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

德国之声 | “去毛”与“胡赵重现” 十八大风向哪儿吹?

昨日中共十七届七中全会召开,外界普通关注此次会议对中共党章的修改中,关于“毛泽东思想”是否会被删除?而同一天开放的十八大新闻中心展出的历界党代会照片中,胡耀邦和赵紫阳的照片悄然出现。 (德国之声中文网)11月1日中共十七界七中全会在京召开。据10月22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提请七中全会讨论修改中共党章,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是否会将”毛泽东思想”从中共党章中删除备受关注。该报指近期多家外媒揣测”毛泽东思想”将成历史,不会出现在修改后的党章中,这也缘于新华社在9月28日和10月22日两次发布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报道中未提及”毛泽东思想”。 中国一些自由派学者指出,”毛泽东思想”可能阻碍中国进一步推动政治和经济改革,另外薄熙来事件也使其当政时讴歌的”毛泽东思想”蒙尘,自由派学者认为”去毛化”有助于防止文革复辟。中共是在1945年的七大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另据香港《明报》报道,十八大新闻中心于11月1日正式开放,新华社在此展示了历届党代会照片,一张照片是时任中共总书记的胡耀邦与中共元老叶剑英交谈,后排就座的为邓小平和赵紫阳。赵紫阳因”八九民运”波及去职后一直被软禁,其照片鲜见公开展出。北京媒体《新京报》也于10月30日刊发对赵紫阳女儿王雁南的专访,引发外界政治解读,认为中共十八大将制定出未来政策方向;种种迹象表明,中共当局未来将有可能走上真正的”改革之路”。 “否定毛的困难在于,毛和中共是联系在一起的” 德国之声早前采访了中国国务院农村发展中心前研究员、学者姚监复。他认为,此次党章中不太可能删除”毛泽东思想”;中国学者、《炎黄春秋》杂志主编杨继绳也分析,在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序言中,也包含”毛泽东思想”的内容,因此如果在党章中”去毛”也涉及修宪问题。 杨继绳表示:”宪法上有的话,在党章中取消是比较难的;另外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是联系在一起的,否定毛泽东思想就是否定共产党,所以否定毛泽东的难处就在这里。我估计党中央对毛泽东思想的取消是逐步的、慢慢的淡化,不会一下子取消,中国从根本上否定毛还是有困难的。毛泽东思想也是中共执法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根据。” “解释权不在百姓,他们想不改就不改” 对于权力交接后的中共领导会否向”政改”方向前行,目前”胡赵悄然重现”是否为政改前信号?德国之声早前曾采访阳光卫视董事长陈平,他向德国之声证实习近平曾与中国改革派的代表人物、中共前总书记胡耀邦长子胡德平会面谈改革意向。陈平认为习近平别无选择,只能走改革之路,启动包括政改在内的各项改革。 胡耀邦三子胡德华向德国之声表示,胡耀邦和赵紫阳的照片悄然出现,中共似乎摆脱了先前一直对”胡赵是敌人”的认定,但他还不能据此作出更多的政治解读。至于媒体盛传的习近平做出的”稳中求进”的表述,胡德华据此也认为习近平并未表现出“非改不可”的决心:”什么叫’稳中求进’,这个解释权不在老百姓,就是他们愿意改就改,如果不愿意,他们永远可以说’不稳定不能改’。” 胡德华再次忆及自己的父亲当年顶住压力推动一系列改革,包括1980年向邓小平提出过政改的设想,正是因为这些改革和推行的民族政策等,触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失势下台。他说,”要搞改革,领导人需要有大智慧、大气魄、大胸怀、大慈悲,看到老百姓受苦他们要很难受才行,更重要的一点还要有牺牲精神。我觉得这几点还没什么人具备,我对中国也没什么希望,我没有这么乐观。” 作者:吴雨 责编:李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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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 | 苏联剧变:求生还是找死?

作者: 信力建   谈到苏联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生的剧变,我们这里爱将人家这场变革说成是“亡党亡国”。现在看来,这种说法显然是过甚其辞——人家“党”没有“亡”:俄共还好好地活着,虽然有些不景气,也看不出的也少发展前途;国家就更是还生龙活虎地活在那片欧亚大陆上,虽然名字不再叫“苏联”,而叫“俄罗斯”。 这场剧变的始作俑者是鲍里斯•叶利钦作为俄国政坛上的“改革明星”,从他1991年8•19事变后他实际主宰俄罗斯政局、同年年底苏联解体最终结束了戈尔巴乔夫时代而开创了叶利钦时代,到1999年12月31日辞去总统职务,他主宰了这个发生剧变的世界大国8年有余。他无疑是俄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也是本世纪世界史上的重要人物。在他的手中原来的苏联帝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首先,通过私有化,打破了国家对经济的垄断,形成私营、个体、集体、合资、股份制与国有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化格局。其次,按西方国家模式,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体制。再次,确立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俄罗斯在这一领域的改革是朝以下方向进行的:一是逐步放弃国家包揽一切的做法,实现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二是在处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问题上,重点由过去的公平而忽视效率转向效率兼顾公平。最后,在建设经济法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制定了大量的法规。因其改革手段剧烈,加之当时的市场经济框架极不成熟,由于俄罗斯市场是在苏联经济的行政命令体制崩溃过程中产生的,产生于强大的国家体制削弱与瓦解过程中,这样,国家调节市场的能力很差,加上在市场形成过程中,充满着政治斗争,这使得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无序、混乱、经济犯罪和影子经济。也因此,从1992-1999年的8年中,俄罗斯经济除了1997年和1999年分别增长0.9%和5.4%外,其他6年都是负增长,1992年GDP下降14.5%,1993年——8.7%,1994年——12.7%,1995年——4.1%,1998年——4.6%。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GDP累计下降40%。 2000年5月普京任总统。就任后为了解决在叶利钦时期存在的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普京在政治经济军事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就政治上,选择宪政民主,选择了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俄罗斯颁布了政党法,根据该法,各个政党在司法部注册后,就可进行活动,提出本党的政纲、总统和议员候选人的名单,进行竞选。自由选举。公民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总统和议员。国际观察员们对选举中媒体报道不平衡和偶尔出现的差错提出过批评,但他们对整个选举还是给与了很高的评价。例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把1993年和1995年的选举评为”自由和公正”。随后的代表团在评价1996年和 1999年的选举时,认为”巩固了代表性的民主”;1999年和2000年选举的计票过程也被评为显示了”透明、可靠和准确,完全达到了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在所有的俄罗斯选举中,投票率从来没有低于54%(1991年为最高,达到75.31%)。而在美国最近国会和总统选举中平均只有约50%的合格选民参与了投票。 立法机关由苏维埃制改为议会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称联邦委员会,下院称国家杜马,议会为常设的活动机关,议员和本选区的选民有直接的联系。议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也不得参加商业活动。议会的主要职责一是立法,另一是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而过去苏维埃的代表们大部分是党和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开完苏维埃会议以后回本地区就是官员、是领导。苏维埃的代表们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等于自己监督自己,这样是很难有效地进行监督的。任何意识形态都不得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执行的意识形态,居民有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 新闻自由。《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保障了新闻自由,取消了新闻检查,这就有利于各种思想进行自由的交锋、辩论,有利于探索真理。马克思曾说:”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又说:”最好把真理比作燧石,它受到的敲打越厉害,发射的光辉就越灿烂。”俄罗斯联邦立法保证新闻自由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自由还有利于对官员们的专横暴政和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司法独立。俄罗斯联邦统一行使审判权。法官的工资待遇完全由联邦政府支付,法官统一由总统任命,实行终身制,无违法行为不能撤换,法官不能成为任何党派成员,法官只对联邦法律负责,地方的规定不是联邦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这些规定排除了地方官员干扰的可能,保证了司法独立。 在俄罗斯,宪法的权威得到尊重。自新宪法通过之后,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政治对抗。各派政治力量能够在宪法的框架下公开地、和平地参与政治。比如,在2004年总统大选中,哈利托诺夫在初步选举结果公布后承认自己在大选中失败。选举失败的政党和政治家都承认选举结果。权力分配和运行进入了法制轨道。在宪法框架下,俄罗斯政治日益成熟。并朝着文明、和平与合法的方向发展,为国家长治久安奠定了基础。 经济上,在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整顿权力机构的秩序的同时,继续实行市场经济政策。他强调的战略是,通过政治上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体系与加强中央权力,保证俄罗斯实现市场经济的改革。1999年11月,普京就曾明确地说:“我相信,只有市场经济能让我们实现目标。政府必须把市场经济改革一直进行下去,直至市场经济能够全面运作时为止。”普京为了实现其“自由经济”的改革方针,针对叶利钦时期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这一点,普京在其《千年之交的俄罗斯》一文中指出:“俄罗斯必须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建立完整的国家调控体系。这并不是说要重新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管理体系,让无所不包的国家从上至下为每个企业制定出工作细则,而是让俄罗斯国家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协调员,使它们的利益保持平衡,确立社会发展最佳目标和合理参数,为达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和建立各种机制。”他还强调,“在确定国家调控体系的规模和机制时,我们应遵循这一个原则,‘需要国家调控的地方,就要有国家调控;需要自由的地方,就要有自由’”。其次,在经济转型的方法上,今后“只能采用渐进的、逐步的和审慎的方法实施”,切忌1990年代机械搬用西方经验的错误做法,强调俄罗斯必须寻觅符合本国国情的改革之路。再次,重视社会政策。普京强调:“对俄罗斯来说,任何会造成人民生活条件恶化的改革与措施基本上己无立足之地。”因为,俄罗斯国内出现了十分普遍的贫困现象。1998年初世界人均年收入大约为5000美元,而俄罗斯只有2200美元,199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指标更低了。普京还指出:俄罗斯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是个尖锐的社会问题,政府应制定新的收入政策,新政策的目的是在增加居民实际收入的基础上确保居民的富裕程度稳步提高。这几年来,普京十分重视职工工资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高。此外,他还反对重新国有化。 军事上,俄罗斯放弃以前苏联不顾民生发展军事的所谓“强国之路”。苏联解体以来,俄军一而再、再而三地裁军。1992年到1996年,俄军从250万人裁减到170万人;1997年到1999年,俄军再次大裁减至124万人。2008年开始,俄罗斯再次裁军,在2012年,俄罗斯武装力量的人数将从现在的124万减少到100万,比先前的计划提前了4年。解体前苏联有五万多坦克,根据新大纲,要裁减到3000辆!而且苏联时期更优秀的T80坦克由于使用成本高,俄罗斯现在只装备T90了。陆军中,唯一水平还能稳中有升的,是空降兵。当然,因为空降兵是快速反应部队,不能弱。在核武器方面,由于和美国达成了削减战略核武器的条约,俄罗斯的战略火箭军规模比起苏联来大幅缩水,而且现在的支柱力量是苏联后期发展的SS25白杨和SS27白杨M,此二种导弹目前只能搭载单弹头(55万吨TNT当量)。但是美国单方面废除《反导条约》后,俄罗斯又开始给白杨M发展机动多弹头,但现在没有列装迹象。本来冷战期间苏联的核弹头是多于美国的,但是现在已少于美国。在海军方面,这个军种相对于苏联时期,可能是削弱最严重的。鼎盛时期的七艘航母,如今只剩一艘“库兹涅佐夫”号,而且由于发生了大故障,库舰远达不到设计航速,所以只能是给海军舰载航空兵练手用的训练品罢了。四艘核动力巡洋舰,只有“彼得大帝”号现役,其他都进了预备役。驱逐舰除了“现代”级和“无畏”级(算大型反潜舰),统统退役。早先排名第二的太平洋舰队,现在已经不如日本,黑海舰队更不必说,被俄乌格鲁吉亚瓜分后,已经没几艘大舰了。现在俄国在建的主力舰船,上规模的都是2000吨的轻型护卫舰,大型的防空护卫舰也开建了一艘。据报道,从规模上,俄罗斯海军只能达到苏联鼎盛时期的五分之一或更弱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前苏联航天工业的命运。当时苏联为了争夺超级大国地位,冷战时期一直奉行与美国争夺航天领先地位的发展战略。航天科技工业是前苏联少数几个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领域之一,他们采取了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军事航天工业的策略。国防会议是前苏联导弹航天政策和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苏共中央总书记任主席,部长会议主席任副主席。通用机器制造部主管战略导弹、运载火箭和航天器的研制与生产。到80年代末,在前苏联每年大约75次发射任务中,约70%是军事任务。俄罗斯航空工业一直以来都是世界航空工业中一支重要力量。苏联鼎盛时期建立起强大的航空工业体系,能够研制、试验、生产几乎所有类型的现代航空装备。在创造辉煌的上世纪60~80年代,全苏联的航空工业企业、研究机构已达到300余家,整个行业从业人数高达70万人。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约90%的航天工业,在改革过程中,俄罗斯航天计划经费大幅度下降,折合成美元一度低于巴西。从1990年到1994年,俄罗斯航天企业总人数减少35%,专家减少50%。这一点,我们或许可以从前苏联的空间站和航天飞机的命运中看出来。1986年2月,苏联制造的由工作舱、过渡舱、服务舱组成的“和平”号空间站基础构件进入太空。此后,基础构件先后与5个太空舱成功对接。1987年,“和平”号空间站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建成后的“和平”号体积约400立方米,重约137吨,其中科研仪器重11.5吨。和平号是苏联第3代空间站,为世界上第一个采用多模块构型的长久性空间站。这个空间站原计划服役5年,实际服役15年,后因设备老化、故障频出、缺乏资金等因素,2001年3月23日于南太平洋上空解体坠毁。 至于航天飞机,在冷战时期,苏联领导人曾督促科学家们尽快造出航天飞机,以便在和美国的军事竞争中保持战略优势。1984年,第一架“暴风雪”航天飞机呈现在世人眼前。 1988年11月15日,“暴风雪”进行了首次也是唯一一次无人宇宙飞行。在被特别设计的助推火箭送入轨道后,“暴风雪”绕着地球转了两圈,3小时后顺利地自行着陆。当时的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宣称,“这是苏联科学技术界的重大成功”。 后来,随着苏联解体,该项目日益失宠。1993年,俄罗斯最终取消了有关“暴风雪”航天飞机的一系列计划。前苏联一共建造了13架“暴风雪”航天飞机, 其中8架为测试模型,有一架成了旅游景点,在莫斯科的一家公园常年展览,另一架被拆除了,其余的都被搁置在哈萨克斯坦。但是唯一一架曾经进入太空的“暴风雪”航天飞机却在地面遭遇灾难:搁置航天飞机的仓库由于年久失修,屋顶在2002年坍塌,航天飞机毁于一旦,8名工人因此丧生。自此,航天飞机宣告退出俄罗斯舞台。因为抛弃了这些庞大的军事包袱,俄罗斯不仅一改过去穷兵黩武的国际形象,还因此节约下大量资金用于国内建设和改善民生。 随着这些改革的进行,普京执政8年,俄罗斯各领域中的消极因素日益得到抑制,政治秩序混乱、无序状态有了根本性的好转,加上多年来经济发展保持了良好的态势,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8年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70%,年均增长率为6.9%,居民实际收入增加了1倍。由于转型为市场经济,各种资源得到比较合理的配置,许多原来公有制的军工企业以及为军工企业配套的重工业、化工业、电子工业等先后转变为私有制企业,从事居民消费品的生产,社会生产结构逐渐趋向合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生产也有所发展,商品丰富了,政府收入增加了,补发了以往的工资、退休金等白条欠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生产下降的趋势得到扭转并逐渐好转,其后几年增长迅速。例如,人均居住面积从1990年的16平方米上升到2000年的19平方米。1991年每百户拥有汽车14辆,到2000年增至 27辆;出国旅游的俄罗斯人从1993年的160万人已升至2000年的430万人,再升到2004年的650万人。还要提一下,俄罗斯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福利制度。俄罗斯联邦对学龄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是强制性和完全免费的,大学教育也实行高额奖学金制度。在医疗方面,治病免交挂号费、检查费和治疗费,药品的费用由国家控制和高额补助。俄罗斯居民住房、水、电基本上是免费的,有的收费也很低。 至于俄罗斯经济发展前景,从普京在2011年9月在统俄党代表大会上的讲演来看,他不满意目前4%左右的增速,他要求今后几年经济的年均增速能达到6%~7%。他在4月11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强调,加强经济发展的“重点是提升经济增长速度”。俄罗斯2020年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经济目标是:经济将进入世界五强,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DP从目前的13700美元增加到3万美元,增长1.2倍。三口之家的住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到2020年前中产阶级在总的居民结构中最低限度不少于60%,也许不能少于70%(而全世界从目前的30%上升到2020年的52%)。在12年内,俄罗斯经济主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至少要提高3倍。人均寿命在2020年前提高到75岁,死亡率减少1/3。家庭收入差距要从现在不可接受的15:1的大幅度悬殊降到更为合适的程度,等等。上述目标将分三个阶段实现:2008-2012年为跨越准备阶段;2013-2017年为跨越阶段;2018-2020年为巩固与扩大阶段。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苏联剧变,不是什么亡党亡国事件,而恰恰是走上了一条更生之路——这也就是中国《易经》所言:“变则通,通则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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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中共再也不能绕着走了

在中共“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长期研究中国问题的旅法学者张伦在香港出版的《巨变时代》一书受到关注。张伦八十年代在中国治学时,曾受邀参与中共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研究。后赴法国留学,现为法国塞尔奇· 蓬多瓦兹大学副教授。张伦接受了德国之声的专访。 德国之声:张伦您好,恭喜您的著作《巨变时代》的出版。这本书是您多年思考和研究中国问题的成果。当下的中国政治正在发生着戏剧性的变化,您的这本书可谓正当其时。首先请您谈谈,目前中国政治和社会正在发生着什么样的变化? 张伦:中国正在发生多层次、多方面个的深刻变化。这里我只就一个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略谈点自己的看法,因为这在我看来是一个各种变化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毛主政的时代,社会被压抑、窒息,改革开放后,借经济改革造成的国家的分化和资源的多样化,社会得以再生,逐渐恢复壮大,今天则进一步活跃。但因政改滞后,国家与社会之间却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联系,两者之间关系的失衡。 德国之声:眼下的话题绕不过温家宝的家族财产。今年以来,无论是海外媒体报料,如习近平与温家宝,还是中国政府自己的调查,如薄熙来,中国高层领导的家庭财产都纷纷被曝光,而且还在持续的过程中。您认为这些曝光对中国的政治来说意味着什么? 张伦:这些曝光对中国的民众来说是件好事。在这本文集里,收入了我一篇写于多年前的文章,是对当时一件有关温家宝总理的正面新闻的评论:当时国内有报道说网民发现温家宝到山东访问,穿得是件十年前的羽绒服等等。我当时就写了这篇收入文集的 “廉洁也需要透明”的文章,说明不管真假,即使是廉洁也需要透明,否则我们无法知道真相。薄熙来在未出事之前也是满口雷锋精神,道德修养。但现在被官方揭露却是这样一个不讲道德的人。解决透明的问题至关重要,不仅对中国的民众,即使是对温家宝这样的最高领导人之一来讲也同样重要。 德国之声:在分析薄熙来案的时候,您谈到其中暴露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公权力的私有化、公务员的家丁化已发展到让人触目惊心的程度,这是中国传统家奴文化的延续。那么您认为中国应该怎样应对这种腐朽文化的死灰复燃? 张伦:其实很简单,是什么让那些公务员甚至甘当家奴,甚至冒风险帮主子干那些伤天害理甚至杀人的事情?说到底,是主子权力太大,不仅关系到这些下属的升迁,甚至到了握有生杀大权的地步,也正是因此才有王立军的冒险出逃。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各级领导的权力,强化真正的制衡机制,放开舆论监督,赋予公民以真正选择自己领导人的权利,这种现象自然会得到遏制和解决。 德国之声:您最近谈到胡锦涛时代,是一个”绕着走的时代”。请问胡锦涛政权绕过了哪些重要的东西?您还说到,当初”涛哥挺住”的拥戴早已消失无形,”胡紧套”等嘲讽和讥骂充斥网上,也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迁。请问这些变迁是什么? 张伦:兹举一例:说到底,中国的社会问题,社会的不和谐的根源和解决之道都在政治,而胡锦涛却主导了一个所谓的”和谐社会”建设,不去碰造成问题的根源,绕个大圈,显然是文不对题,药不对症。 “和谐” 成”河蟹”,政策破产也就自然。至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的变迁,在我看来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人们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前所未有地提升,这是最让人感到振奋,也是中国真正的希望所在。 德国之声:中共”十八大”即将开幕,这个会议将会进行新一轮的权力交接。”习(近平)李(克强)”时代面对的困难,除了高层权力斗争更加激烈,中国中产阶级也正在崛起,底层抗争也连绵不断,您认为新的政权面对的最大挑战什么,他们将如何应对? 张伦:他们将面临许多严重的挑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他们自身的合法性资源薄弱的问题,他们依托上升的制度本身面临巨大的问题,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和治理的效率都面临空前的挑战,因此他们一方面要借用这些制度,甚至强化这些制度以应对眼下的危机,所以,我们已经看到和依旧会看到习近平会搞党建等,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大规模地改造这个制度,否则从根本上是无法消除他们面临的危机,甚至会有更大的危机降临,因此,就有必要启动些真正的改革。 德国之声:您花了很多精力关注台湾问题。请问台湾经验对于中国大陆的民主发展是否有借鉴意义? 张伦:不管台湾方面许多人士和民众怎么对台湾的民主、对领导人施政感到不满意,这一点本身恰恰说明台湾的民主化已经完成,进入一个新的巩固、提升的阶段。大陆的问题是一个到底有没有决心,想不想学的问题。所有那些强调大陆与台湾在条件上的不同都是既有些道理也是没道理的:有道理就是大陆台湾当然有相当的不同,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措施和途径;没道理的是,如果台湾蒋经国和执政集团当年也强调其推动改革的具体困难和风险的话,他也可以找出一大堆,也绝对是有在他看来成立的理由的。我们需要的是从台湾走过的道路借鉴其一些核心的东西:勇于改革,坚定走向宪政民主,朝野合作,理性,给与人民表达和选择的自由,开放党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有监督,有对手和挑战才能有新生。 采访:张平 责编:文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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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未来十年中国改革战略

常修泽:未来十年中国改革战略 进入专题 : 改革    ● 常修泽        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中国,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90年代的中国,乃至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中国,都将是不同的。此前改革的成果固然可以承继下来,但前些年积累的社会矛盾,则不能在第二个十年再“传”下去。   从这个意义上说,决策者仍然需要发扬那种“铁肩担道义”的历史担当精神,推进相关领域的重要改革。基于此,本文就新阶段的中国改革战略再作探讨,并求教于国内外朋友。      战略基调:刚柔相济,平滑运作      要讨论未来十年的中国改革战略,首先要确定改革的“战略基调”,也就是说,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中国,到底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改革观,中国的改革究竟如何定位、如何把握,它是什么,不是什么,这涉及改革的基本思想问题。   基于此前的改革实践,我认为“中国改革之道”应当是:   ——中国的改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革命”,但又有某些类似于“革命”的元素;   ——中国的改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变法”,但又有某些类似于“变法”的特征,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第一句突出的是“革”,改革总要“革除”些什么;第二句突出的是“完善”,改革总要“完善”些什么。   新阶段的改革观应当是:既超越传统意义上的“革命”,又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变法”,比“革命”要柔,比“变法”要刚,刚柔相济,平滑运作。   联系当前和未来中国改革所面临的现实矛盾,在我内心深处,存在着一种“纠结”。纠结在哪儿呢?纠结在改革推动者和所有社会成员所赖以存在的体制,又是改革的对象或者改革的内容之所在。   可以说,改革改到深处,必然面临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自己砍自己的手”。   从现实情况看,当今社会的一些局部的溃烂,切除它恰好能防止这种溃烂祸及全身,从这个意义上说,“切除烂手烂脚”这种手术是“非做不可的”。这样做正是为了使整个肌体恢复健康,增强国家和民族的生命力。      战略视野:见天光、接地气、立人本      制定未来十年新阶段的中国改革战略,首先要解决宏观“视野”问题。近年来,由于经济学界的一些朋友受自身“视野”的局限,往往比较关注“术”的方面,而忽视对“道”的研究。   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先哲在《周易》中率先提出了“天之道”“地之道”“人之道”,这是研究改革(即“易”)的大智慧。今天,探讨改革战略,更需要有如下大视野:“见天光”“接地气”“立人本”。   (一)见天光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曾讲过,每一种社会的经济体系中都有“普照之光”,这一“普照之光”,掩盖了其他一切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借用这个概念追问一下:当今世界,“普照之光”是什么?我认为有两道“天光”,这就是:经济领域中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公平正义”。   先来看第一道“天光”——市场经济。进入新世纪,国际国内都出现一些新情况,特别是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衰退。于是,市场经济理念受到新的质疑。这其中不乏新见解,但也有需要研究之处。   从总体上看,世界金融危机的教训是深刻的,需要认真吸取,它所暴露的市场经济的某些弊端(特别是其带来的不公正)更值得反思。   但是,纵观历史,横看世界,除了市场资源配置这种机制以外,还有没有更好的资源配置机制?   市场经济确实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比市场经济更好的机制。中国现在有两个“苦于”,一苦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些负面的东西;另苦于市场经济之不发达。两个“苦于”,哪个是主要矛盾?我看是后者。故此,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不应动摇,更不能倒退。要看透这道“天光”。   再来看第二道“天光”——社会公平正义。近年,国际国内都出现了一些事件,包括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伦敦的骚乱,以及阿拉伯世界的一系列变化。   以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为例,它为什么会爆发?参与这一运动的民众(特别是青年人)为什么喊出了“99%∶1%”的口号?原因十分复杂,但剖开这一系列事件的表象,可以看到:尽管各地民众诉求的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民众呼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是共同的。   我们很需要把与人的发展相关的“公平、尊严、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主题,并且把“公平”放在首位,促进战略性提升,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世界潮流,要看透这道“天光”。   (二)接地气   所谓“地气”,指的是“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在中国搞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大地。中国的改革者曾经“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其中有不少亲身经历过农村生活的磨难),对中国社会底层的真实情况有比较深刻的洞察,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衰退及人性遭受的压抑有比较深切的体会”。他们是接地气的。   如果说“天光”是“世界语”,那么,“地气”就是要说“中国话”。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国情。中国仍处在不发达阶段,发展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要坚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艰巨。这些都给改革特别是改革中枢带来至关重要的考验。   其二,民意。目前国民意见比较集中于三大方面:一是党内和社会腐败严重,尤其是“权力资本化”和“资本权力化”现象相当严重;二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因机会不均等和分配过程的不公正而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三是公民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新阶段的中国改革战略,必须接这些“地气”。   (三)立人本   所谓“人本”,指的是“以人的自身发展作为根本导向”。1986年,笔者曾向教育部青年社科基金提出《建立社会主义人本经济学》的课题申请报告,后又出版《人本体制论》。之所以如此,正是基于当代“人自身的发展问题”已成为时代的主题。   讲“人本”,针对什么?一则,针对“物本”。中国到了从“物本导向”向“人本导向”战略提升的时候了。二则,针对“官本”。中国的最大特征是重“权力”而轻“权利”,必须强调尊重公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三则,讲“人本”,要拒绝“民粹”。      战略愿景:构建三个制度文明“大屋顶”      在确立了中国改革所需的“视野”之后,还需要研究改革的“战略愿景”问题。2012年4月28日-29日,在中改院主办的“新兴经济体国际会议”上,我提交了一篇论文,题为《包容性体制创新论》,副标题是“关于中国改革、两岸整合和新普世文明的理论探讨”。这涉及改革的战略愿景以及未来治国理政者的“政治容量”问题。   为什么要强调“容量”?如何扩大“容量”?我从历史经验、现实矛盾、未来提升三个维度来分析:   (一)历史经验:紧紧把握“知常容、容乃公”这一真谛   治国理政,不能不读凝结治国“大智慧”的老子《道德经》。其中有一句名言:“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道德经》第十六章)   “王”是指“领导、统治”。怎样才能成为领导、才能统治得好呢?老子说“公乃王”!就是必须要“公”,办事公平、公正、公道。怎样才能做到“公”呢?老子说“容乃公”!就是必须要胸怀宽广,“容”量宏大。怎样才能做到“容”量大呢?老子说“知常容”!就是必须要知道“常”。“常”是什么?“常”是常规、规律。   “知常容”告诉我们,掌握了客观规律的人,胸怀才会宽广,“容量”才能宏大;“容乃公”——胸怀宽广、容量大以后,才能够“公”,即公平、公正、公道。历史经验的启示是:无论是研究中国的问题,还是研究世界的问题,都应当本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精神,要讲究一个“容”字。“十八大”之后,要治理好这个国家,无论如何要遵循《道德经》的九字箴言:“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这是真谛。   (二)现实矛盾:正视目前三个“容量不够”的问题   强调“包容”问题,是基于现实存在三个“容量不够”的问题:一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如何整合各种改革力量,听取各种不同的改革声音,“容量不够”;二是,在对待两岸历史和现实的某些问题上,如何以“包容性”胸怀来设计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容量不够”;三是,在多元文明并存的条件下,如何注重吸收中华文明以外的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的精华,构建当代“新普世文明”,“容量不够”。   (三)未来提升:上三个“新台阶”,建三个“大屋顶”   要上“三个台阶”:第一个台阶,由关注经济改革层面提升到关注整个经济社会改革层面;第二个台阶,由重视大陆改革发展之命运提升到关注两岸乃至整个中华民族之命运;第三个台阶,由关注中华文明提升到关注西方和东方文明精华的交融。   从战略上讲,按照“包容性体制创新”的思想,应该构建三个制度文明的“大屋顶”。   其一,整合各种改革力量,在“市场化和社会公平双线均衡”的基础上,构建中国改革的制度文明“大屋顶”。笔者建议,在新阶段,可在市场化和公正化的旗帜下,把目前大陆上不同的改革力量(包括强调通过社会主义纯洁性来解决中国问题的力量,强调通过市场化、民主化来解决中国问题的力量,以及强调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公平“双线均衡”和“五环式改革”来解决中国问题的力量等)统统整合起来。   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有句话很值得玩味:“他们(指革命者)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法国人能做到,中国人能不能做到?能不能也利用各种“瓦砾”——这样的“瓦砾”或那样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中国应该有这种“容量”。   其二,包容两岸和平发展力量,在大陆和台湾两个板块的基础上,构建中华民族新的制度文明“大屋顶”。必须要有这种“大屋顶”的容量,至于叫什么名字可以商量,但要有这种思维,经过几个阶段,逐步在两个板块之上实现国家的顶层整合。   其三,吸收西方和东方文明的精华,在多元文明交融的基础上,构建当代“新普世文明”的制度文明“大屋顶”。人类是有“普世文明”的。不过,对人类普世文明应有新的定义。我的定义是,人类普世文明等于西方文明的精华加上东方文明的精华,两者结合起来等于人类的共同文明。对此,无论如何都不能否定。      战略要点:双线均衡、天地人合、“五环式改革”      未来十年的中国改革战略,可以试着走一条“双线均衡”、天地人合、“五环式改革”的改革之路。这有三个战略要点:   (一)寻求市场化和社会公平的“双线均衡”   “双线均衡”,重点是就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而言的。几年前,我在《人本体制论》中曾提出“双线均衡”理论,当时我用了一个形象的说法,叫做“在社会公平和市场化两个鸡蛋上跳舞”。书中写道:“在中国,社会公平和下一步推进的市场化改革是可以兼容的。在这一点上,我的基本想法是‘两线均衡论’:中国的宏观决策层需要学会在市场化和社会公正‘两个鸡蛋上跳舞’。要兼顾两个方面,并把握‘两个鸡蛋’的均衡点。” “如果打破了经济市场化这个‘鸡蛋’,中国就会倒退;打破了社会公平这个‘鸡蛋’,中国就会动荡。”   未来十年的改革,一方面,要坚定地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目标走下去,不能动摇,更不能否定(近年有些地方改革陷于“胶着”状态,与市场化改革坚定性不够有关);另一方面,讲究公正化,实现公平正义,既包括给底层群众编制可靠的“安全网”、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包括社会各界的机会均等和地位平等。现在比较切实的思路是,寻求“社会共生”,使社会各方面都能过得去,“穷人不能再穷,富人不能出走”。坚持这一取向,找准“双线均衡”的均衡点,有利于凝聚社会各方面的改革共识。   (二)开拓“天”“地”“人”三合一的广义产权制度新视野   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高增长是以资源的过度耗费和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   2009年笔者在《广义产权论》的题记中写道:“反思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环境危机,我发现:美国人透支的是家庭资产;中国人透支的是国民资源——从人力资源,到自然资源,到环境资源。”这种透支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当代人类的发展,是一个包括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天”)、人的生存发展资源(“地”)和人的生存发展自身(“人”)在内的完整体系。   因此,对于未来十年的改革,笔者建议在“天”“地”“人”三合一的新视野下,着手“天”“地”“人”广义产权的制度安排。   在“天”(环境)方面:面对环境的恶化,应尽快着手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包括环境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制度。   在“地”(资源)方面:针对资源领域存在的“产权残缺”,应重点完善五项权能:1.(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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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关于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状况的民间报告

维权网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完成 2012 年 10 月 31 日 修订发布 目录 概论 第一章:《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及背景分析 第二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了什么 一、儿童发展的十年规划纲要 二、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儿童的生命与健康权遭受侵害 1 、豆腐渣工程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2 、多起屠童事件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3 、食品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4 、疫苗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5 、工业污染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6 、医疗管理不善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二、儿童的受保护权遭受侵害 1 、非法童工 2 、儿童遭受拐卖 3 、儿童遭受性侵犯 4 、上访民众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连带迫害 5 、人权捍卫者和良心犯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迫害、骚扰和歧视 三、儿童的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1 、应试教育体制对儿童成长的伤害 2 、城市教育资源不平衡对儿童权利的侵害 3 、农村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对农村儿童受教育的侵害 4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被侵害 5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第四章:对于中国政府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主张和建议 附录:参考文献 概论 本报告是中国民间机构通过独立调查,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实施过程中政策、法律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出的综合性的实证调研报告。本报告所涵盖的是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以及台湾。 本报告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及背景介绍;第二章:中国政府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情况的总体评价;第三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章:对于中国政府进一步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主张和建议。【 2002 年至 2009 年,中国批准了以下涉及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第 182 号 )( 2002 年 8 月 8 日 )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 2005 年 4 月 27 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7 年 12 月 29 日 ) 。中国政府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 向联合国提交了它在 2002 年到 2009 年间落实公约和有关议定书情况的报告。】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订于 2013 年 2 月 4-8 日审议中国政府落实该公约的情况。本报告的英文编译版将提交给儿童权利委员会,供审议参考。 — 编者注) 本报告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对儿童权利保护严重缺失的地方。这些在第三章 “ 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里有较为详尽的阐述。我们以《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条款作为参照系,把中国存在的涉及儿童权利遭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梳理,分为三个方面:一、儿童的生命与健康权;二、儿童的受保护权;三、儿童的教育权。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下面还有更细致的分类,针对每项分类我们都列举了典型的例证予以说明。 本报告认为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社会缺乏儿童权利意识等等。虽然儿童权利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保护推广儿童人权的这个重任,仍然主要应该是由政府来肩负。如果在一个国家国境内儿童受虐待的问题严重,则政府虽然没有参与虐待儿童,但因为只有国家才有能力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立法、执法去杜绝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国家是保护儿童人权(以及其它人权)的主要责任者。因此,我们分析论证政府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是从有效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目的是探寻有关儿童保护的有效路径。 中国的现行非民主和法治缺失的体制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措施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最为根本的原因。因为,专制政治体制配套的所有社会管理机制 —— 新闻体制、司法体制等等,实际上都不利于儿童权利和其它人权的保护。向民主法治体制的变革,也是儿童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最为根本的途径和制度性保障。 本报告中大量引用中国官方和国际组织、以及媒体公开披露的数据及案例,希望通过对比、评判多元渠道、不同角度的信息来提高论据的客观性和准确度。我们对民间独立的人权组织各项有关儿童人权方面的资讯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们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新闻资讯,收集了许多有关儿童权利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类整理和分析。 参与本报告的调查研究和写作的团队成员采访、收集整理了报告里面的一些案例。政府对于人权捍卫者的子女进行骚扰、威胁、迫害的案例大多数是出自公民志愿者所做的调查采访。报告中的资料引用都详细地注明了出处,包括提供网络信息的链接,以方便读者作深度查询。 这份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内国际社会更多地、准确地了解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并以此推动中国政府有效改进儿童权利的保护。 第一章 《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及背景介绍 1989 年 11 月 20 日 ,联合国大会第 44 次会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 1990 年 8 月 29 日 签署,全国人大于 1992 年 1 月 31 日 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截止目前,《儿童权利公约》得到世界上 193 个国家的批准,成为历史上获得批准国家和地区数量最多的人权条约。所有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包括中国政府,必须每四年定期向联合国专设条约机构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递交一份有关落实该公约情况的报告。中国政府已经递交了涵盖 2004 年 -2010 年期间政府落实该公约情况的第三和第四轮报告。而我们在这里呈献给读者的则是一份向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递交的民间 “ 影子 ” 报告,监督中国政府在落实公约上的进度,并评析政府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对 “ 儿童 ” 的定义予以明确: “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儿童 ” 相当于 “ 未成年人 ” 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命健康权;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发展的受教育权利;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医疗、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保护儿童权利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一、不歧视原则(无差别原则 / 非歧视性原则)(第 2 条) ——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二、最大利益原则(第 3 条) ——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完整发展原则(第 6 条) ——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第 12 条) ——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儿童权利公约》共 54 条,实质性条款 41 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本报告将集中讨论以下三种权利,因为我们的调查表明,这些权利在目前中国受侵害的情况最为严重,受影响的儿童较多较广,即: 1. 生命与健康权 ——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 —— 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 受教育权 —— 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自从联合国大会 1989 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后,国际社会关注儿童权利的一系列重大行动相继展开。 1990 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1991 年 3 月,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并作出了将履行《宣言》、《行动计划》的承诺。 2000 年 9 月 6 日 ,中国政府签署了《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2 年 12 月 3 日 批准了议定书。 2001 年 3 月 15 日 ,中国代表在纽约签署了《禁止使用童工议定书》。 2002 年 8 月 29 日 中国批准了该项议定书。 进入 21 世纪以来,联合国分别于 2000 年和 2002 年召开了千年首脑会议和儿童问题特别会议。。 2003 年,亚太地区召开了第六次儿童发展部长级磋商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制定了社会发展、儿童发展的全球和区域目标。 第二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什么? 近年来,根据政府机构和主流媒体的信息,社会经济条件提高使儿童权利保护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据官方公布的信息,从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改革使中国经济得到迅速而长期的发展,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不少儿童免于饥饿和匮乏,可以获得较以前优越的卫生保健机会;多数婴儿从出生起就被有计划的安排接种疫苗,幼儿死亡率下降;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学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与世界上其它贫穷国家线比较高的水平,女童入学率有所提高,更多的儿童受到基础教育。 自从中国政府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后,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了一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事情。本章对这方面的情况作一介绍。但是,正如本报告下面会探讨,这些法规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得到落实。 这些此时最值得研究的话题。 一、儿童发展的十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在过去二十年连续两次制定了国家级的儿童发展十年规划纲要,包括 1992 年 2 月发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 2001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 ━ 2010 年 ) 》。 2005 年 03 月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状况国家报告( 2003 - 2004 年)》。报告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 - 2010 年)》, “ 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消除和缩小差距,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同时采取综合措施,维护弱势儿童权益。 ” 除了这两个十年规划纲要外, 2007 年 12 月 13 日 ,国务院发布了国办发〔 2007 〕 69 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 年)》。   二、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有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条文。围绕《巴厘共识》所确定的母亲安全、营养、艾滋病防治、儿童保护和教育五个重点领域,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对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 同时,政府新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包括《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2007 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等。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为儿童权利保护及发展提供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框架。 但是,由于各级政府执行不力,并缺乏有效的监督保护机制,所以,侵犯儿童权利的恶性事件至今仍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第三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在中国政府递交给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组织的报告所涵盖的 2004-2010 年间,侵害儿童基本权利的恶性事件仍然不断发生,儿童权利保障的现状令人忧虑。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 、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权遭受侵害; 2 、儿童的受保护权遭受侵害; 3 、儿童的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一、儿童的生命与健康权遭受侵害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权有着详尽的规定,其中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 : 1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 、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 、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 1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 1 、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2 、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 A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B )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 C )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D )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 E )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 F )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儿童由于年龄因素,生理、身体、心理方面处于发育不完善的状态,在抵御风险方面、对抗人为和自然灾害方面与成年人相比相对弱势;同时,儿童由于身体没有完全发育,在抵御自然灾害、人为伤害、有毒物质侵害方面也远远不如成年人强,同样的有毒物质对儿童造成的有害后果可能远远超出对成年人的。 因此,在建筑物、治安、食品安全、疫苗安全、工业污染、医疗机构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上,我们看到对儿童权利忽视所造成的系统危害和恶果。最近几年,各种侵害儿童最基本的生命与健康权利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例如: 5·12 汶川大地震 “ 豆腐渣建筑 ” 导致儿童大规模死亡的事件,南平福建、江苏泰州等地连续不断的屠童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等等。本报告将儿童生命健康权作为首要的关注点,是因为任何对儿童生命与健康权的侵害都会直接剥夺儿童的生命或对儿童产生长期而深重的危害。 近年来侵害儿童生命与健康权的事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涉及面宽、受害儿童众多;第二、政府部门在监管上存在有重大失误;第三、事件发生后,政府担心危及政府信誉而采取封闭消息等不公开措施;第四、受害儿童家长或独立维权公民替儿童维护权利时,往往受到政府打压。 针对上述侵害儿童生命与健康权利事件的特点,我们将对以下重大案例予以分析。这些案例的选取是依照其造成儿童死亡、伤害的数量及程度而定的,由于每个案例危害儿童权利的严重性,因此具有典型的意义。 1 、 豆腐渣工程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例证: 5·12 汶川地震死难儿童事件 在 5·12 汶川大地震中,数以万计的中国儿童因为豆腐渣建筑而死于非命。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8 年 5 月 12 日 的汶川大地震夺走了近 10 万同胞的生命,而在这些死难的同胞中,儿童所占的比例之高超乎寻常。四川省的民间维权人士谭作人先生在他与谢贻卉女士共同完成的《公民独立调查行动: 5•12 四川大地震死难学生调查报告》中就有详尽的描述。谭作人先生为了完成这份公民独立调查报告,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 — 2009 年 3 月 18 日 ,历时 3 个半月,足迹遍布四川省 5•12 特大地震主灾区,对地震死难学生的数字和原因做了周密而翔实的统计和总结。 报告指出: “5•12 地震灾难,出现了一些引人注意的现象,比如,在地震烈度为 6 度至 9 度的广大区域,在零倒塌或极少建筑倒塌的地区,发生学校建筑倒塌;在 9 度至 11 度主震区域,校舍倒塌比例远远高于其它建筑倒塌比例;在校师生死亡比例,远远高于正常人口死亡比例。 ” 根据报告引述的官方报道, “ 地震中学校房屋倒塌共计 6898 间(北川、汶川未计入),而同时期的民间统计是 12300 间,高出前者 178% 。 ” 官方公布的师生伤亡人数更是前后矛盾,互相冲突,在校师生死亡数量先后有三个不同结论出现。加之信息发布上内外有别,隐瞒、遮蔽,由此受到质疑,并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通过翔实的调查,该报告的初步结论是师生的伤亡主要是由校舍倒塌所致,而倒塌学校与地震烈度分布、建筑年代或建筑朝向均无必然联系,并提供了证据反驳官方及其学者提出的各种其它原因,矛头直指倒塌校舍的建筑质量为伤亡的主因。 不幸的是,由于谭作人先生对地震死难学生状况和原因执着追问和调查,激怒了四川当局,最后,四川当局竟然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 以 “ 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将其拘留,并借故以网上发表有关文章为依据将谭作人判刑 5 年。此事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谴责。中国政府对死难儿童的缺乏尊重与对谭作人的报复,不仅使自己所标榜要坚决捍卫儿童权利的庄严承诺成了一纸空文,而且也让世人看到了事件的真相。同时,汶川地震后,大批死难儿童家长为孩子讨回公道的维权行动遭到了四川当局的打击和镇压。(相关链接: http://www.rfa.org/cantonese/multimedia/earthquake_students-12312008094306.html?encoding=simpli ) 而另一位在四川震后协助死难儿童家长寻求公正的六四天网负责人黄琦也于 2009 年 11 月 23 日 被判刑 3 年, “ 维权网 ” 就四川维权人士黄琦被判刑发表了声明。(相关链接: http://taolun.info/index.php?topic=768 .0 ) 5·12 大地震刚发生后,著名艺术家、维权人士艾未未就为 5·12 大地震死难儿童的调查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他们深入到震区的各个地方,搜集一手资料。然而,调查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有的调查小组成员甚至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刁难和阻扰。艾未未持续不断地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死难儿童的统计数字,最终导致他在国内各大网站上的博客均遭关闭。 虽然本报告不能对全国学校的建筑安全进行评估,但由于造成汶川豆腐渣建筑的因素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如贪污和教育经费不足等,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的学校建筑质量仍然令人担忧,可能随时威胁着全国学童的生命,中国政府有必要对此进行全面的清查。 2 、多起屠童事件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例证:南平、合浦、雷州、泰兴等七起系列屠童事件 2010 年中国大陆 3—8 月期间,不到半年,竟然连续不断地发生了七起屠童事件,震惊海内外。福建南平、广西合浦、广东雷州和江苏泰兴几个多月内接连爆发残害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惨案,数十名无辜的孩子被暴徒残杀致死、致伤,这是几十年来前所未有的,也是世所罕见的!这些暴徒都是把孩子确定为目标,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让我们先看看这七起屠童惨案的过程,然后再探讨和找寻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2010 年 3 月 23 日 ,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被辞退的社区医生郑民生连续砍杀 13 名小学生,造成 8 人死亡 5 人受伤。 2010 年 4 月 12 日 下午 4:30 分左右,一名 40 岁左右的男子,在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 400 米 处追砍学生和村民 7 人,广西合浦县凶杀事件致 2 死 5 伤。 2010 年 4 月 28 日 15 时,一名男子混入广东省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 16 名学生和一名为保护学生而与歹徒搏斗的老师,一名学生逃避时摔伤。 2010 年 4 月 29 日 上午 9 时 40 分左右,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内发生一起持刀砍人事件,造成 31 人受伤,其中学生 28 人、老师 2 人、保安 1 人,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 2010 年 4 月 30 日 上午,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校园打伤 5 名学生后自焚。 2010 年 5 月 12 日 ,陕西省一所幼儿园发生凶杀案,一名男子持刀乱砍,造成 9 人死亡, 11 名儿童受伤住院。 2010 年 8 月 3 日 ,山东淄博博山,歹徒闯入博山区机关小区一幼儿园,砍杀小班的多名幼儿及一名教师。造成 4 人死亡, 13 人受伤。 在以上屠童事件中,政府的失职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政府对儿童机构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政府对幼儿园、学校的安全措施与对党政机关的安全防范措施相比,可以说是无所作为,毫不在意,甚至是麻木不仁。在今日的中国大陆,对社会不满的犯罪分子虽然难以攻击拥有高度防范的党政机关等权力机构,但是却可以轻易袭击社会最为脆弱的人群,对毫无抵抗能力的孩子实施犯罪。 之所以会连续发生令人发指的屠童惨案,除了与政府在儿童机构的防范失职有关,同时也是中国大陆社会矛盾空前激烈的恶果。正因如此,政府对每一桩屠童事件都采取了封锁消息等手段。 政府从来没有在任何一起屠童事件发生后召开过正式的新闻发布会,也从来不反省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在每一次屠童事件发生后,面对受害儿童家长和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公布案情的压力,各地政府总是顽固地采取严密封锁消息、拒不公布事件调查结果等做法,致使社会公众只能知道事件的大致结果,而无法了解事件的详细过程和背后的动机。这些事件的暴徒、歹徒是否都受到社会矛盾加剧和社会不公的影响?政府是否提供了妥善疏通、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对这些暴徒个人状况的披露,其实对于说明屠童事件的内在深层次原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却把这些信息视为国家机密,拒不公开。政府只在短期内采取了一些表面措施,例如增加保安、分发防身器具等,以应付舆论的压力。之后,政府就会使用惯用的手段,对凶手迅速处决,对受难者家属一赔了事,以期尽快结束人们对事件的关注。问题是,政府使用的这种封锁信息、掩盖深层矛盾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防止类似的悲剧事件在未来发生,学童们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安全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 3 、食品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三鹿毒奶粉事件 食品安全关乎任何人的生命健康。对于儿童来说食品安全尤其重要,而牛奶是中国人对儿童补充营养的首选。但是奶制品行业在 2008 年却成为万民唾骂的对象。根据当时的中国官方数据显示,奶粉中因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成分,已经致使成千上万的婴幼儿患病,甚至导致至少 4 人死亡。可以预见,数万个 “ 结石宝宝 ” 家庭也将因此陷于长期的不幸。目前官方公布的患肾结石孩子已逾五万多,实际受害者可能高达千万人以上。该事件酝酿和暴露过程所牵涉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凸现出当今中国政治、社会以及发展模式的一些关键问题,值得全体国人关注和深思。(相关链接: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4/200809/20080924095417_10709.html )。 为此, 2008 年 9 月 24 日 维权网就危及数千万中国儿童生命健康权的 “ 毒奶粉事件 ” 发布了 “ 制约公权力、敬重生命,以避免人权灾难一再重演的严正声明 ” 。此份声明全面概括了毒奶粉事件的来龙去脉,分析了事件的根源,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相关链接: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4/200809/20080924095417_10709.html ) 随后,政府对此问题进行了处理:将两位掺毒者张玉军、耿金平判处死刑并很快执行了;判处了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等一批涉案人员,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对极少数的患儿进行了象征性的赔偿;其余绝大多数受害儿童并未得到任何赔偿。尽管在事发之时,受害儿童可以得到政府免费的治疗,且免费治疗维持到儿童病症暂时消退为止,但是孩子若留有后遗症,家长就要自己付费治疗。(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9-11-25/043719120204.shtml ) 现实情况是,一些受害儿童 “ 结石宝宝 ” 的家长们为了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利奋起抗争,却遭到政府残酷的打压。例如,赵连海是一位未成年结石患者的父亲,三聚氰胺毒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 —— 结石宝宝之家的发起人。 2008 年 9 月 20 日 其子被发现左肾有 2 毫米结石。赵连海以民间网站结石宝宝之家的形式调查、公布 2008 年中国乳制品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号召中国大陆因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而患结石的孩子家长联合起来进行合法维权诉讼。 2009 年 11 月 13 日 ,赵连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12 月 17 日 ,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上说,赵连海利用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 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 ” ,并 “ 煽动纠集 ” 群众到河北石家庄法院及北京大兴区、丰台区等地,以喊口号和进行非法聚会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而建议检察院将他起诉。最终,赵连海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 被以 “ 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此事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强烈谴责。 中国政府不但对结石儿童事件的报道予以封锁,而且对其伤害赔偿的工作也不了了之,事后,政府甚至没有作出任何制度性的改革以防止同类事件的再发生。因此,我们很快又看到有毒奶粉可能复出的报道,如 2010 年 8 月被曝光的 “ 圣元奶粉 ” ,据称可能导致儿童性早熟。 4 、 疫苗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山西毒疫苗事件 经济和科技的进步对于儿童状况的改变显然是巨大的,其中儿童免疫即接种疫苗在预防各种传染病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使得儿童的死亡率、患病率大幅下降。但是,不可否认,儿童疾病防治在成为一个产业的同时,由于权力集中而又缺乏监督,因此,这个领域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权力寻租,致使这一关系到千百万儿童生命健康的行业时刻处于危险的状态。 2010 年 3 月 17 日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克勤发出一篇报道《近百孩子不明病因致死致残 —— 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一》。报道称,山西有近百名儿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家长伤心欲绝、四处求治、负担沉重。导致惨剧的病源、患儿家长的质疑、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是否由接种疫苗所致等,矛头直指用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 —— 疫苗。为此,记者王克勤经过细致的走访与调查,发现除了有 4 户家庭的孩子因注射疫苗病死亡外,还有 75 户家庭的孩子因病致残或因病受到重大影响,而他们发病前不久,都接种过疫苗。(相关链接: http://jiaren.org/2010/03/21/shanxi-yimiao/ ) 针对山西疫苗事件的发生,山西省卫生厅刚开始时拒不承认疫苗有什么问题。他们多次坚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对山西接种点库存疫苗抽取样品进行过委托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截至 2010 年 3 月 18 日 山西省均未接到因注射疫苗出现聚集性异常反应的报告。还说,山西省的疫苗监管是严格的,疫苗质量是有保障的,大家可以放心地为孩子接种疫苗。直至 4 月 6 日 ,在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卫生部才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在媒体报道中提及的 15 名患儿身上均查出有疫苗接种史,其中 3 例患儿所患疾病与本次疫苗接种有关。并表明与疫苗相关的患儿将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z/shanxiyimiao/ ) 事情就此应该画上句号了,但是这一事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 “ 疫苗事件 ” 被曝后,山西省卫生厅一直坚称 “ 报道不实 ” 。二是,在此期间,山西多位家长以及实名举报人陈涛安均收到关于疫苗问题的恐吓短信(相关链接: http://sina.web109.zgasp.com/sina-news/shanxiyimiao.html )。三是, “ 疫苗 ” 事件出现后,居然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向事件披露者王克勤和实名举报者陈涛安进行事件调查核实。相反王克勤则在他的博客里称,自己不怕来调查核实,他和他的报社愿意对所发报道负法律责任。 而当我们认真阅读王克勤博客中涉及疫苗问题的文章和资料后,我们感到无比的震惊。一个国家事关千百万儿童生命健康的疫苗管理体制是如此的黑暗,揭露这些恶性事件又是如此的艰难,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不道德的角色 —— 他们整治的对象不是毒疫苗事件的责任者而是毒疫苗事件的揭露者和受害者。专制体制的黑暗与无耻和既得利益集团的贪婪与残暴,在山西毒疫苗事件的处理上得到肆无忌惮、毫不掩饰的体现。政府的这种做法与行为,无疑是想要掩盖中国防疫体系明显的制度性缺陷与弊端。因此,当前中国大陆儿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依然受到毒疫苗的严重威胁。 更令人不能忍受的是接种疫苗致死致残儿童家长几年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起诉上访没有获得任何的答复,相反,这些家长还经常在诸如全国 “ 两会 ” 和地方省市 “ 两会 ” 召开时,以及在诸如奥运会、建国六十周年庆典等敏感时期被监视、被警方控制、被从北京送回家等。山西毒疫苗事件演化到现在可以清楚的说明这一切。而在全国各地许多省市均有问题疫苗导致儿童死亡和终生残疾的恶性事件,我们就不一一介绍了,请查看王克勤先生的博客中关于疫苗问题的各项报道。(相关链接: http://wangkeqin.blog.sohu.com/ ) 鉴此,中国公民社会发出了自己强烈的呼声。 2010 年 3 月 26 日 ,受毒疫苗受害者家长和全国关注者的委托,德先生研究所负责人张辉将《呼吁建立 “ 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 ” 倡议书》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此建议书全面阐述了公民社会对于毒疫苗事件的理性思考,并提出了建设性的中肯意见。(相关链接: http://nihao20080707.blog.163.com ) 但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政府对此建议书做任何积极正面的回应,更没有就事件本身做详尽的查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者的责任和采取制度性改革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情再次发生。 5 、工业污染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湖南郴州血铅事件 自从 1978 年中国大陆展开经济改革以来,中国就进入了漫长的 “ 瘸腿 ” 改革时代。这种改革只强调经济 GDP 的发展,并未在政治体制上做任何改变。尽管三十多年来也创造了所谓的 “ 经济腾飞 ” 奇迹,却是以牺牲环境生态、毁坏文化遗存、掠夺农民的土地资源和剥夺广大百姓及其子女的生命健康权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单边经济改革对儿童的权利都造成了哪些侵害? 2010 年 3 月媒体披露出来的湖南郴州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对上述疑问做出了回应。这一事件清晰地反映了中国长期畸形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危害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严重侵害。 3 月 22 日 ,湖南省郴州市近 300 名儿童血铅中毒事件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据中顾网报道, 2 月 24 日 ,湖南郴州血铅中毒中第一批儿童检测出铅含量超标,但引发郴州血铅中毒的企业仍继续生产,事件曝光后,当地相关部门并未立即处理涉案企业的负责人,一直拖延说还在继续调查中。直至 3 月 17 日 ,嘉禾县政府发布的《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发乡金鸡岭等村部分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的情况说明》中,承认了腾达公司屡禁不停以致引起大面积儿童血铅超标的事实。至此,在牺牲了几百名儿童身体健康之后,致污企业才被关闭停产。报道还说,目前,郴州市约有 300 名血铅中毒儿童,但入院的仅有 18 名。血铅中毒儿童的父母去广州体检自己是否也血铅超标,却遭县政府半途拦截, 3 人竟被拘捕。(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6951.html ) 继郴州市嘉禾县出现多名儿童血铅中毒之后,自 2010 年 3 月 16 日 以来,该市桂阳县也出现多名儿童铅中毒症状,主要分布在浩塘乡元山村和何家村,其中重度中毒 2 人,年龄最小者仅有 11 个月。(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 以上事实不禁让人惊疑: “ 为何污染企业会屡禁不止 ” ?湖南郴州儿童血铅事件清楚说明了,畸形的经济单边发展政策具有灾难性的后果,而这种灾难往往会让我们的孩子们用其生命和健康来承担。这是多么可怕的现实呀!虽然这篇报道发生在湖南,但是这个问题却是全国性的,这种报道随处可见。 近几年,类似的血铅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2006 年 9 月,甘肃省就发生了 2000 人铅中毒事件,其中包括 300 名儿童。此次中毒事件是由于当地金属冶炼厂排放超标造成。据悉,当地环保局违反规定审批通过了该金属冶炼厂。事情发生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有 20 名有关政府官员受处罚。(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 早在 1994-2007 年之间,福建莆田仙游县郊尾电池冶炼厂造成周围 203 人血铅超标,其中 200 人是儿童,此外该厂周边的农作物生产也受到影响,公私财产损失达 106 万多元。(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 2008 年,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新三河村发生大规模铅中毒事件,全村 100 多个 14 岁以下儿童中,铅中毒人数达到 41 人,其中最小的不到 1 岁,还有 65 人被查出为高铅血症。而距离新三河村不到 100 米 的地方,就是号称亚洲最大铅再生企业江苏春兴胜科合金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 2009 年 8 月,湖南省武冈市官方对 1958 名群众进行体内铅含量检测,超标人数为 1354 人。据悉,造成污染的武冈精炼锰加工厂老板竟是武冈、邵阳两级人大代表。(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 2009 年 8 月,陕西凤翔县铅锌冶炼企业 —— 陕西东岭冶炼公司的铅排放过量,致使周围两个村庄 731 名儿童中的 615 人血铅超标,其中 166 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 2009 年 9 月,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和龙岩市第二医院公布了对龙岩市上杭县少儿血铅含量抽样检测的结果,有 100 多名少儿血铅含量超标。(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 继上述危害儿童健康权的事件之后,郴州的血铅事件再一次东窗事发。而几乎与此同时, 2010 年 3 月 11 日 中新网也报道:记者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相关部门获悉,该县渔箭镇等地受铅污染。 2010 年 2 月 25 日 下午,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 12369 环保热线接到在北京打工的渔箭镇周家寺村村民张家友投诉,反映其家人 2 月 23 日 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体检时查出血液中铅含量异常,怀疑是相邻的四川隆昌忠义合金有限公司污染造成。村民们经血液化验,发现血铅含量异常 49 人,其中儿童 47 人,成人 2 人。(相关链接: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100312/15850663.html )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政府在这些事件发生和被曝光之后也做了一些应急性的努力,如组织调查小组、查处关闭当地事发企业、给予部分中毒儿童就诊医治等,但从遏制铅中毒等工业污染的法律法规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并未做出实质性举措。而且,事发之后,各级政府所采取的行动几乎都是视当地老百姓的维权力度、维权意识而定。事实证明, “ 血铅事件 ” 频发的背后,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利欲熏心,错误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是 “ 幕后黑手 ” 。孩子的生死、群众的尊严、职工的权利都可以不足惜,而污染企业愿不愿意留在本地,才是当地官员最关心的事情。我们认为,地方政府的这种 “ 中毒 ” 才是最可怕的。不少政府片面追求发展速度,不惜牺牲环境,其原因在于扭曲的发展观与政绩观,根源更在于专制僵死的政治体制,缺乏民主的选举制度和新闻自由的监督权。 因此,我们认为,地方经济需要发展,但发展并不是意味着只是一味追求经济发展,不顾民众尤其是儿童的根本利益,不惜以牺牲地方环境为代价,不顾地方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千万不能再用污染环境的错误政绩观和牺牲民众及其孩子女健康的恶性发展观来带动经济发展了。 6 、医疗管理不善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西安交大医学院一附院连续 8 名婴儿感染死亡事件 20 年前中国大陆进行了医疗体制改革,这项改革非但没有增进医疗体制的公益性和管理服务水平,反而使金钱至上的意识弥漫整个医疗行业。而其医疗执业者的道德水准大幅下滑,一些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混乱不堪。这种状况对患者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害,而对儿童的危害更为突出。 2008 年 9 月发生在西安交大医学院一附院连续 8 名婴儿感染死亡的恶性事件,让我们看到混乱的医疗管理体制带给儿童的毁灭性伤害。 2008 年 10 月 13 日 新华网称, 2008 年 9 月,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导致 8 名新生儿发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相继死亡。卫生部 13 日就这一事件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卫生部专家组调查认为,这一事件为医院感染所致,是一起严重医院感染事件。通报说,据对部分医务人员的手、病房物体表面、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和奶嘴、新生儿暖箱注水口等进行检测,发现细菌超标严重,有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杆菌的明显污染。(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1/083715197544s.shtml ) 事件发生后,西安交通大学根据调查结果对医院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职务,免去医院新生儿科主任、护士长的职务,免去医院医务部、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务。陕西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问题是,此事件被揭发后,除了把有关人员临时撤职外,有关当局并没有切实采取其他有效的改革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情的再度发生。一起连续 8 名婴儿被感染死亡的恶性事件很快被政府淡化处理。而这一事才过去 5 个月, 2009 年 2 月 20 日 的《三秦都市报》就又出现了如下报道: 2008 年 9 月,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近期发生 8 名新生儿患者连续死亡事件,曾经震惊全国,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分,卫生部通报了处理结果。 “ 但近日,西安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对党政职能部门机构和干部调整结果的公示》,其中拟任的干部就有上次新生儿事件中被免去护理部主任职务的车文芳! ” 后经记者核实,拟任用干部的名单中确有车文芳。(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1/083715197544s.shtml ) 对于儿童生命权的漠视是当前中国大陆儿童人权保护的最大问题,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校舍的建筑质素、学校安全、儿童食品质量、疫苗安全、环境质量、儿童健康等跟儿童生活息息双关的六个方面,我国存在对儿童生命与健康权的践踏与侵害。之所以会连续发生这些侵害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事件,归根结底,是因为现行的政治体制使得政府对儿童人权保护的承诺和措施得不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在缺乏言论、结社、示威自由的情况下,政府保护人权的各种承诺和措施被严重弱化,仅仅用于宣传中的摆设。当发生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事件发生后,政府只是草草处罚几个直接或低层的相关人士了事,严禁媒体、公众、受害者深究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和追究责任,继续放纵、容许这些对儿童权利的侵害行为再次发生。 二、儿童的 “ 受保护权 ” 遭受侵害 儿童的受保护权是儿童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不同于成年人,儿童没有抗拒侵害的能力,因此儿童的受保护权对于儿童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很多条款都详细规定了儿童的受保护权。但是我们看到中国大陆的一些儿童由于不同的原因遭受到非法的侵害和奴役,这些对儿童受保护权的侵害往往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 1 、非法童工; 2 、儿童遭受拐卖; 3 、儿童遭受性侵犯等; 4 、上访民众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连带迫害; 5 、人权捍卫者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迫害、骚扰和歧视。 1 、非法童工问题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 : 1 、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 、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 A )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 B )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C )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 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关于童工问题,《儿童权利公约》在第 32 条和第 36 条中有清晰而明确的阐述。童工是发展中国家儿童受保护权遭到侵犯的常见现象,目前在中国法治仍不健全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下,童工问题仍是对儿童权利侵犯的主要表现之一。 虽然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按照中国这两个法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不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不足 16 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尽管暂无官方在此方面的具体统计数据,但仅就近年来多起媒体曝光的童工事件,以及大量中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公办技工学校、职教中心、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等)以实习生名义前往企业工作的数量来看,大量使用童工的情况依然存在。 中国童工普遍大量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 )家庭贫困是促使儿童成为童工的根本原因。( 2 )劳动监察部门在消除和减少童工方面力度不够,收效甚微。( 3 )目前中国的中学教育(含初中和高中)课程设置无法让大多数学生获取基本的职业技能,而中国的应试教育又使许多面临初中毕业的学生无法通过中考途径走进高中学习,进而考取大学,因此,就有不少孩子选择了放弃学业,走早工作早挣钱的及时务工之路。( 4 )中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形势虽好,但严格地说,学生在校获取职业技能的水平和力度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据笔者调查,许多中西部省份(如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四川、安徽、贵州、广西、云南等)政府部门因监管不严,竟然也在实习操作上默许、放任各地职业学校以实习的名义将学生送往长三角、珠三角企业参与工作,或参与酒店、酒吧、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工作,而且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作息时间、劳动强度等要求与正式员工没什么两样。此期间,绝大部分学生的年龄并未达到法定工作年龄,更别说尚有一部分人的年龄连 16 岁都不够。 总的看来,童工是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童工由于年纪幼小,凡是出来当童工的儿童家庭都特别贫困,加之他们处在不被允许工作的非法状态,所以这些童工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以保护他们基本的权利。下面我们列举 2007 年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 2008 年东莞凉山童工事件等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中国大陆童工问题的严重性。 例证一: 2007 年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 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起源于 2007 年 3 月 ~6 月间的一些失踪孩子家长到山西黑煤窑的自发寻子行动和相关报道。 3 月初就有家长称自己的孩子突然失踪,怀疑被人诱骗拐卖至山西的黑砖窑做苦工,但未引起官方的注意。为查明真相,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于 5 月 9 日 和丢失孩子的家长一同赶往山西,偷偷用摄像机记录下了丢失孩子在黑砖窑做苦工的悲惨现状。此事率先在河南电视台曝光。随后,就有上百位家长自发前往山西寻找孩子,遍访山西运城、晋城、临汾等地的数百家窑厂。 6 月 5 日 ,河南大河网出现了一则题为《罪恶的 “ 黑人 ” 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四百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帖子中详细叙述了 400 位河南籍父亲所经历的骇人听闻的事实,他们的孩子均被人贩子或诱骗或绑架,卖到山西的黑砖窑做苦工。(相关链接: http://news.qq.com/zt/2007/sxhzc/ ) 记者付振中在赴山西采访中,曾三次见证了丢失孩子的父亲们成功解救了 40 余名落难孩子的经过。在山西万荣县采访黑窑厂的童工的过程中,他们发现那里的童工竟然最小的只有 8 岁,最大的 13 岁,干着成年人都不愿干的体力活。对于整个解救过程,付振中认为,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当地执法部门的不配合,甚至是执法犯法。(相关链接: http://www.china.com.cn/city/txt/2007-06/13/content_8380301.htm ) 遗憾的是,河南电视台如此惊曝的新闻和数百名父母网上呼救和大规模自发寻子行动,在事发前三个月期间,由于消息一直处于低调的近乎被封闭状态,并没有引起大陆媒体的广泛报道,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直至 2007 年 6 月 11 日 ,一名丢失孩子的母亲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出了紧急求救信: “ 救出我们被魔鬼哄骗、绑架,而生活在地狱中的孩子吧! ” 6 月 15 日 ,经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高层领导作出批示,山西省才开展 “ 打击黑窑主,解救拐骗民工 ” 专项行动,媒体也才开始大规模聚焦 “ 黑窑童奴 ” 事件。 经过官方的专项打击行动,在山西、河南两地共解救黑窑民工 568 人,其中未成年人仅 51 名。然而 51 名与 1000 多名失踪的未成年人相比,找到的仅仅是全部失踪孩子的 1/20 。其他失踪的孩子仍在某个的地方倍受着煎熬和伤害。(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z/shanximaltreat/ ) 例证二: 2008 年广东东莞和四川凉山童工事件 2008 年的广东东莞凉山童工事件也是震惊海内外的侵害儿童权利的恶性事件。大量童工的存在以及被贩卖的的事实震撼了整个中国社会。 2008 年 4 月 28 日 《南方都市报》报道了整个事件的经过,我们可以从中清晰地看到童工大量存在的事实及其深层次的原因。报道称,四川凉山的中小学生经常被拐骗到沿海地区做 “ 黑童工 ” , 他们的年龄大多都未满 16 岁,工作时间超过 13 小时,并且经常遭到打骂,食不果腹,漂亮的女童工还可能被强奸。由于每天都从事繁重的工作,一些孩子试图逃跑,但工头们用死亡进行威胁,告诫他们逃跑就要付出代价。与此同时,他们的父母却对此毫不知情。(相关链接: http://www.xici.net/#d69692375.htm ) 东莞、凉山黑童工事件见报后,各大媒体网站纷纷转载,引起轩然大波,把它堪比是 2008 年的山西 “ 黑窑工 ” ,并要求政府介入调查。在广大网友的呼吁和指责声中,此事件才逐渐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分别就此事件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防止炒作,各级领导才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要求,对使用童工的问题进行彻查,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东莞市公安局、劳动局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开始介入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相关链接: http://news.qq.com/a/20080502/000080.htm ) 奇怪的是,经过对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劳务交易集散地的调查,政府部门最后却得出以下结论:《南方都市报》中提及的涉嫌使用童工的 4 家重点企业均未发现童工;关于 “ 拐骗强奸 ” 的报道是实习记者陈某 ( 武汉大学新闻系四年级学生 ) 以员工身份进入工厂暗访所得,警方正在核实此人身份;截至 4 月 30 日 ,共排查出 85 名凉山籍人员,无人反映被拐卖或被强行带到广东,无人反映曾受到性侵犯,只有 1 人承认自己 15 岁,其余年龄还有待证实;东莞警方已初步掌握了相关 “ 黑职介 ” 团伙,拟派专案组赶赴四川省凉山核实情况。(相关链接: http://bbs.my0511.com/viewthread.php?tid=1743304 )凉山黑童工事件在政府对媒体报道信息的近乎否定声中匆匆结束! 例证三:微软东莞代工厂昆盈大量雇用童工 这个案例说明了虽然经过中央和广东省的查处,东莞的童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于此前主管中共宣传的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就四川凉山童工案做了防止炒作的指示,使得这份微软东莞代工厂昆盈大量雇用童工的问题的披露不是来自国内媒体披露,竟然是来自于美国劳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这不仅是对中国政府所谓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讽刺,也是对中国新闻管制体制的嘲弄。 2010 年 4 月 13 日 ,美国劳工委员会 (National Labor Committee 下称: NLC) 发布了一份题为《中国童工直面微软》的调查报告,此份报告是 NLC 基于对位于东莞的昆盈公司进行长达 3 年的调查后才提出的。因为根据微软本身的规则,要求供应商不得雇佣 15 岁以下、接受完义务教育所需法定年龄以下和法定最低工作年龄以下的员工, 18 岁以下员工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昆盈公司是一所隶属于台湾昆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微软是其主要的客户,其他客户还有惠普、百思买、三星、宏碁和华硕等多家企业。(相关链接: http://games.qq.com/a/20100415/000037.htm ) 根据调查,昆盈公司存在着大量以利用童工、超长工作、工资低廉等手段,为微软等多家外国企业进行代工的事实。调查说,昆盈公司雇佣了大约 1000 名 16-17 岁之间的童工,工作时间超长,每一班次累计 15 小时,且每周工作 6-7 天。部分员工看起来是只有 14-15 岁的学生工或利用寒暑假来打工的短期工。 调查说,工人的薪资不高。在金融危机前,工人每周工作 90 小时,包括 50 小时的加班,月薪才在 1300-1700 元之间。至 2009 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人每月收益只有 1200-1500 元。在 2007 年 -2008 年之间,如果工人没有完成配额,则必须加班完成且没有加班工资。公司还长期存在着管理部门非法侵占工人两周工资的现象,若工人离职请求不被批准而自行离职,则两周工资就落入管理部门的口袋。 昆盈公司还拟定了许多罚款措施和霸王条目。比如,一旦工人遗失了价值 5 元的考勤卡,就被罚款 100 元;如果缺勤 1 天,就被罚款 200 元或是 5.5 天的工资;如果不服从领班命令,将被罚款 40 元,等等。 针对 NLC 的调查,昆盈公司拒绝承认调查中揭露的内容,并对外宣称该公司条件很好,完全遵守中国劳动法。消息在媒体上公布后,未见任何政府部门出面予以监管或核查。最终,在政府意识的刻意淡化下和昆盈公司的否认声中,事件不甚了了。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中国童工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其中,在报告调查过程中我们所搜集的还有很多小型个案,限于篇幅,报告没有一一列举。仅仅通过对上述三个童工事件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就可以清晰地得到以下结论:目前,我国童工问题仍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的问题,上述案例来自于不同地区,涉及不同省份,说明童工问题并非只是在某个地区发生的孤立事件,童工问题又往往和儿童贩卖、地方保护、地方利益等紧密相连,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 虽然政府在打击雇佣童工方面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敷衍塞责令人遗憾,甚至有的政府部门竟然相互包庇犯罪,从中牟利。政府打击雇佣童工的政策的执行往往是在曝光童工的恶性事件后集中实施的,风头一过,很多情况依旧。上面的例子就是最好地的说明。对于缺乏法治的国度,而新闻自由又受到严重制约,童工存在而社会视而不见的现象是不难想象的事情。政府有责任就童工问题展开深入调查,了解这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及成因,以杜绝童工。 2 、儿童遭受拐卖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五条虽然只是原则性上的规定,但是关于拐卖儿童的详细联合国规定,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都有详细的阐述。(相关容链接: 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54/263 ) 任择议定书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个附件,它是把公约某些条文详细说明,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可以选择要不要也签署加入议定书。中国已经签署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因此,中国政府有义务以此份任责约定书的条款去实行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教育上的措施,以保障儿童不受侵害。 鉴于中国大陆严重的拐卖儿童的状况,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 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 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相关链接: http://www.gov.cn/zwgk/2007-12/20/content_839479.htm ) 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儿童人权的行为。被拐卖的儿童不能受到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照顾和关爱是这些儿童终生不能弥补的缺憾,那些丢失了孩子的家庭也承受了长期巨大的痛苦,许多家庭为了找回自己的孩子耗费了漫长的时间与精力,甚至倾家荡产。中国大陆拐卖儿童的严重程度,从上节童工问题的两个案例里(例证一: 2007 年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例证二: 2008 年东莞凉山童工事件)已经可见一斑。下面的几篇来自中国官方新闻机构的正式报道及其中所披露的统计数据,可以为拐卖儿童问题的严重性提供更进一步的佐证。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新浪网刊发了一则题为《今年前十月审结 1100 多起拐卖儿童案件 》的报道。报道称,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2009 年 1 月 ~10 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1107 件,同比增长 11.25% 。发布会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明华、苏宾得于当日上午执行死刑。并表明从 2008 年及 2009 年 1~10 月份的统计数据看,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 60% 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45% 以上。但同时也提到,因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诸如,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和专业性,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因此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已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o/2009-11-26/160416673517s.shtml ) 报道还说,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等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而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o/2009-11-26/160416673517s.shtml ) 而据新华网 2010 年 2 月 24 日 的报道称,记者从 24 日召开的公安部社会治安 “ 冬季行动 ” 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截至 2009 年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共解救被拐卖儿童 3455 人、妇女 7365 人,合计超过万人。(相关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2/24/content_13041740.htm ) 2009 年 05 月 04 日 新华网报道:《公安部公布 “ 打拐 ” 十大典型案例》(相关链接: http://news.qq.com/a/20090504/000736.htm ),限于篇幅不一一罗列。 但是香港无线电视台就大陆拐卖儿童问题访问了几个被拐儿童的家长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真实的民间视角。这些被拐儿童家长,多数是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在采访中都不约而同说,警察一开始就根本就没有着力去追查他们孩子的下落,官方甚至禁止媒体对他们的遭遇做出报道,还要打压他们家长。(相关链接: http://mytv.tvb.com/news/tuesdayreport/102745#page-1 ) 通过上节两个案例和本节的相关报道与案例,我们可以对当前中国大陆拐卖儿童的状况做出一个比较简洁的评估与总结: 中国大陆儿童拐卖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政府虽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予以严打,但是拐卖儿童的现象始终无法根绝,主要存在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牟取暴利是拐卖儿童的基本出发点。拐卖儿童的利益集团已形成了一个越来越专业的产业链,其人员的分布、分工、涉拐区域的跨度、孩童的流向等已趋于专业化、组织化。 2 、体制不健全滋养传统观念,使拐卖儿童得以盛行。在中国很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山区、农村,由于养老体制很不健全,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意识继续盛行,形成了巨大的买方市场。 3 、法律和社会忽视了对出卖孩子和购买孩子的父母追究责任。社会观念一般都把焦点集中在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身上,认为他们是罪恶的制造者,却很少意识到出卖孩子和购买孩子的父母也构成犯罪。拐卖犯罪已突破了传统的拐卖儿童形态,而现行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因此,立法不足,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显然也是拐卖儿童不能禁绝的重要原因。 4 、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的惩罚,形成了抛弃和拐卖这些孩子的动力。超生、未婚生育助长了拐卖儿童的频发。由于超生和未婚生育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所以使得由此出生的孩子更易于成为被抛弃和拐卖的对象。 5 、政府没有从完善健全相关制度层面上对拐卖儿童犯罪予以钳制和杜绝。现实中,政府只是从单一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拐卖儿童的状况进行遏制,而单一执法的不足就是只能解决表面或眼前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解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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