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

唯色 | 凤凰周刊:大陆研拟藏维文网络舆情监测系统 监控分裂风险

2012年06月25日 15:05 来源:凤凰周刊 作者:李光 钟雅琼 转自: 凤凰网  (注:文字红色字体部分,红色为博主添加) 中国西藏网 最终还是放弃了开通藏文博客的打算。网站的藏族编辑娜科告诉记者,由于内容监管方面的压力,藏文博客必须采取先审核后发布的管理方式,如果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好,网友会有很大意见。目前,藏文网站的内容监管仍处于人工阶段,开通藏文博客需要付出很大的人力成本。综合考虑之后,中国西藏网决定将这一计划暂缓。 作为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同时也是大陆最大的涉藏网站,中国西藏网的担心并非多余。 2012年2月以来,受到一系列藏人自焚事件的影响,大陆地区一些颇具人气的藏文博客被关闭。 青海湖网的藏文博客一度发出公告称:“由于部分用户不按照此博客宗旨发表日志,暂时关闭此博客,敬请广大博友谅解。” 此前亦有境外媒体报道称,著名的藏文博客网站 www.Sangdhor.com 也曾被关停,“原因是该网站发表的诗歌《哀痛》描述了发生在西藏的自焚事件。” 目前,内地基于中文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处理水平整体相对滞后,监管部门尚没有成熟的软件系统对少数民族文字的网站进行舆情监测,于是,在一些敏感事件发生之后,不得不关闭网站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舆情。 中央民族大学等机构正在进行《藏、维文网络敏感信息自动发现和预警技术》的课题研究, 或许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简单化的管理方式,也将缓解娜科等网站编辑在内容监管方面的工作压力。 藏文、维文网站是管理重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大陆网民数量已达4.85亿。在公众对中文网络的使用越来越熟练的同时,少数民族文字网站也提上官方管理日程。 赵小兵是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同时担任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少数民族语言分中心副主任。据他介绍,目前直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网站并不多,主要有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壮文、傣文等9个民族10种文字(傣文包含新傣文和老傣文两种文字)。根据该中心2011年的调查,大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网站总量在389个左右,其中维吾尔文网站175个、藏文网站109个。 1999年12月,世界首家藏文网站在西北民族学院建立,此后藏文网页的数量不断增长, 大量的藏文论坛和藏文博客涌现出来。藏文网站从2009年的45个发展到2012年的130个。与全国网民增长速度相比,藏族网民的增速较为突出,增幅达86%,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 网络的普及正在改变藏族民众的生活方式。一些藏传佛教寺庙里的佛学院也为修行的学僧开设了计算机课程,学习打字、排版和网页设计等内容,并将推出自己的网站。考虑到西藏民众使用藏语文的习惯,大陆官方也一直致力于藏语言文字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同步发展的研究。早在1997年,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就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获得全球信息高速公路通行证的少数民族文字。 1998年,新疆诞生了第一个维文网站——塔克拉玛干,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维吾尔文网站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 2009年乌鲁木齐市发生“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之后,新疆网站数量明显下降。原因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对全区已备案网站主体信息进行人工电话核查,从7月到12月,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注销了包括中文和维文网站在内的4966家网站备案。 舆情检测的现实困境 少数民族网站在境内蓬勃发展的同时,境外网站数量也有显著增加。2008年西藏“3·14”事件发生之后,《环球时报》引述外媒的报道称,在过去几年内,有大量宣扬“藏独”的网站和网页出现,“‘西藏流亡政府’已将互联网当做了一个强有力的吸引藏人对抗中国的武器。” 一年之后,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让官方再次注意到互联网的作用。“7·5”事件发生之前,有些维文网站大批转载广东韶关旭日玩具厂“6·26”聚众斗殴事件,利用网络论坛进行造谣煽动,直到7月4日晚,一些网民在QQ群、维吾尔文论坛和个人空间发帖,响应“世维会”在境外组织的游行示威。大陆学者撰文称,“从‘7·5’事件我们认识到,维吾尔文个人网站已经成为舆情的重要窗口。”“目前有些维吾尔文个人网站论坛转载境外信息,报道不实消息,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维文新闻信息,特别是时政类信息的宣传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其后, 随着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的文字,通过互联网来表达自己的情绪、态度、意见及要求,形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网络舆情。许多研究机构和市场主体声称,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这类网络舆情的监测服务:其舆情监控系统可在短时间内实现对新闻、论坛、博客、贴吧等各类网络信息进行汇集、分类、整合、筛选,也可对定制关键词的相关主题进行实时监测,全面分析网络舆情发展趋势,提供基于网络舆情监测的决策参考和风险预警。 但政府部门对网络中藏文舆情监控尚处于传统的人工方式,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尽管能够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少数民族语言的舆情报告,但也是通过人工检索进行分析,与中文舆情报告相比,欠缺科学的分析工具。 一些商业机构如谷尼国际软件公司,也开发了“谷尼互联网舆情监控系统(多语言版)”,支持维文、斯拉夫维文、拉丁维文的舆情服务。中科点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军犬网络舆情监测系统”,也声称“可有效监控藏文、维吾尔文、蒙古文、彝文、朝鲜文等少数民族语言舆情信息”。 谷尼国际软件公司副总邹鸿强告诉记者,针对少数民族语言舆情监测需求,在“3·14”事件和“7·5”事件后明显增多,客户不仅有宣传部门,还有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 但是,谷尼国际软件公司提供的少数民族语言监测服务,目前仅能实现定向采集与全网搜索这两种监测方式,至于中文舆情监测中的内容情感分析、主题词自动提取、全文检索等服务则无法实现,主要原因是“没有少数民族语言的相关词库和知识库。”这些都有赖于相关学术机构提供基础性的研究成果。 预警敏感信息 目前大陆开展少数民族信息处理研究的学术机构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中央民族大学、新疆大学、西藏大学、内蒙古大学、西北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随着少数民族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的应用需求越来越强烈,大陆近年来明显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投入。 中央民族大学承担的“藏、维文网络敏感信息自动发现和预警技术研究”课题,获得了国家民委的资助;西北民族大学中国民族信息技术研究院也开展了相关研究,其研究论文《基于藏文网页的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研究》获得了国家863项目“多语言基础资源库研制和共享”的基金资助。 赵小兵介绍说:“藏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与中英文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着编码方式不统一、藏文分词技术不成熟等问题,这样将对敏感词的监控以及话题的发现与跟踪造成极大的困难,很大程度上影响舆情监控的质量。” 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副教授闫晓东是“藏、维文网络敏感信息自动发现和预警技术研究”课题负责人。她告诉记者,该项目到2013年结项,预期目的是能够针对各类敏感信息,提出不同级别的预警方案,“目前能做到敏感词的自动发现和跟踪。” 赵小兵补充说,如果仅仅依靠关键词匹配的方式进行网站管理,发现敏感词就进行过滤的话,非常容易产生误判,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少数民族语言本身的含义非常丰富,它有很多同义词,一个所谓的敏感词放在一句话中也许表达的意思可能并不敏感,同样,一个非敏感词恰恰可以用来表达敏感的意思。这种语言的多义性与复杂性要求我们的检测软件更加智能,能够从词语的深层含义去判断它是否敏感,而不是简单地抓出一个表面形式上的词。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者不能将管理简单化,一定要人性化、智能化。” 西北民族大学研发的舆情监控系统目前据称可以“对藏文网页的‘敏感点’进行监控以及对‘热点’实现预警,有效地解决政府部门以传统人工方式对藏文进行舆情监测的实施难题, 为政府掌握藏族地区的舆情状况以及网络文化安全作出贡献。” 另据记者了解, 公安部门也在开发一套藏文舆情监测系统,其目的是掌握境内外藏文网络舆情,从源头上了解境外“三股势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最新动向,在应对其可能对境内造成的影响时把握主动权。该软件目前已经在公安系统内部测试使用。 由于现有技术手段不够成熟,内地少数民族文字网站普遍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对于用户创造内容的博客和微博业务,一般不会轻易涉足。即使开通了这一业务,也都采用先审核后发布的办法,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内容风险。 天山网是目前大陆唯一一家开通维吾尔文微博的维文网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办。 维文微博自2012年3月开通以来,注册用户数量已超过3万,每天发布的微博数量超过5000条,依靠3名管理员24个小时轮流值班进行审核,平均每个管理员每天审核1500多条微博。 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天山网只能依靠增加管理员的办法进行内容审核,保证网站运行安全。 (参考资料:江涛、于洪志等《基于藏文网页的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研究》,阿加提·依布拉音《新疆维吾尔文网站研究》等)(实习生黎凤对本文亦有贡献) 附: 江涛、于洪志等《基于藏文网页的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研究》(转自 百度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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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世界媒体看中国:北京的紧张

 2012年 3月 23日 世界媒体看中国:北京的紧张 记者: 齐之丰 | 华盛顿 本星期早些时候,北京传出发生政变的谣传。谣传使国际媒体记者们闻风而动忙碌起来。在证实那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谣传之后,国际媒体记者们这几天又进入了另一种忙碌。 他们现在忙的是对他们的观众、听众、读者分析、解说为什么中国这个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会出现军事政变的谣传,为什么这种谣传会让千百万中国人尖起耳朵倾听小道消息,瞪起眼睛搜索官方禁闻,为什么会让中国最高领导层寝食不安。 *谣言或离谱,紧张很真实* 中国很大,很复杂。中国不但拥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也拥有错综如蛛网、保密如罐头、偶尔露峥嵘的政治。中国执政党共产党前重庆市委薄熙来的突然遭解职及其在公众场合的消失,以及北京政变谣传的出现,充分地展示了中国政治的厚密难测。 如何用七八百或千把字的有限篇幅大致不差地把中国的大致面貌、尤其是把过去一个多星期来跌宕起伏得令人头晕目眩的中国政情对不熟悉中国或中国政治的读者说个清楚,这对全世界最优秀的记者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面对这个超严峻的挑战,美国西部大报《 洛杉矶时报 》驻北京记者巴巴拉·德米克在星期四发表的报导中进行了奋力拼搏的尝试。她的报导的题目是,“中国的政变谣传或许荒唐离谱,但紧张的形势却实实在在。”她的报导的头两段是: “上个星期中共一位很有权力的市委书记被解职,其余震依然在摇撼中国。这种余震将一种动荡的成分注入了中国政府先前期望大力展示的政治稳定之中。 “本星期,中国国营媒体报导说,来自司法公安部门的3300名中共党员干部将被送到北京接受意识形态再培训。这一命令本身就够不同寻常的了。但更不同寻常的是,这一官方报导没有提中国主管司法公安的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而召集这次培训会的就是政法委。” *中共高层骑虎难下* 德米克在这里要说的是中共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上个星期四被解职之后北京所呈现出来的紧张气氛,但她首先点出了当今中共最高领导班子成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国公安司法部门总管周永康。 中国太复杂,中国政治太复杂。即使是薄熙来这一件事,说起来也是头绪繁多。在这里,我们只好借用中国传统说书人的传统说法,“花开两朵,各表一支,”先说薄熙来,再说周永康。 却说北京(以及当今中国)目前的紧张气氛的来源是薄熙来被突然解职的事件。薄熙来不就是中共前重庆市委书记吗。就算是他也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被免去了重庆市委书记的职务,北京又有什么好紧张的,中国最高领导层又有什么好紧张的呢? 显然,这些问题是报导中国新闻的西方记者所不得不面对的又一个挑战,不得不跨越的又一道高坎。在星期五发表的报导中,英国《 金融时报 》驻北京记者吉密欧(Jamil Anderlini)试图通过描写北京的街景,让自己的读者明白中国最高领导层为什么在解除薄熙来职务之后如此紧张。 吉密欧首先讲述了薄熙来在被解职之后立即销声匿迹,他试图到薄熙来在北京的住所探访、采访薄熙来或其家人,结果吃了看守住所的军人或武警不客气的闭门羹。于是,他退而求其次,在薄熙来住所附近试图与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人攀谈: “在被问到他如何看薄熙来住在这样一个大豪宅里、周围却是相对破烂的住房的时候,这位工人说,薄熙来作为一个中共高干,中共元老、毛泽东闹革命时的同事薄一波的儿子,有权住这样的房子。 “他说,‘在重庆他做了不少好事,尤其是打黑。’ “中共所面临的挑战就在这里。在多年来的宣传把薄熙来描绘为一个打击犯罪、不说废话、根红苗正的革命接班人之后,中共如今必须向人们解释为什么这样一个人要被解除职务,而且可能已被拘禁。 “自中国 皇朝 时代以来,尤其是自共产党王朝建立以来,中国政坛时常出现达官贵人今天被捧上天、明天给摔下地的例子。不过,中国已经至少有20年没有见到薄熙来级别的官员遭到如此清洗的事情了。” *中共的震耳欲聋的沉默* 英语里有所谓的“震耳欲聋的沉默”(deafening silence)的说法。薄熙来被解职以及迄今为止的中国政情的发展,给这种所谓的矛盾修饰法(oxymoron)的真实性提供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证。 在薄熙来被解职(官方的说法是“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一个多星期过后,中国官方还是迟迟没有拿出一个解释,对中国公众说明为什么、以及有什么必要如此不留情面地将他解职。 但是,薄熙来在中国国内的左派和毛派支持者在他被解职消息宣布的第二天抢先提出了一个顺理成章的解释,这就是薄熙来是一个优秀的共产党人,将他如此解职实际上等于是“反革命政变。” 在中国的特殊政治语境中,“反革命政变”这种说法相当于号召中国人拿起武器进行战斗。左派和毛派所崇拜的中共已故的领袖毛泽东在1965年明确表示,假如中国发生反革命政变,他期望并向相信中国人民和军队会重新进行武装斗争。 毫无疑问,中国当局负责媒体控制的当局明白这种说法的严重性。因此,给提出这种说法的人(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提供讲坛的网络电视节目据报导被随即叫停。 然而,中共高层对薄熙来为什么被解职一事所保持的震耳欲聋的沉默依然在继续。这种沉默明显地让通常总是跟中共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中共机关报《人民日报》旗下的《 环球时报 》感到难受和心慌。 于是,《环球时报》星期四做了一件非同寻常、非同小可的事情,这就是发表了一篇题为“重庆调整后的中国社会理性”的社论,对党中央在关键时刻的长时间失声沉默提出了正面的进谏,间接的批评、直接的抱怨: “实际上全社会都在等待党中央的进一步权威声音。…我们也希望一些结论的形成能更快些。权威声音来得越快,社会就越清晰,公众也越踏实。在一些时候,速度的意义远远超过速度本身。” 显然,《环球时报》认为,中共党中央的动作太慢了,慢得不可理喻,慢得让全社会感到焦急,焦躁,困惑,悬心。 *中共当局的紧张忙碌* 在《环球时报》社论的写手看来,中共党中央的动作或许太慢了。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中共党中央的动作也是飞快的。 日本主要报纸《 朝日新闻 》星期五发表报导说,中共中央在薄熙来被解职的第二天就采取了大行动。该报导的题目是:“中国当局指令加强网络舆论监控,严控重庆事件信息。”报导说: “本报获悉,中共向党内各部门发出6条内部通知,要求对领导层保持忠诚。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事件导致中共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被解职,中共党内发生的动摇和反弹扩散。这一不同寻常的指令是就此而发的。指令还要求加强网络舆论监控。” 《 朝日 新闻》在这里所说的是被泄漏出来的中共中央办公厅3月15日发出的“ 关于对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馆并滞留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的通报 。”该通报解释了王立军进入美国总领馆试图寻求庇护的原因(他担心在薄熙来手下有生命危险),并说(中共)中央要求各级(中共)党委和政府要力办六件事情,其中之一是: “牢牢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舆论单位要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严格按中央统一口径报导有关消息。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封堵和删除造谣、抹黑和煽动性信息。适时释放正面信息。增强网上正面舆论的影响力。要加强监听检查,严防境外反动出版物流入境内。” *“文革”的气氛再降临* 3月13日,在中国人大年会闭幕时的记者会上,中国总理温家宝以严厉的措辞不点名地批评了先前被广泛认为大有可能进入下届中共最高领导层的薄熙来,从而揭开了接下来一个星期跌宕起伏的中国政治剧的序幕。 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多次提到,要警惕给中国人带来大灾难、大浩劫的“文革”卷土重来。 然而,过去一个星期的事态发展,让经历过“文革”(其全称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对“文革”依然有记忆的人恍如重返“文革”氛围之中。 中国的公众和国际媒体又像“文革”时期的中国人一样,开始仔细关注官方新闻当中究竟出现了哪些领导人的名字或画面,哪些领导人没有出现,并由此猜测那些没有出现的领导人是否遇到了政治麻烦,遇到了什么样的、多大的政治麻烦。 薄熙来倒台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国执政党和政府的公安司法总管周永康如今就受到了中国公众和国际媒体的如此这般的关注。在本届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周永康在薄熙来被解职之前的几天,还高调表示赞扬和支持薄熙来。 *再说周永康* 星期四,中国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政法部门总管周永康难以解释地没有出席,立即受到中国国内外观察家的注意,因为本星期早些时候,中国有谣传说,被认为是薄熙来亲密盟友的周永康在北京策动了针对中共最高层一些领导人的政变。 中国官方的 新华社 星期五发出电讯说,“周永康致信(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对当前政法宣传工作提出要求。”新华社这则电讯出现的时机,导致许多人认为它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解释,反倒暗示周永康很可能出了问题。 在言论出版不自由的中国、有关高层政治的新闻受到严密控制。因此,中国的新闻媒体对这类消息不能进行任何报导。于是,有关的揣测传闻满天飞,在互联网上四处窜,如 “自本周一晚传中南海‘政变’后,周永康一直没有在媒体亮相,而政治局九常委中,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李克强和李长春已相继亮相,另贾庆林、吴邦国、贺国强未现身。” 这样的传闻及其所陈述或暗示的道理非常符合中国国情,但显然也有很多问题,其中包括逻辑问题。例如,贺国强被普遍认为是现今中国最高领导人胡锦涛的同盟。贺国强没有亮相说明了什么,只有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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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纽约时报》 薄熙来被免职的新细节浮出水面

核心提示:网上出现一份在政府官员中传阅的有关薄熙来问题的初步调查报告,并得到了独立消息来源的证实。该报告提供了管窥政府内部处理多年来一次最大规模政治地震的努力的珍贵线索。(根据录音整理的该报告文字版见文末。) 原文: Report on Ousted China Official Shows Effort at Damage Control 发表:2012年3月19日 作者:MICHAEL WINES、JONATHAN ANSFIELD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原文配图:上图中间的薄熙来上周被免去了重庆党委书记职务,之前他还参加了北京于3月9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图片来源:欧洲新闻图片】 北京 ——一份在政府官员中传阅的有关薄熙来问题的初步调查报告称,在获悉薄熙来设法解除自己手下公安局长的职务,并阻挠涉及自己家人的腐败调查之后,共产党领导层解除了颇有影响力的重庆市委书记的职务。 该报告的一个版本被贴到了一家中国网站上,并得到了独立消息来源的证实。该报告提供了管窥政府内部处理多年来的一次最大规模政治地震的努力的珍贵线索。一些官员担心,对薄熙来的清洗可能扰乱今年秋天党领导层的新旧交替。 报告也首次指出,引发这场地震的重庆市公安局长、薄熙来的心腹王立军为了逃避薄的惩罚,曾前往美国领事馆寻求政治避难。 周五, 在薄的免职被宣布一天之后,中共中央向一定级别以上的党政官员们传达了这份报告中的发现。其内容被一名在部级研究所就职的研究人员证实。当时参与了政府会议,就在该报告宣读现场的一名重庆官员也同样给予了证实。 政府决定开始向薄熙来兴师问罪,加上近日采取的其他行动,开启了一场让薄熙来名誉扫地的运动。薄熙来是广受欢迎,但也非常有争议的一位政客,其父是中国的”老一辈革命家”,薄熙来公开地竞争在今年晚些时候最高领导层换届时能赢得一席之地。 报告还提到了薄熙来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这对于他这个级别的官员来说十分罕见。北京和上海的党委书记们曾分别在1995年和2006年被免职。后者还因腐败而入狱。和薄熙来一样,这两人都是25名政治局委员之一。 和薄熙来一样,这两人被免职也主要被认为是在高层权力斗争中落败。但是,政治分析人士说,他们认为薄熙来被罢黜有可能是比二陈更严重的事件,因为这不仅仅是对控制权的争夺。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说:”这和政治路线无关,而与是否改革有关。” 决定在十年一次的权力交接之际解除薄熙来的职务,突显了中国领导人对于薄熙来的政治影响力以及有关他的争议的重视程度。 在经历了几十年来领导人退休时亲自挑选接班人的做法之后,今年的领导层更替将是共产党历史上首次按照规则行事——尽管这样的规则基本上只有领导层的成员才知道。确保稳定的过渡已经成为党的头等大事。 哥伦比亚大学研究中国精英领导层的专家黎安友在谈到薄熙来时说:”如果他被驱逐,而且这次清洗坚持下去,那么权力过渡可以顺利进行。不过为了把他解职,他们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不得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这样会破坏党内团结的表象。而他们不愿这么干。” 62岁的薄熙来在他的个人魅力基础上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声誉——这和其他面目模糊的中国领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在他治理下的重庆,这个有着2800万人口快速发展的大都市,开展了清理政府官员和私营企业家的”打黑”,重新分配了财富,并开始了一场城市化和为农民提供廉租房的大行动。 他的中央集权式的政策和提倡回到毛时期文化的”唱红”活动让他成为中国的”左翼”骄子,并成为竞争政治局常委的有力人选,这个九人组成的集团对政府政策掌控至高无上的权力。 但是,据说,也是薄熙来的这种个性和政治企图惹恼了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他们对他这种混合了凌驾于经济和社会上的国家权力,和他的个人及政治利益的做法表示不满。一些政治精英也对薄熙来象西方政客那样寻求大众支持皱起了眉头。 薄熙来的崛起势头在2月6日突然终结,他的长期副手、重庆副市长王立军逃离该市,到四川成都的美领馆寻求政治庇护。近一天后,王立军离开了美领馆,由北京的国家安全部门官员带走审讯。 这份周五在内部传阅的党内四点报告旨在解释为什么王立军会逃入美国领事馆,以及党是如何挽救损失的。报告大体上指出,王立军离开重庆是因为他在告诉薄熙来他的家人正在受到刑事调查之后,担心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 党内调查的”初步结果”称,分管安全部门的王立军在1月28日就几个”涉及薄熙来家人的要案”向薄熙来作了汇报,并告诉他一些调查人员已经感到了压力并试图辞职。这份泄露出的文件称,”薄熙来同志对此感到非常不快”,他在没有按规定得到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解除了王的公安局长职务,让他转而负责不那么重要的文教系统。 报告没有解释为什么作为薄熙来下属的王立军要对自己的上司展开腐败调查。对于这个级别的官员的腐败调查通常是由北京党的高层直接指挥的调查人员进行的,而非省级官员。 根据该报告的说法,在重庆当局2月2日宣布调整市公安局干部职务后,就开始了针对王立军的副手的调查,以及负责调查薄的家人的感到了压力。压力来自薄的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王立军感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他决定逃离。” 据该报道称,在与美国领事馆官员讨论了”合作与交流事宜”后,王立军提交了要求政治庇护的正式申请。但没有更详细的说明。 未经证实的谣言盛传王立军向美国官员提供了官员腐败的证据,并且还把更多证据送到了国外,以备在有人试图伤害他时予以发布。 这些流言以及党内调查结果都突显了有关腐败的报道在多大程度上困扰着中国精英领导层,以及民众对于领导人的看法。对政府的抱怨很少可以这么广为流传,也有很少被认为是解决腐败措施无力。 但是,在薄熙来的事情上,控告其腐败可能是薄熙来的政敌想要破坏他作为大众代言人的名誉的更广泛的努力的一部分。薄熙来的影响力主要建筑在重庆为数众多的穷人之上。 周五,胡锦涛的盟友和继任者,习近平在党刊上发表文章称,党的干部要更有纪律,并批评那些”想挑动群众”或利用职位赢得名誉和财富的人。 和温家宝在上周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一样,习近平的文章也提出,采用极端政策可能引发另一场文革。这篇文章被普遍解读为要扫除薄熙来的浮夸治理。 尽管如此,华盛顿布鲁金斯学会专门研究中国领导层的学者李成认为,薄熙来的声望和影响力使得如何处理他的问题成为党内领导层面临的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 他说:”如果罪名不痛不痒,一些高级领导人和所有自由派知识分子不会答应。如果他们只指控他犯腐败罪,那会使他成为许多人心目中的英雄,因为人们大多感觉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现象——那么为什么要专门把他揪出来呢?” 相关资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馆并滞留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的通报》即上文所说的”调查报告”。根据录音( 一 、 二 )整理的文字版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大人民团体党组织: 2月6日发生了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馆滞留事件。跟据中央要求,现将王立军事件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对王立军事件的初步工作情况: 2月6日X时X分,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四川省国家安全系统发现并确认之后,向国家安全部报告了有关情况。接报后,国家安全部立即向中央作出汇报。胡锦涛同志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这一事件高度重视,及时做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2月7日下午赶赴成都,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对王立军作劝说工作。事先,重庆市委派出有关同志,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对王立军进行劝说。经做工作,2月7日23时32分,王立军自动离开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2月8日,国家安全部将王立军带到北京接受调查。2月9日上午,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并就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做出部署。会议认为,王立军事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省部级领导干部私自进入外国领事馆滞留的事件,情况复杂、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一定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稳妥处理,努力把这一事件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会议决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组织专门班子,负责对王立军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重庆市采取的与这一事件有关的措施要先请示中央同意。2月9日下午,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向薄熙来同志电话传达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的有关精神,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随后,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组建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门班子,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对王立军事件展开调查。专门班子组建以来,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与王立军本人多次进行谈话,了解其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有关情况。二是派国家安全部、中央纪委有关同志赴成都,对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幕后原因进行调查。三是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四是做好外交应对工作,以防王立军事件影响我对外工作的大局。五是协助重庆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对王立军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 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现已基本查清了王立军事件的经过和原因。今年1月28日,王立军找薄熙来同志通报有关重要案件与薄的家人有关,由于办案人员为此感到了压力,已经接到辞职信,希望薄熙来同志予以重视,妥善处理。薄熙来同志对此十分不满,随后找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商量,以多岗位全面锻炼为由,提出调整王立军工作。2月1日下午,重庆市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免去王立军的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事先未按规定征求公安部的意见。王在市政府不再分管公安司法工作,调整为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为此,王立军想不通。2月2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到市公安局宣布王立军不再担任党委书记和局长职务后,在薄熙来同志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压力下,有关方面以各种名义违规审查王立军身边工作人员及有关重要案件的办案人员。王立军认为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遂决定出走,并于6日下午在事先未按程序报批的情况下,独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后,先与美方人员谈了有关合作交流事项,随后提出避难的请求,并根据美方要求写了政治避难申请。7日晚,经中央派出同志当面做王的工作后,王立军同意自动离开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三,对王立军事件的处理意见: 中央认为,王立军事件是一起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政治事件。王立军本人对事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薄熙来同志作为重庆市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此,中央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中央这一决定,是经过反复权衡,慎重考虑作出的。这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利于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目前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工作,有关方面正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严格依法进行深入调查。在问题彻底查清之后,再做最后结论和相应处理。 四,对做好当前和下一步工作的要求: 王立军事件的发生,再次给党敲响了警钟。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从王立军事件当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加强对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和坚决支持中央决策,相信中央有决心有能力处理好这一事件。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二是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尤其要把保持重庆社会稳定作为重中之重。注重将重庆市这些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绩,重庆市广大干部为之做出的贡献与王立军事件区别开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确保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三是牢牢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舆论单位要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严格按中央统一口径报道有关消息。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封堵和删除造谣、抹黑和煽动性信息。适时释放正面信息。增强网上正面舆论的影响力。要加强监听检查,严防境外反动出版物流入境内。四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全面正确把握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能阳奉阴违或自行其是。五是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坚决防止个人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坚决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公道正派,公开透明。切实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反对凭个人好恶用人。六是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努力取得经得起时间、人民、历史检验的工作业绩,要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以反腐倡廉的和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2年3月15日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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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以刑事再审问题为例的分析

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以刑事再审问题为例的分析 进入专题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王敏远       内容提要:我国以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首先要确定方向,即遵循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批判错误的观点,以避免在转型时转向。在此基础上,应当正面应对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引入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所面临的复杂因素。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历来尊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背景下,不仅需要论证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再审制度中更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刑事再审制度中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时,注意不同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及共性,在借鉴时应当力求“阻力最小”,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 研究转型 再审 禁止双重危险          “科学不仅能够进步,而且在她进步时,能够改变思路”。⑴当科学研究到了“改变思路”的时候,通常意味着研究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一定的阶段,研究的转型既是科学研究进步的标志,也是继续进步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在进步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的转型。现在法学研究的转型已经成为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法学的不同学科对研究转型问题都有话说,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已经到了需要通过转型以寻求发展的阶段。     所谓法学研究的转型,可以在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基本观念的转变,二是研究方法的改变。不论是否基于自觉,学术研究的转型通常是因为原有的研究难以为继。而原有的研究难以为继,应是指原有的基本原理、原来的研究方法,不能有效地应对新的问题,难以完成理论应承担的使命。这种局面的出现,或者是因为基本原理需要补充甚至更新,或者是研究方法需要调整。对于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学来说,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面临着转型的问题。在此,试以刑事再审⑵问题的研究为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之所以选择刑事再审为例进行分析,是因为我国刑事再审这个疑难问题的研究,典型地反映了学术研究需要转型以及在转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重点围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问题,因而不是对刑事再审问题的系统研究。          一、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关于再审问题研究的两个阶段          以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为起点,我国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刑事再审制度。从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来看,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虽然增加了一些内容,但基本未发生变化。然而,实践情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虽是悄然发生的,但却十分醒目。从数量上来看,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每年的刑事再审案件大多在6位数,并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到90年代,已降到每年5位数;新世纪以来,全国刑事再审的案件仅4位数;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的刑事再审案件均未超过4千件,最近两年甚至不足3千件。如果对比30年来全国刑事案件总数逐渐增加的情况,刑事再审案件所占比率下降的趋势就更加明显了。从再审的结果看,经再审改判的情况也在逐渐减少。2000年以来,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率许多年未超过40%。⑶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再审问题的研究的变化,同样醒目。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再审均予以正面解读。学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查范围的全面性,申诉权利的广泛性,监督职权的普遍性等方面来看,对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采取了职权主义的、主动的态度,同那种所谓的“官无悔判”、“法言难改”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是完全不同的。⑷“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制度,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刑事诉讼始终坚持的方针。即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现有错误,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也不论是对原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加以纠正,从而使无辜受罚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这就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⑸     自1998年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其中明确规定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逐渐被学界认识和肯定。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通过再审作出对被告人不利判决的做法,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明显不符,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开始质疑甚至批判。学界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应理性地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认识到其在刑事再审中的局限性,应使其与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程序的安定性等现代化的司法理念相结合,以指导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⑹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完善或重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观点,逐渐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在前述的第一阶段,理论界对刑事再审制度的讨论,大多局限于解释何为需要再审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此时,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刑事再审的研究,主要是解读、解释法律的规定。而在第二阶段,理论界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因为引入了禁止双重危险的理念,并据此评判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提出完善再审制度的建议,而具有了引导制度变革的功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尚未因此而发生改变,然而,这种努力也并不是毫无成效。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要求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⑺这可以视为司法实务对理论研究的一种回应。          二、刑事再审制度研究面临的疑难          我国以往关于刑事再审的立法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相距甚远。从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也未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完善再审制度的依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则较复杂。一方面,上个世纪80年代因纠正冤假错案和“严打”的需要而大规模进行再审的情况已经成为历史,通过刑事再审对被告人加刑的做法也不再是无可争议的做法;另一方面,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再审审判中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完全无视理论界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呼吁。⑻至于地方法院,这种情况更难以避免。⑼     这样做尽管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明显冲突。对于肩负着引导我国刑事司法、立法趋于完善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为现实辩护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来说,如何应对这种情况,面临着疑难。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界来说,主张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重构刑事再审制度,既有应当解决的疑问,也有需要克服的困难。笔者认为,虽说困难可能更加明显,但解决疑问是理论界需要承担的责任。     按照《公约》的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被表述为“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该原则被认为旨在通过制约刑事追诉以保障人权。基于该原则重点在于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即使其轻判甚至完全放纵犯罪,也不能对其再次审判,⑽因此,与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及民众的普遍意愿的冲突十分明显。这使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目前很难在学术界之外得到认可。但这个困难应该只是暂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讨论的增多,人们对于禁止双重危险的人权保障价值的认识、理解,必将会促进对该原则的认同。     然而,疑问在于,究竟应该如何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如果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那么,在民众对其尚不认同的前提下,如何解决该原则与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及民众对于纠正错案的普遍意愿的冲突?此其一。其二,同样是信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却差异极大;即使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与德国的刑事再审制度的差异也十分明显。⑾那么,我国应当如何借鉴这些不同的立法例呢?     相对于“早期”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只是解读、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十几年来理论界以译介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为基础,致力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显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转型。然而,这样的研究现在已经遇到了瓶颈——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难以为解决我国现实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关于刑事再审问题的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现在所遇到的这些问题难以通过译介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直接予以解决,而需要我们考量更多的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因此,准确译介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虽然仍是理论界的责任,但就研究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言,更紧迫的任务是独立的研究。为此,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势在必然。          三、再审制度研究转型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这在理论界易于取得共识,然而,应当如何转型却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仍以刑事再审制度为例予以简要分析。     (一)拷问现代刑事再审制度的正当性     在关于刑事再审问题的讨论中,令人感觉比较困惑的问题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我国传统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观念的紧张关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似乎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今后的发展究竟是应当继续顺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观念,还是按照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予以重构?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正当根据是什么?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那么,我们所期待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就很可能变成十分可疑的转向。     我们知道,再审制度是对生效裁判的动摇,不同的再审制度对生效裁判的动摇不仅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也有其正当性根据的差异。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基础设置的再审制度,所要求的是,虽然司法裁判已经生效,不论错误的性质与原因,只要错误的程度足以引起纠正的需要,就应当发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而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再审制度,则要求区分错误的性质(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以确定能否采用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虽然也有国家(如德国)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发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但会对生效裁判的错误原因作出严格的限制。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观念在我国具有几乎是“天然”的正当性,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只允许在十分苛刻的条件下、有限的范围内纠错,两者的正当性之比,高下优劣似可立判。然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对正当性的判断应另有标准。在笔者看来,这个标准首先应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就此而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因为强调对职权机关的限制、规范,对人权的保障功能,与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要求一致,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⑿     关于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认识;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笔者曾这样描述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迄今为止,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是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愚昧走向科学、从恣意走向规范的过程。⒀如果这个说法可以成立,那么,那种对生效裁判不分错误的性质、不论错误的原因,一味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蕴涵着允许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恣意而为的趋势,意味着对被告人可以重复追究的可能性,就只是刑事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尚不发达阶段的现象,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其作用的发挥应受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诸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之类的原则,如果不将其置于刑事诉讼规律的制约之中,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正当性是有疑问的。⒁     正当性问题应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问题。而关于现代刑事再审制度正当性问题的探讨,旨在确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的目的。显然,理论研究的转型本身不是目的,应当将制度正当性基础的构建并使制度趋于完善,作为研究转型的更高价值追求。在这个意义上,应当对那种在学术研究中只是一味追求与众不同的创新思维保持应有的警惕,因为这种所谓的“创新”如果只是以“与众不同”为宗旨,实际结果很可能是抱残守缺式的守旧。     (二)坚持不能放弃的基本原则     除了应当遵循刑事再审制度特有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刑事再审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其设置和运作还应当遵循现代刑事诉讼的其他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当被视为不能放弃的原则。关于何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已有很好的分析文章。⒂在此,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其中的控审分离原则,因为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特别的针对性。     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对未经公诉机关抗诉的生效裁判,规定了法院可以直接发动刑事再审。由于我国的再审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因此,也就意味着法院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直接加重对被告人的判刑。这样的情况也确实一再发生。显然,在没有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法院发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完全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这一原则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其更重要的价值是保障司法公正。显然,只有在控审分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构建不偏不倚的公正的法庭;只有在控审分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这正是现代刑事诉讼否定集控诉与审判于一身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否定了控审分离原则,将使刑事诉讼陷于倒退为纠问式诉讼的风险之中。虽然我国现在再审案件的数量与以前相比并不多,但如果纠问式诉讼在此有其存身之处,问题的严重性就应当引起注意。     关于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与控审分离原则的冲突,学界早已注意并予以批判。在此特别予以强调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说明刑事再审应当坚持控审分离等“不能放弃的原则”,以确定“不能放弃的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另一方面,笔者注意到学界在讨论诸如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量刑程序等问题时,已有人提出在这些特殊程序中不应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十分危险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无罪推定、控审分离等“不能放弃的原则”,应当持有坚定的信念,在本学科内,不因研究的转型而动摇,不因所研究的问题的特殊性而放弃。⒃     (三)考量影响再审制度的重要因素     我国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量刑过轻问题时,无视控审分离原则而发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程序,一方面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定位有关;⒄另一方面,错误的生效裁判由自己“主动”纠正而非因为抗诉而被迫纠正,这与法院工作绩效考核是否有关系虽难以确定,但“主动纠正”估计会更有利于维护其形象。⒅     诸如此类的(非刑事诉讼制度的)原因使我们对再审制度的研究增加了许多复杂的因素。当然,研究中最棘手的因素可能是我国根深蒂固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观念。按照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重构刑事再审制度,将会使一些“宽纵犯罪”的生效裁判失去得到纠正的机会,而这必将与民众所普遍信奉的“有错必纠”观念产生对立。对此,研究刑事再审制度时不应回避。     另一个影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因素是刑事司法的定位和功能问题。在我国,虽然法律也肯定了司法的定纷止争作用,但司法机关只是整个国家体制中的“部门”之一,并不具有那种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所处的尊崇地位。因此,所谓“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只是停留在一些学术论著中的观点,不是我国现实情况的反映。就此而言,维护生效的司法裁判的稳定性,目前还不是构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考虑的无可争议的基础。对此,我们在研究中也不应回避。     影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这些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特殊的因素的存在,使研究增加了复杂性。将理想的刑事诉讼再审模式作为论证的根据,无视这种模式在我国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这种以往理论研究中常见的情况需要予以改变。     当然,考量影响再审制度的诸多特别的因素,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顺从这些因素、不应推动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而是意味着不能无视这些因素。至于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特殊因素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如何在研究完善刑事再审制度时解决与此相关的困难,则是下面将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四、研究转型需要以批判错误观点为基础          为了避免研究的转型变成转向,⒆就必须确定研究目标的方向。所谓确定方向,是指我们在研究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时,所设想的刑事再审制度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对此,前文已有说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应当对现在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十分流行的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平衡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兼顾论”保持警惕。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其中的问题,分辨其适用的局限性,那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对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将会产生危害。     笔者认为,如果说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都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不应忽视的价值,那么,“平衡论”和“兼顾论”有其合理性。⒇然而,我们常见的说法却是在两者对立的基础上所强调的“平衡论”和“兼顾论”。即认为强调保障人权就会损害打击犯罪,主张程序公正将会影响实体公正,因此,对两者都不能过于强调,而应当“平衡”、需要“兼顾”。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应当予以批判,否则,转型很有可能变成转向。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其立论的基础有问题。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不是天然对立的,以至于强调保障人权就会损害打击犯罪;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更不是对立关系,以至于因为坚持程序公正就会影响实体公正。我们应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认识两者的关系。从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来看,准确地发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的使命,如非特殊时期为了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需要,这个基本任务未发生过变化。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未发生过变化,变化的只是刑事诉讼的具体手段和程序。而刑事诉讼的具体手段和程序变化的轨迹,就是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愚昧走向科学、从恣意走向规范……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进程表明,当今的刑事诉讼理论强调保障人权,其宗旨不是损害、否定打击犯罪,主张程序公正也不是为了影响实体公正,而是为了使刑事诉讼进一步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愚昧走向科学、从恣意走向规范。     由于立论的基础有问题,使其所谓的“平衡”、“兼顾”的错误凸显出来。显然,我们现在讨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研究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并不是要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搞“平衡”,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求“兼顾”,而是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科学、规范的程度予以进一步提高。     这种观点之所以是无益的,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现实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言的。曾几何时,在只知道打击犯罪的需要、只懂得实体公正的价值的时候,“平衡论”、“兼顾论”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刑事诉讼尚有保障人权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需要关注,因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1)时至今日,在人们普遍认识到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的时候,这种观点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正在消失,而其无益的特性则逐渐暴露。因为这种观点既说明不了现实情况,也指导不了将来的发展,(22)因而是无益的。     这种观点可能产生危害作用,是因为这种观点不仅会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陷于何谓“平衡”、如何“兼顾”这类偏重于思辨的抽象议论之中,甚至会为拒绝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立场提供根据。就是否应当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来说,如果诉诸“平衡论”、“兼顾论”,意见对立的双方将难以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因为对于什么是平衡、如何才能兼顾,在思辨的层面上几乎不可能达成共识。但对于拒绝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人来说,“平衡论”和“兼顾论”却可以成为很好的根据,因为任何旨在推动刑事诉讼文明、科学、规范的努力,都是对现有“平衡”的破坏、对已有“兼顾”的否定。     当然,批判“平衡论”和“兼顾论”,意味着要求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应当朝向文明、科学、规范的方向不断发展,但并不意味着主张不顾现实条件、脱离中国实际地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关注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文明、科学、规范进程的社会条件、(23)具体步骤这类问题,少一些诸如“平衡”、“兼顾”之类的抽象议论。这正是我们讨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五、研究转型的思路:设定底线并规划渐进改革的线路          批判错误的观点只是为理论研究转型清除障碍,批判本身并不是研究的转型。就刑事再审问题的研究而言,转型意味着什么,是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时,经常会遭遇所谓的“中国特色”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有两种倾向应当引起警惕。一种是无所作为的态度,认为在“中国特色”的问题面前,只能顺从而不应考虑予以改变;另一种则是以特色为荣的绝对立场,认为只要是“中国特色”的就是好的,应当予以保持。这两种倾向的危害性虽然不是在此讨论的重点,(24)但对其的否定却是我们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如前所述,我们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应无视“中国特色”问题的存在。例如,“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在我国是个有异议的问题,这对刑事再审制度会有怎样的影响,当然应予以重视。然而,这不应成为阻碍完善刑事再审制度的理由,因为即使司法在我国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只是“第N道防线”,也应当按照司法的规律来设置这道防线。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正面应对、妥善处理与“中国特色”相关的问题。笔者认为,为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需要从确定方向和选择方法两方面进行努力。     对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而言,确定方向就意味着应当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予以重构。因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对生效裁判的纠错应当建立在严格的规范基础上,原则上应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前提,这对于推动刑事再审制度的文明、规范、科学化发展,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而选择方法则是个复杂的问题,在此予以简要论述。就研究如何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具体方法而言,笔者认为,首先需要设定完善刑事再审制度的底线,然后应当规划推动刑事再审制度不断完善的渐进改革的线路。     设定完善刑事再审制度的底线,是指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应以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为基础,尤其应注重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公约》中关于刑事司法的规定,大都属于最低限度的标准。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应将其作为底线。虽然与传统观念冲突的新的制度的设置十分困难,但从已有的经验来看,如果以坚持底线作为开始,即使有这种冲突,我国现阶段也完全可以实现新制度的创设。(25)     当然,这个底线是需要进一步确定的,因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同样信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同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却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就存在着差异,即使是同一法系的国家,英国和美国、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再审制度也存在差异。这种“同一个原则、不同的表述”(26)的情况,使我们在确定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构建刑事再审制度时面临困惑:究竟应当参照哪种禁止双重危险的模式或哪个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而对此作出任何选择,人们都有理由质疑:为什么要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模式为参照?为何要以法国或德国的刑事再审制度为参照?     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考察受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规制的不同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共性。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所需设定的底线而言,考察共性比关注特性更重要。因为特性往往与该国的历史等独特因素相关,借鉴将会受到各种质疑、制约;而共性往往反映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将其作为参照,正当性应无异议。     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刑事再审制度中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例外情况规定得较为宽泛的立法例,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因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不仅在实践中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未予以肯定,甚至在观念上也未予承认,因此,对于那些过于严厉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极少例外的刑事再审制度,适应起来会更加困难。而将例外规定更加宽泛的立法例作为参照,所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会相对小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最低限度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终点。对理论研究来说,按照最低限度的要求,尽早实现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是当下努力的目标,却不是终极目标。就此而言,理论界应当研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线路图,为构建逐步趋于完备的刑事再审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注释:     ⑴美埃斯克·阿西莫夫:《不羁的思绪》,江向东、廖湘??耄?虾?萍冀逃?霭嫔?009年版,第191页。     ⑵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此,为简化之需要,笔者将其称为刑事再审。     ⑶详见相关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以及法律年鉴等。     ⑷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34页。     ⑸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0页以下;另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3页以下。     ⑹有代表性的论文如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陈瑞华:《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谢佑平、万毅:《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达》,《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张毅:《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中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革论纲》,载陈光中主编:《刑事再审程序与人权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沈德咏、江显和:《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视角》,《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等。     ⑺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2年生效),其中第8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⑻例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并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而该案已经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裁判,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⑼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李昌奎已由该院于2011年3月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基于这次再审与网络舆情的关联,据报道,再审的结果就是加重对李昌奎的判刑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估计最高人民法院会予以核准。     ⑽显然,该原则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并无禁止之意。     ⑾已有研究者对一些有代表性的不同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参见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以下。     ⑿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价值,有研究者对其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参见前引⑾,张毅书,第69页以下。     ⒀参见王敏远:《司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改革》,载信春鹰编:《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⒁从许多学科(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可见,按照本学科的规律,对那些貌似普遍适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念、原理的修正或限制使用,往往是该学科走向成熟、独立发展的标志。笔者认为,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之类的观念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修正、适用限制问题进行探讨,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必须做的“功课”。     ⒂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刑事诉讼法中不可放弃的原则》,樊文译,载“中国法学网”樊文文集,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973,2011年8月20日访问。     ⒃如果没有对本学科特殊原则的坚定信念,该学科的独立存在意义将会很可疑。     ⒄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的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所反映的是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负有共同使命的观念。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法院的定位与控审分离原则所要求的理念确实存在差异。     ⒅据报道,对李昌奎案的再审虽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提起的,但与检察机关提出了再审建议也有关系。蹊跷的是,云南省检察院本应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却只是(以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的方式)提建议,这是否是因为要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留面子”?     ⒆不论是因迷路而转向,还是为逆历史潮流而转向,都是应当避免的。     ⒇与此类似的还有“并重论”。笔者在早些年也论述过类似于保障权利与打击犯罪、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应予同样重视的观点,但这并不是建立在两者对立的基础上的并重。参见王敏远:《轻程序的现象、原因及其纠正》,《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21)错误的理论也会产生积极的意义,这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历史中都不是罕见的现象。其原因十分复杂。在社会科学领域,例如卢梭“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名言,曾经产生厂多么激动人心的效果。尽管更真实的情况可能是“人生而不自由,却无往不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之中”。至于自然科学的情况,有兴趣者可以参阅科学哲学的相关论著,如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大陆现在有两种汉语译本,即金吾伦、胡新和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李宝恒、纪树立译本,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等。     (22)例如,以这种错误的“平衡论”和“兼顾论”是说明不了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的,因为这一新的规定明显是对原有平衡的破坏,而且这是侧重于权利保护和程序公正的努力,并不是“平衡”的结果;“平衡论”和“兼顾论”对于今后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的继续完善也不可能发挥指导作用,因为继续完善意味着又一次打破平衡。当然,如果对什么是“平衡”、何谓“兼顾”作并无实质内容、毫无确定性可言的“界定”,那就既可以“解释”现实,又可以“指导”将来了。但这还是科学研究吗?     (23)对刑事再审问题的研究而言,许多具体情况的变化需要引起研究者的关注。例如,前述刑事再审案件数量逐渐下降,近十年来再审后改判的比率不高等情况,对我们探讨完善刑事再审制度来说意味着什么,就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24)显然,如果这两种倾向成立的话,30多年前不可能进行改革开放,我们正在进行100周年纪念的辛亥革命也应该否定,共和国也不该建立——当然,如果是基于文化相对主义立场而坚持“中国特色”,则是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但在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程序、基本制度以及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的面前,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能在怎样的意义上成立,十分可疑。况且,在人类不同文明并非隔绝而是互相影响的背景下,所谓“特色”问题的时空性,是个需要证明的问题。     (25)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曾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但如果是最低限度的排除规则——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得到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这正是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所规定的、具有底线意义的内容),立法规定也就不再那么困难了。去年“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足以证明这一点。     (26)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这样的情况很多。这不仅需要在译介西方法学理论和立法例时详加考察,而且应在考虑借鉴时仔细辨别。这也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的一个方面。          作者简介:王敏远,男,汉族(1959—),浙江杭州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来源:《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进入专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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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20311】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这么多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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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一周年:入殓师还逝者尊严】日本3-11特大海啸和地震给日本民众心灵带来阴霾,但同时很多温情细节给逝者带来尊严。70岁的 Atsushi Chiba是一位退休入殓师,当他看到众多遇难者尸体满是泥浆、脸上仍带着惊恐和瘀伤时,自发地为其整理仪容。在地震期间,老人共为1000多名逝者举行了入殓仪式。 【日本地震周年仍有34万人在外避难】一年前的今天,日本遭受了地震、海啸及核泄漏三重冲击;一年后,日本仍有34万余民众离乡背井在外避难,食品安全仍是人们在餐桌上最担心的话题。而一项令人感到意外的调查显示,地震发生后至今,日本婚外情人数下降,或许是患难让人们对家庭情感有了再认识。 2012年3月11日,宫城县南三陆町,民众手牵手面向大海,纪念去年3月11日地震海啸灾难的遇难者 3月11日,福岛大隈疏散的当地居民Tomoe Kimura身着白色防护服,回到福岛辐射疏散区纪念逝者。 2012年,杉本裕子和他的儿子又活了一年。毕竟,活着是那么真实。 【2】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这么多官啊 【李长春:有点不好的就想捂 反倒会越描越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称,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最好办法还是公开透明,在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准确信息,最大限度地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他称,现在问题还是,第一时间没有权威声音,或者不准确,然后第二次第三次修补,越弄越被动。 【韩正一直在围脖潜水】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韩正称,自己开了微博,一直在“潜水”关注网络舆情,而对于网络舆情的态度,他表示“要关注,但不要被左右”。 【李毅中谈网络实名制】“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的。从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等因素来考虑,实名制都是要逐步推广的。只不过具体办法要慎重,要有法律依据地推进。” @徐静波微博 :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前副部长张志刚今日在讨论会上表示:民主、自由、人权是好东西,我们说它们不好是理亏的,不能排斥,应该举起这三面旗子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上访者未经批准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中电投总经理陆启洲:央企是最大的民企】全国政协委员、中电投总经理陆启洲今日表示,央企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一些所谓的经济学家往往会把问题片面化。”他说,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证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发展,不是你死我活。央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最大的民企,民企其实是私企。 【女企业家诉苦:我们赚的钱哪去了 到处征税还有49%费】由于房地产没有了,财政收入不够了,他现在就是查税,像我们这个企业,连续三个月6个部门来查,有国税的、地税的、稽查的、审查的,甚至叫做会计法执行的。他们都有额度的,你必须拿出多少钱,我可以不来查。 云南省长李纪恒谈官员不雅照:个别干部有问题不可避免 【中纪委原副书记: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这么多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昨天在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建议制定《编制法》,制止“官满为患”。他表示,4年前全国公务员是600万人,现在已经增加到1000万人,一年多100万人。“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这么多官啊!” “我有一次到地方去,人家说今天是我们的十五阿哥接待你,后天是十二格格接待你。我都没听懂,原来是他们的秘书长有十几个,男的秘书长叫阿哥,女的秘书长叫格格。一当上秘书长,车子、房子、秘书、办公室都要换。这怎么可以啊,官满为患啊!” 【山东统战部长:再叫当市委书记坚决不去 最怕喝酒】山东省委统战部部长张传林说现在再叫他去当市委书记,坚决不去,最怕的就是喝酒。网上有点评称,目前全国公费吃喝开销达3000亿元,喝酒的成本之高,伤亡之大,场面之惨烈,不亚于三大战役。 【血统决定了身份,身份决定了收入】全国人大代表马宗林在两会上表示,现在讲社会公平,首要的是机会公平。在某些行业,甚至包括公务员行业,现在是“血统决定了身份,身份决定了收入”,老子是干这行儿的,儿子进这行的门槛就会低。这不利于就业公平。 “我了解有家央企,150万员工中正式合同工才70万人,其他都是劳务派遣,两者收入一年相差5万元。央企利润相当一部分就来源于用工当中的人力资源差,解决不了同工同酬的问题,就解决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厉以宁:农民工将世袭化】“教育资源不公,导致收入不平等,生活不平等,导致下一代仍不平等。”10日,全国政协常委厉以宁说,社会阶层的固化,使农民工的后代也成了农民工,“农民的孩子当农民工,他的孙子也只好当农民工。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扭转。” 【农民工代表胡小燕谈申纪兰】她也是实话实说、始终如一,她的忠诚和坦诚是值得我学习的。 大师也挺不住了 女委员和她的“香奈儿” 没潜伏好,露陷了~~~ 服务员伸出手随时准备为委员拉开帘子 @张泉灵 :今天上午带儿子去国博,欠,突发奇想,在国家大剧院下了车,说步行穿广场晒晒太阳。结果,隔着大会堂过不去,得回长安街北侧绕行。于是,下地下人行通道安检一次,过天安门前安检一次,又下人行通道又安检一次,进国博再安检。一杯准备带进国博的水,在每次安检中喝一口喝了一多半。返程又全重复一遍。 【3】有时一个恶法的通过,将让人民和国家都付出长远的代价 @孙大泡老窝 :标题新闻:纽约时报《中国秘密拘押和被失踪合法化,迈向警察国家》国家安全派系的崛起是中国最糟糕的趋势的先兆。73条款是否被采纳是中国会向法制前进,还是会成为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警察国家的重大信号。 @陈有西 :很明显,这会成为一个“政治犯条款”,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较量中,很有可能后人会为此流血。理性的法学家的阻击,是为了后人不流血。请大陆的立法起草人和稍懂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先看看台湾的二二八事件、美丽岛事件才投票。有时一个恶法的通过,将让人民和国家都付出长远的代价。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谢佑平 : 【担忧“秘密拘捕”的症结】我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包括颠覆政权犯罪。对于真正的背叛、分裂国家等犯罪,授权有关机关采取非常规方法处置,是可以接受的。人们的担忧在于:是否会因为批评政府而因言获罪,是否会滥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因此,有必要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科学界定。 @章立凡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中国是签字国。《刑诉法》修正案的“不通知家属”条款,违反了上述条款) @斯伟江 :朋友悲愤地说,刑诉法草案一定通过。我说,当然,朝廷准备多年了。我们今天批评它。只是想让民众知道,那些法条是恶法,它们没有正当性。以前他们也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正当性。以后有法律,一样没有正当性。 【4】如果是抄写少抄一个字,就正常了 @方舟子 :从韩寒公布的手稿合影,可以辨认出“我蠢”那首诗,“蠢”字前面涂掉半个字,是刚写了开头的“蠢”,显然涂掉的原因不是因为写错,而是写的位置不对,未能对称,这说明韩寒在写时已预先知道了下面诗行的位置,证明他是在抄写,而不是创作。( @天尚在线 放出的许多证据之一,见: http://t.cn/zOVmBRA @jeanchang :操。。这首诗本来就是抄的。。网络留传很广的。。85后,90后,有时间上网的,大多数人都知道,妈的,没人说这首诗是原创。方舟子已经疯了 @方舟子 :在这段《三重门》手稿中,韩寒写漏了两个字,第一处是“马德保嘴上说”,漏写了“保”字,后来补上。如果是写作,写主要人物名字时少写一个字,是很不寻常的。如果是抄写少抄一个字,就正常了。 【5】因为爱情,怎么会有沧桑 @韩今谅 :连谢顶大叔都有爱他的秃头大叔,我却只挎着一位Mr.Nikon 人民币这个名字挺有意思:一百元里面没有人民,五十元里面没有人民,二十元里面没有人民,十元里面没有人民,五元里面没有人民,一元里面没有人民,只有五毛钱里面有两个人民,二毛钱里面有两个人民,一毛钱里面有两个人民;在人民币里人民总共才值八毛,人民真是一钱不值啊。 【6】新干线的盒饭多少钱 @苍井空 :好久没坐新干线。我正在去大阪办工作呢。我经常买在车站卖的盒饭。好吃(*´v`)两个半小时到达。舒服舒服新干线 @二楼 : 想问这个饭多少钱? @苍井空 : 但是, 很贵。这个1300円(日元)。大概100元。。。很贵很贵 【7】巴沙尔向安南拒绝政治解决 针对巴沙尔的外交斡旋可能进入摊牌阶段。第一件是,安南特使今天终于见到了巴沙尔,可是巴沙尔的态度对安南,甚至对其它还在谈论停火、谈判的人是一桶凉水:巴沙尔对联合国/阿盟特使安南称,当“恐怖分子”动摇国家之时,不可能有政治解决方案。 【8】伊拉克14名少年因“奇装异服”被石头砸死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伊拉克青少年因着装打扮模仿西方少年中流行的“情绪摇滚”被石头砸死。在过去3周以来,已经有14名巴格达的少年被杀害,可能是什叶派激进分子所为。伊拉克一位议员称,“近日,有一些学生因为穿美国牛仔裤和理西方发型而被捕。” 【9】没有选举就没有总统 @老榕 :数万人今天在莫斯科市中心集会要求普京辞职,抗议选举舞弊。警察大批出动,至少有两架直升机在空中盘旋。抗议领袖向人群演讲,其打着的口号是“要求新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总统”。– 据卫报 【10】黑户犯 @济善园之三慎斋 :【黑户犯】1960年全国公安机关为了贯彻庐山会议精神,层层揪“小彭德怀”,捕人时没有任何程序,很多人稀里糊涂被送到劳改农场,由于没有档案,成了劳改农场黑人黑户。青海浩门农场800多黑人黑户劳改犯,不知道为何送来劳改,不知道判了多少年刑,统统成了无期徒刑犯。——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尹曙生 【11】跪安吧 @雾满拦江 :蒋纬国说过一段轶事。说伪满洲国皇帝溥仪,二战后被苏联逮了起来,由金日成看守他。金日成忽悠溥仪回来,溥仪打死也不肯,怕回来后修理他。于是金日成就想了个法子,先把溥仪弄上火车,强行开回国,车站等候的人哗的跪下,表示恭迎。溥仪大喜:跪安吧。遂下车。下车就被大家逮住,送到战俘营补袜子…… 【12】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 @王晓渔 :穆勒笔下的“螺丝钉精神”:“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13】平等有多难 周保松:当我们放下种种用以间隔人疏离人的外在标准时,我们将见到每个生命本身,都有不可量化的内在价值。这个“放下”,绝不容易,所以平等是很难很难才能培养的德性,里面有很深很深的对人的关怀和爱。 【14】知道想要什么,一半在于知道得到它之前必须放弃什么。 ——霍华德 http://t.cn/zOcSRIi  ( @喷嚏意图 ) @西门不暗 :本次人大将要进行表决的刑诉法修正案,其实质是将党内的双规扩大到普通公民。这就是警察国家,这就是1984。     《 故事照亮未来:通往开放社会的100个观念 》又名:如何做一个正直的人:虚无主义不相信任何事情,狂热分子只选择相信自己相信的真理,更多的人是沉默的大众,对一切公共事务失去了感觉。我觉得自己是一个乐观的悲观主义者,因为乐观,才采取悲观的态度。我不相信命运,更不接受任何万劫不复的预言。我相信社会可以改变,要找出那坏的、黑的、暗的、沉沦的、堕落的、危险的地方,然后号召大家用力予以改变。拒绝任何以先知自居的预言,建立自己的价值体系与世界观,与他人理性论辩,形成共识,如此方能厘清方向,做一个现代公民。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新浪)、  喷嚏意图 (腾讯)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dapenti.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电影频道(beta): http://www.dapenti.com/v/index.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58903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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