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恒均 | 西方国家不允许“人肉搜索”吗?
5 月 21 日,《红旗文稿》刊发《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刊登题为《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的文章。前者引起了不少争论,后者却无人问津。前者对西方的宪政制度持极端否定的态度,后者则对西方国家不允许“人肉搜索”持肯定态度。两篇文章看似无关,内里联系却相当密切。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认为 “‘人肉搜索’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且这种行为是“多数人的暴力”。 文章引用英国《泰晤士报》、美国《洛杉矶时报》的评论作为佐证,文章举了韩国、日本与欧盟的例子,来说明这些国家几乎没有“人肉搜索”,还举了一位美国妇女“人肉搜索”情敌而被检控的例子。 作者说:“人肉搜索”为许多中国网友所热衷。从天涯“虐猫女”,到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郭美美”,以及“华南虎照片”、“死亡博客”等事件,“人肉搜索”越来越显示出互联网的威力和杀伤力。作者最后警告说: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风行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 同为时评作者,我要对作者的写作技巧表示赞赏,但鉴于我正好在他举例的一些国家生活与工作过,且也喜欢时不时拿西方的东西来同中国作对比,我不得不指出此文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作者文中拿来举例的所有国家都是实行“宪政”制度的,没有一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本人在此不对制度做好坏判断(否则你可能就看不到这么精彩的文章了),只想提醒诸位这些“宪政”国家的最显著共同点:“宪政”就是“限政”,通俗地说,就是用“宪法”把执政者关进“宪政”这种制度的笼子里。第二个特点就是:“宪政”是用来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利的,包括民众的隐私权。 不难看到,作者举例的所有国家都实行了宪政,而所有的实行了宪政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实行了“阳光法案”,就是官员的财产必须向公众(老百姓与网民)公布。若有隐瞒,即便没有民众举报和“人肉搜索”,独立的司法机构也会随时介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之流的不明财产收入还需要网民们冒着侵犯隐私以及被跨省追捕的危险搞什么“人肉搜索”吗? 作者也在文中承认“人肉搜索”在美国并不常见,所以,他标题隐含的判断是:美国因为保护隐私而不允许“人肉搜索”。可惜,这个结论是错误的。美国普通民众对另外一个普通人的“人肉搜索”如果触犯保护隐私法而造成伤害,可以被控告与检控,但普通民众对官员,例如对周久耕、杨达才之类的,不但可以“人肉搜索”,而且还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受到舆论的支持与执法机关的配合。 大家可能忘记了,欧美包括澳洲曾经有官员被媒体与普通网民“人肉搜索”而落马。两年前一位澳洲官员用公款为妻子购买了两张机票,就是被暴露出来,遭到“人肉搜索”的。当然,还有克林顿,他在白宫里搞的那些性丑闻,都是媒体靠“人肉搜索”揭露出来的。只不过那时没有互联网而已。如果再远一点,还有美国总统尼克松,可以说就是靠“人肉搜索”后遭到匿名告密而不得不下台的。不错,西方确实颁布了各种旨在保护个人隐私与公民权利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绝对不保护中饱私囊、用纳税人的钱包养二奶的政府官员。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的作者以宪政国家为例,对比中国而得出了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最终减少甚至不允许“人肉搜索”,却不提在宪政制度下,不是不允许而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网民不需要那么辛苦地靠“人肉搜索”去挖出蛀虫、肃清腐败!而在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下,你还有比“人肉搜索”更有效的方法挖出目前已经被撤职查办的周久耕与杨达才?过去五年,中国网民靠“人肉搜索”的办法挖出了那么多贪污腐败份子,连检察院与反贪局都自叹弗如,这难道不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对比一下中西反贪特色而找出制度根源? 我们一些掌握了一点权力的官员与御用文人,凡是发现西方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就欣然“全盘西化”,匆忙接轨,甚至要“挟洋自重”(不信吗?你看看我写的文章,什么时候连续引用过《泰晤士报》与《洛杉矶时报》两份外媒?),而遇到可能危及他们手里不受限制的权力时,就立马搬出了特色,者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以此,例如有关人士高度推崇西方一些国家的网络实名制,却只字不提西方的“宪政”架构下对实行实名制的网民最牢固的法律保护。就拿这篇文章来说,作者大谈西方国家不搞“人肉搜索”,却不提西方民众为什么不热衷于“人肉搜索”,这与宪政制度和政治环境有什么关系。 更有意思的是,作者竟然祭出了“多数人的暴政”来诋毁“人肉搜索”。殊不知,“多数人的暴政”这个短语的最初出现就是西方学者(包括大家熟悉的托克维尔)用来检讨、反思西方民主制度的。你早就划清了同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关系,鄙视并抛弃他们的一人一票制度,实行的是东方特色的中国制度,又何来“多数人的暴政”? 鉴于作者也提到了中国网民对一些非官员背景的普通人实行了“人肉搜索”并造成一定的伤害,这里有必要指出,此种情况在宪政民主制度下同样得到了解决。“宪政”一边限制政府手里的公权力,一边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个人隐私就属于宪法重点保护的。在一个实行宪政的法治的国家,任何人如果用“人肉搜索”伤害了他人,都会被起诉。更有甚者,即便政府公权力例如警察机关违反宪法规定而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也同样会被诉诸法律,甚至被“绳之以法”。 虽然“虐猫女”、“郭美美”、“华南虎照片”涉及的都是普通公民,但由于他们或涉及 残忍虐待 而 物而失德 ,或涉及造假欺骗公众,或涉及有官方背景的公益机构,如果事情发生在西方,如果公权力没有及时介入甚至推三阻四,网民与媒体人绝对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一挖到底,而且,不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法。尤其是网络炫富“郭美美”,在宪政体制下,一定会被彻查到底,向公众做一个交代! 我想向作者指出,当你拿“独特的中国现象人肉搜索”去同西方那么多国家相比,并说中国网民搞“多数人的暴政”时,请读一下刊登在同一期《红旗文稿》上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这篇奇文,认真学习并牢记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同志的话:“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宪政有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欺骗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两位读者显然都是人才,但两篇文章登在同一期《红旗文稿》上,就有点文搞红旗了。这里我忍不住好为人师一次,如果我是这篇文章的读者,如果我还在体制内为最高决策层写这类文章,我就会写一篇以此结尾的铿锵有力的文章:西方国家为什么不允许人民搞“人肉搜索”?因为西方“宪政”只属于资产阶级,具有欺骗性!而中国为什么是唯一一个流行“人肉搜索”的国家?那是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不是宪政,而是人民民主制度, 我们真正实行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这里,权力属于人民! 可是哥们,人民就剩下“人肉搜索”这点权力了,你还想咋样?靠! 老杨头 2013.5.24 链接: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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