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

自由時報 | 紀德艦領軍 後天向菲示威

紀德艦領軍 後天向菲示威 E-2K預警機、F-16戰機護航 〔記者吳明杰、姚岳宏、黃敦硯、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菲律賓公務船濫殺我漁民且拒不道歉,我國海軍史上首度以菲國為假想敵、並採作戰編組執行護漁任務的「南攻艦隊」,將與海巡艦艇於十六日南下我漁民遇害海域展開軍演,向菲國展示軍威! 這支代號六二點一的海軍艦隊,將由一二四艦隊長唐華少將領軍,率近萬噸紀德級驅逐艦,隨同成功級和康定級巡防艦護衛,聯合海巡艦艇向菲大動作展示軍力,演習過程空軍並將派遣E-2K預警機和F-16戰機在空警戒護航。 逼近巴丹島24浬外海域 據了解,這支比照作戰任務配備包括國造雄二、雄三和美製魚叉攻艦飛彈等完整戰備攜行量彈藥的艦隊,演習航路將會直穿我暫定執法線外,而多條規劃航線中,還預留菲國未正式道歉的想定,必要時艦隊將直驅菲律賓巴丹島廿四浬外海域,以大軍壓境之姿向菲示警。 此外,朝野立委都批判我方自行劃設暫定執法線是自我閹割之舉,海巡署及農委會都認同,護漁範圍應該加大,暫定執法線應該向南延伸。 南偵海域將推進100海里 海軍參謀長許培山中將昨天也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答詢說,海軍已決定將擴大南部海域偵巡範圍,向南推進一百浬,同時我海軍艦艇只要不進入菲國巴丹島二十四浬內的領海和鄰接區,依照國際法在公海上都可自由航行,就算艦隊通過也不會有爭議。 關於十六日的軍演,軍方評估往返航程長達六百浬,來回就要耗掉兩天時間,這也是紀德級艦返台服役後出航軍演最遠的一次,軍方計畫邀請立委、媒體隨行觀演。 此外,為因應這次擴大南部海域護漁軍演,國防部還特別修訂「國軍固安作戰計畫」內容,以強化南部海域軍力部署,海軍並規劃將護漁軍演常態化,未來納入每年重大例行軍演項目。 海巡艦同行實彈演練 十六日當天,海巡署也將派艦同行進行聯合操演,演練科目中,海巡艦艇將會首度在海上進行實彈射擊演練。海巡署指出,以往護漁演習中,從未實施過實彈射擊,這次演練中將要求所屬海巡官兵對槍砲使用要有「正確認知」,不再拘泥過去成規,將可審慎使用槍砲。 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昨在立院證實,海軍將派遣紀德艦在內的三、四艘軍艦組成艦隊,於十六日赴南部海域軍演,未來也不排除在該海域進行更大規模演習;另海軍軍艦若要開火攻擊,必須回報國防部,由部長下令才能進行第一擊,但因應這次事件,軍方已有準備授權給艦長自行判斷開火還擊。 對於有立委要求對菲不法公務船應扣留甚或開火再道歉,楊念祖則強調,海軍只要開火就形同宣戰行為,因此應由海巡擔負第一線任務,海軍在後支援,同時目前台菲情勢,三軍統帥認為並不屬戰爭狀態,而是在和平狀態,應採其他方式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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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抗議大選舞弊 大馬15萬黑衫軍示威

抗議大選舞弊 大馬15萬黑衫軍示威 (法新社) 由前副總理安華領導的馬來西亞反對派「人民聯盟」,八日晚間號召支持者聚集在吉隆坡附近的格拉納再也(Kelana Jaya)體育館,抗議執政聯盟「國民陣線」在六日的大選中舞弊,估計有近十五萬人響應,穿上黑衣與會,現場變成一片「黑海」。安華在演說時表示,只要民聯尚未成功,就不會退隱,並宣佈將在各地舉行巡迴集會,抗議選舉不公。警方則警告,可能會對上台發言者控以煽動罪。(圖︰法新社/文︰國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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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法律咨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负责人,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负责人。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不服从负责人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行其是,因而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989 年 10 月 31 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92 年 6 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29 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 158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知道自己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是违法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非法举行。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条的规定,非法举行是指下述三种表现方式: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 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下列活动不需申请:第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第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 5 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 2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 5 日。 2 、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未获许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12 条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   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这里的“起止时间”,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除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以外,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就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而言,下列场所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进入主管机关为维持秩序临时设置的警戒线以内: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场所周边距离 十米 至 三百米 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违反上述规定即为“非法举行”。就路线而言,如果游行队伍行进中遇有前面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能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路线进行,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进行路线。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也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行为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依照人民警察临时改变后的行进路线进行游行活动的,视为“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进行”。 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形 就是指对违反许可规定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仍予以进行的情形。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的客观特征。行为人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在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解散命令后,行为人听从解散命令,服从管理的,不构成本罪。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1)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2)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3) 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即予以拘留。 作出解散命令的主体应是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而非其他任何公民。解散命令,指使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离开及分散的命令。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既可以有关人员直接传达,也可以通过他人告知,但解散命令应为合法,必须对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发出并能为他们所认识、知悉。如果行为人因未接到解散命令的通知没有解散的,不构成拒不解散。所谓不解散,即指不离开、不分散,比如行为人已接到解散命令后,仍聚集众人原地不动,或虽然离开原地点,但仍然不散去。如果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群的一部分已经解散,但其余的人未解散的,则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负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罪责。另外,解散须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意味着主动地脱离集会、游行、示威的状态,如果行为人被强制力驱散或者为避免逮捕而逃跑的,不能认为是解散。    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方式,多表现为暴力、威胁方式。行为人若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对正在执行解散命令的相关人员进行阻挠的,足以表明行为人对待解散命令的对抗性及严重程度,已构成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但并不此为限。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还要求行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结果。未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的,不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致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比如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造成交通瘫痪;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上加以区分。虽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部分人服从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从解散命令的,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它们虽然都是聚众性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一是本罪的构成要求违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是违法的,即不构成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则不要求违法性为前提。二是本罪虽然也扰乱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和情境中,而后两罪则不存在特定的过程和情况;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三是本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广泛,可能是某一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    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 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 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 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者按:以上内容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度百科,由编者编辑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出台于 1989 年民主运动被血腥镇压之后,带有明显的立法功利主义特征和专制主义特色。这部法律自出台至今,公民据此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获得批准的事例几乎为零,但主管机关据此处罚公民的案件则多有发生。从人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该法呈现出显著的“僵尸化”现象,这正体现出中国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缺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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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 靚女墜亡 北京6千人示威

民眾聲援 事發地點「京溫市場」前聚集上千示威民眾,要求警方查清袁女死因。翻攝網路 【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北京市昨爆發約6千人示威事件,一名從安徽到北京打工的22歲妙齡女子,3日離奇墜樓身亡,家屬質疑她遭性侵殺害,但警方拒絕公布現場監視器錄影帶,以自殺結案,案情疑點重重。約6千名民眾昨聚在事發地點聲援家屬,與大批武警對峙,氣氛緊張。 這名離奇死亡的女子叫袁利亞,外型姣好亮麗,來自安徽省巢湖市廬江縣,在素有「浙江村」的北京市豐台區「京溫服裝批發市場」工作。3日清晨約5時,她被人發現從4樓墜樓身亡。 中新社引述北京警方表示,袁女2日晚間單獨進入批發市場內,次日清晨約5時墜樓,案發前她沒有與其他人接觸,驗屍後也未發現疑點,以自殺結案。 袁利亞(圖三)外型姣好,3日被發現離奇墜樓死亡。翻攝網路 連直升機都出動 但家屬提出要求,希望警方公布事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帶,卻遭警方拒絕,理由是自殺案並非刑事案件,所以「沒有立案」,稱家屬無權察看,讓家屬非常憤怒。 有京溫市場內的攤商透露,案發後市場有5名男性保全逃逸無蹤,加上袁女疑從商場一處密室墜樓,懷疑袁女死因不單純,恐遭多人輪流性侵後墜樓。 昨上午,袁女家屬、朋友在京溫批發市場前拉起「父親重病無主持、女兒慘死還公道」的布條抗議,不少安徽同鄉也在網路上進行號召,海外媒體指出,現場湧入約6千名民眾聚集聲援。 北京警方則如臨大敵,出動大批公安、武警維持秩序,全副武裝坐在京溫市場前與示威民眾對峙,避免爆發肢體衝突,空中並派出多架直升機盤旋巡邏,周邊道路也實施交通管制,嚴防示威擴大,氣氛緊張,不少不知情的北京民眾見此陣仗,相傳「北京要發生大事了!」 圖三 媒體噤聲不採訪 這起事件發生後,北京全面封鎖消息,網友透露,現場沒有一家新聞媒體前來採訪,就算打電話到媒體通報,對方一聽是「京溫事件」,就非常低調,表示「領導(主管)不讓採訪」,然後直接掛掉電話。 不僅如此,新浪微博的消息也遭全面封殺,用「京溫」兩個字搜索,顯示結果竟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搜索結果未予顯示。」袁女一名友人表示,袁女平時開朗樂觀,且努力賺錢供養臥病在床的父親,孝順又勤奮,「怎麼可能選擇自殺?」 空中監控 怕示威場面失控,北京警方派出多架直升機。翻攝網路 警方戒備 大批公安在京溫市場進行交管、維持秩序。翻攝網路 全副武裝 北京面對示威民眾如臨大敵,出動防暴部隊。翻攝網路 離奇死亡惹議案例 ★2012/06/20:一名非洲男子在廣州與當地人發生爭執被警方逮捕,拘捕期間突然暴斃,上百名非洲同鄉聚集街頭抗議。 ★2012/04/30:湖南省汩羅市44歲蚊香廠女工趙賢文因病死亡,死前全身皮膚潰爛,家屬疑她遭受工廠有毒物質侵害,抬棺抗議,千人聲援。 ★2009/06/17:湖北省石首市23歲廚師塗遠高從飯店墜落死亡,警方判定自殺但家屬不服,演變成萬人聚集抗議,石首市市委書記鐘鳴被免職。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G+搬家囉!快點+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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