞临泉民众眼中凶神恶煞般的县委书记形象。庭审的过程充分证明,假如不将自然人张西德与县委书记张西德区分开来,本案的审理结果最终只能是一笔糊涂账。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看到,原告游刃有余地在“自然人张西德先生”和“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这两个角色之间自由切换。我们注意到,原告从来不曾、也不可能以张西德先生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是开会、发文件、视察工作,他都是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但在本案的法庭上,他却始终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挺身捍卫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的名誉权!按照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逻辑,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县委书记,但谁都不能碰着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的一根毫毛,否则他就构成了对自然人张西德先生名誉权的侵犯! 庭审伊始,我们曾请求合议庭增加一个审理的焦点,即县委书记张西德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就其职务行为所遭受的批评提起名誉权诉讼,但被合议庭以在理论界对此尚存争议为由拒绝。长达四天的庭审表明,双方的交锋无时无刻不围绕着这个话题展开!道理很简单,即使雄才大略如邓小平先生者,倘若他仅仅是一个“中国人民的儿子”,恐怕老人家就算在南海边画上一万个圈儿,那里也不会“奇迹般的崛起座座城”!在本案中,假如张西德不是临泉县委书记而仅仅是一名普通公民,那么他就既无力造福桑梓,更无从为祸一方——他只能上访!在此,我们不能不对合议庭的知难而退深感遗憾。 借用张西德同志的口头禅,除非首先厘清张西德先生和张西德同志之间的角色交叉问题,否则钱伟光审判长任何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的高调,都只能是“胡鸟扯”! 四、结语和期待 我们认为,涉案作品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自然人张西德人格的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陈桂棣、吴春桃夫妇作为一对有良知的作家,通过作品所表现出来的敏锐、执著和奉献精神,恰恰是当代知识分子身上所不应缺少的;面对农民的苦难、农业的困境和基层官员的诸多违法行径,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不避利害地秉笔直书。张西德原任临泉县委书记,又是现任的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共官员,属于典型的公共人物,他理应体面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无权就其公职行为引发的批评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因而其起诉和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我们还注意到,张西德及其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有诸多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予惩处。双方证据显示,张西德至少涉嫌通过检察院工作人员宋国法收买田桥乡村民任传春作伪证。在张西德的证人中,至少下列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明目张胆地提供了伪证。他们是:李品政(现任临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四二镇压行动的前线指挥官)、刘全俭(时任县委办公室主任,现任阜阳市颖泉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刘启龙(时任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县长,现任临泉县政协副主席)、朱占林(原任临泉县计生委主任)、彭伟(时任县委办公室秘书科长,现任临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刘继珍(时任计生委副主任,现任临泉县纪委常委)、张继波(时任计生委官员,现任临泉县计生委副主任)、刘刚(现任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高杰(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四二镇压行动的直接责任人,现任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王者亮(现任临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永忠(时任白庙镇党委书记,后任县计生委副主任,现任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在当地臭名昭著且负案在身)、马俊(先后任关庙镇和白庙镇镇长兼党委副书记,现任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贺电(享受副科级待遇)、韦刚(现供职于阜阳市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王俊斌(原王营村上访代表,现任临泉县白庙镇王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我们确信,这些人不仅自己悍然出证扰乱视听,而且他们每个人手脚都不是干净的!阜阳的形象,就是毁在这些人的手里。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80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我们郑重提请合议庭对上述证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尊敬的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法官不应满足于遵循既有立法成为判决书的生产机器。法官职业的崇高性质,决定了你们是在为整个社会制定规则,你们将在具体判决中发现和创制合乎正义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将有可能为后来的立法者提供攻玉的它山之石。我们认为,你们的判决将表明,我们的社会能否容忍批评和监督;你们的判决将表明,公共官员的私德是否应该成为独立调查与中立评论的对象;最后,你们的判决还将表明,中国司法能否在金钱、权力和地方影响的重围中,以自身的良知承载起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重任。 本案关系到公民的四项宪法权利,因为出版单位的出版自由也是宪法权利;原告的身份是公共官员,属于典型公共人物,被告夫妇的身份是作家而且是公认的良心作家,双方当事人足够典型;涉案作品的体裁属于报告文学,批评的是官员操守和公共形象,行使的是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认为,本案有可能是迄今为止,最有可能成为中国式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一个案例,它甚至满足了成为一起世纪审判所需要的所有条件!如今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这个“东风”就是你们手中的司法裁判权!我们有理由期待包括贵院在内的三级中国法院,将以勇气、胆识和智慧,以在“张西德诉陈桂棣、吴春桃、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中的立场,来证明中国司法能够肩负起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使命! 审判长、审判员:虽非甲子日,不信东风借不来;只要努力过,不信东风唤不回!躬逢其盛,意在斯乎,小子何敢让焉!我们坚信,不论本案结局如何,我们所表述的理念,终将为中国法治的进步所接受。让我们共同因此而不朽!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陈桂棣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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