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元康

韦森 | 重读哈耶克之六

2011年10月12日 08:08:45    法治、自由与伟大社会      ——重读哈耶克之六      韦森      【内容提要】在哈耶克看来,只有在具有宪政民主政制的法治国中,当任何人不受制于别人尤其是政府官员的专断意志和命令而只受制于法律的统治时,才有真正的自由。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已经被初步引入到当今中国社会之中,但法治国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于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今天我们每个人是自由的吗?       自由(liberty),是哈耶克整个经济社会思想和他卷帙浩繁著述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照哈耶克看来,与“自由”概念相关联个人自由、自由财产制度、自由企业制度、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自由之宪政(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乃至自由社会,构成了他所憧憬和弘扬的“伟大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构件和本质特征。正如一位当代奥地利学派的论者Gottfried Dietze在“哈耶克论法治”一文中所言,在哈耶克的政治思想中,自 由乃是国家的最高的善(a state’s highest good),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原理(a supreme principle),亦是所有其它价值的源泉与条件。          从20世纪30~40年代起,哈耶克就对构成现代社会之基础的自由概念及其相关理念进行了一些探讨和阐释。在1944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中,哈耶克辨析并梳理了“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概念及其二者的关系,提出了“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一重要思想。在1960年出版的扛鼎之作《自由的宪章》的“导言”中,哈耶克一开始就指出:“自由的理想激发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使得现代西方文明取得了当下的成就;但是,对它所做的有效重述,却是在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他接着明确表示,写这本书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从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的综合视角对“自由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全盘性的重述”。随后,在《法、立法与自由》三卷中,哈耶克又对保障自由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做了全面的探讨,乃至在他晚期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又对他一生所弘扬的自由社会的基本理念做了一个综合性的总结和阐释。       在数十年的著述生涯中,哈耶克以自由概念为轴心,构建了一个深邃繁复且极其庞大的经济社会思想理论体系。对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理论,赞誉者有之,也不乏有尖锐的商榷和批评。譬如,约翰·格雷就曾在1981年《伦理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尖刻地批评了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说“他的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并且引致一个灾难性的范畴混乱”。华人政治哲学家石元康教授在一篇文章中也随格雷认为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是失败的,含混不清,且不能自圆其说。然而,多年后重读哈耶克的《自由的宪章》和其它著作,笔者却发现,哈耶克有关自由问题的论辩,理路极其清晰、精准、逻辑一致,直接承传了西方社会中自由主义的古典传统,是洛克和康德政治思想的一脉继承和发展。哈耶克的自由理论,对理解当代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运作,尤其是对一些处于转型期国家的政治改革和法治民主政制建设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什么对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会有如此截然相反的两种判断?哈耶克的学术著述语言晦涩,理论艰深难懂,且横跨多门学科,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很小原因,而不同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观察问题视角迥异,也只是解释其中的部分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两三千年来,各时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自由”的表述和解说实在是太多和太复杂了,以致在对自由的界定和理解上,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理论,无疑只是代表了其中的一派观点——尽管可能是西方社会古典自由主义的主流和传统观点。       按照以赛亚·柏林的说法,到20世纪50年代末,对“自由”就有了二百多种定义。有政治学学者最近称,现在对自由概念的定义已高达四、五百种。为了厘清对自由概念理解上的混乱,柏林曾提出了“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两分法。现在看来,尽管这一两分法在初始立论上逻辑自洽、清晰明白,但一旦把之运用到具体的法学、政治学、乃至经济学的理论论辩中,就变得十分复杂和纠结了。结果,当代政治社会思想发展史似乎表明,柏林的界说非但没使有关自由的争论变得更加清晰明朗起来,反而把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加复杂化和难以把握。反而,哈耶克的自由理论简明清晰、逻辑自洽,并且也大致符合人类诸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法则,并具有切实的当代意义。       哈耶克论自由,既不像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那样简单地认为“自由乃随心所欲之谓也”,也不像哲学家伯特兰·罗素那样理想化地认为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更不像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那样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法律和社会规则的约束(即反过来认定“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而是把“自由”理解为在法治保障下的一种私人领域(a private sphere)、一种人的生存状态。       按照亚赛亚·柏林的经典解释,自由的概念最初来源于个人希望能做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其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自己的工具,而不受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与柏林有些相似,在《自由的宪章》一开始,素来用辞特考究的哈耶克在原初含义上也把“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定义为“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arbitrary will)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但是当哈耶克从讨论抽象哲学意义上的个人自由(freedom)转向讨论法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上的作为一种权利边界的“liberty”(自由)和“liberties”(诸自由)时,他已不像伏尔泰、卢梭、黑格尔、马克思和罗素那样从个人行动及其欲望的追求不受任何约束和遭遇任何障碍的主观的或形而上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了,而是把“自由”理解为一个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私人领域”和一种现实的生存状态。借用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的译法和理解, 作为“liberty”的“自由”,乃是指一种在法治之法(the law of the rule of law)之下的“群己权界”。          对于“法治之法”之下的“liberty”,哈耶克解释道:“ 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他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很显然,哈耶克对自由的这种理解,直接承传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传统理念,尤其是洛克、康德和孟德斯鸠的古典主义自由观。康德曾说 :“如果人不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人即是自由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哈耶克博大精深的自由社会理论,只是康德的这一自由观的一种现代诠释 。       作为“liberty”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律和法律制度而言的,——或精确地说,自由只是在法治之下才有意义,说来是早在康德之前这一见解就十分流行了,且在英国光荣革命前后的一些宪法性法案的条文中有所体现。譬如,在《政府论》中,洛克就明确指出:“ 法律的目的不是消除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在所有人类组成的国家中,皆会有法律,无法律,则无自由 ”。另外,被哈耶克称作为19世纪伟大的法学家、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创立人萨维尼(F. C. von Savigny)也曾说过:“在人类交往中,若要使自由的人生活在一起,让他们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碍,就必须承认有一道无形的界限,保证在此界限内每个人的生存和活动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划定这一界限和每个人个人自由范围的规则,就是法律”。 根据洛克、康德的自由观,以及依照萨维尼的“法律乃自由之基础”的认识,哈耶克一再指出,当任何人不受制于别人尤其是政府官员的专断意志和命令而只受制于法律的统治时,才会有自由。       但问题到这里并没有完。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有国家的地方,就会法律。国家统治者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统治,也可以用用法律来统治,即“rule by law”。因而,对自由的理解,仅仅像孟德斯鸠那样认为“自由乃是有权利去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还是远远不够的。故此,哈耶克又对“自由的法律”(the law of liberty)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和探讨。在《自由的宪章》地14章,哈耶克在谈到法治之下自由的基本条件时,明确地说:“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的是,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故这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利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 ”。哈耶克接着指出, 只有在这种真正的法治社会或“法治国”中,只有法律是“法治之法”,法律才构成了自由的基础,人们才是真正自由的。概言之,在哈耶克看来,只有在具有宪政民主政制的法治国中,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自由的。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已经被初步引入到当今中国社会之中,但中国的法治国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于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今天我们每个人是自由的?我们又有多少liberties?          2011/9/8谨识于复旦      本文于2011年9月30日发表于《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笔者      “经济学如诗”专栏,见:      http://cn.wsj.com/gb/20110930/WES080056.asp?source=UpFeature 上一篇: 重读哈耶克之五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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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自由与伟大社会

法治、自由与伟大社会-华尔街日报 法治、自由与伟大社会-华尔街日报 投稿 打印 转发 喜欢 韦森 ──重读哈耶克之六 在哈耶克的政治思想中,自由乃是国家的最高的善(a state’s highest good),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原理(a supreme principle),亦是所有其它价值的源泉与条件 自由(liberty),是哈耶克整个经济社会思想和卷帙浩繁着述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哈耶克看来,与“自由”概念相关联的个人自由、自由财产制度、自由企业制度、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自由之宪政(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乃至自由社会,构成了他所憧憬和弘扬的“伟大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构件和本质特征。正如一位当代奥地利学派的论者Gottfried Dietze在“哈耶克论法治”一文中所言,。 从20世纪30-40年代起,哈耶克就对构成现代社会之基础的自由概念及其相关理念进行了一些探讨和阐释。在1944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中,哈耶克辨析并梳理了“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概念及二者的关系,提出了“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一重要思想。在1960年出版的扛鼎之作《自由的宪章》的导言中,哈耶克指出:“自由的理想激发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使得现代西方文明取得了当下的成就;但是,对它所做的有效重述,却是在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他接着明确表示,写这本书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从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的综合视角对“自由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全盘性的重述”。随后,在《法、立法与自由》三卷中,哈耶克又对保障自由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做了全面的探讨。在他晚期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又对他一生所弘扬的自由社会的基本理念做了一个综合性的总结和阐释。 哈耶克有关自由问题的论辩,理路极其清晰、精准、逻辑一致,直接承传了西方社会中自由主义的古典传统,是洛克和康德政治思想的一脉继承和发展。 在数十年的着述生涯中,哈耶克以自由概念为轴心,构建了一个深邃繁复且极其庞大的经济社会思想理论体系。对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理论,赞誉者有之,也不乏尖锐的商榷和批评。譬如,约翰•格雷就曾在1981年《伦理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尖刻地批评了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说“他的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并且引致一个灾难性的范畴混乱”。华人政治哲学家石元康教授在一篇文章中也随格雷认为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是失败的,含混不清,且不能自圆其说。然而,多年后重读哈耶克的《自由的宪章》和其它著作,笔者却发现,哈耶克的自由理论,对理解当代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运作,尤其是对一些处于转型期国家的政治改革和法治民主政制建设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关阅读 之五:政府与法治 之四:现代社会中政府到底该如何作为? 之三:私有财产、市场秩序与民主自由 之二:市场、竞争与人类福祉 之一:常被误读的经济学家 为什么对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会有如此截然相反的两种判断?哈耶克的学术着述语言晦涩,理论艰深难懂,且横跨多门学科,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很小原因,而不同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观察问题视角迥异,也只是其中的部分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两三千年来,各时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自由”的表述和解说实在是太多和太复杂了,以致在对自由的界定和理解上,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理论,无疑只是代表了其中的一派观点──尽管可能是西方社会古典自由主义的主流和传统观点。 按照英国政治思想家以赛亚•柏林的说法,到20世纪50年代末,对“自由”就有了两百多种定义。有政治学学者最近称,现在对自由概念的定义已高达四五百种。为了厘清对自由概念理解上的混乱,柏林曾提出了“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两分法。现在看来,尽管这一两分法在初始立论上逻辑自洽、清晰明白,但一旦把之运用到具体的法学、政治学、乃至经济学的理论论辩中,就变得十分复杂和纠结了。结果,当代政治社会思想发展史似乎表明,柏林的界说非但没使有关自由的争论变得更加清晰明朗,反而把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加复杂化和难以把握。反而,哈耶克的自由理论简明清晰、逻辑自洽,并且也大致符合人类诸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法则,并具有切实的当代意义。 哈耶克论自由,既不像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那样简单地认为“自由乃随心所欲之谓也”,也不像哲学家伯特兰•罗素那样理想化地认为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更不像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那样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法律和社会规则的约束(即反过来认定“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而是把“自由”理解为在法治保障下的一种私人领域(a private sphere)、一种人的生存状态。 而是把“自由”理解为一个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私人领域”和一种现实的生存状态。借用中国近代思想家和翻译家严复的译法和较精准的理解,作为“liberty”的“自由”,乃是指一种在法治之法(the law of the rule of law)之下的“群己权界” 按照以赛亚•柏林的经典解释,自由的概念最初来源于个人希望能做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其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自己的工具,而不受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与柏林有些相似,在《自由的宪章》一开始,素来用辞考究的哈耶克在原初含义上也把“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定义为“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arbitrary will)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但是当哈耶克从讨论抽象哲学意义上的个人自由(freedom)转向讨论法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上的作为一种权利边界的“liberty”(自由)和“liberties”(诸自由)时,他已不像伏尔泰、卢梭、黑格尔、马克思和罗素那样从个人行动及其欲望的追求不受任何约束和遭遇任何障碍的主观的或形而上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了,。 “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他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对于“法治之法”之下的“liberty”,哈耶克解释道:很显然,哈耶克对自由的这种理解,直接承传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传统理念,尤其是洛克、康德和孟德斯鸠的古典主义自由观。康德曾说:“如果人不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人即是自由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哈耶克博大精深的自由社会理论,只是康德这一自由观的一种现代诠释。 哈耶克一再指出,当任何人不受制于别人尤其是政府官员的专断意志和命令而只受制于法律的统治时,才会有自由 作为“liberty”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律和法律制度而言的──或精确地说,自由只是在法治之下才有意义,说来早在康德之前这一见解就十分流行了,且在英国光荣革命前后的一些宪法性法案的条文中有所体现。譬如,在《政府论》中,洛克就明确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消除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在所有人类组成的国家中,皆会有法律,无法律,则无自由”。另外,被哈耶克称作为19世纪伟大的法学家、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立人萨维尼(F. C. von Savigny)也曾说过:“在人类交往中,若要使自由的人生活在一起,让他们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碍,就必须承认有一道无形的界限,保证在此界限内每个人的生存和活动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划定这一界限和每个人个人自由范围的规则,就是法律”。根据洛克、康德的自由观,以及依照萨维尼的“法律乃自由之基础”的认识,。 只有在这种真正的法治社会或“法治国”中,只有法律是“法治之法”,法律才构成了自由的基础,人们才是真正自由的。 但问题到这里并没有完。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有国家的地方,就会有法律。国家统治者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统治,也可以用法律来统治,即“rule by law”。因而,对自由的理解,仅仅像孟德斯鸠那样认为“自由乃是有权利去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还是远远不够的。故此,哈耶克又对“自由的法律”(the law of liberty)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和探讨。在《自由的宪章》第14章,哈耶克在谈到法治之下自由的基本条件时,明确地说:“首先,我们必须强调的是,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故这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利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哈耶克接着指出,概言之,在哈耶克看来,只有在具有宪政民主政制的法治国中,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已经被初步引入到当今中国社会之中,但法治国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于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今天我们每个人是自由的吗?我们又有多少liberties? (本文作者韦森,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剑桥大学经济与政治学院和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制度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学术著作主要有:《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经济学与伦理学》、《经济学与哲学》、《经济理论与市场秩序》、《经济学如诗》、《思辨的经济学》以及《市场、法治与民主》等。本栏目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投稿 打印 转发 MSN推荐 博客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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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得好跟活得高尚是一回事

作者: 周保松  |  评论(0)  | 标签: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 政治哲學 , 中文大學 , 社會正義 活得好跟活得高尚是一回事 本刊记者 李宗陶 发自香港 《南方人物周刊》(2010-08-19) 新亚书院有风景。几排细竹,三两株老榕,一池映天清水。远处是海,是山,是漂移着美丽卷积云的蓝天。 不远处,是唐君毅先生的铜像,再后面,是孔子的。 新亚第3代人周保松在这里行走了近20年。现在,他已从学生变为老师。除了从学生宿舍搬进教师公寓,作息基本不变。每天从深夜到东方露白,他听着古琴或莫扎特,改论文,给学生回信,往师生间的《政治哲学对话录》里增添新内容,或者著书。 他的新著《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告诉读者:“写作于我从来不是轻省的事。我一向将教学放在首位,因此本书大部分文章,都是在繁忙教学之余断续写成,那份吃力不足为外人道。” 学生说,“他的身份认同之一是中国传统的知识分子,但不是‘士大夫’,因为周生不会弹古琴。这样的先生在今天恐怕是绝无仅有了。” 从社会主义到资本主义 周保松出生在化州,广东省茂名市下属的一个县城。8岁前在农村长大,砍柴、放牛、捉鱼,8岁时学会做饭。他出生两年后“文革”才结束,农村经济奄奄一息。他懂得什么叫“贫穷”。 他家里成分是地主,但奶奶1961年死于饥饿;1957年他父亲被划为“右派”。父辈及姐姐们都没有考大学的权利;小时候跟男孩们打架,常常被骂“地主仔”。他懂得什么叫“歧视”。 跟许多成年后走上学术道路的人一样,周保松自小沉迷于书本。识字后先是囫囵吞枣读完《三国演义》、《封神榜》、《水浒传》、《镜花缘》之类的小说传奇。找书不易的年代,镇上惟一的小图书馆、十字街口的新华书店、单位大院里叔叔伯伯的藏书,是他精神食粮的来源。 他很快迷上香港新派武侠小说,梁羽生的《萍踪侠影录》是两天里不眠不休一气读完的。读完他走上平台,眼前一片眩晕(近视也突然加深),心中惆怅,又想放开嗓门吼几声。 常人看金庸、梁羽生,看的是功夫和爱情,少年周保松还看到了一个价值世界:是非善恶,对弱者的同情,对朋友的道义,对承诺的重视,对民族的热爱。学校后山的橡树林里,午后的阳光和蝉声中,或是公厕微黄的灯光下,逃课少年完成了另类的人格教育——当时,他对此毫无知觉。 父亲到香港探望伯父,犹犹豫豫留了下来。11岁随母亲投奔蜗居深水埗贫民区的父亲,周保松没有一点心理准备,他办的是停学而非退学手续,相信总会回到故乡。他带着同学们送的家乡的江水和泥土,在1985年6月30日跨过罗湖桥。 他的生活世界急速转变,那个包括语言、传统、价值、人际关系乃至日常生活的复杂的意义系统,突然由社会主义的乡村折进资本主义的大都会。格格不入,无所适从,因断裂而疏离。他常常看着弥敦道上的车流和人群,感觉再也走不下去了。 就像今天进入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后只能入读民工子弟学校的孩子一样,周保松在香港的第一批同学大部分是新移民,人人有乡音,纯朴善良,对香港历史文化一无所知,想好好读书、努力融入社会却不知从何做起,只听得教室楼下的五金铺子日日喧哗。他们活在一个隔离的世界里,自生自灭。 他后来听说,这些同学大多念完中学就去打工,最多的是到发型屋当学徒;考上大学的不到3个。“我有幸受到了好的教育,所以深知教育对一个人的重要性。” 读完中二,他考进了何文田官立中学,班上大部分是本港学生,但他最好的朋友,依然是本校占少数的新移民同学。 一直到1988年,他看电视里中国队跟香港队的比赛时总为中国队加油;别人问他是哪里人,他总说广东人。但此后,香港人以每年6万人的速率移民海外,直到1997。 移民香港整20年时,他在报上发了篇《像我这样的一个新移民》,收到许多新移民的电话和信件,他们情绪热烈而激动。他知道,他们被这座城市压抑很久了。 2007年,他写下《活在香港:一个人的移民史》,再次为那些要么静默地消散在城中、要么成为报端社会惨剧主角的人发出一点声音。 在这个领域,他追求公平和正义。 从工商管理学院到“讨饭系” 中五(相当于内地高二)那年,周保松获选“香港十大杰出学生”。与另9位本港出生、名校出身的同学相比,他是惟一的移民学生。“我才来香港没几年,广东话有口音,英文也不好,突然成为媒体的焦点,压力好大,一点也不开心。” 紧接着的压力来自对大学专业的选择。他想念中文系,但身边所有人都说应读商科,连语文老师也说理想当不得饭吃。他跟自己说:既然以香港为家,就要熟悉商业社会的游戏规则,获得竞争力。所以1991年进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初进中大,有两件事对周保松影响很大。一是选修了陈特先生的《哲学概论》。陈特是唐君毅和钱穆的弟子,一位将问学与生命相连的谦谦君子、诚挚师长。第一课讲的是苏格拉底如何追求智慧,如何被雅典公民审判,如何从容赴死。他从此记住苏格拉底那句名言:“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然后是柏拉图的理念论、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 “我中学跟同学进过基督教教会,也读过佛经,胡思乱想过一些问题,像死亡、灵魂、不朽,现在居然有一个科叫哲学科,可以堂堂正正地讨论这些问题,两边一下子就接轨了。” 二是进了范克廉楼。那是当时思想最活跃、最成熟的中大学生的集中地。周保松初进校给《中大学生报》投稿,很快被吸纳进编委会。 这些编委们开起会来比较可怕。为应当关注校内外哪些事务、社论怎样写、怎样采访写作等等,常常无休止地辩论到凌晨三四点钟。办这份报没有学分没有酬劳,还常因此逃课,但大家心甘情愿乐此不疲。大学4年,周保松几乎每天都是凌晨3点以后拖着疲惫身躯回到宿舍楼,一脸歉意唤醒工友帮他开门。 周保松说,今天香港公民社会中最活跃的那批人好多都是从范克廉楼走出来的,它是中大精神的摇篮,这精神是:价值批判与社会关怀。 一边主修“Marketing”之类的课程,学习产品该如何包装、销售,接受资本主义的市场规律;一边兼修哲学,晚上为办校报通宵达旦,还要参加许多学生运动。周保松说,这第一年过得“完全人格分裂”。他琢磨着转系,但父亲坚决不同意,他常常败下阵来,一个人躲进洗手间落泪。 又坚持了一年,终于不想忍了,他想好好享受余下两年的大学生活,读喜欢的书。多年之后,他对学生说:你要过自己的人生。 哲学系在香港也叫“揸兜系”(揸,即捧;揸兜,即讨饭),但总有些另类分子放着金饭碗不要,情愿揸兜。 二年级快结束的某一天,周保松站在陈特面前接受面试。黄昏的阳光从西山斜洒下来,为师生间的对话镀上柔光——“会不会后悔?”“不会。” 终于成为新亚书院第3代人。周保松的名字如今刻在圆形广场历届毕业生纪念碑倒数某座上。第一座最上方刻着1952年第一届的3位:余英时、陈式、张德民。 几千册藏书中,与周保松牵连最深、深入骨髓的,是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93年暑假,他跟同学们到广州买书,在北京路新华书店从学长手里接过这本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翻译的厚厚的、满是艰涩术语的书,从此深陷其中。 他后来的导师石元康先生是华人社会最早一批研究罗尔斯的学者。他从选修石先生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开始正式进入政治哲学的世界:为什么正义是社会的首要德性,而自由主义作为一套回应现代处境的思想体系,其内涵是什么。 1995年,余英时先生回中大,参加钱穆先生百年诞辰纪念,周保松负迎迓之责。余先生听说周保松对罗尔斯感兴趣,推荐他读罗氏新著《政治自由主义》。 一年后,周保松去有2000多年历史的英国小镇约克,在约克大学以罗尔斯的这本书为题完成了他的硕士论文。 他在伦敦政经学院的博士生涯受益于英国式的师徒制,导师是约翰•硕维(John Charvet)——1960年代硕维在牛津求学时导师是以赛亚•伯林。周保松完成了对罗尔斯的研究,以“自由主义和稳定性”为题写成博士论文。 从知到行 硕维常在家中举办home seminar,学生带酒,老师提供小点和奶酪,从卢梭、康德、马克思到罗尔斯,一路谈到微醺。现在周保松也常在家里开这样的读书会,每3周一次,每次3小时,带领学生读原典,按主题讨论。 过去,石元康和硕维都容许周保松在辩论中畅所欲言、据理力争,现在,周保松的学生也沐浴着此种宽容。 “上课讲到兴奋处他会手舞足蹈,讲到母语(中文)不被尊重时,眼里会有泪光。我很感动,我看到的是一个有热诚、有坚持、有追求的人。”一位学生说。 一位深夜跑到他那里诉说生命空虚的学生记得,老师后来提起这事总开玩笑说,有点像维特根斯坦跑到罗素家里。“我不能想象很长一段时间他每天只睡4小时需要怎样的意志,他在我们身上花的时间远远超出一位老师应做的。” 周保松自知,这是他在践行叮嘱学生的话,“活得好和活得高尚是一回事。” 他将对德性的要求传给学生。他告诉学生应该怎样理解学术:“我们是站在前人肩膀上走下去,继承和被取代是常态。我们做的是搬砖的工作,不要只看见你在搬,其他人都不见了。” 台湾“中研院”钱永祥先生欣赏他治学态度的同时,“更注意到他的强烈道德关怀与社会意识,知道政治哲学于他不仅是知性的探索,也是追求理想社会和美好人生的困勉之旅”。 访问周保松时,正值香港某大法官的侄女掌掴警员事件闹得满城风雨,报端口诛笔伐,毫不手软;也恰好读到他的学生陈家祺以老师“价值论述的累积”为框架在报上分析广州粤语事件——人心所向,令自诩“身在边缘”的周保松看起来不那么孤独。 周保松喜欢瞻仰哲人墓地。他在静寂中默然肃立,在历史中思考自己的位点。从伯林墓地返回的路上,他想起苏轼的一句话: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所不可不止。 (本文部分细节,源自周保松散文《活在香港:一个人的移民史》、《行于所当行——我的哲学之路》) 此文为转载,在此致谢《南方人物周刊》主筆李宗陶小姐的访问。 出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8629f90100kx9k.html 又,笔者收到好几位国內朋友查询,如何能购得《相遇》(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8)一书。我对此並无头绪,但据友人告知,有些香港网上书店是可以接受邮购的。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周保松的最新更新: 公平社会从哪里来——对话周保松 / 2010-08-20 22:00 / 评论数( 9 ) 行於所當行III : 馬克思離我們有多遠 / 2010-08-11 20:31 / 评论数( 14 ) 行於所當行 II : 反思政治自由主義 / 2010-08-09 23:05 / 评论数( 6 ) 行於所當行 I : 中大歲月 / 2010-08-07 21:30 / 评论数( 6 )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序 / 2010-07-30 19:07 / 评论数(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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