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贺卫方 | 辨别

【辨别】我们坚决反对暴力和民族分裂,但也要注意,不是任何民众对政府的抗议都是分裂,甚至出现暴力行为时也需展示确凿证据并经司法判决才能认定为分裂。贵州瓮安、湖北石首也出现过火烧政府大楼或警民冲突,但都未认定为恐怖或分裂。维吾尔和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和平抗议权。制造敌人非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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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传统社会结构与中国法治

传统社会结构与中国法治 作者: 贺卫方 2013-05-24 11:39:13 来源: 南方周末 万历十三年四月,明神宗在群臣陪伴下衣布袍徒步至天坛祈雨。采自《徐显卿宦迹图》。 (南方周末资料图) 《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 李贵连 广西师大出版社 2013年5月   2000年,李贵连先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沈家本传》,当时就命我作过序。那次之所以敢勉为其难,是因为沈家本属于近代法学家,所处时代正是中西古今交汇之关口,我对西方法律史的涉猎也许可以略作映衬,爰陈拙见,算不上太过穿越逞强,贻笑大方。   可是,李先生的这本著作却很不一样,不仅时间跨度上涵盖整个中国历史,而且主题上是极具雄心的那种,即要对中国法律史进行一种类型学以及类型转换的研究。尽管书是一系列讲课的结果,但很明显,作者要对中国传统法律形态何以如此,如何界定其特质,还有近代化进程所必须面临的难题,凡此种种,给出自己独特的分析,理论追求是有目共睹的。   于是,为这一本书写序就更艰难了。书稿读了两遍,含毫数月,终难以成文。眼看出版期日近,实在无法再做“托(拖)派”,只好拣出阅读中感受较强的几个问题,写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古代社会非“人治”?   李先生对古典中国统治形态提出的最重要观点,是否定长期流行的“人治”说,而认为那是一种不同于近代西方式法治的特殊法治。他将周代的统治定义为贵族法治,而秦朝以降以迄明清则属于君主——或专制、官僚——法治。因此,他认为中国社会第一次转型,即“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乃是从前者向后者的一种转型。儒家思想虽然对传统法律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法家所倡言的“法治”,仍是君主专制时期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而且是支配性的部分,即它们塑造这其中管理官僚的内容。因此,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这是瞿同祖先生曾做过著名论证的),毋宁说是“儒家思想法律化”。这的确是一种颇具创造性的解说。   这里需要表达我的一点困惑。的确,我们今天对法治概念的理解受到西方近代以来学说——例如戴雪、富勒的阐述——的很大影响。影响本身也是约束,它让我们的想象力受到限制。但是另一方面,熟读先秦经典的学人也有另一种想象力的限制,那就是难以摆脱法家以及儒家等学派对于“礼治”、“人治”、“法治”讨论所留下的绕梁余音,以至于人们要不断地区分此法治与彼法治,但还是难以避免其间的概念不清,讨论纠缠。   正是这种双重的约束,导致我们中国学界讨论法治问题时经常在对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的情况下进行。   从历史的经验看,法治的产生并不必然与某种政体相联系。雅典有最早的民主体制,但是那里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当我们说法治时,无论如何,还是会想象到某种最低限度的规则之治,这种规则不能被统治者任意修改,统治者本身也受到那些事先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而难以恣意地行使权力。这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同受规则约束的状态容有程度上的差异,但只要尚有某种权力——如君主——可以视既有规则为无物,也不能说是法治。   因此,先秦法家所倡言的“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即便强调了臣民的守法义务,然而,若君生法而不受制于法;可生此法,亦可生彼法,更可生凡朕之意皆为法之法;当生可不生,奉行“无法之法,乃为至法”,亦可超生冲突混乱之众多法,令臣民动辄得咎,无所措手足,凡此种种,又何尝有一丝一毫法治的特色?   也许,这里的分类学出了问题。通常的“法治”与“人治”两分法太粗线条,无法概括历史上的多样化治理模式。如果我们把人治界定为一种倡导圣贤君主或哲学王的统治,他们洞察人心,且公正慈爱,不必受制于先定的规则(因为那样反而导致某些个案处理上的不公正),那么在人治和法治两个端点之间,肯定还有其他的社会治理模式。秦汉以降以至明清,古典中国漫长的治理类型,应该有一个更加确切的名称。   先秦社会形态的界定   不仅如此,秦之前中国的社会形态或政治体制何以界定,也是一个裹缠不清的难题。本书将其称为贵族法治,主要原因是因为政治权力的分配是依据血缘以及事功,在君主及其臣属中进行的,也就是所谓分封制。实际上,学术界已经越来越倾向于把这个时期——而不是秦汉之后——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早在上个世纪中期,美国历史学家柯尔本就主编过《史上封建制度》一书(R.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其中关于中国的一章由汉学家卜德(Derk Bodde)撰写,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封建制存在于周代到春秋战国时代,之后直到魏晋南北朝,则为准封建制。此后封建制便完全衰落。其实,瞿同祖先生在之前20年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1936)也持大体类似的观点。   尽管在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本身也颇多争议,但大致上人们都承认那样的社会有一些共同特征:分封以及封建契约关系的建立;封臣对封主的某种人身依附以及封建劳役兵役等的提供;封主对封臣的保护,特别是司法权在其间的运用;武士阶层的崇高地位;政治权威的分散及其与之相伴随的征战频仍……中国的封建制,是否具有这样的特征?   何以中国封建制衰落如此之早   除此之外,我在阅读相关文献时经常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何以在西欧,封建社会可以持续到大约13世纪?另外,还有我们的东邻日本,那里的封建制从9世纪一直延续到19世纪!1933年7月,胡适先生在芝加哥大学做题为“今日中国的文化趋势”系列讲演,其中对日本何以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现代化的成功,提出三个因素:第一,日本社会有一个强有力的统治阶级,所有改革和现代化运动的领袖都来自这一阶级。第二,该统治阶级的成员出自拥有特权和良好训练的武人世家,并在社会上形成了“尚武”的风气,此为其他东方国家所欠缺者。第三,日本过去千年政治的奇特发展为一个新的政治框架提供了一种稳固的基础,成为推进变革的中心力量。   接下来,胡适提示我们注意,早在两千年前,中国政治与军事上的封建制度已经衰落,整个社会结构“几乎完全平民化了”(almost completely democratized)。因此,缺少一个由于世袭而有效的领导阶层,所有的权贵之家至多维持数十年,又复归于平民。(上引胡适观点,参看周质平:《光焰不熄:胡适思想与现代中国》,九州出版社2012,页366-67。)   值得注意的是,明治维新之后,日本所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便是“废藩置县”,那差不多就是中国两千年前就已经完成的一项事业。胡适所追问的是中国与日本现代化之间何以有如此重大的差异。我们可以再深究一步,探讨何以中国的封建制如此早衰?   这涉及李先生在本书所研究的“中国特色的”封建制与西欧以及日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差异。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F.I.Ganshof)特别强调西欧封建制内在的法律特质,尤其是契约性。中国的封建制是否由于其缺乏这种法律性质而难以为继?例如孟子与齐宣王对话中所讨论的“汤武革命”,看起来早在周朝,阻却君主沦为“独夫民贼”的社会与法律机制就已经不存在了,以至于推翻暴政的方法只有革命一途。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顺带提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先秦儒家恢复周制的呼吁何以换来一种反封建的新型制度,这种新制度究竟有怎样的优越性,可以取封建制而代之?   两千年帝制的独特性   长达两千年的非封建制的运行带来了中国政府形态以及社会结构的独特性。帝国之中,除了为治理“蛮夷之地”的暂时妥协外,皇帝之下没有了以血缘而承继的藩王。由朝廷任命文官治理地方,文官之权力受之于皇帝也须听命于皇帝,与所在地方之间没有契约关系,造成一种自上而下单向度的威权统治。强调德治,但没有独立于世俗权力的道德权威,于是那些道德学说恰恰成为强化专制君主权力正当性的边鼓帮腔。科举取仕导致社会的大规模上下流动,不存在欧洲或日本式的封闭阶级结构,也抑制了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的行业或职业团体的成长,因此,欧洲历史上经常上演的通过阶级或行业公会及职业协会来抗衡君主以及政府权力的政治斗争,在我们这里却是难得一见。   对于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财富——土地及其相关权利,帝国立法基本上是不予关注的。土地纠纷完全由州县官员作为“田土细故”依据多变的道德学说来处理,不存在明确而稳定的规范,又加剧了恶霸横行乡里以及整个社会的弱肉强食。   章太炎反对代议制   在中国受到西方文明挑战之前,上述种种就是我们应对这种挑战的基本家当。李先生用了很大心力梳理近代思想家的国家和法律学说,层层剥笋,鞭辟入里,给读者多方面启发。我们看到,这些思想家们是怎样在既有文明的基础上解读异文明并寻求前行的方向的。篇幅限制,仅举章太炎一例为证。   章氏明确反对在中国引进代议制。饶有兴味的,其理由恰好是中国长久的平等主义传统。据李先生引述,章氏坦率地认为,代议制西方可行,日本可行,中国则不可行,因其不合中国国情。他的理由有二。其一是欧美特别是日本距封建近,中国距封建远。“去封建远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贵族黎庶之分”。欧美和日本从封建下解脱出来,更立宪政,即使很不理想,也能接受。中国已经统一了数千年,“秩级已弛”(指贵族制已弛),人民早已“平等”,“名曰专制,其实放任也”。西方有些学者就常说中国人是最自由之人。既有自由,现在却把一个议院横插进来,所选议士又多是“废官豪民”,这是抑民权,而非伸民权。据此,他认为,与其效法西方立宪,“使民有贵族黎庶之分”,还不如“王者一人柄权于上”。   我们看到,章氏固然有伸民权、建法治的强烈愿望,同时也看到了宪政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联,但是关于出路,却只想到“王者一人权柄于上”一途,真正是不可思议。纵然反感“贵族黎庶之分”,总可以想象一种非等级的社会利益多元化建构的可能。士农工商,通过利益的划分与竞争,上制约政府权力,下整合社会力量,从而使宪政体制得以建立。章氏何以不见于此呢?   孟德斯鸠尝言,一本好书需要留下读者的思考空间,重要的也许不在于结论的正确,而在于提出发人深省的问题。我读李先生的大著,除了很认同他提出的若干结论之外,更深感其中提出的问题极其重要,也就不避浅陋地把自己的一些思考提出来,拉拉杂杂,姑且就教于作者和读者。   (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http://www.infzm.com/content/9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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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破解司法腐败,构建更独立和公正的司法

破解司法腐败,构建更独立和公正的司法 《财经》杂志 2013年5月27日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3-05-27/112828780.html   司法改革并不完全在司法领域中完成,建构更独立和公正的司法触及方方面面。尤其离不开宏观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建设法治中国、打造过硬队伍”,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被确定为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   治理司法腐败是题中之义,“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停止这方面的努力”(最高法院原院长肖扬语),亦是一大难题。   肖扬曾撰文表示,司法领域的腐败与其他公共权力腐败都有共同之处,即源自权力的稀缺性、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制度的缺陷性。近年来,最高法院采取过多方措施,如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行司法大检查、建立和坚持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颁布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定、高级法院院长实行异地交流、完善法官职业规范等。   不过,治理效果与期待中的“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尚有差距。治理司法腐败的“药方”是否对症?应该进行哪些制度建设和改革?《财经》记者就此对话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浙江省高级法院原新闻发言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      转型期的司法   《财经》:近年来,法官腐败的现象引起公众担忧,不少法院院长、副院长甚至最高法院副院长相继落马,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贺卫方:法官腐败与同期政府官员腐败,差不多是正态分布。   在当前中国,司法制度面临重大使命。当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不同利益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时,如果司法能很好地履行对各种利益合理再分配的职能,能随时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相反,腐败的司法却是火上浇油。   近十年的司法改革,并未有太多有助于法官公正廉洁的制度建设。更公正和独立的司法制度,相关的监督机制,内部更合理的制度保障都没有跟上去。同时,司法财政问题在恶化,不少地方的法官收入在过去十多年没有其他领域增幅那么大,甚至有的地方法官收入长年未得到改善,而进入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涉及的金额却越来越大。   2000年前后,最高法院在司法伦理、职业道德方面曾做出过一些制度建设,力图提升司法的透明化,欢迎外部监督。后来,这些都没有坚持。一定程度上,法律准则的不确定,让腐败更易获得空间。   陈有西:我1988年调入浙江省高级法院担任法官,1995年离开法院。那时法官腐败不能说没有,但多是价格双轨制下较轻的腐败。   当时法院一位民庭庭长收了原告两张电视机票,享受了4000元的差价,但案件审理上并没有徇私枉法,案发后被开除党籍,免掉职务。这个处理在当时算是很重。   1989年,中央高层就提出反腐,不过此后政法队伍的腐败越来越严重。2000年后,开始出现大面积的腐败:腐败级别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恶劣,如阜阳、武汉、深圳等地中级法院的系列窝案,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   另外,腐败持久化,腐败的势头难以遏制。自杀的法官也越来越多。一些法官丧失作为法律人的道德,不讲公平正义和舍身护法的精神。   《财经》:公众对司法腐败比较痛恨,该怎样理性看待司法腐败?   贺卫方:不能简单把法官腐败归结为个人操守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体制问题。大家应逐渐认识到,司法腐败的问题根源在哪里,不应该满足于对个别被揭露出来的法院院长或者法官个人私德的斥责。治理司法腐败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艰巨的努力。   陈有西:公众对法官的批评、怀疑都可以理解。如何让人改变看法,首先还是法官自身堂堂正正办案,让公众在法庭上得到公道。   另外就是司法公开。有很多法官很优秀,默默无闻判了很多案子,追求公平正义。司法公开了,媒体自然报道才是火烫的真实。   《财经》:其实,近年来在加强法官廉政教育、职业伦理、惩戒、监督等方面,最高法院着力不少,但成效有限,问题出在哪里?   贺卫方:道德教育和强化监督机制,这是一贯的思路,但至多也是治标之策。仅仅靠教育,没有合理性,法官很难遵守。   监督机制方面,有来自外部的人大监督,一些人大代表很热心个案监督,有时监督者和利益方关联密切,这会加剧司法本身的腐败,也使得司法越来越没有独立性。倒是有些看起来在司法系统久拖不决的案件,需要人大监督的,人大却无所作为,例如聂树斌案。   人大应当监督司法活动,但以怎样的方式监督需要认真考虑。人大行使监督权,应有透明和合理的程序,保证被指控的法官有申辩的权利。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设立委员会受理对法官的投诉,并举行公开听证会,法官还可以邀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人大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变成暗箱操作的过程。   对一个行业性的群体而言,伦理道德水准的高低并不主要取决于来自外部的监督和控制,关键环节在于是否能建立严格的自律机制。其实,从这些年的司法改革看,自律并没有被当作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个行业的职业伦理要获得内心的深刻体认,这关乎职业本身的自尊心和尊荣感。西方的法律职业,整个训练中注重一个人综合素质的修养,具有为人所需要的基本美德,比如如何诚实、对苦难具有同情心、对法律持有敬畏、对腐败保持抗拒,以及如何运用理智去判决案件。在法官的选任制度上也做出很多努力。   这些方面,中国还比较缺乏。法官作为一个职业并不特殊,社会地位一般,收入微薄。这可能和法律职业在一个国家的历史太短暂有关系。   陈有西:最大的因素是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推进,社会正气没有树起来。官场奢靡的风气、讲假话的风气弥散,最典型的是上层谋权和下层谋钱,普遍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和理想观,并不只是政法队伍如此。   这和转型社会中的拜金主义、唯利是图有关,一些公务人员追求小家族和眼前利益。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法官失守司法底线,冤假错案多发,一些人转而求助“清官”,上访大军越来越多。      同业监督   《财经》:在不少腐败案件中,法官和律师形成利益同盟。该怎么看待这种现象?律师和法官应该构建怎样的关系?   贺卫方:这就是我强调的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共同体的努力,使得司法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和严谨,而不是腐败的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基础上,分享共同的价值、对正义的共同追求、对职业的共同荣耀感,同时分享行业禁忌。同行业之间监督,会是近距离的、专业的监督。来自外部权力的监督,有时会是不顾及行业准则的粗暴干扰,或者让行业被迫腐败。   在中国,律师地位相对边缘化,甚至出现法官驱赶律师的情况,当然律师也应尊重法官。在英美法庭上,决策的过程是同行间研讨的过程,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能在法庭上对案件的审理本身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律师和检察官提出意见,法官认真考量和回应,不是简单粗暴地对待。   目前,三种分支各行其是。律师和法官之间、法官和检察官之间、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到底应该确立怎样的关系,怎样避免利益冲突,目前是模糊、混乱的。应该让律师协会、法官协会真正独立运行,不受任何权力控制。另外,还需要形成一个组织统一管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享共同的职业伦理。比如说美国的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过去翻译成美国律师协会,这是错误的,其实是美国法律人协会。   陈有西:全国23万律师中确实有相当多的人在勾兑、行贿或搞诉讼掮客,没有原则和司法伦理,甚至做法官情人、伪造证据等。法官和律师勾结腐败,有法官说被律师拖下水,有律师说被法官逼良为娼,双方互相推责。   我认为,占主导权的是法官,主要责任是法院。加强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每个案子都按法律和事实证据办,律师没有必要、也不需要去公关。   从律师方面遏制法官腐败,不是靠处分,而是靠公开。律师职业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社会评价将会影响其职业发展。比如说律师行贿法官,对其行为公布,让其进入黑名单,哪还有法官和他交朋友,哪还有当事人敢请他打官司?对律师的管理一定要公开。腐败和勾兑行为都是见光死,一定要允许公开。      独立是关键   《财经》: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治理司法腐败上,有哪些建议?   贺卫方:首先,关键的问题是确保司法独立。《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目前的司法体制,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法官无法摆脱外部权力的干扰,司法的“地方化”是首先应该重视的问题。我认为,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应该统一由中央来管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离,使司法摆脱地方控制,确保司法的中立和公正。   司法的不独立还体现在法院内部,相关的管理制度妨碍法官对公正的追求。承审案件的法官没有审判自主权和决策权。尤其是重大、敏感案件,法官需要向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层层汇报,并由这些幕后人作出最后的判决。因此,法院院长、庭长的腐败高发,和他们对具体案件干扰的权力成正比。另外,法官不独立还表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请示,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解决这些问题,唯有去行政化,使判决真正集中在法庭上,而不是幕后有很多只手在控制。   其次是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包括专业知识和道德等方面,提升法官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则建立在法官独立的基础上,否则法官会受各种干扰,去讨好权贵或者有钱人,不是严格依照职业准则和法律做出判决。另外,在法律教育之后,进入职业之前,还应有一段学徒期的训练,不只是关注业务专业能力,而更应该专注伦理、价值观念的传递和熏陶。   第三,强化司法的公开、透明。中国司法的一大问题是司法权运作过程的封闭,我一直在呼吁司法过程透明。比如建立司法判决数据库,公开裁判文书,除尊重当事人的隐私进行技术处理外,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检察官的指控都应不加修改地公布。有一些司法腐败的情形,法官和律师沆瀣一气形成同盟,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找特定的律师代理就能胜诉。如果判决书公开,通过检索特定的法官和律师就能发现,这会大大压缩腐败空间。   法庭审理也应公开。中国的法院,警卫森严,越是大家关注的案件,“假公开”的情况越多,进入旁听的人都经过筛选,媒体报道使用通稿,这丧失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底线。只有法院的大门开放,媒体实现真正监督,才能让公众相信,司法处在透明化状态中,也让法官行使权力和法院院长干扰案件受到基本约束。   另外,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提升法官职业的层次,包括精神和世俗意义上的。如果收入微薄,不可能珍惜自己的职业。   陈有西:我赞成司法腐败的最大根源是司法不独立的观点。   在十几年前,浙江有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死刑案时看小说。这样的法官当然很坏,但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坐在庭上的三位法官没有决定权,案子要报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审批,他没有责任感。很多重大敏感案件,定罪量刑的都不是庭上的法官,而是背后的人说了算,甚至是行政官员说了算。因此,腐败的很大原因是司法不独立,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导致一些法官不负责任。   还有就是司法行政化,导致法官的眼睛向上看,看权力的眼色行事。法官的标准应和一般官员的标准不一样,不是行政体制下的下级服从上级,而是服从事实证据和法律。   司法独立在中国受到非议,这和中国传统的法治伦理、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有关。十八大之后,高层强调确保审判独立、公平正义、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等,都是回归正确的司法理念。   《财经》: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仅仅通过司法改革能否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   贺卫方:司法改革并不完全在司法领域中完成,建构更独立和公正的司法触及方方面面。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离不开宏观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并会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有深远影响,党政高层以及更多的国民等都要认识到这点。   陈有西:最本质的还是要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干预,执政党只是对宏观方向、思想路线上进行指导,具体个案要尊重宪法原则、法律和司法原理。   【作者: 《财经》记者郑小楼 】 (责任编辑: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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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教师们的模拟法庭

教师们的模拟法庭 贺卫方 发表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南方周末》“写作”版。发表本题为“我在模拟法庭演被告人”。   模拟法庭一景(刘菁林摄)   2009 年 11 月 20 日晚上,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音乐厅,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正在举行。观众席上坐满了人,连门外都是里三层外三层伸着脖子的围观者。大家之所以如此兴奋,多半是因为这个模拟法庭居然是由政法学院的老师们分担各种角色,在其他学校,模拟法庭通常只是学生扮演角色的。这一次却是老师表演,同学们当观众。他们就像过节一样,兴奋地观看老师们的一举一动。   这个模拟法庭的缘起来自几位朋友在金狮子餐厅的一次聚会,那正是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导致四死一伤的案件及其审判引发巨大关注的时刻。政法学院的老师们通过电视等途径关注着这起案件,尤其是从事刑法和刑诉法的学者,很注意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解释。那天吃饭,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谈个不停。曾经担任过法官的韩川副教授表情严肃,对于一审判决中法官的法律解释方法提出了极大的质疑。也许是他,或者是张阳副教授,提出了可否做一次专题研讨。我说与其开研讨会,不如组织一次模拟法庭,面向所有同学以及有兴趣的老师,影响会更大一些。大家抚掌称是,当场就开始了对细节的筹划。   有过法官经历的韩川副教授自然是出演法官的最好人选。不过,他说除了他之外,邀请一位现任法官加入更合适。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转向在座的石河子法院蒋学雷法官,他是行政庭副庭长,不仅法律造诣深,而且身材高大,气度不凡,又是我们的好朋友。老蒋没有犹豫,愉快地答应担任审判长。韩川建议采用偏德国模式的法庭组成模式,两位专业法官外,还应有三位陪审员性质的荣誉法官。大家都赞成,商定邀请刘贡南、张阳和赵晓燕三位非法律专业的老师担任。   律师方面,当晚做东的王庆有和法律系的赵建洪两位老师都是兼职律师,无需费力寻找。还有检察官,正在玛纳斯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的谭明副教授就很好。后来跟检察院洪峰检察长报告,他又提供了另一个人选加入:该院年轻有为的检察官也是起诉科科长郭毅。另外,性格活跃的学院党委书记张凤艳教授和其他几位老师扮演证人,法律系主任龚战梅博士担任书记员,年轻的法学博士张瑜请缨出演法警。比起真法警来,他的任务很安全,因为被告不会逃跑。   法庭工作团队基本就绪,我自告奋勇扮演被告人。法庭要体现现代文明,因此被告人跟律师坐在一起,相互之间可以随时交流。开庭那天,我特意穿上来新疆之后很少有机会穿的一套藏蓝色西装,还打了领带。专业法官以及律师也身穿职业黑袍,举手投足之间都严肃认真,营造出一种法庭应有的庄严气氛。   参与庭审的各位都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在法庭调查环节,双方证人均出庭作证,接受控辩检察官和律师的询问。 “ 我 ” 醉酒驾车、无照和超速行驶以及发生严重伤亡后果等情节都没有争议,涉及的关键事实是, “ 我 ” 的心理状态是否对危害后果属于明知且放任。另外,又涉及法律解释问题。检方要把 “ 我 ” 从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切割出来,指控的罪名是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这一罪名属于故意而非过失犯罪。简单地说, “ 我 ” 的醉酒加无照驾驶都属故意,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只要 “ 我 ” 根本没有明知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仍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可移花接木地腾挪到 “ 以危险方法维护公共安全罪 ” 定罪量刑。   虽然是模拟法庭,但观众们显然已经进入到这个故事的情节之中,对 “ 我 ” 的命运将如何给予深切的关注。辩控双方的争论也非常激烈。这不是大专辩论赛那种花拳绣腿,法官们严格恪守中立,比通常中国真实法庭留给了辩控双方更多的质证和辩论空间。在接近尾声时, “ 我 ” 得到做最后陈述的机会:   尊敬的各位法官,今天的审理让我看到了法庭对事实真相和法律准则的严谨态度。事实上,这次事件发生后,自己一直处在极度内疚和自责之中。我愿意借此机会,对由于自己行为导致的伤害后果和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悲痛而表达深深的歉意。我必须承担依照法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同法庭所查明的那样,我喝酒之后,开车送我父母到火车站。我虽然一直没有办驾照,但是自己对喝酒之后的驾驶技术还是很自信的。如果我有任何开车撞人的故意,怎么可能拿父母的生命开玩笑?他们下车之后,我继续驾车返回,但是酒劲发作,后来的事情就记不得了。当事故发生后,我一下子惊醒,从副驾驶那边打开了车门,被眼前的场景吓坏了。我赶快问现场围观的人们: “ 你们谁是医生?赶快救人啊! ” 我真是后悔啊,喝酒开车真是害人啊!我一定让家人尽最大努力补偿死者和受害人的家庭。我还要告诉各位法官,我真是不想看到这样的后果发生,请法庭明鉴。谢谢各位法官啦!   “ 我 ” 的陈述结束,审判长宣布退庭合议。休庭结束, “ 我 ” 等到了决定命运的时刻。蒋学雷法官起立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三条规定, “ 我 ” 属于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忽然意识到,如果严格抠法条, “ 我 ” 应该被判三年徒刑,因为此处的 “ 后 ” 字很清楚,是指事故发生后才有特别恶劣情节的。 “ 我 ” 如果有恶劣情节的话,那也是酒后驾车,还有无照驾驶以及超速行车,但时间节点上并不合法律。可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硬把 “ 我 ” 按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后来上诉到四川高院,也只是考虑到家人积极对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等情节,改判为无期徒刑。)   四天之后,参与模拟法庭的教师又来了个 “ 庭审回头看 ” ,与学生们就这起案件和审判过程的相关问题开了一个座谈会。学生们表达了他们对这种特殊模拟法庭的由衷喜欢,不少同学都说,通过观摩,对于法律解释、罪刑法定以及法律的正当程序都有了生动的体验,也深化了对于何为法治的理解。一个受到特别关注的问题是,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变化,某些立法会与人们的观念相脱节。例如交通肇事罪,依照现行刑法,即便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如无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最高刑期也只有三年。一些学生提出,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肇事形势严峻,孙伟铭若只判三年,显然会激发公众的怒火。对此,司法该如何应对?经过讨论,大家都确信:法官不可因民意的变化而修改或超越法律,他们不是立法者,只能依据现行法律判案。愤怒的公众应当把诉求向立法机构表达,以修改法律,调整刑罚的力度。当然,即便法律修改了,也不可以适用于孙伟铭,因为有 “ 法不追溯既往 ” 的原则在。   孙伟铭案和我们的模拟法庭激发我写了一篇论文,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西部法学评论》上。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那场模拟法庭已逐渐成为一个遥远的回忆。不过,孙伟铭至今仍在监狱里。   发表本链接: http://www.infzm.com/content/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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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新加坡掠影

新加坡掠影 贺卫方   第一次访问新加坡,时间只有两天多,在那座马上就要举办安全对话的香格里拉酒店里,与南洋理工大学学员们的交流占了一天半。讲课间隙,商学院陈国辉院长开车让我稍微领略了这个美丽城邦国家的街景,聊作到此一游。发几幅照片,以为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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